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日范文

2024-06-15

中国宪法日范文(精选8篇)

中国宪法日 第1篇

2014年12月4日,13亿中国人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每年的12月4日,全国各地都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凸显宪法的神圣,充分体现了中央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随着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宪法宣誓制度”也很快从文件走入公众的视野,将成为政治生活的新常态,推动法治中国前行的步伐。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公职人员要做表率,带头践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宣誓,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向宪法宣誓,就是要增强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感,在精神的洗礼中认清自己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责任与使命。

向宪法宣誓还是一种庄重承诺:誓言接受公众监督,违反誓言要被追究责任。向宪法宣誓也在提醒宣誓人三个最基本的问题: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以时刻警示自己,权力来自人民。

内化于心,方能外化于形。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在于让依宪执政的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中国,宪法虽为根本大法,但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表面上尊重宪法,实际上远离宪法甚至架空宪法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理念淡漠,宪法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背宪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内外交困、四面楚歌,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年不得不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愤怒,最终导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芽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正,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内外交困、四面楚歌,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年不得不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愤怒,最终导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三)现行宪法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芽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正,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宪法日 第2篇

22、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23、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2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7、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8、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29、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30、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31、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32、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市!

34、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5、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科学发展!

36、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7、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8、用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39、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40、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4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推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44、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4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47、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48、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49、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首个宪法日 第3篇

回顾新中国制宪史:1949年10月1日, 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向世界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揭开了新中国的历史篇章, 依据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20日第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后, 经历了三次大修改:1975年版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月17日) 通过;1978年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月5日) 通过;1982年的第4部宪法, 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以第1部宪法为基础进行了大规模修改, 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过的宪法草案, 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2月4日高票通过。这就是“12月4日宪法日”的来历。

在确立国家宪法日的同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象征着我们国家走上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全新起点。

宪法日,重提“依宪治国” 第4篇

巴黎和马里相继发生严重恐怖袭击,国际社会刚露出建立反恐统一战线的端倪,俄土争端旋即又岔开了主题。在东方,韩国爆发了7万人的反朴槿惠游行。

相较国际政局的不确定性,国内形势则像是在按写好的脚本演绎。反腐继续狂飙突进,高校频频有老虎落马,各地的十三五规划正在加紧制订中,破立之间,历史风云推进。

大事频仍,小事也可圈可点。这不,有一件“鸟事”就牵动万人心。河南大学生闫某与其朋友王某将自家门前鸟窝里的16只小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予以售卖,被法院分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因为那些小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大学生掏小鸟获刑10年,如此悲催的剧情让很多人唏嘘甚而愤怒,口水洒了一地。

此案的是非曲直仍在发酵之中,我这里无意评说,不管是什么说法,这样一场讨论都是一次很好的法治操练。尤其是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来临的时候,这个案例更是恰逢其时。

国家宪法日是2014年开始设立的,创设这一节日的背景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宪法监督”。明年3月,宪法宣誓制度也将开始启用。种种行为表明,“依宪治国”正在快马加鞭地推进。

但也必须承认,在我们的国家治理中,宪法还没有确立应有的权威。在整个社会治理理念中,宪法还没有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因为宪法精神没有很好地贯彻,行政权滥用或权力任性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包括行政法规,也经常出现要么跟宪法精神相冲突,要么远离宪法精神的情况。

宪法实施效果不太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实践。修改后的《立法法》第99条其实预留了违宪审查空间。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宪违法,五大国家机关可以提出违宪审查要求,其他团体公民可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但到目前为止,五大机关从来没有提过,公民个人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也基本上没有得到反馈。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第5篇

编辑丨子愚

一、国家宪法日

(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在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目的及意义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宪法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有助于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

二、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实行,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宪法宣誓仪式是庄严神圣的,宣誓人员通过感受宪法的神圣,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在履行职务时就可以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发现违反宪法的行为,就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

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国家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三)宪法宣誓誓词内容

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宪法宣誓形式

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以案释法】

污损国旗国法不容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的一天,某地烈士陵园广场梯道中间的国旗被人用黑色黏稠液体投掷污损。这一严重政治案件发生在红色革命烈士陵园,且作案时间临近“11·27”大屠杀纪念日,案件性质十分恶劣,在当地群众中激起了极大愤慨,大家纷纷表示:“这里是革命烈士的安息之处,我们每个人都视这里为最神圣的地方,想不到竟有人胆敢如此嚣张!”

此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该市市委领导要求尽快组织侦破,消除影响。12月1日下午,公安干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张某交代了制作油漆鸡蛋并到现场投掷污损国旗的作案过程。

中国宪法日 第6篇

首先要深化“巾帼维权行动”。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融入促进妇女发展、妇女维权等工作中,努力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多形式开展“万家联动”系列活动,面向广大妇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动员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增强法治观念、践行法治精神,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其次要提高各级妇女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将法律知识培训列入妇女干部的培训计划中,加大女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有效方法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履行基本职能,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基层维权服务机制,成立“市妇联法律咨询顾问团”,为广大妇女提供近在身边的维权服务。发挥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团体会员作用,用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信法护法的自觉行动,凝聚各行各业妇女同心携手建设法治__的强大正能量。要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利用信访接待、热线服务、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形式,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

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建军:

在“七五”普法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类人群法律素养。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用领导干部的依法治理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要创新宣传教育模式,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和阵地优势,调动各类人群学法积极性,营造人人学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继续加强法律的实施监督,增强法律权威。再次,借助“互联网+”技术,全面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整合全市普法资源,尽快建立开通“__普法网”,开通__普法工作网络办公平台,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为有法律需求的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还要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升普法工作实效。将普法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普法工作与各单位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扩大全市普法工作覆盖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我市法律服务水平,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宪法学习日活动总结-宪法日宣传 第7篇

宪法日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玉凤中心校深入开展宪法日宪法学习宣

传教育活动总结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是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要求。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校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为主题,充分

利用晨读、升旗仪式、板报、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宪法日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认真做好今年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宣传教育活动有影响、有实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序,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开展

为确保我校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我校领导高质重视,及时成立了宪法学习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了我校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把《宪法》学习宣传活动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校面。由于我校领导重视、组织有序、保障有力、有力地促进了我校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落实

开展宪法教育活动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我校积极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师生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宪法晨读活动

学习宪法是当前,为了更好地学习宪法内容,我校利用晨读时间组织全体师生学习通读《宪法》全文,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并安排教职工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真正做到集中组织灌输式学习与个人精读自学相结合,集体座谈讨论与个人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调研相结合,研究理论与解决实际工作相结合。

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

为深入宣传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我校举行了特别升国旗仪式。玉忠红副校长在国旗下发表了感人肺腑的讲话,从他的讲话中我们深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我们要爱护好我们的国旗、国徽。他还指出,要以学习宣传宪法为契机,争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忠实崇尚者,要以践行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争做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自觉遵守者,要以拥护法律权威为信仰,争做建设法治瓷都的坚定捍卫者。玉忠红副校长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学习,锐意进取,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定捍卫法律尊严,共同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丰富多彩的宪法教育课

宪法教育是一种面向所有人的教育,是一种普适化的科学教育理念。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宪法教育旨在全

社会培育一种宪法意识和法治精神,塑造现代化的公民人格。但是不少中小学生对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的了解程度并不十分理想,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制度,尚缺乏应有的理解与认同,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相差甚远。为了改变这种现状,让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类型、我国宪法的作用和宪法的历史发展情况,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积极维护我国宪法,我校规定每周上一节宪法教育课。通过上宪法教育课,学生对我国的宪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提升我校学生的宪法意识,有利于他们克服市场经济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培养他们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普遍信仰和自觉遵守,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习惯。

“宪法是根本大法”主题班会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

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为预防未成年人学生犯罪,我校各班均举行“宪法是根本大法”主题班会。班会上教师向学生讲述了宪法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我们小学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又通过合作讨论交流得方式,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探究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从而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这次班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还要勇于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智斗

通过开展宪法日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我校师生对宪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懂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校内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外遵守法律法规,争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进一步提高法制

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奠定了基础。

2016

中国宪法日 第8篇

在全国上下纷纷掀起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之际, 在市委十届六次全会胜利闭幕之时, 我们又迎来了首个“12·4”国家宪法日。天津市南开区委宣传部、法治南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按照中央及天津市《关于组织开展好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以“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 在全区广泛开展了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牢牢把握住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把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抓实。

2014年12月4日上午, 区法建办、区司法局、区禁毒办、区档案局、区统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万兴司法所、兴南司法所、广开司法所、鼓楼司法所、万兴派出所, 在西湖道人人乐超市入口内设立了集中宣传点, 联合开展了大型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市司法局副局长魏东率治市办同志, 亲临活动现场, 向过往群众分发法治宣传资料, 讲解宪法知识。通过活动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维护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活动共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万余份, 接待法律咨询200余人。辖区广大群众纷纷表示, 通过活动确实感受到了法治对生活的重要意义, 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其他区属司法、行政执法单位, 也在“12·4”当天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以丰富的宣传形式, 新颖的设计宣传内容, 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 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参与度, 扩大了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为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制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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