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

2024-05-17

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精选6篇)

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1篇

五湖新区城管局物业办:

根据《大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达到40%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沿湖城小区新建商品住房出售建筑面积已达到70%以上,入住率达到50%以上,住宅出售已满两年,完全符合《大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根据沿湖城小区大部分业主的要求,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沿湖城小区部分业主申请筹备召开沿湖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请贵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沿湖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部分业主签名名单附在后页)。

沿湖城小区部分业主

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2篇

尊敬的镇领导、居委会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新涟中花园小区广大业主,在以郑兆茂(交通局退休干部),秦寿高(原河网中学校长已退休)两老同志主导下,经过现60%的业主一致同意并签字,推选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产生业主委员会,恳请领导批准为感!

涟水县新涟中花园小区业主

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3篇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困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同一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实际情况是由谁召集业主大会、召集业主大会的程序规则等不明确, 使得全国80%以上的新建已建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

1. 首次业主大会召集义务人难以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 依地方性法规规定, 主要由政府、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召集义务人。如由三者单独作为召集义务人, 存在很多困境。

(1) 政府难以成为召集义务人。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 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 还需要开发商提供业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及交付时间等信息, 开发商漠视业主权益不提供业主信息, 政府不积极主动地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2) 开发商不愿召集业主大会。房产开发商在建设房屋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住房质量问题, 开发商尽量与单个业主交涉处理房产质量纠纷, 使单个业主权益补偿最小化, 也有些开发商未能按售房承诺建造学校、道路交通等设施, 造成业主生活不便, 开发商极力推卸责任, 不愿意建立业主委员会以免惹来麻烦。还有许多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由房产开发商聘请的关联企业, 甚至是下属企业, 前期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物业设施是优质资产, 无资产折旧大量维修的负担, 房产开发商不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方面规避前期物业被解聘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可依托前期物业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及至数年后, 房产商不承担房屋质量责任, 物业设施损坏需更多地维修更新, 房产商置身事外不阻挠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再聘物业服务企业了。

(3)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成为召集义务人。物业公司相较于政府和房产开发商, 在召集费用、场地、对小区和业主的了解方面有很大优势, 然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有偿服务合同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利益此消彼长的矛盾, 物业服务企业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 也有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先占优势, 谋取利益最大化和提供服务低质化, 为了自身利益阻挠成立业委会。及至前期物业被业主解聘, 物业管理中的设施损毁折旧, 维修成本大增, 后聘物业公司也不愿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 避免自己承担大量前期物业遗留下的物业设施折旧维修等责任。

2. 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条件困境。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需要成熟的时机, 选择入住比例和时间是基本要件, 然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主要针对在新建物业已交付使用且住户入住30%至50%, 而物业费用已交付一年至二年等几个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条件, 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满2年的, 或者1/10以上业主联合, 可在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然而许多地方性法规要么对条件考虑不全不能符合召集业主委员会现实, 要么条件过于繁杂造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障碍, 现实中执行情况并不好。

3. 首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和任用存在的困境。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委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而业主能否大量及时地参加业主大会, 能否选举出合格尽责的业主委员, 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1) 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委员的意愿不足, 出席率不高。业主委员会制度是新时期出现的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制度, 是以集体的力量来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好小区的自治组织。业主作为区分所有权物业的拥有者, 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易于使业主不愿对公共资源付出过多精力, 隐瞒自己对物业服务的需求水平, 不付成本或少付成本而享受更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甚至不惜以损害其他个体利益的手段满足私欲。“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 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 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业主常从已有的经验出发, 质疑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怀疑业委会是否真心为业主服务, 甚至认为委员是为私利而参与管理活动, 业主缺乏参与业委会工作的积极性, 在业主大会召开和业委会选举时缺席率较高。

(2) 业主对业委会委员工作可能出现低酬自愿服务与自利寻租的双重矛盾的担忧, 对委员的推选造成消极影响。业委会作为自治性组织, 需要设立常设性机构和一些固定人员, 自然需要一定的经费。然而业委会制度上没有就费用作出明确规定, 这就造成业委会缺乏正常工作的经费和报酬来源, 更不要说给予委员工作成果的激励。业委会委员以良好道德素养和服务意识履行职责, 自愿而不计报酬地为广大业主服务, 业主希望监督委员尽职尽责, 业委会平常工作努力水平的无形性、非标准性和差异性, 无法准确评价委员工作的努力程度, 工作结果好无奖励, 工作结果差又无惩罚, 致使缺乏奖罚约束的监督失灵。委员们有的不作为, 也有的滥用职权, 与物业服务公司相互利用寻租, 力争少交或不交物业费, 甚至从小区公共物业出租使用中获利, 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这些因素使得业主难以推选合格的委员, 一些业主也不愿成为业主服务的委员。

二、尽快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委员会的对策

1. 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制度供给中的核心作用。

党的十七大确立我国要加强居民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居民往往又兼有业主身份, 政府可以在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三方互动中, 确立完善的业主委员会制度, 承担制度供给者的维护者的职责。政府在制定业主委员会政策时应更多采用社会治理的方式, 形成政府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多方互动, 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 制定和实施政策。政府以民主管理的理念协调首次业委会成立, 依托公正的地位运用强制性权力追求业主的公共利益, 它就不会把业主看作是对抗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不稳定因素, 处理好政府管理公权力与业主自治私权力的关系。

首次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 往往不是业主自治热情不高、自治能力不强的问题, 更多地是政府、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问题。政府既然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等十多部相关法规, 就应该完善法律制度, 改变法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状况, 更进一步宣传物业法规, 教育业主行使自治权, 承担起依法指导业主自治的职责。政府在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 应当主动负责召集房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 协商成立事宜, 对不予配合的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惩处。

2. 成立联系政府与业委会的中介组织。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对于众多业主是一个新事物, 业主们无法在短期内拟就《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条件, 确定业主大会议程, 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又面临着大量现实困难, 房产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又与将成立的业委会利益相冲突, 要真正发挥政府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管理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业委会中介组织, 使政府监管和引导的对象减少为一个中介组织, 提高工作效率和传达政府意志。政府制定业委会中介政策, 甚至逐步立法授予中介组织业内管理权, 控制和检查他属下的业委会成员, 允许中介使用自己的资源与权利, 在政府难以达到的地方进行管理, 以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有益补充。

中介组织可以根据业委会法规制定一套业主大会相关的示范样本, 再由各小区业主大会根据不同情况, 参照该示范样本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规章。中介组织召集业主代表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 再交由业主大会最终选出适格的委员, 帮助各小区组建起一支高素质、有权威、有信誉, 能有效发挥作用并接受中介组织和业主监督的业主委员会队伍。中介组织与业委会联合可以形成强大的力量, 以更强的优势和经验与政府、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强势主体进行谈判, 破除三者的利益羁绊, 以其专业知识为业委会提供咨询服务, 维护业主利益。中介组织帮助业主大会建立物业费等收支银行账户, 使业主大会财务收支与物业服务企业财务收支内在关联起来,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财务收支。

3. 培育有助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工作的业主社群精神。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是为了集合全体业主的意志, 维护业主群体的共同利益, 业主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 必须处理好专有利益和共有利益的关系。业委会委员经常存在的低酬自愿服务或自利寻租很大原因是维护专有利益的先决性, 危害了业主共有利益, 进而造成业主效仿, 失去对业委会信任, 破坏了业委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要改变业委会成立和工作中的难题, 有必要培养业主成员在共有利益一致基础上积极参与小区管理的社群精神, 以强大的团体性和强烈的参与意识, 避免业委会侵害全体业主自治权利。“一个社群对发展意义的共识是他们可能成功的关键因素。因为所有的制度都是基于共同理解的, 是社会的产物。个体组成的社群如果不抱有某些共同的信仰、规范和概念, 则是无法自主治理。”理想的业主社群应该是一个建立在业主友谊和利益认同基础上的和谐社区, 业主社群既具有参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的意识、态度, 同时也具有这方面的行动能力, 能够切实地在改善公共生活过程中提升社群的生活质量。培育社群精神可以消除个体财产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抑制业主和业委会委员过度满足自我私欲, 增大公共利益空间, 为公共资源付出较大精力, 实现建立业委会捍卫业主共同利益的宗旨。

总之,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化解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大量问题的基础, 必须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但也需要政府制定明确的法规政策和担当起召集义务人职责, 所以政府的简政放权不应该过度推卸责任, 而应推动业主自治社团的成立以加强社会治理, 从而更好地达到“善治”的目标。

摘要:首次业主大会由于缺乏有力的召集义务人、不健全的成立条件及业主不积极热心参与等, 大量无法成立。为此, 文章认为应当明确政府在推动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中的制度供给与宣传组织职责, 也可尝试引入中介组织和培育业主社群精神, 促成首次业主委员会尽早建立, 化解围绕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多重困境。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召集义务人,中介组织

参考文献

[1].亚里斯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如何化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 第4篇

据了解,目前全国拥有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占比仅为10%左右,公开数据中产生过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为30%-35%。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底难在哪里?

一难:邻里间联络少,牵头者难处多

很多小区首先面临的是谁来领头筹备的问题。年轻业主们平时比较忙,没有太多时间,只能寄希望于退休后有时间的老年人。但很多老年人存在业主身份认定等问题,因为大多是以儿女名义买的房,不是房产证上的“业主”。

另外,小区业主之间平常联系较少,互相之间不太了解,没有人愿意主动牵头带动大家,很多业主随大流、搭便车,集体利益的事情漠不关心,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了解、不支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业主们不知道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响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业主处于观望状态。

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大事,离不开业主的广泛支持和参与。靠一个人、一小部分人是做不起来的,而且短时间内要得到全体业主的拥护更是不易。因此,如何激发、调动广大业主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才是头等大事。

可以在小区建设熟人社会,利用互联网织起联系网,在此基础上以邻里之间的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各种老少皆宜的活动,营造一个快乐、和谐、文明、欢愉的氛围,拉近业主之间的距离,搭建一个促进业主之间互相认识、互相交流的平台。通过活动把小区的业主凝聚起来,从中发现一些积极分子,组成核心团队,再发展楼层义工,幅射到每个楼栋、层、户。

在这期间,领头人要组织核心团队认真学习《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和业主的权利、权益、义务,广泛宣传,充分激发调动广大业主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难:程序不熟成立难

1.如何选取筹备组成员

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多而杂,需要组建一个专门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应为单数,以5-7人为宜,大多数成员应为小区业主。

筹备组成员要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组织能力且拥有一定的空闲时间。筹备组中要有一个牵头的人,这个人要有领导能力,能服众。怎样选取具备这些能力的人呢?可以通过小区业主QQ群等交流平台,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推荐,因为社区居委会比较熟悉各小区的实际情况。

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小区显眼位置公示。业主对其中成员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和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

完成组建后,筹备组要展开小区业主资料搜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确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拟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制定等工作。

2.如何搜集业主信息

现在小区少则几百户,多则几千上万户。如何搜集业主信息,确定入住的情况呢?比较简单的方式是直接找物业公司拿资料,但此种方式通常会吃“闭门羹”。另一种办法就是“扫楼”,即挨家挨户的登记业主信息。可以在小区QQ群内动员每栋楼里的热心业主出任楼栋长,参与到业主信息搜集中来。

在“扫楼”过程中,楼栋长可以向业主传递业主委员会筹备的动态,发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要他们密切关注筹备组近期发布的信息,积极参与到业主委员会的筹建中来。

3.如何组织业主投票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确定、管理规约等规章议程的表决,都需要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由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票选。因此,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不可少。

值得注意的是,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要将大会议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等在小区内公布超过15天,同时要制定好投票箱、业主委员会成员选票等。

会议召开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现场大会的形式。组织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开会的难度比较大,因此,书面征求意见的会议形式成了不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首选。这种形式方便、有效。在会议当天,发放组先将选票、表决票发送每户业主手中,然后由收票组在固定地点收票,或是挨家挨户收票。投票结束后,要在社区居委会、房产局物业公司科的指导监督下公开唱票、验票。

三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配合难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还面临着来自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阻力。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成立业主委员会去监督它、制约它,物业公司当然不愿意。因此,必须要物业公司明白,业主委员会是双方沟通对话的桥梁,既可以监督物业公司服务,还可以替物业公司化解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有些事情物业公司不方便做业主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做,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先通过业主委员会反映。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管理都会有很大的改进,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相处也会变得融洽,使小区更加和谐。

四难:参会“过半”难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现实中,“应当有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要求很难实现。因为对于许多小区来说,初期入住率普遍较低,特别是有些人买了房子并不住,而是直接租出去,有些业主甚至在外地,这直接导致业主人数达不到有效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议也不得不长期搁置。

对此,可通过上述线上线下的活动联络,组织架构的搭建,聚拢小区的基本人气,对于外地、出租户可致电业主或邮寄业主大会文件,由业主以出具委托书的形式参与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不难

成立业主委员会说难很难,说不难也不难,只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走,就可以成立。虽然当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是随着小区业主觉悟的不断提高,业主的权利意识被广泛激发,更多业主开始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大环境也在一天一天地变好,特别是武汉已走在全国先列,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区必须100%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些社区也在积极指导更多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让更多的小区享受到物业公司更好的服务,这也是街道和社区今后努力和发展的一个方向。

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5篇

为完善我市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以房产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受托人必须代委托人表达真实意思,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三、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程序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由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成立筹备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居委会审查推荐,提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管理规约》等。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大型物业管理区域适用)。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房管部门、公安派出所。

(四)确认业主投票权及投票权数计算方法。

(五)组织业主推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兼顾区域内物业类型(包括分期建设须增补)的比例及代表性。

(六)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召开业主大会前应公示本条

(二)、(三)、(四)、(五)项内容。

(七)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八)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出主任、副主任。

(九)公示业主大会决定的内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分工、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应派代表参加,到现场对会议及选举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成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六、业主的投票权数的计算方法。住宅实行一户一票;既有住宅又有其它类型的综合性物业,住宅实行一户一票,其它类型物业按住宅建筑面积的平均数作为基数,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投票权数;其它物业按照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决定投票权数。

七、业主人数较多的大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小区的情况,按每幢或每个单元、楼层选举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的程序:

1、筹备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2、审议;

3、推选封箱、开箱、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人员;

4、投票并统计;

5、公布选举结果。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程序:

1、发放选票、设立建议箱;

2、推选封箱、开箱、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人员;

3、投票(回收选票)并统计;

4、收集业主建议,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5、公布选举结果和修改后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九、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取消委员资格: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十一、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应当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整改或撤销决定;监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换届选举工作;监督原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履行交接手续;组织业主委员会参加县(市)区房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十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报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其他相关资料。凡首次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需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十三、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等书面材料;

2、业主名册;

3、物业服务合同;

4、公告、公示及证明材料;

5、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资料;

6、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十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业主大会通过确定。

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6篇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 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 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计划、费用概算及决算报 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 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向业主公布。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修改业主公约; 6.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 7.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法制科)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义务 1.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 2.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不能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4.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业主委员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入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果业主外出不能参加,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而不满18周岁的小业主们,同样拥有说话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大会召开的前7天,业主委员会会将召开的时间和内容送达到每位业主的手里。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又不执行时,这少部分的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日算起,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为效。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 步骤:

第一步,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

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北京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北京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l.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2.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目前北京市尚无备案的要求,但过去的一些规定可做参考:

(1)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参考京政办发〔2001〕91号文“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和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的规定。

(2)提交小区办备案材料可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要求:“1.管委会成立的正式名称;2.物业管理区域;3.房屋产权状况;4.管委会办公场所;5.管委会选举产生的简要过程,应包括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产生办法、计票方法、选举程序等内容。”

(3)业主委员会成立在区、县小区办完成备案的时间,参考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规定,从报送材料起应不超过10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八个步骤

了解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后,就要按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了。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付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附: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1.选票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选票改写,仅供参考: 亲爱的业主:您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这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___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年__月__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 业权单位 姓名 业权单位

我提议_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管委会委员 ____小区____号楼门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注:如果您的产权超过一套房子,请将全部房号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效。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4.备案申请书

以下是笔者根据1998年为自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批所写的申请函改写,仅供参考: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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