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政治权利和义务

2024-06-16

12政治权利和义务(精选8篇)

12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1篇

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质

量检查考核制度

为促进我镇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按期保质完成,特制定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如下:

1、本制度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各中小学的职能和检查内容,按照完成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年终考核和实施奖惩的依据,计入年终考核结果中。

3、采取考核与评估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考核相结合,以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4、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法,各学校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考核,确保考核工作进展顺利。

5、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办法》完成该项工作,通过考核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水平,确保完成各项工作。

6、对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及工作事故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将由和静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处理。

7、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2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2篇

第一课第二框: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主备课人:刘彩红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应履行的政治义务、参与政治生活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2、能力目标:在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与集体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分析中,培养和提高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收集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亲身参与政治生活的事例,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事务和国家大事的观念,增强公民的责任感、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激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自觉地投身于政治生活之中。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难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方法

多媒体教学法,讲解法等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复习: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什么?

3、为什么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导入:

同学们,从上节课的学习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对大多数人民的民主,和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老百姓到底能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履行哪些政治义务?以及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讲授新课:

一、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结合课本或电脑图片,让学生区分是何种政治权利或政治义务?思考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与政治生活的关系?

二、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一)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重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请从该宪法规定概括出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年龄、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含义(P9)意义(P9):基本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关注政治生活: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或厂长、村民居委会成员的权利属不属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权利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有特定内涵,严格外延。不能把公民在所有选举中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与选举与被选举权等同起来。但上述活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治自由(展示我校参与慈善万人行图片)

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意义(P9):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如何理解政治自由,让同学们分析课本P9的观点

思考:某学校部分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一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这些同学的言和行对吗?为什么?

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公民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3、监督权 法律依据:

含义: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内容: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资料:据统计,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中,80%的线索来源于群众的揭发、举报。根据人民群众的揭发、举报,检察机关查处了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原市委书记陈希同的经济犯罪案件,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贪污受贿案。过渡: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二)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含义: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时事:中国近日公布的新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中,首次允许高校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公民履行政治性义务,应该做些什么?

结合课本P10,让学生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方面,对有关做法进行归类。

过渡: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参加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三方面)

2008年11月19日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近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同时被“双规”。上述材料反映了什么政治学道理?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它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

三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1)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

A、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B、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C、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分析课本P11观点,让学生既要看到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又不可将两者对立起来。(2)怎样坚持这一原则?

第一、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第二、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义务。资料:震区民警舍小家为大家感动部长 “灾区民警在自家遭受地震灾害的情况下,依然义无反顾地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流着血于不顾,失亲人而无暇,说起救灾工作滔滔不绝,谈到家中情况默然无语,这种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让我非常感动。”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北川县抗震一线 思考:(1)灾区民警舍小家为大家的行为表面了什么?(2)“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对我们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有什么启示?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什么要坚持二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因为二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何实现二者的结合?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课堂练习:

1、某商场因在广告词中有“钱进,钱进,钱进进”词句,以国歌歌词谐音进行商业宣传,被工商局查处。用国歌歌词作广告词的做法(D)A、危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B、不利于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C、破坏了国家安定、社会稳定的政治居民 D、侵害了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2、目前,我国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法律援助体系,对公民基本人权重点保障,及时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障,并将盲、聋、哑、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列入重点法律援助范围。这主要体现了(AD)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C、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

D、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

3、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ABC)A、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充分、具体体现 B、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C、两者是不可分离、相辅相成的 D、两者是完全对等的 板书设计:

一、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二、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含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政治自由(4)监督权

2、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1)含义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3)遵守宪法和法律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5)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三、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人个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备注

作业布置

《学海导航》相关练习i

12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3篇

何为旅游合同?学界众说纷纭。台湾地区学者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司》第1条第2项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旅游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说。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综上,笔者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旅行社的权利

(一)收客决定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有特殊病史 (尤其是慢性病及易发性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游客(游客应在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二)收费权。

旅行社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三)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四)随团资格取消权。

如果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五)求偿权。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六)追偿权。

由于旅行社方面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组团社或签约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游社 (如地接社) 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七)紧急处置权。

因不可抗力,如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等因素造成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提前结束或不能给付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如实陈述旅游目的地概况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

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

(五)可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的义务。

如德国民法第651条之(1)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六)承担瑕疵担保、赔偿义务。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若旅游服务的质量存在缺陷,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其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七)先行赔偿义务。

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在旅游者游览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八)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义务。

摘要:旅游合同既规范旅社的权利和义务, 也保障了旅行社的利益。由于各国旅游合同立法一贯倾向于给旅游者以更多权益, 给旅行社以更多的责任, 旅行社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践中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 通过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就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及义务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行社,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 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 (一) :总则.债篇》,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 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4篇

1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4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任何非法的侵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5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6增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7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考点梳理】

考点1公民权利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权利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

(2)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点2国家是怎样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公民应该怎样正确行使权利?

(1)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2)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②公民在行使權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考点3公民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

考点4什么是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考点5公民如何做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

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②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③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④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考点6为什么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①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因为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③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考点7我国公民的基本法定义务有哪些?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法定义务有: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保守国家秘密。③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⑤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⑥依法纳税。等等。

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

(2)忠实履行义务:①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②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③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总之,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治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考点8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规定。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在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2)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①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③人身自由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④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考点9知道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依法进行自我保护。

(1)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①生命健康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②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均未发展成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健康权极易受到侵害。③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

考点10理解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1)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①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②法律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11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公民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作为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endprint

考点12我国公民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1)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

(2)了解我国的继承法。

①财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依法维护财产所有权:当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时,我们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权利请求,要求对方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侵权人发生争议时,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考点13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①安全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等等。

(2)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维护合法权益: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14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1)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有: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③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2)公民应当珍惜并正确行使民主政治权利:①每个公民应该树立主人翁意识,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及自由。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③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真题解析】

例1(2016·江西)2016年2月,在高铁列车上,韩某因为烟瘾难忍,竟跑到列车的厕所里抽起烟来,致使烟雾警报器报警。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韩某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这告诉我们( )

A吸烟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

B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C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

D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这一考点,难度较大。解答本题需要在掌握法律的含义、我国法律的重要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才能得出结论。就本题而言,抽烟是韩某的权利,但应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在高铁列车厕所里抽烟的韩某最终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警示我们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B、C的说法错误。

例2(2016·江苏苏州)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删除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要求,同时提醒青少年要“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自救”。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

A强调未成年人要依法进行自我保护

B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C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D有利于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

解析:本题考查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知识点,难度一般。本题涉及的主要知识点有:①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③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删除“敢于斗争”“见义勇为”,提醒青少年要“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自救”,这些变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更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A、C、D选项的叙述均与题意不符,故正确答案选B。

例3(2016·福建泉州)下列行为属于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 )

①李勇主动为灾区捐款捐物 ②林华按时纳税 ③刘霖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④陈泉坚决保守国家秘密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

解析:该题考查了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有关知识。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而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但两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确保履行,道德义务则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该题是组合型选择题,可用排除法来分析四个选项,①“李勇主动为灾区捐款捐物”是向社会奉献爱心,是行善的一种表现,属于社会公益活动,不属于法定义务。故只需要排除含有①的选项,就可以得出正确答案。本题选C。

例4(2015·江苏苏州)下图漫画中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判断对错)

解析:本题是一道简单的漫画判断题,主要考查公民隐私权的有关知识,难度适中。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由此可见题意是正确的。

【高效演练】

一、请你选择

▲单项选择

1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我们要正确行使权利,就要做到( )

①尊重他人的权利 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 ④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22016年1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 )endprint

A生命健康权B财产所有权

C智力成果权D自主选择权

3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找出与其他三项不同的一项( )

A小丁大学毕业后,积极报名参军

B战士小李在边境执行巡逻任务

C刘老板总是主动纳税

D沈老师获得“优秀教师”的光荣称号

4微信作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了普通民众的生活,个人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但是微信言论自由背后是公共责任与法律底线。这说明( )

A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B法律是对权利的限制和约束

C滥用言论自由要受到刑事处罚

D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5今天,旅游消费已成为人们一种常态化的生活方式。但是,有的游客在普通消费时却遭遇“天价菜单”。对此,消费者可以( )

①照单付款 ②和商家协商 ③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

▲多项选择

6我国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 )

A是指公民行使监督权、建议权

B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C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D必须通过人大代表提建议

7尊重他人的隐私,表现在( )

A不蓄意打听他人的秘密

B为他人保守秘密

C不经本人允许,不散布他人的隐私

D隐瞒、包庇犯罪事实

8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别是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此举主要体现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

B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实施特殊保护

C受教育权只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利

D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

9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标志线”。下列属于关爱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标志线”是( )

A横穿马路的“斑马线”B施工现场的“警戒线”

C银行窗口的“1米线”D火车站台的“候车线”

二、请你判断和分析

10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倡导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公民应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收到罚款处罚却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施行“按日计罚”等。这引发了广大市民在微信朋友圈中的热议。

请你从公民履行义务的角度评析秋日的观点。

三、请你进行观察和分析

11结合材料,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简要回答问题。

材料一:小芳小学毕业后,父亲让她别上学了,去叔叔的餐馆打工补贴家用。

材料二:八年级学生小勇暑假和父亲到工地体验生活。认识到读书学习很幸福,很重要。

(1)小芳应该怎么办?

(2)小勇认识到“读书学习很幸福,很重要”,应该怎么做?

四、请你参加活动与探索

12很多公共场所都有免费的WIFI,为“低头族”带来了方便与实惠,却不知这里有很多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盗取你的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就是恼人的骚扰、诈骗。

请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不法分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请举出两例日常生活中类似的行为。

(2)享受健康的网络交往,你有哪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3)请你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答案

一、1B 2A 3D 4D 5C 6BC 7ABC 8AC 9ABD

二、10秋日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材料中秋日的观点违背了新《环境保护法》中“公民应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的要求。

三、11(1)小芳应积极维护受教育的权利,告诉父亲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争取受教育权;向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等寻求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芳还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努力学习。

(2)珍惜受教育的机会;按时入学,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四、12(1)隐私权。偷看别人的日记,人肉搜索等。

(2)①正确认识网络的两面性,用其所长,避其所短。②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上网时不轻易泄露个人的信息,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③在上网时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觉察不良信息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抗诱惑能力。④遵守网络规则,遵守道德和法律。

1.2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5篇

【教学重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课前预习案

1、我国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权利:

义务:

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把握的原则

3、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

4、当代中国人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课堂探究案

探究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请从该宪法规定概括出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2、思考没有选举资格的三种情况。

3、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各级各机关的领导或厂长、村民居委会成员的权利属不属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探究二:

材料一:1998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原中共中央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有期徒刑6年.材料二:1999年6月7日,原湛江海关曹秀康等60名主犯在广东被执行死刑.这两则材料共同反映了什么政治学道理?

【知识拓展】

1、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统一,密切联系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世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2、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3、有关权利和义务

1、在法律关系上,二者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

2、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

3、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

4、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

课后巩固案

1、(2007全国卷2)某省制定的艾滋病防治和管理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①艾滋病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②艾滋病人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③艾滋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 ④艾滋病人并没有特殊权利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

2、(2008年四川卷)在我国东海沿海一带,有的的地方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大大超出当地人口。然而,由于某些原因,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参与务工所在地地方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对此,有人大代表提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①在权力机关中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有自己的政治代表②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

会事务的权利③这有利于将人民群众的不同意见和要求集中到权力机关中来 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3、从权利和义务角度看,我国公民()

A、收入越高,义务越大B、权利和义务都不容推卸

C、必须自觉履行义务D、基本义务是不断变化的4、“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说明在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时,应坚持()

A、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C、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D、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5、“让世界了解真相。”**集团操纵的西藏**发生后,针对部分西方媒体的歪曲报道,许多网民奋起反击,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揭露。这样做是()

①公民自觉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表现②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 ③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表现 ④公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体现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6、2008年10月,某校以“中学生如何对待政治生活”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有近15%的学生认为政治生活与自己关系不大,是否参与政治生活无所谓。这些同学的看法()

A、是正确的,因为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课本知识

B、是错误的,因为参与政治生活是法律赋予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C、是正确的,因为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和志向

D、是错误的,因为没有明确政治生活的意义

7、在我国,选民对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这说明()

A、我国公民可以充分行使选举权B、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C、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D、我国公民对人大代表有监督权

8、有人认为:“网络是个人自由的天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一观点()

①真正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②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的关系③认为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 ④ 割裂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6篇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㈢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⑴基本内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⑵内容: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⑴原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①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②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⑵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党员权利和义务 第7篇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享有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12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8篇

1 公民在婚前医学检查中的权利

1.1 公民有从国家获得婚前医学检查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1.1.1 公民获得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这些规定是公民充分享有得到婚检服务权利、履行婚检义务的法律保障。对于婚检这一公共卫生事业,国家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只有国家提供了有关的服务,公民才有履行有关义务的条件。

1.1.2 使公民获得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具体举措

为了保证公民获得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基本规定的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又在其他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而使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事业的开展有了物质保障。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在我国多年的婚检工作中,边远贫困地区一直是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这对婚检工作非常不利。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扶持,从而提高婚检工作的普及率,是国家的重要举措。当前在婚检率普遍降低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在实行免费婚检。虽然这是在婚检率降低的情况下实行的,从我国目前对公共卫生事业重视并加大投入的情况看,这也将是发展趋势,公民得到免费婚检服务也将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这些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这些职责,使我国公民在婚前医学检查中获得必要的技术服务条件,获得安全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1.2 公民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根据该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是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设立的目的和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依法设立的提供婚检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例如,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等。这些都是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公民应当得到的服务。

1.3 人格权

我国宪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受法律保护。

1.3.1 生命健康权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优于其他一切权利。我国的卫生法律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为原则,依法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这一权利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婚前医学检查的所有行为都不得对接受婚检者的人身造成损害。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得到安全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为了保证婚检工作的质量,保证在婚检中接受婚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普遍设立了专门从事婚检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对该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我国法律同时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依法承担婚检职责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母婴保健机构的婚前医学检查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受检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2 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我国在公民个人生活、社会活动的任何领域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我国的卫生法律在涉及公民隐私方面也都规定了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如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该规定是公民隐私权在婚检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隐私不同,卫生活动中涉及的隐私主要包括身体的生理特点、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人的生殖系统等,患者及家族的既往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患者的社会关系等。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一样,婚前医学检查直接针对人的身体开展有关活动。因此,其所涉及的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围绕人身而设定。保护接受婚检者的隐私,应当注意:婚检的结果、婚检中看到的身体情况、接受婚检者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等,都应当得到保密,不允许他人查阅婚检资料;未经同意不对外介绍、报道,或不得披露接受婚检者姓名等;不随意传播可暴露接受婚检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也不得因任何原因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

追究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重要制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对侵犯接受婚检者的隐私权的行为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规定,对侵犯接受婚检者隐私权的行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中也应当作出这方面规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1.3.3 身体受到尊重权

身体受到尊重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宪法、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都对这方面的人格权作出了保护的规定。公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其活动都是遵从检查者的安排。检查者在进行有关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1.4 知情权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公民的知情权包括对国家事务、国家机关的有关事项有知晓的权利,以及在民事活动中知情权。母婴保健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应当包括对国家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决策、计划的知晓权利,具体部署、安排、婚检内容的知晓权利等,还包括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对自身检查结果的知晓权利。

另一个应当重视的知情权是婚检的男女双方对对方的检查结果的知情权。男女结婚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知晓对方的有关情况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一方通过知道对方的家族遗传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决定是否结婚、如何处理婚后的关系等,从而维护自己的、乃至双方的权益,维护全社会的利益。

1.5 监督权

作为公民在婚检中的权利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是国家的婚检工作和受国家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婚检服务。这些工作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利益,也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

1.6 救济权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人都有权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保障公民的该权利,制定了有关法律。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民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是该法中的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此外,该法中没有其他有关规定。但公民仍可以通过其他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要求民事赔偿、行政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公民在婚前医学检查中的义务

2.1 公民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义务

《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属于公共卫生体系的一部分,其公共利益性质要求国家、公民都要承担起婚前医学检查义务。2002年起我国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实践已经证明,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已经给国家、人民造成了损失。

婚前医学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即公民在是否婚检问题上有没有自主权。婚检义务与自主权之间是冲突的。这种冲突解决的原则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得妨碍婚前医学检查的实行。公民的权利内容的确定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社会、历史条件要求我国公民承担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义务,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长远利益。我国在计划生育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律上已经有强制性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正是从国家、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出发而确定的。例如,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的生育要受计划控制,超计划生育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法律规定,对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保证国家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对人的生育这一自然生理问题不做控制,今天我国的人口状况、我国的发展将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情况。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公民的义务要求公民履行,正是出于达到这样的目的。

2.2 告知义务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既有接受婚检者向婚检机构如实介绍自己的有关方面状况的义务,又有应当向要结婚的对方告知自己身体等方面有关情况的义务。这对实现婚检的目的有重要作用。《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没有规定艾滋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暂缓结婚,但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这些都需要知道对方的情况。因此,接受婚检者应当向婚检机构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不得以隐私为由不提供有关情况;应当向对方告知有关事项,也不得以隐私为由侵害对方的知情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这方面规定,应当作为完善《母婴保健法》可借鉴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民在婚检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其特殊性。有些权利具有广泛性,如生命健康权、受尊重权、救济权、监督权。有些权利在确定其内容时,应明确某些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如自主权的范围、知情权的范围、隐私权的范围等。

参考文献

[1]高向华,卢祖洵.论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J].医学与哲学,2006;7.

[2]杨秀兰,陈发俊.SARS患者权利、义务与社会公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0.

[3]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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