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2024-07-28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精选8篇)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1篇

海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小场所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本标准界定的的以下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执行。

a)客房少于20间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建筑面积小于200 m2的餐饮场所; c)建筑面积小于500 m的商场;

d)建筑面积小于1000 m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2000 m且摊位少于200个的室外市场;

e)单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3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f)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g)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10人的场所。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均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3.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检查:

22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局部自动喷水灭火应用系统;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辅助疏散设施。

3.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及正确报火警方法。

3.2.2 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切断场所电源;

b)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c)组织人员疏散逃生。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3.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3.4.3 小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

3.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识:

a)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b)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c)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d)警示性标志.如: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4 达标判定

4.1 小场所应按照本标准,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

4.2 小场所自我评定的方法:

a)检查员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员工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检查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c)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d)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4 小场所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5 小场所自我评定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4.6 公安派出所按照4.2、4.3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2篇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

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车间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d)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e)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f)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g)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h)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i)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j)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k)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l)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m)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f)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g)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员工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e)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7、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如下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f)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8、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9、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0、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c)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b)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c)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d)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e)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5、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 验收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3篇

(社区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社区

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住宅区。2.3 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2.4 社区消防工作站

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立的社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组织。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物业服务企业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3.1.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组织验收。3.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3.2.2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3.2.3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4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3.2.5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e)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3.3.2物业服务企业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3.3.3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3.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 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3.4.2 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3.4.3 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4.4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社区内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在社区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提示居民加强家庭防火,做到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出门做到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

b)在小区显著位置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

c)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4 达标判定

4.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4.2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3自我评定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4.4 单位自我评定方法:

a)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档案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d)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b)消防车通道搭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c)防火公约、消防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的; d)消防宣传教育未开展的;

e)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6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4篇

“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九小场所” 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6)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职责;

(2)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5篇

(宾馆、饭店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客房2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200 m2以上的餐饮场所。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4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宾馆饭店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3.1.2宾馆饭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

3.1.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3.1.4宾馆饭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b)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c)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d)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5宾馆饭店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3.1.6 宾馆饭店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1.7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

3.1.8 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自查,包括下列内容:

a)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3.1.9 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自查,包括下列内容:

a)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b)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c)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d)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e)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3.1.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3.1.11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3.1.12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3.1.1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宾馆饭店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3.2.2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 演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3.2.3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3.2.4员工发现火灾应及时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3.2.5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关闭房门并在房门上作统一记号;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6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3.2.7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宾馆饭店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3.3.2宾馆饭店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3.3.3 宾馆饭店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3.3.4 宾馆饭店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3.3.5火灾发生时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顾客正确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3.3.6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3.3.7

宾馆饭店应当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

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b)组织演练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 c)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应当通知宾馆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d)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宾馆饭店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3.4.2宾馆饭店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3.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其他单位每年至少一次。3.4.4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3.4.5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常识;

b)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3.4.6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岗位职责制度;

b)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4.7 宾馆饭店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提示性标志。如:在客房等显著位置提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b)警示性标志。如: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警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在房卡取电插口处警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c)禁止性标志。如:在客房显著位置提示“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提示“安全出口严禁上锁”。3.4.8 宾馆饭店要设置“三提示”标志,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开启时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4 达标判定

4.1宾馆饭店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4.2评定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4.3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4依据本标准要求,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按3.4.4、3.4.5、3.4.6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4.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4.4、4.5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b)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c)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f)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g)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c)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d)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e)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f)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g)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h)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c)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d)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b)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c)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c)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e)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g)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参考文献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消防管理规定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6篇

(仓储物流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丙、丁、戊类的仓储物流单位。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仓储物流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3.1.2 仓储物流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

3.1.3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3.1.4 仓储物流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b)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c)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d)库房是否按垛距、柱距、墙距要求标划能够持久存在的跺位线,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e)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等;

f)仓库保管员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h)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库房内是否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l)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 m)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n)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5 仓储物流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3.1.6 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b)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c)消火栓、灭火器、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f)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3.1.7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c)有无遗留火种和吸烟现象; d)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e)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f)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3.1.8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下列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f)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3.1.9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3.1.10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3.1.11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仓储物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1.12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

档备查。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仓储物流单位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3.2.2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3.2.3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3.2.4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2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3.2.5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c)按分工抢救物资;

d)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6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3.2.7 仓储物流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仓储物流单位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3.3.2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3.3.3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3.3.4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3.3.5 仓储物流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

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b)组织演练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c)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仓储物流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3.4.2仓储物流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3.4.3 单位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牌或宣传栏。

3.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其他单位每年至少一次。

3.4.5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3.4.6 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常识;

b)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3.4.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岗位职责制度; b)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4.8 仓储物流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4 达标判定

4.1仓储物流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4.2评定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4.3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按3.4.5、3.4.6、3.4.7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4.4、4.5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b)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c)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f)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g)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c)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d)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e)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f)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g)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h)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c)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d)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b)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c)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c)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e)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g)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参考文献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消防管理规定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7篇

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人应组织验收。(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手摇式火灾警报器等消防器材。

3、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5、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e)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和社区单位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2、消防工作站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3、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2、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3、社区消防工作站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b)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提示牌;

c)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消防安全标志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三 验收

1、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2、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b)提问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员工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c)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d)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 a)员工不懂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b)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c)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d)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e)没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7海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8篇

DB64/ T588—201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588—2010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建筑面积

DB64/ T588—2010 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保龄球馆、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计算机在30台以上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上的游戏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游艺、游乐等公共娱乐场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4/T587-2010 3 术语和定义

DB64/T587-20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建设要求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4.1 4.1.1 组织1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DB64/ T588—2010 4.1.2 公共娱乐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b)c)d)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f)g)h)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k)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共娱乐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4.1.3 小时至少1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1次。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DB64/ T588—2010 4.1.4 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a)b)c)d)e)

f)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g)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4.1.5 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6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有无遗留火种。a)b)c)d)e)

DB64/ T588—2010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现人应及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1.10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4.2.1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抓好第1、第2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第1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DB64/ T588—2010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4.2.3 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1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4.2.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第2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c)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d)e)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4.2.5 施、器材等。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DB64/ T588—2010 4.3.1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场所包房内应配备呼吸面罩等逃生自救器材。

4.3.2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a)

b)c)d)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音频控制室应将卡拉OK厅、包房内画面、声音4.3.4 切换成火灾警报,告知顾客安全疏散。

4.3.5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3.6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4.3.7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DB64/ T588—2010 a)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秒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b)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4.4.1 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b)c)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4.4.2 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公共娱乐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DB64/ T588—2010 a)b)c)d)e)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4.4.6 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4.4.7 公共娱乐场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张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图,标明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照DB64/T587-2010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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