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2024-07-12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精选10篇)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1篇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

乙方于甲方处工作,甲方通知乙方,甲方将统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甲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一律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需要甲方为其补办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期间的社保,经书面提出后,甲方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未支付前述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在因乙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未购买社保而导致乙方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与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

四、乙方不得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2篇

单位(甲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员工(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甲方处工作,甲方通知乙方在东西湖区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原因是:乙方在其他区域已购买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其他区域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二、甲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有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直接以补贴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该费用由甲方根据东西湖区社保机构公布的参保基数确定,每年核定,并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三、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乙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甲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东西湖区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乙方参保的当月起为乙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乙方的参保当月起停止向乙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乙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四、乙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需要甲方为其补办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期间的社保,经书面提出后,甲方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在因乙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未购买社保而导致乙方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与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3篇

1 现有状况

在2012年12月之前, 只有北京、天津、江苏等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 就新农保与城保的转移接续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 但有的只规定了新农保如何转移至城保, 对城保如何转移至新农保缺乏明确规定;有的对账户资金如何转移缺乏明确规定;有的对重复参保问题有欠明确规定, 情况参差不齐。针对以上问题, 国家于2012年12月起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于同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 相关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 《意见稿》关于转接时点、资金转移、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在当前参保人工作流动频繁、城保基础养老金存在支付压力、养老普惠福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是符合现实国情的。但在转接方向、年限折算方面虽然操作简便易行, 却还有待探讨和完善。

第一, 参加城保缴费年限满15年 (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 的, 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城保, 由于城保养老金待遇比新农保和城居保高, 所以, 这样是符合参保人的行为选择的, 但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时, 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 只是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这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退保实质上是一样的, 区别只在于在转移时, 个人账户中还包括地方财政缴费补贴 (30元/年) , 但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值相当有限。而如果新农保或城居保与城保不属于重复缴费情况, 这样实质上的退保处理有欠妥善和公平。再者, 也不利于鼓励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尤其是年轻人的参保缴费。年轻人会觉得, 将来参加城保有可能会达到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 而现在参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将来可能会“作废”, 况且, 即使没有重复参保, 也不能同时领取新农保和城保待遇, 所以, 就不要参保了。最后, 由于转不转接, 实质都差不多, 这其实是不鼓励参保人进行转接, 从而可能使转接工作失去现实意义。

第二, 当城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 可以申请将城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也就是说, 当城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 不能将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城保。而且城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时, 城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这会引起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会限制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由转接权利, 而且, 在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城保时, 缴费年限不折算累计, 也使得此种情况下将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城保没有意义。二是对城保参保人养老权益保护不利。试想, 若某参保人城保缴费13年, 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2年 (与城保不重复缴费) , 也即, 他在15年的时间里, 都是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 且大部分时间都是参加城保, 可最后, 若由于各种原因, 无法在城保里补缴至满15年, 则只能享受低水平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而且, 其基础养老金与另一个只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15年的参保人待遇一样。显然, 相较而言, 此参保人有着很大的“福利损失”。三是不利于鼓励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尤其是年轻人的参保缴费。因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一旦超过15年, 除非城保缴费年份也超过15年, 否则很可能就只能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 从而失去享受城保基础养老金待遇的机会, 而如果两者都小于15年时, 城保可能还有允许补缴至满15年从而享受城保待遇的机会, 所以, 当城保缴费年限接近15年时而不满15年时, 参保人反倒“害怕”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超过15年, 从而可能做出新农保或城居保断保等一系列行为选择。四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保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之间的联系机制并不紧密, 一旦城保缴费年限和城乡保缴费年限之和超过15年之后, 多出的缴费年限实际意义也并不大。所以, 在行为选择上, 参保人会尽量将城保补缴至满15年, 那么, 这会使参保人在临近退休时面临补缴一笔养老保险费的资金压力。

3 关于转接方向和缴费年限是否需要折算的分析探讨

在《意见稿》基础上, 笔者认为, 一是当城保缴费不足15年时, 也可将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城保, 这样能更好保障参保人的转接权利, 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养老金水平。二是关于新农保或城居保与城保的缴费年限是否需要折算以及如何折算累加, 应依据一定决策标准而定。最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条件的完善, 越来越多的地方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故为简便起见, 将此处的新农保与城居保合称为“城乡保”。

3.1 决策思路及标准

以参保人退休前在城保和城乡保中的不同缴费年限 (均不含重复参保年限) 为划分标准, 将参保人的参保情况划分为五大种情况, 分别为“城乡保≥15年, 城保≥15年”、“城乡保≥15年, 城保<15年”、“城保≥15年, 城乡保<15年”、“城保<15年, 城乡保<15年, 两者合计≥15年”、“城保<15年, 城乡保<15年, 两者合计﹤15年”。结合《社保法》相关规定, 围绕两制衔接的关键问题 (即账户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折算) , 针对每种情况, 分别构建出不转接和转接两大类方案以及所有可能具体方案, 再按照参保人转接后养老权益不受损, 同时财政负担增加力求最小化的决策标准进行政策分析与选择。

所谓参保人转接后权益不受损, 是指当参保人将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接后, 转接后的养老金现值应大于转接前 (即不转接时) 的养老金最大现值或退保时的缴费总终值, 否则, 参保人会觉得转接失去意义, 从而不会进行转接。进而言之, 不管是城乡保还是城保中, 个人缴费部分都进入个人账户, 最后都归个人所有, 所以, 转接前后或退保前后, 个人缴费部分并不会发生养老权益的变化。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基础养老金部分, 如:通过转接, 由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变为能领取基础养老金, 由领取城乡保基础养老金变为能领取城保基础养老金等等。故上述思路可具体化为:⊿ (转接后基础养老金权益总现值-转接前基础养老金权益最大总现值) >0。

所谓财政负担增加最小化, 是指在参保人权益不受损的多个可行方案中, 应选择“⊿ (转接后基础养老金权益总现值-转接前基础养老金权益最大总现值) >0”的方案中增加值最小的方案, 这样, 有利于减轻财政支付压力。

3.2 不同情况比较结果

根据上述方案构建思路, 构建出所有可能方案后, 再按照决策标准进行比较,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要使两制转接具有现实意义, 在不减少参保人养老权益并使财政负担增加最小化的原则下, 在允许参保人自由选择转接方向的基础上, 应设计出这样的政策方案:当参保人选择“城乡保→城保”时, 应设计出“折算年限后再累加”的政策方案;当参保人选择“城保→城乡保”时, 应设计出“不折算年限直接累加”的政策方案。但目前我国《意见稿》中, 只设计出“城保→城乡保”时, “不折算年限直接累加”的政策方案, 而没有设计出“城乡保→城保”时, “折算年限后再累加”的政策方案, 而且, 当城保缴费年限<15年, 也没有设计出可以将城乡保转接到城保的转接方向。

3.3 城乡保转入城保的相关问题探讨

根据以上讨论, 当将城保转入城乡保时, 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不折算年限直接累加, 所以不存在缴费年限的折算问题。但当将城乡保转入城保时, 除了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外, 还应折算年限后再进行累加, 这就涉及到城乡保缴费年限如何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的问题。

很多地方将城乡保年限折算与缴费额度联系起来, 本文认为缴费年限折算与缴费额度不应建立直接联系, 理由是, 在城保体系中, 当某参保人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2倍时, 但缴费年限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平均年限的3倍或2倍。同样, 在城乡保体系中, 尽管有多个缴费档次, 但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并没有因此而延长。所以, 当城乡保转入城保时, 缴费的多少不应与缴费年限折算建立直接联系。但根据城保基础养老金计算中的平均工资指数计算思路, 可将城乡保缴费额度类似于城保个人缴费额度, 再将其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度进行对比, 即可得出城乡保缴费额度在城保体系中的平均缴费指数, 这样, 通过平均缴费指数, 才有利于将缴费多少与转接后的城保基础养老金待遇享受建立起正确明晰的联系。

由于城保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 所以, 缴费年限折算可与待遇计算联系起来。可利用参保人在相同条件下, 在城乡保与城保中所获取的基础养老金应相等来建立等式, 如:若选取在城乡保中缴费刚满15年的参保人, 假设将其转入城保, 利用其在城乡保与城保中所获取的基础养老金应相等来建立等式, 从而可以反推出城乡保缴费年限对应于城保的折算年限。

参考文献

[1]王小春, 梁永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36) :22704-22705.

[2]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09-02-01.

[4]无锡市政府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10-01.

情注社会保险 爱洒离退职工 第4篇

钟元军,1965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88年元月入党,现任湖南省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主任。他先后从事乡镇财会管理和社会保险工作。1995年,桃源县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他的全部精力和情感也就和社会保险紧密融在了一起,他的名字也深深刻在了参保人员的心中。在他的带领下,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自2004年开始,连续几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绩效评估先进单位”、被市局评为“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钟元军连续六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一位以社保事业为毕生追求的拓荒者

桃源县从1995年开始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历经十余年业务拓展,参保单位从原来的80多个增长到今天的599个;参保人员从原来的1600多名发展到今天的16000多名;年征缴基金由原来的160万元发展到今天的7200多万元;工作人员由原来的2名发展到17名。十余年来的变化,凝聚了钟主任多少汗水和心血,没有人去统计。特别是改革之初,百端待举,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很多人不理解,甚至拒绝投保,再加上工作人员仅2名,工作经费少,业务能力不强,其工作开展难度非常大。作为单位负责人的他心急如焚,于是他一边学习业务,一边开展工作,为便于工作,他自费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冒严寒、顶烈日,自己搭油钱,积极深入参保单位讲拒缴、欠缴的危害,和单位领导、职工算清“保”与“不保”的利弊账、交与不交的社会效益账、近期付出与远期受益的经济效益账,增强了社会和参保干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取得了2003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员启动。他就是这样一步一个脚印,以一个拓荒者的实干精神,以一个智者的创新精神,以一个“公仆”的奉献精神,打造了“全员参保、退养有靠”的桃源实践模式。而他本来就瘦弱的身材变得更加弱不禁风了,年仅40岁的他,头上白发也隐约可见,由于劳累过度,饮食没有规律,患上了胃溃疡等多种疾病。这一年,县政府给他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一位以服务对象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实践者

桃源县乡镇事业站所改革后,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缴拨挂钩、单位代发”方式结算养老金,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层次低,又没有纳入国家“两个确保”的范畴,社会化发放率较低。这样一来,部分单位借故各种原因克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不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恶意拖欠不发的、有部分单位挪作它用的等等,造成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发放到位大打折扣,给社会保险事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尽管这些都是代发单位违规操作造成的,看似与社会保险处无关,钟主任还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看到离退休人员为“养命钱”东奔西跑,责任心、愧疚之情油然而生。为此,他一边请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桃政办函[2005]4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与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代发单位必须将上月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后,才予结算下月养老金,结算时必须有退休代表签字盖章,以此提高养老金发放的透明度。为解决这一难题,他亲自带队深入全县各单位开展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普查及對养老金发放到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联系卡,督促各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还顶着层层压力,克服种种困难,积极为他们追回以往欠发的养老金,甘当广大离退休人员的“保护伞”,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提高社会保险在人民心中的信任度,赢得了全社会和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充分肯定和支持。经过几年的努力,到目前,全县7212人离退休人员中,6299人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超过了87%。也就是在此时,他的名字就深深地烙在离退休人员的心中。

一位以淡泊名利对待权力的无产者

“公生明,廉生威”的从政之道,是历代仁人志士的理想和追求,也是钟元军主任的座佑铭。虽然他妻子下岗,家里条件不好,但他能处处廉洁自律。作为一名单位的负责人,也许只要他放松一点原则,就能换来很多“好处”,可他没有这么做。可能人有会说他没有机会去贪、去腐败,不,每年他经手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发放的养老金近亿元;可能又有人会说,挪用、贪污社会基金那是犯法的事,他没有那么傻,也不是。有一次,他的一位朋友找到他,要他把社会保险统筹补缴帮忙解决一下,并拿了一个红包作为回报,其实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利用手边权力完全可以办好,而且还可以做得不露痕迹,但钟主任还是婉言谢绝了,并要求他提来档案,该缴多少还得缴多少;可能有人还会说,他不缺钱,那你又错了,他除了妻子下岗,孩子读书,家中还有年老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参加工作20余年,购置一套商品房还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务。他就是这样一位甘守清贫、一尘不染而让那些别有用心之人感到威慑的党的好领导,一位光明磊落、执政为民而为民所信、为民所服、为民所仰的党的好干部。

一位以率先垂范建设队伍的领导者

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于2004年4月正式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新进了10名工作人员,担负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2万多名参保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工作人员来自各个基层单位,素质参差不齐,多缺乏社会保险工作经验。他以超常的事业心,严格自律的工作精神,精益求精的学习态度,还有和蔼可亲的处事方式,在队伍建设中率先垂范,当好领头人。他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经常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和同志们的意见,经常下乡听取基层参保单位的意见,经常走村串户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他要求干部职工要以“三心”来对人对事,即以平静之心看待问题,以仁爱之心对待问题,以包容之心处理问题,要求同事间多一些理解,对服务对象多一些热情;他要求每个工作人员不仅熟悉本处业务政策,也必须能熟练运用劳动保障系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为更好地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业务、学习政策的热情,处理每年要举办一至两次业务技能竞赛,并推行岗位明星、流动红旗制度,强化竞争意识,打造了一支能打硬仗、能办实事、能力很强的经办队伍。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5篇

2011-01-12 18:37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8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该文中第三、第四条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并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

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于该文中第六条“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处理问题,我省不办理退职手续,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文第一部分的第(三)、第二部分的第(三)条,以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文第8条规定办理。即: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关于参保企业职工病退的办理问题。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被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相应退休或退养待遇。其中:(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按月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男职工年不满50周岁的,女职工年不满45周岁的,可办理企业内

部退养手续,相应退养待遇仍由企业支付,待职工达到规定的病退年龄时,再办理病退手续,其相应的退休待遇可转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保[1999]36号文下发前,已按省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手续的企业职工,可按闽劳保[1999]36号文件规定重新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予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6篇

大劳发[2007]96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1号)的规定及大连市统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现将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2007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200元,月平均工资为2017元。

二、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503元,月平均工资为1959元;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09元,月平均工资为2376元。

三、2007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52%。即2001年6月30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2.52%计算年息。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7篇

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8篇

一、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

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指的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对参保单位与个人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直接核算。从企业征缴养老保险的基本核算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不但要关注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 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历史及企业的未来, 因而导致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企业会计报表中, 在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中仅仅设有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科目。从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的实际情况来看, 除了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征缴以外, 还存在着补缴的实际情况, 企业目前所具有的征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基本核算体系不能真实对企业当期所发生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与实际收缴进行真实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 企业在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的设置上应以原有的二级科目为基础, 增加设置到六个二级科目, 这些增加的二级科目即清欠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科目、清欠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科目、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科目及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科目。从而使得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更加合理, 更加规范。

二、企业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核算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的各项改革在我国不断的发展着, 在这个改革过程中也包括企业在养老保险核算方面的改革。在企业改制中存在着如何对企业员工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核算的问题。从目前的解决方案来看, 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按一次性核算的方式直接计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另外一种方式是以年度为单位计入到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中。企业在选择第一种解决方案是需要在保险费缴纳中将其先按“暂存款”的科目进行核算, 并以人为基础设置明细账, 以月为单位或者以年为单位将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员工养老保险费用转入到企业的养老保险收入的科目中。第一种解决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防止在企业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出现虚增的额的难题, 同时又能有效的避免将不属于当年结余的在核算过程中视为当年结余。同样的在企业退休人员费用提起的核算上也有两种核算的方案。第一种核算方案是将其全部转入养老保险费, 用统收与统支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二种解决方式是用单独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改革的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 该笔费用在核算上应采用统一处理的方式进行解决, 同时设置专项基金的方式实现独立核算, 在核算中将每月应支付的生活费与每月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都从所设置的专项基金中进行支出, 同时以人为依据设置明细账。

三、企业职工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它资金核算

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养老金支出、定期存储及多渠道筹资等其他方面的资金核算问题。在养老金支出核算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养老金拨付增减情况的核算, 同时规范拨付手续, 避免在养老金支出方面出现冒领或者虚领的情况。在具体的拨付核算中应以离休、退休及退职为基础实行分类核算, 同时每个分类中不同员工账户的养老金支出需要单独进行核算。以会计报表的详细分类为基础进行清单的打印发放。对于在企业中与养老金支付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应按养老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避免有新的非企业员工养老金的支出项目存在。从这个角度出发, 应不断的提升企业职工养老基金所应有的运营效益, 在具体的企业会计改革中应不断加强企业定期审计监管中核算工作的工作力度, 同时应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设置定期存款科目与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应逐笔登记定期存款的存入时间、存期及到期时间等等诸多内容, 同时在定期存款存入的情况下从方便对账的角度出发复印存单4份。除此以外, 社会保险制度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企业应多渠道筹集、筹划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在具体的核算中, 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多种渠道, 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 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

四、结语

总之, 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会计改革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工程, 该系统化工程不但需要企业技术方面的支持, 同时也需要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进行支持。举例来说, 通过会计电算化, 设置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诸多的技术支持方式对社会保险制度下的职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同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内容之间的关系也是企业会计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系统化的方式进行解决。

摘要:社会的竞争力在增加, 企业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 虽然社保进行了改革, 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养老保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也就需要企业的会计将其进行完善和提高, 本文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 谈一下社保改革下的企业养老保险会计改革。

关键词:企业养老,社会保障,会计改革

参考文献

[1]、成思危,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 建设出版社, 2009年1月

[2]、何平, 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6月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9篇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快速发展着,城镇化速度也随之加快,城镇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不断加强,社会中需要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现时老年人的需要了,因此所产生的作用也在逐渐地缩小当中,因此要想顺应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更高的要求自己,建设完善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管理的特点和有效运行的意义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以此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来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以免其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时失去劳动能力时减除劳动合同后仍有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界定

1、保障的对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城镇就业的群体。

2、强制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是用人单位、雇主、包括劳动者本人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支付。

3、刚性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支付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支付规定的比例,一般来说是不太灵活的。

4、筹资结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雇主和用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虽然个人也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但雇主支付的是主要部分。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等正规就业人员,而非正规就业人员,比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等仍然游离在制度覆盖范围之外,这与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一致,同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政策支持,在多层次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

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

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三、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调整方面存在着许多调整,及时调整并完善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可持续发展是能够满足每一代人需求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完善制度时以更高的视角审视;用与完善制度的政策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更应该放眼于未来,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芬.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 当代经济,2011.6

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10篇

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219号

时间:2008-01-29 来源:云南劳动保障网(2007年12月6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我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和提前退休的规定

(一)1995年,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1996年,省政府在《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中规定:一般工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恶性肿瘤及烈性传染病并鉴定为1—4级的„„企业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三)1996年,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6号)规定: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六)2006年,我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6〕11号)重申:国有企业在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有关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发给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退役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国家人事部等部门联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话答复〉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5号)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国有困难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

(二)我厅等部门联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33号)规定: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

三、对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

(六)款的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其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已经置换,所以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已满规定年限且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以内、原在单位时已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在规定医疗期的人员,属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将其推向社会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纠正;属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严格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第一条第(四)款第7项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有关部门在实施企业改制、破产时,没有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安置从事一般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技术)年满50周岁、女生产(工勤)年满45周岁,或者从事特殊工种男年满50周岁、女管理(技术)年满45周岁、女生产(工勤)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对这部分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困难等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给予妥善处理解决。

(三)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一)至

(二)款的规定,困难国有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退役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需按隶属关系提供申请退休当年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困难国有企业证明;军队退役人员还需提供退休前三个月的工资或生活费发放表。

(四)已破产、改制等企业中的协议托管人员(含军队退役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与原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历史病历资料和近期病情检查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下简称《标准》),只有《标准》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条目,方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的相关条目执行。

(六)各地不得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代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未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律无效。对不按国家标准鉴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政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违反规定出具病情证明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经州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书面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须

满一年以上的方可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病情出现危重情况的除外)。

(八)对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少征收养老保险费及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增加的开支,我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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