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2024-09-04

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述职报告(精选8篇)

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1篇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述职报告2007-12-09 16:20:28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述职报告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述职报告(2)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按照市委和院党组工作安排,依据《市检察院机关正科级晋升副县级检察员实施方案》的要求,本人符合规定的晋升条件,参加这次评议述职。现将本人近三年来的主要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XXX,现年XX岁,XX县人,现任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9XX年入伍,历任战士、班长,19XX

年任排长,19XX年任司令部副连职参谋,19XX年任司令部副营职通信股长,19XX年任司令部军务股长,19XX年任政治处宣传股长,19XX年任司令部通信股长,19XX年任通信营长,19XX年任自行火炮团任副团长,先后4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被师授予“优秀基层干部标兵”和被集团军授予“管好干部带好兵先进典型”。19XX年转业到市检察院后,我先后从事过政治工作、刑事检察、机关党务、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等六项工作,被抽调参加过上级和本院组织的作风纪律整顿、“三讲”教育、人大检查评议检察机关、“三个代表”驻村、“心连心双联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大型专项教育活动办公室。历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先后两次被市院和市直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X年被省检察院评为“调研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处室连续三年被省检察院评为“五好处室”。

二、主要工作情况近三年来,我一直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在院领导和大家的共同支持帮助下,本人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修养时刻自我约束;勤奋工作保持务实作风;尽心履职全力当好配角。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它要求永无止境地更新知识和提高素质。我是军队转业到检察院工作的,虽然转业后通过努力取得了法律职务(检察官身份),但距离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差距仍然较大。为达到这一要求,我十分注重学习提高。一是向书本学。工作之余,我总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向书本学习,除了认真学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政治理论外,还着重阅读《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主要法律书籍,还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购买一些法律读本和资料参考书。如去年在参加“三个代表”驻

村工作其间还购买了《全国司法考试复习大纲》和相关辅导书籍,自学了《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考试专用读本》和新的法律修改内容,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业务学习。通过博采众长,三年中经手编撰的上百期《调查与研究》、编报的数十篇疑难案例分析、办案情况分析报告,都得到了省院和市县三级院的一致好评,有的还得到了院领导的重要批示。二是向领导学。在研究室工作与领导接触的机会比较多。三年来,我亲身感受了市院各位领导的人格魅力、领导风范和工作艺术,使我受益匪浅,收获甚丰。三是向同事学。古人说,三人行必有我师。我觉得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每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中有法律专家,有业务尖兵,也有文字高手,对他们送来的每一篇调研文章,我都认真反复阅读,从中得以更多知识和收益。正是不断地虚心向他们求教学习,我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才得以不断提高,工作才能得以胜任。在市院研究室工作三年多,我

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工作业绩也得到了领导的肯定,三年中曾被评为市优秀共产党员和省院检察调研先进工作者。

(二)加强修养,时刻注意自我约束。在研究室工作,由于工作头绪多,与上下左右各界联系比较广泛,办公就在领导的身边,我始终牢记自己是检察院的一员,是领导身边的一兵,言行举止都注重严格约束自己。对上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对基层对同事,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社会对外界,做到坦荡处事,自重自爱。一句话,努力做到对上不轻漫,对下不张狂,对外不卑不充,注意用自已的一言一行,维护市检察院机关和各级领导的威信,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三)勤奋工作,努力保持务实作风。七年来,我调换七个工作岗位,参加过多项专题活动,对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我从不讲任何客观理由和条件,总是默

默无闻地努力完成,总是感觉工作是自己的本份,进步和待遇都是领导考虑的事,所以也从来没有给领导找过任何麻烦和添加过任何负担。200X年我刚到研究室时,由于业务生疏,市院领导和机关的同事们给了我许多政治上的关心、工作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关怀。我能有今天,永远也不会忘记领导和同志们的关爱。我惟一的回报方式就是拼命地勤奋工作。我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珍惜这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被市院领导和机关全体同志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于是在工作头绪多时,也不知有多少个节假日,多少个午、晚餐后,我都是在加班工作中度过的。据自已粗略统计,三年来经手修改和撰写各类文字材料达160余篇计数百万字,平均每天近3X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述职报告

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2篇

在院党组的支持、兄弟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04年研究室工作取得了累累硕果:

一是倾心打造精品力作,专题调研名列榜首,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述职报告。一年来,我们把专题研究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加大考核分值,下达专调计划,密切协作交流,紧锣密鼓地狠抓了落实。尤其是X月中旬,全市研究室工作会议之后,各地不折不扣地按要求、见行动,两级院共申报专题X个X篇,其中国家级X篇,省级X篇,申报的数量、覆盖的范围及参与的单位,均居全省之首。到年底,这些专题已全部按时完成,其中,市院研究室撰写的《XXXXXXXXX》入选全国第X届侦查学术研讨会;XX年底省院共向高检院推荐了X篇论文,参加全国性评选,其中就有我室撰写的X篇。

二是创新之举认真践行,人民监督成效彰显。年初,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之后,XXX检察长和XXX分别带领有关同志,及时深入到XX个基层院,紧紧围绕机构人员,监督范围等重点问题,一个县一个县地具体进行督促指导。目前,各院均落实了办公人员和办公地点,全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XXX名,成功监督案件XX起,我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验,在全省研究室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履行职责不图虚名,工作角色根本转变。市院检委会办公室,经过对提交研究的X起复杂疑难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全部提供出定性处理的参考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与此同时,按照高检和省院的要求,经我们督促协调,目前,全市已有X个基层院为研究室主任解决了检委会委员职务;XX个院的检委办对上报检委会的案件,已经开始担负起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双重职责,从而使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大为提高。

四是努力营造浓厚氛围,研究工作稳步发展。在我们的有力督导下,各院普遍把研究室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制定并实行了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广大干警的调研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市共在省级以上刊稿XX篇,其中,国家级X篇。此外,市院研究室还编发《XX检察简报》XX期,刊发各类调研文章XXX篇,述职报告《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述职报告》。

五是大力开发特色工作,促进检察事业发展。XX年,我们通过提供信息资料,共同分析研究,帮助基层院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收到明显成效。X月中旬,我和XXX专门到XXX院,就该院实行的XXX制度,进行了理论性、前瞻性和可行性论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出《实行XXXX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上报之后,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先后被高检、省院转发推广。

六是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反贪研讨筹备就绪。根据XXX检察长的要求,为了增强此次研讨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先后三次下达通知,就各院反贪工作的得意之笔或典型经验,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各院的发言题目;随后,经对上报的文章逐一修改把关,从中筛选出XX篇作为交流材料,为会议提供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和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们还经过反复修改,起草了检察长讲话、会议综述,以及会议议程等一系列相关文字材料,为会议的召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七是不遗余力尽职尽责,执法检查圆满结束。全国人大组织执法检查,我们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及时制定了实施方案,并通过深入指导和电话督促等多种方式,强化了工作调度。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共组织全市检察机关自查抽查案件XXX件,制定下发表格XXX余份XXX余页,方案XX余份XXX余页,收发传真XX余份XXX余页,做到了安排部署迅速、反馈情况及时、业务指导有力,从而确保了此次活动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得到了省院和市人大领导的一致好评。

可以说,XX年研究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成绩只能属于过去,不能代表未来。XX年我们要继续保持以往良好的发展态势,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统筹兼顾,把握重点,卓有成效地开展调研工作,以及检委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归口本室负责的其他各项工作,力求快出多出精品,高占位,深谋划,创特色,增亮点,进一步推进研究室工作再创新高。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3篇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主要规定

1、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010 年6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刑诉法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本规定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检察机关通过不批捕、不起诉等方式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的控告检察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凡是采用暴力手段取得的被害人陈述都应予以排除。

2、办案中传唤、拘传限制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里也是对变相刑讯逼供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侦查机关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杜绝“软暴力”。

3、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早在1988 年英国政府正式从立法上确立了讯问录音制度,多年以后我国也借鉴了这一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里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如下:首先,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其次,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再次,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后,是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此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同时,《六机关刑诉法规定》第十九条:“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公安机关而言。

二、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存在的问题

纵然,在立法方面对于刑讯逼供有检察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各地实际办案中仍然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检察监督工作落实受限

(1)检察机关的多项应有权力没有得到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权内容:“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但是却没有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监督,即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未形成完整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及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本应具备全面获得案件信息的条件和优势,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但是在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多项应有权力无法得到明确,丧失了监督的渠道,以致检察机关的优势无法有效发挥。

(2)检察机关监督受到多重外部干预。《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从领导与监督方面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权力机关以及地方党委有权“领导与监督”检察机关,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独立监督设置了障碍。

同时,检察机关在人事和财政制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首先,地方党委能够掌控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不免会将一些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塞进”检察院。这样,硬塞进来的“检察官”由于专业素养不够高,加之为人情所动摇,难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而使检察监督落空。此外,检察机关的人员调配也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委员会决定。因此,势必导致检察长、检察官和与地方党委、人事部门、编制委员多方联系和沟通,既加剧了对检察权的行政干预而影响监督的独立性,也使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沦为空洞的口号。其次,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并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担。经济上对政府的依赖,使检察机关工作无法大胆行使监督权力。加之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过程中的行政化、汇报式的倾向也就愈演愈烈了。如此一来,检察监督力度就大打折扣了。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诸多阻碍

(1)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少。《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犯罪嫌疑人最先接触的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直接接触很少。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机关很可能给犯罪嫌疑人打了“预防针”,如恐吓、威胁甚至是实施了相对轻微的肉刑,不构成犯罪但足以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当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时,仍然心有余悸而不敢说出事实真相。更有甚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并不了解,那么就可能白白失去了自我救助的机会。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理论上检察机关的适时介入对于刑讯逼供是能够起到遏制的作用的。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 个月。两个月的时间,足以使犯罪嫌疑人身上刑讯的痕迹荡然无存更何况刑讯逼供不仅仅体现为殴打、暴力,还可能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如给犯罪嫌疑人服用药物、噪音骚扰等。其次,“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是一个没有办法量化的标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规定也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即使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也不一定能完全避免刑讯逼供。罪嫌疑人接触最多的终究是侦查机关,这种特定的环境就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天然的便利。犯罪嫌疑人大多情形下是孤立无援的,甚至永远都丧失了昭雪的机会。

(2)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违法举证颇有困难。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属实等行为的监督困难较大。即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确立,然而该制度仅适用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职务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换言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不能针对所有刑事案件。因此,除上述四种以外的案件出现刑讯逼供情形时,不能调取任何相对而言证明力强的证据,这时候大概都是侦查人员的言辞证据了。很显然,这是更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对于录音录像的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还是有质疑的。因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中立”是前提,同在一个机关,其内部何以能有一个实质“中立”的部门呢?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但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这种特殊的情形,检察机关没有特别技术侦查使用权,侦查取证手段落后于社会形势发展,往往导致检察机关侦查不到位、不深入。因此,检察监督机关难以获取客观全面的证据,当然监督效果也就不理想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收集证据的方向、方式和范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甚至对有犯罪嫌疑的侦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指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正因为公安机关可以自主取证,并在取证方式上有很大的自由,就为其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条件。检察机关因为不能处处都指挥,所以对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取证工作也不能时刻监督。

(3)审查起诉流于形式。如浙江省杭州市发生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就发人深思,令人发指。据张高平讲述:“在杭州西湖刑警大队我苦头吃尽:他们让我站了7 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我实在受不了赖在地上,他们就抓我的头发,我还是起不来,他们就提着我的手铐不停抖,我被抖到骨头都酥了才勉强站起;用拖把棍按我的脚,按到我骨头受不了不停地叫,我一叫,他们就笑,像看猴子一样;又把我按到地上,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到鼻子里去;打巴掌,跪皮鞋底那些都是小事……现在手臂上还有被他们用烟头烫的疤。”杭州市公安局采用这种极为卑劣的手段获取张高平的口供,作为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于如上所述的证据不足,非法取证的案件却提起了公诉。

笔者认为,虽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主要是法院,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追诉的唯一机关。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发现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保证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张高平案件中很难看出,检察机关有严格依照法律处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流于形式,对蒙受冤屈的“被告人”来说是近10 年的牢狱之苦。然而,真正的罪犯还在逍遥法外,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也把刑讯逼供作为侦查的万能手段。不能保证不会再次出现“张高平第二”,正如当年“赵作海冤案”后,不会料想还会有“张高平、张辉冤案”。

2013 年4 月1 日的《新闻1+1》栏目中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提到“我们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的条款还是很不够”。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一个漏洞,没有配套的法律保障条款,将使非法证据排除无从着手。

3、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制裁力度不大

(1)制裁措施单一。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在违法形式上具有复杂性,在违法程度上具有梯度性。因此监督制裁刑讯逼供的具体措施也应该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特点,尤其应当富有多样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然而现有的制裁措施形式单一、适用范围狭窄,所以无法满足实践需要。固然制裁程序是法定的,但对于非诉讼制裁措施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不规范现象损害了制裁措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制裁力度疲软。程序性制裁措施和实体性制裁措施都是公诉环节监督刑讯逼供的制裁措施。程序性制裁,是对于程序性违法而言,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一种程序性的法律后果,若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后果则应当是除以程序性制裁。但是,单纯的程序性制裁是缺乏力度的,要将程序制裁与实体制裁相结合,才能起到制裁效果。但是实践中对于刑讯逼供的制裁并没有同时做到实体制裁与程序制裁相结合,不免制裁机制略有疲软。监督制裁措施少、范围窄是存在的现实问题,即使增加制裁措施,扩大制裁范围也不一定能起到理想的制裁效果。虽然有了一些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制裁力度甚是疲软。

三、对刑讯逼供检察监督机制改造的主要途径

1、落实检察监督

(1)加强公安司法队伍的法制建设。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对一切犯罪人员进行依法惩处是执法人员的最高职责。但是长期以来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假案和致人死亡的行为屡制而不止。因此,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工作作风实、遵纪执法严的司法队伍和检察队伍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强党对政法战线的领导,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特别要认真组织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加强检察监督人员执法办案中的职业道德,严明纪律,加强追责,真正树立起崇尚法律、服务国家、保护人民利益的工作理念,为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2)减少外部干预。减少“外部干预”主要应改变检察机关的经费单纯由同级财政负担的状况,要建立与时俱进的经费保障机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检察机关的主要经费,包括“五险一金”,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财政困难的地区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检察机关得以正常工作。此外还应当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用以提高检察机关基层建设水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基层建设项目也要制定扶持政策,简化审批程序,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改善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条件。

2、减少公诉环节的阻碍

(1)拓宽发现刑讯逼供的渠道。检察机关介入重大案件侦查活动的任务应当明确:一是引导取证;二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拓宽发现刑讯逼供线索的渠道。主要体现在阐述告知权利时仅论及委托辩护权和委托代理权,有的实践部门将告知内容明确为包括申请回避权、委托辩护权和控告权在内的八项权利,但是将控告权限定为对检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往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讯问活动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作为讯问人的侦查人员和作为被讯问人的犯罪嫌疑人双方便形成了讯问的基本结构。侦查人员从各个角度考虑都不会向检察机关提供刑讯逼供的情况和细节,并且由侦查人员主导制作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也不可能有刑讯逼供的记载,因此,依靠侦查人员与侦察案卷不可能发现刑讯逼供的线索。基于前述分析,检察机关提高发现刑讯逼供线索能力的思路主要有两条:一是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机制,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了解侦查讯问情况;二是建立介入侦查讯问过程的机制,以检察机关的身份了解侦查讯问情况。

(2)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法律权利抵制刑讯逼供。为了保证侦查人员在这种对抗中不滥用权力,各国在实践中通过制度来强化和提升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以这种能力来抵制侦查权的滥用。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权滥用的直接受害者,所以由犯罪嫌疑人来抵制权力滥用可以调动侦查对象的能动性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办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知情权、沉默权、辩解权、申请保释权、申诉权等等。对于这些权利,各国立法均不同程度地创设了保障和救济措施。英国早在18 世纪末期,就确立了被告人非任意自由作为证据的排除规则,以此来保障沉默权。《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受的羁押措施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申诉或上诉。

其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律师能够广泛介入侦查程序,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会极大地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对于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在德国和意大利,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进行第一次讯问之前,都要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还要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样可以防止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或变相讯逼供。

(3)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自侦案件侦查中,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进行实地观看监督。据统计,我国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9 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 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 万余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3.5 万余件,不同意1600 余件,不同意且被检察机关采纳900 余件。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评议案件,使超过900 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了办案质量。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即对人民监督员的决定问题,应当杜绝“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因此要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就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这项制度进一步规范。

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向检察长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监督由检察长决定。笔者认为,这里应扩大提起申请的主体,如,近亲属、律师可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请。此外,录像应当与卷宗相互对照监督,检察机关应对全程录音录像工作进行认真检察,以发现侦查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扩大同步录音录像使用的范围,如扩大到抢劫罪、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强奸罪等侦查人员容易刑讯逼供的案件。

(4)举证责任相对倒置。法庭审理阶段,公诉案件一般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笔者认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诉讼的便宜性。一个公民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如沧海一粟,加之被告人之前被刑讯逼供心有余悸。对于刑讯逼供未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就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举证的要求应当仅仅是引起法庭产生疑问为限,不应要求过高。侦查机关应当对其没有刑讯逼供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权利负举证责任。对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其未作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或者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身体原因或意外事件而死亡的举证责任。

3、提高法律制裁刑讯逼供效果

(1)坚持程序制裁和实体制裁双管齐下。从程序制裁角度讲,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的法理依据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有助于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有助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意义。在很多案件的认定过程中,口供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贿赂案件。即使是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否认口供的证据价值,只是通过自白任意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口供的可采性加以限定而已。不起诉决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是比较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从实体制裁角度讲,《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期相同,很显然量刑畸轻。因为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该行为使国家机关的社会影响降低。虽然上述观点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当法院未考虑该情节时,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以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实施了刑讯逼供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根据《公务员法》依具体情节对初次实施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可以记大过,降级处分。对第二次实施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应当撤职处分,对第三次实施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应当开除。同时,有因实施刑讯逼供而记大过的侦查人员在解除处分后,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但应当给予奖励的除外。

(2)加大制裁力度。对于制裁力度方面,有学者针对“监督疲软”的现状提出建议,如增设检察处分权,这可以对无视监督意见的机关或者个人除以相应的检察处分。这不是实体处罚权力,但检察机关的可操作性仍然很小。笔者认为若要实行,应更进一步完善。实体性制裁措施不能有效地遏止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因此,在监督的手段和效力的设计上,不应追求赋予检察机关多少实体处分权,不去寻求检察机关说了算的权力,但应改变目前这种弹性过大、监督软弱无力的状况。

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是从近代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目前还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在2003年,我国的两院两部曾颁发了一个《通知》,其中对社区矫正作出了一个详细的描述。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有五种: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存在问题

(一)被监督环节多元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并不是对五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而是对社区矫正的决定、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社区矫正从交付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束,贯穿了许多环节。一是在交付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的审判机关;对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社区矫正需要交付社区执行的监狱、看守机关;二是在监督管理活动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负责接收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以及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考察的司法行政机关;三是在变更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呈报减刑和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裁定减刑、撤销缓刑、假释的审判机关,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四是在终止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履行宣布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宣布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等的公安机关,发放释放证明等履行有关手续的监狱、看守所。被监督机关的多元性使检察机关工作量大、难度大,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设置了障碍。

(二)检察监督人员缺乏

大部分区、县检察机关近几年都恢复了监所检察机构,但由于检察人员缺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情况好的配备4人,每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监所检察科和派驻检察室均为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负责监外执行的检察人员兼职,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工作只是展开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甚至专项检查也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其他如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无暇顾及。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一) 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要求

目前,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仍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该方面的规定不但要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等进行界定,而且要细化和完善监督程序,设置被监督方的义务性规定,弥补以往法律监督过于疲软的不足,使其具备应有的约束力。

(二)加强监督实效

1.尝试派驻式检察监督

積极进行派驻式检察监督的尝试,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进入社区矫正的检察,支持和保障有关机关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是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漏管”;三是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问题;四是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密切了与司法行政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对提高监督实效、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防止脱管、漏管现象有重大意义。

2.完善专人检察模式

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执行监督优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坚持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来牵头组织和承担,并制定专人来负责。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应设立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科,地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应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无监所监察科的区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设立监所监察科,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彻底杜绝兼职社区矫正检察官模式。鉴于监所检察人员少、业务量大,社区矫正工作层面分散、多元,法律监督点多的特点,应通过加强和规范镇街检察室的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形成全院共同参与,集中管理与分散监督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格局,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

3.畅通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

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在一体化的行刑监督机制建设中尤为重要.建立和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刻不容缓。具体内容包括:裁决地检察机关要主动向社区矫正地检察机关通报社区矫正罪犯的有关信息;执行地检察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条件消失或有严重违法情况,需要外地主管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裁决地检察机关,由其监督当地主管机关及时作出收监决定, 以有效防止跨区域监外罪犯脱漏管等违法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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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培训中心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5篇

大家好!一年前,承蒙和同事们的信任,我走上了培训中心副主任的岗位。为了不辜负大家的期望,一年来,我努力学习,勉力工作,力争交出一份令大家满意的答卷。下面,简要把我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首先,以党员干部的应有标准和要求去学习、自律。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两个务必”精神的进一步理解,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理论水平;自觉用《党章》《准则》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上级和党组规定不准做的绝对不做,上级和党组要求做到的努力做到,不断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不违法,堂堂正正、清清白白的做人,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做事;淡漠名利,珍惜工作,珍惜自己,努力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求自己:自重,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绝不干那些自轻自贱、与党员干部要求不相符的事情;自省,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党、符合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愿望;自警,用党纪和法规约束自己,时时提醒和警告自己不要有任何违规和越轨的行为;自励,始终保持振奋的精神状态和积极的工作姿态。我感到,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的道路上,无论是顺利还是坎坷,都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实践中,我也始终注意做到成绩面前不自满,挫折面前不气馁;工作上尽量高标准,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事业追求与个人价值的关系。

其次,以团结的心愿、敬业的姿态去开展工作。作为培训中心的副职,面对中心人员相对较多、各项关系相对复杂的情况,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基本准则》,从维护班子团结、协助主任做好工作的愿望出发,尊重领导,尊重下级,积极协调好同志间关系,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坦荡襟怀,正派作风,注意顾大局识大体,勇于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也注意提高自我承受能力,既冷静对待一些不负责任的议论,同时,不说、不做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的话和事;相信组织,服从组织,相信同志,诚恳对人,公正处事,体现党员干部应有素质。

第三,以务实作风、进取精神去对待任务。在中心主任的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下,一是认真配合做好培训协调和保障工作。协助教育处和业务处室,做好院办公室、宣传、公诉、反贪、侦监、民行、渎检、预防、纪检、技术处等培训班和基层检察长培训、吉**硕班的教学保障,做好“侦查能手”评比活动、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公诉处长培训班和德国、美国专家讲座等保障工作。许多培训往往正值休息日,特别是时值自己孩子中考冲刺阶段,但能以工作为重,做到只要有培训就坚守岗位。在省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研讨班的接待保障工作中,因跟踪负责,保障到位,受到政法委领导的表扬。

二是努力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新渠道。充分利用培训中心现有培训资源,充分运用现代远程网络技术和平台,积极开展网上教育培训。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在省院技术处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建立了培训学院网,以网站为基地,开展网上培训、网上授课、业务讲座、网上图书馆、学院动态,健康旅游信息交流和法律知识推广工作,探索新的培训模式,优化教育培训效益。该网站的运行为检察干警学习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受到了广大干警尤其是基层干警的好评。网站运行11个月点击量已达到3万多;积极配合教育处和南京市院合作,共同开发检察教育培训业务学习数据库,培训中心担任了由征集的近万道各类试题的审题工作,认真组织,确保了该数据库试题的及时入库,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干警开展岗位自学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数据库建设受到政治部领导的好评。

三是注意抓好工作的规范。为能给院培训班提供更好的培训保障,减轻各处室在培训班办班期间的工作量,针对目前培训班保障方面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培训学院培训工作秩序》,该规定从教学制定,和教育处,业务处室的衔接,中心内部的保障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努力提高中心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升培训中心的保障作用。四是积极做好教职员工的相关工作。为职工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以更饱满的热情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配合中心主任,寻求提高职工福利的途径和措施,提出在职职工福利方案和公费医疗方案,受到大家普遍欢迎;关心退休老职工,积极为他们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对他们提出的困难,耐心听取,及时汇报,努力说服,积极处理,不推诿,不抱怨,受到老职工家属的好评。五是配合中心主任制订了宾馆管理暂行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薪酬和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和采购管理办法、教育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意见,组建了学院兼教师师资库,为镇江市院“专业能手评选”命制了“专业能手评选”选拔考试试卷的组织工作,组织了对石景山庄总经理、副总经理年终考核工作,检查财务、采购等制度实施情况,及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起草了2008年培训学院工作思路,配合中心主任认真梳理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关于在省学员培训学院举办培训班有关组织保障工作规定》。培训中心人员多,事务相对琐碎,努力完成中心主任交待的各项临时性工作。六是积极从事普法工作,2008年月被表彰为四五普法先进个人。

第四,以不断充实、勤于钻研精神去探索和实践。在领导、同事的帮助下,注意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在积累中提高。培训是培训学院的主要工作,根据分级分类的原则,通过对学员进行有、有目的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教育,从而提高学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如何更好地发挥培训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搞好培训工作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我注意思考和研究,针对学员培训的现状,从培训理念、培训制度以及培训的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建议从明确培训目标、根据学员需求确定培训原则和培训内容以及建立学员培训保障机制等几方面加以改进,并在人民检察杂志发表了题为《xx》的。

一年来,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之处。如和领导的沟通交流不够,造成信息不畅影响到工作;工作创新思维不够,尤其对非分管范围的工作研究不够,主动参与意识不强;性格大大咧咧,有些问题的对待和处理上过于直率,方法简单;法学理论和检察业务知识比较薄弱等,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及改进加以提高。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得到了你们真诚的关心、帮助、支持和体谅,这是我更好的工作的动力源泉。相信并期盼今后仍一如既往地得到你们的关心、帮助、支持,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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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培训中心副主任的述职报告 第6篇

首先,以党员干部的应有标准和要求去学习、自律。能认真学习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两个务必”精神的进一步理解,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理论水平;自觉用《党章》《准则》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上级和党组规定不准做的绝对不做,上级和党组要求做到的努力做到,不断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不违法,堂堂正正、清清白白的做人,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做事;淡漠名利,珍惜工作,珍惜自己,努力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求自己:自重,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绝不干那些自轻自贱、与党员干部要求不相符的事情;自省,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党、符合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愿望;自警,用党纪和法规约束自己,时时提醒和警告自己不要有任何违规和越轨的行为;自励,始终保持振奋的精神状态和积极的工作姿态。我感到,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的道路上,无论是顺利还是坎坷,都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实践中,我也始终注意做到成绩面前不自满,挫折面前不气馁;工作上尽量高标准,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事业追求与个人价值的关系。

其次,以团结的心愿、敬业的姿态去开展工作。作为培训中心的副职,面对中心人员相对较多、各项关系相对复杂的情况,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基本准则》,从维护班子团结、协助主任做好工作的愿望出发,尊重领导,尊重下级,积极协调好同志间关系,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坦荡襟怀,正派作风,注意顾大局识大体,勇于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也注意提高自我承受能力,既冷静对待一些不负责任的议论,同时,不说、不做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的话和事;相信组织,服从组织,相信同志,诚恳对人,公正处事,体现党员干部应有素质。

第三,以务实作风、进取精神去对待任务。在中心主任的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下,一是认真配合做好培训协调和保障工作。协助教育处和业务处室,做好院办公室、宣传、公诉、反贪、侦监、民行、渎检、预防、纪检、技术处等培训班和基层检察长培训、吉**硕班的教学保障,做好“侦查能手”评比活动、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公诉处长培训班和德国、美国专家讲座等保障工作。许多培训往往正值休息日,特别是时值自己孩子中考冲刺阶段,但能以工作为重,做到只要有培训就坚守岗位。在省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研讨班的接待保障工作中,因跟踪负责,保障到位,受到政法委领导的表扬。二是努力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新渠道。充分利用培训中心现有培训资源,充分运用现代远程网络技术和平台,积极开展网上教育培训。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在省院技术处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建立了培训学院网,以网站为基地,开展网上培训、网上授课、业务讲座、网上图书馆、学院动态,健康旅游信息交流和法律知识推广工作,探索新的培训模式,优化教育培训效益。该网站的运行为检察干警学习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受到了广大干警尤其是基层干警的好评。网站运行11个月点击量已达到3万多;积极配合教育处和南京市院合作,共同开发检察教育培训业务学习数据库,培训中心担任了由征集的近万道各类试题的审题工作,认真组织,确保了该数据库试题的及时入库,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干警开展岗位自学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数据库建设受到政治部领导的好评。三是注意抓好工作的规范。为能给院培训班提供更好的培训保障,减轻各处室在培训班办班期间的工作量,针对目前培训班保障方面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培训学院培训工作秩序》,该规定从教学计划制定,和教育处,业务处室的衔接,中心内部的保障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努力提高中心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升培训中心的保障作用。四是积极做好教职员工的相关工作。为职工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以更饱满的热情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配合中心主任,寻求提高职工福利的途径和措施,提出在职职工福利方案和公费医疗方案,受到大家普遍欢迎;关心退休老职工,积极为他们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对他们提出的.困难,耐心听取,及时汇报,努力说服,积极处理,不推诿,不抱怨,受到老职工家属的好评。五是配合中心主任制订了宾馆管理暂行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薪酬和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和采购管理办法、教育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意见,组建了学院兼教师师资库,为镇江市院“专业能手评选”命制了“专业能手评选”选拔考试试卷的组织工作,组织了对石景山庄总经理、副总经理年终考核工作,检查财务、采购等制度实施情况,及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起草了XX年培训学院工作思路,配合中心主任认真梳理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关于在省学员培训学院举办培训班有关组织保障工作规定》。培训中心人员多,事务相对琐碎,努力完成中心主任交待的各项临时性工作。六是积极从事普法工作,XX年月被表彰为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共2页,当前第1页12检察院培训中心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四,以不断充实、勤于钻研精神去探索和实践。在领导、同事的帮助下,注意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在积累中总结提高。培训是培训学院的主要工作,根据分级分类的原则,通过对学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教育,从而提高学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如何更好地发挥培训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搞好培训工作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我注意思考和研究,针对学员培训的现状,从培训理念、培训制度以及培训的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建议从明确培训目标、根据学员需求确定培训原则和培训内容以及建立学员培训保障机制等几方面加以改进,并在人民检察杂志发表了题为《xx》的论文。

一年来,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之处。如和领导的沟通交流不够,造成信息不畅影响到工作;工作创新思维不够,尤其对非分管范围的工作研究不够,主动参与意识不强;性格大大咧咧,有些问题的对待和处理上过于直率,方法简单;法学理论和检察业务知识比较薄弱等,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及改进加以提高。

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第7篇

XX县人民检察院XX科科长

县人大常委会:

今年来,本人在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二十字工作方针的整体要求,认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构建和谐XX为首要任务,制定计划,完善制度,注重学习,调整思路。今年本人担任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工作的管理

今年我一直任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负责本院后勤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的保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检察后勤及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要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人员的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检察后勤管理工作搞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本人任办公室负责人之后,针对办公室的职能及其特点开展工作:

(一)针对综合性开展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财务、统计、车辆、服装、基建、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等管理服务职责。针对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特点,把各项业务分为三大线条,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由我负责抓落实完成。

(二)针对服务性开展工作

后勤管理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为上下左右、四面八方服务。主要从“五大”服务开展工作:一是为领导服务,做到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为了让干警们全身心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我院办公、办案条件,美化我院环境;四是为内部各部门服务,管好全院的财、物,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五是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针对复杂性开展工作

检察院的后勤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工作本无巨细,头绪繁多。检察业务所需的交通、通讯、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所以应尽心尽力做好“五大”服务,处理好本院内部各科室、局、队的关系,协调好检察院与外部诸多方面的关系。

(四)针对制度性开展工作

检察院的后勤管理工作中,财务制度是各项制度的重中之重,我时刻坚持开源节流的原则,多开源,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点子上。严格审核每笔开支,严把财务开支关,通过有效的制度管理,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实现“财尽其力,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强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一切开支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

二、加强学习,打造管理队伍

带领办公室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落实行动,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懂经济、会管理、能协调、肯吃苦、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培养干警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

三、存在问题

(一)办公室的各项管理业务开展还不平衡,对基层检察院后勤管理的思考探索还不够深。

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8篇

所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下文简称“衔接机制”) , 一般是指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 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1]。自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来, 检察机关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相继颁布规范性文件, 全国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 (1) 我们认为, 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的内容和程序, 首先应解决该机制的根本问题, 即由谁来主导机制的运行, 否则难以全面有效地整合各方力量, 并在此基础之上解决现行机制的三大难题即信息传递、案件移送、证据转换的问题。

一、衔接机制的核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建立科学有效的衔接机制, 关键在于赋予其司法属性, 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轨道。[2]衔接机制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第一要务建立的各相关部门间的办案协作机制, 应由检察机关主导其运行。

(一) 理论依据

检察机关独特的法律定位、权力设置和运行特点是确定其主导地位的理论依据。一方面,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权在涉罪案件处理中介入行政执法领域、监督行政权恣意扩张等因素导致的问题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其它成员均不具备此等深刻的影响力;另一方面, 检察权的行使从本质上来讲不具有终局的实体处分效力, 只是启动了相应的监督程序, 具有法定性、程序性的特点, 监督内容相对固定, 不会干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无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

(二) 现实基础

首先, 这是由衔接机制的任务和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中枢地位决定的。衔接机制旨在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涉罪案件不依法移交、不依法处理的问题, 而检察机关位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前后相继的环节, 往前既能够保障公正审判, 使移送的案件得到最终处理, 向后又能够制约、监督衔接机制其他成员的行为, 防止不当截流、擅自处置涉罪案件的违法行为;其次, 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 检察监督涵盖立案、侦查、审判各阶段, 几十年的检察实务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专业性、主动性和经常性的特点, 实务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也为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检察机关为主导, 完善信息畅通机制

信息畅通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外部, 主要是指由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的信息传递, 也包括检察机关对前者关于案件办理信息的反馈和通报。该制度的雏形已基本形成, 包括信息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和个案咨询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是涉罪案件信息畅通、确保依法处理的现实需要, 实践中走得比较靠前的是上海市检察机关。 (2)

目前从全国相关网络平台运作的情况来看, 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容量基本上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把握及检察机关在平台建设中的定位及权限问题。建议在大力推进信息网络一体化建设过程中, 一是系统的建设如信息传递的基本要素、填写规范等问题应听取检察机关的专业意见;二是信息开放的层次问题, 系统对检察机关应是最充分开放的, 对其他机关则适度开放;三是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 指定专门的负责部门或人员实时关注, 保证执法信息传递的顺畅和效率;四是强化信息传递的强制性, 设定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 充分利用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一定数额的特点 (如销售金额、非法所得、货值金额、票面额、违法所得数额等) ,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强制传递至司法机关的信息系统, 对于接近追诉标准的案件如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80%以上的案件自动提示。通过上述改进, 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与案件流程跟踪监督。

三、以强化监督为保障, 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加强对案件移送制度的监督, 明确移送的标准, 提高准度, 完善责任追究, 同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一) 从宽掌握案件移送的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意味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至于案件本身是否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需要通过侦查活动加以确定, 因此移送标准应适当低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于事后证明不具备立案条件、退回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 不应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以解除其思想顾虑。与此同时, 对于立案标准不明、短期难以定性、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 特别是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跨地域犯罪、案情复杂等情形, “袋口”可以适当放宽, 防止相关人员借口对移送标准不了解、不熟悉而截留案件。

(二) 提高案件移送的准确度

从宽掌握移送标准的同时, 还应进一步提高准度, 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建议一方面明确刑法中大量出现的经济案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用语的具体规定, 目前可由检察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机关, 通过细化司法解释的方式, 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 从行政执法部门来讲, 也应将上述文件列入行政人员执法、培训、考核的必备知识, 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 完善不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

一是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列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效果;二是对拒不移送或逾期移送、以罚代移、不移送或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和证据等情形, 应根据情节的不同, 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内容, 细化对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是完善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按照现行规定, 检察机关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但并未规定公安机关是否应对行政机关说明移送案件为何不立案的原因, 不利于衔接机制的健康发展, 因此, 侦查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不予立案的, 在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同时, 附上理由说明和法律依据、退回相关材料, 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四、以刑事公诉为中心, 完善证据转换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后, 证据的审查就成为刑事公诉、追究刑责的重中之重。关于证据转换, 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是肯定说, 行政案件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二是否定说,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并非法定的侦查主体, 必须通过侦查或起诉人员重新转换和调取才能使用;三是分类肯定说, 应按证据的不同种类, 区别对待。我们认为, 第三种观点认识到了行政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和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 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转换的规则。

(一) 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具有公定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扣押的书证和物证以及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因与刑事诉讼证据并无实质差异, 且该类证据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 故可以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在审查形式合法性的基础上直接转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侧重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即可, 重点审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主体资格要求、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是否合乎条件及是否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没有发现明显错误的直接加以确认。

(二) 鉴定结论

经济犯罪专业性强, 大多数又属于数额犯, 对于经济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结论。例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产品质量鉴定, 涉及发票及假钞类案件中物品的真伪鉴定等, 其证据转换规则与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基本相同。

但出于司法实务的需要, 查处经济违法行为中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带有浓重的追究行政相对人责任的主观色彩, 行政机关集裁判与运动员于一身的身份, 缺乏鉴定机构必备的中立性, 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法庭质证阶段频遭质疑。因此必须实现鉴定机构与行政执法机关彼此分开、互相独立, 如此方能保证鉴定结论的中立、准确和严谨, 顺畅实现证据转换。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审查鉴定结论的形式, 及时补全手续, 又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与在案事实的其他证据不相吻合时, 要求重新制作鉴定结论, 或委托其他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重新鉴定。

(三)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证据转换中的重点问题, 难点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因侦查主体身份不符导致言词证据被推倒重来与取证最佳时机错过、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之间的客观矛盾。

首先, 对于实践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参与联合调查的涉罪案件, 按照高检院、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规定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言词性证据材料, 应视为由司法机关制作, 无需转换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其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阶段形成的言词证据, 一般包括调查笔录、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 应区别对待, 具体分析。

一是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的亲笔供词及证词, 应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内容上的真实性审查, 经核实系出自当事人本意, 不存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 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二是行政机关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和询问笔录, 应询问行政相对人及证人, 看其对于内容是否认可, 如认可, 签字后该份询问笔录即可作为证据与原材料在庭审中成组出示。如其不认可, 应重新制作笔录。此环节可能出现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 (如证人死亡、失踪、出境等) 导致侦查机关无法重新收集, 二是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期间作出有罪供述, 但到立案侦查以后却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对于第一种情形, 如该份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应将其作为间接证据, 经查证与其他在案证据吻合, 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 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交由法庭确认是否采信。对于第二种情形, 除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外, 侧重审查与之相衔接或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 只有在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能够得到印证, 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本意、没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证据转化, 否则应重新制作。

参考文献

[1]刘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J].法学论坛, 200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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