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2024-07-26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精选6篇)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第1篇

物流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十分重要的。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二、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

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3.保密性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4.支撑

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1.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资产是否具有卖方赋予的价值;

2)卖方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3)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特别是其中是否有法律纠纷;

4)有无对交易标的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如税收义务;

5)隐藏或不可预见的义务(如环境、诉讼);

6)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影响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

7)有无不竞争条款或对目标公司运营能力的其他限制;

8)主要协议中有无反对转让的条款;

9)有无其他法律障碍。

下述因素亦应引起足够重视:

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第三方同意;

2)目标公司或资产的商业运营是否有法律限制;以及

3)由于购并是否会导致目标公司对员工的任何义务(如养老金/退休金以及技术上的补偿)。

2.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第2篇

[摘要]兼并收购是交易双方的一种博弈。收购方要避免支付成本过高,必须认真做好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文集中探讨了由谁实施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实施程序、范围、程度与内容,以及在收购尽职调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兼并收购是交易双方的一种博弈。因为信息不对称,购买方在确定目标公司价值时所处劣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买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定量评估时,需要了解公司的历史数据,依据公司历史数据、行业状况及资本市场资料作出预测。一般而言,卖方总是有意无意地展现目标公司好的一面,回避差的一面,更不用说部分卖方有意制造陷阱了。对西方国家众多兼并收购案例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导致买方出价过高是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签署兼并收购协议前,买方对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既可帮助买方消除信息不对称,发现影响购并成功的致命缺陷,有效控制兼并收购风险,也有助于买方确定目标公司价值、制定谈判策略、协商交易条件和制定收购后的整合策略。

本文探讨在国内政治、经济、法制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条件下,收购方如何做好尽职调查,尽量避免并购陷阱。

一、由谁做兼并收购尽职调查

兼并收购尽职调查是一项相当专业的工作。当前许多买方或受自身能力的限制,或因对尽职调查的意义与重要性理解不够,习惯委托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机构做总协调人,组织律师、评估师、会计师实施尽职调查。需要强调的是,买方人员应尽量全面参与尽职调查,充分利用对自身企业资源、业务情况熟悉的优势,综合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对目标企业重要的、关键环节的调查,这既有利于买方形成独立判断,也有利于买方尽早熟悉目标企业,为后期制定整合方案提供依据。买方应积极介入尽职调查的外部原因:一是国内中介机构都年轻,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完全独立承担尽职调查重任。二是中介机构收益直接与交易成功与否相关,其潜意识希望促成交易,尤其是国内中介机构人才流动频繁,项目人员的短期利益冲动更为明显、强烈。

买方在组织、确定尽职调查参与者名单时,应保证团队成员专业、经验的互补性。在尽职调查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各团队成员的沟通、协作机制,保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信息无障碍传递,以便迅速发现问题、核实问题。组织协调者还应不断汇总、分析各中介机构收集到的信息,推动调查工作不断深入。在正式尽职调查时,组织协调人最好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召开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

二、尽职调查实施程序、范围、程度与内容

尽职调查的对象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的跨国企业,每一个调查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不用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对于一项大型兼并收购,买方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1.收购方组织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在内的调查小组;2.收购方和其聘请的中介机构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3.收购方及中介机构准备要求卖方提供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4.尽职调查小组实施尽职调查,收集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资料;5.尽职调查小组报告尽职调查结果及其应予关注的重要事项。

尽职调查范围因目标公司的规模、质量、财务和市场数据可靠性与可获得性、交易的类型等因素影响可以有很大差异。既可以是非常详尽的收购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也可以只是依赖于已核实的财务信息,对目标公司的一次粗略拜访以及收购合同中的声明事项。尽职调查范围也会随着交易所处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当收购方意识到一个可能的收购机会时,初始尽职调查就开始了。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收购方可以通过收集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查询公司向证监会、交易所备案的文件;若目标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则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收购方在与卖方直接接触并签订购并意向书或者保密协议之后,调查将进入深入尽职调查阶段。

依据项目大小与复杂程度,以及调查所处阶段,尽职调查的内容也各有不同。一般而言,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下述四大方面:

1.行业与市场调查。买方兼并收购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增长,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及产品市场前景、市场地位是决定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行业与市场调查是目前国内收购方容易轻视的内容,这既是因为信息获取不易,调查难度较大,也是因为许多收购方将注意力关注到资产量、成本协同或者是财务协同方面的缘故。

2.法律尽职调查。企业经营的业务、拥有的资产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收购方必须委托专业的法律中介机构进行调查。产权的真实性是法律调查重要内容,国内企业间普遍存在的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也需要特别予以重视,否则将给收购方带来潜在风险。

3.财务尽职调查。通过调查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价值评估依据。财务尽职调查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国内企业通过借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账款挪用企业资金的情况非常普遍;二是许多私营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税务问题,通常存在两套账做法。因此,收购方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时,需要审计人员经验丰富,仅按常规方法审计,可能只看到表象,会忽略掉许多重要事项。

4.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人是企业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调查将有助于收购方判断目标企业的价值,尤其在高科技行业。当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或者未彻底改制的国有企业时,国有职工的身份转换问题需要收购方予以关注,否则会严重影响收购进程或者增加收购成本。

三、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兼并收购尽职调查贯穿项目实施始终除常规尽职调查应遵循的程序、内容与方法外,在尽职调查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目标企业、不同交易安排实施有针对性的调查,将有助于买方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判断与评估。

1.关注调查重点,必要时需做适当的假设与推断。要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完成对一个企业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内部管理等诸多内容的全面调查与评估是不容易的。因此,在做尽职调查时,买方既要有全局观,又必须坚持20/80的重要性原则,充分利用调查团队中相关人员的行业经验做好调查提纲与时间规划、人员分工与安排,有的放矢,带着重点、疑问去调查、确证。

2.花更多时间调查管理团队和研发人员。关键岗位有好的员工将使企业增加可观的价值。收购方必须花更多的时间与核心人员会谈。因为目标企业内部雇佣的这些核心人员知道企业的优点和弱点。在被调查的目标公司人员中,管理团队、技术研发人员都应是尽职调查关注的重点。目前国内企业在收购时,精力主要集中在资产价值与业务价值方面,专项人力资源调查做得并不够,这一现状需要改变。

3.需花更多精力做市场尽职调查。当今企业兼并收购原则是,战略协同效应要体现实现并购后公司业务的长期增长,通过实现规模经济获得降低成本的协同效应正变得更加次要。因此,实施市场尽职调查,有效评估目标公司在销售和营销领域的优劣势,有助于战略性兼并与收购交易的成功。

市场尽职调查不仅针对目标公司,买方也须对自身进行评价,通过对比购并双方产品、品牌、渠道、客户群等资源,为评估协同效应,制定整合方案提供依据,从而加快兼并后整合的进程,为业务的增长奠定基础。

4.市场份额直接影响目标公司价值。市场份额不仅是企业扩张的基础,也是利润的保证。有了市场份额,企业就有了巨大能力,通过成为低成本生产商(导致更高的毛利和更高的营业收入)、提供更好的质量和改进的服务或拥有更多的研发资金等,支持其在市场竞争中搏击。根据西方国家的调查研究,在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只有那些市场份额居前的企业才能取得较好的盈利水平。

5.现金流量比利润更能体现企业的盈利真实性。国内企业目前普遍存在收益管理现象,要准确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不容易,尽职调查时对目标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是极为必要的,因为现金流量比利润更能体现企业盈利的真实性。

企业净利润指标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编制的,它并不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多少现金,因为固定资产折旧、临时设施等资产摊销、大量应收账款及坏账估计等不影响现金流量但会影响损益 ,导致当期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不一致。但在正常情况下,两者的差距不会十分巨大,而应大致相近。因此 ,买方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会计利润对比可以评价利润质量: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会计利润之比大于或等于1时 ,说明会计收益的收现能力较强,利润质量较好;若两者之比小于1时,说明会计利润可能受到人为操纵或存在大量应收账款 ,利润质量较差。

6.收购私营企业需要特别警惕。中国私营企业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规范与经营粗放构成大多数私营企业的典型特征。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存在较严重的税务问题;管理制度化较差,缺乏职业经理人管理团队,创始人对企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决定收购家族企业时一定要耐心,并对各种风险进行深入评估。

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尽职调查研究 第3篇

一、财务尽职调查的作用

信息不对称风险是企业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财务尽职调查是降低并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最主要手段, 委托方只有通过详尽的、专业的尽职调查才能摸清楚对拟进行并购或其他交易事项的具体信息。财务尽职调查的作用包括:

(一) 有利于充分揭示财务风险和危机。

从并购企业的角度看, 财务尽职调查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在并购活动中, 被并购企业通常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 竭力掩饰自身存在的问题, 往往会对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粉饰, 隐藏其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使得并购方很难准确判断目标企业资产的真正价值与盈利能力, 从而增加了并购风险。由专业的财务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与并购有关的财务状况进行审阅、分析和核查, 可以摸清目标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尽可能减少财务风险和危机。

(二) 有利于发现并购项目内在价值。

并购企业内在价值除了取决于当前财务账面价值外, 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收益。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各自利益不同, 往往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企业的内在价值, 时常会出现偏差。但发现企业内在价值和发展潜力, 是并购项目成功的关键所在。所以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和考量必须建立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由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可以通过账面信息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和考量, 进一步发现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 为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三) 有利于确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

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在收购谈判过程中, 对收购价格最为敏感, 双方谈判的焦点一般都集中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 然而收购价格却又基于对目标企业未来价值的估算。比如, 在财务尽职调查中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 并购方即可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逐一评估, 在谈判过程中, 可作为向目标企业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 并确定在收购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等。

(四) 有利于设计并购方案和合理构建整合方案。

目标企业对自身各项风险因素了解非常清楚, 但会向并购方极力掩饰。因而, 并购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通过尽职调查明确该项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 并购者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并购活动。并购活动对企业而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管双方出于何种动机, 收购工作结束后, 才仅是完成并购方案的第一步, 并购项目成败的关键是并购后的整合工作。通过尽职调查, 可以了解到并购双方并购后, 在企业管理、企业组织和企业文化等方面是否能融为一体。

二、目前财务尽职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 一般被收购企业管理层人员迫于种种压力及因素, 表面对并购政策一片拥护, 但实际上, 因对并购后自身前途的担忧, 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并不顺利, 而并购方管理决策层对目标企业的评估也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因此在并购过程的财务尽职调查中要重点关注各种收益、成本及风险。目前在并购活动的财务尽职调查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 调查组进驻现场后向目标企业简单罗列所有资料清单。

目前尽职调查的展开方式通常是在调查组进驻现场后, 给目标企业出具一个全部资料清单, 上面详细罗列了调查组需要的各种资料, 几乎包括了企业所有的信息。然后根据调查组内底稿要求, 各项目助理分工, 开始按底稿展开业务。在这一过程中, 因为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 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 资料管理较为混乱, 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 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 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 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 甚至还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 并购方对并购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分析不准, 容易陷入财务黑洞。

财务黑洞, 是指被并购方在并购过程中对提供给并购方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粉饰”, 以诱使并购方作出错误判断或增加其谈判筹码。在并购谈判中, 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被并购方的资产负债情况, 被并购方往往会制造虚列资产、隐瞒负债、隐瞒担保等或有负债和隐瞒可能发生或潜在的经济责任等财务陷阱。

(三)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方向, 导致现金流危机。

现金流创造能力是左右并购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实务中, 虽然现金流的人为造假比较难, 但被并购企业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 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 它最容易被调整, 人为提高其报告值, 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实务中, 因目前会计准则对现金流规定较模糊, 使故意利用“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操控者有可乘之机, 他们通常将大量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现金流入纳入其中。例如, 那些既不能归属到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 又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的现金流入, 都可以全部纳入到“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于是在观察某些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时就会发现“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数额接近甚至远远超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额的不正常现象。另一方面, 被并购企业通常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 并购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 而且要负担起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并购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也提出了要求, 如果处理不当, 会带来现金流危机, 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四) 高估目标企业发展潜能, 对亏损企业的发展潜力过于乐观。

目标企业的资本运营情况是财务尽职调查的关键所在, 很多调查内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 进而确定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在并购亏损企业时, 很多企业往往对目标企业扭亏为盈过于乐观, 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 想当然的认为并购或投资就能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与产能, 从而实现规模效应。这种想法的后果就是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时, 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 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 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 分散并购方的资源, 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解决企业并购中财务调查问题的对策

(一) 调查组进驻现场后向目标企业对应调查部门分开投放资料清单。

调查组进驻现场后往往不考虑被并购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的情绪, 采用向目标企业“一股脑儿”罗列所有资料清单的形式, 要求其尽快提供所有清单上的资料,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会刺激到目标企业某些员工的不满情绪。因此, 在尽职调查时, 应分别给财务、人事、行政、生产、销售等部门发放资料清单。在分别发放资料清单后, 及时与各部门负责资料提供人员进行初步沟通, 允许其先提供便于准备的资料, 那些准备起来比较繁琐的资料可以在业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 多给些时间让他准备。

(二)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可以依照资产负债表罗列的科目逐项展开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深入调查。例如, 对流动性强的货币资金进行调查, 应对货币资金的真实性逐一核实,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足额、是否存在冻结资金等;对应收账款的调查主要应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债务人、坏账准备等因素, 对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还应查阅销售合同, 与客户进行函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的调查应重点审阅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件。负债项目查阅的重点应放在分析账面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程度方面, 判断是否存在未入账债务, 分析判断负债率的合理性, 计算利息与入账财务费用是否一致;了解目标企业债务清偿情况。对于实收资本, 应重点关注历次验资报告, 分析资本公积的构成和历年利润分配、盈余公积提取情况是否合理。

把财务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实质性的证据与最初获得的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详尽比较, 分析各个报表项目与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允性, 财务分析是尽职调查中的重点, 应特别关注目标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数据, 以便正确判断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还应对目标企业的收益质量、资产质量、负债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尤其要合理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 降低并购风险。

(三) 财务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目标企业现金流量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1. 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可以通过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的现金含量来体现。

营业收入的现金含量高, 表明企业产品及劳务的赊销程度小, 收入应是源于真实的市场需求产生的, 而不是通过给予客户宽松的信用政策来争夺市场份额。现金销售程度高, 体现企业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和竞争力, 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坏账风险。营业收入增长是否真实体现了企业的市场前景和行业的竞争能力, 其现金含量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评价标准;利润的现金含量高低反映了企业的销售回款能力强弱、成本费用的控制水平和企业资金压力大小。一些企业为了平滑利润或调整某一期间的利润, 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进行人为处理, 通常在产品或资产的风险或报酬未完全转移之前就确认销售业务和其他资产的转让收入, 通过对现金流的分析可以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现金流量是企业获利能力质量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所以, 现金流量对许多企业的意义甚至高于经营损益, 财务尽职调查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分月的现金流量分析和分月的流动资金分析, 以决定流动资金的使用。

2.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是企业管理层驾驭企业能力

的历史记录, 能够反映其预测判断企业经营环境的能力及计划组织企业资源要素的能力。通过分析预算的执行结果, 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原有管理团队的状况。

(四) 灵活运用以下方法开展财务尽职调查。

在财务尽职调查中, 并购企业不要寄希望于从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发现所有重大问题。作为调查组成员首先要善于观察周围环境, 经常向被并购企业人员了解待遇、休假、福利方面的话题, 从侧面了解企业文化、背景、生产规模以及管理漏洞等, 尽可能打消目标企业人员对并购的警惕性。事实证明, 只有底层员工才会告诉你企业的真实状况。其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多翻阅目标企业下发的各种文件, 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多和负责法律方面尽职调查的律师、评估师沟通, 掌握并购企业比较关注的资料。最后, 就财务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向不同的人问询, 避免以偏概全。

四、结论

财务尽职调查结果是并购方判断目标企业并购价值和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并购活动是否可以顺利进行产生直接的影响。企业在处理并购项目时, 必须要有严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思维和行为。尽管财务尽职调查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 但无疑可以提高并购成功的概率。在并购浪潮汹涌的资本市场中,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调查活动需要更加周详、更加专业、更加创新。

参考文献

[1].吴庆念.论财务尽职调查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现代化 (中旬刊) , 2009, (3) .

[2].刘一凡.刍议投资并购活动中的尽职调查[J].商业经济, 2012, (3) .

[3].肖振红, 刘椿洋.浅谈企业并购中的审慎调查[J].财会通讯, 2010, (3) .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第4篇

【关键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活动是我国市场经济行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企业并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助于竞争力强的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更高的市场空间和更大的企业规模。但是且有并购活动比较复杂,很容易受到市场风险的考验,因此必须对并购目标企業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审计,以确保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的设计

1.审计财务尽职情况的方案设计

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对企业的工作审计情况和经济效益统计情况由专业的企业专职财务人员进行,在当前许多的企业并购活动中,一些企业对被收购的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非常宽松,缺乏严谨的调查态度,一些企业对并购活动的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很容易从造成调查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由此在对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注重尽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对财务尽职调查审计的方案的主要思路进行探究,使财务尽职调查审计的方向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现实要求。在对被收购企业的调查中,要注意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的程序是否合理,调查的内容是否涉及被收购企业的商业机密,要详细的对被收购企业的运营资格和经营模式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保企业并购过程合乎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掌握充分的调查研究数据之后,再按照法律的规划,科学的对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进行高标准的方案设计。

2.财务尽职调查审计的方法的设计

企业的并购过程中,要对企业尽职调查设计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的制定,要在调查开始之前,明确各调查团队的具体职责,采取责任到人的模式对调查团队进行规范,确保每一位调查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自律意识,要对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调查方法,及时制定出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的总体规划,对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审计,要积极对调查审计结果进行实践考量,观察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情况在实践中的影响,以此判断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情况。另外,企业要根据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保证企业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3.财务尽职调查审计的具体环节设计

财务尽职调查审计的具体环节的设计对防止企业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财务尽职调查审计的具体环节设计也是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方案设计的最重要的步骤,企业的调查审计部门,要及时的对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效益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对调查审计工作的每一项环节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并且根据被调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环节,以科学的方法对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进行环节的设计,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有助于掌握并购工作所必须的资金信息,确保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意义

1.并购企业规避金融风险

对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是发生企业并购风险的最主要原因,进行科学的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是使企业并购活动有效规避风险的最后主要方式。只有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情况具备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够使收购企业准确掌握收购信息并制定出合理的企业并购方案。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的并购企业风险防控在基础,在许多企业并购活动中,被收购企业往往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对本企业的缺点进行掩盖,提交的并购活动财务信息不尽真实,并且对被收购普企业的违法现象进行掩饰,这使得并购企业很难及时准确的获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并购企业的经济风险,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进行专业化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对认清被并购企业的资金现状和运营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对并购企业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并购企业认清被收购企业的价值

被并购的企业的实际价值除了展现在收购方案中的以外,还有许多隐藏的内在价值。被并购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些都是企业长远发展和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但是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这些有利条件却无法被科学的量化从而在并购协议中展示出来,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施收购后,必然会重视被并购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这使得并购企业在并购活动之前就需要对被并购企业的其他隐藏价值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及时的对被并购企业的隐藏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往往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不同,对被并购企业的隐藏价值的判断也采取不同的标准,这会使得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并购方案上所呈现出来的被并购企业实际价值存在差异,但是被并购企业的隐藏价值毕竟是并购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巨大动力,必定会引起并购企业的高度重视,因此对被并购企业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会对并购企业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内在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专业人员对被并购企业的隐藏价值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会对被并购企业的内在价值进行充分的了解,有助于并购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规划的制定,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对并购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并购制度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3.确定并购工作的实际价格和条件

企业并购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企业并购谈判过程的双方往往对企业并购的价格非常重视,谈判的主要话题往往都集中于价格的探讨,企业的并购价值往往不能仅仅根据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判断,还要充分考虑被并购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和实际经济效益。因此,实施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对被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债务情况和不良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可以作为并购企业在价格谈判过程中的重要条件,使被并购企业大幅度降低企业被收购的资金额度,从而提高并购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

4.企业并购方案的设计

被并购企业为了抬高必购价格和并购条件,会对自身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掩盖,因此并购企业采取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对并购企业及时掌握并购活动所必须的信息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并购企业可以准确掌握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缺陷和管理漏洞,切实避免并购过程中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对被收购企业实行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也有助于双方企业认清并购活动中双方在法律层面上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对并购活动整体方案的制定提供法律意义的保障。对负责的企业并购活动的并购方案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束语

企业并购活动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领域的重要活动之一,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是保障企业并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的进行,为我国企业并购领域的发展带来了坚实的保障,对未来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张琦.企业并购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03).

[2]唐万明.如何做好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J].开放导报,201401).

尽职调查在并购中的作用 第5篇

2002-7-28

在购买企业之前,买主想要弄清很多情况,如要买进的企业市场占有率多少?财务上是否盈利?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否有任何隐形负债?企业所有权转换会不会导致反追索?等等。

在并购合约中,卖方可能已经对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并承诺情况属实。尽管这样,很多买主并不仅仅依赖卖方提供的情况,他们在做决定或对卖方企业定价前还是要独立查清企业现状,看看是否与买方想像的一致。这种调查被称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的结果可能与卖方所列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也可能不一致。如果是后者,就意味着卖方毁约,卖方要承担责任并对此进行赔偿。尽职调查的结果还可能被买方作为重新定价或决定支付方式的参考因素。有时,买卖双方在并购前已谈妥并购的条件,一份满意的、出色的尽职调查此时能给双方做最后的决定吃一颗定心丸。

尽职调查的内容多种多样,根据潜在买主的要求各有不同。但很多关键的调查条款会对并购产生极大影响,甚至会决定并购成功与否,因此这些条款被称作“表演终结者”,意为使卖方弄虚作假之处原形毕露,因此对这些条款,尽职调查公司要特别重视。如:解雇赔偿金、金色降落伞、毒丸、黑衣骑士(详见词语解释表)等。

在程序上,潜在买主通常会首先向尽职调查公司提出进行调查的各项要求,要求回答买主关心的问题或提供卖方的有关文件副本。通常情况是,买方的问题并不是为该企业量身定做的,所以作为尽职调查公司就要解释为什么不能回答其中的某些问题。有时买主索要卖方企业相关的信息和文件,目的是为购买决策奠定基础。

要求对卖方进行尽职调查的买主可能提出要求,将调查结果送给其会计或律师,或者干脆要求他们的律师或会计到你办公室来检查文件。这很可能造成你无法正常办公,因此最好为他们单独准备一个房间。

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企业并购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买主也开始要求对更多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如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甚至企业文化方面。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第6篇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一–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服务,或所接受的其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服务的前置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就委托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4)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5)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服务;②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③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④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四)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二–调查前的准备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2)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3)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4)了解并购的目的、基本要求、目标企业出售的原因及最基本情况。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①出资方式;②出资比例与数额;③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④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⑤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⑥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⑦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⑨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⑩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B11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B12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B13 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B14 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B15 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①设立分公司情况;②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③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情况。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禁止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8)目标企业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行情况;

(9)目标企业债务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

(10)目标企业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愈期利息及罚金情况;

(11)目标企业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目标企业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行及可能的保险索赔或争议。

6.目标企业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

(1)目标企业是否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目标企业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地位及可能的结果;

(4)目标企业是否有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正在接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6)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被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罚的潜在可能性,可能的结论及处罚结果;

(7)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警告的政府调查(国内外)情况,有关文件,已做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8)目标企业与他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取得或放弃的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行动的情况;

(9)目标企业所收到的有关主张目标企业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主张目标企业违法、违规的函件等。

7.目标企业组织结构及治理结构审查

(1)目标企业内部结构关系;

(2)目标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能划分、相互关系、负责人情况;

(3)目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设置、职能权限、相互关系、机构运行及负责人情况;

(4)目标企业是否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具体情况及经营运行和财产状况;

(5)目标企业近三年来主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有效性及相关文件;

(6)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职代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7)目标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层人员情况;(8)目标企业的独立性,包括:①人员的独立性;②财务的独立性;③机构的独立性;④业务的独立性;⑤资产的完整与独立性。

(9)目标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及主要管理体制的变动;

(10)目标企业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情况。

8.目标企业人力资源状况

(1)与目标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分布及现状;

(2)目标企业可分流人员范围、数量及构成;

(3)病、残、离、退职工的数量,目前状况及相应协议和执行情况;

(4)目标企业的三险一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目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是否建立并持续缴纳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目标企业事实劳动关系及交叉劳动关系情况;

(7)目标企业需新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8)目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保关系是否已接续好,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状况及是否已解决;

(9)目标企业停薪留职、内退、请长假、长期学习、参军入伍、挂名、自谋职业、因私出国、女职工“三期”职工数量及目前状况;

(10)目标企业职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状况;

(11)目标企业职工激励计划情况、职工福利制度计划安排;

(12)目标企业职代会(工会)建立及运作情况;

(13)目标企业劳动卫生、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15)目标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无处罚,有无潜在处罚的可能性。

9.目标企业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目标企业关联交易数量及现状,对目标企业的影响、制约、辅助程度;

(2)目标企业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情况;(3)目标企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交易条件的公允性;

(4)目标企业是否有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

(5)股东间、股东与目标企业间、股东与目标企业客户间的关联交易。

10.目标企业技术、环保、产品标准及获奖

(1)目标企业产品(服务)的技术含量大小、技术敏感性、产品(服务)对技术的依赖程度;

(2)目标企业拥有的技术的性质、来源、权属;

(3)目标企业使用的非自有技术的性质、来源、使用条件及期限;

(4)目标企业开发新产品的人员能力、设施、设备情况及科研组织情况;

(5)目标企业环保标准、排污和治理情况;

(6)目标企业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级别及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

(7)目标企业所获的技术奖项、级别、类别等情况;

(8)目标企业特许经销保护、广告与促销、客户情况、竞争战略与评价、销售方式。

11.目标企业税费征、减、免等优惠情况(1)目标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及验证情况;

(2)目标企业应纳税的税种、税率;

(3)目标企业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4)目标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5)目标企业财政补赔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6)目标企业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

12.目标企业的经营与业务情况

(1)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2)目标企业主营业务的分类、比重、市场情况;

(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分类与现状;

(4)目标企业的经营是否有或可能会发生政府或法律、法规上的限制和/或管制;

(5)目标企业的主要产品状况、主要构成、国内外主要厂家生产状况、产品销售率。

(六)尽职调查的渠道与方法(1)取得目标企业的配合,调阅目标企业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件文字材料;

(2)约见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

(3)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企业的宣传介绍及其他资料等;

(4)提交经过精心设计的适合调查工作完成的《问卷清单》;

(5)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线索、信息以及其他渠道进行调查;

(6)通过目标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调查目标企业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情况;

(7)通过相应的主管机关调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押等情况;

(8)通过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9)通过目标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调查;

(10)通过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调查;

(11)律师可以依法通过收集文字资料、约谈并记录,走方、查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档案;(12)与相关方核对事实

(13)实地考察

(14)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七)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调查所取得的应是原件、正本、不是原件的或原件不便保留在律师卷中的,应及时将复印件、传真件、副本、节录本与原件、正本核验,并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传真件(非热敏传真纸)、副本、节录本上签字或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以证明复印件、副本、传真件、节录本与原件、正本相一致。

(2)对于重要但短少相关有效证据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此情况。

(3)对于特殊事项应进行公证、见证,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办理。

(4)建立文件资料、证明等的交接清单,签收工作,严格遵守交接要求,并保管好所收到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建立并严格遵守借阅、复制规定。

(5)律师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的确认应注意:①由谁提供、来源;②形成方式和过程;③签发或签署的时间;④以何种载体存在或保存;⑤是否获得确认;⑥内容和形式;⑦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⑧资料要证明的事实。(6)对以电子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由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律师必须进行备份归档,并应当转换成纸面形式,由提供人或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7)土地、房产及关键设备有无使用权益限制。

(8)知识产权及以专有技术等为代表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来源、有效期、保密措施、被公知的可能程度,有无许可、何种许可、权属等。

(9)关键合同及特别承诺的审查应注意长期购买合同、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的安排及其中有否特别承诺、特别限制条款,是否会因股权变更、股东更替或变化而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否存在异常或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条款,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收购方并购后整合、自由经营的限制性条款及是否存在可能对收购方不利的重大赔偿条款等。

(10)目标企业是否发生或拟发生托管与信托事项,是股权托管、信托还是业务、资产、经营的托管、信托,判断托管、信托性质的同时注意托管、信托是否经合法程序批准,相应协议(合同)、授权委托等文件是否有效、期限、解除条件等。

上一篇: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下一篇:游亲水湖公园小学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