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购产品合同范文

2024-08-11

定购产品合同范文(精选8篇)

定购产品合同 第1篇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定购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生产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规格型号计量:

a.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

b.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

c.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盒/_________瓶

d._________公斤/_________升/桶

e._________公斤/_________升/桶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共计)_________瓶

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共计)_________瓶

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盒/_________瓶:(共计)_________盒

_________公斤/桶(比重_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桶

_________公斤/桶(比重_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桶

定购产品合同 第2篇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标准、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奖罚标准及兑现方式:

供方违约每欠交_______公斤,应补给需方损失________元。需方违约拒收________公斤,则应补给供方损失______元。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盖章)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

需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盖章)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__日

定购产品合同 第3篇

20世纪80年代初, 由于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 农民的收入和农业产值获得了高速的增长。这一时期农业发展取得的成就极大地增强了政策决策层对商品经济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信心。这一效率认知显然强化了中央政策决策层对计划管理体制弊端进行改革的决心,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解放思想”的价值观极大地降低了政策决策层在确立政策目标与改革方案上达成一致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粮食政策目标是十分简单明确而又迫切的, 即增加产量和农民收入。为此, 在生产方面, 农村自发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得到中央的认同并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生产组织制度的变革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粮食产量大幅增长的主要激励因素 (Lin, 1994) 。

在市场流通政策方面, 1979年以来,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便沿着市场化方向展开。鉴于当时粮食价格显著低于经济作物, 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首先从实行超购加价和调减征购基数开始。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 中央掌握6种粮食 (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和大豆) 加权平均价格, 每千克提高20.86%, 超购部分加价50%。在粮食统购价格方面, 除了农村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 (不包括优质品种) 、奖售粮、兑换粮、代队储备粮和过头粮退库等都实行购销同价外, 其他统销价格保持不变, 购销差价由中央财政补贴。同时, 粮食征购数量从1979年起减少25亿公斤, 水稻地区口粮在200公斤以下、杂粮地区口粮在150公斤以下的, 一律免征。

1982年, 考虑到国家每年在进口1500万吨粮食的情况下仍有750万吨左右的缺口, 根据总体改革思路, 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强调粮食购销要“以计划调节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 仍需坚持统购统销政策。1982年1月, 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 决定从1982年粮食年度起, 除了新疆、西藏外, 中央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粮食征购、销售和调拨包干数字。包干数字确定后, 从1982年度到1984年度一定三年不变;生产队、生产小组和农户在完成征购任务后, 有权自行处理多余的粮食 (1) ;同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 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 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 (包括粮食, 但不包括棉花) 和非统派购产品, 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 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 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个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 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 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1982年, 国家统购任务进一步下调为303.2亿公斤, 比1979年减少73.4公斤。而超购粮食数量逐年增加, 占征购数量的比重从1979年的37%上升到1984年的70.5%。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国家在粮食流通领域也开始对统购统销体制进行一定的调整, 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在1979—1984年期间, 粮食流通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特征性的重要变化:

一是粮食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从1979年3月起, 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 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按新统购价格加价50%。为保持市场稳定, 除了供应农村的奖售粮、饲料粮、种子粮实行购销同价外, 其他统销价格保持不变, 购销差额由财政补贴。

二是逐步减少统购粮食数量。中央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实行购销调拨包干, 以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国家统购粮食逐年减少, 1982年降为303.2亿公斤, 比1979年减少73.4亿公斤。超购粮食数量逐年增加, 占征购粮食数量的比重从1979年的37%, 上升到1984年的70.5%。

在保持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 发展多渠道经营。1983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规定》, 允许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企业, 除按计划供应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饮食业, 除来料加工外, 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销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行采购自用粮食, 但不允许贩运。

二、财政补贴负担加重和农民“卖粮难”对国家统购制度形成的改革压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发展农村的商品经济、重视价值规律成为当时的中央决策层的共识。20世纪80年代, 中国领导人表示了前所未有的要放弃对农业的直接控制的愿望, 中央政策放弃了指令性生产计划, 缩小了指令性统购的范围。价格和奖励措施成为重要的政策工具, 放松了对私人国内贸易的限制,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Sicular, 1993) 。随着粮食产量出现逐年不断增长的良好势头, 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结果, 强化了政府缩小乃至放弃或废除指令性统派购政策的观念。

一是随着粮食产量的增长和农民出售粮食的数量规模不断增加 (表2) , 政府发现自己以更高的超购价格购买的粮食占总收购量的份额 (比重) 迅速上升 (表2) , 这一比重从1979年的37%上升到1983年的65%和1984年的71%, 而同期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和城镇居民的消费者价格的稳定, 除了供应农村的奖售粮、饲料粮种子粮实行购销同价外, 其他粮食销售价格继续保持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水平不变。而国家城镇粮食销售价格自1979年收购价格提价之前就已经低于收购价格 (表2) , 于是, 上升的粮食收购成本与很低的、不变的零售价合在一起产生了日益增加的价格补贴, 这项价格补贴产生了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 如表1所示。政府的粮食油财政补贴规模1978年只有32.4亿元, 仅1979年就迅速升为78.1亿元, 并且以每一年平均的21.4%的速度快速膨胀, 到1984年已达到209.2亿元, 这在当年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已经很高了。正如Sicular所言, 财政负担的加重加快了收购政策调整的步伐。

在严格的国家统购和超购加价等政策下, 粮食增产和农民收入提高之间存在高度一致性, 随着价格的不断提高和产量的增加, 农民的收入也迅速提高了。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合理”的消费者价格, 政府继续维持平价粮供应, 而以财政支付承担了粮食购销差价。

二是农民卖粮难问题的出现, 促使政府决策层将“流通环节不畅”与收购政策的弊端直接联系起来。“卖粮难”的报道最早出现在1980年, 但当时这只是在局部地区发现的个别现象。考虑到当时最主要的流通组织即国有粮食部门的存储吸纳粮食的能力是有限的, 实际的粮食调运与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私人粮贩还没有大量出现, 粮食的市场调节能力十分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大了粮食所谓“过剩”或“多余”的局面。中央政策决策层认识到卖粮难是流通渠道不畅造成的, 流通渠道不畅又是限制流通的政策所致。于是, 1982年12月, 中央政治局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 (粮食) 和非统派购产品, 可以灵活购销。农民可以经营可以进城, 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 (2) 。但是, 从表2可以看出, 1982年农民出售给国家的粮食份额仍高达92.4%, 市场多渠道流通购买农民的粮食份额只占7.6%。到了1983年, 农民卖给市场的份额非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 只占5.6%, 而高达94.4%的粮食是卖给了国家。1984年, 尽管国家收购的粮食总量仍在增加, 由1983年的96.74百万吨上升到107.48百万吨, 但由于1984年是改革之后粮食产量第一次创历史最高峰, 超过4亿吨大关, 农民卖粮食难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了。虽然198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商品流通的重要性, “抓生产必须抓流通”, 指出“当前, 流通领域与农村商品生产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 越来越突出”。但是, 1984年解决流通渠道不畅的政策并没有消除全国普遍出现的“卖粮难”、“储粮难”和“运粮难”等现象。

上述问题的严重性, 在1984年的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所起草的一份政策研究报告中清楚地反映出来。该研究所向中央主管农业的负责人提交的政策建议备忘录提出“积极调整应变”的对策, 即“把新问题当作新机会, 及时结束以国家财力刺激农业的超需求增长, 相机改革农产品购销机制, 使我国农业的持续增长, 逐步建立到靠经济规律来调节的可靠基础上。” (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 1986) 。这一政策建议既有助于粮食增长目标摆脱巨额财政补贴的压力, 又有利于解决农民“卖粮难”的流通渠道不畅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 该政策建议同当时政府“解放思想”的信念以及积极发挥价值规律的商品经济思想理论相一致。

三、1985年粮食市场化改革:政策设计

于是, 在沉重财政补贴负担和农民“卖粮难”的双重压力下, 1985年中央政策决策层接受了上述课题组的政策建议, 正式达成共识, 对长期以来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1985年的中央1号文件发布了这次粮改的主要政策内容。

从1985年开始, 粮食、棉花正式取消了统购, 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 (0.3作为原统购价的权数, 0.7作为超购加价的权数) , 形成固定的比例价格。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 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原统购价, 国家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取消粮食统销以后, 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 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粮食的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 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合同。农村销售价格调整以后, 国家供应的粮食仍按计划供应 (王晓明, 2002) 。

从1号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 1985年“粮改”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改革的性质具有显著的市场化取向。1985年的粮改将实行30年的统派购政策下的国家强制性收购粮食的行为改为平等自愿性质的商品交易合同形式,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农民可以自主地决定将粮食出售给多渠道流通的任一组织或企业。

二是改革的基本形式是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最重要条款是粮食的价格与数量。新的合同价格是按“倒三七”计算的固定比例价格。与原来政府收购价格相比, 新的合同价格比原来的统购价高, 但却比超购价低。关于新的合同价格对粮食生产供给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刺激作用以及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1985年粮食产量的大滑坡存在很多种不同的观点。对于这一点, 下文将给予讨论。

三是改革的保障条件。1985年的粮改方案设置了两个重要的保障条款 (措施) :一是对城镇消费集团既有利益的保护。除了对农村销售价格作出调整之外, 国家对城镇居民供应的粮食仍按平价粮计划供应。这就减少了改革的阻力和震动, 使得改革具有明显的渐进性和局部性。二是对农民设置合同价格的下限。当市场价格低于压统购价时, 国家承诺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虽然, 在20世纪80年代, 粮食市价从未低于统购价, 政府承诺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作用, 但是, 对合同价格设置下限却是我国农业政策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价格保护的问题 (卢锋, 1999) 。

四、1985年粮改政策的后果与争论

1985年粮改之后, 出现了两个重要的结果:一是伴随着粮食价格 (市场价格与合同定购价格) 的下降, 粮食产量出现较大滑坡;二是粮食定购合同的可实施性面临挑战, 自愿的商业合同最终为国家定购性指令所取代。由此, 市场化的改革实验迅速步入了双轨制时期。

首先, 1985年粮改之后, 粮食市场价格和收购价格相对上一年明显下降。其中, 粮食合同收购价格, 如山东的小麦、玉米合同定购价格比上年统购、超购混合平均价格分别下降了3%和4.4% (山东粮食志, 1991) 。与粮食合同价格变动相似, 粮食市场价格在1985年下半年虽有微弱回升, 但全年平均水平仍比1984年略有下降, 由0.49元/公斤降到0.48元/公斤, 由于通货膨胀高达8.8%, 实际粮价下降到0.37元/公斤 (1978年不变价格) , 降幅高达11.9% (卢峰, 1999) 。随着上述两种粮食价格的同步下降。1985年的粮食产量也下降2820万吨, 这是1978年改革之后第一次出现较大幅度的滑坡, 减产幅度达到6.92%, 如表3所示。对于粮食产量减少的原因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释和争论:一种争论是围绕哪一种价格——即市场价格还是合同定购价格, 还是所谓边际价格会对产量变动产生作用;另一种争论是从土地自然要素投入技术角度看, 是粮食播种面积减少, 还是农业生产灌溉设施等技术因素, 还是自然灾害、气候等随机因素对粮食产量波动的影响作用更大 (3) 。

其次, 1985年粮改的第二个出乎决策层意料之外的结果是粮食合同定购性质的改变与收购 (价格) 双轨制的正式确立。高小蒙等 (1992) 描述了1985年之后, 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是如何从中央层层分配到村庄和农户家庭的, 即全国粮食定购任务总量确定以后, 根据各地近年的产量、人均占有量、收购量、平价销售量和调拨量等因素逐级分配, 并适当对收购量偏大的地方予以照顾。粮食定购任务分配到最基层一级 (村或村民小组) 后, 一般是根据承包土地的数量平均分配给每个农户, 并进一步以合同形式加以明确。向基层分配定购任务是一件十分费力的事情, 往往要抽调大量人员, 花费一个月甚至更多的时间。最后仍会有一些农民拒绝在合同定购书上签字。如山东省粮食志记载, 1985年粮改开始时, 国家同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 只强调协商定购, 定多少算多少, 而农民则因国家收购价低于市价怕定多了吃亏。烟台市的4亿公斤粮食定购计划迟迟无法落实, 虽经市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发动, 但最后仍差3050万公斤没有落实, 实际仅完成34750万公斤, 比计划少了5250万公斤。1985年, 中央分配给山东的粮食定购任务为37.5亿公斤 (贸易粮) , 春季省对地市安排35.5亿公斤, 秋季增至37.5亿公斤, 实际仅完成34.15亿公斤, 占定购任务数91.07%。

在1985年的粮改中, 政府实际上试图放弃国家计划定购任务, 而代之以国家与农户之间自愿签订的订单或“合同”形式。但是, 由于双轨制下市场价格明显高于计划合同价格, 农民普遍不愿意履行“合同”以将粮食出售给政府, 于是政府就在难以低成本控制粮源以确保城镇居民“平价粮”供应的压力之下被迫放弃自愿性收购“合同”政策, 而改为恢复实行具备强制性的“国家定购”政策。这次改革与政策的逆转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利益受到损失, 或者说, 假若政府不付出代价 (按市场价格收购所需全部粮食) , 就无法实现其政策目标 (保证城镇居民的“平价粮”供给) 。

有关1985年粮改政策的争论同时还涉及对1984年粮食是否存在“过剩”以及1985年粮食产量滑坡的原因的广泛讨论。争论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以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 (粮食体制改革问题课题组) 的研究为代表, 这是一个为当时中央政策决策层所主要采纳和参考的主流观念。作为当时政府的主流观念, 该观点认为1985年粮食存在过剩, 因而1985年粮改政策设计是正确的、必要的。而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的看法, 主要代表有农牧渔业部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1987) 、丁声俊 (1986) 、农牧渔业部政策法规司 (1989) 以及黄道霞 (1990) 等。

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粮食体制改革问题课题组认为, 1982—1984年, “农产品出现了超常规高速增长”, “粮食供给量的增长大大快于粮食消费量的增长。因此, 全国破天荒地出现了粮食的‘低水平相对过剩’。并提出‘控制’或‘调减产量’的主张。同时提出‘抓住电动机加速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国务院农研中心五组, 1987)

对于1985年粮食减产的根本原因, 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粮食体制改革问题课题小组认为, “在于1982—1984年粮食增产幅度大大超过了粮食消费的增长, 国家因而采取了控制措施。”“减产幅度大, 除客观因素外, 和实际采取的措施较强有关”。“特别是事实上发出的限购”信号, 对“限产”作用是极大的 (4) 。“1982—1984年粮食增产幅度大大超过了粮食消费的增长, 国家因而采取了控制措施, 农民对此作出了大致正常的反应。”因此, 以此作为农业“衰落的讯号是十分错误的”。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粮食体制改革问题课题认为,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以来粮食供求的波动基本上是正常的。” (国务院农研中心五组, 1987)

而反对国务院农研中心关于1984年粮食“过剩论”的观点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丁声俊较早地指出, “1984年全国粮食供求形势发生转折性变化, 供求平衡并有较多结余, 但粮食不是多得超过限度、消费不完, 因此还谈不上‘过剩’, 也不是什么‘相对过剩’。必须保持清醒头脑, 不要把粮食剩余说成是‘过剩’, 中国粮食的需求量十分巨大, 且将日益增大, 对此不可掉以轻心。粮食生产进难退易, 不可采取‘多了砍, 少了赶’的政策。要抓紧粮食生产。”“我国有些地区一度出现‘卖粮难’, 并不是因为粮食真正太多了, 而是由于粮食流通渠道不畅, 仓储设施差, 粮食调拨、购销政策不适应, 粮食转化能力低等所造成”。“这是一时的表面现象”。“粮食仍然是我国当前需要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

农牧渔业部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农村经济增长课题组也认为“不应用适度波动和常规增长来掩饰农业的停滞和萎缩, 因为这种波动不是由经济正当运行节奏所引起的自发波动, 也不是由生产力内在机制制导的波动, 而是一种由于投资真空所加重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 并进一步强化了久已存在的资源的危机, 致使农业发展受到了不应有的制约” (5) 。1985年粮食大减产的重要因素是:“对于当时形势错误判断, 导致了决策上的失误。”“失误是从对粮食生产形势的错误判断开始。……把1979年至1984年粮食的非常态供给误作常态供给, 以至对今后粮食供需状况做出错误的判断。……认为我国延续二、三十年的粮食紧缺状况已一去不复返了。正是这个错误的判断, 不仅助长了对粮食生产方面的盲目乐观情绪, 还进一步铸成了改革统派购制度过程中的具体经济政策上的失误。”“把改革统派购制度放在1984年之后, 主要出于两个考虑, 一是……急于解决国家‘少购’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国家‘少补’的问题”。因此, 与改革统购统销相配套的经济政策的基点是, 取消加价敞开收购政策, 采取压价和限购政策, 在签订1985年秋粮合同时, 一开始就搞封顶数, 强调只准减少, 不准超过, 抑制粮食的增长势头。“封门拒收”政策造成的抑制种粮信号的冲击力, 成为直接导致全国粮食大面积减产的重要因素。

农牧渔业部政策法规司认为, 1985年减产的原因并不像前一时期仅从生产领域作出的经济分析那样简单, 其更深刻的原因在于,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行为以及受其影响的社会环境存在以超常速度将农民从粮食种植业推到其他种植业和非农产业, 农民正在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双重诱导下, 自主地“转业”或“转向”, 做出与国家意愿相背离的选择, 而这种两极选择倾向正在不断扩大。由此, 对1985年的政策失误的批评主要集中在: (1) 错定合同定购粮价“倒三七”, 使新产粮区的定购价低于上年粮食收购的实际价格水平。降低了合同定购粮价, 给农民错发了价格信号。 (2) 1984年农产品全面丰收和供给充裕, 是难得的改革时机。但仅对农产品继续有“放”有“统”, 粮价有“死”有“活”, 粮食购销价格倒挂, 而没有使农产品价格改革一步到位。其结果却事与愿违, 造成农产品比较利益下降。 (3) 在市场不发育、价格扭曲、资源配置不当的不协调环境下, 放手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一度调整失控, 使全国粮食播种面积调减过多 (黄道霞, 1988) 。其中, 比较激进的批评如黄道霞指出, “在盲目乐观情绪的支配下, 认为‘粮食生产问题不大了’, 这样上上下下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对农业的投资。” (6) 粮食政策“失误的根子”是“急于扩大市场调节”。“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下, 产生了一种‘市场幼稚病’, 迷信市场的调节作用, ……企图以此来解决农副产品的供求矛盾, 达到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7)

这一时期对1985年粮食初次市场化改革失败的评价和反思非常深刻地凸显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其复杂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后果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1985年粮改以及其后的历次粮改都出现了政策目标落空 (极端的情形是要么如1998年粮改后市场价格低迷和农民卖粮难呼声高涨, 要么如1993年粮改后市场粮价急剧攀升带动物价失控) , 而客观上粮食市场化的结果会受到粮食市场供求和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粮食企业和农民的经营行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一旦粮食市场化改革目标落空, 主流观念对于改革失败的原因的识别、分析和判定就成为左右粮食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重要决定因素。显然, 对于1985年粮食市场化改革的主流观念发生了分歧和转变, 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的改革方案和评价虽然在改革之前和初期得到政策核心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但是, 改革之后的粮食市场形势以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内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 迫使政策核心决策层对于农牧渔业部的政策研究机构观点以及社会学术界的批评保持了审慎的关注。在治理宏观经济通货膨胀和整顿经济秩序的背景下, 粮食政策目标序列中粮食产量刺激和供给保障目标开始取代了粮食 (价格) 合同市场化目标的优先地位。这表明, 1985年粮食初次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契机失去了, 有利的改革条件和明确清晰的政策目标同样重要。因此, 政策核心决策层必须为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创造充分的条件以及等待下一个机会窗口的出现。

五、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表明, 粮食市场化初期改革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是允许和扩大粮食市场交易的份额, 即1982年开始允许农民自由处理其交售国家统购任务之后的余粮;二是试图改变国家统购的性质, 即由国家强制性的征购转变为国家和农民之间平等的契约交易关系, 这一尝试正是1985年粮改的真实含义和转轨价值。1985年粮食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和之后历次重要的改革 (如1993年的价格自由化改革、1998年粮改) 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 即改革的初始目标多数落空并且出现一定的政策回归, 但是改革的部分制度设计却保留下来且继续对后续的改革产生重要的影响。1985年粮改的重要制度价值是总体上终结了过去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统购制度, 正式确定了粮食市场价格双轨制的制度基础, 实现粮食合同收购和市场交易开始同步运转。应该说, 1985年的粮改和之后历次粮改还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重要的粮食政策改革一般都与政府沉重的财政补贴不堪重负有关;二是历次改革的最终目标取向是一致的, 即期望在国家、粮食部门或企业和农民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良性的和制度化的交易关系。但遗憾的是, 多次粮食政策改革都能比较容易地解决或减轻政府的财政补贴负担, 却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合同治理关系或粮食订单交易制度。

不过, 自从2001年以后的粮食市场化政策改革却似乎显示出更为成功的效率特征, 如实现了中国粮食产量将近7年持续增长和市场价格的稳定和适度提高。这令人瞩目的改革成效在很大程度上既是过去多次渐进式改革累积效果的体现, 也是对过去多次改革经验充分吸收和修正的结果。如和1985年的粮改相对失败比较而言, 2001年以后的粮食市场化改革政策明显修正了过去历次改革包括1985年粮改中存在的缺陷或失误。例如, 一方面, 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 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从而缓解了粮食市场波动增加可能产生的农民种粮激励下降的风险, 或者说粮食直接补贴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化改革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 长期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革和行业竞争性的提高, 增强了粮食企业和农民建立直接长期合约关系机制的激励, 这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平滑粮食市场的波动幅度。当然, 粮食市场的投机行为或价格操纵的情形也仍然是存在的, 不过, 政府已经获得了充分的调控粮食市场的经验, 能够在打击粮食市场投机或操纵行为的同时不破坏市场运转的制度基础。政府对粮食市场制度运转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认识水平和信心的提高, 是过去包括1985年在内的历次粮改都无法比拟的。

参考文献

[1]丁声俊.对我国粮食发展战略的理论探讨[J], 理论月刊, 1986 (3) .

[2]黄道霞, 戴舟, 余展.激荡农村的变革[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3]王晓明.粮食流通的比较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4]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5]Sicular, Terry.The Derailment of China’s Two-Track System, or Pitfalls of Mixing Plan and Market During the Reform of Socialist Economies[Z].Mimeo, revised November1993.

[6]韩志荣, 冯亚凡.新中国农产品价格40年[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 1991.

[7]卢锋.应当实事求是地认识粮食过剩问题:对“粮食无过剩”观点的质疑[J].管理世界, 1999 (3) :168-175.

[8]国务院农研中心五组.粮食供求的均衡与调节——从旧均衡到新均衡的转变[Z].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问题论坛 (精选本) (1982—1989) ”, 1987:685-695.

[9]高小蒙, 向宁.中国农业价格政策分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屏类产品合同报价及核算 第4篇

关键词:屏类产品 合同报价 核算

0 引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企业屏类产品的报价及核算工作,应该从传统的合

同报价、利润核算,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而创新的报价体系和核算办法。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企业打破了传统的合同报价及核算办法,经过市场营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不懈努力,开拓创新了适应企业长足发展的屏类产品合同报价及核算办法。

1 新的报价及核算办法的推出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过去的报价基础是合同物化成本加系数。其中:物化成本是指构成屏类产品的外购元器件、自用件、装置和辅助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报价系数是依据各类别产品的技术含量及经营利润附加值空间而分别确定的。

此报价体系多年来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理念的不断深化,原有的按物化成本与对应产品的报价系数乘积的报价办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很多影响合同利润的因素没有考虑。包括:物化成本以外的部分生产费用;部分管理费用;与订货非强相关的营业费用;合同应保证的最低利润;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运输费、包装费;产品三包、售后服务等或有期间费用;中标服务费;商检费、熏蒸费;用于营销人员提成奖励及与订货强相关的营业费用。由于订货合同中对于交货期及采购成本预期变化考虑不周,约定条款违背客观条件等情况,造成了被动的拖期交货、部分合同经营亏损、售后服务费用长期居高不下等现象的发生,并且订货单位、生产单位、设计单位、订货人及用户之间责任不清晰。

新的报价体系及核算办法,充分考虑了上述这些问题,用标准屏数量分摊成本费用,将制造成本和与订货非强相关的期间费用分摊到每一面标准屏上,以此做为最基础的报价依据,杜绝了成本费用的超标现象,实现了经营者对每份合同成本的有效控制,达到了利润实现预期目标值的目的。对于出现无法控制的超标费用时,确定了分类处理原则,明确了核算和分配利润的原则,促使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了屏类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使职能部门节约成本费用的意识迅速提高,从而实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2 新的报价及核算体系的基本原则

新的报价及核算是以单合同为成本费用归集和分配对象,将材料采购成本费用、标准屏费用、部分营业费用、浮动加价、财务费用、应缴各种税金按合同进行分配,按合同报价的相应比例计缴最低利润和管理费用,计算合同成本、合同利润以及各类成本费用节约或超支的过程。

合同核算终结的标准是指构成产品实体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和使用的各种材料费用已经全部计算并结转、其它各项成本费用均已发生或准确计提,产品已经完工并发出,合同核算过程已能够进行。

在进行单合同核算时,要及时结转成本、核算合同利润,各类费用应控制在报价和规定的标准之内。

对于因没完成核定的劳动量,按标准无法分摊的费用应依次进行弥补。

3 新的报价及核算体系的具体做法

新的报价及核算体系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报价、费用的分类以及合同的核算三部分。

3.1 合同的报价 合同的报价主要由材料采购成本费用、标准屏费用、浮动加价、合理利润、税金及相关费用构成。公式如下:

①最低不含税报价(P1)=M+C*N+P1(U1+U2)+S+T+Q

+Z+0.0187(P1-M)

②最低含税报价(P2)=1.17P1

③合同对外含税报价(P3)=P2+△

其中:

标准屏数量(N):按屏体标准结构确认,每面屏计为1面标准屏;控制台1节计为1面标准屏;箱体5个折合1面标准屏;边屏等其它产品不计入标准屏数量。

标准单屏费用(C):是指将核定的除材料采购成本费用以外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及与订货非强相关的营业费用按标准屏基数分摊形成的费用。标准屏基数:按现有人员结构、专业分工、生产能力等核定的全年可完成的标准结构屏类产品的总数量。

材料采购成本费用(M):是指构成产品实体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和使用的各种材料费用(不含增值税)。包括:材料费、合理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挑选费、应计税金。标书购制费、出口合同随屏的图纸资料费、配线劳务费分项计入材料成本。

最低利润率(U1)、管理费用率(U2):是按产品专业化分工、附加值大小规定的。

预提或有期间费用(S):是指费用的发生以及多少,要看未来事件的发展结果,暂时不能确定的费用。遵循谨慎性原则,事先预提。主要指三包费用。

运输费和包装费(T)、中标服务费(Q)、商检费和熏蒸费(Z)、浮动加价(△)。

3.2 费用的分类 费用的分类包括A类固定费用和B类变动费用。具体如下:

A类固定费用是指性质相对固定,通过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可以控制,合理性比较容易确定的费用。

B类变动费用是指费用性质随业务量的变动而变动,经营者可以控制,合理性不容易确定的费用。

制造成本是指按成本核算方法,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直接或间接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A类:工资、工资补贴、政策性补贴、工资附加费、折旧费、取暖费、电费、水费;B类:低值易耗品、修理费、劳动保护费、现场服务费、运费。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A类:工资、工资补贴、政策性补贴、工资附加费、工会经费、折旧费、取暖费、电费、水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B类: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通讯费(固定电话、手机、邮电费)、现场服务费、租车费;上交的管理费。

营业费用是指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B类:样本费、广告费、展览费、浮动加价。

3.3 合同的核算 合同的核算是以单合同为成本费用归集和分配对象,将相关费用项目按合同进行分配,按合同报价P1的相应比例计缴最低利润和管理费用,计算合同成本、合同利润以及各类成本费用节约或超支的过程。

单合同核算完成后除S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随意改动;不得预留材料费用。

因没完成核定的劳动量,按标准无法分摊的费用依次用下列项目弥补。

A类费用弥补顺序:①M、S、T、Q、Z的节余额;②劳务收入结余额;③非生产加工合同(协议)的交易利润;④P1*U1*70%;⑤弥补后的余额递延下一会计核算期。

B类费用弥补顺序:①应提取的合同加价额;②弥补后的余额扣减当期工资指标。

3.4 考核和奖惩 为了提高屏类产品的产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总量及经济效益的增长,根据合同的标准屏数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与工资指标进行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从而提高合同的利润目标。

被褥定购合同 第5篇

乙方(定做方):_________

一、项目:

序号

品名

规格

数量

基数

价格

金额

二、被褥若发现劣质纤维,黑心棉,本部负完全责任,并承担一倍罚款。

三、被褥若_________年之内发现:霉变、板结、脱棉(故意损伤例外)、起尘、保暖性能下降,本部按设计使用年限收取折旧费的同时,给予退换。

四、预付款为总货款的_____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以收据为准)。

五、其余货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于学生报到后的第二周内付清。

六、双方约定预付款到帐60至90天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乙方验货付款后,甲方送至______(外地客户来人提货,甲方负责装运,乙方负责卸货),具体日期可酌情商定。

七、验收方式:当面验收点清,如有不合格产品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交货按货款总额的日百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若乙方延期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付款,按货款总额的日百分之一计付仓储费及滞纳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诉诸甲方所在地法律部门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烟叶定购合同 第6篇

经买受人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共同信守。

一、产品数量、规格

面积

亩产

总产(斤)

定购数量(斤)

交货月份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春烟

夏烟

小计

二、产品的验收、结算

1.按照国家规定的验级标准验收。

2.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方经济责任

1.春烟要占总种植面积的80%

2.按交货月份和规定时间地点交售站。

3.质量标准:不掺杂、不兑假,水分不超过18%(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4.在正常年景下,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完成交售任务的,偿付未完成部分总值20%的违约金。

四、需方经济责任

1.对交售的烟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按质论价,付给供方货款,不得压级压价;如有压级压价,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按压价总值3‰偿付违约金。

2.在烟叶收购时,约时定点并做到随到随收,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如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收购,偿付收购不足部分总值20%的违约金。

3.奖售和物资供应标准:

(1)每种植一亩烤烟供应标准化肥20斤,饼肥50斤,在移栽前供应到队。

(2)每斤烤烟供应3斤煤。

(3)每收购一斤上、中等烟,奖售一斤贸易粮。下、低等烟奖售半斤贸易粮。级外烟不奖。奖售粮供应60%的细粮。

(4)每交售100斤等内烟,奖售标准化肥30斤,级外烟不奖。

以上四条,如供应不上,偿付供应不足部分20%违约金,买卖双方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有关机关查实证明,经政府批准,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盖章

年 月 日

买受人盖章

服务券定购合同 第7篇

甲方:杭州悅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基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汽车服务企业;乙方是一家拥有众多金融客户的企业,为提高乙方客户认可度和市场影响力;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服务券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采购8000张汽车服务券,服务券单价15元/张,总金额12万元。服务券服务项目为 洗车,可使用的门店范围为杭州地区13个县区市,详见附件。

二、乙方客户在使用服务券时应按照双方约定服务网点范围使用。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制券所需的券面单面广告文稿,因乙方文稿延误造成甲方交货延迟的,则与甲方无关。

四、服务券的有效期为 10 个月,乙方客户应在服务券有效内使用,超出有效期,服务券作废。

五、乙方付款前,甲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款项后,应在 10 日内向乙方交付所购买的所有服务券,每延误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甲方确认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用户名:

账号:

六、甲方如果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客户意见等情况调整服务授权网点,应当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七、因本合同或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8篇

关键词:定购协议,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提供辅料,提供技术指导

定购协议是指购销双方通过合同约束买卖商品的协议。定购不同于订购, 订购属于预付款性质, 而定购则是合同一经签订, 双方购销一般不得违反, 需要按合同规定买卖商品或提供劳务。购销企业通过订购协议, 可以取得稳定的货源, 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从而进一步实现利润最大化。供货单位通过订购协议, 一方面可以得到大企业的技术支持, 一方面可以解决市场扩张问题, 从而减少滞销和市价波动问题, 确保利润稳定增长。

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或辅助材料;二是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提供或少量提供技术指导或辅助材料;三是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有偿提供技术指导或材料并按确定价格收取报酬。对于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无论企业会计准则, 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都没有明确界定。本文通过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标准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 结合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工作实际, 对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定购协议下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的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或辅助材料。这种定购协议下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的购销业务一是可以让客户提供保证数量和质量的产品, 同时促使客户如期转让材料, 保证企业材料来源的稳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协议下, 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属于购货前为购货准备的费用, 理应计入购货成本, 通过存货类账户核算。在购货企业发生上述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时, 先计入一个过渡账户, 待购入存货验收入库时, 再分配计入存货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协议下, 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不论属于购货前为购货准备的费用, 还是购货企业无法计入相应购货成本, 而通过期间费用类账户核算。我们认为, 前一种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是在购入存货数量均衡、发生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均衡的情况下比较适用。如果购入材料或产品入库数量不均衡, 发生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也不均衡的情况下则不配比, 计算上也带来麻烦。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认为后者比较合适于企业实际。我们认为, 合同协议下, 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虽然为购货准备的费用, 与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购货费用类似, 通过“销售费用”账户, 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合理。

对于这种方式下, 收购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无偿提供少量技术指导, 相应支付技术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和差旅费;二是企业收购材料业务。针对上述业务, 企业对于前者, 将其发生的各类支出均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后者, 企业应将购入的材料或商品计入存货成本,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酿酒厂按合同规定, 本期派出技术人员去某葡萄庄园技术指导, 发生工资费用46000元, 报销差旅费4000元, 以现金付讫。会计处理如下:

如果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对方产品, 只是支付定金, 不提供技术支持或辅料, 企业按预付账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例2]2012年9月8日, 某煤炭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某煤矿公司定金50000元。月末, 收到煤矿发来煤炭500吨, 单价1000元, 增值税17%, 验收入库。剩余款项, 以支票付讫。

(1) 支付定金:

(2) 收料:

(3) 不付剩余货款:

二、定购协议下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有偿辅料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但有偿提供辅助材料。对于这部分提供技术指导发生的技术支持费用以及辅助材料费用, 目前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看法不尽一致。一是, 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属于有偿提供材料成本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属于有偿提供材料的一部分, 如何计入材料成本, 是按销售材料比例分配, 还是直接计入当期销售材料成本, 确属一个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 从简化核算手续着手, 无偿提供的技术指导费, 计入当期损益, 列作管理费用比较妥当。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技术指导费可以看做企业的一项必要支出, 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处理, 同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例3]某蛋禽加工厂按合同规定, 本月起, 企业派出技术人员去某大型养鸡场常年进行技术指导, 本月发生工资费用4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发放时:

对于企业有偿提供的辅助材料, 企业根据协议规定的单价, 计算材料销售收入,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根据材料成本, 结转当期销售材料成本, 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例4]某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合同规定, 定点收购某被服厂生产完工的服装。根据协议, 商品流通企业为被服厂提供辅料一批, 成本为100000元, 按200000元收取被服厂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7%, 均以支票结算。商品流通企业按500000元价款收购服装。

(1) 提供辅料:

结转成本:

(2) 收购服装:

三、定购协议下有偿提供技术指导或材料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有偿提供技术指导或材料并按确定价格收取报酬。

购货协议下, 除了提供技术指导并收取技术指导费用外, 还要出售给销货单位材料或商品, 待材料加工完毕或产品完工后按协议价格收回。这种经济业务属于两类业务:前者属于销售材料或商品, 后者属于购买材料。向销货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费用, 属于劳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列作“劳务成本”, 收取指导费时, 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或商品, 按协议价格作为当期收入, 计入损益类账户。

同时, 收购企业在收购商品时, 将协议价格计算商品的成本, 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并支付相关成本费用。

[例5]某肉联厂按照协议, 向养猪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并向其提供猪饲料。猪饲料购入单位成本为2元/千克, 向养猪单位出售价格2.5元。本期, 肉联厂发生技术指导费用 (职工薪酬) 3000元, 收取指导费用价款4000元, 另提供猪饲料6000千克, 单位成本5元/千克, 协议单价10元。另外, 本期, 该肉联厂还从养猪单位购入肉猪40头, 共计5000千克, 收购协议价为4元/千克。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提供技术指导费:

(2) 收取指导费用价款:

(3) 结转劳务成本:

(4) 提供猪饲料:

同时, 结转成本

(5) 收购肉猪:

参考文献

[1]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1;[1]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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