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回购

2024-07-05

房屋买卖协议回购(精选6篇)

房屋买卖协议回购 第1篇

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出卖车辆及限期回购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

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船使

用税交付有效期从至;保险费交付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已行驶公里数:;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权:。

二、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总价为人民币。

2、乙方应于收到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全部购车款。

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交付乙方。

4、乙方负责在车辆交付后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如需甲方协助,甲方

应积极予以配合,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包括在回购期满后乙方将车辆转给第三人)。

5、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4、税讫证明

5、车辆年检证明

6、车船使用税交

付凭证

7、原车质量合格证

8、保险单等。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车辆交付后不得拒绝甲方回购请求。逾期不回购,乙方有权对车辆另行处置,包括转让给第三人。

4、甲方若行使回购权,则除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外,另需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元(大写:)。

四、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车价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房屋买卖协议回购 第2篇

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的买卖事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向乙方回购在年月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______________元。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年月日之前。

四、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内甲方无法履行回购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价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违约天数每天支付房价总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违约五日后(即年月日)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回购权利,并不得再次主张回购权利。

五、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全款回购的,如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为)的回购过程中由于二次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回购的,乙方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权属的过户手续,直至过户完成。

七、如甲方在回购时限未履行全款回购,视为主动放弃回购权利,乙方可自行出让、拍卖,回购时限起二年内乙方出让、拍卖所得总价 不足原甲方出卖给乙方成交价格总额的部分,或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出让、拍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及管理费,由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代偿。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持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担保方: 证明方:(盖章)

担保方身份证:

月篇二:房屋回购合同 房屋回购合同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房产买卖及回购合同如下:

一、合同标的

1、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1)本合同所称的房屋是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标的房屋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号大厅以套内面积_____平方米来计算)

(2)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2、甲方承诺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内按购房价格回购该房地产。

3、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券债务纠纷。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券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同价款

房地产交易总价为¥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向甲方共支付房款¥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一部分资金由银行转账(转入账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入金额:¥____________元),一部分金额为现金交易(金额:¥____________元 姓名:________)。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分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

1、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额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给甲方。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所有权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未能按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回购该房屋,乙方有权继续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房屋回购合同 商品房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回购:

1、乙方在年月 日之前没有支付全额房款;

2、甲方仅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方可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

3、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第三条 回购价款

本合同的回购房款总价为人民币(¥)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于年月 日至年月日期间,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第五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房款时,不得用对乙方未到期的债权用于冲抵回购房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六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款项。第七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给乙方的购房款的____%。

第八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年 月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如被解除,乙方有权另行出售所购买商品房,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_______回购房款。

5、甲乙双方在签署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后,乙方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海口市房管局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把购房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甲方。第十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保留壹份,担保方海南助业投资担保公司保留壹份。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房屋买卖协议回购 第3篇

关键词:买卖合同约定回购,资金风险防控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血脉, 资金的高流动性使之能任意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的资产, 如发生管理不善极易引发资金风险。目前, 由于资金筹资成本较高, 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了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 但一些变相资金拆借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难以明确界定, 现有的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 在这其中, 尤以“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引起的争议最大。在现实中, 这种经营方式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 纠纷也时有发生, 而通过案例可以看出, 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 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 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 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 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 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 甚至是形成“小金库”, 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一、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源自于银行金融业, 本来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企业在资金短缺情况下, 也出现了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或其他行为, 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借给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后归还本金, 按约定或一定计算标准给付利息或不给付利息的行为。

在实践中, 企业的筹资方式有很多, 在资金严重短缺时, 从其他企业借款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 但由于法律对此限制较多, 因此直接的资金拆借逐渐被代替, 相应出现了一些融资性质的业务, 常见的有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存单质押担保以及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其中前三者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 是明确承认的合法借贷, 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较容易引起争议, 而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比较常见, 需要加以规范。

二、“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争议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购买合同, 从另一企业购买货物, 经过一段时间后, 再通过销售合同按一定价格销售给该货物原来的所有者, 赚取其中差价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没有问题, 可由于其通过同一对象又购又销, 对方在一段时期内可以使用资金, 而资金的流动性又极强, 无法掌握其流向, 造成与资金拆借很难区分。

对此一种理解是利用企业资金优势搞贸易经营。在自身能力不足或者合作经营效益更高的情况下, 企业与其他具有良好上下游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单位合作, 一方企业出钱, 另一方出经营资源, 双方整合优势资源来共同开展经营;另一种理解则是“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 贸易经营是一个幌子, 出发点则是为了将资金放贷。尽管贸易经营和资金拆借在实质上截然相反, 但是在操作形式上却是高度雷同, 具体经营方法以及相关合同、单证高度一致, 或者可以说两者之间在形式上区别不大, 也由此造成区分难、定性难, 实践中也相当普遍。

2008年初,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 (下称“河北物流”) 与河北金鲲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双方合同约定, 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河北物流, 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 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交存货地点, 在河北邯郸黄粱梦货场。金鲲和奇石麟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双方的前5笔合作均顺利实现收益, 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 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 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河北物流为了收回货款, 假意签约继续采购2000万元铁精粉, 并向金鲲开具了一张第二天才能支付的支票, 曹连英见可以继续使用资金, 就在前一天将2000万归还河北物流, 河北物流收到钱后将钱转走, 使支票成为了空头支票。虽然河北物流顺利将款项收回, 但金鲲以“票据诈骗”为名, 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据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 认为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 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时, 先前双方“假贸易真融资”的诸多设计, 则成了金鲲公司手中最有力的证据。面对一系列合同、进出货物记录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 河北物流百口难辩, 在几次庭审过程中, 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均认为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 当事人河北物流和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是搞变相资金拆借, 而当事人金鲲公司和法院认为是搞真实贸易, 变相资金拆借与真实贸易的区分之难由此可见。

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 2006年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陆续发布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了界定:售后回购,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 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可以看出“售后回购”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相对应。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 “售后回购”中销售方的账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通过收入确认条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 进行判断, 由于“售后回购”大多数情况下, 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 因此将售后回购交易定性为融资交易,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 企业应在回购期间, 按期计提利息, 计入财务费用。但在会计教材及相关理论文献中, 极少有针对“售后回购”中购买方展开讨论, 因此对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交易中“先接受商品并给付货币的一方”如何账务处理以及性质如何判定, 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账务处理多决定于经营层意志。

从法律上看, 根据《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的一方向联营体投资, 但不参加共同经营, 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 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本息, 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是明为联营, 实为借贷, 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综上所述,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极其复杂,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纠纷也时有发生, 现有的明确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 纠纷中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 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 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 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 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 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 甚至是形成“小金库”, 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四、中储粮规范“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思考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简称中储粮总公司) 作为国有粮食企业的龙头, 其所在的粮食行业具有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特性, 粮食的基本生活资料和战略物资属性, 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属于微利经营, 一吨粮食可能只有几十元的利润, 为了分摊费用实现盈利, 一般经营量都较大, 需要配套的资金量巨大, 资金风险防控尤为重要。

(一)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现状

在中储粮总公司所属直属库经营过程中, 也存在一些“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情况, 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从合作对象看, 多与民营企业合作。由于直属库购销经营能力和客户资源有限, 需要借助民营企业进行购销经营, 而民营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部门关系较好, 拥有较好的经营资源, 但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评级和规范的治理结构, 难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 又因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 也难以达到银行放贷的门槛, 资金紧张, 这种“优势互补”就成为了双方合作经营的基础。同时粮食体制改革后, 地方粮食企业很多被个人承包, 许多企业既是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 又另外成立企业或通过关联方企业与直属库合作经营。

2.从控制手段看, 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由于直属库是国有企业, 筹集资金的能力比一般企业能力要强, 因此在合作时变相成为了合作经营的“银行”, 一些合作伙伴缺乏足够资信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 本身已属于风险较高的对象, 而直属库的运作过程缺乏完整性和严密性, 缺少手段对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事先资信评估, 也无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应变措施, 一旦出现经营问题, 资金链断裂, 直属库将成为最后的买单人, 承受巨大的损失。

3.从风险程度看, 经营管理风险较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 看中的是国企的政府资源、市场地位和资金优势, 本身实力有限, 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导致亏损, 必然难以履约, 同时粮食问题比较敏感, 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经常使用政府手段进行干预, 合约无法完全发挥效力。再加上为了节约成本, 一般是将收购或者采购的粮食储存在当地, 直属库对储存在外的粮食监管能力存在不足, 存货风险较大。

(二) 区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性质的方法

经过仔细研究,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具体是在做贸易经营还是变相资金拆借,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交易对象。这既是这种交易方式最明显的表现, 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 虽然也会出现出于经营目的与同一对象又购又销, 但从购买到销售应该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和交易对象选择的程序;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 则在购买货物的时候, 就有明确的销售意愿, 且购买对象与销售对象为同一企业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是看价格。一般来说, 通过定价策略可以较为直接的判断交易的性质, 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 回购价格按回购日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 支付的款项一般为整数, 回购价格固定或按原售价加固定回报。

三是看资金占用期限。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 从取得存货开始, 至消耗、销售为止所经历的天数一般都比较有规律, 虽然会因为市场行情不同有所区别, 但不会有太大差异。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 通常时间要不就是很长 (1年左右) 要不就是很短 (不到1个月) , 与存货正常经营的周期就会有差异。

四是看对经营风险的分担。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经营的重要特征, 也是贸易经营与变相资金拆借的根本区别。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 企业应对货物实施控制, 双方应该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 即使投入资金, 也无法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而且一般出资金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 在经营中不承担任何风险, 不论盈亏均应收回本金和利润。

五是看物流。形式上判断主要看三个要素:物、款、票, 而货物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付款和发票必须是以存在货物作为载体。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 就应该有货物的购进、运输、保管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原始单据, 证明确实存在货物的流转;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 在整个购买和销售过程中, 无明显记录货物流转, 储存期间货物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 有的甚至没有监管。

(三) 防范资金风险的措施

虽然不是所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都是融资性质, 而且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越来越普遍, 但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 极易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给企业带来资金风险。面对可能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或风险分担等风险应对策略。笔者认为, 对于中储粮总公司来说, 通过风险矩阵分析, 变相资金拆借对于企业来说属于高严重性、高可能性风险, 应该采取风险回避策略。

1.严格制度执行。应该尽快对变相借出资金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禁止“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的变相借出资金, 只有在采购销售价格公允、交易手续完备且存在货物流转的情况下, 才可以适当开展对同一对象又购又销经营, 但必须配套建立货款支付、驻库监管、销售询价的联合控制制度。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一经发现及时制止, 并给予相应处罚, 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2.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强化监管职能, 通过搭建资金ERP系统, 建立资金预算执行监控体系, 形成业务、财务和合同审批的联动, 根据合同审批资金支付, 控制资金使用, 监控资金流向, 定期清零, 确实发挥前置审批的监督监管作用, 防止出现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同时, 结合资金集中管理, 尽快建立直属企业资金限额。

3.严格应收预付款控制。指定专人定期负责对账和收款, 并建立备查簿, 避免以提供预付款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研究应收预付款与考核挂钩, 促进企业催收清理, 对于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的应收预付款以及未形成存货的资金往来, 在考核中相应扣减企业效益。

4.加快总会计师队伍建设。要强制在效益较高、年资金流量较大或者管理较薄弱的单位配备总会计师, 贯彻落实总公司财务监管要求, 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同时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 提高总会计师履职能力, 确保可以实现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孙晓光.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研究[C].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

[2]姚海鹰.中储河北物流损失5200万调查[J].时代周报, 2010 (104) .

房屋买卖协议回购 第4篇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框架结构 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发布,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2012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151.7万亿元,较2010年的112.1万亿元增长了35.3%,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67.8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1主协议》(以下简称为《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2主协议》(以下简称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两份协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相比于国际市场通行的《全球通用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GMRA主协议》)所采取的“两个或以上做市商报价或由非违约方确定”的约定,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对非违约方权利的保护较弱。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与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此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在通用条款部分既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在回购业务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还借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合同可终止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保证了回购业务开展的延续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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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发布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注:

1.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时间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的交易行为。

2.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由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债券的交易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责任编辑: 廖雯雯 印颖

二手车买卖及回购合同 第5篇

甲方: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车价款。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承诺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内按购车价格回购该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乙方,乙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

2、甲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甲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甲方保证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提供事故处理一条龙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2、乙方应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事故。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乙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甲方到期未能按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回购该房屋,乙方有权继续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2、甲方到期未能按合同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回购该车辆,乙方有权继续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并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保险单

7、购车发票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甲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股权回购协议 第6篇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注册地址为:,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4.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股权回购

2.1

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

2.2股权变更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百分之(%)的股权。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2.3

递交申请文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3.1

回购价格

a.双方确认并同意,被回购方曾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成为回购方公司的股东,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的该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价为本协议股权回购的对价。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

b.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偿还责任。

3.2

税收

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四条

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

先决条件

股权回购以如下全部事件或交易出现或完成为先决条件:

a.回购方股东会通过批准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的股权回购的决议;

b.回购方的其他股东愿意就回购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和

c.被回购方促成回购方到登记机关完成了股权回购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4.2

合作

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促成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陈述与保证.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a.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b.每一均方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c.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d.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e.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f.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g.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h.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5.2

被回购方进一步保证和承诺

a.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b.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c.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回购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5.3

保证和承诺的效力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5.1及5.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6.2及8条在完成股权回购后仍然有法律效力。倘若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回购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14日内给予被回购方书面通知,撤销“回购股权”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回购方承诺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六条

成交和保密

6.1

股权回购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

6.2

保密

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b.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c.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d.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6.2条将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与救济

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b.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c.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7.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7.3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

8.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协商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仲裁

如果在六十(60)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直意见,该争议应依本协议规定提交仲裁,以作为最终及排他的解决方式。仲裁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内容应被认为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条内。申请人一方和被申请人一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应于北京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条

生效和变更

10.1

生效日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10.2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五(5)天(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或者是发出后的两(2)个工作日(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

送至:

回购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送至:

被回购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意向或谅解,并且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或变更。

12.2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3

任何一方不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或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任何个别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妨碍任何将来的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行使。

12.4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并签署一式六(6)份,其中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执二(2)份、回购方留存二(2)份备档或用于登记之用;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

(以下无正文)

回购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被回购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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