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范文

2024-07-30

中国社会福利范文(精选6篇)

中国社会福利 第1篇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团体会员名单

单位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 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民政部信息中心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中国老年报社 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北京市社会福利协会 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善处

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 北京市崇文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延庆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 北京市第二儿童社会福利院 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

姓名

冯晓丽鲍学全张世峰蒋昆生俞建良王喜太李耀东米有录孟钧 孟钧

贠根华陈凤志赵震奇赵华军王雪琪侯进义李明 常华

职务

主任 主任 副主任院长 主任 主任 总编辑总编辑会长 主任

处长 主任 主任 主任 院长 院长 院长 院长

北京市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北京市共创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瑞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都冶金机械厂

北京市胜利高级润滑油分装福利厂 胡盛寿 院长 鲍振川 总经理 宋景云 总经理 任志国 厂长 王继刚 厂长 北京市绅士服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奥豹伟业(北京)制衣中心 北京市中惠普分析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东华门街道民政综合加工厂 北京市红叶齿科医用器材厂 北京市西北旺福利园艺厂 北京市艾瑞机械厂

北京市威尔森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芳草工艺品厂 北京市福海工贸集团 北京市花果山钢压延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 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善处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 天津市养老院 天津市龙福宫老人院 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

丁宝利 王金豹 胡文捷 邵嘉喜 高德喜 杨

震 林记元 黄玉宝 程纪勇 贾维忠 王振海 王爱秋 赵金亮 李桂荣 李存容 张文革 孙仕信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总经理 厂长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长 处长 院长 院长 董事长 院长

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 天津市西青区龙鹏焊接厂 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 万钢 院长

孙丽君 厂长 刘晓程 院长 方嘉珂 副理事长 韩金红 院长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社区老年公寓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教老年公寓 河北省衡水市友力托老康复中心 河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河北省石家庄东华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威纳邦日化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 河北省辛集市兴恒福利海绵复合厂 河北省辛集市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省涉县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河北省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山西省志信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省闻喜县八达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李永琦 王秀平王少丽 李志民 康亚明 闫福顺 崔秋菊 赵国庆 杨书学 苏步谦 武利民 刘

光 耿开文 王建国 刘英杰 王晋刚 张成英 院长 院长 院长 董事长 主任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厂长 主任 董事长 院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厂长 院长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祥如老人院 辽宁省社会福利协会 辽宁省阜新市煤矿工人养老院 辽宁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 辽宁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 王 宇 董事长 李连生 会长 孙表中 院长 徐昌兴 董事长 闫树柏 董事长 辽宁省辽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辽宁省苏家屯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中心辽宁省沈阳市养老院 辽宁省营口市社会福利院 辽宁省沈阳市石油设备厂 辽宁省辽阳格瑞包装制品厂 辽宁省辽阳新鑫国际集团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机械铸造厂 辽宁省辽河油田民政福利综合厂

辽宁省鞍钢民政工业公司

辽宁省抚顺市实强设备制造厂 辽宁省朝阳市三创新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社会福利厂 辽宁省盘锦友谊福利工贸中心 辽宁省大石桥市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万恒汽车材料有限公司

关宏强 申广伟 王晗峰 郭乐玉 于显华 国树海 曹汉平钱胜业 翟宝顺 赵铁成 孙志国 董宝全 王

健 杨桂芹 李铁功 蒋春胜 杨春来 董事长 处长 主任 院长 院长 厂长 厂长 董事长 总经理 厂长 经理 厂长 董事长 厂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吉林省长春市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华涛汽车塑料饰件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隆升轨道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一汽四环福利厂 吉林省长春三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邹常佑 董事长 焦兴涛 董事长 杨延生 董事长 徐长军 厂长 周立新 总经理 吉林省四平红嘴伟达包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四平市吉泰换热器厂 吉林省长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元集团延吉管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林工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北药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顺华汽车实业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汪青林业局社会福利公司 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哈尔滨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道里区工作部黑龙江省哈尔滨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道外区工作部黑龙江省哈尔滨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香坊区工作部黑龙江省哈尔滨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松北区工作部黑龙江省哈尔滨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南岗区工作部黑龙江省哈尔滨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阿城区工作部卢宪发 高

峰 孙振海 金昌益 贾林夫 公晓颖 刘国华 刘长青 王国黎 王辉

李文华 邢永江 白世成 杨 波 李玉辉 杜红丽 王雪东 董事长 厂长 董事长 董事长 理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经理 主任 院长

主任

主任 副局长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黑龙江省哈尔滨汽车配件四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渤海服装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手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全劳保用品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永昌纸制品厂 宋长滨 厂长 张亚学 厂长 孙军

董事长

张济志 厂长 吕树志 厂长 黑龙江省大庆市福利企业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油田残疾人职工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大庆油田创业金属防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北方油田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社会福利院 江苏省圣泰集团公司 江苏省彩华包装集团公司 江苏省如皋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江苏省如皋市兴武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皋市华兴电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如皋市星球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皋市东方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恒绮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王树林 窦殿武 任宝禄 杨宏伟 莫如庆 顾永元 夏嘉良 马俊贵 陈显余 吴灿华 单美芳 陈玉海 张建成 孟昭孜 范真理 杨长富 周文

总经理 主任 董事长 董事长 院长 董事长 董事长 会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会长 会长 总经理 院长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 程家富 主任 薛峰

院长

杜建华 院长 张乃子 院长 储蓓林 院长兼书记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科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办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经济管理所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经济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 上海市金山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闵行区福利企业管理所 上海市嘉定区福利生产管理所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 上海市青浦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县民政福利生产管理所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 上海市徐汇区福利生产管理所

孙忠

胡敏浩 谢建余 张祖芳 孙成华 周华三 张学堂 杜

瑾 刘

晖 陈建伟 江林娣 叶

聪 张富荣 陆云昌 王平徐 冰 吴生明 院长

院长 院长 科长 主任 主任 主任 所长 主任 所长 所长 站长 主任 所长 站长 站长 主任

上海市三智汽配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平民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永生助剂厂 上海市四通仪表厂 上海市联畅化学纤维厂 陈基民 董事长 王桂伯 总经理 沈品华 厂长 黄兆平厂长 童勤荣 厂长 上海市界龙艺术印刷有限公司 上海市立事化工实业公司 上海市安亭科学仪器厂 上海市施威专用焊接设备厂 上海市雄风起重设备厂 上海市海昌医用塑胶厂 上海市徐浦包装印刷厂 上海市曹杨建筑粘合剂厂 上海市沪江电缆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自立彩印厂 上海市申安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市先锋辐照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化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明电子金属柜厂 上海市崇明特种电磁线厂 上海市新艺印刷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迅电梯配件厂

费全标 张风飞 陆永泉 施桂兴 沈慈宏 夏秋玉 厉瑞亚 金爱华 顾华杰 陈建文 陈国珍 蒋建明 周志清 张金春 范玉章 翁念叔 席小康 董事长 董事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厂长 厂长 董事长 总经理 浙江省嵊州市阳光山庄(市级敬老院)浙江省杭州市儿童福利院 浙江省杭州绿康老年康复医院 浙江省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周铭 张喆

主任 院长

卓永岳 院长 张德生 董事长 鲍

忆 董事长 浙江省金环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宏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黄岩洛嘉塑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煜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白石纸箱厂 浙江省丽水万控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象山名佳针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双飞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夕阳红老年护理院 安徽省蚌埠市东海织带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康麟无线电厂 安徽省蚌埠团结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波 姜飞雄 陈志良 沈耿亮 牟能杰 张建华 高水华 木晓东 柏志荣 梁祚福 干国成 潘长苗 沈持正 谢琼

赵新焰 冯玉侠 刘一兵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总经理 厂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总经理 院长

董事长 厂长 董事长 安徽省蚌埠市德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康联汽车配件厂 安徽省蚌埠市皖北邮政印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胜飞机械修配厂

安徽省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陈 进

董事长 赵佑奉 厂长 郭敬东 总经理 孔

萍 厂长 叶家和 总经理 安徽省天长市弹簧厂 安徽省合肥市儿童福利院 福建省社会福利协会 福建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 福建省中天铜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科化工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新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红邦水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溪柄电站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三达水泥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站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福利企业协会 福建省莆田市泰盛包装彩印厂 福建省莆田市鑫祥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

何维国 尹学萍 鄢一忠 陈新亚 施铁丰 许金和 吴良方 严国民 王加想 陈杰斌 翁仁强 谢兆钟 郑金典 郑国金 吴明武 陈烈志 陈光耀 厂长 院长 会长 主任 董事长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站长 秘书长 厂长 董事长 董事长 福建省南平市森茂精细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社会福利院老年颐养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社会福利院 江西省南昌市民政工业总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民政工业总公司 王孝忠 董事长 周志强 经理 徐辰中 副院长 许建平经理 周林萍 经理 山东省莱河电磁线有限公司 山东省山东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福力胶辊厂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裕兴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恒信动物油脂加工厂 山东省荏平县春华淀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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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庞全岭 姚忠良 赵乐静 孙丕兴 武金峰 刘

强 朱海燕 姜郑林 黄

瑞 王焕成 宋全发 李国强 王尚杰 李成文 周磊 王明成 冯宝全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厂长 董事长 经理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主任 董事长

河南省安阳市丰田冶金有限公司 河南省沁阳市永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金地印刷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黄河软轴控制器有限公司 牛国超 董事长 仁玉良 董事长 董建志 厂长 李红超 董事长 杨长儒 董事长 河南省焦作市鸽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荣军精细化工厂 湖北省武汉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武汉市瑞升特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省大冶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湖北省大冶市有色自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大冶市康宏联营特钢制品厂 湖北省大冶市华锋纸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石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协会 湖北省黄石市晨信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石市黄威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阳新县华丰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福利企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长沙电控辅件总厂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福利院

靳林文 蒯明山 代诗发 胡必俊 沈祥裕 陈干驰 胡汉启 石本家 柯华锋 周新娟 杨百昌 祝焱军 刘汉洲 邹先学 莫

澍 姚泽宇 钟琪

董事长 厂长 主任 董事长 董事长 会长 董事长 总经理 总经理 秘书长 董事长 董事长 总经理 总经理 主任 厂长 院长

广东省广州伟业电装厂

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民硅胶电线厂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来利快食面厂 陈伟刚 厂长 沙吉祥 书记 李志明 总经理 周建文 厂长 刘启洪 厂长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厂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荣盛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心之乐老年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夕阳红老年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江东福利冶炼厂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重庆市渝北区桂湖老年公寓 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联合会 四川省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四川省成都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四川省自贡市老年康乐中心 四川省成都再军爱心护理院 四川省简阳市爱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鑫成鹏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陴县民政局

汤敏辉 杜

勃 苏桂珠 黄华雄 将文锋 潘文兴 古应明 傅金国 周成

刘显明 张晓萍 倪红刚 赵正芳 黄再军 冯寒

王国鹏 雷常发 厂长 董事长 董事长 院长 调研员 会长 厂长 院长 院长

会长 院长 院长 院长 院长 董事长

董事长 科长

贵州省贵阳市社会福利院 贵州省贵阳市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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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中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陈腾鸿

向辉

戚茂君 厂长 刘

訄 科长 钟

洲 董事长 贵州省六枝特区恒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盘水金桥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 云南省昆明知青老年公寓 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福善处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 陕西省西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陕西省渭南市鹏程老年公寓 陕西省渭南市老年公寓 陕西省宝鸡市福乐老年康复中心 陕西省宝鸡市社会福利院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爱心护理院 陕西省西安市金秋爱心乐园 陕西省渭南市社会福利厂 陕西省渭南市光明高新电气设备厂 陕西省燕塔封头管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海润纺织配件厂

惠 杨绪华 李吉荣 段玲英 王富孝 郭军生 侯晓俊 韩小鹏 杨育安 郭加强 刘建荣 张东风 姚丽华 刘晟晔 王苏武 杜学孔 王世斌 董事长 董事长 院长 院长 处长 局长

院长

院长 院长 党支部书记园长 厂长 厂长 董事长 厂长

陕西省西安市西北电缆材料厂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宏达格法玻璃厂 陕西省西安市渭河锻造厂 陕西省西安市华亚电子公司 陕西省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刘小虎 厂长 刘明洲 厂长 孟军柱 厂长 郭永胜 董事长 罗兴帜 董事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垣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盐宁夏金科达印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吴忠市天天乳业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众城煤炭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福利碳素厂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三羊纺织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通达煤炭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万利煤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博大增碳剂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石星威福利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万彪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炭井二矿福利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华荣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嘉信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青岛市社会福利院

刘凤琴 包

均 郭建新 范生仁 张

锋 顾

旭 李

萍 马万寿 朱志伟 刘瑞生 黄万彪 刘长和 杨必留 黄建福 孙杰

张峡江 张成利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厂长 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理事 董事长 董事长

总经理 院长兼书记

青岛市老年公寓 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青岛市博法金属有限公司 青岛市韩发包装厂

青岛市福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张成利 负责人 周建成 副会长 孙绍杰 董事长 李洪涛 厂长 冷

毅 董事长 青岛市海燕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市汇宇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宏泰铜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海斯达包装有限公司 青岛市天富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青岛市莱西市金刚石模具厂 青岛市琴达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市君德家用棉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东川车辆配件福利厂青岛市威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川林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大连市百孚特线缆制品公司 大连市兴强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市富新德包装有限公司 大连市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大连市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大连市瓦房店通达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方林 王

政 李保成 冷

芳 李建修 程绍吾 王先亮 张秀巧 王平旭 焦志强 赵玉山 曹洪波 邢玉恕 王

英 王忠富 陈凤林 李复年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 厂长 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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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军伟 董事长 郑卫宁 董事长

中国社会福利 第2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梁雅方 学号2013077030 通过这一学期对社会福利思想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世界上的各种传统以及现代社会福利思想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对中国传统的福利以及中国近现代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仅谈谈我对中国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解。

一、中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思想

中国传统社会福利思想主要包括儒家佛家以及道家三大类社会福利思想。

(一)儒家社会福利思想。先秦百家争鸣时期即成为文化主流之一的儒家思想,在当时已经显示出完备性和成熟性。在孔子创立儒家学说的时代,社会进步已经提出了对于社会福利政策的要求。早期儒家的文化构成中,已经包含了社会福利思想的内涵。(1)“仁”学一种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道德准则,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孔子道德思想的基点:①“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孔子整个思想中最富有光彩的地方,它在理论范围内把所有的人置于了平等的地位。“仁”的思想,“爱人”的思想,推行至于社会生活,成为种种福利政策和福利行为的文化基础(2)“惠民”孔子学说中体现社会福利意识最为突出的,是“惠民”的主张。惠爱其民,惠予其民,惠存其民。鳏寡孤独 废疾者当享受最高等级的惠爱。(3)“大同”社会理想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4)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政思想孟子把“仁”的原则提升为一种政治道德,并且看作一种执政条件。

(二)佛学的社会福利思想。从西汉晚期到东汉初期,中国文化开始受到一种外来文化的强大影响,即佛教由印度传入中国。佛教传入中国内地后,最早的信奉者多为帝王贵族。

1、重慈悲“生时善恶皆有报应,故贵行善修道”。

2、“悲田养济坊”的社会福利结构 佛文化的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僧尼行乞。佛寺也有施舍的行为。如,佛寺向民间施“腊八粥”。

(三)道教的社会福利思想道德的基本信仰是“道”和“德”,来自道教崇奉的始祖老子所著的《道德经》。“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天、地、人所主宰者,“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取得这种本源的体性就是“德”,体现在人类和社会生活上,就是伦理道德。因此,道教十分重视道德的培养和修炼。道教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继承了原始巫术、神仙信仰、道家哲学、黄老思想,吸收了阴阳五行学说、儒家思想、佛教教义等,源流众多,因而其内容十分庞杂,可以说包罗万象。

从上述思想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福利思想具有以下特点:1.思想内容丰富是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的特色;2.充当维护封建帝王及地主阶级统治秩序的工具室古代社会保障思想的政治特色;3.局限于治标之术是古代社会保障思想的理论特色;4.实践效果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是古代社会保障思想的社会特色。

二、近代中国的社会福利思想

近代中国的社会福利思想主要特点:儒家“民胞物与”、“己饥己溺”、“大同”理想仍是支柱;佛教和道教的慈悲、报应观念融合;接受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这一时期主要有

(一)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酝酿的“福利国家”的宏伟设想。

(二)洪秀全提出了“四有二无”的平等平均的理想社会的福利保障模式;

(三)康有为则构想了“公养”“公教”“公恤”的大同社会理想;

(四)孙中山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集中系统阐述了其以“民本论”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主张,认为国家应当充分运用其自身力量来保障工农基本的社会福利主张,设计了理想的“国利民福”的社会。

综观近代中国的社会福利思想,其具有了近代的现实特点和意义。在延续古老民本思想的基础上融入了西方新的社会福利观,以民为本,关怀民生,改变了单纯恤养的救助方式,而加强了被救助者的技能知识的培养,重视发展实业,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同时将这些主张纳入到改良社会救亡图存的系统工程之中,使之成为解决贫困问题,促进民族团结,改革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当代中国社会福利思想

(一)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尽快解决群众困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政策,采取措施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初创阶段(1949-1957年)(1)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2)发展职业福利(3)建立健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及优抚制度。2.发展阶段(1958-1966年)(1)完善和改进社会保险制度(2)补充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制度。3.恢复发展阶段(1966-1984年)(1)恢复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2)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恢复(3)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职业福利重新得到重视。4.改革完善阶段(1984年以来)(1)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2)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3)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4)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疾病生活保险等都进行了必要的改革(5)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工作也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改革开放后社会福利制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逐步进行改革。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企业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5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

4、假肢科研和生产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

从上面中国福利制度以及相关机构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福利制度正朝着多元的方向发展,这样看来,中国的福利制度正在一步一步的完善,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过的福利制度体系会相对比较完善和全面。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研究 第3篇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 并促进社会稳定, 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挥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劳动力逐渐大量流入城市, 经济及社会政权的动荡及变更逐渐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安定及社会发展, 福利制度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逐渐出现多种不平衡状态。就以我国而言, 随着我国新中国成立及社会主义的不断完善化建设, 社会福利制度也在随着政策及现实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福利政策在保障低收入水平民众的基础生活方面具重要意义, 但在经济体制转型的现代化新型社会发展模式下,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愈加明显, 现阶段的社会福利制度不仅已无法满足我国低收入人群的基础生活保障, 更在社会发展基础上造成国家的巨大经济发展压力, 导致经济及福利之间的矛盾化问题凸显, 故而, 在现代社会转型的基础上,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性探究及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福利制度基础概念

社会福利属社会学范畴, 其概念具有广泛性, 内涵及外延均具相对模糊性。但就综合各学者对于社会福利的研究可知, 社会福利有广义及狭义之分, 广义福利主要指在现阶段社会公众发展的基础水平上为提升社会公民及生活水平所建立的重要社会政策, 狭义的社会福利主要是指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目前以我国而言, 我国对于社会福利的认知同样缺乏完善及有效统一。本文就以社会福利制度角度实现社会分析与探究。

以社会福利制度角度而言的社会福利具剩余、制度及发展三部分特征。剩余性社会福利其功能主要产生于公民在家庭及市场功能不平衡且无法维持生存的基础上, 为公民提供相关以及必要性质的社会救助, 满足自身的生存及发展, 具有一定的救助性、临时性;制度性社会福利制度是对剩余性的延伸及发展, 它可实现与家庭及市场共同承担公民生活保障的作用, 该阶段福利所包含的对象涉及全体公民, 具有相对广泛性特征, 此上两类社会福利制度在具体应用及操作中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主要作用旨在维护社会安定及缓解社会生存压力等方面, 并未涉及发展问题;发展性福利制度主要是对上述两种制度的发展, 该类福利制度多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 旨在为人民服务, 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及社会的发展。因此, 就此上分析而言,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是对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国现实社会下的具体发展及融合, 属混合型及综合型社会福利制度。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及存在问题分析

(二)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始于1951年, 我国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对职工生、老、病、死等福利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 初步形成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至1956年, 该项法律内容逐渐在不断扩充, 且其相关保险范围已逐渐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等阶段, 参保职工人数也进一步增长。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初步建设包含农村及职业福利等方面, 其中,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背景进行组织及实施。1956年的《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于缺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的社员生活予以照顾, 开展了合作医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动荡及发展, 1957年至1983年间, 我国社会福利发展受到一定的波动, 经历了发展、受挫及恢复三阶段;后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改革, 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 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已逐渐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 因此我国逐渐开始对社会福利制度予以改革, 其改革重点首先主要放在社会保险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中, 后在职业福利方面, 我国注重对现代企业制度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职业福利制度的建设, 建立了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并将医疗、工伤、养老等纳入其中, 严格划分保险费用及福利费用。

我国建国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 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多分为见过初期及50年代中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阶段。建国后, 民政部门将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事业统称为救济福利, 其宗旨主要为解决战争多残留的基本生存问题, 而50年代末期, 二者相互分离, 福利事业逐渐在政府引导下由单位向职工提供生活福利。

于1955年之前, 我国政府并未设立专门的福利机构, 重点工作多由内务部负责, 1955年, 政务院开始对不同群体具特殊困难需求做独立及具体安排, 后撤销地政司、户政司等将其所负责业务归入民政司, 社会福利事业逐渐独立, 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建立以单位福利为主体的福利制度, 由政府统一领导;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在市场经济下逐渐形成社会福利为主体制, 逐渐以民政部为主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 其本质是为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困难, 社会福利项目提供主体逐渐由单一政府向政府、社会、家庭转变。

针对以上总体而言,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是以企业及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传统型福利制度, 因此现代化的福利制度需注重对国家、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重新整合, 不断结合现代市场发展机制, 促进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性建设。

(二)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 正式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单位福利制度向国家、社会、个人协同承担制度转型, 矛盾和问题叠加时期。从宏观层面来看, 主要有:

1. 基础制度体系缺乏完善性

目前, 就社会福利制度而言, 我国并未对其基础概念予以完善性认知。国际对于社会福利的认知包含社会保障, 而在我国却将保障作为福利制度的最重要因素, 范围大小划分及界定与国际社会福利划分正好相反, 因此对于二者的理论性认知混乱直接导致我国实际制度建设矛盾不断凸显。目前,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社会救助、保险及福利等等, 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最主要位置, 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 我国社会福利多面向特殊群体且工作层次较低, 因此与当初所设定的具体目标具有极大的差异性。

2. 范围小, 作用局限性较大

目前,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制及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模式也逐渐呈现较大变化, 传统社会福利制度多以国家及相关单位为主体体系,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逐渐国家——社会福利为主体系, 但就目前而言, 该体系社会福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 仅有少数人可获得相应的福利, 而多数人均无法享受社会福利。我国人口基数较大, 社会逐渐呈现老龄化发展趋势, 因此我国老人福利问题将成为未来社会中重要保障及思考问题之一, 同时全社会看病难问题也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中难以解决的难题, 医疗保险改革导致医疗费用急剧升高, 基本医疗保障问题逐渐凸显。

3. 政府职能作用较低, 社会化机制难以完善建设

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化的基础上也逐渐呈现较大的改变, 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体制以国家、集体为单位及主要形式, 制度的实施主要需依靠政府及中央, 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 国家及政府部门的责任逐渐减弱, 导致原有福利急速流失, 社会化及市场化福利逐渐被统一, 因此导致人们对于社会福利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 社会各组织及各部门的有效性及功能性难以实现完善化应用, 社会福利机制难以有效建设。

4. 福利发展不均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直接导致城镇及农村所施行的福利具有较大差异性, 我国城乡经济及社会福利制度城乡分割现象逐渐严重, 城镇的基础福利设施、福利发展水平等均高于农村地区, 城镇福利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更易实现操作及发展, 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体系均已逐渐实现完善性及平衡化发展, 而对于农村地区而言, 我国各地农村区域社会保险体系中均仅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较快且其发展水平较高, 已逐渐实现大范围居民及大面积区域覆盖, 而体系中的其他发展均较城市区域落后。

除以上不均衡发展情况之外, 我国福利制度在设计时与就业之间的相关性较密切, 导致就业及失业人员之间的福利差距进一步扩大, 以我国现阶段的传统社会福利而言, 其设置宗旨便是以城镇就业人口为基准从而形成存在于企业及单位之间的福利体系;公众一旦就业, 便可享受以自身所在单位为基础的医疗、住房等各方面的福利, 而未就业的家庭或人口则只可享受最低水平的福利保障, 该类福利制度虽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性, 但却难以有效实现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及系统分配功能, 阻碍社会经济有序化发展。

5. 社会福利制度立法制度滞后

法律法规的建设及完善是社会有序发展、维持社会发展和谐的重要建设项目之一, 我国自社会福利项目开展以来便逐渐开始重视对社会福利立法制度的探究, 但就现阶段各法律制度而言, 目前的法律法规仍缺乏完善性及系统性, 难以为社会福利发展提供有效建设基础。目前我国社会福利立法层次多停留在少数特殊法律之上, 且多数法律均多停留于宏观引导, 而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及实施项目等均未予以有效性确定, 因此导致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在管理及发展过程中问题频频出现, 难以实现高效建设。

三、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破解难题分析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迎来“十三五”发展期, 是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也是建立体系完整、功能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社会福利制度关键。这给建设社会福利制度创造难得历史机遇。但是目前,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着重解决突出问题诸多。

(一) 老龄化社会问题逐渐凸显

目前, 我国已逐渐呈现老龄化发展趋势, 据相关统计研究表明, 截止2014年底,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人, 占我国总人口的7%, 标志着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老年人增长速度及空巢老人的比例逐渐增加, 因此向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及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退休人口逐渐以较快速度递增, 养老保险速度也随之增加, 而目前我国虽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建设, 但多数劳动者养老保险仍未落实, 而在医疗领域方面, 老年人是医疗消费及医疗保障重点对象之一, 而就以现阶段而言, 我国医疗保障仍存在较大问题, 各方面建设及发展仍较落后, 因此造成各类社会问题凸显;目前,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 我国老年人所需要的护理性社会服务逐渐增多, 但目前我国老年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均较少, 因此难以满足现代发展需求。

(二) 贫富差距加剧的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 我国贫富差距非常严重, 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渐增大, 弱势群体心理及生活与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相对差距性, 导致弱势群体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及矛盾逐渐增长, 影响社会的稳定及有序化发展;同时贫富差距的持续化发展导致社会底层及中层数量庞大, 发育不良, 影响社会良性发展, 因此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化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三) 城镇化造成土地非农化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城镇化的不断建设, 农用土地逐渐非农化,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脱离土地其生存基础条件被剥夺, 同时不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导致农村人民生存保障被剥夺。目前我国农村已逐渐建有基本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 但此类福利制度无法实现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产生生活保障功能, 多数失地农民在发展中仅可依靠政府的征地补贴维持生活, 但后续生活用度无法保障;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众多, 家庭收入来源增长较缓, 老年人生活越来越需要政府福利政策的支持, 同时在城镇中工作的农民在长期二元城乡分割以及自身素养的缺乏下导致农民在城镇就业困难, 医疗、工伤等福利保障更加困难。

除以上问题以外, 还有其他不少问题, 根据新华社北京2016年1月29日电报道继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创下1991年后首度个位数增长记录后, 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2217亿元, 增幅进一步放缓至8.4%, 同口径增长仅5.8%, 比上年回落2.8个百分点, 并低于年初预算目标。2016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十三五”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确定为6.5%。在这样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下, 增加社会福利投入难度加大。

四、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深化改革路径研究

(一)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提高顶层设计合理性, 促进制度安排科学化发展

现代化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需在现代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社会福利系统, 实现对具有我国特色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完整的社会福利体系在建设时需包含教育、医疗、环保等等方面, 满足系统内部各方面的具体需求, 其中主要包含主观及客观两部分内容, 主观福利主要是指非物质福利, 主要以精神或文化层次为主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而客观福利主要包含物质方面的福利服务, 是从物质方面可实实在在改善的服务;同时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包含社会保障、救助及福利服务三体系, 其中, 前者主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提供生活基础保障, 而社会救助主要是指向贫困或特殊人群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则主要是指向特殊群体提供相关福利服务。除以上三体系之外, 我国还应加强对住宅、职业等等非保障性社会福利体系的完善与建设, 在保障人们基础生活水平的情况下, 实现对社会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升。

(二) 加强政府主体作用, 提高财政投入力度, 促进政府托底化发展

社会福利初始于欧洲, 随着欧洲各国对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及发展, 各国政府于社会福利领域的职能作用已逐渐明显, 在国家干预的背景下, 欧洲福利制度下的各国经济发展增幅均较明显。目前, 我国发展国情与当时欧洲国家国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国家经济发展增幅逐渐明显, 经济发展势头良好, 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故此情况下, 我国政府部门福利领域职能的发挥便具有一定可能性。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的职能作用, 承担社会保障中所必须的相关责任, 从而不断促进我国社会福利的完善性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

首先, 我国政府部门相关职能作用表现在资金的投资及建设中。据研究表明, 我国2014年财政收入已达140350亿元, 较2013年增长11140亿元, 虽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财政收入直线增长, 但相对于各国家而言, 我国国家财政所应用于社会福利建设中的支出比重较少, 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在医疗、基础保险及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的建设, 不断实现社会基础保障的完善性发展;同时我国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社会福利运行中的项目执行、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实现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规范及制约, 因此可设置独立基金管理及监督机构促进社会福利的有效运行及操作。

(三) 加强多层福利机制建设, 整合社会和市场资源利用率, 促进社会福利协同化发展

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政策实施基础上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市场可利用自身的竞争化及选择化机制有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因此在政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下, 我国应加强市场机制的应用。首先应不断实现福利社会化, 改变投资主体单一情况, 开辟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多元投资渠道, 加强管理、服务方式社会化及多样化发展, 促进运行机制市场化及服务队伍高素质建设, 不断促进福利保障的完善性发展;其次应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在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过程中, 加强商业保险的发展, 贯彻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从而最大化满足各收入阶层人群保险需求, 减少个人风险;最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储蓄类银行业务逐渐快速发展, 因此基于此,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需加强商业保险推广, 不断采取各类形式提升公民保险参与积极性, 促进社会保险形式及发展的完善性, 实现福利制度有效建设。

(四) 加强农村福利制度建设, 提高覆盖率和保障力, 促进均衡化发展

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与城乡福利制度建设共同组成我国社会福利制度, 农村福利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应用意义, 在城乡二元社会社会结构基础之下, 农村福利制度的完善性建设有利于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 因此基于此我国应不断加强农村福利建设, 首先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而言, 农村养老及医疗保险已逐渐呈现良好发展基础, 因此该二者可继续施行, 以养老保险而言, 若个人可承担部分资金则该福利可由国家、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资金, 若无资金承担能力则可由国家财政部门代替支出, 加强医疗保障合作模式建设, 解决农村“看病难”问题, 缓解农村医疗资金压力;除以上基础福利措施之外, 我国还应针对各地农村福利事业的基础发展对其予以长远规划, 加强农村扶贫补助及教育福利等的建设, 逐步促进农村社会福利的完善性建设, 促进城乡及农村福利的均衡化发展, 减少社会风险产生。

(五) 加强社会福利制度法制建设, 依法推动社会福利建设, 促进法制化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及改革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 社会福利所包含的项目及人员类型较多, 因此若要实现合理化发展便必须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化发展。目前, 我国社会福利立法制度仍存在较大问题, 项目及规定缺乏相应合理性及关联性,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故首先, 我国需加强社会福利基础法律制度立法, 制定社会福利基本权利法以及单行福利法, 对所包含的权利相关主体权力进行系统划分及明确规划, 在此基础上制定社会福利法, 实现社会福利法律完善制定;其次还应加强对社会福利法制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多因历史因素导致其一直以社会保险体系为建设核心, 具有相对单一性, 无法满足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普遍性需求, 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社会福利各形式的立法建设, 有效实现福利形式的普遍性发展;最后, 我国还应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匹配立法制度建设, 社会福利涉及我国社会各方面, 与社会其他项目具有相对关联性, 因此在发展及建设中可与其他制度配套实施, 从而实现福利制度的完善及完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在现代社会发展中需重视人的需求, 满足人的发展要求,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作为我国国家重要制度组成部分在社会全面及和谐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在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 仍存在基础制度体系缺乏, 范围小、作用局限性较大, 政府职能作用较低, 社会化机制难以完善建设、福利发展不均衡, 相关立法制度滞后等问题, 因此基于此, 我国需注重社会公平, 注重社会现实思考, 在现有发展基础上合理设计社会福利制度, 完善基础体系建设, 强化政府职能作用, 合理应用市场机制, 加强福利保障建设, 加强社会福利制度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福利政策探究, 降低建设成本, 促进完善社会福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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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儿童社会福利现状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残疾儿童;现状;社会福利;普惠型

中图分类号:G81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345-02

一、中国残疾儿童现状

(一)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比重少,农村占百分之八十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我国0-25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总人数为784万人,占全体残疾人总数的9.44%。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我国在残疾预防和康复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给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预防和康复工作也带来了持久的动力和支持。

同时,与我国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相适应,我国0-25岁残疾人中,81.25%在农村,18.75%在城镇,表明我国的残疾儿童及青少年问题主要在农村,反映了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残疾预防意识不够高、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欠缺等实际情况。

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作为残疾人的一个群体,其生理、心理特征与其他年龄阶段的残疾人具有较大差异。他们正处于身体机能不断成熟、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他们有着不同的身心特征与服务需求,只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的满足他们的需求,有助于他们尽快更好的融入社会。

(二)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类别集中并等级较轻,社会障碍比较明显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中近八成为智力、多重或肢体残疾,残疾类别相对集中,而无论什么类别,总体看中、轻度比例超过六成,等级较轻。但在理解与交流、与人相处和社会参与三方面的障碍较明显,参与社会能力相对薄弱,说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生理残疾,限制了其交往的范围,影响了其融入社会的能力,需要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交往给予更对关注。

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残疾群体,其社会活动参与能力不仅体现他们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状况如何,更体现出他们能否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以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关爱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关心,更需要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鼓励更多的人去关注并加入到残疾人福利事业。

(三)义务教育在学率不足七成,失学原因身体是关键

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情况,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是否均衡,教育资源分布是否合理等问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6-14岁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学率为63.19%,2009年上升到69.5%,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55.25%),有了较大的提高,更大程度上实现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扩大了义务教育在残疾儿童青少年的覆盖面。

但是,与全国6-14岁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不足七成,仍然处于较低水平。2009年监测数据表明,由于自己身体状况的限制而未上学的比重达66.1%,附近无特殊教育学校而没有上学的位于第二,占23.9%,凸显加大康复工作的力度,帮助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克服身体障碍,是促进教育公平的第一步;此外,重视特殊教育培训格局的可及性,认真落实全纳教育理念,也有助于残疾儿童平等享有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供养主体以家庭为主,需要国家社会扶持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0-18岁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八成为父母,15-25岁残疾青少年的收入来源近九成半来自家庭成员,表明我国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监护责任和经济责任主要在家庭,这有利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但是,残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占到全国居民家庭平均水平的53%左右,经济状况严重影响到该群体生活水平和保障状况,进而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未来发展有较大影响。

儿童和青少年作为祖国的未来,本来就是全社会共同关心和重点关注的人群,而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作为其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得到各界的关心和照顾。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保障及发展,是残疾人事业和实际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有助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自助独立、自食其力、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高生存质量,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以及更好地融入社会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残疾儿童福利现状

(一)残疾儿童的康复和保护。在康复方面,建立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我国利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开展社区康复,使城乡基层的大多数残疾儿童能够享有基本的康复服务。同时,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了由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康复领导小组,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共同制定社区康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另外,我国十分重视残疾儿童的保护,努力为残疾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适用于残疾儿童。该法还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二)监护养育。除了政府和社会建立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外,我国还积极开展公民收养工作,使这些丧失家庭的儿童重新得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现阶段的孤儿监护养育办法是;一部分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收养孤儿、弃婴并监护养育,直至他们长大成人,对监护养育的痴呆和重残孤儿实行终身供养;另有一部分是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采取分散供养的形式,分散在社区群众家中寄养,福利院对其实行监护;还有一部分由国内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少部分被外国公民依法收养。

三、中国残疾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第一,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残疾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巨大,从不同程度、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和不同领域制约和影响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状况和发展方向。同时,与宏观的国际环境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国际惯例相比,中国残疾儿童福利发展的影响也是缓慢和分散的,有时侯甚至是积极性与消极性影响并存共生。第二,中国法律框架与政策类型繁多,不利于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国家意志的充分体现,严重影响政府及时回应残疾儿童的需要。第三,城乡之间巨大多样制度差别,人为导致城乡残疾儿童福利的差异,人为制造儿童福利领域中的制度化不平等,人为将残疾儿童少年分为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群体,。因此,城乡二元残疾儿童福利制度成为全民性和一体化残疾儿童福利制度发展最大体制性障碍。第四,残疾儿童福利政策与服务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残疾儿童福利政策、服务在整个国家社会福利政策、服务体系中所处地位偏低,难以发挥基础和核心的作用。

四、中国残疾儿童福利问题的解决建议

首先,以儿童特点为导向,康复服务优化专业性和持续性。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由于其体格和心智发育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在医疗康复和社会参与方面同时面临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因“不成熟”使其可以通过有效的医疗康复,完全或者部分削弱残疾的障碍。另一方面,作为“儿童”,他们与残疾成人有不同的心理特点和需求,不能像成人一样知道忍受康复痛苦的必要性,主动配合康复的进程和要求。因此,残疾康复工作,应该以儿童特点为导向,对于儿童的特殊心理需求、玩乐和情绪化等特征给予足够的重视,综合采用治疗、护理与保健、娱乐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康复手段和康复模式,保证康复训练的持续性,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其次,建立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偿机制。我国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尽管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需求之间依旧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保障及发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生活救助问题。生存问题没解决好,康复问题将会受到影响,教育问题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保障及发展最应该关注的是生活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培训三个问题。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急重先行的原则,选择当前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逐步、分阶段在全国建立起重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生活津贴,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生活扶助措施,通过政策赋权及实践,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未来生存与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有助于缓解残疾家庭的经济压力,更好的补偿残疾家庭的抚养成本,提高残疾家庭的生活质量。

结束语:由此可见,我国的残疾儿童福利现状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只有逐渐拓展残疾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坚持家庭、社区和福利机构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发挥政府和社会的主导力量,才能更好的推进中国残疾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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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福利思想 第5篇

[摘要]中国传统的福利思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天子的“德政”和民间的“宗法”制度是传福利制度的两大基础。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时,不能忽视自身传统所提供的独特视角及有效经验。

关键词: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制度;德政;宗法;宗族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相应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也积极推进社会福利政策,并多方位借鉴和引进西方的福利思想与措施。在反观西方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发扬中国古代传统的福利思想与理念。毕竟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又维系了数千年封建体制的国家。正是因为儒家倡导德政理想,中国历代政府都以长治久安为目的,始终关心百姓的的社会福利,其中的施政措施及蕴含的社会福利思想至今仍影响着当代中国,并对我国推行社会主义福利政策大有裨益。

一、德政:福利社会的理想

虽然福利的概念是近代从西方引进的,但中国历代统治者对社会福利的实施由来已久,各派思想家也都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社会福利思想。诚然,维护政权稳定,粉饰太平现象是当政者的现实目的,但借着与传统天命的贯通,德政作为一种社会理想更有一种超越现实的意义,并始终鞭策着当政者致力于百姓的社会福利。

民国以前,对天的敬畏一直广泛存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尚书舜典》曾记载帝尧“乃命羲和,钦若昊天”。这种“天”是带有意志的人格神,主宰着一切自然的变化与人事的祸福。周人认为人事的一切运作都出于天命,人受命于天,天子禀天命掌管天下,而人也源于天命。周公又进一步对“天”加以概念性的总括。他认为“天命转移”“惟德是辅”,也就是说天命是以人君的德行为转移的依据。这样“德”成了“天”的注解,所谓“敬天”就转为“明德”,“天”与“德”具有了同一性。因此,天子禀承“天命”即应施行“德政”,否则,便违背天意而终将被弃。

如此,宗教观念上的敬天推衍出伦理观念上的明德,上天的意志从而有了明确的伦理内涵,并最终成了民意的终极支持者和最高代表。《尚书泰誓》就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思想,于是,对天命的顺从最终便 落足于“保民”称王。这种民本、德政思想为历代思想家继承,从而为社会福利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

春秋时期,管子提出了具有强烈民本色彩的社会福利思想。他认为民委君之本,治国之道在于“顺民心”,而其首要则在于富民。因为民富则易治,民富则国强,民之贫富关系到社会的治乱与国家之兴衰。在管子学派的重民思想中,还有颇为丰富的社会救济和福利思想。《管子五辅》篇指出:“养长者,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管子入国》篇中,则记载有“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福利思想及其举措非常具体,如“老老”,即指国家设立掌老之官,专门负责老年人的养老事宜。其细节为:凡年纪上七十者,一子不征,每三曰国家赠肉一次;八十以上者,二子不征,每月有馈肉;九十以上者,则全家不征,每天有酒肉供养。再如“恤孤”,即国家设掌孤之官负责孤儿的福利工作。凡领养一名孤儿的家庭,一子无征,领养二名孤儿的家庭二子无征,若领养三民孤儿,则全家不征。掌孤之官要经常过问孤儿的状况,“必知其饮食饥寒,身之月脊胜而哀怜之”。[1] 孔子出于“为政以德”的思想,称管子所行之政为德政。在他心中,德政的典范为大同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能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也,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2]这里的大道即为天道,其在人间的流行便是大同理想:一个人际融合,经济互助的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保障,从幼及老,乃至鳏寡孤独废疾者,都有所养。

孟子对德政作了更为具体阐述,他认为君王应该推其本身的“不忍心”之心,施行“不忍人之政”,即“仁政”。在孟子的仁政思想中,对弱势群体的关顾和救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他认为仁政应以此为先: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3]此外,孟子认为,使人民保持一定的私人财产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而,他提出“制民之产”,并以西周的井田制为范本,构建了一个“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乡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和睦”[4]的小农经济的蓝图。

此外,墨子的社会福利思想也很丰富,他指出“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食”[5],并希望能够予以切实可行的救济。在这些民本、德政思想的影响下,历代政府都以振灾济困为己任,并建立起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汉代设常平仓平抑物价、备荒振恤,隋代“民间寄纳在官”的义仓则在政府的监督下直接承担着地方的振恤责任。以后,养济院、慈幼局、漏泽源等社会救济与抚恤事业纷纷成立。

可以说,管子、孔子、孟子、墨子等古代思想家很早为我们建构了福利社会的雏形,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国历代的社会福利措施。尤其是大同思想对我国后来的社会福利思想及实践有着极大的影响。

二、宗法:福利社会的渠道

现代社会是以行政手段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向社会推行具体社会福利措施,为了有效地福利资源的分配,又设立专门机构来提供有效服务。于是,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机构因而诞生。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福利资源流通的渠道有一套有效而便利的方式,即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宗族制度。宗法制度从西周建立以来,一直绵延至今。作为一种基层组织,它在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前文已述,远古以来中国人一直存在着对天的敬畏,这种天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也是天地万物、宇宙生民的源出者。《泰誓》上宣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禀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这里以天地为万物之“父母 ”,强调一种源出于亲情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是对人而言,因为人为“万物之灵”,是天地中最为尊贵的。这种以天为人父母的天人观,到殷周时期进一步发展为天帝—天子—庶民的三级关系。殷人主要以“帝”来称谓上神,出于对 “帝”威望的借重,在廪辛、康厅以后的卜辞里,开始出现对死去的人王称“帝”的记录,从而有了人帝与天帝之分。西周代商之后,正式确立了嫡长子的传承制度。人帝被视为天帝的嫡长子,即天子,秉承天命管理被视为天帝庶子的下民。

周公建制时,把天帝—天子—庶民三级的人伦关系加以泛化,由此形成了后世所说的宗法制: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百世不变;庶子受封为大夫或诸侯,相对于周王而为小宗,在其封内又为大宗;他的庶子又受封为卿大夫,相对于诸侯为小宗,在其宗族中又为大宗。如此逐层递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以周天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系统。

虽然西周血缘性的分封制以后由秦朝地方性的郡县制取代,但宗法意识却深深根植于中华大地,中国民间的基层组织,仍随处可见聚族而居的乡民。他们以男性血缘关系为主,基本上一个自然村落的村民都同姓,并拥有共同的祖先。在民国以前,这些自然村落都实施着宗族内部的自我管理。这些宗族组织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纽带,一方面承接着大部分地方性行政自制功能,一方面,又维系着宗族内部的社会福利与教育事业。可见,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福利实施的直接网络,在封建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首先,整个社会的福利网络是以宏大的宗族为基础,宗族如一个大家庭管理着人们日常的行为,也起着强大的经济保障功能。政府一般只到县级,基层的组织是宗族。政府的救济活动通过宗族很便利的实施下去。第二,在水旱灾害来临时,宗族内部协同抗灾,这是个体力量所难以达致的。同时,宗族自身为贫苦无依者施行救济。第三,族田族产的收入除用于祭祀先祖外,还用于文化教育与福利事业。第四,彼此间的守望相助以亲情维系,为社会福利体系提供了第一道网络。

自西周以后宗法意识深深地浸透于中华文化的血脉之中,其后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性质基本上由此确立。古代中国并据此建立了日益完善的保障体系,把整个社会置于一个温馨的大家庭中,由此自近及远地扩散社会保障系统。家是个体生命最终与最基本的保障,而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是扩大的家,家是缩小的国,这种国家观奠定了传统福利思想的基调,同时也规范了传统社会福利实施的渠道。

三、评鉴:中国福利化的当下思考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贫困者的救助是人类有史以来始终存在的重要话题,各国对此都有很多经验流传下来,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实施社会保障的最直接渠道。中国传统便流传养子防老的观念。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崇尚的理想是“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但实际存在于民间的仍主要是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在代际间存在一种互惠关系,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抚养照料他们;及其年老,子女反哺,在感情、经济上支持、赡养父母。子女,尤其是儿子,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便意味着一种年老保障。因为在当时的社会,人力直接代表生产力;子女越多,经济越有保障,得到赡养的机会与可能性也越大。

家庭是社会的组织细胞。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总是要在家庭生活中得到反映。同时社会各个家庭生活的情况如何,对整个社会生活又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所以通过协调家庭关系,进而协调社会关系,以致于使国家、社会生活形成和谐稳定的格局。中国人极早便窥见这一道理,所以,在远古就从天人关系中体悟出人伦之道,并以此来建构整个社会,使得国与家成为一体。如此,社会福利以亲情、血缘关系来维系,家庭之间的互济是最直接而普遍的社会保障网络,即便是政府也以民之父母的身份施以救济,而整个社会则以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为指归。可见,对家庭与家族的注重构成中国传统福利思想的特色,这一思想传统使得平民阶层之间的矛盾内部化,同时对内部关系的维系与调控便成为一切施政的主要纲领。中国历代政府都以民之父母自视,对社会大家庭的稳定与成员的福利十分关注。所以,很早就有较完备的福利思想与相关政策。如《周礼》中就载有“荒征十二策”以应灾祸,前文所述管子提出的“九惠之政”对贫困残弱者的救济已细致入微。正是这一点保障中国封建社会具有超强的稳定性,能绵延数千年并影响至今。

当然,中国封建社会的“赈济制度”、“养恤制度”的弊病也不少。比如,主持养恤者的营私舞弊,施粥的范围有局限性和灾民集中易流行疾病等[7]。此外,中国传统的社会福利思想也过于注重社会成员间的均贫富,对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注重不够。从历代思想家的主张可以看出,他们的理想往往是以实行“小国寡民”、“耕者有其田”、“老者有所养”为目标。政府施行的救济以宗族为依托在便利的同时,也导致区域自治自足,地方保护色彩较浓厚。进入工业社会后,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有北欧、英国的福利国家型,也有美国式的纯粹社会保险型,以及德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型和新加坡、智利式的公办自我保障型。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保障问题时,现代社会考虑的因素也较全面,既有出于道德准则上的原因,认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又有出于发展经济的一些理论,如:分配理论,注重资源调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考虑,直接关注的是社会稳定;但也不忘从更高一层涵义上考虑,把社会保障的发展作为我们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

中国传统的社会福利思想与现代福利思想相比,显得相当狭隘,我们要建立现代化的福利保障体系,向西方模式的借鉴与援引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经济市场化所要走的必由之路。但我们需注意,所谓现代的福利理念(实际上也就是西方的福利理念)也有其自身弊病:即福利成为政府某方面职能,缺乏整体性。此外,过于强调政府行为,也极易产生对受助者的侵权;同时也容易忽略对弱势群体精神的照顾和支持。尤其是对于受助者来说后者往往是更为关键的问题。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方向 第6篇

育龙网核心提示: 首先提出对社会福利涵义及特征的界定,然后总结了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进程,最后根据上海、香港和其它国家的经验,首先提出对社会福利涵义及特征的界定,然后总结了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进程,最后根据上海、香港和其它国家的经验,提出笔者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呈现出制度化再分配与补缺型并存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

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1社会福利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笔者把它界定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社会福利有三个本质特征:

脆弱群体优先。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脆弱群体,他们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满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顾服务,也包括身体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满足这个群体的需求,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福利性。对受益者个人来说,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费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费,这无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费用比较高,但只要未达到该项服务的市场价格,则仍然存在着福利性,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福利的标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就超出了社会福利领域而属于经济领域。

服务性。“社会福利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主要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福利的特点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务的主体和资源是社会化的,但服务的对象和方式却是个体化的,必须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具体的特点和情况,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服务。

2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它呈现出一种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是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福利模式。这种模式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联。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这种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国家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业人口如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接受着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和救济,属于补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为覆盖的人数极少,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是处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在农村,我国的社会福利是典型的补缺型的集体福利模式。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村的社会福利承担责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对农村的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由于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农村集体所办的福利只能覆盖少数“三无”人员,而且福利待遇处于社会救济层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包揽、高水平的城市福利与项目残缺、救济型的农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这个过程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发端,然后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社区服务,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3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

根据本文对社会福利涵义的界定,充分借鉴和学习以上几种制度的优点,笔者初步形成了对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它包含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3.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当然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作为非营利机构,最关键的问题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性是所有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特征。民营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实行委托经营的办法,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进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经营的是非营利的福利事业,政府就不应该再收什么经营承包费用,否则这种费用最终会转嫁到福利服务的对象头上,这与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当然,根据香港的经验,有一小部分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是不能民营化的,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具有强制性或者政策性较强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民间机构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分为民政部门办和社会办两大类,然而社会办却不等于“民办”和“非政府办”,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中,有一部分如乡镇政府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机构其实亦属于政府办的范畴。此外,在我国,很多社会福利机构虽然主要是运用社会资金兴办的,但整个兴办过程,如倡导发起、组织建设和经营运作要么由政府机构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机构很深的影响。而真正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与国办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首先要对现有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实行“去政府化”,将政府从这些机构僭取的权力归还给它们,使这些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真正“社会办”,成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其次,政府要给予民办福利机构和国有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空间。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 为了体现出福利性,应建立面向所有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的政府资助制度。这种资助制度对各种所有制、各种主体和形式的福利机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各个福利机构服务项目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定。同时,为了与政府补贴制度相衔接,政府资助的总体水平较低,只占各种福利机构建设和运作经费很小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渐加大对福利机构资助的力度和份额。

3.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做法为,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制,并依据福利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水平。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然后包括受到补贴和没有受到补贴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福利机构,购买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务。从而在福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引进市场机制,在福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促使福利机构提供廉价、优质、高效的服务。

3.5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

比如由政府办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就属于此类。此外,实行政府补贴制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而引进竞争机制。但如果服务对象本身缺乏选择能力,同时又没有抚养人或监护人为他选择,例如孤儿和精神病人等,也应实行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因为服务对象没有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在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约束和监督情况下,福利服务机构很容易降低服务标准,忽略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表现的监察,加大对服务质量考核的力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

来源: 作者: 日期:10-06-24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就为世界所瞩目。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这一过程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是同步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城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继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适用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残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的项目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与前项内容比较,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既体现公平与效率,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1.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取支取。截止2005年3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554万 [1]。

2.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1998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该决定明确了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2708万人。其中,参保职工人数为9238万人,参保退休人员为3470万人 [2]。

3.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在1986年和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441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1万人 [3]。

4.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该条例对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7009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29万人 [4]。

5.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待遇。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4488万人 [5]。

6.社会救济方面。国家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弱者,为了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的生活,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根据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据统计,全国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1998年为184万人,1999年为266万人,2000年为402万人,2001年为1170万人,2002年为2064万人,到2003年9月底为2180万人 [6]。

二、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问题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它关系到社会成员中有多少人能够直接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低。例如,在社会保险五险中,养老保险是参保人数最多的,但也只有16554万人,而我国城乡就业人员为73740万人,其中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等于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之和(第一产业从业人数为36870万人,占50.0%;第二产业15780万人,占21.4%;第三产业21090万人,占28.6%。资料来源:http://.)。从上述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与从业人员的人数相比看,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很低。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大。因此,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比较低,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个人账户与社会保障基金问题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采取的筹资和管理模式(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正式规定。具体的操作是:为每一个职工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的缴费一部分归为社会统筹,另一部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但在这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回避的矛盾和问题,最突出的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实现个人账户以后,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同而出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针对这种情况,考虑历史遗留的问题,目前对不同年龄的职工采取了不同的办法来计发养老金,也即所谓“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由于“老人”和“中人”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并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实际上,对于这两部分人的养老金问题,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积累来支付,甚至动用“新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填补“老人”的退休金,其结果是“老人”“中人”的账户是空的,“新人”的账户也是空的,再加上一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或拖延缴费,这就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如果空账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下来,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分劳动者予以补偿,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三)就业与失业保险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今后的若干年内,就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最大的难点。目前我国就业主要面临着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据估计,现在我国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就业机会是900多万个,但竞岗的人数是2000多万。到2005年3月底,全国共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2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如果加上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失业率可能超过10% [7]。今后10年,还将有1.5亿-2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向非农行业和城镇转移。此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就业矛盾的焦点。

(四)城镇贫困人口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扩大。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但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而且还在快速扩大。衡量收入不平等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左右,而且居高不下,城镇20%富裕家庭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67%以上,城乡实际收入和福利差距接近6比1,城乡平均有20年的收入增长距离。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来源不足,保障的标准较低。全国低保全年支出约150亿元,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水平从高的约300元到低的不到40元不等,全国人均为55元 [8]。实施范围有限,仅限于城市的低收入人群,广大的农村贫困人口还未能包括其中。

(五)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同样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点。农村养老问题如何解决,这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问题。我国有8亿多农民,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也会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不安全隐患。上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民养老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后随着土地和收入分配旧体制的瓦解,赡养老人的责任又转由家庭来承担,但由于制度的变迁,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正逐步弱化,建立适合当前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六)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目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如养老保障问题,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群体归民政部门负责,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既缺乏宏观协调,又缺少综合平衡,同时,又加大了管理成本,阻碍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

三、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要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保险方面,应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并最终包括一些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开支,建立完善的对贫困居民的救助制度,应进一步放宽救助条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使社会贫困人口都因此而受益。在社会福利方面,要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改革现行的福利体制,重整福利资源,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让全体国民都能够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以政府为主导,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起主导作用。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还可以考虑开征消费税、遗产税等;还可以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制度保障,需要在立法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予以规范,特别是要严厉制裁拖欠和逃避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既要考虑安全,又要考虑效率,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值。要实现安全和效率的目标,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同时需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运作,可以采取信托投资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使其在法律上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此外,应当采取组合投资的模式进行投资,以降低风险,又保证必要的投资回报率,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效率。

(三)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行。就目前而言,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引导、鼓励措施推行养老金计划,关键是要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提高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放宽养老金资本市场运作的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加者,待条件成熟后,逐渐从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过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应当以传统的养老模式为主,继续实行农村五保户供应制度,同时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达到一定经济条件后再实行养老金计划。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条件实行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四)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20年,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未颁布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只颁布了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种立法滞后的现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使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下有效运行。此外,还需制定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惟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中美残疾人福利制度对比/王安

2007-05-12 众所周知,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它的残疾人福利制度在西方发达的福利国家中虽不是最好的,但有一定代表性。通过研究我国(特别是上海地区)和美国的一些福利制度,笔者发现美国残疾人福利制度中既有可供我们参考、学习的先进理念,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中美两国的残疾人津贴、康复制度有很强的可比性。下面就从这两方面展开对比研究。

第一部分 中美残疾人津贴对比

一、美国残疾人津贴

本文谈及的美国残疾人津贴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和补充保障金两种。

(一)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

1、申请与发放。(1)申领保障卡。残疾人应到最近的社会保障办公室填写社会保障申请表。在申请社会保障卡时,可同时申请补充保障金。(2)政府认定。在美国,各州都有一个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该机构将派出一名由外科医生、心理医生和残疾评估专家组成的残疾认定小组认定此申请人是否残疾,另外各州还设一个监督部门定期抽查残疾认定是否公正,并有权推翻残疾认定服务机构作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对残疾认定持有疑义,他可以上诉并提供新的证据要求重新认定,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将派出一个特别小组对他重新进行认定。他还可以继续上诉,联邦申诉办公室的上诉委员会将予以受理。(3)经费来源。残疾人保险金的主要来源就是联邦收入税(通过联邦信托基金运作周转)。

2、发放对象。(1)在残疾前至少有20个季度工作记录的残疾人;(2)工作记录不满20个季度,但残疾前有一半时间有工作记录的残疾人;(3)生活贫困的无业残疾人和盲人;(4)未婚或寡居的残疾妇女;(5)残疾孩子(其父亲必须可以领取残疾人退休金)。同时美国还给予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或补充保障金的残疾人以职业康复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支持,以帮助他们就业,并且为他们提供住院和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保障金

补充保障金(SSI)是美国政府向贫困的老年人、残疾人按月发放的生活补助。该项目的限制条件非常严格,规定受助人的全部个人资产(不包括汽车、房屋)不能超过2000美元,夫妻共有财产不能超过3000美元。补贴的金额按照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来衡量,一般每月为400-600美元。能够领取这种补助的人多数为残疾人、老年人。由于该项目针对社会最困难的人群,所以历次福利改革中受到的冲击不大,项目运行一直比较稳定。该计划的费用来源于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并由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局的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管理。

二、上海市重残无业生活补助

(一)对象范围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2、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上述重残无业人员实施归并后的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给予380元/人的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每年按郊区3080元/人或海岛2820元/人给予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

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助所需经费,除市残疾人联合会按标准(城镇100元/月、人,农村70元/月、人)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外,其余部分按原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助经费原渠道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在各级民政社会救济费项目支出。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区县残联发给的相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处)审批,获得批准后通知所在街道、乡镇,并通报同级残联;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保留复审权。

三、对比

(一)覆盖面的对比

在每月付给残疾人津贴的覆盖面上,中美两国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1、两种制度覆盖的残疾人都必须符合以下两点:(1)曾经工作过一段时间;(2)当前没有工作。中美两国相似的规定反映了两国制定制度时的同一理念,即凡是为社会作出过贡献的,在残疾或失业后都能得到社会的回报和补偿。

2、两国的制度都给予特困残疾人以特殊照顾。美国的补充保障金覆盖特别贫困的残疾人,要求比较严格,与中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类似,而在中国农村则有五保供养制度。中美这三个制度的相似体现了中美两国在制定政策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倾斜,两国的政策也各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常贫困的残疾人的生活。

(二)金额的对比

1、共同点。中美两国在主要的残疾人津贴(美国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中国为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金额方面的共同点是均比两国的退休金少。

2、不同点。美国残疾人津贴的金额比中国高,保障力度更大。这是因为同比金额上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险金要高于中国的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美国补充保障金金额折合人民币为每月3300-4900元,因为美国生活消费指数较高,这笔钱刚能满足一个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但这笔保障金是一种补充救济,也就是说,一个曾经工作过的残疾人有可能可以同时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险金和补充保障金,但中国的城市居民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一种,上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300元。因此综上所述,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保障的力度比中国大。

3、利弊分析。笔者认为美国这种大力度的保障也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它体现了中国较美国这些发达的福利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力度方面的差距,但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美国残疾人福利制度体系的自相矛盾,即美国在鼓励残疾人参加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借此走上工作岗位,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又给那些没有工作的残疾人以比较丰厚的保险金,而且美国政府每年在支付残疾人医疗费用和保险金方面的开支要远高于在康复计划上的投入。以1984年为例,美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保险金中退休金的花费为179亿美元,卫生医疗费用的花费为117亿美元,而职业康复计划每年只花费联邦政府10亿美元,是主要的残疾人计划中花费最少的一个。这就使美国残疾人政策和北欧那些高福利国家一样有养“懒人”之嫌。当然,我们在看到美国和北欧诸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缺陷和自相矛盾之处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还有许多残疾人生活比较贫困,对此笔者的建议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适度加大对城乡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的同时,更要完善我国的残疾人康复和职业培训体系,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踏上工作岗位,实现人生价值,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评残的对比

1、评残机构不具备可比性。在美国和中国,分别由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和各级基层残联完成对残疾的评定工作,这是由中美两国不同的制度规定的,并不具备可比性。

2、美国的不同残疾定义的冲突与矛盾。在美国各残疾人计划中,残疾至少有三个不同的定义。在雇员的残疾抚恤金计划中和在法庭上,残疾被定义为身体或精神在伤害和刺激下所受的损害。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计划中,残疾是与生病和无业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而在民权法中,残疾即为身体或精神障碍。在缺少一个共同的定义的情况下,人们大多把残疾和受到的损害联系在一起。法庭则将钱判于支付判定残疾后的赔偿或津贴上,而不是用于首先防止伤害的发生或提高残疾人的独立能力。各种针对残疾人设立的计划中对残疾的不同定义使残疾人无所适从,也使各计划的执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困难。

(四)资金来源的对比

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险金的来源是联邦收入税,也就是那些较富有的人的收入税,而中国城市失业保险金主要靠残疾人本人以往工作时缴纳的失业保险本金和政府同时按比例拨给他的保险本金以及社会上的企业缴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一旦一个企业中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到各地规定的百分比,就要缴纳一笔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也就是说美国人的理念是由富人来养贫困的残疾人,而在中国则由政府和社会及残疾人本人养他自己。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两国的的理念都很合理和可行,美国的做法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中国的则更强调促进残疾人就业,总的来说两种做法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部分 中美残疾人职业康复制度对比

一、美国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1973年颁布)

由于美国的残疾人康复法颁布得较早,加上不断地修改,对残疾人开展的职业康复计划较为完善,它是涵盖职业康复前期、中期及康复后职业安排的系列康复计划。

(一)社区康复计划

社区康复计划是直接向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前期的医学康复,让其肌体部分或全部功能得以恢复,从而使残疾人能获得最大的就业和事业发展机会。

1、社区康复的内容。有:物理疗法;语言和听力治疗;辅助用具的测试、装配及对残疾人的使用训练;社会心理康复;私人帮助服务,扩展国家支持的就业岗位;为残疾人家人提供培训,训练他们如何帮助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盲人导向服务;残疾预防等。

2、申请手续。首先,残疾人应联系当地的职业康复办公室,与职业康复顾问预约会面。该顾问先收集身体或心理残疾人的信息,并与他讨论这些信息,然后证明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适用于该残疾人(已领取补充保障金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残疾人可以免去这个证明过程)。其次,一旦残疾人被证明适用于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残疾人和职业康复顾问将根据残疾人的个人就业兴趣、能够做的选择、残疾人的能力、身体状况、资源及优先权共同制定一个私人就业计划。期间有一个提交申请表后60天内的判定期,因为从申请到获得职业康复服务这个过程所花时间的长短将取决于私人就业计划的复杂程度和该残疾人需要何种服务来完成这个计划。判定程序是免费的,而如果一个残疾人达不到职业康复计划的免费标准,他就需要自己花钱参加职业康复。

(二)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为残疾人获得并保持适当的职业并使其参与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而提供帮助的过程,是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和重返社会的必由之路。

1、职业康复的内容。有:评估职业康复需求和计划适合程度(也就是评估残疾人工作水平和适应职业的可能性);搜寻和安置工作服务,以及工作保留和接下来的一系列服务;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对身体和精神残疾损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职业执照、工具和装备的服务;为个体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为残疾人学生提供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过渡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国家支持的就业岗位及其扩展服务。

2、就业与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双向选择。对于一个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残疾人来说,是继续领取保险金还是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政府建议他们在制定私人就业计划时与顾问就此问题进行详谈。一个已经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范围的残疾人一旦找到了一份工作,他将在试用期满后失去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资格。当然,如果他又失去了这份工作,他可以重新申请社会保障保险金。

二、中国残疾人的职业康复

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一个康复方面的法律,但有专项条款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分别体现在各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而中国的职业康复起步于80年代后期,没有很好的根基,相对医学康复较弱。

三、对比

(一)立法的对比

在立法上,美国1973年颁布残疾人康复法,之后又作过一些修改,所以在立法上无论是法律的数量和法规的种类都要超过我国,各种为残疾人制定的计划也比我国的残疾人政策更为健全,在这点上美国不愧是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想要发展得更完善,达到人人享有康复这一目标,一部残疾人康复法是必不可少的,并要通过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促进、管理、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

在看到美国残疾人法律计划先进健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们存在的缺陷。

一是新老法规脱节。美国第一个残疾人计划和法律是关于残疾人抚恤金的,是在1911年通过的,而比较新的法律如残疾人康复法、美国残疾人法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的,残疾人抚恤金计划自通过后90多年来根据时代的变化作出的改动很少,已经显得与时代有些脱节,而其他一些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通过的法律、计划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二是互相矛盾。这点在中美残疾人福利保险金、津贴的对比部分中已经作过阐述。美国的残疾人计划在各自的目标和残疾定义上存在矛盾,造成了美国政府要把很大力气花在协调各个计划上。之所以会产生这些矛盾,是因为美国与中国相比在制定计划时缺少像残疾人联合会这样的组织对残疾人事业统一规划和运作,而是由各个部门提出各自的计划,呈报国会讨论,这样各种计划之间就难免存在矛盾。

(二)个性化的对比

个性化理念是美国残疾人康复计划的一个鲜明特点。在美国,由每个地区的特定部门为每位前来要求参加残疾人职业康复从而走上就业岗位的残疾人量身定做私人就业计划,并由政府帮助残疾人完成这个计划,实现人生理想。我国现在还不能达到像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个人喜好、特长、年龄、个人资金等情况为每个残疾人制定、实施私人就业计划,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方向。

(三)地区差异的对比

美国和中国在残疾人康复上都存在着地区差异,美国是因为美国各州都可以立法,也有权制定不同的残疾人计划,造成各个州残疾人康复工作各有不同。而中国则是由于各地的情况特别是财政状况的不同,造成残疾人康复工作水平的不同。笔者认为现在情况下的地区差异是很难避免的,但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应该逐步消除这种差异。

结束语

通过对中美两国残疾人福利制度两大方面的对比,首先,我们发现美国福利制度的几个优点:一是理念先进;二是立法健全;三是政府投入比重大;四是保障力度大。其次,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全国统一的立法机构和代表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二是发展迅速;三是各项制度之间的矛盾之处较少;四是制定制度时突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这一理念。再次,中美的某些残疾人福利制度都存在着地区差异。针对这些对比结果,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和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同时,更要坚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全面的就业指导和更完善的就业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体制,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异,争取早日建成一个和谐社会。(作者为市残联国际交流中心青年干部)

中国发展报告第十一章:特定人群的社会福利制度

2009年04月03日 11:42凤凰网财经【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0

凤凰网财经4月3日讯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昨日发布了名为《构建全民共享的发展型福利体系》的报告,对中国构建“全民福利”所需财力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如不改变当前福利投入占财政投入的比重,全民福利所需资金将存在巨大缺口。即在2012年,当年的缺口就达到5300亿元;到2020年,当年的财政缺口将超过1.9万亿元。

凤凰网财经频道独家获得该报告内容及相关文章《中国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50问》。以下为报告第十一章《特定人群的社会福利制度》:

工业化之前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关注特定人群的保障问题。现代社会福利体系仍然把特定人群的保障作为关注的重点。现代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老年人福利。在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发展史上,通常都是先建立儿童福利制度,然后再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而后建立老年人福利制度。各国通常把儿童福利看作相当重要的基本福利制度,具有较多的项目,并且也投入大量的资金。社会福利在发达国家具有诸多项目,如法国就有422项福利制度。特定人群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不十分明确的概念,本章主要研究中国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妇女四类特定人群的社会福利问题。

一、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特殊人群,总数达8300多万人,直接涉及2.6亿家庭人口。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一些特殊需求,中国逐步发展了一些面向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事业,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状况不断改善。

1.基本生活保障与救济

由于残疾人人数众多、情况各异,中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特殊需要。对于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生活来源无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政府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有关救助制度之中,予以供养、救济。根据2007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9.7%,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救济(现金或食物)的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22.2%;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12.5%,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救济(现金或食物)的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26.6%(见表11-1)。

表11-1 中国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张时飞:《特定人群社会福利制度》,背景报告,2008。2.就业扶持与福利服务

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扶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政策(专栏11-1介绍了日本的经验)。在中国,就业促进与保护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按比例安排就业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社会力量兴办了一些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2007年底,全国共有福利企业2.6万个,集中安置了55.6万残疾人就业。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依法给予减免税优惠,在经营场地、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国家鼓励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2005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累计达到463.6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140.2万人,集中就业124.1万人,个体就业199.2万人。

专栏11-1:日本的残疾人就业服务

日本现有残疾人约500万,占总人口的50%。其中18周岁以上身体残疾的272.2万人,其余为包括约36万弱智残疾人在内的精神残疾。为了扶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日本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中规定:非经营性公有机构残疾人雇用率为2.0%;经营性公有机构残疾人雇用率为1.9%;大型企业、财团为1.9%;一般民间企业为1.6%。

到1993年11月,日本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共雇用身体残疾人34.4万人,精神残疾人6万多人。对未达到雇用比率的单位,每月要交纳一定的罚金;对雇用超标者,则给与一定奖励。目前,日本的就业情况是,民间企业残疾人雇用率为1.44%;财团和经营性公有机构为1.91%;非经营性公有机构则达2%以上。

在职业指导方面要求指导者面谈尽量采取侧面的方式了解情况,态度要温和诚恳,不得有歧视表情、言行和举止;依据残疾人手册和诊断书观察、判断病情是否稳定;采取测试方式评价职业能力;建议选择与之适合、能发挥潜能的职业。

在职业介绍方向,要求介绍者事先掌握求职者和就业单位的详细资料,如求职者的兴趣、意愿、身体能力、职业能力和就业单位的意愿、工作条件与要求等;对残疾人的尚在能力和借助辅助器械的能力进行评估;向供求双方详细介绍对方的情况;推荐后两周开始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指导,其方法采取直接访问、电话、书信等形式。

在职业指导和介绍过程中,任何歧视和忽略现象,一旦残疾人起诉,都将视作违法行为。企业雇用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在雇用初期的一年至一年半内,由政府补助其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薪金。另外,日本政府准备从1995年3月31日起,将补助率提高到发放所雇者薪金的二分之一(中小企业三分之二),重度残疾者则发放薪金的三分之二(中小企业四分之三)。

企业如要解雇残疾人,一般要先与当地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待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找到新工作后,才予解雇。

日本的残疾人职业训练和推荐就业机构有政府办的、社团办的,也有私人办的,它们一般都与残疾人康复医院建在一起,有的甚至融为一体,先治疗再培训乃至边治疗边培训。

资料来源:赵虹、吴江,“日本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载《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2期。

对于残疾人基本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一些特殊需要,中国一方面兴办福利服务设施和康复机构,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帮助他们落实医疗、廉租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方面的专项救助。中国建立的残疾人专门养护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农村养老机构等,养护对象主要是生活无依的重度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康复服务康复工作遵循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原则,逐步形成了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项目已从肢残矫治手术、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以及白内障复明手术为主的“三项康复”,扩展到特需人群补碘、低视力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智力残疾康复、社区康复工作以及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等方面。

在残疾人教育培训方面,中国重点抓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国家规定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2005年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662所,在校生达到56.2万人,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

对于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75%),重点实施扶贫开发计划,扶助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这也是中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点贫困县,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扶贫资金中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在一般性贫困县,主要通过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2001-2005年,中国落实残疾人扶贫资金45.2 亿元,累计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1165.9万人,解决温饱699.7万人,实用技术培训 454.5万人。全国有2106个县使用了康复扶贫贷款,5万多户、6万多人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了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项目。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2010-05-24 12:21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保障需求剧增,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相场经当有限,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只有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1997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

2002—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5年累计1.95万亿元,比前5年增长了1.41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参保人数超过2亿人,比2002年增加了5400多万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11个省份;从2005年开始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的90﹪的县,参与的农民达到8亿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

二、我国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盖全体公民”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作为我国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等的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可见,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之内,又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够,比如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仅为15%左右。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更低。

(三)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鉴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成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显然不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养老保险空账运行情况严重,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到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空账达到7000亿元以上。如果空账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下来,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分劳动者予以补偿,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并非是真正的资金不足,是责任不清、财政并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原则,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做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工作。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进入城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应当逐步将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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