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法合理的借条

2024-06-05

标准合法合理的借条(精选14篇)

标准合法合理的借条 第1篇

今借人民币 _________ 元整,(大写 ____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为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 年__月__日止。逾期如不能偿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无条件配合出借人,抵押、变卖、占有借款人的房屋及财产,一次性足额还清借款,每逾期一日自愿支付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和出借人实现债务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准合法合理的借条 第2篇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今因急需资金周转,特向_________借到现金人民币____万元整(小写: ¥________元整)。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个月)

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有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自愿作本笔借款的经济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3、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出借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标准合法合理的借条 第3篇

合法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和税务筹划, 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 在规定范围内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 取其能够使税收负担最轻的一种, 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合法合理避税的会计策略。

一、合法合理避税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理避税是企业减少财务成本, 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实施合法合理避税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企业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行为的本质区别。避税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方式, 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反映了企业综合实力和综合素质。避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 通过巧妙安排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 实现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而偷、漏税是公开违犯、践踏税法的行为, 显然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避税一般受到政府的默许和保护, 偷、漏税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 税法也在不断完善,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筹划者一定要注意并学习相关税法知识, 及时跟上税法知识的更新和变化, 同时在采取相应的避税方法时, 关注“时效性”的问题。否则, 避税就有可能变成违法, 避税就与偷税、漏税无异了。

(二) 合理性原则

税收筹划之所以合理, 是因为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 不存在恶意钻税法的漏洞。恶意钻税法漏洞的行为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三) 节税效益最大化原则

合法合理避税是对企业税款的合法节省或合理规避, 因此在遵循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情况下, 采取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 从中选出节税效益最大的方案, 倘若违背了合法合理避税初衷的方案, 则不予采纳。

(四) 统筹规划性原则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要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并不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 在现实生活中, 选择最优方案并不一定是企业税负最轻的方案, 在有些情况下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 税负的降低有可能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下降, 因此在税收筹划时要权衡利弊,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企业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合理避税策略

(一) 物资采购环节的合法合理避税策略

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伴随者税收的影子, 物资采购就是一项重要环节, 显然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税收筹划也很重要, 否则可能会出现低价购进, 高税支出的情况。企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物资采购环节的合理避税:

1. 物资采购发票风险规避。

(1)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的发票应当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相符。加强对合同、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比对, 审核业务和发票的真实性, 防止虚开发票带来风险。

(2) 国家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46号) 提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口号, 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 均不得税前扣除,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存在的税收风险, 因此在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情况, 加大了纳税风险。

(3) 应与提供发票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纠纷时, 供应商承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赔偿责任等。

(4) 对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从严要求, 杜绝不合规发票流入, 对于一般纳税人无论本单位进项税额是否抵扣, 必须要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项税抵扣的要求提供专用发票) , 尽量取得机打发票, 减少其它手工发票的取得, 逐渐降低不合规发票的纳税风险。

(5) 配备发票查验和鉴别工具或利用网络、电话进行查询。

2. 购进材料的涉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有的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出现差错, 把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核算, 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记入材料成本,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 材料在购进和领用环节都存在一个时间差, 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 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 在购进时先行抵扣进项税额, 待未来领用时再行转出, 也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缴纳, 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3. 供货商的选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货物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 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该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货物, 只有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 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可是, 现实生活中, 因为质量、采购量、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制约, 就需要在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货物, 这时企业就应从进项税额抵扣、价格、质量、距离远近、付款方式 (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别从乙公司和丙公司购进一批同等材料, 如果从乙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材料, 每吨含税价格为4000元, 乙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从丙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材料, 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含税价格为3000元。 (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购进材料。

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购进材料时的现金流出量=4000-[4000/ (1+17%) ]*17%* (1+7%+3%) =3360.68 (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进材料。

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进材料时的现金流出量=3000-[3000/ (1+3%) ]*3%* (1+7%+3%) =2903.88 (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现金流出量少456.80元 (3360.68元-2903.88元) ,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抵扣税额的多少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现金净流量。从上例看到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便宜, 就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采购物资时尽可能综合考虑, 最终选择使企业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二) 企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合法合理避税策略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 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 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的计算, 对税负也有极大影响。一般来说, 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 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在一定时期内 (一般为一年) 不得随意变更。

实例研究:例:甲企业2011年1月和11月先后购进数量和品种相同的货物两批, 进货价格分别为1000万元和800万元, 假设此前企业库存没有这种货物。该企业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3月各出售购进的货物的一半, 出售价格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假设甲企业2011年和2012年均处于非减免税期间, 且处于盈利年度。假设折现率为10%。

方案一:采用加权平均法。

存货的加权平均成本= (1000+800) ÷2=900 (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 (1200-900) ×25%=75 (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 (1000-900) ×25%=25 (万元)

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到2011年初的现值=75× (P/F, 10%, 1) +25× (P/F, 10%, 2) =75×0.9091+25×0.8264=88.84 (万元)

方案二:采用先进先出法。

2011年企业所得税= (1200-1000) ×25%=50 (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 (1000-800) ×25%=50 (万元)

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到2011年初的现值=50× (P/F, 10%, 1) +50× (P/F, 10%, 2) =50×0.9091+50×0.8264=86.78 (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共少2.06万元 (88.84万-86.78万) , 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总之,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所得。企业在盈利期间由于存货成本能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 即存货成本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 在选择计价方法时, 应着眼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 即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具体来说, 在通货膨胀时期, 可选择加权平均法;在通货紧缩时期, 可选择先进先出法。企业在免税期间由于减免税期内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会部分或全部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 因此, 应在减、免税期间选择使得成本少的存货计价方法;而在非减、免税期间选择成本多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在亏损期间选择计价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 选择的计价方法, 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 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1]梁文涛.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2.

[2]葛长银.节税筹划实操案例精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3]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4]庄粉荣.纳税筹划大败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

行政强制的合理与合法化 第4篇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它是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为基本内涵的。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既涉及行政目的的实现,更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所以相关主体在运用行政强制权时不仅要关注行政效率的实现,而且还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常见的城管执法人员呼啸而至,街头巷尾的小摊贩们闻风而逃,执法人员将小摊贩们来不及带走的锅碗灶具、瓜果蔬菜扔上卡车绝尘而去。随之,小摊贩们再次聚集当街怒斥“鬼子扫荡”,旁观行人亦愤愤不平且摇头叹息。警察将无照经营的三轮车收集起来用压路机辗成一堆废铁,通过电视镜头向社会展示公安部门打击和取缔无照经营的“赫赫战果”。还有常见的对付所谓拆迁“钉子户”,有关机构常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行政侵权方式迫使拆迁户就范。如此这般粗暴的执法行为,在经济活动领域同样司空见惯,如没收生产原料、扣押生产设备、不履行合法程序而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等等。

对于这些现象,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但存在未必合理。这些行为侵犯公民人权和市场法人权利,已经构成了行政侵害现象,政府以往总是将其归咎为“不文明执法”所致,总是企图通过强调文明执法和行风评议去寻求改善,成效却乏善可陈。事实上,这类被舆论形容为“野蛮执法”的行径,绝不只是执法文明与不文明的问题,而是行政法制长期缺席、导致执法者滥用行政强制权而不受违法追究的大问题。

所以,要规范相关主体对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行为,杜绝上述的行政侵害现象,需要行政强制的合理与合法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例会所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这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行政强制法》被视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大步。

首先,让我们看看草案对合理化的贡献。

从草案的具体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该草案遵循了行政强制法“把对公民、法人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的立法宗旨,是“比例性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所谓比例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失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必须,同时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手段。它以正义为标准,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加以斟酌,达到合理结果以避免过分的、错误的决定,即用平衡的手段来体现法的正义。

在行政强制法里,比例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选择对公民损失最小的方式进行。确定比例的方法,就是把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转化为利益与利益的衡量。比如,能通过扣押、拍卖、抵缴实现的利益,就没必要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实现。是罚款金额重要,还是断水、断电、断暖气影响到的公民基本生存权重要?是执行工作的效率重要,还是公民在夜晚、节假日的生活安定权重要?通过这样的衡量,该草案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对以上的疑问给予了回答,体现国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应是草案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为限度”,和“只有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时,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集中阐述比例性原则这一重要价值。

根据比例性原则,行政强制应在行之有据、有权、有限、有序的前提下,注重利益的均衡与方式的适当。因此,在行政强制执法中信守比例性原则,就不能为了抵缴行政收费,而侵犯公民住宅与财产权利;更不能一味秉持功利观点,以侵犯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为威胁达到执行目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后果,若给公民带来超越行政目的价值的侵害,权力的行使就违反了比例性原则,造成手段与目的失衡。

可见,《行政强制法(草案)》所体现的比例性原则控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强制的合理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让我们看看草案是如何体现行政强制合法化的。

草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做出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此规定确定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时具体应遵循的程序,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提供了法定的程序。而程序合法,又是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同时,此规定也为政府履行行政强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草案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项规定保护了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这样的规定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依据。

再次,让我们看看草案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草案规定,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适当原则。

草案规定,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原则。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和解原则。

草案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虽然在所有行政权力中,最具侵犯性、对公民人权和法人权利威胁最大的就是行政强制权。但行政强制又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为了降低行政强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对行政强制的合理与合法性做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行政强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行政强制法(草案).

正规合法借条的格式 第5篇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xxx

正规合法的借条格式怎么写 第6篇

借款方:XXXXX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正规合法的借条格式怎么写 第7篇

还款日期: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年月日前无条件偿还给____________,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利息为:%(月利率),即期间每个月___日还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借款人签名并印鉴: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合理收费也应合法公开 第8篇

政府部门经常会接到关于咨询生猪屠宰、乡村筑路、农田基本灌溉等费用征收是否合理的电话, 主要反映村里在向农户收取上述各类费用时, 不做任何解释, 村民们不知道村里是否在乱收费。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像农田基本灌溉、村庄筑路等可以向受益农户收取一定的费用, 农民一般都是自愿的。但在收取此类费用时, 并不是说因为是合理收费就不需要合法公开, 要将收费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向广大农户宣传清楚, 使农民对政府的收费和用途真正放心, 这样才能避免把合理的收费误为不合理的收费, 更有利于政府部门今后的工作。在乡村工作中, 造成村民误会的另一个原因, 主要是一些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流于形式, 公开栏形同虚设;有的是粗制滥造, 内容空洞, 没有起到应用的政策宣传作用, 一些村民因此产生误解, 而对村里正常事务产生抵触情绪。村务该公开不公开, 主要是一些村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 没有认识到村务公开的重要性, 工作也就难以落实。

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是现阶段国家实施依法治理乡镇和依法治村的重要内容, 是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也是宣传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重要手段。群众对集体的事情很关心, 通过村务公开, 群众心知肚明, 可以减少许多疑问和误解。可以说, 小小公开栏是群众与干部的连心桥梁, 是解开群众思想疙瘩的金钥匙, 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黏合剂。实践也证明, 村务公开搞得好, 透明度高, 农村许多工作就会难而不难, 如果不向群众多宣传, 不与群众多沟通, 不把支农惠农政策多公开, 势必给正常工作造成阻碍, 执行党的富民政策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 村务公开是推行村级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础, 在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切不可掉以轻心。

论我国执法的合理与合法制度构建 第9篇

我国的执法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过分注重效率,忽视社会公平,未做到兼顾公平和效率,其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行政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司法权要求绝对的中立性,要求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理与法中纠结,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尚未获得独立地位、法律文化尚未形成以“合法”作为接受审判结果的唯一正当性标准,法官因为机械地背上情理的责难,或者相反,法官因为基于情理变通受到合法性评价的责难。

执法合法指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合法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上的合法只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不违法即合法。狭义的合法指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法律主体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做出的符合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行为。法天生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维系要通过法律、道德、宗教等多种方式调整,再能有序运行,因此人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可分为狭义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非法律行为,这些非法律行为受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手段的调整,显而易见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狭义的合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法律不能规范其所调整主体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更多的是保障而不是许可,如果机械的以狭义的合法来衡量人们的行为,那么人们的行为将处处受阻,这明显违背了法律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初衷,所以我们这里讨论的合法是广义的合法。执法合理,即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要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合乎社会正义,合乎社会最大利益的保护,合乎一个正常人身在社会所作出的正常价值判断。对于合理每个人的看法不一致,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不同,处理事务的方法论也就不同,所以对于执法结果的合理性人们总会争论不休,出现一些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事情。

一般说来,合法与合理是统一的,人类社会最初是用非法律手段来调整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才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在法律构建之初,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标准指引其立法,这种标准时建立在立法者对社会正义的一定认识上,而这种社会正义是其在社会生活中受到道德等价值形态的熏陶积淀形成的,即立法者对合理性的一种潜在认识。但是,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加之法自身的局限性使社会中频频出现合法与合理冲突的现象。比如私家车拼车现象,被“捎脚”的象征性付一点油钱或两包香烟,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但是拼车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率,有合理性的一面。再如,日常生活中经常面临的拆迁问题,往往存在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我们需要了解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解决。

执法合法与合理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化性之间存在巨大的冲突,为了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者常常不能及时根据社会的发展弥补立法不足,导致法律与社会实践脱节,此外法律不能够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当执法主体在执法中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而法律却并未禁止或者说有利于社会但法律又禁止,执法主体就会陷入合理与合法的纠葛之中。再者,法律语言文字本身的不确定不具体容易造成执法主体对法律文意的误解,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滥用,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加之个人情感因素,越来越脱离合法的要求。

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国的封建传统根深蒂固,执法人员法制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在执法中难以严格遵守法律,使合法性难以贯彻执行。此外,执法人员往往滥用自由裁量权,产生一系列问题。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对于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的监督主体并未切实进行审查并采取解决的措施。我国的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严重危害我国法律的执行。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监督主要是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基于上述的原因,我们急需解决实践中合理与合法的矛盾冲突。

我国执法的合法与合理的制度构建

充分理解合法与合理的内涵和标准,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如前文所述,合法即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要合宪,其次要遵循法的效力冲突的协调规则,比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合理则要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合乎社会正义,合乎社会最大利益的保护,符合价值判断的比例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中要充分区分合法与合理的界限,力求解决合法和合理的外延交叉问题。但是合理与合法本身所固有的天然联系使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问题也往往牵扯到其他的非法律问题,单单靠法律手段是解决不了的,此外,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就带有合理的因素。这就需要执法主体自身素质的提高,执法主体要有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良知,执法时既要符合法律逻辑又要合乎正常人的生活逻辑,两者分别为合法与合理,合法由法律所规范,而合理则是一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其自身素质的一种体现,所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已迫在眉睫。

克服法律自身局限性,加快完善立法和法律解释

法的局限性使法不能跟随时代发展,导致诸多合法合理冲突的产生。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表现,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要墨守成规,适当的修改完善法律有利于执法的顺利进行。法律自产生以来本身就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也要求法律要不断跟随时代发展完善立法。同时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法律解释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某些法律我们要完善立法,而对于某些法律我们却只能不断进行法律解释,对此要区别对待,这对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至关重要,例如对于在我国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今为止只进行了四次修正,而对于其他法律随着执法中遇到重重阻碍不断进行司法解释,这充分权衡了法律权威性和时代性。另外,在法律语言方面,尽量使用语义明确的规范的语言,避免法律的模棱两可。

切实完善我国法制监督机制

我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合理与合法的一系列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执法不严,未充分考虑合法与合理因素的兼顾,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对合理和合法性的审查上未做到位,造成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甚至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情况发生,所以完善监督机制很重要。首先是监督主体的建设,实现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废除不必要的监督主体,切实实现监督主体对执法的监督,其次实现专门化的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改变自己的现有状态,切实落实司法审查,及时对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即使是一种时候的调整,但却可以有效减少执法错误。此外,我认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宪法是根本大法,违法即违宪,因此在对违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审查是否违宪。虽然这与我国目前宪法不可诉想违背,但是我们应逐渐改变这种观点,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

进一步加强诉讼法律制度建设,实现程序公正,兼顾效率与公平

程序公正是正义的体现,亦是实体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保障,执法中合法与合理的冲突的发生有一部分往往是因为程序的不公造成的,程序不公正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立法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另一方面在执法中过分忽视程序,使得我国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执法中不遵守法律,忽视程序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為,此外严格来说忽视程序即忽视正义,忽视正义即忽视合理性,产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现象,当然有时为了提高效率忽视程序会得到较好的结果,产生表面上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结果,被人们普遍视为合理,此时便产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程序的合法往往体现为一种公平和公正,完善诉讼制度、保证程序的公正,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执法特性,引导社会公平,逐步实现执法的合理化与合法化。

完善舆论导向机制,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随着媒体网络的发展,舆论对法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出现许多受舆论导向的案例,由于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不强,常常易受舆论导向跟风随大流,对法律的合理性作出有失偏颇的误解,而合理性往往是建立在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的基础上,所以就使合理与合法产生一些子虚乌有的冲突,所以大众法律素养的提高很重要。

总之,合法与合理的冲突是我国社会长期出现的弊病,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力求达到两者的统一,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督机关,其他社会成员都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此我国法律才能有效调整社会,实现合法与合理的高度协调。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合法借条 第10篇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 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计算,即每月利息 元,从 年 月开始每月 号前支付当月利息。若本人迟延 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借款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 愿意对借款人 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

合法借条怎么写 第11篇

今借到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_____%,约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间借贷合法借条格式 第12篇

借款人***身份证号:

出款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因资金紧缺于****年**月**日向出款人***借现金******元,该钱于****年***月***日还清,期间每月给出款人***利息****元。

签订日期:

借款人签名:

权益结合法——存在即是合理 第13篇

关键词:并购,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合理性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加速, 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趋同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创造性地提出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并保留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二元格局, 引发了我的如下思考。

1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对比分析

购买法, 是指由一个企业 (购买企业) 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 (被购企业) 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它将企业合并视为一项买卖, 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权益结合法, 是指参与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 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而且, 参与合并的那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者。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区别如下。

1.1 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即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 采用购买法。

1.2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 两者计价基础不同:

当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合并时, 需要按被购企业的公允价值将其反映, 而当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时, 一律按被合并企业的账面净值入账, 因此无须再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

(2) 两者对商誉的影响不同:

由于企业使用购买法进行合并时, 被购企业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成本存在着差别因而会形成商誉, 由于权益结合法是直接按被购企业的账面价值入账因而不存在着商誉的问题。

(3) 两者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

购买法下, 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 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 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

(4) 两者合并费用的处理不同:

在购买法下, 合并时的相关费用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若以发行股票为代价, 登记和发行成本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 即减少资本公积;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等其他直接费用增加净资产或投资的成本;合并的间接费用记为当期费用。在权益结合法下, 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一律计入当期费用。

2 权益结合法——存在即是合理

2.1 权益结合法有其特有的优点

2.1.1 并购过程中使用权益结合法有利于进行融资

在当今经济环境下, 面对金融危机, 许多企业的融资成为一个大问题。要促使企业尽快发展壮大, 在不断规范制度的条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也是必要的。

2.1.2 并购过程中使用权益结合法, 所有者的权益将会得到保障

企业合并若采用购买法则会产生商誉, 而且运用公允价值计价, 通常情况下, 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与商誉的存在会引起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商誉摊销费用的增加, 从而会给投资者以及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带来巨大的损失;而权益结合法在处理过程中不会产生商誉, 因此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

2.2 权益结合法的存在有其客观条件

银行收费涨价合法合理吗 第14篇

从2元到4元,看上去跨行取款费用只不过上涨了2元,但是作为一项最普遍、最经常使用的日常金融业务来说,这笔费用其实是翻了个倍。如在一些单笔取款金额上限为2000元的自助终端设备提取现金,跨行提取20000元现金,需要进行10次重复操作,以4元/笔的手续费来计算,要支出40元的手续费。是不是有点高得离谱?倘若一年有3次这样的取款,花费就要上百元了!

另外一方面,此次的“银行涨价”事件中,银行的强势与个人消费者的无可奈何再一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账户管理费、点钞费、跨行取款费到新近刚刚浮出水面的“账户打印费”,银行在多次“涨价事件”中似乎都充当着主导。一纸公告就能让费用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统统施加到了银行客户的头上。对于银行客户们来说,只有两个选择项,要么接受,要么销户。在不断提倡现代服务意识的今天,作为服务行业领头羊的商业银行,这种做法与思维模式与其庞大的资产规模、积极倡导的社会责任理念完全不相称。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对跨行取款费提高所依据的法规条例进行进一步探讨,不难发现,此次各地分行自行调价的做法还有多处违规。

涉嫌违反央行银监会规定

银行作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可以有市场调节价,这一点不仅“有法可依”,也合情合理。然而,当记者对银行提价所依据的法规条例进行仔细分析,竟然发现,在银行此次提高跨行取款费用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处违规。

首先,在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涉及到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规定,如在第四章第二十六中规定,“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央行已经对同城跨行ATM机的收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为2元/笔。而此次多家银行将此费用上调至4元/笔,毫无疑问违背了央行的这一条例。商业银行此次在提高费用时没有遵从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简直有些让人难以置信!

我们还注意到,在银行进行收费上调时,无一不提到银监会与发改委在2003年推出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它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化自主定价行为的有力依据。然而,银行这次的做法,恰恰违反了《办法》的规定。

《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在《办法》出台时还解释说,商业银行的收费定价权限应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要求商业银行收费定价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现因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行为。此外,还要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开标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4)商业银行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然而,在这次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用的进程中,各地分行却“自行做主”,出现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如在广东、广西、江西、天津等省市一些银行的跨行取款费用已经提高到4元/笔,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行却继续执行2元/笔的收费标准,这显然违背了《办法》中对于统一定价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如果说银行在提价的过程中,仅仅“断章取义”,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条款作为提价的依据,却违反同一法规中的其它规定,就难逃“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嫌了。

公告就能替代银行卡章程?

此外,在各家银行的借记卡领用合约、章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银行对于“自主定价”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留。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拥有着随时提价的权利。如交通银行(6.55,0.03,0.46%)在《交通银行太平洋(11.96,0.04,0.34%)借记卡章程》第21条规定:“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但在查阅多家银行所公布的借记卡领用合约、章程后,记者发现,除了工行对其牡丹灵通卡的业务收费标准以附件的形式在借记卡领用章程中进行了列示外,大部分银行都是以“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这样的句子来代替具体的业务收费标准。换言之,在与银行签订借记卡的使用合同时,很少有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银行详尽的业务收费标准。同时,由于银行采用“很有余地”的条款,能够随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而如果客户们不满意银行的做法,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继续接受涨价的服务,要么就是销户。

对信用卡借记卡客户态度迥异

我们很难不用“霸王条款”这样的词汇来形容这些借记卡的领用合约,银行正是借助于自身的强势地位,赋予了自身进行业务费用调整的权利,因此这几年来尽管银行不断增加各种使用费用,但消费者们也只能以“民意”、“舆论”的方式施加外部压力,而很难改变“挨宰”的被动局面。

奇怪的是,“本是同根生”的银行客户,信用卡客户为何与借记卡客户享受到不一样的待遇呢?在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中,除了对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的明晰之外,我们都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利率、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它们的收费标准都详尽地列在信用卡申请表载明的收费表上。不仅从来都没有哪家银行推出公告,新增某一项信用卡收费或是提高某一收费标准,而且不断有市场活动推出,还常常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年费项目进行减免。

说到底,信用卡市场还处在激烈竞争的阶段,持卡人们可以从容地以银行的服务,包括收费来确定自己的去留;而借记卡的市场格局几乎成熟,客户对借记卡的依赖性更强,不仅选择少,而且成本高,这也使得银行敢于不断地忽视持卡人的权益,不断地增加和提高收费。银行客户们在被迫接受之外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一方面,由于银行做法的普遍趋同,所有的借记卡领用合约条款都是如此相似,没有哪家银行甘愿放弃自己随时涨价的“权利”,因此要使用借记卡,就必须接受这样的条款。另外一方面,银行给予的退出途径“销户”,就意味着持卡人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进行账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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