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2024-08-13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精选8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1篇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竭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际航线的货物进出口航空运输业务并协助办理报关、报检及其他甲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二、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参加且有效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被双方承认的国际惯例等。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货物托运单,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或

者传真给乙方。由于航空货运单不准确或不完整所引发的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和灭失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额最高限按毁损灭失货物毛重每公斤20 美元((或其等值货币))计算。

3、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4、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甲方应遵守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托运易燃、易爆、易渗漏、毒品等违禁物品。甲方违反此义务致使乙方遭受处罚或造成运输工具损坏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货物交送方式、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由乙方。对于化工品及其他特殊货物,甲方在送交货物以前应向乙方明确说明相应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及运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或材料。

6、甲方应按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的报关资料及文件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商检证书、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以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7、甲方若对乙方所传真的提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对乙方传真的提单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传真的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进行了确认。

8、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9、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保管费、提存费在内的一切全部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货物托运书的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货物全部或部分交运手续,包括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发运等,并及时将准确的提单号、件数、重量、出运航班信息等情况告知甲方;货物出运后,乙方应将有关证明文件等及时返还给甲方。若因甲方提供的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2、乙方对于其直接控制下的货物应当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在货物交接中,如发现货物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拒收货物,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状况,在运输、仓储过程中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乙方认为有利于甲方的处理方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4、若因特殊原因变更已确认的航班,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妥善的解决办法协助甲方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由于承运人接受预定后发生拖班、延误等情形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5、乙方在办理托运时,若遭遇航班出现延误或大雾、暴雨、台风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应当在当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办法,但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费用结算

1、本协议中费用包括空运费用运杂费,此费用以乙方报价为准,由甲方在货物托运单证上予以书面确认,甲方若未提书面异议也视为接受。

2、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时,可以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进行支付:

(1)预定航班起飞前支付已确认的费用;

(2)单票结算方式

3、单票结算方式:乙方于货物交运后向甲方提供费用结算账单;甲方必须于收到账单后的单后

4、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有异议,应当在则视同确认乙方提出的费用结算清单。

5、若甲方未能按上述条款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将按拖欠款的千分之五日息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依法有权停止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或留置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款项后才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费由甲方承担。

五、运输事故处理

1、从货物交给乙方到货物交给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期间,如果由于机场相关部门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应由机场相关部门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若因乙方或其指定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货物交给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后,由于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或航空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或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3、甲方的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有损坏、缺少、丢失等情况的或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货物运输迟延的,必须在提货前向航空公司或有关运输部门领取运输事故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协助甲方处理。

4、在货物出现损坏或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运输迟延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异议并要求索赔,即在收到货物的十四天内向航空公司正式提出索赔并递交所有相关文件;如果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甲方未提出

异议,视为甲方放弃索赔权利。

甲方不得以货物损坏或延误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给予或转让该项保密信息。泄密的一方将对另一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后将每年单独续展。

2、协议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受通知方接到终止协议通知书后,本协议终止。因提前终止本协议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提出解除方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本协议标的在双方间构成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合同、协议、谅解和交流。

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盖章)年月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2篇

甲方:青岛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2、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8 月 1 日起至 2012年 12月 30

日止。

五、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3篇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

1. 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 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 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 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 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 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 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 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 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 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 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 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 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 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 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 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 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会大幅降低航运企业成本, 对于促进我国货代业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十分有利。

3. 免征增值税是避免国际贸易结算外迁的有效手段。

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 国际货代业的客户即进出口贸易的双方为了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 将国际贸易结算纷纷转向境外, 造成了我国大量出口贸易CIF (离岸价格, 含成本、运费、保险) 结算业务量的迅速滑落, 导致我国税源的大量流失, 出现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航运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 对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也非常有利。

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税务处理操作

1. 清晰政策免税范围。

对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 免税范围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是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所有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 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免税范围, 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 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必须清楚免税范围, 以确保能够享受应有的税费优惠政策。

2. 提前做好免税备案。

国际货代企业应该预先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免税备案工作的实施中,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资料。其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该详细具体, 涵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代理业务情况。免税备案的程序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办理备案, 才能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工作。如果国际货代企业不能提前办理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手续, 也就不能免征增值税, 因此国际货代企业必须及早完成免税备案工作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3. 相关核算管理工作的调整。

首先, 在发票的开具上, 虽然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能够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获得普通发票, 但是如果过未能享受政策优惠或者是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免造成税负成本的增加。其次, 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核算上, 应该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采取分开核算销售额的会计处理措施, 通过按照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 以准确的反映收入构成明细。在进项税额的处理上, 对于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进项税额,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外, 为了做好上级税务主管机关的检查,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 还应该对代理服务合同、提 (运) 单 (或复印件) 、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资料准备备查资料, 以备核查。

三、结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对国际货代增值税试点政策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对于解决国际货代业的行业难题, 提高我国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竞争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货代企业应该全面深刻的解读政策公告, 利用好优惠政策, 做好相关业务的免税处理, 以实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 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 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 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

参考文献

[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4篇

【关键词】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P3联盟;航运竞争法;法律规制

0 引 言

国际海运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带来了航运市场结构的变化。在成本日益上涨和经济持续疲软的背景下,全球航运企业面临着总体运力过剩、运价长期处于历史低位的困境。为了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水平,航运企业之间不得不抛弃“单打独斗”的传统经营模式,转而寻求“抱团取暖”的方式以降低经营风险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早期的“四联盟两公司”的航运联盟格局发展至今,联盟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较大发展。由班轮公司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轮船宣布组建的典型形式P3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也因此应运而生。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预示着P3联盟在我国运营计划搁浅。商务部认定P3联盟具有紧密型联营的法律性质,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否决P3联盟运行。随着航运界越来越紧密的战略合作趋势,航运市场的集中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在竞争法下对航运领域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以及是否应当赋予联盟协议的垄断豁免特权值得进一步思考。

1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演变

1.1 类型和产生原因

传统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班轮公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运价控制,成立目的在于限制和调节内部竞争以及防止或对付外部竞争,以垄断航线的货载份额。协商协议作为代替班轮公会协议的合作形式,侧重于维护航线运力平衡和运价的稳定性。相异于班轮公会协议,协商协议的内容对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产生源于航运市场的特殊性。

(1)供给不均衡。作为航运市场主要产品之一,船舶运输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和时空差异性,产品需求弹性小,运输成本占贸易价格比例较低,因此,需求量对价格变化的灵敏度不高,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甚至容易引发恶性竞争,损害航运业的发展。

(2)产业政策。由于航运业具有一定的战略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政策,而非单纯地追求经济利润,具有一定的国家保护色彩。

(3)航运市场竞争的侧重点。相较于其他市场以价格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航运市场更加侧重的是提供多元化、高质量服务,以满足货主的特殊需求。服务水平已经取代价格成为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2 发展趋势

传统的以运价控制为核心的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航运企业之间以航线安排、运输服务、辅助服务等服务领域为主的联盟协议。P3联盟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共同的运营调度中心来调配东西向航线的运力配置,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周班航线、更多直接挂靠的港口,以达到彼此之间成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能源的优化效应,增强联盟成员的整体竞争力。协议内容不涉及收入摊派和利润共享,各方仍保有市场独立性,与传统联盟排他性的竞争理念相比,更加注重竞合关系,淡化同业排斥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联盟协议若想顺利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必须证明其协议的内容不会导致运价的不合理上涨以及服务质量的不合理下降。同时,各主管机构还须综合考虑港口覆盖面、航线网络、班期密度、运力和送达时间等因素来判断联盟协议是否对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2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依据协议内容和管理结构的区别,可以分为松散型协议和紧密型协议。松散型协议主要采用舱位互换、船舶共享、定期联络磋商的协作会议制度维持运营,各成员拥有很大的自由度;紧密型协议通过选择联盟一方或者共同设立第三方作为经营人,由经营人以法律实体身份统一经营,具有公司实体制运作特征。《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中将P3联盟协议认定为紧密型协议,理由在于交易方通过设立网络中心,整合了东西航线的运力并进行日常管理运营,与传统的航运联盟存在本质区别,联盟成员的独立性受限,其实质是一种类实体或准实体,涉及联盟协议的合作形式、运营程序和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P3联盟协议为例,内容包括协议的全称、目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涉航线)、授权、管理、终止取消、承诺等,其中核心部分为授权条款,即协议成员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P3联盟协议的核心相较于以往航运联盟协议旨在通过舱位互租实现舱位互补而言,其实质是搭建联盟成员共享的运营调度平台,按照市场需求及时进行运力调整,以提高联盟整体的协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制约和阻碍。

3 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

3.1 法律效力

从实质上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目的在于稳定运价水平,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和减少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自然调节机制的有效性,属于横向垄断行为。由于近年来海运业整体运力过剩,激烈的竞争使各班轮公司的边际成本趋于近似,原先的价格竞争转变为运力竞争。寻求运力调控的联盟协议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市场集中度的提升给航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构建和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带来了隐忧;鉴于航运业的特殊性,联盟兼并行为是否意味着反竞争行为值得深思。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在竞争法下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简单地否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性,而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就是否适用除外条款作出特别规定。

3.2 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

反垄断豁免适用的依据在于,垄断行为在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存在合理性,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打破这种垄断反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除了特殊行业或行为不适用以外,各国反垄断法中通常均有反垄断豁免的规定。对具体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而言,从欧美规制路径来看,欧盟第4056/86号条例规定了技术性协议和班轮公会协议不适用或者豁免适用一般竞争法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2000年第823/2000号条例赋予航运联盟反垄断集体豁免权;2006年第1419/2006号条例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但于2009年颁布的第906/2009号条例中依然赋予航运联盟以集体反垄断豁免的特权,只是享受豁免特权必须评估其是否具有垄断效果,是否影响航运市场的自由竞争,而且在相关市场中所占份额不得超过30%,即使不享有集体豁免权这一“推定豁免”,仍然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协议内容满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4个累积条件①而继续享有。根据美国1916年、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美国对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管理主要实行运价备案和运价管理制度。反垄断豁免适用的对象为班轮公会协议、远洋公共承运人协议、班轮公会之间协议、评估协议和海运劳工协议,条件为“减少因竞争而导致的运输服务的不合理减少或运输费用的不合理增加”。

从我国规制路径来看,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并未建立完善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第19条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比例进行界定;《国际海运条例》第35条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调查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根据《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的规定,交易方在亚欧航线上的合计运力达46.7%,将显著增强市场控制力。为了削减运力规模,避免越过监管红线,马士基与地中海航运于2014年7月10日宣布将在亚欧、跨大西洋、跨太平洋航线上开展10年船舶共享协议,成立2M航运联盟。与P3联盟不同的是,2M航运联盟不存在共同拥有的具有执行能力的独立实体,在性质上属于松散型联盟协议,享有反垄断豁免权的可能性较高。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相应航运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实体评估标准(个案审查的弹性化考量和刚性化的市场份额要求),又要考虑程序方面的备案和登记手续等。

3.3 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成员具有跨国性,加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涉及管辖权冲突和域外适用问题。从目前的解决途径来看,通过国家间的协调合作来减少冲突和有效遏制垄断行为是合理的选择,主要做法有2种。

(1)消极礼让。当一国的执法程序影响另一国的重大利益时,应通知另一国,并尽最大努力不损害另一国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行为国(被请求国)的单方行为,受影响的一方(请求国)可能具有被动性。

(2)积极礼让。请求国如果认为被请求国的执法程序对本国重大利益构成不利影响,可以要求后者开展适当的执法活动,且不排除请求国自己另外采取执法活动的权力。

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所涉航线的目的港国家认为本国竞争秩序受到影响,可以要求起运港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启动调查程序。由于这两种做法具有自愿性的政策特征,导致约束力上的“柔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在缺乏国际统一执行机制的情况下,这两种做法不失为平衡竞争法域外效力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有效手段。如何进一步修正完善引入国际航运竞争法合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5篇

签订日期: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任及法律关系:

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代表甲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承揽货载、租船定舱、中转交接和报关报验等业务。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甲方的责任:

1、提供SHIPING ORDER给乙方;

2、及时支付运输费用,并及时传真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乙方水单的内容;

3、最迟在ETD当天提供装船资料,并及时核对提单;

4、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报关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

1、收到S/O后及时向船公司预定舱位并通知甲方及收货人船名和受载期;并书面通知甲方提单号码(B/L No.)、VSL/VOY、ETD。

2、若甲方指定拖车,乙方排载后将拖车吊柜用排载单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签收并通知拖车公司已送达。

3、若甲方指定报关行,乙方将报关用排载单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签收。

4、代理办理边检。

5、装船监装并应做好现场记录。

6、最迟在ETD当天传真提单副本给甲方确认。

7、在ETD后一天,向船公司确认装船记录。

8、ETD后7天内提供准确2程船资料给甲方。

9、每个月30日之前,提供下个月的运费报价。

四、佣金和相关费用:

1、佣金(代理费)及支付方式: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支付一次。

2、运费的支付: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前天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六、协议的终止:

1、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

在下列条件下,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的;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乙方丧失货代企业资格的;

(3)如发生本协议第七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的。

2、终止的法律后果: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台风、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八、仲裁: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未尽事宜须加以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甲方:乙方:

XXXXX有限公司

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协议书 第6篇

合同编号:(2011)进出口协议第()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德州世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更好的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经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就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甲方同意将其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按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

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商检、内陆运输、保险、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3、本协议适用于青岛、大连、天津、日照、连云港、上海等口岸;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为海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及订舱代理,在货物启运前10日通知乙方统筹安排运作,并提供全部有效单证;

2、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运作,需将订舱入货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船开前与甲方确认好提单内容,船开后及时将正本提单送交甲方;

3、甲方提供给乙方报关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关规定,如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之情形,乙方有权退回甲方不予报关,由此产生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事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 1

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

5、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报关文件,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

6、乙方负责代理甲方货物的商品检验并出具商检通关单。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退关、退舱、托班等导致乙方为甲方所办理的商品检验和商检通关单作废,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退关、退舱、托班等所导致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8、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期未提货,目的港产生的额外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连带承担全部费用;

9、当货物在乙方控制之下时(自乙方提货出厂起,到装船时止的陆路运输),对货物的安全运输、保管和交接负责,但下列责任除外:

a、提单的免责条款

b、货物的自然损耗或变质

c、无法从包装外部发现的内部原因(数量、规格或其他)

d、甲方的过错

e、不可抗力(国际公认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

f、其他经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如果货物的损失或丢失系由承运人运输公司第三方造成的,乙方仅对其安排车辆进行陆路运输的,自乙方提货出厂起,到港口场站或堆场期间的陆路运输部分造成的甲方损失负责赔偿;如非乙方安排的车辆(如甲方自行送货至港口的)或非陆路运输期间造成的甲方的货损,乙方不负责赔偿,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索赔。

10、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非乙方原

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出口后及时向甲方确认提单,甲方对提单确认后,乙方签发提单,按协议规定发放提单;

1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和选择,尽最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

13、乙方在代理甲方冷冻箱货运业务时,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的规定温度。在规定的温度下,如果出现货损,实属货物质量问题,乙方无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7篇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财务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财务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始发的国际海运货物国际运输业务及进出口报关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乙方订舱,订舱单上必须注明货物的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及经双方确认的费用,并且加盖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

(二)甲方应负责提供准确无误、真实的所运货物相符的加盖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包括货

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等要素);委托书的效力将优于本协议;甲方还应根据所运货物的贸易性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齐全的出口报关文件并及时将其交送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出口报关。

(三)甲方每次应按照规定的货物交送方式、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乙方。对于化工产品

及其他特殊货物,根据国际货物的运输要求,甲方在交送货物以前应向乙方明确相应货物化学性质及运输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依据或材料。

(四)在货物交接中发现货物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

(五)甲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相关损失,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甲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提供所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违反货物运输相关法规,致使乙方遭受处罚或造成运输工具损坏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甲方保证交运的货物不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及船舶公司规

定不能接收的海运物品。具体事宜请参照船舶公司的有关条例。

(七)甲方在货物出运过程如要求更改运单上显示的任何项目,需在船到达目的港前十小

时前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如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工作。若因甲方过失或延误,造成货

物损失或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应尽职责,由甲方单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对此不予负责。

(九)乙方有责任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运输、船期、出运,目的港事务等信息。

(十)乙方负责代甲方办理货物交运手续,包括订舱、制单、报关、报检、装板、装箱交

接等整套手续,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订妥航班航次并及时通知甲方已订妥的航班

航次信息及由运航班信息和运单号等;货物出运后,乙方应将有关证明文件等及时返还给甲方。

(十一)从货物交给乙方到货物交给船公司的地面代理期间,如果由于船公司相关部门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船公司相关部门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若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十二)货物交给船公司代理后,如果由于代理或者船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代

理或船公司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十三)在船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灭失或延误,乙方将接受甲方的书面委托在规定期限

内向船公司索赔。但甲方应首先按时支付乙方的运费及相关杂费用。

(十四)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费、提存费在内的全

部费用。

(十五)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或违约,双方均可免除违约

责任。并在不可抗力影响停止后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继续履行未尽的义务。

(十六)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双方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地区)、到达国(地区)

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运费及杂费标准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不定期提供有关运价、船期、出运、目的港事务等信息,并保证向甲方提供最优质的操作服务,并经常进行客户回访工作,努力解决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针对每一票货物甲乙双方需要书面确认运价和杂费。

第四条财务结算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给乙方货物的运费及相关杂费。

(二)乙方于货物上船后将账单传真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否则,是同甲方已认可乙方开具的账单。

(三)甲方应在收到账单5个工作日内结清当票发生的所有费用。

(四)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将每天按拖欠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

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利停止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或留置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有关款项后才予以恢复,由此所产生的仓储/保管费、货物的风险及相应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最迟应在自上述约定的付款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履行债务,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扣押甲方的相关出货单证,待甲方相关款项付清后,乙方应将甲方的相关出货单证返还。

第五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例、惯例等。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外,应提交乙方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生效、修改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果双方无意终止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顺延。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的书面确认后,并自双方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修改及补充部分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后,并自双方书面确认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在修改或补充为获得双方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定条款执行。

(五)协议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通知方接到终

止协议通知书30日后,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七)如果甲方在协议执行期间有任何违背本协议的行为,乙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解决办法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补充。

甲方:

代表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8篇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基础概念的背诵, 这使得学生在参加工作或实习时不能独立完成企业需求的技术性工作。学校缺乏实践基地, 一些学生虽然在毕业前为学生提供了实习机会, 但在实习中不能与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同时由于学生无法满足企业的实践需求, 因此很难实现定岗实习, 使得实习效果较差。在实习和工作中, 学生常表现为无法适应企业实践, 无法进行独立操作, 管理能力低下等。在对高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调查中显示, 认为校内所学知识无法应用于实践的占大多数。这说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与实践脱节,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 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在教学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常被误解为国际物流或者个物流管理专业, 在教材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教学。

其次, 教学组织忽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依照能力培养的目标, 高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应以职业岗位能力的提高为目标。以工作任务来驱动, 并将工作流程作为线索。但就目前看, 多数院校并未实现这一点, 而是将基础知识的讲授作为教学重点, 导致学生的能力较低, 不能适应企业的需求。

第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材不利于组织教学。教学教材缺乏针对性, 而是采用千篇一律的国际货代基本知识—海运货代—空运代理—铁路代理—国际多式联运—代理报检报关等结构。这一结构使得不同专业在基础知识教学上出现重复, 教学所讲均为基础知识, 很少结合具体的实例分析。使得学生无法体验具体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知识, 无法满足企业岗位的需求, 教学效率低下。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整体设计原则

(一) 专业设计与改革应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调研情况

教师应对企业对专业教学进行调查和了解, 进行基于岗位需求的针对性教学。在本次教学改革中, 分为基础教学改革和专业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的原则为弱化教师的主体作用, 弱化基础知识考核和记忆的重要性, 而是根据教师或者相关教育者的调查结果, 总结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的几大领域, 并在教学中以这些教学内容为主。专业教学改革需要教师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学生的能力进行教学内容和方式的调整, 以培养其独特的专业素养。

(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总体设计思路

根据高校在教学改革中的目标, 可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设计分为四个步骤进行。1.新生初始教育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使学生了解企业的需求模式和需求方向;2.课堂学习阶段。这一阶段可与企业联系, 聘请专业的企业员工进入课堂, 传授实战经验;3.定岗实习。即让学生进入企业, 实现校企合作。这一阶段的主要问题在于定岗实习要贯穿始终, 而不是针对于应届毕业生;4.经验交流反馈阶段。该阶段包括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 学生与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以及教师与企业之间的交流, 以获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学生的实习现状, 进一步对课程进行调整与改革。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开发与设计

(一) 项目设计

客户委托事项处理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操作与售后服务。结合高职院校的教学现状, 将其分为七个项目十三个模块。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认识、进出口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销售、国际海运和空运代理业务、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货代事故解决与防范。

(二) 模块内容设计

上文我们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分成企业项目, 以国际货运代理出口为例进行模块内容分析。将这一板块的教学内容、流程以及企业所需分析如下:海运代理出口工作过程包括海运报价、接单和审单、订舱与装箱、通关以及提单校对、最后还要进行付费签单、结算后进行资料保存。在明确教学内容后, 教师可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 基于企业发展模式, 对学生进行角色分配, 要求学生按照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流程。教师在这个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学生存在的问题, 并且要做到正确了解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专业的企业需求。

四、基于岗位教学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基于岗位需求的国家货物代理课程教学改革具有必然性。根据现代企业的需求和上文的分析, 我们将其具体改革过程分析如下:

(一) 以流程、操作为主线明确教学思路

首先了解企业内部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员工罢职责。教师应对此进行了解, 并且根据工作流程是设计教学思路。基于此的教学基本思路为工作流程讲授、业务操作执行。结合工学结合的教学目标, 应在高职院校内部培养实践能力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人才, 逐步实现学生职业素养的提高。

(二) 以工作流程为主线对学习内容进行重组

教师首先应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 并构建基于工作内容的教学方案。使教学与企业发展需求相一致。在教学改革过程中, 教师应做到与时俱进, 时刻关注企业的变化, 并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学生获得最先进的教学内容, 满足企业需求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实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

(三) 进行一体化的教学设计

基于传统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 岗位教学应采取单“边讲边用”的教学模式。将职业活动作为教学导向, 实施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具体表现为:基础理论同教学实践的一体化;教、学、做的一体化;教学时间、地点、教学主体和教学内容的一体化。从而实现教学模式的企业化, 使教学内容接近教学实践。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积极提出问题, 并通过教师的引导完成教学任务, 解决问题。并在教学结束后, 对学生做出正确的评价, 评价标准应以学生能力的提高、实践部分的表现为主, 以使教学培养目标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企业发展的需求。

(四) 职场情境下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创新

为了强化学习效果, 应在教学中实现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 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在现代教学中, 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情景预设法的应用较为广泛。另外, 还可采用体验教学法或者角色分配法。总之, 在教学中应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的实践需求, 充分激发学生的实践欲望。其中, 任务驱动法是以某个教学任务的完成为教学目标。而案例分析法需要教师掌握即时的国际货代市场信息, 以满足教学需求。总之, 无论是哪种教学模式, 首先要以企业发展为依据, 并且在教学中实现学生主体作用的提高, 通过学生的主动探索和相互合作提高其实践能力。并且在教学中, 应满足多元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需求。

(五) 职业岗位能力的考核评价机制创新

除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外, 教学评价机制也应进行适当的改革。基于企业需求, 应在高校内部实施德、能、勤、绩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模式。建立以行动导向、职业能力为基础的多元化考核标准, 将教师、学生、企业和行业需求作为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

总结

企业对人才需求模式的转变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必须进行改革。基于此, 高职院校应建立正确的教学目标, 以企业发展需求为依据设置教学内容, 以提高教学效率。当然, 对于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来说, 教学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尚待解决, 需要相关教育者进一步努力以满足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摘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分工细化使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基于此,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教学应进行适当的改革。文章提出了基于岗位教学的改革模式, 实践证明, 这种教学模式以岗位的需求为基础, 进行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 在教学中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其专业能力, 并使其适合岗位需求, 满足物流企业的需求, 因此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策略。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岗位教学,工学结合,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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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善京.如何更紧密与实际结合上好国际货代课程[J].时代金融, 2012 (24) .

[4]郑媛媛.中职学校物流专业《国际货代》课程行动导向教学改革初探[J].考试, 2012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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