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并举 治理商业贿赂

2024-07-25

惩防并举 治理商业贿赂(精选8篇)

惩防并举 治理商业贿赂 第1篇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把治理商业贿赂列入了今后一段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组织协调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就已存在,且有逾演逾烈之势,给我国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一是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商业贿赂中,一些不良经营者为了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千方百计运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争取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二是损害了群众利益。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进入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层层回扣和手续费,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损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造成了国家损失,破坏了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建筑市场等领域,经受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以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既增加了政府成本,使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又使政府形象在百姓中大打折扣。

商业贿赂的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行政干预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一些经营者为获得资金、项目、资源以及政府的支持而不惜手段成为可能;市场配置资源的体系未完全形成,一些经营者为获得供不应求的资源,销售供大于求的产品,他们会买通资源供应商和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二是社会认识模糊,形成“潜规则”。一些人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俑金等现象见怪不怪,认为做生意给回扣是“行规”,以至于一些工作人员公开收受回扣和俑金。正如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所说:“在中国,商业贿赂已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三是查处力度不大。由于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比较隐蔽,加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没有整体合力,被查处和曝光的案件较少,特别是对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不严,查处不力;同时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太轻,纪律、法律责任追究不严。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多管齐下,从营造氛围、强化监管、严肃查处、健全机制四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教育、形成氛围,开启 “警示灯”。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指出,打击商业贿赂,迫切需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要加强商业道德文化建设,在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创新形式,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全力塑造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树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为荣”的企业经营理念,营造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融入廉政文化建设中,将廉政文化进入到单位、社区、企业和农村,扩大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反商业贿赂的氛围。

二是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念好“紧箍咒”。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必须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使部门的监管成为商业贿赂的一道“紧箍咒”。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纪检监察、工商、检察、公安和审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单位及其“一把手”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增强他们对所属干部职工直接监管的责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全员监督的氛围。商业贿赂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权力运行、管理措施的监管缺失,因而必须加强对政府投资、国有资产处置、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的监管,规范和减少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制度,增加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从严查处、严格追究,严把“高压线”。治理商业贿赂,必须突出重点,对症下猛药。要以建立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为目的,以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为重点对象,以金融、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医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教育等为重点领域,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认真查处损害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的案件。要充分发挥纪律和法律的惩诫作用,对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不仅要在经济上从重处罚,还必须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成为腐败分子不敢轻易碰撞的一条“高压线”。

四是健全制度、强化约束,筑牢“防火墙”。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着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要规范权力运行,从各行业工作流程出发,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可能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投融资、生产流通等环节、领域的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此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机制,实施企业、法人诚信纪录档案制、公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不诚信企业、法人杜绝进入政府领域。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让群众知情参与并实施监督,为治理商业贿赂构筑一堵坚固的“防火墙”。

惩防并举 治理商业贿赂 第2篇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心得

根据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涉精神,在开展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学习资料》、观看了影片。这些活动,对我来说从思想灵魂深处触动很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形势喜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医药商业贿赂也随之蔓延,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影响了国家资源优化配置,加大了企业成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一大毒瘤。

何谓医药商业贿赂?医药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医药商业贿赂其危害极大,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它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公有财产被侵吞;它为假冒伪劣商品行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它同时败坏 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如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某、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某、原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朱某等贿案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为何医药商业贿赂越演越烈、治理困难呢?究其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有缺陷或法规不健全,一些投机者钻政策的空子;二是司法追究不严,使行贿者屡屡得手,而且得到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一些受贿者抱有侥幸心理,长此下去,胆量越来越大,胃口也越来越大;四是一些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五是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秩序紊乱。

医药医药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且越演越烈,它如一个毒瘤滋生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何治理?第一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教育宣传,增强抵御商业贿赂意识和防范能力。第二,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和监管措施。第三,要加强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抓一起,从严治理一起,绝不手软,采取黑名单,并公示社会。第四,要从源头抓起,治理和防范医药商业贿赂,对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采购、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商业贿赂会计治理探究 第3篇

关键词:商业贿赂,会计治理,框架,措施

商业贿赂加剧社会诚信危机, 扭曲公平竞争规则, 妨碍市场机制运转, 破坏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虚抬物价, 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遏制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在严打商业贿赂的同时, 更应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发生, 这方面会计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一、商业贿赂行为及其危害性分析

(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所谓商业贿赂, 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这里所说的“账外暗中”, 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二) 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

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商业贿赂条件下, 经营者不是通过价格、质量或售后服务等客观的效能标准去争取交易机会、吸引顾客, 而是依靠给予交易对方的职员或受托人贿赂来获取交易机会;拥有交易决定权或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人, 也不是根据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比较来决定与谁发生交易, 从而使公平竞争机制受到严重的扭曲和破坏, 使优胜劣汰的作用无从发挥,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 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在我国, 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 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 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 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 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消费者不堪重负。购货方不重视商品质量而只看回扣是否可观的做法也给伪劣商品提供了方便。商业贿赂造成了腐朽的商风。商业贿赂为企业的经理人、采购人员以及政府官员等收受回扣、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提供了土壤, 从而使这些贪财图利之人伺机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严重败坏商业风气, 污染经营环境。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 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商业贿赂影响了我国国际形象。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里指出, “腐败指数越高的国家, 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越低”。因此, 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和国际援助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贷款时, 将贪污贿赂行为列为考虑因素。《经济学人》杂志也对各国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和贪污指数进行了比较, 发现贪污贿赂行为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明显的负面作用。同等富裕程度的国家中, 相对“清洁”的国家所吸引的外资规模, 大于“不清洁”的国家。

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 账外开辟商业贿赂资金的主要来源

账外实施商业贿赂, 一般直接以现金支付, 账外记录不需要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只需内部关键人员认可的白条就可以从小金库中核销, 但一般仍有内部的核销程序和必须履行的手续。这种贿赂行为比较隐秘, 直接从公开的财务凭证和账簿资料中难以发现。具体表现在:一是账外经营, 或截留收入。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独立于财务会计的反映之外, 或将某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截流到账外, 这部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对象一般是不要发票的个体经营者或居民个人消费者, 收入直接以现金结算。二是虚列费用支出项目, 将财务账的资金倒入账外小金库。企业将某些费用支出项目的金额加大, 超出应支付的部分由对方返还进入小金库。三是将收回已核销坏账的款项转入账外。企业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款项从财务账上核销, 但并未放弃对该应收款项的追索权, 实际收回后直接或间接转入账外。这样一方面解决了违法违规活动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抵扣所得税。四是利用“红字冲账”法截留资金。卖方通过开红字发票, 注明以折扣、折让、优惠等名目退还买方商品或劳务价款, 直接冲减收入科目, 同时付出现金或银行存款给买方, 但不按规定向买方索要退款收据, 故意促成或放任买方不入账、入账外账或入假账。有的虽向买方开具红字发票, 并索取退款收据, 但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在发票联上故意少计金额, 买方相应在收款收据存根联和记账联少计金额。

(二) 改变商业贿赂支出用途, 使其形式要件入账合法化

商业贿赂支出必须消除任何不符合“行规”要求的隐患, 凡不能在账外处理的商业贿赂支出, 必须在账内以合法的项目消化, 其会计处理手段有:一是以人员费用报销。如施工企业将贿赂支出以加大或虚列的民工工资中记入工程成本, 造成财务核算工程成本中的人工费用高于预算数;医药等行业将回扣以虚列的销售人员的劳务费或销售提成记入销售费用 (营业费用) , 使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等。二是以购货礼券形式贿赂。行贿者将资金交付商家, 商家开出购货发票的同时, 提供专门制作的购货券或购货卡, 这些购货券或购货卡最终转到受贿者的手里, 购买其所需要的物品, 行贿者拿商家提供的正规发票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三是以提供劳务等名义将贿赂款转入贿赂对象所控制的或其关系密切的公司账户, 或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将资金划入关联企业, 再从关联企业支付各种商业贿赂费用。四是通过关系密切的企业取得发票, 顶替贿赂支出。五是贿赂对象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消费在企业报销。贿赂双方提前达成默契, 将个人及其家庭消费在行贿企业报销, 如将购买服装等生活消费品的支出要求商家开成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发票。财务人员对这些费用记录不但笼统含糊, 甚至原始凭证上没有经手人签字。六是企业购置贵重资产的使用权长期归贿赂对象所有。有的行贿者直接向能给本企业带来好处的关键人员提供贵重实物礼品。这些物品的购置都有合法的发票, 一般都作为企业的资产登记了相关账户。行贿企业对这些财产仅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 实际被相关人员长期无偿占有, 而且还能以借用的名义逃避追究。七是企业为贿赂对象及其关系密切的成员提供旅游、“参观学习”的机会, 所发生的费用以差旅费、考察学习费用等名目报销。这些费用一般都是旅行社的发票, 报销费用的原始凭证上一般没有经手人签字。八是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替代贿赂支出。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初衷是规范发票使用, 控制税源, 为特殊经营者或特殊经营业务提供方便, 但也存在较大的隐患。有的税务基层单位还通过代开发票的办法来完成税收任务, 这就为商业贿赂等违法活动支出使其形式合法化提供了方便, 许多违法支出通过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都能以合法的形式进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对于行贿者, 少量的税收支出不但能使行贿支出入账, 而且税务代开的合法的凭证还能降低所得税的支出。九是以虚报实物资产盘亏或损耗、捐赠等形式支付实物折扣折让。十是以利润分配的方式, 将贿赂资金支付给受贿方, 通过“利润分配”账户, 将资金分离出去。

三、商业贿赂会计治理框架体系构建

(一) 健全和强化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手段, 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制定、工作组织规划、程序编排以及采取恰当的措施, 来保证会计主体的财产不受损失和有效使用, 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可靠, 保证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提高会计工作的透明度, 可以防止暗箱操作, 控制商业贿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覆盖到每个涉及会计工作及与各项资金收付业务相关的岗位, 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 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只有这样, 才能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商业贿赂。为了健全企业自律机制, 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制度体系, 应把握好以下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 将“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严格禁止由一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 设立事后监督, 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 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 建立监督防线,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 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行为。

(二) 构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

要树立会计人员的反商业贿赂意识。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如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 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使会计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防线, 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能力;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自觉抵制会计造假, 坚决不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方便。应建立健全包括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 对其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诚信守法、认真贯彻会计法规、准则、受奖励、受处罚等情况进行综合诚信评价, 及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数据库,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 加强信用轨迹跟踪。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 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

(三) 构建反商业贿赂社会连动体系

强化会计监管, 要将会计监管与社会中介审计、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结合起来, 构建反商业贿赂监督体系。仅依靠单位的会计人员来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力量是有限的, 只有全体会计人员共同担负起责任, 加强沟通协调, 执行法定职责, 才能遏制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商业贿赂会计治理对策

(一) 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完善有关会计法规体系:一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 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 以从制度上强化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的责任;二是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 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是构成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三是规定商业贿赂行为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 只要任何一方举报, 都可以被减轻或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 对于无法定义务的举报者, 可按举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以达到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

(二) 广泛采用会计手段

商业贿赂的治理除了采用法律等手段进行之外, 还有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就是会计手段。由于会计是一种对各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其对各单位每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都要进行审核和控制, 以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反映各单位财务上的问题。因此, 会计人员若能真正负起责任, 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审核与控制, 对收、支、付、转的全程进行监督, 一定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从商业贿赂的特征看, 商业贿赂的发生与会计密不可分。我国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 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 不予受理。从业务性质上看, 商业贿赂是商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项资金支付业务, 但这种业务是违法的, 不能以真实面目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 否则就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正是商业贿赂的非法性, 造成了商业贿赂的隐蔽性, 两者相辅相成。由于会计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因此, 商业贿赂的发生与会计存在着密切关系。从会计基本职能看, 会计具有发现商业贿赂的可能性。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 尽管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 但只要资金是从单位流出的, 会计就基本上能客观反映或发现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商业贿赂是行贿与受贿的双方面经济行为, 这就决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之后, 一般至少有一方需要对商业贿赂资金进行登记, 根据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的要求, 即使受贿方不进行入账登记, 那么行贿方一般是要对这一非法性的资金支付行为进行记账的。当商业贿赂的资金在单位发生流入或流出时, 如果会计人员能依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原则对商业贿赂资金收付的业务进行审核与控制, 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 只要会计人员能严格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经济业务的审核与控制, 必将遏制或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 创新会计处理方法

有以下方法:一是对费用列支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如对实报实销, 要重建严格的审查制度, 严格审查和控制化整为零、化大为小、提前或延期支付, 或改变支付性质等做法。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按真实姓名和单位列支, 限额以上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且必须附列清单。二是对寻租关系进行会计治理。寻租寻利都最终要向个人或单位支付, 通常的方法是通过某些特定的账户再转入个人账户, 或通过个人账户之间的转移, 完成向第三方支付。这类行为的会计监督, 首先要列明对个人支付的理由, 其二是要明确对个人支付的线路, 其三是对支付的金额控制。限额以上金额必须留下相应手续, 这一点对于连环支付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三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改变财务支出管理, 强化财政监督机制, 堵塞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 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 在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会计核算中心通过对各单位每项收支的审核, 管理好不合理的财务支出, 使单位的财务账目、资金来源和使用去向, 都可以一目了然, 有利于从制度上杜绝腐败产生的根源。四是在财务报告中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门披露。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难以量化, 其表内确认是相当困难的。在现行的财务报告模式下, 可以在相关披露准则中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企业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披露。如可借鉴国际商会有关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应要求当事方在财务报告中对商业贿赂进行披露: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的罚款和处罚很严重时;遇到商业贿赂指控或确实出现了贿赂的事实, 为支付罚款或其他诉讼费用而产生巨大的资产负债时;商业贿赂行为使公司面临着其他重大经济损失或负债, 如失去政府合同或重要商务关系及与此相关的收入等。同时, 还以进一步建立一套鼓励守法经营、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自愿对其诚信经营的行为进行声明, 并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和会计主管人员就这一声明负责, 从而允许其能够通过财务报表申明将自己与那些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区分开来。

(四) 切实加强外部监督

社会对账是一种广义的对账, 即从以内部核对为主扩大到全社会的核对。社会对账是相关的经济组织之间会计信息的核对, 其既可以是各种具体数字的核对, 也可以是行为活动的核对。社会对账的基本目标就是减少信息的不确定性, 消除虚假的会计信息, 实现信息的充分披露, 从而达到信息对称, 这就要求各个经济组织要随时进行信息的沟通。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信息处理和传递的速度大为加快, 使信息的浏览、获取、分析不再困难。网络页面数据在互联网上的传递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新技术的应用使会计信息资源高度共享, 只要在网络内输入会计信息, 任何地点的信息使用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相应的会计信息。如只要通过发票检索系统输入相应信息, 就能立刻辨别该发票的真伪以及该发票的来源地、内容等相关信息。通过发票检索, 财务人员就能判断该发票的支出是不是真实、有效的支出, 从而可以避免和预防利用发票进行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 在审计监督结果上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征, 因此, 注册会计师审计除了传统的财务审计, 即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外,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应有所作为。在审计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给予适当关注, 针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做到:一是发现企业的管理当局对自身已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相关支出没有向会计信息使用者通报的, 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商业贿赂事实进行通报;二是发现了企业从事非法的商业贿赂活动,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查清商业贿赂活动造成的或有负债或损失, 并合理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三是当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发现, 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关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其非法贿赂支出及罚款是否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披露;四是如果被审单位阻止注册会计师获得足够的证据以发现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拒绝表示意见, 同时应向企业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参考文献

[1]姜毅:《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 《对外经贸财会》2006年第8期。

[2]敬采云:《会计在反商业贿赂中的前沿作用》,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8期。

[3]蒋国发:《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计对策》, 《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6期。

惩防并举 治理商业贿赂 第4篇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并急剧转型的关键时期,实现现代化,构建和谐的经济社会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任务很重,如医改、环保、教育、民生等都是当务之急。但,在这诸多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反腐败显效体制构建问题。因为,多年来反腐败的实践数据显示,商业贿赂腐败犯罪正在消解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切积极成果!一边是经济成果快速增长,一边是商业贿赂犯罪金额、人数、领域在不断地迅猛地增大。可见,构建显效预防惩治商业贿赂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从实践中总结出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惩治和预防的四大“不适应、不协调、不相称、不对称”的体制缺失弊端,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四大体制对策。

关键词:商业贿赂;惩防体制;显效治本;四大对策

当前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呈现多领域、多行业、涉案金额趋于高额化。在司法机关查办的贿赂案件中70%以上属于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更为复杂,方式和手段也更加多样、不断翻新,情况更加复杂。构建稳定、持续、高效的反商业贿赂预防体系,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一、反商业贿赂犯罪法规滞后、制度缺失,束缚着对商业贿赂犯罪从源头上显效治理

1.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条严重滞后

2006年起,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步骤是,先自查自纠,然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最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经过轰轰烈烈的2006、2007年的反商业贿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认识到很多企业和地方的自查自纠“偏软”,是在“走过场”。

四种原因导致惩防商业贿赂犯罪手段“偏软”:

(1)“偏软”的根源在于对商业贿赂的定性还存在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属于道德行为。中海油老总傅成玉日前就表示,中海油一直以来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有违公司职业道德和员工行为规范的,而且公司对此也严格监督。把企业公职人员商业贿赂定性为属于道德范畴,这是商业贿赂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目前,刑法把贿赂限定为财物,范围过窄。受贿犯罪需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3)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出版发行、电信、电力、体育、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还没有规定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

(4)有关领域和行业虽然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或者执法部门。结果在管辖权上,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应该在工商总局手中,事实上,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另外,检察、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多头管理往往导致法律执行不力。

2.反商业贿赂在手段、方式和体制上存在不对称

(1)商业贿赂手段多样化、复杂化与惩防手段单一化的不对称。商业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已呈现多样化现象,但与此种现象极不相称的是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手段和方式却非常单一,从而形成商业贿赂犯罪泛滥到一切领域,呈汹涌澎湃并不断漫延之势。反商业贿赂的手段和方式三十年来基本沿用这样的路线图:纪委立案→外围调查→“双规”→移送司法机关。此过程又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空间过程,最大的弊端和缺陷是:先党内手段立案查处,再考虑司法机关是否介入,本质是人治型、权力化反贪反腐,在此路线图的反腐路径中,对贪腐的惩防极有可能出现人为干扰的情况,

(2)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速度、力度、效果与商业贿赂犯罪迅猛快速增长且大要案、窝案的快速频发的现实极不相称。

(3)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打击和处罚程度、力度的偏软与犯罪者的涉案标的巨大及危害性的反差较大,两者极端的不相称和不协调。三十年来,中央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反贪反腐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大要案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为什么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及者职务也越来越高,且犯罪数量和速度呈不断加速上升之势呢?此问题的根由并不难看出,一个带普遍影响意义的制度原因就是,多年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太软,犯罪金额、手段、危害后果之巨大,与打击、惩罚的力度之软,极不协调、极不相称,这种软和弱的现实,客观上就造成了纵容商业贿赂犯罪的越演越烈。

(4)商业贿赂犯罪主体之多之泛滥,而监督、制约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之单一,两者极为不协调。按现有的职能部门看,有纪检、监察、反贪、审计等专业机构和部门,但四大机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监督、制约的广度和快速反应明显严重不适应商业贿赂犯罪的泛滥之广的现实,各部门的工作仅仅是事后查处,而事前、事中监督、查处很少、很乏力,这也是商业贿赂犯罪泛滥的体制缺失的又一重要成因。

二、构建四大钢性体系和钢性手段,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犯罪

1.用制度确立动态追究惩防问责制

对贪腐犯罪者实施“谁推荐的,谁提拔的、谁考察的、谁审计的,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或阻止?”此举措可以从腐败源头到源流全程追究、惩戒,是治腐的治源治根之策。

当前我国商业贿赂腐败现象最重要的新情况,就是腐败的落势化趋势和特点。所谓“腐败落势化”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基层渗透。许多腐败现象的主体可能仅仅是科级干部甚至是普通人员。这种“腐败落势化”现象的巨大危害之处在于,这是干部权力意识的腐败。具体表现为,在很多公职人员看来,只要有权就应该去“用”,这个“用”就导致权力被大量的普遍的寻租,商业贿赂犯罪也由此泛滥。权力意识的腐化堕落,实际上是将自己认作了权力的实质主体,故而将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和谋取超常规非法利益的私权。

为此,中共中央党校反腐败研究资深专家林颉认为,要想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公职人员问责制度遏制腐败的作用,首先要在问责中要求“一追到底”的惩防体制和机制,如,对于落马官员的贪腐行为,或重大决策错误或事故、事件的发生,目前的问责基本起不到严惩作用,如责任追究往往到直接责任人便止步,至于“谁推荐的”、“谁提拔的”、“谁考察(考核)的”、“谁审计的”、“谁监督的”、“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或阻止”等在法制和行政问责制度上,到目前仍属空白缺失,也几乎没有人提出,也不对之追究,这也是造成反腐败→腐败泛滥→再反→仍然严峻的不正常现象的根本性原因。

2.从机构设置到制度确立:三管齐下从根源上遏制商业贿赂

(1)尽快从“内部监管”转向“外部监管”是显效防治商业贿赂的刚性举措和关键。三十年反腐败正反经验证明,从源头上遏制住贪腐的硬制度必须是“权力之外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制约权力”。

据《南方日报》2009年6月14日报道,广东34个省直部门将实行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并进行直管,其好处在于:它将使“监督者”从“单位人”的身份中摆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真正的“纪检人”而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而在原来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单位内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常常面临“下

级监督上级”的不可行不可为、实质上沦为摆设的无作为状况。为了解决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监督缺失,广东省从2005年即开始试行对15个省直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统一管理。统计显示近3年来的独立监察实践:未实行派驻的31个省政府工作部门一共只查办了22起案件,“不办案”和“难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实行派驻的15个省直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却查办了136起案件,是未独立监督前查办贪腐案的10余倍。从“内设机构”变为“直接管理”之所以效果显著,其实质就是实现了从“单位内部监督”到“独立机构监督”的转变。在反腐制度设计上,从“内设机构”变为“直接管理”无疑是值得认可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让阳光防腐,从财富流向的源头遏制住商业贿赂和贪腐。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制度,已有一、二百年历史,实践证明是反腐的有力和显效手段,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通过严格的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做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有关方面就着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在无法可依、商业贿赂频发漫延、腐败又日渐盛行的情况下,有关方面只好采用惯常的做法——即试图靠政策规范官员的财产申报行为。但由于整体上缺乏法律依据,又是内部申报,所以不少地方都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3)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及行为人:仍须执法必严,不能搞法外开恩,对商业贿赂犯罪者的轻判轻治,客观上造成了对后继贪腐者的纵容。重典之下,方能振震摄。三十年反腐,从中央到地方,不可谓决心不大,宣传教育不可谓不广,成绩也有目共睹,但必须现实客观地承认,贪腐或商业贿赂犯罪越演越烈,涉及官员人数越来越多,贪腐金额越来越大,其中带根本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贪腐犯罪滥用轻刑(含减刑、缓刑、免刑),执法不严、人为地歪曲法律客观上助长了贪腐犯罪惩罚轻,犯罪获利大于受惩罚的失利。

3.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依法度、公开度和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所谓政务公开,就是指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的原则程序和制度。

用健康的新闻舆论促进政治文明建设。让行政权运行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是遏制滥权和权力寻租(商业贿赂)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政治文明离不开健康的新闻舆论,其中必然包括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行政过程尤其是政府的决策和施政过程进行监督。依法、依程序确定政务公开的渠道形式,政务公开的渠道和形式越多,受众面越广,政府权力的行使就越能依法,商业贿赂发生的机率就越低。

政务公开,目前可操作的形式有七种途径,这其实也是七种监督渠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文件、政报、通报、简报、办事手册、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咨询会、说明会、答复会等会议公开;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挂牌服务、桌牌明示等形式公开;通过公开栏、公示板、墙报、布告等形式公开;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手段公开;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如有的地方通过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的例会,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群众评议、联系对话等形式公开。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监督渠道,提高各级领导层的决策尤其是高层决策的公开化程度。

4.要尽快构建独立的国家独立审计体系

独立的国家审计是财权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监督不可取代的,其在权力的监督制约中居于较高位置。与权力监督系统中的其他经济监督形式相比,审计监督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和专职性、实效性、精准性、权威性特点。审计机关是唯一专司经济监督职能并在宪法层次上赋予经济监督权的机构。审计监督处于较高层次,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实施再监督。通过全面监督,可以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是对财权流向的动态迅速反应监督模式,从宏观微观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高效率、公正的审计体系必须做到:审计工作本身也要法治化和程序化。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依既定的法律而行使,行政审计权作为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中同样需要依法行使。但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在这方面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加强立法,完善有关行政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 第5篇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新项目投资等工作开发,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韶能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王雄洲

副组长:陆永贤陈昌镇

成员:仇玉雄罗元月梁志铭周运歧郭石莲 王向东黄韶生聂郁胜曾平刘和平裴文娟 办公室主任:梁志铭

联络员:裴文娟

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党委办。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要求:一是净化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环境。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开”的竞争原则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二是维护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通过自查自纠商业贿赂活动,进一

步维护健康发展稳定局面。三是健全制度建设,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控机制,使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广大干部、党员、群众普遍受到教育,提高认识,自觉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管理、廉洁从业的企业文化。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1、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日常管理、风险处置和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中。

2、着眼长远,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将防止商业贿赂作为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监管制度、综合治理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把治理专项工作引向深入,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3、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着力解决生产经营运作中、新项目工程建设中反映较大、与群众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在生产经营管理、技改、专项工程建设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问题。

4、严格把握政策,从大局出发,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维护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结合起来,区分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交往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区分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行

为;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经营,促进生产经营工作稳定发展。

三、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

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是使各级管理人员都受到教育,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促进更加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司从7月起开始至10月,对企业生产经营、在建项目工程、技改、专项工程等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既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不走过场,又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究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对问题的认识态度,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但对虽有这方面问题,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在公司上下营造一种防止商业贿赂的良好内部环境和氛围。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法律、纪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认真研究商业贿赂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在建项目工程中存在的特点和规律,将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反商业欺

诈、反腐败等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杜绝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活动中商业贿赂现象。

3、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将防止商业贿赂纳入监管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管处罚制度,细化监管处罚措施,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人记入诚信档案,对个人实行职位禁入。

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法、步骤。

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采用个人自查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

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教育阶段,时间为7月,主要是通过学xxx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8月,主要内容是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潜规则”、是企业发展“润滑剂”等的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或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赞助费等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有没有账外账、账外物等。

第三阶段是整改落实阶段,时间 为9至10月,主要是对自查出存在的问题进行自纠,明确整改重点,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专题治理商业贿赂. 第6篇

1、请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答;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教育、医药等方面的表现,突出了商业贿赂的危害。首先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其次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企业不良行为,败坏了道德风气。最后,商业贿赂导致贪污行为的发生。

2、请用不超过250字的篇幅,概括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方案。

答;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 各相关部门在治理方面应该通力合作。第二,对参与商业贿赂的企业或个人,要在本行业内予以惩治。第三,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第四,在市场管理上,政府部门应少插手,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第五,完善举报制度。第六,加强执法力度,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根据上述材料,自选角度,写一篇不超过1200字的文章。

治理商业贿赂之惑

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幸福生活和给国家带来gdp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尤以商业贿赂现象屡禁不止最为突出。国家自从2006年开始大力治理打击商业贿赂现象,至今为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所在,因为如下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具有明

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各级领导干部。四是大案比例高,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五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对此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与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操守,建筑和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品质、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面对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中央政府的集中严厉打击自然深得民心。但人们担心的是,在尚未形成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之时,高利益化的权力寻租场里,商业贿赂的各种“收买”依然会暗流不断。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让更多的人认识这“收买”之

害,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来遏制“收买”之恶。这恐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治理商业贿赂措施 第7篇

一、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今年3月份起,区教育局先后召开局机关干部大会、全区各学校校长、书记会议,认 真宣传贯彻、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精神和区委区府有关治理商业 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会上,局 党委要求各级干部克服与已无关的思想,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工作。要求各校充分运 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揭露商业贿赂行为对社 会的危害;提示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和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学习党章和“入荣八 耻”教育活动,广泛开展诚实守信、尊廉崇廉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自 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在教育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 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长为成员的区教育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 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学校、单位要由主要领导挂帅,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 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学校、单位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治 理责任分解到学校(单位)每个领导,落实到有关人员,并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对 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局要求各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单位要在每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重要情况和重要案件要及时报 告。

三、自查自纠,从严整治

一是全面清理。要求各类学校领导班子都要重视这项清理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对近几年来教材征订、教辅使用、图书订购、学具征订、服务收费、集团购 买、基建工程、招生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搞好自 查自纠。

二是及时整改。凡是设有“帐外帐”、“小金库”、“私分回扣”的,一律收缴单 位财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校、单位要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 改。各校要在自查基础上,认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办事程 序,堵塞漏洞。要认真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教育基建工程(维修)招投标管理办 法、学校大宗物品(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学校食堂物品采购管理办法,学校图书 报刊征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违法违 纪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检查,发现原有制度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及时进行补 充和完善。

四、突出重点,坚决治理

一是确定重点对象和关键岗位人员。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重点整治发生在机关及 所属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与单位工程招投标、选队、学校大宗物资采 购,图书报刊发行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教育局明确重点 对象为局机关和学校主要领导(局已印发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项规定)、学校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各单位必须普遍对有关人员进行反商业贿赂的教育,查找本单 位存在问题,树立诚信经营,廉洁自律的意识。要敦促有问题的人员主动向执纪执法部门交待,争取从宽,从轻处理。

二是加强检查和督查。教育局已于5月8日发出通知,在各校自查基础上,局将于6至 7月进行抽查,10月份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将会同区党风办、区总工会对各校进行以 治理商业贿赂为重点的校务公开工作督查。对于发现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为 主;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教育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 重点整治。

五、加强源头防治,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把集中整治与构建惩防体系结合起来,加大从源头上防 治商业贿赂的力度。区教育系统将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推进政(校)务工 作,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区教育局以深化校务公开为龙头,5月底按新要求制订校务 公开评估标准并印发到学校。要求各校围绕治理商业贿赂这一重点重新修订校务公 开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腐败易发多发部位和领域,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岗位、重 点时段,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同时,进 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紧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加强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 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往来 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项管理监督制度。

区教育局还要求局机关和各校要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学习党 章活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实践活动,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对各级权力运 行的监督,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树立教育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 象。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 义,见利主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诈欺骗等消极现象和社会公害,筑牢思想 道德防线,同时,逐步完善惩防体系,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治商 业贿赂。

自2006年6月北京教育系统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我院各单位按统一要求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制定了各自的整改办法。从各单位自查情况来看,我院绝大多数单位没有发现商业贿赂的行为。对图书馆接受购书回扣的问题,学院已于三月份作出相应的处理。图书馆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应整改办法,如制定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图书馆图

书采购管理规定》,规范了图书采购程序。校医院对药品采购中的回扣已按规定入账。旅游教育出版社在自查中对图书发行中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为预防商业贿赂,加强了对各环节的管理。保卫处对保安公司给予的少量劳务费进行了明示,并按要求入账。虽然,在这次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重大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在图书采购、医药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出版发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上还是存有发生商业贿赂的可能。为了防止发生商业贿赂,减少有关部门的干部犯错误的机率,从而保证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继续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教育,力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治理到位。通过深入教育,使全院的教职员工都能认清什么是商业贿赂及其危害,认清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使商业贿赂的行为在各个部门单位不能得逞。

1、关于什么是商业贿赂及其危害,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折扣”和“回扣”等事项由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到各单位各部门,全院各单位各部门加强管理,防止商业贿赂。

责任部门: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06年9月

2、利用院报、橱窗专栏和校园网络等宣传阵地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最大限度的扩大告知范围,增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透明度,教育教职员工认清商业贿赂及其危害,了解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部门:宣传部、纪监审办

完成时限:2006年9月

3、组织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关行政法规条文的解释》使有关的人员能认识到商业贿赂的严重性,能正确区别和处理“回扣”和“折扣”,从而能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工作。

责任部门:图书馆、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出版社、院工会

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完成时限:2006年9月

二、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用制度预防商业贿赂。对现有制度中涉及防止商业贿赂的条款进行修订和细化,对需要增加防止商业贿赂内容的制度中增加相应规定。

1、院办负责修订完善《关于印章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没有学院的授权,二级单位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防止发生越权行为。

2、财务处负责修订《学院经济管理办法》,明确各二级单位各种收费、创收、利润分配、经费使用、票据报销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负有对各种报销单据合法性的审核责任,确保各种入账手续合规合法。

3、图书馆、出版社、后勤管理处、资产处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明确责任人,防止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商业贿赂的行为。

以上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2006年10月前完成。

三、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规划。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学院与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把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对象扩大到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责任部门:纪监审办

完成时限:2006年9月

四、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学院设立商业贿赂举报电话:65778594,电子信箱jjs@bisu.edu.cn,对署名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人和事,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署名的举报信息,及时登记,积极调查。同时加强与院党风廉政建设义务监督员的联系,进一步发挥各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及时提醒有关人员,防止出现商业贿赂。

责任部门:纪监审办。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对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澄清是非标准,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思想上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主动性,严守纪律,执行制度,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责任部门:组织部、宣传部

完成时限:2006年12月前。

近日,磐安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开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开通了家长和社会人士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及教师商业行为的监督渠道。

据悉,立足教育系统面广、事杂、服务内容多,有滋生商业贿赂土壤的实际,磐安县教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完善 第8篇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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