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4-06-24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精选8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三坚持(上班前坚持讲安全,工作前坚持查安全,工作中坚持抓安全)。

2、组织开展好安全合格班组活动,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对新调进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组织本班工人学习安全规程和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章蛮干,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气架子等防护设备。

4、每天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发生人身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提出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导,接受改进措施,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和自检工作。

7、发动工人为促进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支持安全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意见。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篇

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副总经理和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本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6、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7、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副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副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新厂、新设备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车间主任安全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本车间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指定本车间兼职安全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班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车间兼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1)车间兼职安全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问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要求,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班前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厂长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7)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争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4)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

(1)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4)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6)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8)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一)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是一个基本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 是法人、公民在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所承担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多样, 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 探讨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立法现状

行政责任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息息相关, 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来看,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路还是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管理色彩非常明显。而在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 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是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出发, 包括了党内处罚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主要方式是通过记过、处分、撤职等方式来实现;其次是通过罚没、吊销执照等方式来进行;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 对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有比较强烈的震慑能力的方式是进行资格处罚, 由于与前面的罚款、处分等行为相比, 处罚具有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潜在违法者会因为迫于资格处罚的威慑而主动放弃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先定性取代司法终局性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力, 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和实现社会管理, 保证公民的公共福利。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同样需要受到司法机关, 因此我们说行政权力具有先定性, 而司法机关才具有终局性。这里我们提到行政先定性取代了司法终局性, 所指的法律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相关处罚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强化, 尤其是对违法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 这其中就有关于“从业禁止”规定。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 是劳动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和人生自由权、选举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因此对于从业权利的剥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 并且相关法律人有辩护的权利, 这种剥夺行为绝不允许单方面的剥夺,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违背了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二) 行政执法部门权力协调不合理

行政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 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 其中主要包括了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 各个部门在职能上都非常的专业化, 但是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则显得相对分散, 权责不明, 使得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这种食品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从2004年开始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4年我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规定的主要宗旨就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权责不明, 合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手段是要求在食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各环节分段管理, 实现食品生产消费全流域的监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食品安全生产无死角, 但是制度设计如果不能与实际相匹配, 则不能实现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 实现司法机关的终裁权

司法机关终裁权实现的提出是针对行政权力剥夺公民从业资格权利问题的, 前文的分析可见, 从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必须由具有资格的部门来实现,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来实现公民从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 可以在基层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关或者专门的部门来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从业资格问题进行核定, 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在发现有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之后, 取得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达到“从业禁止”标准的证据, 并交予专门法律部门。经专门法律部门或者法庭核准, 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相关人出庭, 并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司法机关的终裁权得到了保证, 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保证。

(二) 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

我国目前的全国统一性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统一领导, 但是这个统一领导机构的工作开展仍然是在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配合之下, 各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职能关系, 所依靠的领导机构也是无法判断其稳定性的临时委员会。为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必须隶属于同一个组织机构,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加拿大,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数量在不断的减少, 但是取而代之的是高校的管理机构, 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环节的监管职能融合到一个大的机构中来, 加拿大将食品检验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它将原本属于农业部、工业部、渔业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融合到一起。

参考文献

[1]周徽.从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看刑罚正当化的根据[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4篇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本院为二级乙等医院。设立普内科、呼吸科、内分泌科、儿科、普外科、泌尿科、骨科、妇科、产科、手术室10个护理科室。拥有护理人员78人。其中大专学历占80%,本科学历占8%,中专学历占12%;职称分布,主管护师占22%,护师占35%,护士占43%。

方法:①准备:成立病区整体医疗护理责任领导小组,组织动员全体护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全体护理人员认识到实施护士长领导下的护理责任组长制的意义及责任制管理变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②实施方法:根据《护士长领导下的护理责任组长制》的指导思想和管理目标,通过科护士长会议、护士长会议及OA网,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进行系统宣教,充分领会精神,达到人人知晓、全员参与的目的。公开护理组长的条件、职责和考核聘任的方法。③制定方案:护理责任组长准入条件为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大专以上学历和护师以上职称;在临床上从事护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临床教育及实习带教能力;具有开展护理科研及专科护理新技术、新项目的能力;熟练掌握基础护理技术操作及本科的专业护理技能;具有扎实的护理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护理知识掌握率>90%。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护士由科护士长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理论笔试、现场技能考核和现场答辩,综合排序。根据考核结果按实际聘用人数1:2建立护理责任组长后备人才库。由科护士长按各病区医疗组拟定配置的护理组长名单,征求科主任意见后报护理部审核确定。滚动式管理,原则上聘用周期2年,2年内实行6个月~1年轮值制,由科护士长安排护理责任组长后备人才库人员进行轮值。④竞聘上岗:护理部定期对护理责任组长进行抽查考试。护理责任组长量化考核表包括护理责任组工作和个人素质。其中护理责任组工作包含工作实绩、护理安全和科教能力。对于考核的内容,其中工作实绩的四方面包括组内护理质量、组内护理工作量、组内病人满意度和组内护理人员三基培训情况;护理安全的四方面有重大护理差错及事故、护理不良事件、褥疮和服务投诉;科教能力的四方面有论文、新技术及新项目获奖、护理科研立项和教学质量。个人素质的考核内容包括制度规范责任执行、奖励情况、个人违规、个人承担教育程度、能力测评、三基理论及专科理论考试、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和个人出勤率八方面。对发生重大护理差错、护理纠纷及患者不满意的护理责任组长,取消护理责任组长聘用资格。设立护理责任组长岗位系数,由所在科室或医疗组确定系数值并报护理部备案。对考核优秀的护理责任组长,列入院部护理管理人才后备库,根据情况优先提拔。每年度评选“十佳护理责任组长”。

结果

提高了护理质量:护理工作变得明确,集中。病区护理人员分两组,责任组长对所负责的患者进行“一条龙”服务。从患者入院,实施入院宣教,护理评估,参与医生查房,制订护理措施,对手术,危重患者及做特殊检查的患者做好解释告知工作,以及患者的健康教育,直至患者出院做好出院指导。责任组长同时对护理文件书写进行把关,及时纠正书写错误和发现存在缺陷。患者在接受入院宣教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责任护士,若护理、治疗、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责任护士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其解决,将“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落到实处,强化了服务意识。责任组长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满意度,是医院与患者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患者满意度是医院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评价内容[1]。在今年年初医院护理质量考核中,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达95%超过了医院护理质量管理目标92%,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在2009年一季度全院护理质量检查情况中,检查内容基础护理合格率,特护、Ⅰ级护理合格率。检查结果中基础护理抽查例数,42个护理单元,128例患者,平均分99.12分,合格率为100%。特护、Ⅰ级护理抽查例数,42个护理单元,110例患者,平均分98.81分,合格率为100%,这些成绩比2008年都有所提高,并且随着该管理模式的日渐成熟,相信会有更大的提高。

激活了用人机制:我院先后在内科、外科、妇儿科及急诊4个科室展开竞聘,在护理部的备案名单中明确标有聘用职数,1:2的后备人数,前4名的名次排序,经科室和护理部的审定。新的工作模式推翻了以往按资排辈的局面,树立了良好的岗位竞争意识,培养了护理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老资历护士的能力,其他护士都朝该目标努力,激发进取心,在科室内形成良性循环,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氛围,同时责任组长角色的赋予,使其有了更高的自我认同感,责任感,激发他们工作的热情,使其成为科室的护理骨干和护士长工作的好帮手,为护理部选拔护士长做好人才储备[2]

保障了护理安全:督促本组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是责任组长的职责。责任组长临床经验丰富,应变能力强在工作中能预先发现问题,并告知同组其他人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加强巡视。责任组长从事一线工作时间长,能有效处理护患矛盾,帮助护士长积极参与科室护理的安全工作。

提高了护理人员素质:新措施树立了良好的岗位竞争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责任组长随同本组的主诊医生查房,参加科内会诊和疑难死亡病例的讨论,开拓了知识领域,提高了知识理论水平。改变了盲目执行医嘱的局面,積极参与患者的诊疗。责任组长出色的人际沟通能力,良好的组织计划能力,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出色的护理操作能力,能积极引导组内低年资护士向其学习,有利于加快科室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护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讨论

护士长领导下的护理责任组长制,这种新的工作模式,为高学历、职称、高年资护士提供了使用平台,是我院在探索护理管理新模式,努力构建和谐护患关系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充分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我院将继续推进护士长领导下的护理责任组长制的建设工作,在工作中及时查漏补缺,推出新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加快新模式的成熟,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人民。

参考文献

1陈雁平,Chit-ming,区燕平,等.综合医院住院病人满意量表研制初报[J].中国医院管理,1999,19(2):79.

施工队生产组长岗位责任制度 第5篇

一、教育工人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生产规章制度。

二、进入施工区必须戴好安全帽,机械操作工人必须戴好防护帽。

班组责任制度 第6篇

1、甲方施工测量、放线时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合甲方施工员放线。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技术交底精心施工。保证检验项目达到合格标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由乙方立即组织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2、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甲方质量监督和指导,服从项目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乙方负责技术人员做好班组内质量技术交底和质量管理工作。

3、乙方必须做好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才能上报项目部验收。如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造成停工,除延误工期罚款1000元外,每次罚款500元。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如乙方施工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将根据项目部制度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确保进场的机械、设备的完好率,进场提供相关机械设备合格证并按照有关标准维修,搞好安全防护。

5、本工程安全指标为无伤亡事故。乙方应严格施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班组内部的安全交底、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合格不得上岗。

6、乙方应设安全员,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7、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应“三证”齐全,“三证”指有效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不得招收三无人员。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乙方施工人员的家属不准在工地留宿,民工宿舍禁止男女混住。严禁家属及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带小孩进入工地,如遇特殊情况需带小孩进入工地,必须经项目部批准,并签订书面保证书,确定专门监护人。家属、小孩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9、工地严禁赌博打架。如发现赌博,除没收赌资赌具外,每次罚款500元,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在工地发生打架事件,无论有理无理,班组内部打架每次罚款2000元。与外班组打架每次罚款5000元。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如违反法律和治安条列,将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甲方不承担由于打架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10、乙方应坚持文明施工。现场材料要按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要做好施工现场的落手清工作,做好工完场清。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上班。要搞好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要配合甲方做好各项检验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评标工作,处乙方罚款壹万元。

11、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负主要责任。

12、严禁在民工宿舍内用电炊具或煤气烧水烧饭,严禁电线私拉私接。每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并罚款200元,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13、乙方必须按甲方分配的房间住宿。安全帽、雨衣等劳动用品由乙方负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已包括在承包单价中)。

14、乙方承包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5天,负责本班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项目经理室本人签到为准;乙方承包人及带班必须参加项目部工地例会,特殊情况请假批准。乙方承包人不到位,却一天罚款100元,工地例会不参加每次罚款100元,当月扣除。

15、本合同单价按本工程完工为止计算,此后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

16、乙方进场职工必须上报人员名册、并交身份证复印件二张,领取安全教育卡、暂住证登记之用。

17、如发生其他意外工伤事故,医疗费在贰万元以内乙方负责,超过贰万元甲乙双方分事故责任承担。

18、其他 1)、各班组住宿需增加空调的,自购电表,由工程部派安装人员安装,费用由班组承担。

2、乙方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退场,按乙方完成工程的60%结算工程款:

A、中途主动退场;

B、多次不服从甲方管理; C、施工质量差;

D、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列 3)、当实际人工费超出应支付工程中的人工费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无条件补足后发放,不得拖欠人工工资。如乙方不能补足时,甲方有权从承包工程款中扣回,代为发放,并处罚5000元/次。如乙方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达到3次,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约,已完成工程量按60%结算。

1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工完款情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合同签订时间:

食堂班组卫生责任制度 第7篇

一、个人卫生制度 卫生监督员:

l、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2、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露出帽外、不准穿拖鞋进入食堂工作间。

3、操作熟食品时应戴口罩,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

4、食品加工操作前应洗手干净,不准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5、操作加工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6、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和废弃物。

二、卫生五四制度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4、营业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二)、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1、生与熟隔离。

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3、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

4、食品库存与墙、地隔离。

(三)、餐具实行五过关

1、洗

2、刷

3、冲

4、消毒

5、保洁(四)、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制度

1、定人负责。

2、定时清扫。

3、定洁质量。

4、定人检查。(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l、勤洗手、剪指甲。

2、勤洗澡理发。

3、勤洗衣服、鞋帽。

4、勤换工作服。

三、物品采购卫生制度 采购员: 验收员:

1、采购食品时,必须记录有品名数量;货主姓名住址。

2、采购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准采购腐烂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3、采购肉类食品必须注意查看是否有经兽医防疫部门检验的合格标志。

4、采购乳制品、调味品等,应向供方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应具有品名、厂名、厂址、联系电话、配方、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

6、采购食品应做到有计划进货,勤进勤出避免屯积变质。

四、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监督员:

1、食品加工环境(工作间)必须保持清洁、整齐,班前、班后要清扫整理,不得堆放杂物。

2、各类食品原料操作加工前应仔细观察,杜绝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保障食品的卫生。

3、蔬菜清洗特别规定:蔬菜从库中领出先经粗加工处理清除污泥杂物,然后进入浸泡池浸泡30分钟以上(经手人做好浸泡的时间记录),才能进行清洗备用。

4、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制度,生肉类原料的加工必须使用专用的荤案台及荤案用具。设置生、熟专用案台及工具存放柜,分别保管使用。

5、烹调加工食品时一定要熟透,符合卫生标准。工作人员先尝菜,每餐都要预留备份菜样,以防万一。

五、餐具保洁规定 保洁要求:

l、生肉类用具清洗要求:

清水冲洗一>洗洁净漂洗一>清水冲洗一>保洁柜存放

2、生菜用具清洗要求:

清水沖洗一>洗洁净漂洗一>清水冲洗一>保洁柜存放

3、用具清冼要求:

清水加洗洁净冲洗一>青水加消毒药漂洗(或放入蒸饭柜内高温消毒)一>存放于配餐间内。

五、熟食间管理规定 管理责任人:

l、进入熟食间要穿戴好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不赤膊操作。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熟食间。

2、工作时间进出熟食间应顺手关好纱门防蝇防虫。下班后要关好玻门,打开消毒灯,防尘防污染。

3、熟食间内不得存放与熟食无关的物品。

4、每班工作后必须对地面、案台、工具等进行清洁处理,熟食间内餐具必须经消毒清洗、抹干后才能存放。

5、不准在熟食间内看书报、抽烟和吃东西

六、食堂环境卫生保洁制度 管理责任人:

1、食堂餐厅、洗碗池、水沟、每天必须保持清洁。餐厅地面每周用药水(百消净)喷洒消毒一次。

2、操作间地面、墙壁、洗涤池等每班工作完毕清扫一次,经常用洗衣粉擦洗,再用清水沖涮,去除油污。

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构建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构建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涉及领域越来越宽, 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若干连带责任条款,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相关责任主体也具有惩戒和警示功能。

一、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实践意义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是指多数责任主体的任何一方均须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责任。对此, 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带责任可以界定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 对其违法行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近年来,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加重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我国颁布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法》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 连带责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救济权利的实现。连带责任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径, 增加了责任人的数目, 扩大了责任财产的数额, 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和债权实现的便利性, 从而将求偿不能的风险留在了债务人内部, 确保了消费者救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其次, 连带责任有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连带责任的运用, 使得消费者能选择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 从而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由此可见, 连带责任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 在普遍性侵权大量存在的食品消费领域, 运用这样的制度, 有助于防止侵权的泛滥, 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后, 连带责任有助于激励相关责任主体, 并在相关主体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机制, 以便共同遵守法律、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 判断食品安全连带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领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虚假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证机构;检验机构。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某些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为, 这是追究行为人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一些名人实施虚假代言行为, 即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怠于或拒绝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 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的过错性。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如虚假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不真实, 但为了获取某些不当利益依然进行虚假代言。再比如, 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 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 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四是因果关系性, 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损害不可归咎于利益相关责任人行为, 则利益相关责任人不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充分体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建议人民法院对此种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态度。

三、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是进行食品交易活动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的存在, 在方便交易、方便消费的同时, 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长期以来, 如何确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题。基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不同法律地位,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以下法律义务: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主要是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可以建立入场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四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

长期以来, 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 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 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法定管理义务的怠于履行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但往往是导致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为此, 《食品安全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对入场食品经营者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导致市场或者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在入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 虚假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占领食品市场, 某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名人效应”, 邀请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功能和优点, 以吸引广大消费者, 扩大消费市场, 增加商业利润。有些团体、组织和名人、名星也利用消费者对其敬仰和信赖, 为一些食品生产者作代言人, 对其食品做出各种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 从中获取巨额的广告费, 甚至向消费者推荐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相关管理, 强化广告者的责任意识,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但该条款尚未对自然人尤其是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5条增设了虚假代言自然人对受害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食用广告宣传的食品受到损害, 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 也可以向广告的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

(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所谓食品广告, 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告, 向社会广而告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优点, 以争取占有更大的市场, 获取更多的利润, 本无可厚非。但是, 目前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大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侵权法角度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人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包括连带责任) 。[2]

另外, 根据目前食品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该条款欠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此, 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54条修订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 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 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舆论焦点, 食品安全成为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为促进食品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食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可以引导社会转变消费观念, 让百姓看“证”消费, 增强消费性。同时, 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还明确了食品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提高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以最小成本达到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大效益。

《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 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发现, 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据了解, 三鹿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 三鹿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共计获得了40多项产品的国家QS许可。这些认证证书成为三鹿集团在应对危机初期对外高调宣传的工具。而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 我们有理由怀疑部分认证机构有不作为的行为, 至少是法律严令的认证机构对于认证企业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3]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 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只要认证机构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发现其不符合认证标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即具有认证证书颁发以后的不作为行为的,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认证机构真正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很少。这表明我国现行的认证制度的功能并未得以发挥, 对认证机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增加:“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提高食品质量, 保证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独立执业制度。通常情况下,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 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如果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执必会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危害,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特殊身份, 一般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人, 应当客观、公正作出检验。如果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 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则构成共同侵权, 依据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景和, 张守文.食品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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