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质量监督

2024-08-22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精选6篇)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 第1篇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告知如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

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1.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1.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植物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和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及时签署自评意见,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6)对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提出的质量问题落实整改,整改结果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和园林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工程资料的格式满足现行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应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规范填写相关内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1.4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

(2)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

(6)按相关规范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7)对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复查验收,并保存相关资料;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8)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9)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要求;(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5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2)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4)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5)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1.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3)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负责核对单位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核对人应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签字,并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1.7 质量行为监督

(1)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核对加盖相应单位法人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以备抽查;若有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质监人员在第一次进入现场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进行抽查,在日常监督时随机抽查。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程实体质量 2.1 工程实体质量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

(2)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2.2 进度告知点的设置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根据要求告知进度。

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经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园林绿化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参照规范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

(1)监督抽查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植物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 抽查参建各方工程技术资料。

(2)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使用功能。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抽测项目,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对工程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的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同一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抽测项目可统一安排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测。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3)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发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标准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人员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一般性以上的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其他

5.1 本工程中如有依法分包或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须携有关资料到当地质监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5.2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南京市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 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279号令发布)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3号令)第三十八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因此,渔港工程必须实行质量监督管理。

二、渔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交通部门质监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和大修工程”。“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工程监督分站,根据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驶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按照渔港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渔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资质是港口与航道。所以渔港工程属于水运工程,根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其质量监督机构应是市交通局质监站。、三、渔港质监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主要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2、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3、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4、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5、检查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

7、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

8、组织或参与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9、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

10、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对有关水运工程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3、对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4、对水运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5、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6、对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谈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3篇

1 现阶段园林绿化工程中常见的问题

1.1 绿化工程采购的原材料不合格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 原材料的质量决定着工程质量的高低, 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材料, 因为近年来园林绿化建设速度的加快, 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出现采购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 也使得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许多原材料质量存在缺陷, 无法满足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需要, 也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 现阶段很多的园林绿化工程并不能为城市建设提供推动力, 也不能快速的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1.2 绿化工程中出现的设计缺陷问题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 园林绿化工程不仅仅是简单的修建工程, 而是一个具有艺术性以及设计感的工程建设, 是对园林绿化科学合理的设计, 具有美感的设计感觉能够满足城市现代化的需求, 也是保证绿化工程质量的基础。但是在园林绿化工程中出现的设计缺陷也严重的影响了工程的艺术感, 这是当前绿化工程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3 绿化工程植物种植设计不合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 离不开对绿色植被的种植设计, 不同的植物因为所需水分的不同所需的成长环境也不同, 也需要不用的土壤条件、不同的阳光, 只有科学合理的植物种植设计才能够保证完美的绿化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也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基础, 比如, 在不适宜的土壤环境、不同的阳光环境下, 园林绿化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重新设计, 这不仅仅是改善人力、物力就能够完成的, 还需要大大的增加绿化工程成本的投入。所以,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 所选植被的类型、喜好以及适应成长的条件等都应该引起重视, 所选植被的种植位置与整体的设计分为融合起来, 发挥绿色植物的真正作用, 也不会影响绿化工程的整体设计感, 给人们的视觉冲击也很大。

1.4 绿化工程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低下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 很多的操作人员而非具有专业性的园林绿化人员, 对于绿化工程施工的知识不了解, 对于植被的类型、设计方式没有系统性的认识, 这是影响园林绿化工程的重要原因, 也对工程建设的总体质量影响很多, 因为这些专业技能水平低下的操作人员, 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所以, 有必要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加强。

1.5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存在缺陷

现阶段,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存在很多施工管理措施落后的问题, 比如:不能好好的把握绿化工程的施工进度, 也不能及时的监督施工质量, 使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效果并不佳, 另外, 施工管理人员对于施工内容没有全面的进行检查, 出现的施工进度缓慢、施工质量差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水平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保障, 提升施工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

2 改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管的有效措施

2.1 绿化工程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管

改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管的措施, 首先应该从施工的准备阶段进行, 因为绿化工程所涉及的方面很广, 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安排, 组建项目经理部门, 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项目实施工程建设, 也有必要挑选一支具有丰富经验、丰富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强的管理能力的施工团队, 规划好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目标, 制定有效的绿化工程施工制度以及规范, 以保证绿化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2 绿化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管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对于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至关重要, 在这一阶段想要保证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该以园林绿化职工的工作质量为前提, 其次是严格的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材料质量, 保证施工的基础环节, 第三, 全面的了解园林绿化的工程概况之后, 制定充分的施工方案, 有必要做到施工技术的合理, 做大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最后要严格的把握绿化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 仔细的进行质量检验的评定, 这是施工阶段保证工程质量的中间环节。

2.3 绿化工程施工结束阶段的质量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结束阶段的质量监管,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第一, 在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之后, 应加强绿化工程的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在保证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以及控制的基础上, 后期维护也是保证绿化工程植被成活率的关键一步;第二, 应该加强整个园林绿化工程的景观质量, 完善绿化工程的整体效果, 做好后期维护工作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第三, 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的验收工作, 因为竣工验收是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 也是整个绿化工程的重要部分, 这是对绿化工程质量检测的最后一步, 通过竣工验收来保证工程设计符合技术资料、规范标准等, 所以, 竣工验收工作能够完善、修补绿化工程技术资料缺少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 作为绿化工程的项目经理要充分认识到完善绿化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性, 以保证绿化工程的顺利结束。

3结语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 对于常常出现的问题, 比如:绿化工程采购的原材料不合格;设计缺陷问题;植物种植设计不合理;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低下等各种问题, 准确的界定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结束之后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管, 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不仅仅是栽花、种树等这样的小工程, 而是集建筑专业、绿化工程专业、景观设计专业、照明等各种知识为一体的大工程, 重要的是突出质量监管的重要性, 使得工程整体适应市场激烈的竞争, 真正的实现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目的。

摘要:当前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 园林绿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规模也越来越大, 人们对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愈加严格。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工程的核心问题, 因此,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很有必要。本文从当前园林绿化工程中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入手, 旨在找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对策, 这对于提升我国的园林绿化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也能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潘正明, 张先敏, 蔡经伟.浅谈如何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热带林业, 2010 (03) .

[2]胡健康.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山西建筑, 2013 (16) .

[3]梁荣萍.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J].现代园艺, 2014 (10) .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伴随着国家的經济建设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运行质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质量。而工程质量水平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和内在质量。二十多年来,全国广大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实、 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使得受监工程质量覆盖面不断扩大,力度也逐步增强。一些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在行之有效的监理和监督管理下,工程质量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近年来,全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工程监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并不完善,因为有的地区监理公司刚刚建立,很多地区的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还尚未制订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督基本还是一个空白。

1 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及内容

1.1 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方式及内容的设置应自始至终贯穿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 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事中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作业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实体抽查。)、事后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的控制与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把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交验的监督关。

1.2 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监理单位的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性质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是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于一体的一门科学,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监督的主体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从于被监督者的。因此,监督关系决不是以被临督者自愿为基础建立的,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机构与施工企业之问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机构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威,对施工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对于建设单位、企业等与工程有关的各方面,质量临督是强制性的,不是委托监督关系,而是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因此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经营型监理企业,具有企业法人地位,是受建设单位 (业主)委托 ,或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经营业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依据经济合同建立的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现阶段 ,建设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遵循的原则是 “公正、独立 、 自主 ”,其性质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可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任务明确 ,覆盖面广,对所在范围大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监督工程质量 ,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同时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而且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处理和处罚权,对实施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违章行为提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监督机构应负的责任,是依据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

建设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 (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企业,依据与业主所签合同进行监理活动。监理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实现项目目标,监理的内容是 “三控一管一协调”。监理的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等各阶段的监理,也有对其中某个阶段的监理 。当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尽管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属企业,但是,建设监理企业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赋予了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不同的职责,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行使管理、监督、 检验和认可权,但并未改变其企业的属性,因而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又是平等的主体。建设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 结论

通过以上简单的对比分析得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虽然它们从其内容、性质、职权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得区别,但是如果两者能够很好地相互协调、相互扶持、共同发展,全方位把好建设质量关,一定能将我国的建设事业推向新的高度,造福亿万人民!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5

[2]刘迎.浅谈工程监理的发展状况[J]. 科技信息,2010,9

[3]潘微微. 浅谈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现状[J]. 煤炭工程,2008,9

[4]雒平 . 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转变[J].现代企业,2006,5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 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 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

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

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 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

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

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

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

六、负责一般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七、落实受监市政、园林工程的过程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强制监督抽检项目,对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对受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评价,按程序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掌握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定期向市政园林局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十、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专业的监督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权限

一、对承担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市政园林局给予表扬或嘉奖;

二、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罚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批准后实施;

三、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的隐患,可以委托具备

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有权责令其返修加固,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出具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发生一般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第九条 监督站的责任

监督站及其派出的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政园林局追究其监督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市政园林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隐瞒或擅自处理的;

四、监督站或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因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质量监督计划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监督站及监督人员在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园林局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四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认真填写《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安全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证书、资料:

一、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监督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监督站发给建设单位《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建设单位凭《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规定收取监督费,发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按工程规模组建安全质量现场监督机构,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监督站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相关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和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总包与分包以及各主体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第十三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通过站领导审定后,由建设方召集相关主体参加的工程会议,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向各相关

单位交底,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过程控制中强制抽检的要求和项目等。

第五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除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还应对该项目各方主体技术负责人、参建人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熟悉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方与其它相关主体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并对监理单位制订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监督站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的质量现行验收标准,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续、过程控制方针,对各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安全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地基基础、管道安装、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

二、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

三、监督落实受监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性监督抽检,并对抽检的比例、内容、频率,委托检测机构的资格、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准确进行严格控制;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质量性能;

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落实,及时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六、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主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处理的会议;

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监理单位的复检记录;

八、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施工原始资料。

九、依法依规如实作出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费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站运作经费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拨付,并按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费、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费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

监督费列入工程预(结)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结算监督费;

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第十八条 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根据监督站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 第6篇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5)1145号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1995-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

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

(试行)

(1995年11月30日交基发(1995)1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监督站及监督人员,激发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提高质量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系统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在岗监督人员,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申报先进工作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

第三条 评选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单位和人员由交通部授予“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交通部成立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其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开展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年以上,且已通过考核验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条例、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机构独立、健全,人员充实、专业配套,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直接从事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

(四)站内工作制度健全,制定有相应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有详细的工作计划,监督覆盖率达80%以上(按投资计划比例计算)。

(五)监督站的站长、总工程师和80%以上的监督人员须经过有关技术培训,并持有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证书。

(六)监督工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严格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监督工作到位,监督档案完整,对规范交通基本建设市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和促进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七)受监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经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后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八)全站工作人员能廉洁奉公,坚持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赢得社会好评。

第六条 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经过考核,具有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证书,且从事监督工作二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较好地完成各项监督、检测任务。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在确保受监工程质量和预防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社会反映良好。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要求如实填写推荐材料一式两份(格式附后),报送部质监总站。

第八条 推荐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交通厅(局)推荐。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由上一级质量监督站提名,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报交通厅(局)审查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控制在1~2个。

(三)部属和双重领导港务、航务(运)管理局及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推荐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5%;由所在地交通厅(局)审查推荐。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0%;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送上一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由交通厅(局)审查推荐。

(三)部属和双重领导港务、航务(运)管理局及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5%;由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第十条 部质监总站负责推荐材料的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评审表

------------------------------------ | 单位名称 | | |----------------------------------|

|批准建站的机关(附批文)| | |----------------|-----------------| | 建站时间 | | 考核时间 | |

|-------|--------|------|----------| | 监 督 站 | | 监督工程师 | | | | |-------|---------| | 总 人 数 | | 监 督 员 | |

|-------|--------------------------|

| |

| |

| |

| 专 业

分 | | | 类 及

人 | | | 员 情

况 | |

| |

| |

| |

|----------------------------------|

|评选期内监督规模(投资额)| |----------------|-----------------|

|评选期内监督覆盖率(%)| |----------------------------------|

| | | |

| | | |

| | | |

| 监 督 站 | |站长| |

| 通信地址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注:专业分类及人员情况栏要求填成表格形式

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一览表

------------------------------------ |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学历|专 业|监督|业务培|监督证号|| | | | | | |年限|训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选期内工作总结(可附加页)|

| |

| | ------------------------------------

注:业绩材料控制在2000字左右

------------------------------------ |当

审| | |地

查| |交

推| |通

荐| |主

意| |管

见| |部 | | |门 |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上

监| |一

督| |级

站| |工

推| |程

荐| | | | | | | | | | | |质

意| | |量

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交务理| |通、局| |厅航审| |⌒务查| |局⌒推| | 运荐| |或

意| |港管见| | | 年 月 日(公章)|

| |

------------------------------------

注:表中第一、二栏为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填写

------------------------------------ |部| | |质| |

| | | | | | | | |监| | |总| | |站| | |初| | |审|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交| | |通| | |部| | |评| | |选| | |委| | |员| | |会| | |审| | |定|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附表2: 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申报评审表

------------------------------------ |单

位| | |----|-----------------------------|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

|----|--------|----|---|----|------| |职 称| |职 务| |民 族| |

|----|--------|----|---|----|------| |文化程度| |专 业| |监督年限| | |------------------|---------------| |何时获得何种监督证书 | |

|------------------|---------------|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方式的业务培训 | | |------------------|---------------|

|何时获得何种奖励或受过何种处分 | | |----------------------------------| |主要监督工作业绩: |

| 年 月 日 |

------------------------------------

注:业绩材料可附加页,字数不超过2000字

------------------------------------ |

所 | |

在 | |

单 | |

位 | |

推 | |

荐 | |

意 | |

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 | | | | | |

|---|------------------------------- |当

推| | |地 | | |交

荐| | |通 | | |主

意| | |管 | | |部 | | |门

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上

监| | |一

督| | |级

站| | |工

推| | |程

荐| | |质

意| | |量

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注:表中二、三栏为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填写

------------------------------------ |交

务| ||通 ⌒| ||厅

运| ||⌒ | | |局

管| ||

理| ||或

局| ||港

推| ||务

荐| ||、意| ||航

见| || | 年 月 日(公章)|

| |

|---|------------------------------| |

部 | |

|质 | | |

监 | | |

总 | | |

站 | | |

初 | | |

审 | |

意 | |

见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交

审| ||通 | | |部

定| ||评 | | |选 | | |委

意| ||员 | | |会

见| |

|||

| | 年 月 日(公章)|

| |

------------------------------------

上一篇:古罗马的经典建筑下一篇:整治小区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