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合同协议书

2024-09-18

免责合同协议书(精选16篇)

免责合同协议书 第1篇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方: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一、出游活动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乙方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出游活动。二、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未遵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出现任何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法律认定的责任方自行承担。

三、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个人行为导致其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法律认定的责任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参加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五、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参与者无论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活动,均在活动结束前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活动,如乙方不听从安排,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六、出发前乙方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

(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签署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七、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

甲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免责合同协议书 第2篇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时,转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商业险,保险人是以最大 化利润作为经营目的,其必然利用自身强势,在自己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中,尽可能地 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规避风险。为此为保护投保人的 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对保险公司的责任进行了严格限制,《保险法》第17条要求,“订 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该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 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发生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与免责无关 第3篇

近来,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 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 这些逃避责任的做法已不被市场所接受, 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福州市有4家物流企业就因不合理利用格式合同而遭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该事件源于2007年11月, 消费者陈某将90件用于陈列皮具商品的货架从哈尔滨运至福州, 然而, 在提货时却发现所运物品全部损坏。为此, 陈某要求物流公司退还托运费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但遭到了拒绝。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与陈某签订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运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 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 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2倍。因此, 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陈某货架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

与物流公司协商无果后, 陈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 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 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条款》, 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条款, 均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随后, 工商所要求物流公司按要求对陈某进行赔偿, 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件就是较为典型的利用格式合同而免责的案例, 而这在物流企业中存在也较为普遍。”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示, “以前类似的事件多不了了之, 而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 快递业正在走向规范。”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 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 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同时它的定型化也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在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的同时, 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与物流企业的生存压力过大和物流行业缺乏自律有着很大关系。一方面, 企业生存压力过大, 便希望在高风险的物流活动中, 通过免除和减轻自身的责任, 来快速弥补高风险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 物流企业间还没有针对包括‘格式条款’问题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关律师表示。

尽管如此, 格式合同作为物流行业不断发展的产物, 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法律当然也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因噎废食”。因此, 不断完善格式合同, 需要国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探究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效力

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1.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现行《保险法》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基于合同自由理论产生,其意义在于体现合同意思自治,降低保险交易风险,平衡双方利益。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由于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以免有违市场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合同的基本精神。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特征为:免责条款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必须明示,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提出,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在对方提出要求时还应予以说明;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1.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

根据免责条款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除,也即出现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解除。约定免责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可以自由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约定免责条款只有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才可能发生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效力,而法定免责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其合理性无须证明。

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分析

防范道德风险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包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正因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在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骗保的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隐藏着道德风险。免责条款制定的作用与意义就是为了防范这种道德风险,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善意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合同也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险标的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行为将可能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保险合同是在信息极不平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保险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下很可能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正是为了弥补这一不平衡的状况而制定的。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对其所订立的免责条款有详尽的说明义务,未尽此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无效。

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现状

我国法院在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时,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认定上偏重于对免责条款程序性公平的审查,很少进行对实质公平的审查,更多是以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对其效力予以认定。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属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法官对该条的滥用,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行政监管

保险公司及中国保监会之间有关保险合同的监管权限模糊不清,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也有一定的权限,这形成了更加复杂的监管权限问题。由于各个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管依据和利益归属都不尽相同,难免会造成互相推脱或是争着监管的局面出现,不仅达不到《保险法》的立法初衷,而且会加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行政监管的混乱状况。

4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4.1从立法方面完善

首先是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的规定,通过明确的强制性规范来限制保险人通过合同条款加重投保方的义务或排除投保方的权利的行为,减少合同纠纷。《保险法》是直接规制保险合同的特别法,在《保险法》中应对相关的免责条款做一些详细严谨的规定,如明确免责条款效力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

4.2从司法方面完善

司法规制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制免责条款保障立法规制的实效:加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实质性公平的审查;加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免责条款公平、合理的解释;加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条款是否已纳入保险合同中的审查等。在司法实践中,还要充分考虑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背景,适当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4.3从行政方面完善

行政规制与法律规制相辅相成,具有灵活性的优势。笔者认为可以在《保险法》中设立相关的条款,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审批或备案的具体审查办法予以明确规定,在《保险法》中对未经过批准、备案的保险合同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或直接使用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行政规制的条款,在一定期间内免于司法规制,即维持了行政规制的权威性,司法机关在一定期间后还享有审查权,保持了一定的弹性。

5结语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既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也能带来不良的后果,为了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必须对免责条款中不合理的内容予以明确的限制,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鹏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J].商情,2013,(14):236.

免责协议书 第5篇

甲 方: 乙 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举办2017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的通知,要求参赛者为长期从事体育运动锻炼者,身体健康,无视力、听力、语言、发热、感冒、心脏病、高血压、心肌梗、脑栓等任何影响比赛的身体疾病或障碍,心理健康、情绪稳定、未服用任何影响神智的饮品、酒类、药物、食物或保健品等。如乙方经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参赛要求,但乙方仍强烈要求参加比赛,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后果。甲乙双方特签此《免责协议书》,协议如下:

1.乙方培训期间由于身体不适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2.培训过程中如发生包括缺乏耐力、体力、疾病、技术碰撞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伤亡事故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3.培训途中如发生人身安全等任何意外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4.乙方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单,如乙方没提供以上证明,但仍要求参加比赛,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5.乙方同意以上条款并签署本《免责协议书》方可参加比赛。

甲 方:(公章)乙 方:

(签字并按手印)

免责协议书 第6篇

走廊山地自行车赛免责协议书

一、声明: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组织者和参赛运动员明确知晓山地自行车比赛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组织者和参赛运动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比赛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比赛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参加本次活动前(集合时)均应该在本协议上签真实姓名,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组织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组织者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一、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组团旅游,也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是属于组织者发起的山地自行车比赛活动,活动性质仅限爱好者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活动中要遵循组织者的安排,遵守比赛纪律,对因个人身体原因和骑行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由个人担负全部责任。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代他人报名和带外挂,需告知被代报人和被外挂人《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参加活动的被代报人和被外挂人也视同接受了本协议全部条款。同时,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

3、山地自行车运动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有时气象条件也非常规,而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报名前,我已阅读活动内容和《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经过合理判断,同意接受《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同意自行承担本次活动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包括交通工具及其他第三方设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连带责任。

4、参加本次活动,可能会受到身体损伤、瘫痪、甚至死亡的风险,我也知道健身和休闲等活动也存在突发病、心脏病等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自愿参加这次活动,如果因为在参加本活动中受到伤害,我同意自行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签名:

免责协议书 第7篇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仅限共同爱好者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协助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活动中突发的一切足以影响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商定;本次聚会活动为大家自发参与,活动中协助者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参加者也有义务服从活动的整体安排。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如果因为在参加本活动中受到伤害,我同意自行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伤害的风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协助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合同明晰产权赔偿诉讼免责 第8篇

2008年7月, 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保障该镇碧山庙村下桥坝提灌站的正常运行, 与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 由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 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以示意图的方式标明了分界点。

当年7月底, 下桥坝提灌站专线负荷侧的10 kV线路被盗200余米, 残余线路从32号电杆横担处下垂。同年11月18日10时许, 该村村民尹某在自己的承包地干活时, 不慎触碰到下垂的残余线路致其触电烧伤, 经蓬溪县中医院、天仁医院等多家医院全力医治, 共产生医疗费用42 481.78元, 后经四川省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后, 尹某将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明月镇镇政府和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 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3 853.07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尹某碰触到10 kV高压电线致触电受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线的产权人在不能证明具有免责事由的情形下, 应当对尹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致原告尹某触电受伤的被盗电线的残线产权, 被告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依照该合同, 法院能够确认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是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蓬溪县人民法院日前下发民事判决书, 对该县明月镇村民尹某诉被告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驳回尹某对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明月镇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由明月镇农业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5 829.38元。

免责合同协议书 第9篇

关键词: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司法审查

案例1:在一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而拒赔①。

案例2:一被保险人因其车辆行驶证到期未进行年检,保险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投保的车辆若未进行行驶证年审,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金。”)而作出拒赔的决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在合同中事先拟定的、旨在减轻或免除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由于投保人在缔约时合同谈判的能力非常弱,为避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在保险法的相关立法中均对保险人克以较重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实现合理平衡。

一、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类型

如前所述,司法层面中过半的保险合同纠纷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法接受或有不同理解造成的。上述两个案件中,原告方还会同时主张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和必要的强调。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国保险法中要求保险人承担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保险合同中一般性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承担一般性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种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成德安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种提示说明义务展开论述。

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实践中,保险人会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销售方式采取不同方式的说明。如采取保险代理人直销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其提示说明义务在合同文本之外主要是依赖保险代理人的口头说明。由于保险合同签订与否与保险代理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保险代理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或者忽略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这也是很多被保险人在纠纷发生后称自己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情的原因。在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是采用客服与投保人进行通话的方式进行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这种方式虽然快捷,但缺点是没有面对面的交流,会使得投保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根本很难理解专业性极强的免责条款。在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方式下,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依赖于投保人的自主阅读。这一方式一定会受制于投保人的维权意识、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因此,其效果不一而足。

三、对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评判,需要首先确立一个基本的标准,即究竟要求保险人履行程序化的说明义务即可,还是要求保险人在对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一定要达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要对免责条款予以注意,还要求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使得投保人准确理解和掌握②。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后一标准。这一标准能够很好地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基于缔约地位和专业实力的不同所产生的缔约能力差异,确保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和公平原则的捍卫。

司法实践中,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进行评判还主要依赖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因此,还存在着同案异判的情况。审判人员主要从形式、内容和证明责任的角度进行司法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审查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做加粗、加黑等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形式上的特殊标识,或者,是否另外要求投保人签署《投保人声明书》。在上述案例1中,因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做突出标识,最后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所谓内容审查,是审判人员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本身进行甄别,此时需要综合运用解释的方法,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方式、效力规则和投保人的认知能力来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保险法》第19条、43条和44条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条款,无论保险人是否对其进行提示和说明,其效力也均属无效。在综合评定是否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时,还需要根据条款本身的难易程度和投保人的理解能力还评判。如案例2中,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但由于根据普通人对行驶证的理解是只要有证就可以了,是否进行年审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处理的问题,因此,行驶证到期未进行年审不影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

总之,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司法评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前尚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可供参考,需要司法人员秉承公平之司法原则,在个案中找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点。

注释:

①詹昊.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M].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②潘红艳.《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对保险行业的实践考察为基础》,《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免责协议书 第10篇

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

成员签字:

×年月×日×

一个外地的朋友找我借了一张储值卡,因为给他汇款的一方说只能往我所在的城市打款,我给他了,现在卡在他手里,但卡的名字是我的。前几天收到短信提醒,说有两笔款打到我的账户。现在担心钱会不会有问题,所以想签一份免责声明,卡还是借给他,但是以后的钱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请教各位该怎么写,感谢!

喝酒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不应该弄得像决斗——适量才是硬道理,万一出事,“幸存者”仍然脱不了干系!

免责协议书 第11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在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技术、安全、文明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一切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准则,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如血压高、心脏疾病等。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依据。

甲方: 乙方:

免责协议书 第12篇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户外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户外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有意义。

2、活动中,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青春飞扬户外骑行俱乐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注册成为会员时签字和在本协议上签字。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潜在代表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青春飞扬户外骑行俱乐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二、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户外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条件的。我知晓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晓领队、向导和急救人员及同行的成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生存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安全负责。

三、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组团旅游,也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是属于个人设计的出行日期及路线,活动性质仅限共同爱好者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低碳环保”的原则;发起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活动中突发的一切足以影响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商定;活动中发起者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参加者也有义务服从活动的整体安排。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代他人报名需告知被代报人《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参加活动的被代报人也视同接受了本协议全部条款。同时,

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

3、户外运动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线路也不是一般的常规旅游线路,有时气象条件也非常规,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该项运动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活动安排的时间是估算时间,实际活动时间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报名前,我已阅读活动内容和《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经过合理判断,同意接受本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同意自行承担本次活动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包括交通工具及其他第三方设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连带责任。

4、参加本次活动,包括登山、徒步、郊游、住宿(露营)、就餐以及活动和装备的使用等都存在有潜在危险,可能会受到身体损伤、瘫痪、甚至死亡的风险,我也知道健身和休闲等活动也存在突发病、心脏病等甚至死亡的风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使用活动的装备,如果因为在参加本活动中受到伤害,我同意自行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5、本次活动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一定考验,可能遇到在恶劣天气中进行活动的可能,也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地点,短时间(或24小时)内无法得到救援;我清楚的知晓活动发起者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我知道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包含本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的风险;当我万一遇到上述等伤害后,所有救援和医疗等全部费用我同意全部承担,活动的发起者和其它参加者不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连带责任;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和法律责任,并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中。

6、我清楚知道此次活动发起者不是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我购买意外保险等险种,我知道自己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万一;我知道发起者已在活动内容中提醒我本人,在活动开始前自己了解保险类别和购买保险;对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8、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户外骑行活动,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户外骑行活动或使用装备的不适、损伤、病痛、心脏病、突发病历或其它疾病;我理解我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我的风险:注意环境,注意我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衣物和装备的适用状况,只参加那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我清楚知道,我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我同意和保证,如

果任何时候我认为是不安全的,那么我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行。如我在活动中发生各种疾病或伤害,甚至死亡,我同意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9、当由于出现各种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我同意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我完全理解,在同伴需要协助的时候,我将配合协助发起者及同行成员尽力协助我的同伴,但这只是在以下情况:在我的判断中,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且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危险;我进一步理解到,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别人,同时,发起者以及我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我。

10、我在此特意和有意的声明:我已经年满18岁!我已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和全部条款内容;我理解参加户外活动相关的风险;我同意承担由于选择和参加以后的户外活动而随之来的全部责任;对于参加户外活动而引发或与之连带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无论出现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害伤,无论这些法律要求是基于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我永远免除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任何第三方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11、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才能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我知晓,一旦签署,此协议将生效,也知晓本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代为签名者视为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由代签人承担后果。

12、协议范围:凡是报名参加并注册成为会员者均视为已经阅读、理解,并完全接受该协议条款;该协议自注册成为会员签字后开始生效,至退出俱乐部成员时终止。(骑行至集合地点前和活动结束解散后的路途,已不属于活动范围内)。必须本人签字,方可有效;他人代签,视为无效。自签字后,以后举行活动无需再签,(协议中的本次活动指青春飞扬户外骑行俱乐部每次举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效力直至本人退出俱乐部为止。

免责合同协议书 第13篇

关键词:“明确说明”义务;方式;标准;程度

我国《保险法》第17条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此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发生效力,保险人不仅应“提示”投保人注意该条款,还必须就该条款之内涵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但是保险人“说明”的范围以及“明确”的程度法律均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保险人是否正确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案情相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频现,因此有必要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作出界定。

一、关于对“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的不同意见

对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内涵法律先后出现过三种不同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的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1]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释与保险法接近。审判实践中法院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上述解释虽然厘清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内涵层次,但仍然未能在具体操作层面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指引。

二、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直接决定着其举证证明的难易程度。

(一)口头方式存在难以弥补的缺陷

保险营销人员以口头的方式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这可能是最为简便的说明方式。但是口头方式有它天然的缺陷:其一,口头说明的过程一般不可能留下事后足以印证的痕迹,一旦发生纠纷,除非投保人承认,否则保险人无法证明己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二,由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的文化、业务水平整体偏低,他们自身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尚不能达到完全规范的程度, 遑论对被保险人解释。其三,每个合同都进行全面的口头解释,对保险公司来说成本过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口头方式,但实际上这种方式完全缺乏可操作性,难免空头规定之嫌。

(二)书面方式的关键在于如何摆脱格式条款的桎梏

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采取在保单中附加说明的方法,比如印制“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学界对这种做法观点不一,有学着认为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3]然而笔者倾向于另一种意见,即以上做法并不能起到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作用。[4]上述说明仍然属于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印制于保单之上的。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通常在保险营销人员的引导下进行,投保人的签字行为并非必然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手抄上述内容并签名的做法,其证明效力较之印制签名的做法要强。依据常识,经过手抄的程序,投保人应该意识到保险人具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可以督促投保人对未明确的条款内容进行询问。

三、“明确”的标准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中何以为“明确”,学界有两种主张:一种为主观说,将保险人的理解和判断作为是否“明确”的标准;一种为客观说,将投保人个体或者一般投保大众的认知作为是否“明确”的标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设置目的之一是解决信息偏在问题,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意表现为双方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做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它包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两个前提,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5]故此,判断保险人的说明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以投保人的认知程度为准。鉴于效率的追求符合广大投保大众以及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投保人个别标准不足采,应选择“比较中立的理性外行人理解标准”,[6]即保险人的说明程度须达到具有一般知识与智力水平的普通保险外行人理解的程度。当然,如果投保人为盲人或者其他具有认知障碍的人士,应当适当照顾到该少数群体的利益。

四、“说明”的程度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中要求“说明”的具体程度,依然存在两种不同标准:一种为形式标准,一种为实质标准。前者认定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仰赖于特定形式的完成,诸如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款表现方式。后者认定保险人履行此义务的标准仅赖于投保人是否对免责条款真正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不同标准,对相同案件作出的结论并不相同。实质标准对投保人保护力度更大,但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更高,除非保险人能够以一系列证据重现订约的全貌,否则很难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形式标准虽然较易举证和判断,但很难保证投保人的充分知情权。故此,应当采取折中的标准,在采信形式证据的基础上,对双方订约的特定情况加以综合分析,进而得出保险人是否适当履行该义务的结论。(作者单位: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对明示告知含义等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7)35号.1997年7月16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2000年1月24日.

[3]许绿叶.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J].人民司法.2010(23):50.

[4]潘红艳.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对保险行业的实践考察为基础[J].当代法学.2010(2):96.

[5]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1(2):29.

[6]梁鹏.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J].保险研究.2009(7):18.

免责协议书 第14篇

乙方:

一、此次活动由商场组织顾客出游,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黄山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顾客本人承担。

三、黄山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顾客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钓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顾客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顾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顾客必须签署《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如不能接受,后果自负。

八、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

甲方:

乙方:

免责协议书 第15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从事垃圾清运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使用驾驶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出与工作范围以外的场地,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乙方负责保养维护和清洗,如出现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车辆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且血压较高和心脏疾病。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依据。

甲方:

免责协议书 第16篇

甲方:酒泉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使用甲方自用车辆外出办事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协议中甲方的自用车辆包括:试乘试驾车辆、售后救援车辆、其他自用车辆以及商品车(原则上商品车不得驶离公司):

二、协议中的乙方为公司内具有驾驶资格的员工,具体包括:

1、驾驶执照C1照以上,特殊车型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2、实际驾龄必须达到一年以上;

3、经过部门经理审核,并提报行政部备案的人员。

三、协议中所指的外出办事,是指包括试乘试驾、外出公干在内的一切活动。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做好自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自用车辆的正常使用。

2、自用车辆燃油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对自用车辆油耗进行管控。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自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甲方自用车辆外出办事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稳驾慢行。

2、乙方不得疲劳驾驶,不得开斗气车、霸王车;

3、乙方驾驶车辆外出时,不得酗酒;

4、乙方在陪同客户试乘试驾时,应时刻注意或提醒车辆行驶安全;

5、乙方在外出办事时,必须事先办理用车手续后,方可用车。

以上1——5条,若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不得公车私用,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经济考核200元。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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