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范本

2024-05-19

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范本(精选9篇)

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武汉“精武鸭脖”品牌形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打击“精武鸭脖”假冒伪劣产品,揭露一切打着“精武鸭脖”的招牌招摇撞骗:搞加盟,培训招生的不法分子;对外宣传正宗 “精武鸭脖”品牌及产品,更好的将正宗“精武鸭颈”技术推广到全国各地,使更多人能品尝到来自武汉的精品美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学习培训协议:

一: 甲方负责提供正宗“精武鸭颈”技术,教学人员供乙方学习,乙方全面配合学习。

二:甲方收取学习培训费 3800 元/人,包括:学习5-7天,含正常学习期间吃(中餐),住宿费;

标准:吃:和师傅,员工同吃工作餐;住:干净,卫生,安全。

三:甲方对学员必须认真教学,学员有充足动手实践机会,兑现承诺,包括:教学品种,配方等;甲方教学可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调配。

四:乙方学习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操作规范,不得浪费原材料,配合甲方教学;

五:乙方必须保持身体健康状态才能参加学习,如有传染性疾病甲方有权拒绝;

六:甲方提供生产流程,配方,乙方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严守甲方秘密;

七:培训合格标准:乙方能独立操作,口味达到甲方标准;生产产品在总店销售!

八:甲方如有新口味,技术,乙方可以终身免费学习,但食宿自理;

九: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日生效!

甲方:XX市精武路第一家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范本 第2篇

聘用兼职教师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尊重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教师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乙方申请,甲方通过考核确定聘用乙方为甲方的兼职教师,并根据甲方的具体工作,安排乙方从事教学及其它相关工作。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作文、奥数、英语、中小学托管等项目的教学和推广权,甲方负责将其相关教学项目的教学方法培训和教授给乙方。

二、乙方受聘甲方后,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相关约定见附件一。

三、乙方不能胜任学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正常情况下,课时费在乙方相关资料上交齐全后发放。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对以上学校的制度作了详细的阅读,同意并承诺遵守。

乙方签字: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各项规定影响工作,否则甲方按规定将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处罚。

七、乙方在聘用期内,如自身原因不能在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所从事的教学课程完成。

八、如乙方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法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由乙方独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甲方有权予以解聘并追究乙方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乙方所从事的教学项目完成后;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

4、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为达到本合同规定服务期限;

2、承担甲方教学项目尚未完成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乙方工作中,如有特殊贡献,依据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有获取奖励的权利。

我对以上学校的制度作了详细的阅读,同意并承诺遵守。

乙方:

违约责任处理

十二、乙方在受聘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传授他人,或在其他办学机构教授相关内容,更不准采用本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和经营活动,否则确定为乙方对甲方构成侵权,乙方须赔偿甲方人民币1万元,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大于1万元时,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缴。甲方可视传授者和接受者为共同侵权人。

十三、聘用期内,如乙方擅自离职或未经甲方同意而同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培训费及各种损失5000元。当直接和间接损失大于5000元时,乙方按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十四、试用期内,如乙方对甲方某些方面不满意,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同甲方解除合同,否则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十五、乙方离开甲方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准从事甲方所拥有的教学项目及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活动,不准将其从事过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传授给其他人员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否则一经查实乙方赔偿甲方损失10万元人民币,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大于10万元时,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缴。甲方可视传授者和接受者为共同侵权人。

十六、无论何种情况下,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处理中第十五条在乙方离开甲方离开之日起三年继续有效,其余条款自动失效。

十七、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合同附件),明确培训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期内,乙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协议应按协议支付给甲方培训费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我对以上学校的制度作了详细的阅读,同意并承诺遵守。

乙方:

十八、若甲方因经营原因导致学校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应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发当月工资。

合同期为: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分,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的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文乐教育培训学校

****年**月**日

薪酬约定(附件一)

乙方受聘甲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报酬,本着相互责任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培训期:一周时间,30元/天

二、试用期:2个月,自签订合同期开始,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月

在试用期内,适用人员的义务如下:

1、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如发传单、招生宣传等。(学校会给出相应的指导培训)

2、负责每日的托管,各科老师分科负责。如果在托管期间,连续3天在学生作业本上发现同 类型的错误,按每次5元钱扣除工资。

3、培优课,分为假期和周末培训时段,代课老师每增加一个学生,予以奖励每人20元。

4、上课期间不准在校区内打电话,如有发现扣除2元工资,三、转

正:工资为1500元/月——2000元/月

1、根据每学期的学生成绩的提高程度,家长的满意度进行工资的提高。

2、生源量的多少。学生整体下滑,流失生源,次月扣除工资100元。

3、因教师的教学使

4、乙方要保证教学进度,在没有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准在上课期间请假。请假必须提前3 天告知乙方。病假需要医院证明工资扣除当日50%。如无辜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无辜3天旷工,扣除当月50%工资。

注:迟到每次扣20元,连续迟到,累加10元递增。家长投诉每次扣除50元。

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

员工阅后签字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值班与卫生值日制度

值班安排:采取轮流值班制度,每周一人值班。

值日安排:周一上午大扫除,周二至周五按值班顺序。值日标准:

一、清洁工作

1、教室打扫干净。

2、桌面用抹布清抹,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3、办公室地面打扫干净,物品、桌椅摆放整齐。

4、清洁工具将按指定位置摆放。

5、上下楼时顺便将弃物放进垃圾箱

二、保持工作

1、值日教师负责值日当天的卫生保持,随脏随打扫。

三、其他工作

1、中午、晚上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

2、如果当天有其他工作,学校将在力所能及的原则下首先安排值日生。

教师的安全责任协议

1、永远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

2、教师按时上下课,规划课程设置,避免拖堂,严禁早下课。

3、教学期间不允许学员在校区内喧哗、打闹。

4、叮嘱并监督学员注意防火、防电。严防学员触摸室内的开关、插座及带电设施。

5、若发现有人在教学区内吸烟,教师必须要及时、委婉制止。

6、若学员未能按时上课,教师须在下课后与家长联系,以防出现意外情况。

7、学生放学后,老师必须监督学生在校舍打完电话,由家长接送走,并做好离校时间表。直到学生走完为止,老师方可下班。

因教师未按上述规定执行从而导致意外发生,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教师上课的基本要求

(一)课前要求

1、精心备好每节课,写好详细教案。充分掌握授课程序及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明确每项训练的基本目的,以基本目的为中心展开训练。

2、准备基本的教学用具。

3、检查自身的着装,看自己的着装是否符合教师身份,是否适合给学生上课。

4、备齐基本教学用具,提前30分钟到教室等候学生上课。

5、检查室内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上课要求

1、首先要求教师上课要有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学校负责,对家长及学生负责,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就不能确保基本的授课质量,教学目标便无法完成。

2、严格按教学程序和教学原则进行教学,不能私自无原则地更改教学程序,违背基本的教学原则。

3、全面落实每项训练的具体要求,不可使任何一项训练流于形式。

4、精心组织学生进行学习,要充分调动和组织学生进行学习,不能只管教,不管学。

5、上课期间一律不准会客、接电话等和一切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课间休息

1、合理安排学生室外停留时间,一般只给到卫生间和吃饭的时间。

2、组织管理好学生的课间纪律,注意学生的安全。严禁学生在室内外打闹嬉戏。

(四)课后要求

1、及时总结授课过程中的教训,注意积累教学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授课水平。

2、注意积累优秀学生的基本素材,为后续的授课和公开课积累资料。

3、每天回访一个学员,了解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或建议,解除家长及学生的困惑,辅导学生课下的巩固练习。

学校素质教育与学校文化教育 第3篇

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教育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中小学义务教育的实现, 教育经费的不断增加, 城乡教育条件的普遍改善。但是与中国经济领域、其他社会行业领域的改革相比, 整体上明显处于较落后的位置。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的现状都有较多的意见。我们知道, 教育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 有它的特殊性。它涉及面广, 差不多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关系;子女教育是家庭生活中的头等大事, 每一项改革都会备受瞩目。教育制度的改革不像其他某一些行业, 可以立竿见影。俗话说,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人才的培养的成效是有其自身规律的。如果一个社会政党和一个地方政府对教育没有远大的眼光与开阔的襟怀, 是办不好教育的。当前, 我们的中小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呢?我们的中小学学校文化研究会有什么意义呢?面对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做一些什么工作呢?

上世纪90年代以来, 我们开始推行素质教育, 可是素质教育并没有获得明显收效, 应试教育的局面并没有改变, 不少地方或学校, 素质教育成了门面装潢, 成了学生家长的多余负担。什么是真正的素质教育?体音美就是素质教育?文化课的知识教育就不是素质教育?体音美就不是知识?我们并没有从人才素质的本质意义上去理解素质、实施素质教育。我认为人才的素质教育应该包括:基础的文化知识学习, 基本的学习能力开发, 常规的道德情操意志的修养这一些素质的养成教育。这样一种教育与我们对人才观念、对学生评价的标准没有形成直接关系。如果我们只是用考试成绩来检验学生优劣, 就偏离了素质教育与评价的标准。现在许多学校基本上是成绩好的学理科, 成绩次的学文科, 学习差的学体音美。学生的根本素质没有整体提高, 反而在不断下降。中国的教育规模在扩张, 我们的教育水平在滑坡。目前上下都认为这主要是由于高考制度没有改革的结果, 高考用分数选才导致的局面。

其实, 统一考试制度并不是中国的特产, 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有统一招生考试, 他们也用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只是他们对人才的考试重在基础知识与能力评价的结合上, 他们选拔人才的渠道多样化。我们是标准化模式教育、标准化统一考试, 循规蹈矩的学生就会优胜, 不鼓励学生自由出格。这是由我们传统的人才观决定的。这样的人才观与人才教育过早地扼杀了教师与学生的创造性与个性。西方发达国家的考试制度是鼓励学生个性与创造性的。我们看一看2007年法国的高考作文题:

6月10日法国议会第一轮选举是政治家们的大考, 而6月11日就是法国60万高中毕业生的“高考” (Bac) 。考生要在四个小时内写出一篇像模像样的论文来。文学、经济社会、科学类毕业生可以分别在下列三个题目中任选一个:

文学类考生选择题

(1) 若有所悟是否就是对于思想桎梏的解脱?

(2) 艺术品是否与其他物品一样属于现实?

(3) 解释亚里斯多德在《尼格马科论伦理》中有关“责任”的论述。

科学类考生选择题

(1) 欲望是否可以在现实中得到满足?

(2) 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比较有什么意义?

(3) 解释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有关“正义”的论述。

经济社会类考生选择题

(1) 人们是否可以摆脱成见?

(2) 我们可以从劳动中获取什么?

(3) 解释尼采在《人性, 太人性》中有关“德行”的论述。

(在1999年法国中学毕业会考的哲学考试就有这样几道题目:“哲学是否可以独立于自然科学?”“人的自由是否受劳动的必要性所局限?”“我们能否说服他人接受一件艺术品是美的?”)

如果用我们现在的语文教育教育出来的学生去考试这类题目, 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呢?我们的家长、老师会怎么评价这一类考试题目呢?我们湖北的高考用了“入乎其内, 出乎其外”就大喊超纲;只要考“举手投足之间”、“站在门口”。这里可以看到我们对选才能力要求的某个侧面。我们的考试是在降低能力素质要求或国民文化水准。

我们现在的社会当然不会取消考试, 这个制度目前对老百姓还是最公平的。这几年的高考制度改革, 像自主招生、特长生、保送生、共建生有越来越多不公平的东西, 因为中国还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监督机制。我们的高考改革目前根本上要从内容上入手, 从个性化、多样性中给学生更多能力展现的空间;健全能力水平的评价机制与选才标准。这样的改革潮流对我们学校教育的要求, 就是不应该把学校办成一个知识成品生产车间;学校应该是一个学习基本知识、培养人文科学素质、提升能力、开发智力的文化平台。只有知识, 并不就是有了真正的文化素养, 文化应该是一个包含知识, 又超越知识的综合素养与人文境界, 知识具有专门性, 文化具有综合性, 广义的文化联系着人的思想行为, 道德情感, 联系着知识者的胸怀境界。我们不少高级知识分子在某个专业具有很高的水平, 但是, 对社会人生漠不关心, 对世界、对历史、对现实、对政治一无所知, 这样的知识分子 (严格说不能是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应该承担思想道义与文化责任) 只能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工具, 如果一旦为邪恶政治利用, 知识就会成为最恶。

我们今天成立中小学学校文化研究会, 就是要大力倡导学校文化, 学校文化是一个超越于知识的一种学校现代思想品格。首先, 它要求学校领导与老师具有现代人文思想素质, 这是保证一个学校具有先进的办学视野与宏大境界的基本的条件。一个成功的学校, 是与一位具有先进思想观念与开阔文化视野的校长分不开的, 只知道捞分数的校长, 是办不出一流学校的;只琢磨考试的老师永远只会是一个教书匠。

第二, 学校文化是滋养学生思想素养与提升学生知识能力的肥沃土壤。只有深厚的学校文化内涵, 具有特色的学校文化传统, 文化涵养丰富的教师队伍, 这样的学校才能培养出文化底蕴出色的学生。一个学校的文化的内涵与文化传统是在较长时期形成的, 是经过几代人努力才会见诸成效的。急功近利的教育是违背学校文化教育规律的。重点学校的魅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学校的文化积淀与文化传统。好学校的魅力, 就是一所学校文化的魅力。

第三, 学校文化, 是学校变革与发展的内在动力, 是学校永远保持活力与生机的源头活水。文化既是内在的, 无形的, 又是外显的, 可以张扬的。充满文化活力的学校, 到处都可以感受文化的气息, 到处都有文脉的跳动。它能从外在影响学生、老师, 有形的文化元素可以成为一种文化感染力与心理作用力, 是无形的精神元素。没有文化的彰显与文化格调的学校, 一般不会是一所好学校。

学校文化建设与学校文化研究意义是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它是综合考量一所学校的无形标杆, 是与学校教育的水平互为因果的。我们的学校领导与师生、全社会都要认识到学校文化的意义, 自觉把文化教育与知识传播、能力培养、道德修养有机联系为一体。我们的研究会是一个民间团体, 我们不计报酬, 是因为中小学教育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学校教育改良了,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受益者。我们作为民间社团, 我们没有考试考核的功利包袱, 我们可以有较多的超越眼光与自由开放的思想空间, 对学校教育改革作较多理性的思考与长远的机制研究, 为我省中小学教育改革献计献策。我们当然要作一些具体切实的工作, 我们是学校文化建设的一批思想者, 也是一批学校文化建设的实践者。我们的队伍大多数来自中小学, 个个都是中小学的精英骨干。我们不能好高骛远, 我们要脚踏实地, 我们要有长远计划, 又要有近期工作任务。我相信, 我们这个研究会, 有省里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 有我们一批不计名利的学校教育志愿者努力的工作, 有我们省中小学学校的大力配合, 不久的将来, 我们湖北中小学文化教育研究的成果一定会在全国发生广泛的影响。

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师大学报》主编。本文系作者在湖北省中小学学校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本文编校:李凤兰

进修学校之深圳范本 第4篇

2013年1月中旬,中国教育学会发布公告,该学会五大专题研究中心之一——“高质量学习研究中心”,经严格评审,最后定点在深圳龙岗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刘静波出任中心主任。

公告迅速引起同行关注:这所普通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竟然与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一道,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改革重大课题研究与试点工作的资格。龙岗进修学校为什么?

刘静波,娃娃脸,书生相。据说2007年,当37岁的他调入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进修学校时,算得上全国最年轻的进修学校校长。

走进这座小楼,记者好奇的是,在深圳这片举世瞩目的热土上,这位看起来很平凡的校长,是如何成就了一支很不平凡的团队?

带队伍,鼓信心

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大多不达标。全国数千所进修学校“生意兴隆”,它们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的工作——老师们在这里听听讲座,撰写几篇文章,就可以获得更高文凭,或者实现职称晋级。事关千万人学历及升职大计,进修学校一时间显得红红火火。

时光进入新千年,随着本科甚至硕士毕业的新教师一批批到岗,需要通过进修学校提升学历的老师越来越少了。门前冷落鞍马稀,进修学校渐渐沦为“闲人享清福”的地方;而在广大教师的眼中,“一座破房子,一群老头子,一套老法子,整天混日子,等着抱孙子……”成为这里的写照——谁都感到,这个机构早已名存实亡,迟早会被国家取缔。

因此,当刘静波接手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的时候,面临的问题很直接——“要么生存,要么死亡。”

不过他的思路也很直接:让进修学校做它应该做的事,通过提升老师的专业素养推动区域教育的进步。

往下的问题却是一大堆。

首先是人:学校在编人员四五个,而且都是一线教师转岗过来,一谈起要给老师甚至校长们讲课,大家简直是恐慌四溢。为了扩充人手,学校又招了一批应届毕业生,但他们连学生到老师的转型都还没有完成,何谈培训呢!

其次是场地:深圳市区寸土寸金,在2007年,进修学校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室,大家只能挤在教育局的一个办公室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怎么办?此刻正在努力追求内涵发展的龙岗教育,区域性活动和对外交流相对较“冷”,刘静波决定先主动承担一些大型学术交流与论坛活动,“我们不能从培训这事上找感觉,就先从活动中找自信吧。”

困难环环相扣——做活动需要科学策划,需要方案细则,却没一个人会写。

作为一位年轻的进修学校校长,刘静波显出了不服输的风格:“遇见困难跟我冲。”所以尽管自己也是生手,却开始“冒充专家”。密集而高效的学习是必须的:查阅资料、速读书籍、寻找范本,然后“高屋建瓴”地指导大家写初稿。呈上来后,他一一批注,又返回去修改。

方案出笼,接下来是活动组织。经费预算、人员分工、场地准备、会场布置、发放通知、邀请嘉宾、分发资料、专家接待、交通食宿、安全保障、紧急预案、资料归档……这一套流程走下来,经常会有小纰漏需要补救。

刘静波对这一阶段的感觉出奇之好:“熬夜是肯定的,更别说加班了,那时候的自己就像一个天线人,脑袋里装着好多件事,每一件事都要亲自过问,亲自决定,不仅身体挺过来了,精神上也竟然没有崩溃。”

两年时间的“高效学习”,龙岗进修学校的研修员学会了策划大型活动,并且将活动组织标准化、流程化,进修学校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按照活动的标准流程操作实施活动,也确实做到了每次能让参加活动的教师满意而归;到后来,“需要组织活动的时候我根本不用怎么操心了,我的任务只有一个——准时出席。”刘静波说到这里,惬意地笑起来。

带队伍,接地气

深圳作为新兴的移民城市,外来务工人口很多,单单在龙岗区,民办学校就占了所有中小学的半壁江山。然而起步晚、生源次、教师基础差等原因,导致这个群体前景堪忧;再加政策“阳光雨露”较少,整个发展态势相对落后。

另外,学前教育也是教育局领导的心病。区里大部分幼儿园的教学规范、师资、教学质量等得不到保证,有些幼儿园刚办起来,出点事,又关了门换块牌子重新办,给社会造成不很靠谱的印象。

面对这些实际的问题,为了能对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进行规范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区教育局决定把民办学校和学前教育一起纳入进修学校的培训服务范围,这在深圳市乃至国内也几乎是首例。为了解决进修学校办公场所不足的问题,区教育局向当地电大“借”了两层楼,为进修学校开辟出了新的办公场地,进修学校开始有了自己的独立空间。

又有一些老师调了进来,进修学校的队伍壮大了。有的老师甚至领导认为:组织大型活动无非就是花钱,政府拨给进修学校那么多钱,只要换着花样儿把这些钱花完,任务就算完成了。这样的事谁不会做呢?

此时,进修学校的每个人都和自己较起了劲:我们要做别人花钱也办不到的事!我们要做老师需要的培训!要做老师们主动参与的培训!

刘静波开始带领所有培训项目负责人和研修员深入实际,对教师的学习需求进行广泛调研。

有老师反映,专家讲座太过理论,不接地气,听的时候很有激情,但回去之后总是难以落到实处。

国内知名的一线老师的讲座,展示只是他们的某一个教学片断,这片断背后还有许多教学过程的组合,却不能在讲座上一一展示,即便能够展示,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地域差异、生源背景的不同,与自己的实际工作距离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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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要进修学校新开课程,挂在网站上不出一天,就被报满了。过去担心开100个人的课没有人听,现在是拿出能容纳600个人的场地来开课,还是不能满足需求。

进修学校的研修员们也觉得个人的价值得到了体现,特别有尊严感。“在深圳,用钱能买到任何东西,但是我们培训师脑子里的知识,和内心的荣誉,是花多少钱也买不到的。”一位培训师告诉记者。

虽然课程越来越受欢迎,作为校长,刘静波时时都保持了清醒的危机意识,深知闭门造车终究是走不远的,必须借助外力寻求更大的突破。进修学校加强了与全国各地教师进修学校的交流互访,将他们的老师请进来上课,也派自己的研修员外出承担培训、开设讲座。一方面是与同行分享经验,更重要的是能学到别人的东西,开拓眼界和思维,尽管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但大家都不认为这是一件苦差事,反而认为这是最实惠的“福利”。

在培训中大家发现,培训新教师容易,但是要让已经有职业倦怠的老教师重新燃起激情,是很不容易的。因为有的老教师已经四五十岁了,职称也已经评了,接下来的工作“就等着退休”。但这样的教师会影响整个学校的学习氛围,影响年轻老师的心态。所以龙岗区进修学校的研修员们想了一个办法,让龙岗区的骨干教师为年轻教师开设课程,这从侧面督促了老教师的学习,也给他们一个展示经验的平台,让他们的自我价值得到释放。

为了扩大资源,进修学校还成立了专家工作站,汇集国内知名专家的智慧,为课程创新、培训模式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截止到2012年底,龙岗区教师进修学校已经拥有了10大课程系统、40个课程体系、220多门课程。这些课程可以根据不同教师群体的培训需要,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形成丰富多样的课程菜单。教师的培训学习因此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系统性,而不再像过去那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培训质量有保障,冲击力更大,效果也更好。

只有方向,没有目标

一转眼,刘静波这个最难做的校长已经当了五年。记者采访时,恰逢深圳市特色学校创建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在全市获得创建资格的36所学校中,原本基础薄弱的龙岗区有9所学校名列其中,这其中很难说没有龙岗区进修学校的功劳。

这几年龙岗区也是捷报频传,已有多位新教师获得了国家级和省市级的比赛大奖,他们都曾参与过进修学校新教师的岗前封闭式培训和植根于课堂教学的“田园式”培训。他们坦言,通过培训,他们收获了人生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正是这些,支撑着他们在教育这条充满挑战的路上勇敢前行。

五年的时间也让进修学校的每一个人收获了许多。“这些年,最难得的是进修学校研修员相互的这一份难得的信任,让我们有信心走得更远。”

但被问到,希望把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进修学校打造成一所什么样的学校时,刘静波思索了很久。

“我只知道要把龙岗区教师进修学校做成全国最好的教师进修学校。但因为国内没有先例,所以连我自己也不知道最好的教师进修学校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另外,由于全国进修学校的现状,将来的发展很难讲。”

“你也看到了,当我们的课程挂出去以后,想要上课的老师太多,我们根本忙不过来。如果想要继续发展,还必须增加人手,但编制就这么点儿,这事儿很不好办。”

除了应付现有的需求,刘静波还期望能够把现有的课程做得更精细,“当课程更精细以后,就能落实每一个人的需求,大家就不会认为培训很辛苦,反而认为是对自己非常有用的一件事。如果我们能够再在其中增加一些有趣的元素,培训就更好玩儿了。”

“另外,我们已经有一批优秀的培训师,去偏远山区做过多次义工,我想把这件事坚持下去。人活在世界上,总要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刘静波说到这一点,脸上露出教育人特有的激情与真诚,这在深圳这座商业化如此彻底的城市,并不多见。

编辑 李丰池

培训学校劳动合同 第5篇

培训学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甲方)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

(乙方)性别

民族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如下教师聘用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学校________教师,教师性质:______。合同期限为 _____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具体从事教师岗位的教学工作。该工作岗位在甲方的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得拒绝。

三、乙方每周工作时间根据具体带班情况决定,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工资明细如下:(一)课时费:带的班级数不同,课时费不同。(二)绩效奖金:包括带班奖金,学生人数,语音作业,电教教案等教师必须完成的工作。

(三)考勤奖:全勤奖每月_____元,迟到一次,扣_____元,当月累计迟到_____次及以上,扣_____元,当月累计迟到_____次及以上,扣_____元。请假一次,扣_____元,请假两次扣_____元,请假三次扣_____元,请假四次扣_____元。(四)活动补贴,当月如果有举行室内或者户外的活动,活动时间_____小时以内,补贴_____元,_____小时以上,补贴_____元。

(五)年终奖金:根据当年的招生数以及老师的综合能力给老师发放年终奖,奖金金额是

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注:乙方转正后第一个月工资,需暂扣_____元,等第一年合同期满,再予以返还。如乙方无故离职或未提前跟甲方做好工作交接就离职,则扣除这_____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_____个月,如表现良好,能力较强,可以提前转正。

六、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_____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如乙方没有得到甲方的批准、也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为甲方另行聘请教师所需要的培训费和应付工资的总额。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1、连续迟到、早退_____次及以上,月累计迟到、早退_____次及以上。

2、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月累计旷工_____天;如有事,请提前打报告。

3、连续病假超过_____天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4、连续事假_____天对甲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如有事,请提前打报告。

5、不服从学校领导、经批评教育不能认识或改正错误的;

6、不团结同事并与同事发生口角或冲突的、或在背后贬低同事、或散布不利于团结语言、或有故意损毁他人名誉的;

7、不能礼貌对待学生及家长与学生或家长发生冲突的、或体罚学生造成相应后果的;

8、被学生和家长投诉_____人次及以上的。

9、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或拾取学生家长遗失物品隐匿不还的;

10、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岗位调动的;

11、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以甲方的考核标准为评价依据。)

12、多次违反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能认识或改正错误的;

13、有违法行为而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14、签订本合同时对本人自然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其他劳动关系、社会行为表现等与本合同相关情况有故意隐瞒经甲方核实的;

15、有严重违反教师法和儿童保护法规的。

16、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导致人身事故,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_____元以上的;

17、在工作时间饮酒或经常酗酒影响工作的;

18、未经司法部门许可,组织或煽动其他人员对抗领导或罢工、游行、张贴小、大字报、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参加非法社会组织的。

1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十一、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劳动合同终止,甲方不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因破产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补偿时;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终止而没有经济能力补偿时;乙方因病或意外事件在非工作岗位场所病故或伤残而不能坚持工作的;乙方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本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签合意的。

十三、甲方承揽乙方的上岗前的培训,如乙方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

合同,应该赔偿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费用和重新培训同类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损失。

十四、乙方在履行职责的工作岗位上因发生意外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但下列情况不享受工伤待遇:

1、乙方在工作岗位上因违反规章制度故意进行危险活动、游戏、与他人打闹、殴斗而发生意外伤害,乙方不享受工伤待遇。如发生此款规定情况,甲方有权根据伤情是否影响继续工作而决定是否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2.如乙方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受伤而未及时治疗或故意隐瞒伤情工作而导致伤情加剧,对乙方不按工伤处理。

3、如乙方有其他疾病而向甲方隐瞒,导致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_____小时而死亡,不享受工伤待遇,但乙方对甲方没有隐瞒病情或者因突发疾病经抢救_____小时后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后,应按照本条款约定向甲方告知上下班的必经通行路线。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者,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可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作保险待遇。如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明确告知上下班必经路线,一旦发生交通伤亡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工作保险条例执行。

乙方如按本条款享受工作保险待遇,乙方因交通事故向肇事方索赔权利转移给甲方行使,由甲方受偿该项赔偿权利。如实际受偿利益大于工伤保险待遇,超出部分利益归属乙方。

未尽事宜,可以书面补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培训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第6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具体如下:

1.乙方按甲方的教学要求进行授课,保证教学质量和续班率,并按照我校

2.在学校招生期间和乙方课时量不够的情况下做好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教研、咨询、培训、宣传、值班等)。

二.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教学支持。乙方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一些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并具有敬业爱岗,乐于奉献的精神.

三.乙方享有的薪金待遇标准为:实习期基本月薪 元, 每月基本授课工作量为 学时,超出课时学校将按专职教师课时补贴标准予以补贴。转正后基本月薪 元,每月基本授课工作量为 学时,超出课时学校将按专职教师课时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四.甲方在乙方所代班级出现重大问题时(家长学生意见较大)或不服从甲方领导;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

五.本合同期间,甲方将从乙方每月工资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其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累计扣满元后,不再扣除。在乙方履行合同期满后,甲方将全额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辞职,须提前两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签字同意并妥善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由于违约给学校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甲方仍要对乙方每班处以0—500元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正常交接工作,中途擅自终止工作,视其为违约,甲方将给予乙方3000元的违约金处罚,其中一部分违约金将从工资、教材押金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本合同期间,不允许乙方在外兼职或在外开办同甲方类似的培训学校。违反此条规定者,甲方有权解聘乙方,并处以乙方500—1000元罚款。

七.本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并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九.本合同期间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仲裁解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其中前三个月为实习期。

十一.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 (盖章) 乙方: 签字 (盖章)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范本 第7篇

为加强对学生法制与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使学生增加法制观念,做到这法、知法、守未能确保身心健康,平安完成学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形式教育制度

1、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年级、班级德育工作计划,要将对学生定期进行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列为工作内容之一。

2、政教处负责,每学期组织召开专题法制、交通安全教育校会一次。

3、年级组每两个月对学生进行专题法制、交通安全教育一次。

4、班主任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班学生实际情况,在做好经常指示性教育的基础上,每学期举办一次专题法制、交通安全教育班会,做到有教案,有针对性。

二、宣传形式教育制度

1、学校墙报、教室墙报分别设置法制、交通安全教育专栏,有选择、有针对性的登载、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2、《校园之声》广播设置法制、交通安全教育专题广泛征集稿件,一周安排一次专题广播。

3、每逢寒、署假,在学生离校前,由政教科文卫处向责向学生家长印发对学生进行法制

4、各班宣传委员(含团支、交通安全责任书,争得家长的有力配合,提高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实效。部)负责平时对本班学生宣传有关法制、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宣传材料。

三、每学期签定法制、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书

1、学校由政教处牵头与年级主任、班主任签定法制、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书,一式两份。

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范本 第8篇

一、足球项目的特点

1、足球运动的竞争性与协同性

足球是一种依赖足来控制足球的运动, 适合于大多数人参与的运动。其运动量可大可少, 根据自己的要求, 可以集体进行, 也可以单独的进行。足球运动被称为世界第一运动, 被人们称为“运动之父”。对于足球运动来说, 其特点众多, 竞争性、激烈性、公开性、国际性等等。然而, 竞争性是足球运动的最大体现, 在双方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定的比分, 大多数情况下以细微的比分差异获得的比赛的胜利。而双方比赛的过程中, 比分不作为看点, 而赛事竞争的过程则作为吸引人的主要看点。同时, 比赛的结果也是促使人们对比赛关注的主要内容。无论是场内场外的观众都能感受到赛事的竞争性。通过足球运动的竞争性, 人们在参与运动的过程中, 能够培养学生的参与与对抗, 从而使学生接触对抗, 感受到面对面的竞争气氛, 从人们的潜意识中形成竞争意识。同时, 在参与足球运动中, 协同与配合则是不可或缺的运动品质。协同性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个个运动者之间的配合。参与足球运动过程中, 既要有足够的竞争能力, 又要有强有力的配合意识。

2、足球运动的公开性与社会性

足球运动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足球运动文化已不再是一种单一的运动项目。而是一种西方体育文化的展示, 是一种阳刚、外向的运动项目。与东方柔和的体育项目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 现代社会足球运动与比赛为人们所热衷与推崇。足球比赛地间的公开、场次的公开、场所的公开等等使人们了解到社会公开、公平的规范意识。

二、身体教育的重要功用

1、身体教育加快人们的社会化进程

足球教育作为身体教育的一个重要支持方式, 在对学生身体发育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 增强学生体质, 使学生在参与足球运动的过程中, 对意志品质和运动意识得到提高。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 参与健身的人口与日俱增, 对体育项目的认知程度日益增加, 起源于西方的足球项目渐入人们的视野, 为人们所关注。对运动项目的关注, 人们开始对其背后所蕴藏的文化特征。古代足球起源于东方, 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近代足球起源英国, 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身体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每个人所身心接触并切身感受。从婴儿期到成年期, 身体教育一直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对观念、以及对人类自身的了解和认识。而足球运动的推行, 使人与人之间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接触, 加快了人类的社会化进程。

2、足球运动生活化带来运动乐趣

对于大多数运动者来说, 获得运动乐趣是参与运动的最基本的动机推动。试想一个人对某项目不存在任何兴趣, 使其参与或参加, 岂不是违背其意志, 又何谈什么运动乐趣。对于大多数西方儿童来说, 足球运动是出生后接触的第一项运动, 可以说是启蒙式的身体教育, 在几乎刚刚步入行走的行列, 就会有足球相伴, 可以说足球是其生活的一部分。从基础教育到大学阶段, 足球几乎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而对于东方的儿童来说, 部分城市足球的推广也较快, 儿童对足球运动的参与积极性较高。源于其项目的非周期性特点, 运动样式多样性、多变化、趣味性、时代性等特点, 满足现代儿童的运动需要, 并满足人们的运动参与。

三、足球运动在我国身体教育中的推介

足球运动是西方身体教育推行的典范, 而在东方教育的推广过程中应有所取舍。从兴趣爱好的角度上出发, 对学生进行兴趣的培养, 在自然状态下去接触足球运动, 使其了解足球运动的文化。众所周知, 对项目的理解和运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动员对文化的理解的深度。通过足球运动的推广, 来了解西方体育文化的特点, 培养学生竞争和个人能力与协同共盈的意识。

我国身体教育当前以体育课的开设为主, 学生对各类体育项目略有接触, 而对大部分项目则呈现浅尝辄止。因此, 导致部分学生对个别项目稍有兴趣则要进行下一个项目的学习, 使得学习较为被动。从西方足球运动身体教育的发展来看, 身体教育的推行应以个别项目的长期发展为先导, 应以精要学习个别项目来进行身体教育的发展, 使得学习者身心获得最大的发展。

四、结语

东西方合璧的文化教育使得现代教育内容更加充实, 更加具有选择性。然而, 西为中用, 古为中用的过程中, 要总结现实基础。足球教育作为一种范本, 是影响学生的一种元素, 进而成为一种教育。在西方已经形成一种社会生活化, 而在东方推行过程中, 要以个别体育项目为重点把其作为一种身体教育来推行, 而不是一种项目。

参考文献

[1]陈筠泉:《文明发展战略》, 福建教育出版社, 2010年。

[2]李力研:《解读体育文化》,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4年。

[3]李可兴:《中西方体育价值取向比较》, 《体育学刊》, 2005, (2) 。

[4]拉尔夫·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2) 。

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范本 第9篇

所谓高等学校适用《劳动合同法》,指《劳动合同法》在高等学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学术界在《劳动合同法》适用高校毕业生和工勤人员以及外聘人员的问题上已有诸多肯定性研究,但在该法适用高校传统意义上的教职工(即非工勤人员)的问题上,不仅缺乏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甚至还存在着是否适用的争议。各地在处理该问题时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上海等少数地区的高校已经启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工作,比如在教师与高校脱离人事关系时,高校向其出具的是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改变了开具干部介绍信的做法;福建、河南、安徽等大多数地区的高校继续依照传统的开具干部介绍信的做法来办理高校教职工的调离手续。这种做法上的冲突已经影响到人才的正常流动,给高校教职工造成了不便,因此有必要就高校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做出更为明确的阐释。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于高校的争议及辨析

在高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上,针对非工勤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理由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属于实行聘任制单位,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之相对的第二种观点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高校尽管是实行聘任制的单位,但依旧适用《劳动合同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适用《劳动合同法》,其理由有四:

其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适用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里所说的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包括高校。其二,《劳动合同法》的排除性规定并未排除其适用高校。《劳动合同法》第96条做出了看似排除高校适用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该规定实际上并未对高校产生法律效力。综观高校实行聘任制的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只是对高校实行聘任制、有权聘任与解聘方面做出笼统规定,并不具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因此,实行聘任制的实际依据都是效力位阶较低的规定,主要是中组部、人事部和教育部的一系列文件——教育部的《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6]16号),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而没有《劳动合同法》第96条所要求另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如借此排除《劳动合同法》在高校的适用,将直接导致聘用合同的签订缺乏实体法的支持。其三,“《劳动合同法》不适用高校”的观点混淆了国务院文件与其下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它的发布需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除此之外,即使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有关文件依旧不属于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而属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排除《劳动合同法》适用高校的所谓“另有规定”的范畴。其四,“《劳动合同法》不适用高校”的观点混淆了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的区别。该观点只是机械地理解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的字面意思,然后对照相应规定做出了《劳动合同法》不适用高校的错误判断,是对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的错误理解。还必须特别指出的是,高校在起草聘任合同时实际上都是把《劳动合同法》作为法理依据,将其中有关内容融入聘任合同中。

何谓劳动关系?何谓聘用关系?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冲突时如何解决优位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辨析是判定《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高校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劳动关系是从狭义角度来说的,其特征有3个:(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聘用关系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而形成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1]国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其意图在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用“聘用关系”一词来替代,反映了我国计划经济观念色彩在我国依旧浓厚。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聘用制度带有明显的过渡色彩。由聘用合同形成的聘用关系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

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这使同一个教职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双重关系属性。那么,这两种同时存在的法律关系谁具有优位呢?有专家从劳动关系依据的法律效力高于聘用关系依据的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覆盖范围大于聘用关系的覆盖范围两个角度得出了劳动关系要优位于聘用关系的结论。[2]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

二、《劳动合同法》视域中的高校约定服务期

通过前面分析,毫无疑问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法》应该适用于高校。但在高校的实际工作中,有着诸多与《劳动合同法》不相合的做法。约定多种服务期就是不相合的表现之一。概括起来,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约定服务期大致分为4种:(1)新进人员的服务期。在新进人员来校报到时,绝大多数人员需与高校的人事部门签署格式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长达8年。(2)学习进修服务期。教职工在工作期间要求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参加学历教育或者其他专门培训,由学校全额提供或者部分提供工资、津贴、学费、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的,双方约定在学习进修结束后回校服务的期限。(3)业务骨干服务期。业务骨干不仅包括骨干教师,还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的高校还把管理关键岗位的人员包括在内。学校基于多方面考虑,往往与这些业务骨干约定服务期限。(4)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凡是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均需在受理晋升职务申报材料时与学校签订保证书,承诺晋升后再服务一定期限。

高校和教职工约定的这4种服务期的共通之处在于:当教职工在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申请出国、辞职或者调离时,需要向高校支付未满期限的违约金,数额依各校规定而异。那么,这些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法律上和法理上的支持呢?

首先,从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约定服务期的规定也仅限于第22、23条,并且明确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高校为教职工提供了工资、津贴、学费、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专项培训费用(应当指出,工资、津贴两项费用在教职工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不应列为专项培训费用)。除此之外,国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约定服务期做出规定。因此,除学习进修服务期有国家规范性文件依据之外,其他3种服务期的约定均属于高校的自身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第22、2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从既有规定的限制来看。即使学习进修服务期有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但同时也受国家规范性文件的限制,各高校不能无限制地自行拔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22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应视为对高校收取违约金数额的限制,以防止高校漫天约定高额违约金从而限制人才的正常流动。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角度来看。无论就劳动关系还是就聘用关系来说,高校与教职工之间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为例,高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负有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义务。[3]换句话说,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条件下,教职工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高校有支持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义务。但有的高校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为筹码,要求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教职工签订增加服务期限的协议,以作为先期条件,这实际上是高校对教职工正当权益的侵害。至于新进人员服务期、业务骨干服务期的约定,其目的是为保持高校工作队伍的稳定性而将教职工作为行政关系相对人来对待,忽视了对教职工相关权利的尊重。

最后,从约定服务期的具体情形来看。高校坚持的这些服务期一般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与教职工签订,即高校预先拟定合同以便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教职工协商,教职工只有接受或拒绝两种选择。该做法违背了高校与教职工是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其实质是将教职工视为行政关系的相对人,而忽略了教职工是民事关系中平等的一方。

三、《劳动合同法》视域中教职工与高校的若干权利及义务

1.教职工的辞职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等有关规定,劳动者除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6种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为避免用人单位以服务期未满为由向辞职的劳动者收取高额违约金以阻碍劳动者行使法定辞职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明确: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当前高校普遍适用的服务期或聘用期的做法。

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劳动者辞职权的核心可以归纳为一点:劳动者决定另行择业,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所在单位即可。高校适用该规定具有如下现实价值。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教职工自主择业权的实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基于此点,《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实行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原则,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校是我国高级人才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在高校适用该规定,可以使党和国家倡导的人才合理流动政策有法律保障,保证教职工自主择业权的实现。

第二,它有利于促进高校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反对将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意见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围,将难以处理好《劳动合同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从而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主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种观点人为地夸大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在这些单位的适用恰恰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

第三,它有利于依法治校方针的实施。长期以来,高校为吸引学有专长的人员到本单位工作,在招聘公告中常许诺优厚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比如承诺付安家费和科研启动金、服务满一定期限享有房产权或提供房源可优惠购买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高校承诺的这些条件都要在新进人员报到以后予以兑现。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在这些人员报到后,一些高校又以各种条件限制为由不予兑现或者拖延兑现,比如提出安家费和科研启动金按照若干年给付,房源由于市场条件变化现在没有、等有了再提供购买等;如果教职工以此为由调离,高校又会以签订聘用协议为由拒绝其正当要求。《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解决该类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2.高校的辞退权

《劳动合同法》与《意见》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辞退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辞退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两者都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用人单位的辞退权概括起来可以分为4种情形:(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身过错;(2)劳动者由于非工原因致使自己无力履行合同;(3)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用人单位自身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减少用工。同时,为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辞退权,《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了6种不得行使辞退权的情况:(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几种情形与《意见》的规定[1]是一致的。它们都承继了劳动法限制用人单位行使辞退权的规定。

高校在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权时,要特别注意限制行使辞退权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属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应辞退的教职工,高校不能辞退;教职工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应予辞退的,高校应考虑是否提供了转岗的机会;教职工在调整后的岗位上又考核不合格的,高校在行使辞退权前应考虑是否提供了岗位培训的机会。特别提及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高校的特殊性,它们是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岗位的用人单位,这些岗位都含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一般人员很难适应岗位要求。

3.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高校与教职工双方的义务

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有的高校不出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或者介绍信,扣押教职工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教职工或者不辞而别,或者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结束,但是高校与教职工仍应履行《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定义务。

(1)高校的法定义务

首先,高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时,高校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高校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和教职工依法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形。高校出具该类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同时。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高校未依法向教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教职工造成损失的,高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高校有为教职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义务。这项法定义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高校为教职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高校必须依法履行;二是高校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该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教职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高校扣押教职工人事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教职工本人,并处以一定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高校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高校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聘用合同文本保存2年以上备查的义务。如果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高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劳动争议,高校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教职工的法定义务

教职工的法定义务只有一项,即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或工作。教职工的工作交接主要包括课程的衔接、有关资料的交接、有关设备仪器的交接、学生有关情况的交接、有关财产物品的返还等。

综合起来看,高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上述几点。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高校必定会逐渐全部而不再是部分地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EB/OL].(2008-04-17)[2011-01-10].http://rjs.mca.gov.cn/article/rsgz/zcwj/sydwrsgl/200804/20080400013609.shtml.

[2] 黑建敏.高校聘用制改革中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逻辑优先顺序辨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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