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2024-06-07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精选9篇)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第1篇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说明

近几年里,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发展较快,其独特的融资方式,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和机会,目前已成为众多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所谓股权质押融资,本质属于质押贷款,是出质人(借款人)与质权人(贷款行)之间的一种权利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就是借款人(企业)以自己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一类贷款。

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流程

目前企业法人或股东申请股权质押融资,流程上主要有以下6个步骤:

1.如果是企业出质股权,则需先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如果是自然人可直接向银行(质权人)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2.借款人(出质人)向贷款行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待审核。

3.如果审批通过,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4.借贷双方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注:股权质押合同可单独另签,也可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出现。)

5.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在股权质押合同签立后15天之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同时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需提供这些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出质公司出具的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和有效责任公司有所差异);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第2篇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成,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对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鉴于法律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因此,如协议解决,必须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出质人破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力、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

出质人只有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其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 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尚无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股权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 位物。

第二条出质记载及登记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第十四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浅析 第3篇

1. 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1)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了企业合格押品的范围。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办拓宽了企业的押品范围, 原本并不能用于抵押的股权此时变为合格押品, 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虽然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很早便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开展, 但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及市场环境的不完善, 为数众多的非上市公司很少涉及该项业务。但在2008年以后, 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加之诸多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 非上市公司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可操作性及安全性大大提高, 广大中小企业也因此多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降低了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

目前, 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及流动性资金短缺的问题。该问题是由诸多因素导致的, 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值的房产、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难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 却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不仅能确保有效地控信贷风险, 而且有利于扩大信贷客户规模。

(3)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利于有效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银行业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在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一流银行相比, 国内多数银行仍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开展传统信贷业务上, 产品同质性及目标客户单一性日趋明显, 而新模式、新产品的创新及开发相对缓慢。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条新的、比较安全的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股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有效盘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量资金, 既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也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4)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有效刺激产权市场的发展。

股权质押融资这一创新业务的出现, 一方面极大丰富了股权的经济和法律内涵, 另一方面也对股权的流通和转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长足发展依赖于股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从国内目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看, 我国产权市场发展并不完备, 相关股权交易标准和执行规范尚未真正建立。但随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旦相关交易机制得以完善, 必将对产权市场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

(1) 质押物选择风险。

由于不同类别公司的股权风险特性及其大小均不相同, 即使对同类别公司而言, 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性也可能大相径庭, 因而, 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 质押股权的选择至关重要, 如果选择不慎则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市场对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 信息披露较充分, 运作也相对规范, 并且其股权出质时需到法定机构办理登记, 因而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的风险较小, 为各金融机构普遍乐意接受的质押品。而非上市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低, 并且其股权出质时缺乏合理的登记机构, 因而接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时会面临较大风险。

(2) 质押股权价值评估风险。

我国虽然早已制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但至今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股权评估准则的缺失造成公司股权价值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地评估。此外, 由于相关监管的缺位, 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容易存在虚假注资及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在对这些企业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时, 极易出现价值虚高的问题。此时, 若贷款银行仅依据虚高的股权价值确定贷款金额, 就会出现质押物的不足值而导致的贷款偿付风险。此外, 股权质押属于诸多权利质押形式中的一种, 相对于实物质押及其他权利质押而言, 股权质押标的价值具有比较明显的易变性。企业股权价值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政策的利空或自身经营不善均可导致企业股权价值大幅下跌, 在此状况下, 质权人会面临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 股权出质人的道德风险。

借款人在将股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后, 可能出现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非法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进而掏空公司、悬空银行债权的现象。股权价值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价值的多少, 公司价值的保值、增值需要股东的合法、合规经营及其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在出质人信用缺失的状况下, 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能面临比较严重的股权质押道德风险。

(4) 质押股权的价值实现风险。

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金融环境下, 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股权时可能受到诸多因素限制, 难以获得比较合理的处置价值, 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3.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应对措施

(1) 谨慎选择质押物。

股权质押是诸多担保方式的一种, 在融资企业能提供其他有效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 建议金融机构只将股权质押作为补充或追加担保。在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 应优先考虑接受流通性、保值性强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对于以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融资业务, 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此外, 应认真核实质押股权的合法性, 确保质押的股权无瑕疵。

(2) 合理确定质押股权的价值。

为了使确定出的股权价值能为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双方都接受, 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独立的专业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时, 往往根据评估对象选用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中的一种或多种。但从最近几年的具体实践情况看, 注册资产评估师更青睐于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的组合。此外, 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也应了解和掌握基本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在其获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 能对评估报告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做出初步的评判。

(3) 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及额度。

各金融机构在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投放期限时, 应尽量采取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为辅的期限搭配结构。此外, 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信贷产品种的一种新业务, 金融机构对客户额度授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在企业承贷总量不突破其风险限额的情况下, 应根据质押股权的价值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一般而言, 股权的质押率控制在50%~60%较适宜。

(4) 强化贷前、贷后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质押股权的可靠性, 金融机构应对拟作为质押物的股权充分的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中, 经办人员应仔细分析借款人及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 对其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及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合理评估。为有效防范股权质押风险, 贷后监管应实行强化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应对质押股权的市值动态监测, 在融资企业出现风险信号时及时实施风险预警, 从而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

(5)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不是金融机构与融资客户密切合作就能开展好的一项业务, 还需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支持, 需要相关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的鼓励和引导。为帮助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地了解融资企业的实际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力度。为此, 工商管理部门需加强自身信息系统的建设, 增强信息系统的查询及警示功能, 并将融资企业的信息变化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发布。此外, 产权交易市场是否活跃, 运作是否规范, 是影响股权质押融资能否顺利开展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国内各主要的产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有的股权交易制度及操作流程, 提升产权市场的活跃性和有效性, 为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股权转让提供权威、规范的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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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第4篇

现状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此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迅速发展起来。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引导股权质押融资发展。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后,以中小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才盛行起来。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改变了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对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由于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监控;2007年《物权法》将其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记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股权质押热情高涨,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监会等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前,上海、武汉、重庆、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股权质押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的发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该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

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所积极参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金融机构和产权市场三者相互合作,将推动股权质押融资向前发展。2009年2月24日山东省在济南举办“助企解困进万家”座谈会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先期拿出50亿元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的计划是今年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30亿元的授信,争取三年内达到50亿元,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发达的浙江省,目前多数银行都愿意把钱贷给拥有优质股权的企业。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所言,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正不断加大,只要风险可控,不论什么行业、什么规模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股权出质成功融资。”金融机构对股权质押的“看好”,是该种融资方式能够盛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产权交易所的参与是股权质押融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综观全国产权市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正逐渐打破地域界限。全国多个地市产权交易所已经先后作出相关股权出质的尝试。《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30日引述权威人士信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五个城市建立针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为试点。几天后,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布了《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操作规则》,广交所将在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依法为有关参与方提供融资信息、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企业托管等各项服务。产权交易所的积极参与将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融资。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融资解决了其融资过程中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信心和企业贷款成功率。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股权质押融资也支持了其发展贷款业务,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这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极为活跃。根据相关报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个月的时间,仅浙江省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巨额的股权资产来说,目前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量仍然过小,其未来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风险因素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股权处置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比如,出质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资金掏空股权被质押公司。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掏空的公司资不抵债,其质押的股权价值极低,质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影响金融机构受理股权质押业务的热情。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较为复杂。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

化” 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转让困难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股权的变现价值,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股权处置风险还造成股权价值评估困难。因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这使得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得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为其进行融资服务,以实现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其次得加强对股权出质公司的监督。一般的贷款,为了保障企业能够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一般会对借款单位的投资、再借款等行为做一定限制,以保障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但是,对于股权质押贷款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当然,这需要股权出质的时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尽管这种做法,会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限制,但这更能加强金融单位放贷的信心,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金额,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第5篇

第一条 为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以及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自治区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股权”是指:在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股权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第四条 出质人、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其中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前,应向股权中心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

第五条 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应当向股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四)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股权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登记托管系统的登记事项,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股权质押报告函》包括以下事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持股比例;

(四)出质股权的权属状态。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股权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报告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凭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登记通知书》,在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质押设立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质押设立冻结通知书》。

第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后,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质押同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或撤销登记后,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解除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冻结通知书》。

(一)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一条 股权中心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系统中,供相关当事人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股权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股权质押典当业务流程及风险防范 第6篇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目前,这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典当质押方式。

财产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作为典当业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典当业务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新型的典当业务模式不仅进一步推进了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而且也提升了典当行业客户群体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

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实施细则》,为股权质押业务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担保法》、《物权法》这些法律文件也对为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进行了规定,是我们业务操作的准绳。

一、基本概念

㈠、股权质押的含义

1、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3、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㈡、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1、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4、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㈢、质押标的物股权的表现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非流通证券)--出资份额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可流通)--股份(股票转让)

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咨询申请—--客户基本资料核实—--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率—--内部审批—--签订当票、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发放当金—--贷后监管--还款、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三、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分析

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分析

1、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

⑴、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⑵、已获得银行贷款、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⑶、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⑷、生产型实体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4、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先经过外经局及外管局的批准。

5、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

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股权出质的批准本文件。

6、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⑴、股东构成⑵、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与房产抵押典当业务相比,属于一种软抵押,股权这种担保相对于房产担保,不易控制,价值衡量也不直接,因此在操作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是要特别注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特别是现金流情况及还款来源的考察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⑵、核实企业供货合同或订单

2、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⑴、财务报表分析

①、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②、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是判断股权价值的一个考察指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由股东投入及由股东投入所创造价值的一个体现

③、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⑵、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水

⑶、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⑷、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㈢、出质股东情况分析

一个公司的组成可以由另一个公司投资而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投资而成,或者可以由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因此股权质押业务中就出现了出质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不同性质的出质人来说,所需要考察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1、出质人为公司(即股东为一个公司)

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企业的股东是公司的话,除了借款企业本身出具同意企业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之外,股东(公司)的出资股东提供一个关于同意股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相比较来看,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为自然人的话,办理出质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签字、盖章,不得授权。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问题

1、股权出质登记的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的设立。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相区别。

3、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

⑴、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③、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④、质权合同、股东会决议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⑵、审核通过,领取股权出质审理登记通知书(每方各一份)

4、项目结束后,企业还款,还应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供双方结清还款证明,领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股权质押的其他相关问题

1、质押股权必须为实缴出资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出质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4、出质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所要出质的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的详细信息,襄阳市民在进行以上业务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在实现快速融资的同时还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第7篇

2018深圳企业股权质押条件及流程

目前国家规定,注册公司必须有一名及以上股东方能注册公司,且注册公司必须有一名法人及监视人,且法人与监视人不得为同一人,而成立的公司大部分情况都有多位股东,每名股东分别持有不同的股份,股份可以用来做很多的事情,比如股权质押,那么股权质押的条件以及流程有哪些?为此顶呱呱的工商部门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资讯。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所拥有的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目前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2017股权质押流程

需要先查询其公司类型是否符合股权质押类型,具体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出质人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前往股权质押相关机关提交材料,或者提前预约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前往投资服务大厅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2017股权质押条件

股权质押的条件主要为其股权,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备可转让性。其次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质押,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2、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质押不受限制;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第8篇

一、信托行业股权质押业务

(一) 信托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所谓“信托”, 就是以自己信誉和专业能力, 受人之托, 代人管理财物, 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主观意愿,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埃及, 古埃及人去世之前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所有的财物委托他人, 允许他人从中受益。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 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 商业信用的进步催生了现代信托, 表现为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 信托业务在美国开始兴起, 并向全世界辐射, 目前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 信托行业都是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 改革开饭以来, 信托行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很大进步。200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993年, 我国对金融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信托行业作为金融业的补充形式, 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后来随着信托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与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从2007年开始, 信托行业与银行业一道, 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这标志着信托行业与银行业都成为金融体系的独立的成员, 信托业不再依靠证券行业和银行业, 而是成为了单独发展的行业。在信托行业没有剥离证券业时, 其发展相对缓慢, 2007年落实分业经营以后, 信托行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 同时信托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加。2008年末, 国内信托资产达到1.22万亿元人民币, 突破万亿大关, 银行业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拉动信托行业进一步发展, 并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 2001年,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信托行业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认可, 在我国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2007年, 信托行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 进一步促进了信托行业的发展。但金融行业“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 2012年以来, 信托行业在能源资源、房地产以及其他很多行业上的风险日益增长, 管理上的漏洞也日益暴露, 导致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 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

股权质押业务的实质是收益权投资模式, 即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资于融资方持有的某股权的收益权或受益权, 最终用于补充企业营运资金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用途。具体而言有两种操作模式, 一是“买断模式”, 即信托期间受托人将标的资产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主要来源方式, 同时融资方允诺在信托期限内, 该标的资产的收益权实现价款不低于一定金额, 同时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 可以考虑提现进行预付款。另一种类似于银行的存款, 即融资方将相关资质授予信托公司, 由信托公司出面融资, 吸收投资者资金, 并类似于银行经营的模式, 定期给予投资者以报酬。从本质上来说, 这两种模式都是拥有着固定收益的股权质押业务。

二、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与管控措施

(一) 市场风险及其管控

所谓市场风险, 又叫系统风险, 是指由于整个宏观市场的变化导致自身经营风险的一种现象。就国内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而言, 其面对的市场风险主要指股价变动引起资产价值变动, 甚至出现损失的现象。市场风险在2007年到2008年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是最显而易见的, 当时正值次贷危机, 我国信托行业也不可避免地被影响, 股市先涨后跌, 很多信托公司损失惨重。

以2009年为例, 从8月4日以后, 在我国最具有说服力的上证综指开始大跌, 一时间几乎所有股票都处于熊市状态, 少有几支由于“四万亿”的政府救市投资而仍在坚挺, 但信托公司的股权质押是面向整个市场的, 因此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风险是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综合体现, 因此对于单个公司而言, 对市场风险只能规避, 是无法通过单个公司自己的力量去改变全市场的力量。因此市场风险要通过信托公司在最初的股权质押项目的立项到最后的审批环节将风险管理落实到位。要对市场当下发展和未来发展趋势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一定程度上的正确的预判, 要对所涉及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真实而全面的了解,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制度, 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匆忙对项目做出决定, 而是应当充分结合长期和短期目标, 进行综合考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股票在短期内往往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因此有价格的上下浮动, 但从长远来看, 它始终围绕自己的真实价值上下浮动, 从理论上, 这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规律具有内在的统一。当前信托公司偏向创业板股票进行股权质押, 因为创业板股价普遍高于沪深A股, 但长远上, 创业板股价将会回落到自己的价值上, 这是信托公司应当注意并规避的问题之一。股票价格是市场风险的体现, 因此对于信托行业而言, 股权质押业务需要对相关股价的变化十分敏感。目前国内信托行业使用的估值手段是市盈率和市净率两个指标, 通过比较真个行业内的估值水平和大盘整体的估值水平。从而判断股权质押对象的业绩和经营情况, 从而决定如何构造资产组合以规避市场风险。目前的指标标准是, 股票动态市盈率在30倍以下, 市净率在4倍以下, 即可认为是风险较低的股票, 可以进行投资。

(二) 流动性风险及其管控

所谓流动性风险, 就是指某公司其拥有的短期资产价值小于短期负债或其他或有资金的外流, 也可以理解为公司拥有的现金流“资不抵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 其面对的流动性分析就是指在合同到期日没能足额收回事先约定的资产, 有的信托公司资产雄厚, 即使出现了流动性风险也有一定的抵御能力, 但有的信托公司实力相对较弱, 有的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破产,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在流动性风险理论中, 还有一个著名的“蝴蝶效应”。所谓“蝴蝶效应”, 来源于一位科学家所设想的, 北美洲的一只蝴蝶偶然间扇动了下翅膀, 可能导致空气出现振动, 这种振动传到南美洲可能已经被放大成为一场台风。蝴蝶理论意在说明, 即使是很小的一个变化, 可能会给事物最终带来一场巨变。由于股权质押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 很多中小板股票也在质押对象名单中, 而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受市场影响大, 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 因此一旦市场有变, 中小板股票会最敏感地产生变动, 进而影响股权质押保值, 对信托公司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 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采用技术性手段规避风险, 如设置平仓线, 止损线和预警线等。止损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平仓现象的发生, 而且平仓线的存在也可以给市场价格变动预留出弹性空间。根据经济学相关理论, 信托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 股权质押业务是不断发展的, 因此流动性风险是无法完全彻底避免的。所以国内信托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制约了流动性风险的规避。现阶段我国仅允许“一对一”的股权质押, 即一个信托计划只能在一个融资方和标的证券之间建立, 不可以“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现象的发生。这种规定是基于我国对金融体系“审慎监管”的目标下做出的适当决定, 但也不利于信托业务构造投资组合, 降低流动性风险。因此解决流动性风险, 不仅仅需要信托公司需要和融资方之间进行信息对称化努力, 还需要从政策层面顶“顶层设计”, 统一协调。

(三) 信用风险及其管控

所谓信用风险, 即经济学理论所说的违约风险, 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或双方都没有按照合同写明的责任去履行义务, 进而对对方或双方带来损失的风险。传统的规避信用风险的措施是双方抵押适当的物品, 在股权质押业务中又叫做质押物。但由于质押物的交付和合同义务的履行往往有一定的时间距离, 因此质押物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信用风险不发生。因此信用风险的规避单纯依靠质押物的手段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因此在国际上针对不同公司的信用风险大小, 给出了信用评级。就股权质押业务而言, 信托公司可以首先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 如最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 有没有被查处的案例, 并了解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情况, 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和行业地位等。同时, 要多方位了解公司过往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 要在风险审核过程中充分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解掌握, 并对后续融资方关于资金的使用去向、还款能力等进行后续跟进。同时,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当前信托公司可以依法在信托合同中写明提前结束条款, 即当融资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 信托公司有权单方撤销合同, 进行风险规避。由于信用风险具有突发性, 因此信托公司进行股权质押业务还要狐疑最近的政策变化等其他外部因素, 全面评估信用等级, 科学地规避风险。

此外, 国内信托公司的股权质押业务还会面临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等其他风险, 限于篇幅, 在此不一一介绍。

三、结语

本文从国内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入手, 分析其产生的起源和在我国的发展, 侧重强调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其风险日益暴露。与此同时, 对其面临的风险给出了简要介绍, 部分配有图表以助于读者理解。同时对每一种风险, 作者都有针对性地给出了适当的政策建议。相信笔者的努力对进一步促进国内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规避相应风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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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延喜.产权交易中的利润操纵行为分析与识别[A].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研究新进展――第8届全国青年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5年.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分析 第9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 分类 优缺点

自2013年6月24日,券商股权质押融资开启以来,在一个月间便开展了49笔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股数12.56亿股,质押股票市值约94亿元。股权质押融资有着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将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2)现行模式从控制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除规定了质押率的上限、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外,还规定在质押期内出质股票不能自由流动。这大大降低了股东“变相套现”和“掏空公司”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于上市券商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

2.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缺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这种质押贷款模式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被质押的股票缺乏流动性,手续烦琐,不能满足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融资要求。

(2)银行若开展此项业务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并应有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代为管理出质股票,对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拥有专业人才要求较高。

(3)尽管与其他担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种风险较小的质物,但银行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风险控制。

(4)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在质押期内不能自由流动,这种限制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忽视了券商希望质押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

(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1.个人股票质押优点。

(1)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模式能够满足市场众多投资者的融资要求,它充分发挥了银行和券商的比较优势。

(2)银行无须新增硬件设施,也不必到证券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和注销手续、到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现有条件即可满足业务需要。

(3)证券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型,充分发挥了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证券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有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有齐全的交易监控设施,比银行更能够对市场的走势进行敏锐的把握和对质押股票进行实时监控。

(4)出质人用于质押的股票在平仓线上可自由流动,当股票价格上涨到出质人的心理价位时,能及时出售质押股票,保证了出质人的获利机会。

2.个人股票质押缺点。该模式比较突出的风险是由于出质人质押的股票虽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证券公司代表银行监督股价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券商不认真履行三方协议,同出质人串通,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损害贷方银行的利益。特别是证券公司在对出质股票资格审查和风险审查中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目前中国股市波动大、股票市值虚增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大股东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而将上市公司股权拿出去做质押保证。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

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标的物。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

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这种操纵不会是过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种赤裸裸式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能那样的话,大股东就不会借股权质押之名而兜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显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其公司价值越低。股权质押具有经济后果性。

6.许多被质押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我国金融业的分立体制不允许商业银行以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实现质权,银行必须拍卖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这就会使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再次变更,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质押股权被拍卖前)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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