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3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精选10篇)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作用,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医院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集中采购活动是指医院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基建工程、改造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采购;大型设备、大宗医用耗材采购;金额较大的大宗物资的采购;服务的采购。

第二条 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项目集中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人员监督检查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采购过程,对采购活动具有参与权、咨询权、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条 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本着立足服务,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查处,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协助医院抓好采购和项目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

(二)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提前了解、过程参与、一般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法,对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三)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相关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拒不纠正的可立即要求采购人暂停或中止招标活动。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泄密、围标、串标等行为,立即向纪委报告,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受理群众对有关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按照干部隶属关系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采购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督促采购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坚持原则,参与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正常采购活动;不接受采购单位或相关企业的宴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娱乐活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医院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项目按程序经审批确定后,及时通报、交流信息使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项目情况。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运作时,项目执行部门要提前以书面告知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种类、项目运作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主动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事宜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填写《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手续,要求从事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填写《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并及时将各种表格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主动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采购,阳光操作,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执行部门的《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和《项目资金采购事前记录表》后,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以下称“监督人员”)参加,并告知执行部门。

第七条 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并及时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执行部门要主动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向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招投标项目在开标前,监督人员应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抽取评标专家,并保管专家名单。

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在开标时,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开标运作全过程:确认各投标方代表是否到场,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开封、唱标,并在开标结果表上签字,证明此开标结果有效。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专家组人员评标:宣布评标纪律和保密措施,重申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并监督实施。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竞争性商务谈判可在技术谈判后进行,监督人员应监督竞争性谈判全过程,督促谈判人员严守纪律,确保公正。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监督人员要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受理相关质询、投诉和举报,并协调答复和查处。执行部门及时填写、上交《项目资金采购事中记录表》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监督人员要督促采购单位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协议(合同)和廉洁协议(也可做为采购协议主要内容之一),并监督双方严格履约。采购活动结束后,执行部门要组织对采购活动验收检查,及时填写上报《项目资金采购事后记录表》。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要对《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等采购资料建档保存,随时组织检查项目运行情况,回访供应商执行廉洁协议情况。

第十五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05 修订 2016-09-05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0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 则

1.1 为规范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活动,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中的物资集中采购是指由吉林公司组织实施的二级生产物资集中采购活动。

1.3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1.4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的范围、方式、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等。

1.5 物资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 管理职责

2.1 吉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1.1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经理部、规划部、财务部、安生部、基建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2.1.2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1.2.1 审议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1.2.2 审议采购计划; 2.1.2.3 指导、监督公司采购工作;

2.1.2.4 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 2.1.2.5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集中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标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采购结果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2.2 吉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组为公司生产招标委员会。

2.2.1 采购工作组组成:主任由生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经理部、规

— 1 — 划部、财务部、安生部、基建部、监察部、审计部及项目单位负责人担任。采购工作组会议由安生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业务分管部门参加。2.2.2 采购工作组职责

2.2.2.1 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采购工作;

2.2.2.2 审核季度及月度集中采购计划、招标方案及评标方法; 2.2.2.3 负责依法确定集中采购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2.2.2.4 审核集中采购资格审查条件和结果; 2.2.2.5 审核集中采购的结果;

2.2.2.6 指导检查公司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

2.3 安生部是生产物资集中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 贯彻国家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吉林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集中采购的范围;

2.3.2 负责具体组织吉林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 2.3.3 负责吉林公司供应商管理;

2.3.4 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 2.3.5 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吉林公司);

2.3.6 负责汇编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2.3.7 根据批准的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吉林公司生产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

2.3.8 指导检查所属各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

2.3.9 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负责联系招标代理单位。

2.4 规划部负责将采购有关绩效考核结果纳入预算考核体系,监督物资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2.5 经理部负责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法律意见。

— 2 — 2.6 财务部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财务问题的审核。2.7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2.7.1 负责本单位设备材料的技术管理;

2.7.2 审核本单位集中采购的需求计划、季度调整计划以及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

2.7.3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或根据需要审定相关业务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规范书;

2.7.4 组织集中采购重大、重要物资技术协议的签订; 2.7.5审定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设计或采购数量的变更。3 集中采购范围 3.1 集中采购物资的范围

3.1.1 集团公司一级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集团公司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3.1.2 吉林公司二级生产物资集中采购:《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油类(抗燃油、润滑油、EH油)和单项设备概(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高低压开关柜、电线电缆、电缆桥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物资。4 集中采购方式

4.1 集中采购根据物资分类特性可采用供应商资格审查、月度集中采购及框架协议供货等方式。

4.2 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

4.3 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吉林公司的有关制度。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吉林公司采购工作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遵照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细则(试行)》执行。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 3 — 5 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

5.1 物资集中采购计划以各单位物资需求计划为基础,遵循年预测、季调整、月执行的原则,其中计划制定的依据是吉林公司综合计划及预算,季度调整的依据是相关项目补充或调整的批复文件。各单位按照预测、季度调整、月度执行进行需求计划提报,严禁无计划采购和超计划采购。5.2 各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进度、采购周期、供货周期等因素,确保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物资需求与采购计划的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设备材料名称、数量、概算/预算金额、计划采购时间等。

5.3 各单位应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完成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5.4 吉林公司预算下达10日内,各单位将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通过物资管理平台报送吉林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季度调整申请及证明材料;每月5日前,将经审定的月度需求计划、招标申请、采购(招标)文件(含技术规范书)报送公司安生部。

5.5 安生部汇总各单位经审核的集中采购需求,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经公司生产技改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5.6 安生部按季度调整集中采购计划,经公司生产技改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5.7 安生部根据月度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和招标申请制订月度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方案,经公司生产、技改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月度集中采购工作。

5.8 追加采购计划是指因国家利益、政府要求、项目计划调整,以及需求单位自身管理等原因,产生未列入计划或月度漏报的月度采购计划。各单位提报的追加计划原则上不列在当月的集中采购计划中,由公司安生部列入次月的月度集中采购计划。

5.9 对于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设备严重缺陷、突发事故等情况而提出的

— 4 — 紧急采购计划,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紧急采购需求计划应于紧急采购工作启动后1日内,紧急采购结果应于采购完成后10日内,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向吉林公司备案。对于抢险救灾过程中所需的物资,现场总指挥可直接批准实施紧急采购,事后将采购结果以书面形式按采购审批权限报送公司安生部备案。6 集中采购结果确认

6.1 吉林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集中采购结果后,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安生部向各单位下发中标结果的通知。6.2 依法可以不进行公示的,安生部根据审定的集中采购结果下发有关中标结果的通知。7 集中采购合同管理

7.1 物资集中采购合同采用“统谈分签”的方式,需求单位分别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吉林公司相关规定。

7.2 各单位应自集中采购结果确认生效起30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公司安生部反馈。8 集中采购监督与考核

8.1 集中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按集团公司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9 附 则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1 集中采购

我院的医用耗材分为综合性耗材和专科类耗材,综合性耗材是指在综合性医院使用到的普通耗材、一次性卫生耗材和口腔颌面外科高值耗材;专科类耗材主要指用于口腔临床诊断和治疗的特殊性耗材。我院医用耗材以前的采购模式主要是:材料临床试用→器材设备科议价→正式使用,这种模式的弊端是没有同类产品的比较和竞争,造成医院医疗成本偏高,供应厂家较多,价格还有一定下浮的空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于2009年初对全院所有医用耗材进行首次集中招标、集中采购,由于口腔专科类材料的特殊性和各科室之间使用材料的差异性,并且是首次集中招标采购,难度可想而知。供应商的选择是集中采购和科学管理的关键步骤之一,要注重对供应商的严格挑选和评价,器材设备科在全国范围内邀请参标供应商,并根据供应商对医院战略影响的等级,将供应商分为两个层次:重要供应商和次要供应商。对每一个品种的材料进行摸底,努力使每种产品都有两到三家供应商投标。我们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首选生产厂商,其次是一级代理商,减少二、三级代理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获得最优惠的采购价格。通过两个多月的反复论证、评估、议价、沟通,最终将我院的供应商减少到三十余家,采购价格平均下浮4%,并将中标厂商和中标价格印刷成册,下发各科室和厂商。

2 库存管理系统

对医用耗材进行集中采购和科学管理就必须与库存管理结合起来,库存管理的目的是保持库存量和采购次数的均衡、提高运行效率、维持适量的库存、降低成本。库存管理系统的运行可以大大提高医院对医用耗材库存管理的能力,使库房管理人员可以随时了解库存的详细信息,以此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计划。库存管理系统一般包括入库、出库、库存量三大模块,货物入库时要打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经采购人员签字确认后其中一联随货物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外两联作为采购和入库存根,对一次性卫生耗材的入库保存不超过两个月,对口腔颌外的钛钉、钛板和种植体实行现用现入;货物出库时要打出库单,也是一式三联,经领物科室签字后作为成本核算的凭证。钛钉、钛板和种植体类高值耗材必须注明时间、使用科室、患者住院号,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利益。库存量设置最小和最大临界值,进行动态管理。

3“零库存”管理

在采购和库存管理中要运用多种科学管理方法,如:ABC库存管理法和“零库存”管理法等。“零库存”是个被经常提起的名词,它的背后集中了高效率、低成本和完美的流程等优点。“零库存”的含义是以仓库存储形式的某种或某些种物品的储存数量很低的一个概念,甚至部分可以为“零”,即不保持库存。不以库存形式存在就可以免去仓库的一系列问题,如仓库建设、管理费用;库存维护、保管、装卸、搬运等费用;库存物资老化、损失、过期等问题。借助现有传媒、交通手段,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存储单元,以最大程度减少物资存储,极大提高资金效益并达到最大效益的发挥之手段。口腔专科类耗材占我院总耗材的三分之二,它的品种达上万种之多,有的材料有上百种规格,例如:金刚砂车针、树脂、硅橡胶、带环等等。如果要定量库存,那是万万做不到的,而“零库存”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利用供货商的库房作为我们虚拟的库房,临床科室科学管理,按时做月采购计划,把我们的库存科学合理化。“零库存”不是静止、绝对的“零”,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就是根据临床科室在单位时间内的使用量和需求量,结合采购周期、到货时间等因素,设置最小和最大库存量,当库存量低于最小临界值时要及时采购、补充,当库存量高于最大临界值时,说明库存量过多已造成积压,库存量保持在最小和最大临界之间,这就是合理的库存量。对一些运输时间较长,需要有一定库存的医用耗材,每次采购要控制在两个月内的使用量,即能保证对临床的供应,又不产生库存积压。对不需要库存的医用耗材,要建立快速供应网络,临床一旦有需求,采购人员可立即通知供货商并直接送至使用科室,充分利用供货商的库房进行周转和存储。没有社会储备的保障,没有供大于求的经济环境,微观经济领域的“零库存”也是很难实现的,它只能是一种理想,而不可能成为现实。应用“零库存”的管理方法,使库存量趋于零,让库房存储时间缩短,积压资金减少,做到一份资金产生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实现库房管理最优化,减少保管和劳务费用,降低成本。

4 管理制度

对于耗材的管理,我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通过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使我院医疗成本降低,让患者从中受益,并且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于中标产品的价格原则上规定一年内不允许上调,而且规定每两年重新公开招标。对于新材料的购买,器材设备科印制了《新材料使用登记表》,要求厂商详细填写新产品的最低价格和具体资料,由临床科室、器材设备科的负责人以及院领导的签字审核后,方可进行前期试用。对于采购流程的管理,医院强化采购申请单和科室定期申报的制度,所有医用耗材的购买都必须由临床科室护士长详细填写购置申请单,并且规定每月集中申报采购计划两次。对每批次耗材进行专门库管人员的验收和审核,在进入临床使用后,同样要对其进行质量跟踪调查,真正做到质量合格,特别对一次性卫生耗材更要严格把关,将每次采购的物品按2%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在物流的每个环节中确保医用耗材的使用安全。对于钛钉、钛板、种植体等口腔颌外高值耗材,由于其规格复杂且特殊,我院采取公司对手术进行跟台,向医院提供患者使用耗材的明细,手术主治医生签字核实的制度,每月对出院结账的患者进行集中对账、做账。

由于口腔耗材的特殊性、复杂性,特别是采购种类的局限性和多样性,所以要求我们在采购管理和库房管理的模式和理念上更加科学和精细,在制度上要规范和严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临床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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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晓敏,叶俊,等.过程控制在医用耗材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7,13(10):55-57.

[7]何景伟.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应遵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采购的药品范围按市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条(价格管理原则)

本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质价相符,鼓励企业创新。

(二)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购销行为。

(三)弥补合理成本,保证正常供应。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牵头组织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市药监局等部门召开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审议矛盾突出的药品价格,审核并公布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基本药物同时公布医疗机构适用范围)。

第五条(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对于公开招标竞价品种和直接挂网采购品种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六条(公开招标竞价品种的价格管理)

(一)价格管理要求

药品公开招标采购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对投标药品实行分类评审,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鼓励企业通过量价挂钩等方式,形成合理的中标价格。

(二)价格管理程序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自主申报的药品价格。

有效价格是指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有效区间内确认的药品价格。有效价格区间的上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在本市销售的药品价格,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二是尚未在本市销售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在销同种或同类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平衡安排的价格。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合理价格是指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满足临床需要、供略大于求的原则,在符合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决定的价格。集中采购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在合理价格内评定的价格分值,具体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进行测算。

(三)分类评审药品的定价原则

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独定价药品,由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审定相关定价原则或价格,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可据此与药品企业议价形成中标价格。

第七条(直接挂网采购品种的价格管理)

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目录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临床必需、市场紧缺、价格低廉等原则提出建议,并通过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审议确定。

列入本市直接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申报,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评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挂网中标结果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八条(基本药物定价规定)

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执行量价挂钩等规定。本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必须执行零差率政策。

第九条(计价单位及进位方法)

在集中采购药品的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后,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及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第十条(审核公布程序)

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在每期药品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标价格等因素,在兼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审核并及时公布中标药品的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基本药物将同时公布医疗机构适用范围)。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公布的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如果出现矛盾突出的药品价格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进行审议。经审核后的药品价格,应向社会公示,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价格集体审议药品的价格审核、公示及审核意见形成,原则上应在法定决标日期之前完成。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日期执行,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新的最高零售价格替代之前有效。

第十一条(中标期内有关事项)

(一)中标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以本市价格正式执行日为准),按以下原则处理: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原则上仍按现行价格执行,不予调整。

(二)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若由于产品生产标准或检测标准、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等情况发生改变,中标人须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在收到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正式文件后,按规定重新公布该产品的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中标人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该机构的相关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中标药品的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审核,而后予以调整和公布。

(三)在药品集中招标过程中,部分按规定需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行文申报的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尚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视实际情况制定试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价格自律)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账。

第十三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执行日期)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5篇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6篇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7篇

近年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居民负担加重,政府财政压力也与日俱增,而医用耗材是医疗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疗费用的高低。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促进医用耗材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医疗机构的重要课题[1,2]。

医用耗材是指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人体植入物和消毒后可重复使用且易损耗的医疗器械,是医院开展日常医疗、护理工作的物质基础。医用耗材可分为几十大类,每一大类又有成百上千个不同型号的品种,产品种类千差万别,同类产品结构、性能也有很大差异,其价格相差最高可达数十倍,行业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采购相对复杂[3]。

目前,国家卫生部及江苏省卫生厅已对心脏类起搏、电生理、外周介入、普外科、心胸外科、脑外科、眼科、血液净化和麻醉等耗材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南京市也于2011年对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进行了集中采购。目的是遵循“政府主导、公开规范、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网上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效地开展购销活动。

医疗耗材集中采购是保证器械质量,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措施[4,5]。下面就目前医用耗材在生产、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必要性及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1 医用耗材在生产、流通、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虚高定价与价格滞后并存

目前,医用耗材价格主要采取市场自主定价与政府招标采购定价相结合形式,一方面虚高定价现象突出,尤其是进口高值耗材,价格水分很大。如某进口产品,入关时价格为2000多元人民币,经过几个经销商转手,进入医院时往往报价已上涨了几倍,甚至十几倍。

1.2 竞争混乱

由于产品种类繁多、产品同质性、企业自主定价及市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企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某些低值耗材,因技术参数要求不高,常有多家公司经营,为了产品销量,往往会以低价进入医院,再在产品质量上打折扣。或以低价挤走其他公司后,不能保证供货。

1.3 过度使用

在医疗耗材消费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医生。除了满足医生的“灰色收入”因素之外,医生使用高、精端耗材可以回避除手术风险外因材料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消费者偏好心理,认为进口比国产好,且认为价值越高,质量越好。对于患者来说,只要经济上能够承受,都会选择档次高、价格贵的品牌产品。

2 医疗耗材集中采购的重要意义

2.1 有利于降低医疗成本

根据统计,我院医疗支出中药品约占40%~55%,耗材约占15%~20%,试剂约占2%~3%,药品耗材等的支出占整个医疗支出的60%以上。因此,要降低医疗成本,抓住药品和耗材的支出就等于抓住了关键。近年来国家对药品监管益加严格,部分药品商流入到医用耗材领域,因此,及时规范医用耗材采购是控制医疗成本,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举措。

2.2 有利于遏制医用耗材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

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也同样存在[6]。集中采购活动奉行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规范采购行为,减少和抑制交易过程中的黑色和灰色行为。通过重新整合流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优胜劣汰。严谨的管理制度,让不良经销商无缝可钻,从而也保护了医务人员。

2.3 有利于切实保障医疗耗材使用的安全

医用耗材的质量,不仅关系到诊断、治疗的效果,有的甚至影响到病人的生命安全。除了国家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扼住源头外,运用集中招标采购的方法,通过对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资质的严格审查和公开竞争,在销售终端把住质量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患者的安全。

3 医院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3.1 统一思想认识

医院管理者、各级医用耗材购销人员要高度重视及理解集中采购的意义,真正意识到这是一项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医院、有利于社会的重要举措[7],排除干扰,下定决心。只有统一了认识,才能全力以赴地配合上级部门把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落实到位。

3.2 做好组织工作

推荐临床使用科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医务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给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评标专家库,由上级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专家,根据招标委员会制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单位和投标品种进行筛选、打分、评审。临床科室的专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相应科室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行技术性的综合评估,保证进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符合临床质量标准,满足临床的需求。

3.3 做好需求的调查分析

做好本院各科医用耗材需求调查,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价、零售价、可收费品种的医保价、临床使用情况、生产及经营企业的有关资料等,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提供详尽的第一手资料。例如某些产品使用范围广,采购量大,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准确定价。

3.4 做好中标产品遴选工作

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监察、物资管理、财务、医保、临床使用科室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在院使用的中标品种进行遴选[8]。其中,原先在用品种,此次又中标的,继续采购使用;原先在用,此次未中标的,在同类中标产品里按价格由低到高选出3~4个品种,由临床试用后确定需使用的产品。但要注意的是医用耗材遴选要避免陷入低价的误区,即不能以价格作为衡量耗材是否能够中选的唯一标准。在考虑耗材价格的同时更要兼顾到质量、品牌、供货及时、规范等综合因素[9]。

3.5 加强对集中采购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一旦开始实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对列入政府医用耗材价格监管目录的产品必须统一由网上采购,不得在中标品种目录外及科室单独进行,同时,严格遵循网上公布的唯一合法价格。对临床特殊需求,如新技术需用耗材或招标后开发出的新型产品,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使政府办医疗机构采购、销售行为受到监管,采购行为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10]。

3.6 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

在执行集中采购过程中,积极献计献策,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为完善集中采购流程及下一次的招标工作积累经验。

4 小结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耗材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可以规范医疗单位的采购过程,使公司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商机,使医疗机构得到最合理的产品价格和质量服务保证,减轻患者的负担,保证病患的安全。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要依靠主管部门的组织与规划,更需要各医疗机构的紧密配合及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只有上下统一思想,积极运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才能把减轻患者负担规范医疗行为落到实处[11]。

参考文献

[1]蔡欣芸,但秀娟,苑萍,等.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在物价政策执行中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医疗设备,2012,27(5):60-62.

[2]汪楠,田玲.部分国家与地区医疗器械监管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2(11):59-62.

[3]罗惠超.全成本核算中的医疗设备采购与管理[J].医疗卫生装备,2009,30(6):79-80.

[4]刘晓华,薛昕昀,许锋,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高值耗材全程动态监管[J].中国医疗设备,2011,26(5):37-39.

[5]张怡,周卫.医院高值耗材购置和使用管理的规范研究[J].医疗装备,2007,(2):24-25.

[6]黄祖勇.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J].中国医学装备,2011,(7):56-57.

[7]师亮,王志宏,张敏达,等.关于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12,4(33):126-127.

[8]胡玉华,秦玉芝.浅谈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医疗设备,2011,26(10):78-79.

[9]章辉.浅议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应该注意的问题[J].中国医疗设备,2010,25(9):73-74.

[10]王忠,阎正民,邓凤,等.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07,(10):12-14.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8篇

鄂卫规〔2011〕11号

第一条 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制度,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配送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1]25号)和《湖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下简称“平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药物配送活动的配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是省级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配送企业履行配送承诺和配送合同的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送企业是指经省级采购机构审核取得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由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在“平台”上勾选,并经双方确认形成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五条 配送企业对省级采购机构、中标生产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省级采购机构提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所采购的药品配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配送企业积分包括日常采购配送得分、临时采购配送得分、品规配送覆盖得分、订单配送金额得分及伴随服务得分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及计算标准如下:

(1)日常采购得分=配送率×5分+入库率×5分(2)临时采购得分=配送率×1分+入库率×1分

(3)品规配送覆盖得分=品规配送率×1分+品规入库率×1分(4)订单配送金额得分(2分):

配送金额为当月累计,1万元以下的不加分、1-10万元(含)0.2分、10-20万元(含)0.5分、20-30万元(含)1分、30-40万元(含)1.5分、>40万元以上2分

(5)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4分):

因药品配送伴随服务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每查实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实施或监督所供药品的现场搬运、入库;

2)对包装破损、有效期不满足规定要求、无电子监管码和生产批号或标识不清的药品及时更换;

3)按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出库单、发票等单据; 4)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配送率、入库率、品规配送率和品规入库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配送率=当月配送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 入库率=当月入库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 品规配送率=当月配送品规数÷当月订单品规数×100% 品规入库率=当月入库品规数÷当月订单品规数×100% 第八条 配送企业积分按月和采购周期分别统计。每月诚信积分满分为20分,统计方式如下:

月得分=日常采购配送得分+临时采购配送得分+品种配送覆盖得分+订单配送金额得分+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

采购周期内总得分=采购周期内月得分总和

第九条 配送企业在规定的配送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的日常采购和临时采购配送(入库)订单计入当月配送(入库)金额和当月配送(入库)的品规数。配送企业延期配送(入库)的订单不计入。

第十条 日常采购配送得分、临时采购配送得分、品规配送得分、订单配送金额得分由“平台”按月自动汇总产生,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根据经查实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诉情况(含书面投诉、网上投诉)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采购机构每月对配送企业的积分和排名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次月10日前在“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可根据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更换配送企业或中止配送关系的申请,经核实并确认的新配送关系在申请提出后的次月生效,生效前的积分不变,变更当月积分据实计算。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月得分低于16分的,省级采购机构将建议中标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第十四条 省级采购机构在采购周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公布配送企业在该采购周期内的诚信总积分(按百分制转换,总积分=采购周期内月得分之和÷采购周期内应得分×100)。

第十五条 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总积分≥90分的为合格。凡积分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公布的积分和排名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查询申请或申诉。对确因中标生产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因造成的配送、入库、品种覆盖不到位或与投诉不符的,省级采购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情况进行相应更正,更正的情况在下月的积分和排名情况中公布。

第十七条 鼓励中标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配送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好、诚实守信和网络覆盖全的配送企业参与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积分情况将带入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9篇

财库„2003‟1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 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 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 697

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

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

第十一条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 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三章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

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六条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财政部门要结合集中采购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可向财政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六条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集中采购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而发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三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10篇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7-14 信息来源:省卫生厅

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

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的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第五条 加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服务。设区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

拓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通道,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采购用户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利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采购中心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中心所必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运转经费和建设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对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九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中心统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须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条 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剂型和规格。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前,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具体招标采购目录由省卫生厅公布。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行政和省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我省近三年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并收集外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我省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我省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省市的集中采购价格。

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样品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药品样品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及药品样品储存、保管、养护、检验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对临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采购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量价挂钩。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该企业供应。对于采购量大的药品,为保障供应,可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企业药品销售额及参与招标药品销售额、行业排名、企业及药品质量在我省诚信状况,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原则上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包含药品配送费用。

具体招标办法,由省卫生厅和采购中心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各有关部门一律记录在案,并及时向省卫生厅通报:

(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

(二)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三)监察、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供货区域)、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在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出台前,省卫生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

实现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后,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采购中心可根据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采购用户)的申请,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全省11个设区市和136个县(市)各为一个采购用户,负责定期汇总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定期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计划,并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

第二十三条 基本药物货款暂不实行省级集中结算管理,采用分级结算办法,由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支付货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设区市负责,乡(镇)卫生院由县(市)负责。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各市、县(市)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可以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对违反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影响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采购中心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发展改革(医改办公室)、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进一步落实实时监控措施,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强化对药品生产、配送、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的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分析,为国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提出意见建议。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招标采购部门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今后在分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或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实际价格进行比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把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抓好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及中标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避免出现诸如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考核评估。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探索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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