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2024-06-17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1篇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镇红十字会应设立救灾款物专帐,全部用于备灾和救灾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办理云南款物发放手续,款物的发放必须用专用的表格,并有受救助人的签字和盖章。

三、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在接受和管理捐赠款物的过程中,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成本,除捐赠者划定或同意提取的管理配套费用外,受赠者不得从捐赠款中抽取分毫资金,不论理由是否充分。

五、自然灾害的紧急、恢复重建阶段开展救助工作,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要,向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最易受损害人群实行无偿救助。

六、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备灾救灾工作制度

一、制定救助工作规划,建立与救助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培训从事救助活动人员。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协助政府组派救护、防疫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它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四、组织灾情考察,决定并实施救助行动计划,同时根据灾情变化,修改正在实施的救助计划和方案。

五、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募集、管理、接收并分发救助款物。

六、参与其它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保证我镇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上级红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镇的红十字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全面系统地制定红会工作规划,及时做好红会工作的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

二、红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力求做到活动有通知、有资料、有图片。

三、认真仔细地组织好红会物资及救灾款物的发放,详细地做好发放登记,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不挪作它用。

四、认真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五、加强对红会组织成员的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红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

六、搞好红会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红十字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红十字会工作的管理,不折不扣地开展好红十字会的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红会工作责任与义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积极组织好备灾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情,逐级上报,努力为灾民排忧解难,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二、认真组织好红十会物资的接受和发入工作,决不挪作它用,在救灾物资的发放过程中,保证公平、公正,足额发到灾民手中。

三、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成立基层红会组织,加强对重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四、真实地收集好各种救灾工作的信息,填好工作报表,整理好各种红会台帐,制定各种规划。

五、善于总结交流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使红会工作不断提高,有所创新,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2篇

为了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程序,切实做好特困群众的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灾款物的发放对象

主要是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复原对象、特困户和临时受灾户。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

各村党支部要指定一名支委专门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确保救灾款物真实的发放到群众手中。

三、救灾款物发放原则

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真实的原则。

四、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救灾款物发放的程序按照“村党支部会议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发放结果公开”等“四议两公开”的原则进行。

1.村党支部会议提议。村党支部应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使提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1 第3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7.1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救灾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措施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物资接收、管理、调配、发放等环节的运行,严格做到手续完备、流程规范、账册健全。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在接收、发放救灾款物时,必须建好台账,定期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运行规范。

在救灾对象评定和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灾民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办理,结合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做到救灾款物来源公开、救济政策公开、分配方案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发放程序公开,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规范程序使用

各乡镇要采取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按照受灾户本人申请、村民小组初评提名、村民会议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县民政局备案、凭民政救济“四联单”领取的程序发放救灾款物。乡镇、村组要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逐级公示到户,不断扩大知情面,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县民政局要每天将接收(捐赠)、下拨的救灾款物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乡镇、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救灾款物发放制度,及时、足额下拨救灾款物,不得延误、截留、挪用,在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中,要严格坚持“五不准”,即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平均分配、不准层层克扣、不准挪作它用、不准贪污失盗。凡分配到乡镇、村组的救灾款物都要登记造册,灾民领取时要本人签字盖章,除特殊情况外,他人不得代领救灾款物。各乡镇每天下午6:00前要将救灾款物发放使用情况报县民政局、监察局。

三、严明工作纪律

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优亲厚友、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审计监督

县审计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救灾款物和在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营私舞弊、变卖转卖等问题,要从严查处。救灾工作结束后,要立即对各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及时发放到最需要救济的灾民手中。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4篇

青理东

救灾款物承载着受灾群众的期盼,饱含着党和政府的关怀,凝聚着全国乃至世界人民的心血。在灾款灾物发放过程中,我们务必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严肃纪律”的要求,做好发放、使用和监管,绝不能因为速度而忽视程序,绝不能因为特殊而忽视透明,绝不能因为交情而忽视公平,一分一厘都要用在恢复重建刀刃上、用在政策规定的对象上、用在重建规划的项目上。

一要坚持公开透明,决不容丝毫懈怠。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救助标准很高,涉及的资金很多,涉及的项目很多,涉及的人数很多,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和高度关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纪检监察、民政、审计、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资金的监管,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检查,确保一切都在阳光下运行,坚决不搞暗箱操作。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让老百姓知道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主动接受老百姓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法律的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有效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满意账”。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决不容丝毫马虎。救灾款物的发放,关键在一个“公”字,不仅要保证每一分钱都用于受灾群众,更要让每一位受灾群众都公平公正地得到救助。如果不公正不公平,就会引起误会,造成隔阂,激发矛盾,老百姓就要反映,就会不满,那就是我们的缺位,就是我们的失职,就是我们的犯罪。越是在这种时候,越能考验我们干部的工作能力,越能检验我们干部的工作水平。灾款灾物发放的整个工作和整个流程,都要体现公正公平这条中轴线。越到基层环节,越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坚持一碗水端平,决不允许优亲厚友,决不允许搞双重标准,坚决做到事前公示、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确保救灾款物公平公正地发放到户、兑现到人。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5篇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工作是阳光事业、德政工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急需、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乡救灾款物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村委会发放不及时、重点不突出、程序不健全、核销不及时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个别村委会违规扩大救灾款物发放范围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重大意义,把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委会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救灾款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使用救灾款物,保证重灾区、连灾区的重灾户和无自救能力的特困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乡镇、村组和无灾户安排救灾款物,不得将救灾款物用于临时性社会救济,不得用于扶贫和农村低保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抵顶对群众的各类补偿,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三、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救灾款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救灾职责,坚决克服片面强调财政困难,单纯依赖中央和省市补助的倾向,严格按照上年地方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彻底纠正列而少支,甚至列而不支的做法。认真执行救灾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充分发挥救灾款的应急作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救灾款安排发放时间,更不能将救灾款用于平衡县区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市民政局、财政局下拨县区的救灾款物安排计划,要在市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县区在接到市上安排计划文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到受灾乡镇。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除须按进度拨付的外,各乡镇在收到救灾款物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安排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严格遵循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乡镇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灾民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初评汇总并公示,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直接发放到户,报县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原则,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救济款物数量等要在乡镇、村组张榜公示,切实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救助对象领用救灾款物,须由本人直接到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严禁村组干部代领代发。

五、健全完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

对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必须坚持“一卡一账一册四公开”制度,即建立灾民救助卡、救灾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公开发放规定、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和发放程序等。要认真执行救灾款物使用核销制度。每笔救灾款物发放结束后的5-15个工作日内,乡镇民政所要凭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到县区民政部门核销,县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凭拨款(物)文件和凭据到市民政局核销。对不按时发放到户和未按时上报核销的,视为滞留救灾资金,市政府将不再安排救灾款物,或在确定其它应拨付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部分。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管理。救灾物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加工生产,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救灾物资不允许出售、配售,不允许发放腐烂变质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六、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认真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着力推进防灾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在建制村和城镇社区设置1-2名灾害信息员,县区民政部门要备案定责,并适当给予工作报酬,使其配合县区和乡镇政府做好灾害隐患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灾害信息报送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加快救灾仓储设施建设,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的需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大对救灾救济工作经费的投入,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市、县区民政部门救灾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装备落后状况。各县区原则上要按照每个救助对象10元的标准给乡镇民政所列支工作经费,总数不得低于2万元,主要用于现场核查灾情、入户调查、设备维护、张榜公示、防灾减灾、救助督查等工作的支出,确保救灾救济等各项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充分发挥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的职能作用

从2008年开始,各乡镇政府要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等所有民政业务和民政专项资金、物资全部移交到“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督促其建立帐目,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职能,规范操作程序。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民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努力做到精细化、全过程化管理,真正使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要充分发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的平台作用,乡镇民政所要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输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以便于上级民政部门的全程跟踪监督。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灾区,深入农户,调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乡镇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情况反馈、汇报。

八、认真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救灾款是灾民的“救命钱”,县区、乡镇、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违者将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和侵吞捐助款物的要如数追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区相关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市级相关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和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市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专案处理。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6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2010-09-02

【实施时间】2010-09-02

【正

文】

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加强对捐赠款物的归集

第一条 做好捐赠资金的跟踪落实工作。对承诺捐款的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要进一步核实捐赠金额,做好登记、入账、统计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条 制定好捐助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对捐助款项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向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捐赠款项有明确的使用计划。

第三条 加强对捐赠款物的集中管理。对各部门组织的捐赠,原则上要统一纳入市慈善会的管理范围。对于分级管理的慈善组织也要把捐助的情况及时向市慈善会反馈。

第四条 做好定向捐助的协调与管理。对有定向捐助意愿的,要尽可能尊重捐赠人的意见,为其实现捐助意愿做好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章 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五条 对抗洪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本次救灾资金要单独立账,做到封闭管理、收支分设、专款专用、账目公开。

第六条 做好捐赠物品日常管理。对接受的所有物资,一般情况下,新品要做好质量检验,特别是对食品、药品,要在经过质监部门的严格检验合格之后,才可调往灾区使用。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要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救灾。按照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医的要求,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包括倒房重建、损房维修、安全过冬和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的保障。

第八条 要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由市慈善会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 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对大宗款物的去向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每一笔超过30万的资金和物资的去向都要建立专门的记录,并形成专门的档案留存。

第十条 加强对款物总体使用情况的反馈。要将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慈善会进行反馈,有捐赠意愿要求的,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待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结束后,统一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对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各级慈善组织和捐款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捐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7篇

近几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救助,明确提出了强化救灾款物监管,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救灾救济工作领域腐败问题的要求。为此,我们组织市政府职能部门,对2006年以来全市在各县区自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重点检查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农村低保的发放情况,通过检查调研,比较全面了解掌握了我市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意见。

一、基本情况

1、各项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拨付与管理情况

2006年度接收省里下达(含省分中央补助款)民政救灾款515万元(含上年来款较晚,未能下达到县的20万元),其中: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426万元、救灾粮差价补贴款44万元、灾区民房恢复及受泥石流、滑坡威胁农户搬迁建房补助款45万元;市本级财政年。

村社干部不仅能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而且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救济对象做到亲自将款物送上门;有的县还具体针对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如新平且出台了《新平县救灾款物发放管理登记制度》。

从检查的结果看,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基本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具体使用救灾款物时,能够按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使用,救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方案,发放救灾款物的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救助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未发现挤占、私分、冒领等问题,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3、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

从实际抽查的12个乡镇17个村委会的资金管理、核算、发放等基层工作情况,并且随机抽查和走访43户受救助对象的受灾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救济款物领取情况看,总体来说,各地均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和物资数量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救助对象都能如数领到或受到相应的救灾救济款物资助。

另外,对救灾款物的监督,县级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不定期的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有的县已将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列入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行考核。

二、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全面了解掌握了当前我市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的状况,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确保了中央和省、市关注弱势群体政策的落实;三是促进了各县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视和规范;四是提高了社会对救灾救济工作的关注;五是及时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华宁、通海、澄江县政府已按市检查组的要求,于10月底如数将2006年度市里下达的指标款拨付到县民政局帐户。

三、存在问题

1、部分县区救灾款物结存较多,有的县级财政在拨付上级下达的指标款中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如:通海县2006年度市里下达的53.8万元指标款,在市检查组到县开展检查工作时尚未给予拨付。

2、大多数县未按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管理体制要求,配套相应的救灾经费。

3、对于救灾款物的管理,部分县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加强。如:易门县由于具体从事救灾救济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新接手人员业务一时不能全面熟练,对救灾款和捐赠物资的管理缺乏工作经验,不注重对工作资料的整理和汇总,致使有关资料显得有些零乱;有的县救灾救济工作和城乡两个低保全由一位同志负责,工作中顾此失彼,超负荷运转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在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中,形成该记的帐没有及时记,该对的帐没有及时对,填报报表不够全面等问题;有的村委会对救灾款物的发放张榜公布制度坚持不够好,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县不注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原始凭证、发放名册等资料不全,没有形成完备档案进行系统化管理。

4、个别地方的民房恢复补助款长期未发放到户。如澄江县九村镇在滑坡搬迁工作中,镇政府为督促村民建好新房后及时将旧的危房及时拆除,把是否拆除旧房作为领取修房补助款的一个条件,使得一些一直没拆除危房的受灾户至今领未到补助款,有的补助款已在当地财政所摆放了3至4年。

5、在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环节上,发现了手续不完备的情况。如部分村委会在发放花名册的签字过程中,存在一人代多人签字的问题。虽然经核实未发现冒领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带来“说不清”的嫌疑。

四、几点建议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8篇

民发„2008‟82号

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五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各地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拨付救灾资金,全力组织帐篷和活动板房等的采购、生产和调运,抓紧出台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广泛发动社会捐助,有力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社会的稳定,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战胜灾难、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勇气。由于此次灾害突如其来,破坏性之强、波及范围之广、救灾难度之大实为历史罕见,致使抗震救灾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特别是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滞留基层较多、捐赠款物与灾区需求脱节、捐赠款物统计和管理不够规范、救助政策不够细化、临时安置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审核拨付各项救灾资金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陆续向灾区调度和预拨各项资金,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应急资金保障。为了防止资金过多滞留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资金滞留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快将资金拨付出去。一是对于有指定用途和项目的资金,要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尽快予以落实。二是对于由灾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要结合救灾工作的需要和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拾遗补缺,保障重点,尽快安排支出项目。三是对于因灾害损失和补助对象等基础数据不清而暂未拨付资金的,要抓紧审核,登记造册,并据此按补助标准核拨资金。四是对因政策不够细化,操作困难而影响资金拨付的,如临时生活救助等,抓紧细化政策,尽快将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人、发放到户。五是对于救灾应急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置设备、物资等尚未结算的支出,要抓紧审核,据实清算。六是运输、保管和发放救灾物资发生的费用,由灾区政府有关部门从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七是对于准备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要尽快制定整体规划,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对政府应承担的资金作出必要的安排。

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灾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把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给予资金支持,决不能因资金问题影响救灾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汶川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灾区接收到大量的救灾捐赠款物。为了提高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由于捐赠物资适用性不强造成积压浪费、定向捐赠资金过于集中导致重复投入现象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一是要建立捐赠款物信息管理系统,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发布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并核实前期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据准确,避免重复统计和漏报、错报。二是要及时发布最新需求信息,以利于支援省份根据灾区实际需求提供救灾物资,尽量引导捐赠人采用捐款方式支援灾区恢复重建,避免造成救灾物资浪费。三是对于过于集中在一些部门和项目上的定向捐赠款物,灾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前提下,统筹安排,尽量调剂用于同类的其他救灾项目,确保捐赠款物发挥最大效益。四是对于灾区不适用或者过剩的救灾捐赠物资,可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变卖,变卖所得资金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三、切实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灾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鼓励自力更生,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问题。一是对适用于帐篷安置的,要及时提供帐篷,并组织力量帮助运输、搭建。特别对山区、边远地区要突击抢运,尽快使受灾群众有较为安全的栖身之所。二是活动板房要优先用于重灾区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以及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三是对自行搭建临时住所的,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四是对具备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条件的,要统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对于灾区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帐篷、活动板房等物资,灾区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有关资产登记、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和抚慰金发放工作

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一是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做好分散安置、临时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二是对因灾投亲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原则上也应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临时生活补助。三是灾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照顾。受灾地区要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以工代赈、组织外出务工、开展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受灾群众增加收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此外,各地要切实做好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工作。在灾区遇难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在本地和外省(市、县)籍人员,其家属应在遇难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抚慰金。省(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抚慰金标准和发放程序,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抚慰金发放标准。

五、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

灾区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款物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款物使用安全、合规、有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尤其要提高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透明度。要严格执行纪律,对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县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接收捐赠

第六条接收救灾救济捐赠的款物,包括现金(人民币和世界上通用的其他货币)和实物(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七条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直接接收或者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八条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下列规定接收:

(一)国家和省统一组织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国家和省属单位以及省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由省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九条捐赠的救灾救济物品依法应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为捐赠者开具接收凭证。

第三章发放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由接收单位根据灾民的受灾情况和贫困人员的贫困状况,在征求计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预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

(二)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

(三)城镇灾民中的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居民;

(四)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职工;

(五)其他应当救济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接收的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组织,向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发放。

第十四条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下列规定组织发放:

(一)发放给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二)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

(三)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职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救灾救济募集物品在接收、仓储、消毒、整洗、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六条救灾救济捐赠款物,一律不得用于购买或折换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一)政府各部门承包扶助灾区、贫困地区捐赠的款物;

(二)受赠者直接接收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救灾救济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救灾救济的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集活动,均须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

开展义务性募集活动所得的款物,必须全部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救灾救济。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以救灾救济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蒙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救灾救济对象不适用的捐赠物品,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变卖,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救灾救济。

第二十一条捐赠的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期供救灾救济使用的物资,使用后由民政部门及时收回,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运输救灾救济捐赠物资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接收和发放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门帐册,捐赠款应当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捐赠款物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未将义务性募集所得全部用于救灾救济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以救灾救济捐赠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从事救灾救济捐赠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以及截留、挪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10篇

永教发[2010]43号

关于印发《永吉县教育局

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幼儿园),局直各部门:

现将《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救灾款物管理办法永吉县教育局2010年8月16日印发

附件:

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学校正常运行和受灾教师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民监发[1991]15号),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下拨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用于解决受灾学校运转和灾民基本生活的资金及物资。

第二条 救灾款物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贪污、挪用、变卖、私分和平均发放。对接收的款物要建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收支平衡。

第三条 救灾款物必须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学校教育、教学和受灾教职工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四条 救灾款物由县教育局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一制定分配计划,调拨使用。

第五条 救灾款物由县教育局或受灾学校接收后负责妥善保管,并负担其保管费用。受灾学校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赠的款物,可直接用于学校恢复建设和救助受灾教师。接收

捐款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捐赠发票。非定向的捐赠款物统一转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分配。

第六条 凡收到境外援助和捐赠的款物,接收学校和受援学校应及时向援助、捐赠者发出感谢信,通报使用情况。转县民政局接收、分配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各学校对援款援物的接收、分配的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增加透明度。

第七条 各校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在教育局要求和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国家下拨的救灾款物要迅速发到受灾教师手中,不得滞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合理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分配方案。发放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教代会研究、校长审批、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放,并将发放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接受、发放救灾款物的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在发挥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特别是群众的监督,做到发放规定公开、款物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根据实际情况,还要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切实使救灾款物按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迅速查清,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绳之以法,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11篇

【发布文号】内政传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传发〔2001〕1号2001年3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和自治区都要向灾区下拨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兄弟省市和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慷慨解囊,支援灾区。为了管好用好这些来自各方面的救灾款物,提高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救灾工作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救灾款物的管理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类救灾资金的管理工作。上级部门拨付的救灾资金、各部门筹集的救灾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救助单位指定用途者除外),均纳入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救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将救灾资金和捐赠款项接收情况汇总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救灾物品的管理工作。接受的救灾捐赠物品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要如数统计入账,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救灾款物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民政部门要推广救灾款项管理人户软件,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

二、二、救灾款物的使用

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救灾资金和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一纳入各级政府抗灾救灾计划,各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项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各地受灾情况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各级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拨付。定向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财政部门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各类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救灾款物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保证重点,不能平均使用。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要向重灾区倾斜、向重灾户倾斜、向不救济就会出问题的受灾户倾斜,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使用救灾资金购置的救灾机械、材料设备等,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完毕及时清点入库,加强管护,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严格的救灾款物发放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受灾户本人申请,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送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凭民政救济四联单领取的程序发放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总额公开、救济对象公开、救济对象的救济数额公开,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分配到灾区的救灾款物都要登记造册,灾民领取时要本人签字画押,除极特殊情况外,他人不得代领救灾款物。

救济对象应承担的灾害损失一时不能承担而发生的赊欠,要健全手续,登记造册备案,以便日后结算。

三、三、救灾款物的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救灾款物和在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营私舞弊、变卖转卖等问题,要从严查处,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发放到最需要救济的灾民手中。

今后,凡涉及救灾款物管理方面的工作,依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各类救灾捐款捐物统计报表(略)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12篇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2008-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 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第五条 统计内容。本办法统计调查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援灾区的,作为财政投入,不作为救灾捐赠进行统计;进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捐赠资金,财政部门回拨给民政部门时,不再统计为财政投入。

第六条第六条 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第七条 报送渠道。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将接受捐赠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接收单位的捐赠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后报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也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本级民政部门报送资料。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第九条第九条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第十条第十条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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