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办法(精选7篇)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办法 第1篇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具体流程
1、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六、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 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
九、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景观管理处
地 址 : 铜仁路331号1408室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 62473288-1410 或 62473288-1409 传真电话 : 62899027 电子信箱 :dgggc@sh1111.gov.cn 2、区、县受理部门: 部 门 名 称 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 广告科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卢湾区灯光景观管理所徐汇区灯光广告管理所普陀区灯光广告管理所虹口区市容街景建设管理所
黄浦区市政委 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闵行区城市管理局 闵行区证照中心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 市容科
嘉定区市容街景管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浦东大道141号558875120 号楼4楼 芙蓉江路3662709973
号
秣陵路100号110763174976 室
55213334平凉路700号4楼
鲁班路70
563024623转号
804 蒲汇塘路50号 64810144 中山北路2130号
52913523
15楼
武进路193号 63571714 金陵东路2号31楼 63238075 新闸路1931号 62585557 莘建东路201号234120859 楼
泰和路245号2号56562872 楼203室 金沙路58弄66
69530551
传真电话 备 注
58789886
62195344
63173347
55213334
63059771
6481022
452917608
63571714
63238075
62560413
34120859
56562872
59917881
所
金山区市政委 广告科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 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号
石化卫二路428号57933317 4楼
通乐路69号
67736147
57946054
南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惠南镇人民西路市容管理科
346号
58010808 58018800
奉贤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南桥镇环城西路7567191602 广告科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
67191602
号南3楼 青浦镇城中东路588号7楼
城桥镇城内人民路39610635 138号202室
69614997
59726539 39720151
市容管理科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52901111、8002204646 举报电话:62473288*1633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办法 第2篇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涉及的审批部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分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一)应当将相关的申请材料(不限于上述材料,因为绿化和市容部门需要将规划和工商部门需要的材料进行移送,所以各部门对材料均有规定)递交到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由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就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征求意见,如有规划局和工商局由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二)补正材料后,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若同意的,将审查意见交绿化和是市容部门,绿化和市容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
(三)拿到绿化和市容的审批决定后,向规划提出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申请,及向工商部门提出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申请。上述条文中向绿化和市容部门基础上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广告经营合同,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户外广告设施设施施工图。综合上述第十五条条文及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申请表填写说明及工商部门关于《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表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首先向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提交:
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合同;
广告样稿;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二)经过审批后拿到审批文件后,分别向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如下; 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下载地址为:http://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表(各部门已盖章)(原件一份);
1/500或1/2000地形图,地形图上标注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三份);
1/500或1/2000广告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置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和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三份);
广告设施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图),应标示广告牌面及广告设施的尺寸,以及广告底部离地标高(二套);
效果图(体现周边城市景观)(一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权属证明及相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广告主营业执照;
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
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
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 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需要的材料与操作程序大致如上,但具体操作中个材料的提交时间或略有不同,建议在真正操作前与审批的区(县)绿化和市容、规划部门、工商部门先进行联系沟通,确定具体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间。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臵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臵户外广告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分类)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设臵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第四条
(设臵原则)
一、设臵户外广告要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
二、设臵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三、设臵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设臵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五、设臵户外广告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上含)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市群体户外广告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下)的设臵审批、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市户外广告发布的申请登记、内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域划分和管理)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臵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臵区、开放设臵区、限制设臵区。
一、严禁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严禁设臵区范围:
1、市委、市政府、综合办公区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宫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2、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道路隔离栏等设施。
3、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危房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臵。
4、其他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以及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
(二)设臵管理:
严禁设臵区禁止设臵户外广告。
二、开放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开放设臵区范围:繁华商业街区。
1、联华商圈:胜利路两侧(华都大厦至胜利大厦路段);京开大道两侧(飞龙车站至人民路)。
2、中心商务区商圈:黄河路两侧(马颊河至长庆路);长庆路两侧(丹尼斯至江汉路);中心商务区内(环中路两侧和任丘路两侧)。
3、华龙大厦商圈:中原路两侧(百姓量贩总店至商贸城);大庆路两侧(中原路至任丘路)。
今后随着城市发展需调整或新增的,报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二)设臵管理:
1、设臵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臵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臵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区繁华、热闹的氛围。
三、限制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限制设臵区范围
除严禁设臵区、开放设臵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设臵管理
该区域内可适当设臵部分公益性广告,原则上不允许设臵户外商业广告。若确需设臵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批准。
第七条
(设施设臵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设臵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设臵;逾期未设臵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八条
(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臵户外广告,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向市城乡规划局或市政园林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臵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载体使用权的证明;
(四)经审查的效果图;
(五)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利用本单位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空臵地带对本单位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进行自我宣传的,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延期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确保该设施安全使用的检测报告。第九条(设施安全与维护)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臵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经批准设臵的广告设施必须在其显著位臵标出设臵单位、批准文号、排列序号和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设施除外)。
三、广告设施设臵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用电安全等,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经常维护、更新、保养,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臵单位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坠落、倒塌、用电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臵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期满后,设臵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未经审批而擅自设臵的,设臵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由于上述规定的原因,经书面通知拆除而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臵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视线和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臵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二、落地式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臵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臵落地式广告设施需确保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臵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
(三)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得设臵落地式广告;
(四)设臵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臵一至两种类型的落地式广告,且必须按照规定间距设臵。
三、附着式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臵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及安全;
(二)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臵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臵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3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三)设臵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和影响观瞻;
(四)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臵户外广告;
(五)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臵户外广告;
(六)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的应与其建(构)筑物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同时上报。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和处罚)
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第十四条
(附则)
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设臵户外广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4篇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拍卖、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办法 第5篇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①公路建筑控制区;②交通标志前后100 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 米范围内;③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④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3)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①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 1500 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 米;②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4)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5)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②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③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④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⑤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审批类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
(3)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5)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6)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8)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三、利用跨越国省道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类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
(3)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5)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6)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
(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8)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审批 第6篇
一、办事程序:
申 请→登记→受 理→现场勘察→审 核 →批 准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店招店牌电脑效果图;
4、路段设置地点远景照片;
5、店名需与工商执照一致。
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第7篇
【发布日期】2013-08-12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大表大会
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于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
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城市景观和容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水域、空间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载体设立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彩旗、布幔、横幅等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容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材料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种类、体量和造型。
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分别编制。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期限为五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许可制度。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外,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在县(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申请。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场地属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提交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七)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决定;对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经贸以及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提前七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活动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十三条 利用广场、绿地、道路、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涉及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次干道交叉口、城市广场周边、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未作出规定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八年。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材质等许可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设施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道路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四)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遮挡建筑物玻璃窗的;
(七)占用城市湿地、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八)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二十条 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有纪念性、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以及标志性建筑,学校、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建(构)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
(三)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中间绿化带、隔离带;
(四)电力、通信等设施;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第四章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的要求,不得危害公众安全,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通风,不得造成噪声、光污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备案。户外广告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二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期限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
第二十六条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代替,公益广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公益广告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提供。
第二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且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依法办理设置许可注销,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核发、撤 销、注销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
建(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规划位置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户外广告预留位置的规划要求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巡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巡查处理人员签字后按时归档。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时,应当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在排除安全隐患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第三十五条 对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城市管理、工商、规划、建设、园林、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会商、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拆除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材质等许可事项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备户外广告设施验收报告和提交检测报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以及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设置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置许可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说明理由的;
(四)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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