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2024-09-07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精选8篇)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第1篇

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及其风格特点.[摘要]我国民族声乐是以民族语言为基础,以行腔韵味为特长,并与形体表演浑然一体的情,声、字、腔相映生辉的综合演唱艺术。“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民族声乐艺术是世界声乐艺术史上的一朵奇葩。本文重点研究的是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及其风格特点。

[关键词]民族声乐 发展 风格特点

我国民族声乐是以目前我国音乐(艺术)院校中民族声乐专业为代表的,既不同于民歌、说唱、戏曲的演唱,又是在继承并发扬了这些传统演唱艺术精华与特点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西欧美声唱法的歌唱理论和优点而形成的独树一帜的、具有科学性、民族性、艺术性和时代精神特征的新民族歌唱艺术。中华民族声乐自上世纪20年代逐步形成,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门蕴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包容了浓郁的民族特色的演唱艺术。其特有的艺术魅力一直深受中国人民喜爱,在今天也将带着它独特的风格韵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一、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

(一)继承

我国传统声乐艺术有着灿烂的历史,其时间绵延之长、形式内容之丰富、文化内涵之深刻,在世界声乐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在几千年的演变和发展中,声乐演唱艺术经过了对传统民歌、诗经、楚辞、乐府歌舞大曲、唐诗、宋词、元曲、明清戏曲等的继承和创新,开始逐渐从众多的音乐艺术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门的声乐演唱艺术形式。尤其是“五四”运动以后,欧洲传统声乐艺术开始传入我国,这种新的歌唱艺术形式的出现,使我们的民族演唱艺术更为丰富。我国民族声乐是在传统民歌、曲艺、说唱、戏曲中发展起来的,一直以来它的演唱方式深深扎根于民间音乐的沃土之上,演唱内容深刻体现着不同时代人民的心声,从而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

1、民歌

民歌是与劳动人民联系最为密切、表现人民现实生活最为直接的一种艺术形式。它以质朴的语言、独特的风格和鲜明的音乐形象生动而真实地反映了各个时代的生活、劳动、斗争和情感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民歌的种类和演唱形式非常丰富,称得上是异彩纷呈,琳琅满目。随着时代的发展,广大音乐工作者在传统民歌的基础上,创作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和民族特色的新的音乐体裁,如秧歌剧、新歌剧等。

2、曲艺、说唱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艺术形式,是一种说唱艺术。主要通过语言来表现内容,因此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一直以来特别受到大众的欢迎。说唱的种类也很多,且带有鲜明的地方色彩。如:“京韵大鼓”、“河西大鼓”、“河南坠子”、“山东琴书”、“陕北道情”、“四川清音”、“四川鱼鼓”、“东北二人转”等,它们在润腔、歌唱技法、演唱风格、发音部位及咬字吐字等的运用上,为民族声乐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推动了民族声乐的发展。

3、戏曲

中国戏曲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戏剧艺术。它是由原始的戏剧形式“参军戏”、“杂剧”、“大戏”等发展而来的,随着我国戏曲剧种的不断成熟,相互借鉴、吸收,在表演技巧和演唱方法上逐渐总结出用嗓方法,比如戏曲常称的“真嗓”、“大本嗓”或“小嗓”,即“真声”与“假嗓”。出现了不少有关演唱方法的理论文献,表演中强调以声传情,讲究语言运用中的语气、声调、语势,以达到语言的感人。由于地域环境的影响,也形成了不同的艺术风格,北方嘹亮、豪放,南方婉转、细腻等。民族声乐继承了戏曲这种雅俗共赏的特点,并在表演、声腔、吐字、内涵、韵味、技巧、声音的装饰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融合提高。使民族声乐日臻完美。

中华民族声乐对传统声乐艺术的继承是经过扬弃后继承的。同时它还需要吸收、借鉴欧洲声乐技法,学习姊妹艺术唱法,才能使这门艺术得以蓬勃发展。

(二)借鉴与创新

20世纪初以来,西方音乐逐渐渗入我国。学堂乐歌、歌舞剧、艺术歌曲等,一度盛行于我国的音乐生活中。新式音乐学府的出现,新式音乐教育的普及。西洋歌唱形式和方法的传入。为我国声乐文化增添了更为丰富的色彩。改革开放以来,港台地区及日本、东南亚地区的流行音乐广泛传播,为民族声乐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元素和审美情趣。

1、教学机构的建立

以美声为代表的西方歌唱方法在我国的传播,得益于我国最早的一批专业音乐教育机构的建立。特别是1927年的上海国立音乐院(后改名为上海国立音乐专科学校)的建立,使美声(Bel Canto)作为一种歌唱方法纳入了中国音乐院校的教学课程,并在实际的音乐生活中产生着作用。这些院校先后聘请在华的外籍声乐教师,教授美声唱法。这在不同程度上对民族声乐存在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促进了我国民族声乐在教学体制、教学管理和教学形式等方面的发展。

2、歌唱家的贡献

20世纪初,西洋音乐和西洋唱法传入我国,新的声乐作品大量出现,郎毓秀、斯义桂、喻宜萱、周小燕等歌唱家,通过独唱音乐会或教学班,将新创作的歌曲和新编的民歌全部纳入音乐会和教学实践,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声乐理论和作品,为我国民族声乐的更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延安鲁艺培养了我国第一批富有民族风格的民歌歌唱家郭兰英、王昆等。从而使民族声乐更贴近民众,受人民喜爱。同时也形成了感情纯朴、韵味各异的演唱特色。特别是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精神的贯彻,使得新民族歌曲不断涌现,民族歌手深造争先恐后,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民族声乐的歌唱水平和表演技巧。

3、音乐留学生归国及土洋之争

20世纪30年代开始,我国一批卓有成就的声乐人才赴国外学习,并先后回国,从事美声演唱和以西洋唱法为基础的声乐教学。与传统方法相比,在唱法、表演、教学等方面展开了中西方音乐文化的激烈碰撞。在这次激烈的碰撞中,土洋之间彼此了解、相互吸收、相互融合,使民族唱法在声音圆润通畅、声区统一、共鸣腔体打开、音域扩大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并且在声音技法、理论创新、艺术实践、人才培养、艺术处理、审美标准等方面,都促使了民族声乐向更科学、更多样、更系统的方向发展。

二、风格特点

任何一个民族的演唱风格。都与该民族的语音特点、语言习惯、人文地理、历史文化、审美理念等因素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特别是民族语言的音韵特点,更是决定歌唱艺术特色的直接因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都有表现民族情感的语言,不同的语言特点就决定了不同民族的演唱风格。

(一)声乐特点

1、音色自然、甜美、富有表现力

音色是民族声乐重要的审美原则。我国民族音乐注重对作品意境的描绘和表现,民族唱法追求音色的甜、脆、圆、亮,要求声音自然、结实、明亮,特别是与民族语言结合中讲究咬字、吐字的清晰准确,行腔圆润。代表了我国传统的审美情趣。我国近现代众多民族歌唱家如郭兰英、王昆、李谷

一、彭丽媛、张也、宋祖英、郭颂、吴雁泽、胡松华、蒋大为、阎维文、吕继宏、王宏伟等,无不具有此特色。

2、演唱个性的多元化

我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各个民族都形成了特有的演唱风格:一方面表现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上,我国南方青山绿水,演唱表现出清秀、柔美的特点。北方四季分明,则表现出高远、粗犷的特点。另一方面还体现在民族语言的影响上。我国有56个民族,除了汉族在演唱中推广普通话以外,其它少数民族如:回族、藏族、蒙古族、维族、壮族、苗族、高山族、彝族等民间演唱团体都采用本民族的语言演唱,形成了“原生态”这种新型的民族声乐种类。每个民族中也由于歌手自身的个性而体现出多样的演唱特点。演唱个性化表现出民族音乐的成熟和它所特有的丰富内涵。

3、歌唱语言的艺术性

我国民族声乐特别强调歌唱语言的艺术性——“字正腔圆”,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诗为乐心。声为乐体。字为腔之质,腔为字之文。”指的就是传统声乐理论中所谓的“字正腔圆”。民族声乐十分注意发声与咬字的协调,要求在字准、字正的基础上,塑造动人的声腔,使歌唱情真意切,生动感人。要求“出字真、行腔圆、归韵清、收音准”:“字正者,吐字清新,发音准确也:腔圆者,行腔委婉圆润,合调也”。字音清楚,送音有力,语义明确。字正字真是吐字的基础,腔圆则是指演唱者元音响亮、甜美圆润、音质饱满。腔圆是在字正的前提下,使声音流畅而完美,富有艺术感染力。歌唱者只有做到“字正腔圆”。演唱艺术才能真正达到声腔委婉、圆润、饱满、准确、清晰、不折、不倒的境界。

(二)审美特点

1、音韵美

在我国丰富的歌唱语言中,音韵美是传统声乐作品和声乐表现独有的美学特征。行腔韵味是民族唱法的魅力所在,是歌唱艺术创造的核心。是歌唱家心灵的再现,是主观情思与客观意境的高度统一。歌唱是音韵美的直接体现,传统声乐的润腔技法中,讲究“字是骨头,韵是肉”,即在舒展的行腔中蕴含着饱满、鲜活的音韵动态。加上音乐丰富的变化手段能升华成洋溢着音乐美感的动人唱腔和形成浓郁醇香的行腔韵味。歌唱者根据旋律的音高、力度、音色进行表现,并能运用滑音、抖音、颤音等装饰性手法和各种不同的呼吸换气变化等对音乐旋律进行修饰,使旋律能达到完美的表情效果。在我国浩如烟海的优秀民族歌曲中。民族特色的音乐与民族特色的语言高度融合,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明亮优美的曲调。也产生了独特的音乐美感。

2、唱腔美

声腔之美就是歌唱时以语言为中心,按自己特有的审美习惯和歌唱技巧对唱腔进行润饰和美化。是歌唱家情感和个性特色的结晶。韵味的体现要靠歌唱家对声腔的仔细揣摩,将民族语言*****有的音韵动态生发出来,并能根据词意中人或物的具体情感、神态,从声腔、旋律、节奏、音色以及气息变化等方面,取得连贯协调,还要对歌曲所表现的声音基本形象及音色、唱腔等进行精雕细琢,使演唱获得婉转而有情致。悠然而又神往的艺术效果,给观众以无穷回味,达到“韵在情深处,妙在不言中”之意境。

3、意境美

意境之美就是歌唱者的行腔韵味所达到的一种情景交融的艺术境界。使观众不但有声腔之美的回味,还能通过联想产生犹如身临其境的艺术感受。我国传统的艺术审美情趣也常常以意境高下、真切感人来衡量艺术表现的成败。正如传统声乐理论中讲:“音律美则音响感人,有意境则神色俱佳,重音律不重意境者,乐技,重音律有意境者,唱家之本领也”。意境寓于韵味中,韵味又白意境出。

总之,我国民族声乐文化历史久远,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通过不断的继承、借鉴、吸收和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一套有丰富的演唱形式、优秀的艺术作品、丰厚的理论文献、科学的训练方法、妙不可言的风格特点在内的方法和体系。通过对民族声乐的发展和风格特点的研究,对于更好的诠释和弘扬民族文化,理解和演唱民族声乐作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第2篇

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集中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这是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

第一、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交织。民族问题涉及到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协调,民族发展是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民族关系协调包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关系的协调。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属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往往是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阶段我国各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问题尤其是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这是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上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交织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现阶段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最重要的任务。在国家整体发展中逐步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二、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相交织。民族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与民族存在相伴相生的民族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现阶段我国某些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活动问题这是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最突出的表现。我国某些民族地区的地界、山林、草场纠纷其中有些也是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历史上曾有过的纠纷和冲突如因为所属行政区域变动、历史上区划界限和资源权属不明确等引起的问题未能很好得到解决从而引起了现实的矛盾与纠纷。另外影响我国民族的许多思想观念如民族偏见、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等等也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极少数人进行打、砸、抢、烧破坏活动,呼喊分裂国家的口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这类所谓的“西藏独立”问题、“东突厥斯坦”问题都与20世纪初帝国主义策划、煽动和制造的分裂中国的活动有关联这些都会影响我国的民族关系。目前中国的民族分离主义,是部分民族“精英”的利己主义行为,不具有正义性和合法性。拉萨“3.14”事件跟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个别学者主张中国应该反思过去的民族政策,并进行调整。核心观念是放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公民个体平等的角度解决民族问题,但这些学者忘记了几个关键问题: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的进步还是退步?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源于“斯大林的”民族政策,是历史的退步。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国的完整,统一和发展是有利还是不利?这些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统一的破坏因素,或者,正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导致了目前民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交织。在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里宗教问题有时会与民族问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虽然民族与宗教分属不同的范畴但民族与宗教之间密 [3][2]

[1]参考文献:

[1][2][3] 新华社,拉萨3.14事件【Z】,2008-3-17 李红杰,自由决到自治【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

都永浩,民族主义相关问题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5)切而特殊的关系决定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相互交织。例如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在民族文化领域(包括民族风俗和民族宗教信仰)发生的民族问题就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民族宗教信仰差异会成为民族之间差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领域产生的问题会间接导致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表现出的一个特点而且也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的现象。

第四、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交织。一个国家的民族问题本属该国内部事务属于国内问题,但是种种原因的存在决定了它与国际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同一民族跨境而居是国内民族问题与国际民族问题交织的原因之一。我国有30多个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这些民族与相邻国家的同一民族在血缘、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这些民族相关的国内民族问题会引起相邻国家的关注和反映由此还可能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民族分裂分子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作为“分化”、“西化”中国的突破口这是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交织的突出表现。另外西方某些大国打着人权的幌子企图干预中国的民族问题甚至企图把我国国内的民族问题国际化图谋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这也会促使国内民族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交织。民族问题国际化是指一些国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试图把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演化成国际问题,它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干预他国内政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内民族分裂势力借助外国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分裂国家的一种手段。在应对民族问题国际化的问题上,我国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是坚定的,也是一贯的,那就是看到并重视我国民族问题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特征,但是坚决反对任何将我国民族问题国际化的图谋。

总之民族问题既表现在民族发展方面又表现在民族关系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集中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全国各地方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对于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国民经济的振兴和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达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 参考文献: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第3篇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一)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族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同样, 我国民族法治建设也必须首先具备这两个条件。我国少数民族以聚居和分散杂居两种方式分布全国各地, 国家不仅要有对聚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制度, 也要有对散居杂居少数民族权益实施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此才能全面实现对所有少数民族平等保护的目标。

(二)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必然要求。

我国是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速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 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立场。这既是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 也是整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经济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法制, 只有加大民族立法力度, 有了完备的法制, 才能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本世纪头20年, 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然而,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我国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三)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存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方面。建国以来, 我国各民族团结一致,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解决温饱问题, 基本实现小康, 各民族的的生存权已经得到了良好的保障。目前, 各民族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要进一步维护各民族平等的发展权, 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完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立法本质上也是维护各民族平等的发展权。其中, 经济发展权是核心。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一)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建国以来, 国家为了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 曾经持续地作出了种种努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上对此都有专门规定。1952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是一个专门规定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文件。1979年10月12日和1984年4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1993年11月, 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民委发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对保障分散居住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针对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作了相应规定。应当指出的是, 国家立法机关在1991年3月8日就已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该草案主要是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对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行为, 明确规定它们必须承担的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三部分是各省、直辖市地方人大制定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工作条例和规定。有15个省市相继制订了保障其辖区内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

1、法制体系不完整。

至今为止, 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 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 也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 立法层次较低, 立法水平落后, 适应性差, 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 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 内容层差不齐, 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 使得现行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 立法效果不明显。

2、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

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的关系是民族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 其现实基础就是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3、民族权益特色不突出。

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建设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此类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杂居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

三、完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

(一) 应当制定完善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 形成以《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应当借鉴地方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经验, 体例上应分别设专章规定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义务, 并设立监督制度和制裁措施。而且, 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既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相统一, 也要与地方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相统一配套。

(二) 保障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杂散居少

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其根本特点就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法律调整, 往往会造成不同的经济效益。在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整体的立法规划中, 要突出经济、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自主权, 把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 有力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

2、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突出特色。

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分散居住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因此, 此类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应该具有明显的特色, 而不应是一般的民族自治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3、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重要方面。

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 应当充分考虑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的特点和需求, 把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当作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

4、坚持以最小的立法成本实现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和立法论证工作, 避免立法的重复建设和无效立法。如上文所论及的关于涉及杂散居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事项的立法, 是在《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中作规定, 还是由地方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具体要看哪一种立法更为有效和节约成本。

参考文献

[1]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二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人民日报》社论2005年5月28日第四版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第4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共同繁荣;完善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一是指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二是指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我国现有此类少数民族人口约3000万,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他们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8%以上的县市。由于少数民族立法工作具有广泛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族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必然要求

我国是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多民族国家。加速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立场。

(三)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存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方面。建国以来,我国各民族团结一致,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解决温饱问题,基本实现小康,各民族的生存权已经得到了良好的保障。目前,各民族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中,经济发展权是核心。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建国以来,国家为了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曾经持续地作出了种种努力,宪法和有关法律上对此都有专门规定。目前,我国现行的分散居住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由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核心部分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的文件。第二部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部分是各省、直辖市地方人大制定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工作条例和规定。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

1.法制体系不完整。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

2.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民族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其现实基础就是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由于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中处于相对弱势,要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就必须给予其特殊的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民族权益特色不突出。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建设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此类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杂居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

三、完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

(一)应当制定完善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形成以《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二)保障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

2.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突出特色。

3.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重要方面。

4.坚持以最小的立法成本实现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和立法论证工作,避免立法的重复建设和无效立法。

参考文献:

[1]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M].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4.

居住区水景有哪些空间特点? 第5篇

1 适用性

在功能上满足使用者多种需要,形式和功能与环境相互协调,且能满足人的进入,

2 多样性

在保证环境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有限的滨水区内有多样化的自然环境、开敞空间和各种设施为使用者提供多样体验性和选择性,

3 开敞性

水边的空间是向使用者开放的界面,临界面建筑的密度和形式不损坏景观的轮廓线并保证视觉上的通透性。

4 可接近性

所有的人包括行动不便者均可步行或通过交通工具安全抵达滨水区和水体边缘,而不为道路或构筑物所阻隔。

5 延续性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第6篇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居住证制度。

《意见》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各民族舞蹈风格特点 第7篇

朝鲜民族舞蹈中主要择取了“古格里”、“扎金古格里”、“安旦”、“他令”和“挥莫里”等几种节奏的基础步法和华彩步法,如:扛、弹、拍、抽等手的动作以及蹲、跳、转等技巧动作,这些内容的摘取是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组合,一环接一环的构成了具有内在联系,较科学系统的一条规律线。

朝鲜族民间舞蹈在训练上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是节奏及其表现力方面的训练内容,朝鲜族舞蹈各种不同的性格化的具有独特而鲜明的节奏特点,给舞蹈提供了丰富细致的内心节奏及表现力。例如:从感情上表现含蓄,深情的“古格里”,节奏是均匀而缓慢的节奏;表现活泼、明朗的带有跳跃的是“安旦”节奏;表现深沉而有力的是“他令”节奏。这些节奏对于训练内心节奏及表现力方面都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并行之有效的教材内容。

第二是呼吸运用方面的训练内容,呼吸运用是朝鲜族舞蹈中的一大特点,也是一个重要环节,人们常常把呼吸的运用看成是动作的延续发展和把握住动作分寸的内在力量。这样在训练朝鲜族舞蹈时十分注重贯穿于整个动作过程的始终,并贯穿于身体的各个部位,甚至细致到手指,脚腕和脚趾,而呼吸的节奏、长短、轻重、缓急等又是体现朝鲜民族舞蹈风格特点,对于提高学生艺术修养,培养内在感情,以及形与神的统一等方面都具有特殊的训练价值和意义的。

第三是技能方面训练的内容。朝鲜族舞蹈连绵不断的起伏过程和柔韧性较强的动作特点,是需要膝部和脚腕子的严格控制来完成和体现的,特别是下肢动作特点,直接波及到上身和手臂,并体现在整个动作流动中的协调细致的要求上。当然这仅仅是训练身体外部技能方面,但它的训练意义是通过完好的外部技能来更好的控制内心节奏,以此来表现更完美的舞蹈艺术形象。

体态动律特点分析:

基本体态:吸腹、收臀、含胸、垂肩。基本脚型:绷脚背、勾脚趾。

基本手型:食指、中指自然伸直,无名指、小指自然微屈,大拇指接近中指。男为自然手型。朝鲜舞是有特点、十分细腻的,体态和手、脚型的特点皆贯穿在动律中,形成独特的舞姿风格,它以气息的运用带动膝部的屈伸和步法,并贯注全身,有明显的连续性。朝鲜舞动律应概括为垂直的屈伸动律和平移的屈伸动律两种,运动线多为上抛弧线和涌浪式的下弧线。此两种基本动律皆要求膝部和腕部的控制力,即:动中有线,静时线不断。基础步法类动作剖析。共同点:

 屈伸动律和以此紧密相连的气息(屈时吐气,伸时吸气)

 每个步法迈步之前,都有一腿弯曲,另一腿抬起的动势特点

 脚抬起到落地都有从脚跟,脚心,脚掌或脚掌经过脚心到全脚一节一节的脚腕控制力的存在。

维吾尔族民间舞蹈:

什么叫民间舞?一个民族或地区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过程中由劳动群众直接创作,又在群众中进行传承,而且仍在流传的舞蹈形式。它具有鲜明的地域与民族特点,即表现了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条件下的文化背景,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注入新的成份。

中国民间舞的动作受着地域文化、宗教、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影响,风格韵律是民间舞的灵魂。

维族舞蹈主要有六种样式组成,即“多朗”、“赛乃姆”,以及“盘子舞”等道具舞蹈。我们主要学习“多朗”、“赛乃姆”两种。

多朗舞是一种古老的舞蹈形式,包括齐克提麦、赛乃姆等四种节奏的动作。

齐克提麦——节奏慢而平稳,舞蹈以二步一踏为骨干动作,并贯穿于整个舞蹈的始终。赛乃姆——节奏的舞蹈,以滑冲步为骨干动作,这个动作的本身就具备了膝部微颤动作的特点。四种基本动律:以多朗的颤步和滑冲步为代表的两种,以赛乃姆的垫步、三步一抬为代表的一种,还有女性舞多用的摇身点颤基本动律。几种动律体现在如下特点:挺拔而不僵,微颤而不窜,上身撒得开,脚步不离散,摇身带晃头,耸肩绕手腕,技巧多旋转,节奏多符点。

赛乃姆的舞蹈姿态大多是从生活中提炼的,如最常见的有托帽式、挽袖式、拉裙式、了望式、抚胸式等。其次赛乃姆在步伐上的特点是膝盖既有控制又不僵硬,小腿灵活轻巧,和鼓点结合紧密。步伐用得最多的是三步一抬(前三步),脚步平稳,略有微颤。走第四步时动力腿脚掌蹭着地向后小踢,显得步法非常干脆、灵巧。赛乃姆舞蹈风格特点,是和维吾尔族人民的生活习俗、性格、服饰等特征分不开的,在当地生活中,当他们遇到开心的事情时,头部和颈部就情不自禁地摇动起来,这些动作被吸收在赛乃姆中,表现了维吾尔族人民风趣乐观的精神面貌。

1、基本体态:昂首挺胸、头高高昂起、立腰。挺拔而不僵——指体态立腰、拔背、挺胸、昂首。手形:曲掌 基本手位:曲掌形、绕腕手、开式小七位绕腕手,七位绕腔手,权开式三位绕腕手式五位绕腕手摆式六位点肩张腕手,绕四位点肩平。常用位置:旁 点步,后侧点步、前点步、踏步、踏步半蹲,蹲步后侧点步。

2、风格特点:挺拔而不僵、微颤而不窜;上身撒得开,脚步不离散;全身带摇头,耸肩绕手腕,技巧多旋转,节奏多符点。

3、基本动律:垫步――小腿灵活轻巧,在流动中膝上提,双膝始终保持靠拢、两腿部腕不间断地向内侧滚动、另一小腿部扣脚掌

支撑地面一步紧跟一步 动身体的移动。保持上身立腰、挺拔、昂首为体态,手移横向流动的动感。颤步――膝部规律性的连续颤

动,即一步两颤一小一大、颤时有力、扬眉、动目、动肩、移颈。

4、骨干动作:三步一抬、后踢步、横垫步。

5、动作分析:垫步:是赛乃姆节奏的主要步法,特点是小腿灵活轻巧,因在流动过程 ,,,, 云南花灯:

云南花灯是在云南汉族地区广为流传的一种民间歌舞,在历史上是被作为“社火”中民间舞蹈的一部分而流传的。舞蹈朴实明快,优雅别致,曲调柔美,风格鲜明,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并以别致的“崴”动为特色,没有高超的技巧,全在于它的自然平衡的摆动所产生的一种十分自然流畅的美感。我们的教材选择了小崴、正崴、反崴三部分,女性多为小崴为主,男性以反崴为主。云南花灯的主动律和主动作是崴,可以说没有崴就没有云南花灯。

1、基本体态:略含胸。

2、常用手位:体旁扇、头旁扇、头上扇、胸前扇。常用脚位:正步位,踏步位。

3、风格特点:舞蹈扑实明快、优雅别致,曲调柔美,风格鲜明,胯、腰、肋三部分在松驰状态下运动。道具舞蹈。

4、基本动律:崴――膝部上下兼左右的运动 走向,带动了胯部及上身的左右悠摆。

5、骨干动作:以肋、腰、胯(以膝为主)三部分协调配合形成独特的动感形象。

6、基本动作:小崴团扇、小俏步搬扇、小崴放扇、正崴合扇、正崴扣扇耳旁绕花,正崴扣飘扇、反崴摆扇、吸跳踮崴扇。

7、动作分析:崴动律的根源在于膝部,它是上下兼左右的运动走向,这一运动形式带动了胯部及上身的左右悠摆,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动感形象。要掌握住这一动感特点就要求学生胯、腰、肋三部分在松弛的的状态下运动,并协调各部位的运动。训练的意义首先是解放胯、腰、肋部,尤其是对胯的解放,并要求具备松驰协调运动能力。

小崴:是崴中最基本的动律,很容易被看成是胯部主动,其实不然,它是在双膝自然略屈的基础上,划出一个小的上弧线,一膝靠向另一膝的重心移动而形成的。小崴因节奏较快,在腰、胯、肋三部分中胯部崴动较为明显,决不意味着胯的主动。

正崴:是经支撑腿的弯曲,在动作腿落地移动重心的同时,形成了明显的自下而上的动力,促成了胯、腰、肋三部分成弓背形向上崴动。在动律上与小崴相反,它是经过一个下弧线,有明显的向上的特点,多用于中板,有优美明快的特点。

反崴:动律的主要特点是上身平行横移,迈步也经支撑腿弯曲,在较短促的时间内变换重心,强调横移的上身及上下肢动作拉长到尽头,形成流动中的三道弯。

藏族民间舞介绍:

藏族民间舞主要有四种歌舞形式:

1、堆谐,汉语称“踢踏舞”属于表演性较强的歌舞形式。

2、果谐。是围着圆圈歌舞的意思。也是藏民喜欢的一种古老、群众自娱性较强的集体舞。

3、谐,汉语称“弦子”以音乐曲调悠扬动听,舞蹈动律松弛柔美著称。

4、卓舞,汉语称“锅庄”,是一种、劳动气息浓厚,粗犷豪迈的古老歌舞形式。这里主要介绍踢踏、弦子。

踢踏,膝部上下运动频率快,形成了上下颤动的动律。膝部松弛而富于弹性,使膝踝关节灵敏,增强了膝、踝松弛协调配合的动作意识,以它丰富的节奏、音色、力度变化,极有效的训练了学生的节奏感。

弦子,膝部上下运动频率放慢,形成屈伸的动律,弦子连绵不断流动性强,达到了对膝部柔韧性、连贯性、控制能力的综合训练。同时弦子以优美著称,它上身随重心移动而晃动,上肢随上身的晃动形成动作和造型一环扣一环的运动规律,使人在下肢、躯干、上肢三部分协调配合的整体并表现出一种动人的优美感。

体态动律特点:由于长年生活在青藏高原上,他们习惯上身总是很松弛并略带前倾。动律上膝部分别有连续不断,小而快的,有弹性的颤动或连绵柔韧的屈伸。而有颤动或屈伸的步法形成的重心移动,带动了松弛的上肢运动,使手臂动作多系附随而动,不管是颤动还是屈伸,都要求膝关节保持松弛状态,既要有柔韧性还要有弹性,上身动作决不能有丝毫的主动。颤类动作:第一、二基本步,退踏步、连三步、连五步、抬踏步。

共同规律:

1、是动作过程中保持有弹性的块而小的,连续不断的颤动,2、是起步时多是第一拍以双膝沉后提起动 作腿,支撑腿伸直后又屈。

屈伸类动作:嘀嗒步、第三基本步,七下退踏步,七下转身步、悠踢步、悠滑步等。这类动作多属支撑腿屈,动作 腿抬得动律,借着支撑腿下牙的力量,提拉起动作腿,顺着支撑腿松弛还原的力量,动作腿踏落地,形成压起踏落的 动感。

胶州秧歌介绍

 概述

胶州秧歌俗称“跑秧歌”,是流传在鲁南胶县一带的一种民间广场歌舞。由“跑场”和“小戏”两部分组成。

 教材内容 胶州秧歌是山东地区最具有代表性的三大秧歌之一,它具有鲜明的风格特点和地区特征。主要提取了胶州秧歌

中小嫚和翠花的舞蹈部分,作为课堂训练内容。经过反复提炼和加工,又吸收了最有代表性风格的丁字拧 步,倒丁字拧步以及钉子三不小嫚扭的基本动律和动作,组成了 具有一定难度和训练性强的高班教材,原因是胶州秧歌风格特点突出,它的基本动律和韵律,必须在具备了一 定身体技能和表现能力的前提下,才得以掌握。

胶州秧歌的训练价值,主要表现在从脚部、膝部以及腰部到双臂的全面支配身体各部位的协调能力上和对乐感 时控的表现力,以及舞蹈修养和素质的全面提高能力上。

它的训练具有系统性。先有脚部和膝部开始,掌握拧碾得步态特点,达到脚下的韧性和力度感。而后腰部的训 练,它是通过肋部的力量促成腰部的转动,形成拧碾中的三道弯的体态,要在流动中形成特殊的体态美,所以 必须掌握腰部的灵活和控制能力,才能在缓慢或快速动作中运用自如。如缓慢时动作能贯满每一音符,真正融 化在音乐中来表现舒展、委婉的美感。真正融化在音乐中来表现舒展、委婉的美感,而快速时也能一丝不差地 灵活地扭出瞬间的节奏变化。最后在双臂和扇花的训练上,也必须通过细致的磨练才能掌握在缓慢动作中延伸 向外抻的内在节奏韵律,以及小嫚扭两臂快速交替划满8字的协调性和姿态性。综上所述,通过系统的训练,掌握拧、碾,抻、韧的四大特点,只有体现出这四大特点,才真正掌握了胶州秧 法的拧碾而形成的,也和原来踩寸子表演有直接关系,如果能对胶州秧歌的动律进行剖析,体态特点的形成也 就更加明晰了。

我国民族居住特点 第8篇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一)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族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二)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必然要求

我国是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多民族国家。加速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立场。

(三)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存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方面。建国以来, 我国各民族团结一致,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解决温饱问题, 基本实现小康, 各民族的生存权已经得到了良好的保障。目前, 各民族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中, 经济发展权是核心。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一)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建国以来, 国家为了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 曾经持续地作出了种种努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上对此都有专门规定。目前, 我国现行的分散居住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由三大部分组成。其中, 核心部分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的文件。第二部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部分是各省、直辖市地方人大制定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工作条例和规定。

(二) 分散居住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

1. 法制体系不完整。

至今为止, 我国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 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 立法层次较低, 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 使得现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 立法效果不明显。

2. 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

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 是民族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 其现实基础就是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由于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中处于相对弱势, 要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就必须给予其特殊的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 民族权益特色不突出。

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建设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此类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杂居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

三、完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

(一) 应当制定完善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 形成以《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二) 保障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 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

2.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突出特色。

3. 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重要方面。

4. 坚持以最小的立法成本实现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和立法论证工作, 避免立法的重复建设和无效立法。

摘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重要环节, 也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区域自治以外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一些建议, 以求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立法。

关键词: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共同繁荣,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宗金, 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M].第2版.法律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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