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选9篇)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1篇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选矿厂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安监总一字【2012】3号)和《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条安环字【2013】48号)精神,结合矿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准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选矿厂是矿山的配套生产系统,与矿山、尾矿库运行紧密相关。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选矿厂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

选矿厂主要负责人对选矿厂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选矿厂按照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要定期检查各工段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选矿厂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善选矿厂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奖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选矿厂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适应规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所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规定设置安全防 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放射性元素,要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置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针对选矿厂设备设施种类多、工艺流程复杂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岗位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作业现场不安全因素。

五、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机动能源科和选矿厂要加强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环

节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要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加大技术改造,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选矿厂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重点对尾矿库、料仓、破碎机、配电室、传动轴、设备裸露转动部分的防护罩或防护屏等重点部位和起重设备、带式输送机、扶梯等要害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精神,将选矿厂安全标准化重审换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的有关要求,以班组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基础,全面推进选矿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选矿厂在2013年底以前通过标准化二级验收。

八、加强应急管理

选矿厂要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在矿业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等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加强应急演练。

胡家峪矿业公司

2013年4月20日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宣贯投资公司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的情况总结

根据投资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根据文件中提到的有关要求逐项落实,争取全面、深入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宣贯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我公司接到《通知》的宣贯文件后,立即组织召开了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在专题会议上,专门宣读学习了《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并对通知中的适用我公司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参照通知中的内容比照我公司现今的安全生产形势,由大家共同讨论制定了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并集思广益找出安全生产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专题会议上,公司分管领导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落实开展《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要在分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中对《通知》进行专项学习,保证每位员工都能掌握《通知》精神,领悟《通知》的精髓,要在公司范围内形成对《通知》的由浅入深的全面理解和贯彻。

二、全面宣传、层层落实、改进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召开的宣贯《通知》的专题会议精神,认真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学习了《通知》,并将《通知》通过OA上传,让每位员工都能学习《通知》精神。基层的员工是最能体会公司目前安全生产现状的,参加学习的人员根据自身的日常工作职责,认为要握好《通知》精神,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监理分公司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个项目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督促。并在方案中明确了各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向及责任,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大的自检工作,把自检情况及所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上报公司,让后又公司质安处抽查,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项目或存在过问题的项目,质安处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监理分公司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报告,针对整改情况质安处进行再次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再次整改。

其次是对检测分公司的路桥隧作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重点是针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修,严禁特种设备带病作业,并要求严格定期保养制度,另一方面,对路面、桥隧作业过程的规范化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安全措施必须按国标及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并以照片等痕迹化安全措施。明确要求分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实行领导责任制,并与当年绩效挂钩。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但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还要不断地督促员工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自觉遵章作业、遵章操作、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要坚决拒绝,同时还要形成一种人人自检,互相监督的安全监管方式。

再其次,反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的方案,明确要求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公司建立起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员工隐患排查意识的教育,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求员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并且领导要重视上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扎实的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我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可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全部立刻进行了整改,但是对于一些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无法完全消除隐患,规定时限,尽快整改,保证发现一个隐患就消除一个隐患,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防患未然。在今年,我公司共对各分公司进行了33个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1处,要求整改11处,整改率100%。

三、立足防范、治理隐患

对任何一样东西的学习都不能停留在理论上,因此我公司组织了由安全负责人、各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消防大检查,对照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办公大楼办公区域的检查、图文分公司关上点、检测分公司试验室、监理分公司大丽总监办等进行了消防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消防隐患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将需要部门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限期整改时间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发到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手中,我们对各部门、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是否整改进行跟踪检查。让广大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

近年来,我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经过反复检查和整改,但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小觑,公司的两个重大危险源——检测分公司的路面作业、建立项目部的临时用电和爆破物储存,均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因此,我们更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适合我公司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方式,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通知》基本内容,同时也要以这次宣贯为契机,认清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公司的总体目标,从自身做起,规范作业,全面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实现尽一份力。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3篇

7月19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 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和起草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规定, 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通知》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今年以来, 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合转变发展方式,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 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 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 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 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 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中, 对事故多发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 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 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 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 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 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 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 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 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 首先, 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 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 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 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 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 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 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并达成一致。7月7日, 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 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9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 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记者:《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黄毅:《通知》共9部分、32条,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 体现了“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 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 事故易发、多发、频发, 重特大事故集中, 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 紧紧抓住不放,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 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 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记者:刚才, 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 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 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 《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对一些规定又做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 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规定了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 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 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 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 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 《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要求健全机构, 配备技术人员,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 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 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 (部门) 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 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 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 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 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 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做了明确, 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 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 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 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 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 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 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 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 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 , 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 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 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 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 通过调整缴费比例, 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 《通知》规定, 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 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 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 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 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 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 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 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 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 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 按《通知》规定, 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 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 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446号令) 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 与原有制度相比有3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 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 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 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 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 是失职, 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还要按《规定》要求,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3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企业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在坚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 依照《通知》规定, 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 就不得用上述人员, 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 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 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 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 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 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 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 要予以关闭, 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 《通知》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 提出要求, 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 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 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 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 上半年, 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 652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 煤矿36起、死亡441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 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 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 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 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 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 000多个, 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 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 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 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 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 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 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 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做出严格规定, 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 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 “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 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 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 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 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 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 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 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 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各采育林场: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项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排查各种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各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各采育林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的理念。各单位要成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场、工区、职工都要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坚持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

二、树立意识,抓好宣传

安全生产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林业生产本属一项高危行业,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时刻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这根弦。各采育林场在安排生产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单位施工员要对生产民工要实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示范操作规程,严禁民工违规操作,要求生产承揽者必须为作业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生产作业区和居民点要选择固定的石壁、大树上书写安全生产标语和护林防火标语,切实做到家户喻晓人人皆知。

三、全面排查,及时整改

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特别是木材生产、营林生产、森林防火以及工程建设、车辆(摩托车)等方面的排查工作。对发现不正常或不规范的一切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必须落实责任到人,对整改不到位的或限期未整改的坚决予以停工,把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采育林场每月或每项作业工序要定期排查一次。对工作失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各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认真按照制定的制度和措施进行检查与监督,督促安全装备、设施是否到位,协调各级关系,掌握各种动态,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要做好详细记录。创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保障生产。维护职工人身安全,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年初我镇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镇2012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意见》。近期,我国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形势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避免我镇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工作目标

(一)、各村必须坚决杜绝发生死亡事故,持续良好推进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零事故、零死亡”目标。

(二)、各村必须坚决杜绝辖区内非法施工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改革创新,努力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创造安全生产全民参与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四、工作内容

各村、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关、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施工安全、农村家宴安全、四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安全

各村委会对本辖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责任落实,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并要求各施工单位书面写出安全施工保证书。最大程度地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农村家宴安全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负责本村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及农村家宴管理制度的落实。遇到有农村家宴,须报告镇安委会备案,并与事主签订《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留食物查验。严禁其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四季豆、野生菌、药膳等不安全食品上桌。一旦遇到食品安全、中毒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三)、四防安全(防滑、防震、防雷电、防溺水)

各村要对辖区内的滑坡体、水库、塘坝、河堤等危险地段做进一步的摸排,安排监管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到险情立即上报镇政府,并通知威胁的群众及时撤离到安全地段。在一些险工险段和深水区需设立警示标识的,上报镇政府,安排设立警示牌。

(四)、道路交通安全

各村要与农用车驾驶员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及不载人责任书;

与各农户鉴定不准乘坐农用车安全责任合同。严禁农用车辆非法载人,坚决杜绝无牌、证行驶(作业)、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空挡滑行。要在拐弯等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并加强对国道沿线群众德尔安全常识教育和事故案件德尔宣传,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通知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县政府决定,充实乡镇安监队伍,充分发挥乡镇安监队伍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促进乡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县、乡安全监督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涉及人口众多。很多乡镇存在道路路况较差、山地灾害严重、驾驶员违法违章营运等安全隐患,群众安全意识又较为淡薄,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充实安监队伍,保障基本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办公室作用,确保安全。

二、细化举措,狠抓落实

基层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各乡镇务必从本乡镇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细化措施,重点抓好以下10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1、道路交通安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由乡镇负责监管,重点要强化农民乘车安全,杜绝摩托车超员,农用车载客,客货混装等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违规违章行为。

2、水上交通安全。抓好码头、渡口、船只管理,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超载、夜航、冒雾航行,做到“六定”(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量、定制度、定专人管理)、“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班次、统一价格、统一收费、统一分配),抓好“四客一危”(即: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危险品船)等。

3、消防安全。重点抓好森林和山林防火、农民用火、用电的安全。

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坚决取缔农村家庭作坊式的烟花爆竹生产,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管理;加强开山筑路、矿山开采等使用炸药、雷管的管理。

5、垮塌事故安全。防止危房、危桥、危路、山坡的垮塌,重点加强中小学危房的改造,防止学校危房垮塌。

6、建筑安全。坚决杜绝无证施工、野蛮施工、违规操作的现象,加强农民修建私宅的安全管理。

7、农电安全。加强用电的宣传和教育,杜绝私拉乱接电线,严防因电线的老化、短路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8、中毒安全。加强宣传,预防食物、药物、煤气等中毒事件,尤其是要严防中小学生食物集体中毒等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9、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限期整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10、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使用资质和安全常识的,要加强宣传教育。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各乡镇要认真制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范管理。

1、工作制度。部署安排工作,请示汇报工作制度;

2、会议制度。定期每月、每季、半年和年终讲评、总结和研究工作会议制度;

3、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是会议集中学、分片学、定期和不定期学习制度;二是集中宣传和分级宣传,主要利用广播、新闻宣传和标语、守则等宣传教育;三是重点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四是板报、墙报宣传,要求农民、居民的教育要达到85%左右,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四个100%的培训考核制度。

4、检查、监督制度。一是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二是分片检查;三是交叉检查;四是抽查;五是监督和处罚。

5、值班执勤制度。一是乡镇车站码头,赶场天要有人值班执勤;二是节假日值班执勤;三是建立守楼护院制度。

6、建立奖励和惩处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7、建立登记制度。一是会议、人员、内容登记;二是检查时间、人员、内容、问题和隐患整改登记;三是车、船数量、种类、人员、姓名、地址、电话等进行登记。

8、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笔记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参加的会议、安排工作的内容、检查要求的内容等情况。

9、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和下达制度。

10.乡镇定人定岗执勤制度,每个乡落实2名、镇落实3名公务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人员名单附表)。

四、严明纪律,逗硬执法

乡镇安办人员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中,必须将自己的言行规范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勤奋工作,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附:乡镇安全工作人员名单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8篇

(1) 粗碎系统在碎矿工艺生产过程中, 存在粗碎矿仓溜口经常堵塞, 不能实现连续给矿, 直接影响到整个流程的处理能力。

(2) 中细碎给矿量不足、不连续, 三台HP500圆锥破碎机均无法实现挤满给矿, 对设备造成巨大危害的同时也影响了整个流程的处理能力。

(3) 磨选系统在磨选工艺生产过程中, 存在大粒度湿式预磁选磁选机经常堵塞, 导致球磨机无法连续运行, 使整个系统的处理量大幅降低, 磨矿效果无法控制。

(4) 浓缩机浓缩效果不好, 循环水杂质太多, 絮凝剂使用量过大, 影响磨选系统的选别和过滤效果。

选矿厂针对上述问题,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对原有选矿工艺流程进行改造, 改造后的选矿工艺流程一方面保证了选矿厂试生产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对正式生产后产品质量指标的控制得到保证。

1 工艺流程改造中需要研究开发的内容

(1) 在粗碎矿仓上加一套格筛, 对原矿进入矿仓前进行一次检查筛分;增大原有粗碎放矿溜口尺寸, 提高原矿通过效果。

(2) 改变中细碎储矿仓原设计放矿、给矿方式, 调整放矿溜槽角度, 采取液压放矿闸门控制, 提高给矿量, 减少溜口堵塞难题。

(3) 在大粒度湿式预磁选给矿漏斗内加装分料器和冲散水, 解决了湿磁经常堵塞的问题;通过在给矿漏斗上加装分料闸门和直通漏斗解决了因湿式预磁选故障导致球磨机停机的问题。

(4) 自制药剂制备装置, 改变药剂投放地点和投放时间。

2 解决的技术难题

(1) 解决粗碎矿仓的给料粒度及排矿效果。

(2) 改变中细碎储矿仓放矿及中细碎破碎机给矿方式, 提高给矿量, 解决破碎机挤满给料及减少溜口堵塞难题。

(3) 解决湿式预磁选堵塞和设备故障对球磨机的影响。

(4) 提高浓缩效果。

3 实施过程中采用的关键技术

3.1 粗碎系统下矿漏斗改造

根据粗碎的给矿和破碎设备的技术参数, 在粗碎矿仓上加一套875mm×875mm的格筛, 对原矿进入矿仓前进行一次检查筛分, 使进入矿仓的原矿粒度小于0.9m的占95%以上;将原有粗碎放矿溜口尺寸1.3m×1.6m增大为2.5m×2.8m, 使溜口的宽度和高度大于两块进入矿仓最大原矿粒度之和, 提高原矿通过效果。利用自制的长斜锥型漏斗将原矿放到1.2m宽的棒条振动给料机上, 实现连续给矿的目的, 降低设备空转时间, 减少能耗和备件消耗, 节约成本。

图1改造前的中细碎储矿仓下矿漏斗及振动给料机组合结构

3.2 中细碎储矿仓下矿方式改造

改变中细碎储矿仓原设计液压闸门放矿振动给料机给矿方式, 通过调整放矿溜槽角度, 将中细碎矿仓与给料皮带之间用75°钢溜槽连接, 并在钢溜槽出口采取液压放矿闸门控制, 取消振动给料机, 提高给矿量, 减少溜口堵塞难题。通过减少运动设备, 有效降低碎矿能耗及备件消耗, 节约碎矿成本。

3.3 湿式预磁选给料溜槽改造

在湿式预磁选给矿溜槽内加装自制鱼尾型分料器, 在给料口加装冲散水设施, 使来料快速均匀进入大粒度湿式磁选机, 以此来解决湿式磁选机经常堵塞的问题;在给矿溜槽上加装分料闸门和直通漏斗, 当湿式磁选机出现故障或堵塞时, 通过调整分料闸门将来料直接卸入直通漏斗, 使物料不通过湿式磁选机直接进入球磨机, 保证球磨机正常运行, 待湿式磁选机故障解决后再通过调整分料闸门调回到正常工作状态, 从而解决因湿式磁选机故障导致球磨机停机的问题, 减少由于频繁启停球磨机造成的能耗和备件消耗, 降低磨矿成本。

3.4 自制小型絮凝剂制备器

放弃使用原有的大型絮凝剂制备室设备, 自制小型絮凝剂制备器, 将絮凝剂加药点改为浓缩机分矿槽加药, 缩短药剂供给管路, 减小设备容量, 降低能耗和备件消耗节约成本。

4 项目改造后的经济效益

4.1 项目实际成本

投入费用及成本情况 (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按5年折旧算, 年折旧额及其他投入需在总效益中扣除) 。

(1) 粗碎改造制作成本

格筛60mm锰板32吨×4500元/吨=14.4万元, 斜长锥型溜槽钢材23.5吨×4300元/吨=10.105万元, 其它材料合计3.7万元, 制作人工费55.5吨×780元/吨=4.329万元。粗碎改造制作成本:E1=14.4万+10.105万+3.7万+4.329万=32.534万元。

(2) 中细碎改造制作成本

钢材7.6吨×4300元/吨=3.268万元, 制作人工费7.6吨×780元/吨=0.5928万元。中细碎改造制作成本:E2=3.268万+0.5928万=3.8608万元。

(3) 湿式预磁选给料溜槽改造制作成本

钢材2.4吨×4300元/吨=1.032万元, 制作人工费2.4吨×780元/吨=0.1872万元。湿式预磁选给料溜槽改造制作成本:E3=1.032万+0.1872万=1.2192万元。

(4) 絮凝剂制备器成本

絮凝剂制备器成本:E4=1.38万元。

(5) 总成本合计

总成本合计:E=E1+E2+E3+E4=32.534万+3.8608万+1.2192万+1.38万=38.994万元

4.2 新增经济效益计算

此项目圆满完成, 顺利实现了整个选矿工艺流程的试生产。2012年的4月份-2012年12月, 共计生产8个月。

此次改造重点解决选矿工艺流程故障停车导致产量下降、电耗增高的问题, 根据前期试验数据, 通过改造每月可减少故障停机48小时以上, 多生产铁精粉为:Q1=140t/h×48h÷2×8=26880t (按8个月正常生产计算, 2012年选矿厂新系统选比为2.0) 。

按塔东矿业公司2012年铁精粉出厂价格580元/t、直接选矿成本150元/t计算, 选矿厂多产出铁精粉利润为:430元/t。

8个月可创效为:W=430元/t×26880t=1155.84万元。

4.3 该项目改造后的最终经济效益

除去投资成本, 该项目至2012年底最终创效:

A=W-E=1155.84万元-38.994万元=1116.846万元。

节省的电能由于计算复杂, 此次不予计算。

5 结语

矿业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9篇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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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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