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2024-06-29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精选9篇)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1篇

员工请假、调休规定

一、请假

1、病假: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财务部

备案,请病假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病假扣除当日工资。凡是没有病假证明的员工,病假一律视为事假。:

2、工伤假:凡经公司核准,因公负伤的员工,伤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伤假期限由公司视情况决定。

3、事假: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以工作日计算,原则上不允许员工

因个人私事请假。确需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扣发当日工资,当月事假时间累计达2个工作日,在扣发当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扣除每天100元;当月事假累计达3个工作日,扣除事假当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扣除每天150元。

二、调休

申请调休在拥有加班工作的情况下,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需填调休申请单,经过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2篇

相关规定

一、工作时间

每天8小时上班时间,每周休息1天

具体办公室上班时间如下:

1、11月-4月早上8:30-12:00下午13:00-17:30(每天打卡两次,早上和下班各一次,提供工作餐)

2、5月-10月早上8:00-11:30下午:13:30-18:00(每天打两次卡,早上和下班各一次,不提供工作餐)

(备注:门店根据所在商场营业时间执行,其它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作时间)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共11天)

元旦: 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备注:具体每个法定假日休息时间,需要延长休息时间的由公司临时通知时间为准)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天数7天(含)以内,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给予发放每日基本工资50%。

病假天数7天以上,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给予发放每日基本工资70%。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其中,病假中涉及的工资等具体问题细则,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中会有具体的说明)

四、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

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女职工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30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30天/8小时。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3篇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的管理,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发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使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有关人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研究,报局人事处备案,现对我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开会研究,领导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经查实,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3、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领导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未超过2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2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

2、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2天不足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2天不足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50%。

3、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100%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及100%绩效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所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6、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外出学习

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因公派出、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及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单位安排或主管局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二)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学习内容须为文物保护及利用专业知识,同等条件下学习文物修复、历史、文物管理及利用方面的优先批准;

2、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所赴单位必须为正规文博系统内单位;赴国外单位学习的,所赴单位必须为公立文博单位;

3、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由工作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外单位邀请函或同意学习证明,经开会研究,由领导批准;

4、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期间的待遇为:扣除100%绩效工资,其他所有待遇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5、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定期向单位提交由所赴单位盖章确认的考勤、学习内容及学习成果,对于不能提供的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待遇。

(三)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全脱产学习,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我单位工作,具体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参加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所有工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脱产每月低于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5天少于10天的扣发50%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0天的扣发100%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

四、以上扣除事假病假及外出学习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根据在职员工的负担量,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经开会研究,领导决定,重新分配。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4篇

影响工资、绩效的规定

(一)事假、病假全年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影响绩效工资及基本工资

(二)事假只可以用之前未休的假来冲抵但当月上班不能低于15天

(三)病假必须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

(四)绩效分三块(签到费:140 岗位津贴:100 核算绩效:710)

1、事假影响绩效及基本工资说明

(1)事假半个月之内不影响基本工资,超过半个月的超一天扣一天的基本工资

(2)事假超出正常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即:核算绩效710元/22天*实际上班天数),当月上班天数不足15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950元。

2、病假影响绩效及基本工资说明

(1)病假二个月之内基本工资按全额发放,超过二个月未超过六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超过六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2)病假未超过三天核算绩效不受影响,超过三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即:核算绩效710元/22天*实际上班天数)

3、签到费:行政班每月必须签满22天,值晚班人员每月必须签满20天才可以发放(注:病假、事假也不例外)。

4、本规定由乔乐卫生院院管会负责解释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5篇

男方护理假:15天

根据(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2、婚丧假:3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独生子女陪护假:10天

赣府厅发〔2017〕9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十)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4、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病假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7、事假(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6篇

[“劳动法对病事假工资的规定”中的“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的疑问]

★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工资一般多少待遇好吗

★ “劳动法对病事假工资的规定”中的“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的疑问

★ 奖金属于劳动法中工资的范畴吗?

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第7篇

如题,劳动法里有没有规定病假事假一年超过一定的天数,工资如何扣除的规定

[劳动法里有关于病假事假一年超过一定的天数,工资如何扣除的规定吗]

员工考勤、请假、调休规定 第8篇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公司考勤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员工。

三、具体内容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施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时间安排:早上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中午12:00—13:00为午餐时间。

3、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工作日上、下班及工休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配合。

4、由于生产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如因生产任务紧,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要求加班,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但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5、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年历按时出勤,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如临时停电、生产计划调整等)而需要临时调整休息日,则安排补休的出勤日不做加班计。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四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而且无特殊理由并未提前电话通知公司者;迟到30分钟以上。

2、早退:指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下班;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

员工工作期间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均视为旷工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A、委托或代替他人签到、涂改签到表、故意遗失或损毁签到表; B、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缺勤者、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C、发现员工所请各类假期如作假者以及伪造签到表;D、员工外出公干未作明确申请(以书面,邮件或者手机短信为准)获准者以旷工论处(如销售未明确申请获准去处及所在地等);E、除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员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均属无正当理由旷工;F、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将不发放任何薪津。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制度

假别分为:工伤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浮动奖金。

1、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或工作时发生被伤害需提供有效之医院休息凭证,并应附工伤报告书。如果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则赔偿款项扣除工伤期间发放工资等费用后,余款交还员工本人。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

2.1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于恢复上班后2天内报批,否则以旷工处理。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2.2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部分员工应按事假处理。

2.3工作每满一年,享受医疗期7天(以此类推),医疗期内发工资1/2,超出法定治疗期间一律停发所有薪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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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假、调休管理细则

2.4超出法定治疗期的病假且连续超过3天者公司将酌情考虑员工是否适应公司工作而决定去留。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

3.1 员工因事必须本人处理的,需事先提前1-3天向主管请假,如情况紧急应于当日来电(函),并于时候两天内补假手续。

3.2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逾期日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开除,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3.3 事假期间一律停发所有薪资、津贴。

3.4 事假连续超过2天者停发当月所有津贴和奖金。3.5 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3.6 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4.1 男25周岁未满,女23周岁未满(以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计算),可申请婚假3天。

4.2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计算),可申请晚婚假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 婚假期间的工资按合同工资的70%发放,婚假自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逾期未休假作废。

5、产假

5.1 女员工合法生育可申请产假3个月如符合晚育条件(年满24周岁的初育)的另给予晚育假一个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符合难产条件的可延长产假半个月。5.2 员工需在预产期前提前最少12个星期申请,并需提供有效证明。5.3 分娩假于预产期前30天开始。

6、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 6.1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公司提供3天有薪丧假。6.2员工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之后,需员工料理丧事的,公司提供1-3天有薪丧假。

(四)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但需知晓部门经理;1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2、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调休

1、如员工有累计加班时间,可以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连续调休超过3天(含),需连续调休超过3天(含)的,提前十天向部门主管提出调休申请,经部门经理,方可调休。员工提交请假单,部门主管根据实际加班时间,折算调休天数,填写调休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2、每月底,人力资源部需核对调休人员是否有累积休息,如有累积休息直接从累积休息中扣除请假的时间,如没有累积休息或累积休息不够扣,则不够扣的休息作为请假缺勤。

四、实施时间

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员工调休规定管理办法 第9篇

一、目的

规范员工的调休期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员工正常工作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管理处项目经理、助理、出纳、主管等岗位; 其中周末值班适用本规定。

三、职责

1、各主管部门负责人、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员工调休的审批。

2、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管理处员工调休的审核。

3、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处员工调休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值班规定

值班是指各部门/管理处在周末,因工作需要,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安排人员在办公室接待来人来访,突发性事件、重要事宜及时通知相交部门或主管领导。

五、调休规定

值班可进行调休。调休应以服从工作、不妨碍部门/管理处的正常工作为前提。员工如需调休,应向部门/管理处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管理处负责人统筹安排。

员工调休每周天数应不超过2天,调休必须在值班的第二周内完成,原则上过期作废。对于确实无法在次周完成调休的值班,可向公司提交调休申请,由总部审批后方可调休,但每年跨周调休不可超过1次,每次不可超过5天。

部门/管理处内每日调休人数应有限定,即必须保证每天有80%的人员在岗,坚决杜绝部门在岗人数不足从而影响管理处/部门正常运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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