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律服务合同

2024-08-09

个人法律服务合同(精选8篇)

个人法律服务合同 第1篇

家政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清洁保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意:

一、服务内容

(一)甲方每周为乙方位于 的房屋提供一次房屋清洁保洁服务,每月共计四次,服务范围包括:

1、房屋内部地面清洁;

2、灶台、卫具清洁;

3、天花板、墙壁清洁;

4、门窗、家具清洁(门窗玻璃每月仅清洁1次);

5、电器、空调、灯具仅提供外部污渍清洁,如乙方需要进行内部清洁,则由乙方自行拆装,甲方进行清洁。

6、抽屉里的物品、地毯、衣物、窗帘、棉拖鞋不在清洁服务范围内,如乙方需要清洗,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7、甲方每月免费为乙方提供木地板高级护理一次。

(二)清洁标准为:

房屋内各处无油渍、无积尘、无水迹残留,清洁完毕后清洁用具摆放整齐,家居用品按原样摆放。

(三)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每月4次,共计 元/月。

二、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约定每周 午为清洁服务时间,乙方如有临时变动服务时间的要求,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工作安排。

2、甲方质检员将不定期上门检查甲方保洁员的服务工作质量。

3、甲方保洁员在为乙方提供正常清洁服务时,若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要求保洁员从事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外的有危险性的工作,若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4、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为乙方固定安排1-3名保洁员轮流提供清洁服务,如有人员变动,应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甲方保洁员的服务质量不满意时,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保洁员的要求,若连续3次不满意,乙方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甲方保洁员提供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与家人的现金与贵重物品,不能加其摆放在显眼位臵。如在保洁员提供服务后乙方家中发生物品丢失情况,乙方可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并保留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3、甲方保洁员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正确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日

个人法律服务合同 第2篇

甲方: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办公区域提供保洁物业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服务项目、范围:

1.清洁项目:

1.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甲方厂区的公共场所、外场路面保洁、房屋共用部位(含墙面)、大厅、楼道、消毒杀菌、用品更换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

1.2专用部位的保洁

包括会议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的垃圾清理、共用通道、茶水间、洗手间、三楼食堂卫生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消毒杀菌、用品更换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3)甲方提供物业堆放间(休息室)一处;

(4)及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5)甲方指定一名负责人协调与乙方的工作事宜;

(6)对乙方物业工作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事项进行处罚;

2.乙方责任

乙方作为物业管理提供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乙方配置保洁人员2人(工作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3:00-17:30),上班时间为8小时,双休,如业主需要加加班,另行计算。

(2)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劳务合同由乙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増减人员再作相应调整)

(3)自觉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公众形象;

(4)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9000质量体系管理要求的培训,保证员工有娴熟的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5)乙方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甲方的物品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6)乙方加强对员工工作安全的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非甲方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作和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保证甲方的.安护人员正常工作,如因人员严重不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违约金元,作为赔偿。

(8)乙方保证所有进入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均遵守甲方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得将其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一切信息在本合同期内或期满后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9)乙方及其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及业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其他规定

1.按《劳动法》及____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乙方员工周一至周五每日每人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平时、节假日、双休日因甲方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2.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甲方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物业服务质量

乙方须按____省物业管理安保服务标准提供服务(db32538-20)提供服务,实现目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对乙方的物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0%

第五条合同价格

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元(不包括平时加班费,法定假曰)。

第六条付款方法

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对上月物业服务,结算物业服务费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发票。╳╳╳╳公司开户行:╳╳╳╳公司账号: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第七条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一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满后,如有问题请甲方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否则乙方自动按本合同执行,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应提前一个月续签新合同。

第八条保密

甲乙双方应视本合同为机密文件。如有违反,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对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查中,对乙方因管理不到位、失职等原因,未达到管理要求和标准的事项,视情况每次给予

元的处罚,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给予

元的处罚。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到期仍不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9.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台风、地震、洪水、战争等自然灾害的意外事件,凡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延误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均可免除其应付之责。

第十一条争议及解决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事项发生某些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个人法律服务合同 第3篇

一、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

史尚宽教授认为,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 受雇人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协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51 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简单的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概念显然无法在案件审理中准确判定何为承揽与雇佣。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 认为, 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 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 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认定为雇佣。[2]通过反向利用此标准, 则可以判定承揽关系。此种区分方法与一般学理上的主张基本达成共识, 在解决一般典型雇佣与承揽能够适用。

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判定雇佣关系时将人身依附性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指示、控制作为黄金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第9 条第二款, 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但经济形式与工作模式的不断更新, 单从外在形式上判断劳务双方是否具有授权、控制关系已不明晰。有些雇佣关系中, 雇员的自主权、工作自由度较大, 并非完全受控于雇主;有些承揽关系中存在定作人对承揽人颇有苛责, 并指示监督工作全程。司法审判中存在遇到无法判定雇佣与承揽关系时选择一种社会效果更好的判决处理。道德层面来评判责任及预设损害后果或者从避免上诉、上访因素考量审判, 这种由责任结果倒推法律关系的做法显然违背法律论证的基本逻辑思维。

二、以合同类型认定雇佣与承揽

本文以合同类型认定的视角分析雇佣和承揽的本质不同, 坚持在适用上应维持高度弹性, 以斟酌具体的契约内容、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 而不能僵硬将契约事实套入特定的契约类型。[3]案件和规范是方法过程的原材料, 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以相互归类, 它们必须通过一个积极的创立性行为被等置。[4]笔者主张认定雇佣与承揽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 一) 探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要件亦是契约自由核心的体现。近代大陆法系皆主张在解释合同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真意, 即合同解释上的主观主义原则。[5]探求当事人真意与国际劳工组织极力提倡认定是否为雇佣关系时的“事实第一原则” ( 雇佣关系的存在应取决于客观条件是否满足, 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对这种关系进行怎样的描述) [6]异曲同工。

1. 明晰合意双方订约追求的目的

目的性解释的本质不是对抽象定义的法律概念进行加工, 而是对在其后所存在的类型进行加工, 即根据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言“事物的本质”加以论证。[7]承揽和雇佣存在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是劳务的效益呈现的结果, 后者仅是劳务价值, 不计较该劳务是否产生积极效益。其缔约追求目的亦存差异, 承揽中为定作人期望达到的状态, 承揽人为该期望运用自身技能获得收益。雇佣则是雇员将其劳动量市场化以货币表现来衡量, 雇主在实施某一行为因自身精力无法单独完成需要他人辅助, 期间必然会追求最低成本造成对他人劳务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最大限度榨取。

2. 根据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 依照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在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 需要依照合同中的内容来判定。在雇佣合同中雇员需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指挥 ( 授权、指示) , 体现雇主的意志, 有较强的隶属性 ( 人身依附性) 。雇员的人身依附性表现为其在劳务中始终无法脱离雇主单独存在, 雇主对劳务的进度、方式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建议、协商, 并且该权利是基于雇主身份直接享有。承揽合同中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该平等地位可以明示约定或是隐藏在合同内容中。具体表现为承揽人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 工作完成方式和进度拥有绝对自主权, 若定作人干预正常劳务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笔者认为, 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不限于合同约定内容, 还应涵盖合同实际履行中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活动, 从而对订立合同内容整体把握。

3. 根据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分担和利益享有

苏永钦教授指出, 典型契约立法通过对各种典型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与风险成本的公平分配, 负担了一定的指导图像功能, 特别是对于民间不断大量生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有其制衡功能。[8]《解释》中规定, 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无论原因及主观过错雇主必须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 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若其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及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由此雇佣与承揽在风险划分和责任承担设定上存在本质的不同。雇佣关系责任以视雇员为弱势群体设置, 加重雇主的责任承担; 承揽关系以双方平等、公平的分配承担责任风险。

英美法中在审判区分承揽人与雇员案件时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此理论认为, 判定雇佣与承揽时法官除了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权外, 还应考虑契约结果对第三人影响。如果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发生对第三人不利的情形, 法官可以将其转为雇佣, 让雇主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以寻求一种平衡。[9]在司法实践中斟酌借鉴这一点仍有裨益。

4. 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所存在的交易习惯

日本民法学教授我妻荣认为, 即使可以认定某具体契约为典型契约的一种, 如认定其为买卖, 也必须留意在该交易领域内是否存在特殊的习惯。[10]《合同法》第125 条确立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合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 应遵循交易习惯来解释争议条款内涵, 并将之与诚实信用原则设置为并列地位。表明我国立法、司法审判中对缔约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交易习惯冠以较大权重考量。日常生活是一个熟人的圈子, 通常在进行交易基于熟悉信任订立合同大多为口头约定, 且内容多简短模糊。法院审理此类复杂案件时, 应结合当地交易习惯, 将合同中约定内容在当地达到的履行效果综合考量, 以此补充完善合同的内容。

( 二) 进行整体评价

对特定合同进行类型认定时并非要将个别特征逐一吻合, 更非直接根据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名称作为认定标准, 而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图像”即依据合同条文在体系上的关联性来探究其整体意义。[11]实际上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更多的是事实问题, 而非法律问题。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概括、机械的, 将合同关系中呈现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分析才是难点关键。对法律事实的分析确定归属的合同类型, 判定法律关系, 进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随着经济变化发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会呈现更加复杂多元的情形, 此时更需统合合同中出现的一切重要特征, 分析争议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整体面貌综合把握判断。

( 三) 衡量经济效率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是, 尽最大可能的减少社会总成本, 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和责任没有约定或是约定模糊, 根据传统的合同类型界定方法无法认定时, 法律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大有裨益。当法院无法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雇佣或是承揽时, 或者认定为雇佣或是承揽时无法达到以判止诉的效果时, 可以考虑采用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的路径。如上文所提英美法中审判区分承揽与雇佣案件考虑第三人利益而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选择取向, 如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在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而当事人双方皆无过错时, 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维护社会秩序, 选择牺牲让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该损害作适当补偿。

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亦是理论上的争点。本文在现有的区分标准基础上, 采用合同类型认定的方法对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及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认为雇佣与承揽主要存在人身依附性、标的、风险承担等方面的不同。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要进行整体评价, 考虑交易习惯、经济效益等因素。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合同类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91.

[2]胡科刚, 王林林.如何界定雇佣还是承揽?[J].山东人大工作, 2014 (5) .

[3]刘孔中.委任与雇佣之区别[A].载黄茂荣主编.民法裁判百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2-63.

[4]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5]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6]国际劳工局.雇佣关系[R].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报告, 2006 (1) .

[7][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92.

[8]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6-17.

[9]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308.

[10][日]我妻荣.契约各论 (上卷) [M].徐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44.

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 第4篇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对于有效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在走市场经济道路的今天,因无效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形成自始、确定以及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该概念中的自始无效指的是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无疑的;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主张,经法院确认其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几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的;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

按照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合同: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体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法人、私营企业等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内容的合同: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合同;合同的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经营的物品或者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的行为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胁迫和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其他主体利益的合同。

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

关键性因素

违法性是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之一,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虽然都为无效合同确定了明确的标准,但是现实情况变幻无常,在日常经济往来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及条例等行政规范。

第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做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有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第三,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因此,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什么是取缔规范,什么是效力规范。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标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范也应当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不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办理预售登记属于取缔规范,即非效力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规定的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布合同无效。

如何判断合同效力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从广义上说违反了效力性和取缔性规范,但是,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只有部分违反取缔性规范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无效的合同。

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言,法律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特别规定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此情况下,有关书面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要根据法律对某类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该要求中所体现的效力规定,来具体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要确定法律法规关于形式要件的效力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78 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违反法律形式要件的,可以认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被宣布无效。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则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是,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也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依法应登记的抵押合同,如果不登记的,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

當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那么,动机违法是否构成合同无效呢?例如,一方为了筹集赌资而向他人借款,这些借款是否应当宣告无效?对动机违法是否无效的问题,社会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认为,动机不应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宜简单的以动机违法而宣布合同无效,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服务个人合同 第5篇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保安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区域与期限

1、服务区域:

2、服务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执勤方案和工作服务标准;

3、由于乙方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小区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应协助

乙方会同政府部门妥善解决;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

6、甲方各成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配合乙方履行保卫职责;

7、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工资费用;

2、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服务要求;

3、乙方具体工作职责:

卫生方面:保安方面:

4、乙方人员在执勤时发现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联系人。

第四条、工资及支付方式

工资为_____元/月,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支付上个月工资。

第五条、协议终止与续签

1、在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协议的,须提前。

2、本协议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签订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3、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与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

第六条、附则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保安个人服务合同 第6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保安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那么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服务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简洁版保安个人服务合同范文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单位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同和合同期限

甲方向乙方聘用保安员陆人,对涡阳支行营业大厅及办公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保安员,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期限:自20_年4月1日起到20_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续签保安服务合同,逾期未签,如因乙方原因,保安服务自动终止,如因甲方原因,保安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第二条

劳动关系

乙方依法与保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保安员劳动合同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等法律规定的保险)。甲方应按照《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必备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满足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内容的相关信息资料。乙方根据合同有关事宜与保安人员签订《保安员劳动合同书》,两合同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一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l、乙方应确保聘用的保安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各项保安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切实保障保安区域的安全,对所保安区域勤巡、勤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做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已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拖延。

2、乙方管理人员可以和甲方有针对性地与甲方保安区域实际情况协商制定规范上岗、安全保卫、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发现甲方保安区域不安全隐患通过管理人员或者保安人员应向甲方通报,可以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乙方负责对聘用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定期检查以及跟踪管理和考核,并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工作表现对其奖惩、轮岗或者根据需要更换所聘用保安人员。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l、甲方不得安排保安人员从事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甲方应不断提高保安工作的物质条件,派专人与乙方协调工作,以密切双方合同,共同管好、用好保安人员。

2、甲方对所聘用保安人员有管理使用、监督和批评教育的权利,有权向乙方建议对所聘用保安人员奖、惩、交流、更换,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保安工作的建议。

3、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不规定确定所聘用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延长保安员工作时间的应按加班计算,报酬由甲方解决。保安人员因婚、丧、病等方面请假的甲方应于准予,但乙方应确保甲方安全保卫工作不能间断。

4、甲方应当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用并为保安人员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和乙方协商制定适合甲方单位内部实际情况的保安工作制度并确保落实。甲方应教育职工尊重、关心和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加强保安区域重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各种不安全隐患以及乙方就保安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落实整改,确保保安区域安全。

第五条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每名保安人员每月1850.00元人民币保安服务费用(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税金、社保金、管理费等费用)支付给乙方,甲方凭乙方票据,于每季度初月10日之前将上述费用转入乙方账户,每年保安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133200元),(乙方开户行:中国银行涡阳营业部,帐号:5)如付现金,以乙方收款人签名为准,如从银行转账,以进账单为准。

第六条

社会保险

1、乙方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为保安人员建立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2、保安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未及时给付保安服务费用,工伤待遇由乙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

2、保安人员有如下情况之一,且乙方不予轮岗或更换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业、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甲方安全保卫工作的;

3、存在如下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乙方书面提出,甲方拒不整改的;

(2)甲方提供的保安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安排与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给乙方提出,甲方拒不改进的;

(3)因情势变更,实际保安费用增加,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的协议请求,甲方不予协商或双方协商不成的;

第八条

合同争议处理

l、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的法律规规定,切实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甲方未按照约定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用划交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拖欠达30日以上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保安服务费用和利息。

4、保安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甲方原因而故意或工作失误、违章违纪、玩忽职守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追究保安人员相应的责任。

5、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提出交流、更换保安人员,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流更换,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其他

l、如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附则

l、本协议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主管部门政策不一致的,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共5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洁版保安个人服务合同范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保安服务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保安人员2名,负责甲方营业大厅的安全保卫工作,聘用期暂定为一年,(包括法定节假日)从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如需延期可续签合同)。

二、甲方每月付给保安人员每人每月20_元,须由乙方出具税务正式票据,甲方按月支付,不得拖欠,否则本合同终止。

三、乙方担任甲方如下保安业务:

负责简单的业务咨询接待和协助客户办理业务;

对营业大厅客户安全的保卫工作,妥善处理突发情况;

负责维持营业大厅客户在一米线以外排队办理业务秩序;

对自己所负责责任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按银行规定时间上下班,做好上下班开门与关门的保卫工作;

负责营业大厅简单的卫生清扫工作。

四、甲方对乙方保安人员的义务:

1、对乙方保安人员提供饮水、照明等执勤相关的设施;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合乙方队员完成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2、对乙方的不安全隐患建议,甲方应及时采纳解决,负责与此相关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保安队员在执勤中不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岗上饮酒等。

六、乙方保安队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双方的管理与监督,对不遵守者和不能承担本合同所要求的内容者,甲乙双方都有权调整、更换。

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保安人员执勤情况。

七、乙方保安在随送款车护送时,发生的意外伤亡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保安队员不得向甲方借款;

甲方与保安队员的经济往来纯属个人行为,甲方不得扣应付乙方的保安服务费。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洁版保安个人服务合同范文3

聘请方(甲方):

物业

服务单位(乙方):

甲方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

4、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

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6、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月。

2、费用:拾全月

人,服务费合计元。

四、待遇福利

1、食宿、服装:由甲方解决。保安保险费用由甲方给予支付。

2、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办理。国家法定休假日(如五一等)加支付每天工资300%工资报酬,由甲方支付。

3、付款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名保安服务费

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日前一次付清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支票。(2)现金。

开户银行:

账号: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知照乙方是否续约。

甲方:

法人代表:

时间:

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时间:

保安公司:

个人法律顾问合同 第7篇

一、乙方委派 韩效亮 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 帮助甲方策划、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

2. 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通过代理甲方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谈判、发表申明、出具法律意见、发律师函等方式,维护甲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等个人合法权益;

3. 代为办理其他甲方不便直接出面办理的法律事务;

4. 接受委托对甲方的财产进行监管;

5. 起草、修改、审查涉及甲方个人权益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

6. 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7. 为甲方提供大型财产购买、销售、出租、抵押、转让、担保、回购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8. 协助甲方处理各种民事、刑事、行政纠纷;

9. 为甲方办理股权转让、质押等法律服务;

10.为甲方的财务和税务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11.为甲方开办企业、投资、与他人合作提供法律帮助;

12.为甲方办理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作价与转让等法律手续;

13.为甲方的保险提供法律帮助;

14.为甲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注明:甲方的. 可根据本合同同样享受以上服务。

三、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支付乙方因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费以及京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

4.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四、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 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六、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的律师顾问费每年按 元人民币计收(共含 次服务)。但服务次数或范围超过本合同规定,以及代理诉讼、仲裁或提供的法律服务较为复杂的(指律师工作累计达三次以上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

或所涉标的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另行计算,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给予 20%-40% %的优惠,并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等情况,在此比例基础上予以调整;其他服务收费视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的大小,由双方另行商定,但每项事务最低收费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 元)。

七、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律师费不退还。

八、乙方委派的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未经允许将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给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有效,期限为壹年。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个人法律服务合同 第8篇

关键词:合同自由,合同批准生效,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十四条又有合同批准生效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两者应有法律关系,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中, 在现实社会和市场经济中, 都至为重要。

一、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成立生效为通例, 合同批准生效为例外

(一) 从《合同法》基本原则规定和具体法律规定之法律关系看

《合同法》第四条确定了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应有的法律关系讲, 原则上, 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自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种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规定的是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前述两个条款规定的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但因其条件未成就, 期限未届至, 故未生效, 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 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综上, 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律行为之有效要件, 有为法律行为所共通者 (一般生效要件) , 亦有为法律行为所特具者 (特别生效要件) 。”[1]故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 从成立时起生效, 然有些特殊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二) 从我国市场经济角度看

传统契约法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即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 强调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保护交易中的弱者, 实现交易公正, 维护社会利益, 国家在市场经济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 也要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宏观调控, 来实现社会各种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 如果没有合同自由, 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就没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高效率;而如果没有国家干预, 片面绝对抬高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阻碍经济的发展和高效率的实现。

(三) 从企业自主经营角度看

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制度下, 私营企业投资任何项目, 都是企业自主决策, 根据合同的自由原则, 企业自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 和政府都没有关系, 即使企业的决策出现错误产生亏损, 和政府也是没有关系的。政府无权事先断定这个项目要失败, 无权喊停, 更无权让项目强行中断, 政府必须尊重合同效力。但是, 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 市场的信号反馈机制还不成型, 市场规则还不够完善, 这些需要政府用一些行政手段来宏观调控, 加强对特定经济秩序的管理与维护, 因此, 批准生效的合同应运而生。

二、根据法律明确规定, 合同批准生效的法定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

(一) 从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本来含义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按照文义解释, 以该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来理解该法条的内容和意义, 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此处的“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 从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看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 中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因此, 合同批准生效的法定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

三、政府部门对外作出批准, 其法律效力也约束所有政府部门

(一) 对外批准和内部批准之法律意义不同

对外批准和内部批准不是一种法律划分而是一种理论划分, 区分对外批准和内部批准之前, 应先理解何谓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指根据有关组织与人员提出的申请,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中国的行政许可立法起因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现实中确实有许多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但亦有许多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国务院将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内的审批与行政许可外的审批, 行政许可内的审批即这里所说的对外批准, 是指建立在行政主体与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部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上;行政许可外的审批即这里所说的内部批准, 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如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关系,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适用本法。”

(二) 政府部门对外批准为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理解十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将它转换成理论概念亦大体接近:

所谓行政许可, 系指特定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双重性, 它以准予当事人进行特定行为为内容, 因而具有赋权性;同时, 如果该被许可的行为又以法律上的被禁止为前提, 那么它同时也是一种解禁行为。无论准予许可, 还是不准予许可, 都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在内容上都具有肯定性或否定性, 故政府部门对外批准为行政许可。

(三) 政府应重视审批的权威和形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形式存在的市场规则, 都以政府公权力的神圣和诚信为依据。现实中的政府部门间有时会存在职权不清、不负责任的情况。行政手段式的宏观调控, 也会有不守程序、不受市场主体制约, 突然地改变市场规则的情况。比如说, 昨天, 某个行业的立项审批权可能还在地方, 一夜之间, 这个行业变成了“需要调控的行业”, 审批权马上就会被收回。这些规则的突然改变, 不但事先无公示, 事前无听证, 事后无申辩之所, 而且甚至连起码的行政程序都可以不遵守, 这是政府部门对其权威和形象的极不重视。

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依行政职权作出的有效的行政行为, 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非经法律程序不能改变, 否则, 就是政府自毁权威和形象。

四、我国合同法下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批准生效之市场经济与法治环境的应有法律关系

(一) 尊重合同自由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 其本质是商品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正是适用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需求, 将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 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具体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2]

(二)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为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乃至民法 (私法) 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是私法自治精神最集中和最重要的体现, 是普通民众得以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外界公共权利干预的基本保障, 也是充分发挥个人自主性和创造性, 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合同自由原则就没有合同法, 只有计划法。私法自治本质上就是一种决定自己事务的自由, 一种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形成自己所期望的法律上认可的私法上后果的行为自由, 要实现法律认可的私法上的自由, 必须坚持合同依法成立的原则。

(三) 合同批准生效为例外, 应坚持法定化和必要化

合同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和义务的衡量和肯定, 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合同成立纯粹是当事人自己私人的事, 与法律、国家机关和其他第三人没有关系。而合同的生效就不同了, 它是合同取得法律上的强制力, 因此就不只是当事人的意思, 也当然包含了国家的意志, 包含了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 法律不可能赋予违背其要求的合同以法律的强制力。批准、登记都是国家意志或外来因素对合同的介入, 批准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 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预。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 在坚持市场经济应有之义的同时, 要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 对于涉及国家命脉, 事关全体人民安居等是合同事项, 必须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力, 包含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 即, 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登记体现。

(四) 批准尤其是行政许可之发出、变更更应法定

合同经批准才生效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 其他规章、地方法规关于批准才生效的规定不影响未获得批准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经批准才生效, 合同的审批主体为行政机关, 一份私法领域的合同, 受到行政机关公法领域的“干涉”, 对于行政机关的批准, 同样产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即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 我国合同法下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批准生效的应有法律关系是: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合同法核心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本身就是原则, 而合同需要批准生效则是例外, 该例外应以其程序和内容的法定性, 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而不能以例外破坏这一合同基本原则,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必然。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在合同领域, “行政漠视法律”现象就是对合同自由基本原则的破坏, 这种破坏的后果, 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影响了市场经济主体和经济权益与效益, 更严重伤害了政府甚至国家的权威和形象, 必须引起重视, 必须予以规范和纠正。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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