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

2024-07-23

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精选13篇)

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 第1篇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

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

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考察原则

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量化考核、全面评价”的原则。

二、考察对象

参加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经笔试、面试合格人员可列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内容、指标和分值

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考察结果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察指标主要有四项:实绩考核(50分)、民主测评(40分)、个人获奖加分(5分)、考察组评分(5分)。

(一)实绩考核50分

以考察对象在村任职期间,近三年以来所在村在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成绩为依据。计算方法为:将所在村近三年以来每年在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成绩进行排名,考察对象当年的实绩考核成绩=(所在村当年在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倒序排名的数值/所在乡镇当年建制村总数×动态分值20分)+基本分值30分,取近三年实绩考核平均成绩作为实绩考核得分。

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未实行综合目标考核的,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进行实绩考核评分;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实行等次考核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考核等次测算成名次,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分。

(二)民主测评40分

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40分,称职票每票计32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24分,不称职票每票计12分。其中,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成绩占60%,乡镇(街道)党(工)委会民主测评成绩占40%。

计算公式为: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40+称职票票数×32+基本称职票票数×24+不称职票票数×12)/村测评有效票数,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40+称职票票数×32+基本称职票票数×24+不称职票票数×12)/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民主测评最后得分=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60%+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40%。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三)个人获奖加分5分

考察对象在村任职期间,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所在村党组织、村委会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2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1分。获奖情况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同一项工作按最高层次的获奖加分,不重复计算。个人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考察组评价(5分)

由考察组成员根据考察总体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无记名打分,取平均成绩按5分制进行折算,为考察组评价得分。

四、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组织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要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民政、农工委(农业局)等部门抽调3名及以上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同志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在量化考察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五、考察程序

1、考察预告。考察组通过一定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发布考察预告,接受社会监督。

2、个人述职。考察对象认真总结近三年来的工作,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述职。

3、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参加测评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述职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参加人员为: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为: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测评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才能进行测评。

4、个别谈话。考察组选择不少于参加测评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工作和德才表现情况。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为:所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驻该村的驻村干部,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

5、走访调查。考察组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村、乡镇(街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进行走访调查。走访的人员范围为:普通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要充分征求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纪检、综治、信访、安监、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出具对考察对象德才表现的书面评价意见。

6、查阅资料。主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等。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复印有关材料。

7、撰写考察材料。考察组在综合分析和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材料,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向各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作好汇报。

在考察中,经查实考察对象利用虚假信息取得报考资格的,对所在村综合目标考核结果、本人奖惩情况等弄虚作假的,在“双述双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含)以上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影响招录情况的,经考察组集体研究,按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考察计分办法

在计算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等分值时如遇小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考察最后得分=实绩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个人奖励加分+考察组评分。考察得分×15%计入其综合成绩。

七、考察纪律

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2、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3、严格失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4、对违反考察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执行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考察得分汇总表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实绩考核 得 分

民主测评 得 分

个人奖励 加 分

考察组 评分

量化考察 最终得分

考察组负责人签字:考察组成员签字:2009年 月 日

附件2: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民主测评表(样表)

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盖章)测评日期:年月日

考核评价

姓名

职 务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备注

备注:请参加测评人员在相应评价等次栏内“√”。

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新员工指正式被公司录用的员工,不包括公司新进借用人员、实习生。

第二条 管理目标

 将新员工顺利导入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文化氛围之中,帮助新员工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习惯。

 向新员工介绍其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及相关同事,使其消除对新环境的陌生感,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第三条 新员工录用程序

 办公室根据公司录用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 应聘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递交的资料:

(1)个人简历(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 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聘人员是否参加录用面试。

 新员工录用面试由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室、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面试结果报总经理审批,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是否录用。

第四条 新员工报到

批准录用的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日期,凭以下资料到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1)学校签发的报到证(应届毕业生提供)

(2)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非应届毕业生提供)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

(4)近期1寸、2寸半身免冠彩照各2张

(5)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报告

(6)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新员工入职手续

 办公室为新员工建立员工档案。

 办公室填写《新录用人员工资初定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 办公室向新员工发放公司《规章制度汇编》、介绍资料、员工通讯录等,并作讲解,使其了解公司及管理层的基本情况,熟悉公司基本工作规定与管理制度。

 落实新员工所属科室及办公座位。

 新员工领用必要的办公文具用品。

 明确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须办妥的有关手续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新员工办妥有关手续和相关资料递交齐全后,在一个月内,由财务部负责办理新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署手续。

第六条 新员工进入科室(部门)后,所在科室(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 向新员工介绍部门人员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

 介绍其岗位职责与工作说明。

 新员工带训工作。

第七条 入职培训

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发展历程介绍、企业文化、公司各项制度、业务基础知识以及各部门职能与关系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新员工的试用期及带训期

 新员工的试用期为2个月。

(1)试用期40天内,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填报《试用人员考核表》(另

发),经所在科室(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

(2)办公室应在5天内报送总经理。

(3)考核结果证明试用期内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办公室填写《试用期人员转正表》(另发),报总经理批准。

(4)考核结果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办公室应在试用期满提前3天通知试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 新员工的带训期:

(1)应届毕业生、工作不满一年的,为4个月,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算带训期起始月。

(2)工作满1年的,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算带训期起始月。

(3)相同岗位工作满3年的,为1个月,到岗之月的次月起算带训期起始月。

第九条 员工离开公司前,应移交本人保管的公司工器具以及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等。

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 第3篇

录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保险补贴

成都市人社局表示, 将从四个方面落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其中, 落实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14年底前, 对成都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2013届和2014届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给予招用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形式, 向企业参保地的区 (市) 县就业局申报, 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就业失业登记的, 企业申领补贴时, 可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代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800元

根据《通知》, 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通过“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和网络、报刊等渠道, 及时向各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发布见习信息, 搭建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互选平台, 帮助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 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自2013年起, 就业见习补贴中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就业见习补贴中的就业见习基地补贴保持不变, 属于第二产业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 属于其他产业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

有创业愿望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2016 年8 月 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5篇

(2016年5月18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

校级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街道社区、县级法院或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6篇

(修 订)

为了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实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在每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与名额

参评对象为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名额应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5%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和创新精神;

(二)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评名列班级前25%以内;

(四)获得三次以上院级(专科生两次)或一次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奖学金等综合表彰;另外,院两次或院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一次单项表彰或获奖可折抵一次院综合表彰,但只能折抵一次;

(五)本科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以上考试(特殊专业除外);

(六)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各系部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评选工作的宣传和动员,要求毕业生对照条件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在指导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各系部确定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组织填写《宿迁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三)各系部将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和《宿迁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批。

四、奖励办法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7篇

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奋发学习、健康成材、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时间及比例

1.评选范围:评选当年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应届毕业生。

2.评选时间:每年3—5月份。

3.评选比例:按本各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研究生评选比例为5%,本、专科生及中专生为3%。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评选一人。“3+2”毕业生由其大专毕业学校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预选。各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层层推荐,评选出优秀应届毕业生预选名单。

2.公示。预选名单应在校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3.资格审查。各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上报省优秀应届毕业生数据库之前,应对初审合格的省优秀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及相关信息再次审查,一经上报,不再修改。不具备毕业资格、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将被取消评选资格。

4.上报及审批。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公示及资格审查合格、相关信息无误的省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由学校(单位)印发正式文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5.电子数据及文本表格按照评选当年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报送,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四、待遇及表彰

被评为河南省优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河南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河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审批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3.河南省教育厅在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xx年河南省优秀应届毕业生”字样。

4.参加河南省专升本入学考试、对口升学考试,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

5.参加各类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

6.省教育厅通过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载体,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

五、加强领导,确保评选质量

优秀毕业生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8篇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表扬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我院学风、校风建设,鼓励毕业生积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取得我院毕业资格的在校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二、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品德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尊敬师长、作风正派,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3、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无迟到旷课早退现象,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专业学习方面

1、在校期间无重修和补考现象,三年各学科总算术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2、在校期间通过学院规定的各类证件的等级考试;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优秀;

4、积极参加专业学习活动,在专业实践上取得优秀的成绩,具有较高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精神,在专业竞赛和科技创新中成绩突出。

(三)学生实习方面

1、实习态度端正,能根据岗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完成所读专业的实习安排,勇于创新,受到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好评,实习成绩达到优秀;

2、服从实习安排,遵守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有较好团队精神,积极发挥协作和组织作用;

3、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并配合学院开展各项就业相关工作;

4、积极参加自主创业,参加招聘签约并无违约情况,完成所读专业的实习时间安排。

(四)其他方面

1、担任院系或班级的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服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成效优。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曾被评为院或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者优先;

3、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军训、体育成绩达标;

4、在校期间连续两年荣获学院或以上各类奖学金者优先;

5、延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未经申请、未按时缴纳学费等)的同学不得参评。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自荐和班级推荐形式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实习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加8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报系部进行初审,并进行3天的系部公示,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对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二)各系将本系优秀毕业生于所在的5月将评选结果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逾期作放弃处理;

(三)学生工作处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审,对通过名单进行3天的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领导审批。

五、奖励办法

(一)对通过评审的学生统一由学院授予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学院对“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1000元。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9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为鼓励并引导我院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北京市教委2012年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文件),特制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是授予在校学习

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荣誉称号。推荐人数原则上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品德优秀,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没有重修科目。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班级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出色地完成承担的各项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①② 包括正常学制毕业、提前毕业;不包括延期毕业。

在学期间各科成绩均在75分(含)以上。

(五)具备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组成评选小组,评选工作具体由院团委负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

(二)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在本人总结入学以来思想、学习和工作的基础上,听取系、党(团)支部、班主任意见,由各班委会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

③则,按本班当年实际毕业人数的5%确定推荐名单,并将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内网下载)和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学术成果复印件)以班级为单位报送团委办公室。

(三)院团委对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院评选小组审查,审查结果在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四)经市教委审定后,由其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补充说明

研究生在毕业前如发生下列情况,即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

(二)因毕业论文、课程考核等原因造成其不能按期毕业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符合以下各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报“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在校期间累计2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其中,3+2或2+2学制学生1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者1次以上获由校团委认定的相当于省级以上共青团系统荣誉;

(三)在校期间素质评价基本分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25%。综合能力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30%;

(四)在校期间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课程)均及格(合格)以上;

(五)在校期间体育课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体质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六)在校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第四条在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得三等(铜奖)或省特等以上奖项者可直接申报校级优秀毕业生;凡考研上线,符合第三条第1项和第4项条件,经所在学院综合考察认定其在校表现良好者可直接申报校级优秀毕业生。(考研的同学等复试线出来后补报)

第五条在校期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不得申报校“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符合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并取得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可申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由浙江省教育厅下达。

第八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年3月前进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浙江省教育厅下文启动。

第九条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学院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处复核,由学校审批。

第十条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院向学生处推荐,学生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荣誉次数和综合表现择优评审、公示,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被评为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者,分别由浙江省教育厅、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就业时,由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已获得“优秀毕业生”者学校收回其荣誉称号:

(一)优秀毕业生预评后,出现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而不能如期毕业的;

(二)学生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违法受到校纪律处分或受到治安、司法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招聘录用转正管理办法 第11篇

适用于公司各岗位人员的招聘、录用及新员工转正。

招聘招聘原则

3.1因事设岗:凡可通过岗位合并重组、内部调配、合理加班等办法满足人员需求的,不予安排招聘。

3.2人岗相宜:在招聘时,本着“人尽其才、用其所长、职得其人”来招聘,既不能降低标准录用不合格人才,也不录用超出岗位要求过多的人才,力争做到人岗相宜。

3.3先内后外:对于空缺、增编岗位,按优先次序依次为内部调配、内部招聘、外部招聘、当内部员工和外部求职者条件相时,优先录用内部员工。

3.4择优录用:选人坚持德才兼备,唯才是举;相关介绍人在招聘过程中应主动回避,不对招聘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招聘前提

4.1用人部门填写《用人需求申请表》及《职位说明书》

4.2人事部在收到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用人需求申请表》后,分析和确认需求的合理,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3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事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招聘计划,统一进行招聘,用人部门不得私自招聘人员。招聘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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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内部招聘:在公司内部发布招聘信息,在公司现有人力资源基础上,通过人员异动弥补职位空缺。内部员工可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填写《内部招聘表》,对于内部招聘员工,将由公司人事部协同用人部门一起进行考核评估,合格者可以上岗。

5.2外部招聘:人事部根据审批后的人员需求开展招聘工作,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其方式主要有:

5.2.1网络招聘

5.2.2现场招聘会

5.2.3校园招聘

5.2.4接受专业人才中介机构(猎才)提供的人才推荐

5.2.5在报纸、媒体、网络发布招聘广告

5.2.6熟人、员工推荐符合招聘条件的人才,对熟人、员工推荐的候选人须确认无利益冲突性

6面试流程

6.1人事部根据《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对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进行邀约。

6.2应聘者至公司填写《应聘表》;

6.3人事部对应聘者进行初试,并填写《面试评价表》;

6.4人事部将初试通过的应聘者送到用人部门复试,用人部门完善《面试评价表》

6.5关键岗位由总经理终试;人事部负责建立有效的人才测评体系,在面试过程中对应聘者进行相应的测评,评判应聘者在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方面的匹配度

6.6经面试合格,公司有意录用的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由人事部进行《背景调查》、洽谈薪资、发送录用通知书等

录用录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由人事部通知其报到。录用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在约定日期到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弃权。录用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7.1符合用人部门的要求,通过面试考核;

7.2健康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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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有书面证明材料;

7.4弄虚作假(包括简历的真实性),曾被公司因违纪辞退者均不得录用。入职办理

8.1人事部通知被录用者于规定日期带齐相关资料至公司报到;

8.2被录用者报到准备的相关资料包括;

8.2.1身份证;

8.2.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8.2.3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推荐表》或《三方协议》;

8.2.4原单位离职证明或劳动手册;

8.2.5近三个月内体检报告;

8.2.6本人一寸免冠彩照3张;

8.2.7人事部对其个人资料原件进行审验并留存复印件,手续不全者人事部可以不给于办理入职手续。

8.3入职引导

8.3.1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交人事部存档;

8.3.2人事部给新员工发放《欢迎辞》,简单介绍公司考勤制度,采集指纹

8.3.3人事部在公司QQ群发送《欢迎新同事》、并带领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之后交由其部门负责人分配工作。

8.3.4新员工的直接上级向其介绍本部门的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及上岗培训安排等

8.3.5人事部负责将新员工全部应聘及入职材料整理好,存入该员工内部档案。当员工个人资料的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时,员工应及时通知人事部。

8.3.6人事部在新员工入职初期要及时给予帮助和关怀,及时跟踪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情况,并在新员工入职两周内作好《新员工访谈工作》

转正

9转正申请

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对新员工能否胜任工作进行实时考核。试用期满前两周,由人事部发起,对新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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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新员工《试用期工作报告》;

9.2用人部门对新员工胜任力的《试用期综合评估》;

9.3人事部对新员工试用期间的迟到事假病假等异常考勤做统计。

9.4人事部负责新员工转正面谈,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利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关系

9.5如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有突出表现,经总经理批准后可给予提前转正

10其他说明事项

10.1特批提前转正的,转正程序与试用期满人员相同。

10.2凡未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的员工,均不予享受转正后待遇。

11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12篇

(试行)

为了深化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加强毕业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弘扬优良学风和校风,引导和激励毕业生同学树立远大理想,发扬刻苦钻研的学习品质,锐意创新的进取精神,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和全面发展的成才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修身立德、全面成才,学校每年在全体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道德品质好。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工作积极,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和不文明现象。

3、大学本科前三年(专科前两年)平均学分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其中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考查课程按对应分数计入平均学分绩,以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的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但作为评选的必要条件。

4、外语学习水平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计算机通过二级考试。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6、在校期间一次(含一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7、获省级以上科技、学术竞赛奖励者优先推荐或适当放宽其它条件。

8、大学本科前三年(大学专科前两年)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9、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继续教育学院的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按名额择优推荐,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评选相关要求

1、评选名额

优秀毕业生数量不得超过参评毕业生人数的6%。

2、评选程序

遵照“学生评选、院系推荐、学校审核”工作程序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首先由年级辅导员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认

真组织毕业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上报本学院;再由各学院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会议,确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并在学院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和个人材料上报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最后由学校召开相关会议确定优秀毕业生的人选。

3、上报材料

各学院根据评选情况填写《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情况汇总表》,并组织参选学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按要求时间报送至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将评审表送档案室归入学生档案。

4、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完成。

三、奖励办法

每年专门召开表彰大会,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及奖品。

四、附则

1、参选对象为全体应届毕业生。

2、本办法解释权归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录用优秀毕业生办法 第13篇

为深化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在各领域的合作,扩大国家公派赴俄留学规模,优化选派结构,提高选派层次,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俄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将资助在俄获得金质奖章、优秀毕业证书(Диплом с отличием)及在俄国家级(全俄或国际)大赛获得优胜名次的优秀自费留学生,在俄高水平院校(机构)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位。

一、选派规模 不超过100人/年。

二、选派类别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选拔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驻俄使馆教育处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三、资助方式

提供在俄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学费由学生自理。

四、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俄罗斯高级中学、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并毕业的自费留学人员。

2.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3.已取得俄高水平院校(机构)入学通知书。

(二)类别条件

1.本科生:应届高中毕业生,且获得金质奖章。

2.硕士研究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获得优秀毕业证书(Дипломсотличием)。

3.博士研究生: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取得俄专家学位,且获得优秀毕业证书(Дипломсотличием)。

4.全俄或国际大赛获奖人员:应届高中、本科、硕士毕业生或取得俄专家学位,所参加大赛的水平及层次需经国内组织的专家确认。

五、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间及方式

1.每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申请人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网上报名,并向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10月11日至10月20日,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将使馆推荐意见、推荐人选名单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3.10月21日至10月31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发放录取通知。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除网上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邀请信复印件及翻译件。2.有效护照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

4.全俄或国际大赛邀请函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申请人需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及上述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册)后,提交驻俄使馆教育处,供审核及存档用。驻俄使馆教育处审核后网上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审核及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教育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录取。

对获得金质奖章、优秀毕业证书(Диплом с отличием)人员,经审核合格者直接录取。

对全俄或国际大赛获奖人员在组织专家对所参加大赛的水平及层次确认后进行审核录取。

七、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俄罗斯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2.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俄罗斯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俄罗斯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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