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

2024-05-26

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精选6篇)

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 第1篇

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分析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风行一时。尤其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新自由主义思想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扩张,可以说,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作为其中主要代表人物的哈耶克,其理论思想也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理论思潮的全球扩张而得以在各个国家流传。

纵观哈耶克整个思想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家,在经济学上有着重要的理论贡献,同时他也在政治学理论、法学和哲学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思想体系。下面我们就结合哈耶克的经济和政治理论,对他的社会福利思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就是说要想真正理解和把握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就必须将其放在整个的思想体系中加以考察,那么哈耶克关于社会福利的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实质是什么,有否合理性,对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怎样的影响呢?在回答这一系列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就整个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历程及其复兴的背景作简单的介绍,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哈耶克及其思想。

一 新自由主义发展历程

新自由主义是和古典自由主义相对照而言的一种新的理论体系,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在和凯恩斯主义不断的斗争中产生、发展并壮大起来的。从20世纪20︿30年代的创立到70年代的勃兴,大约经历了50多年。在这50多年的时间里,应该说新自由主义发展的并不是很顺利,尤其是和凯恩斯主义的斗争失败后,新自由主义一度处于一种边缘学科的地位中,很少受到人们的重视。只有到了20世纪70年代,新一轮经济危机爆发,证明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并步能完全解决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在这样情况下,新自由主义趁机抬头并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具体来说新自由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创立、冷落、兴起以及全球蔓延时期,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学理论、思潮,产生于20世界20︿3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建立,古典自由主义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压抑和挑战,新自由主义便是在这样的情景下产生的。有的学者将米塞斯1920年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计算》一文的问世,作为新自由主义产生或创立的标志,自此,新自由主义者便开始在西方国家积极的宣传和推广自己的思想学说和政治主张。同时为了推广和维护自己的理论学说,新自由主义者们还和其他理论学派的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学术辩论和争战,其中,新自由主义因主张限制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和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有着明显对立的一面,由于二者具有明显不同的主张,致使在新自由主义开始诞生之日起便陷入了和国家干预主义的论战中。因而二者的论战也最为西方国家思想界熟知,其中尤以哈耶克和凯恩斯的论战最为激励。

但是,在新自由主义形成不久,西方国家就爆发了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也就是1929年至1933年所爆发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在当时给新自由主义理论思潮发起者们以极大的打击。同时,危机的发生彻底暴露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论的严重弊端。面对这场经济危机,尽管新自由主义者们也有自己的行动和举措,但是由于他们对市场自然秩序论和市场万能论的推崇以及所倡导的政府失灵论和政府无效论的坚决拥护,所以面对大量的失业和有效需求不足,新自由主义者们提不出更为有效的政策和举措,来解决当时的危机和混乱。这为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提供了条件。

客观上,1929年的那场经济危机的发生是与西方国家长期奉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某种程度上讲,正是这种市场万能论和市场自然秩序论导致了西方国家经济的混乱局面,因而极需第三者的介入来对市场经济秩序作一番调整和规范,而这一角色和任务只能由政府来扮演和完成,也就是说亟待国家政府及时地进行干预和调整,以使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运行。于是主张以扩大政府支出创造需求,并借助政府干预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顺势应时地发挥了作用,并且上升到西方国家的正统地位。在实践中,罗斯福“新政”成功的证明了凯恩斯理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有效性。因此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也就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欢迎和推行,成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主流学说,其统治长达40余年之久。这40年既是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取得成功的“凯恩斯时代”,同时也是新自由主义受到冷落时期(社科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

直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又一次出现了高失业、低增长、高通货膨胀的新一轮“滞胀”时,新自由主义才找到重新登上历史舞台的机会,并逐渐兴起。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与凯恩斯主义的破产有着密切的关系(李新中)。20世纪70年代的新一轮“滞胀”主要是由1974年的“石油危机”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的。面对这些问题,政府如果过度干预,就必然引起行政支出的增加,而行政支出主要是由税收来承担的,自然也就必然会引起税收的加重,税收加重又反过来进一步促使“滞胀”的恶化。凯恩斯理论面对这样的一种恶性循环可以说是束手无策。虽然新自由主义同样也无法迅速的解决经济滞胀问题,但是国家干预也并不能完全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危机,这样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就为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提供了一种实践上的口实。凯恩斯主义在经济滞胀和新自由主义的双面夹击下逐渐丧失掉了自己主流地位,而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主张开始重新抬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直至今天新自由主义出现了伴随全球化不断向世界各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蔓延的趋势,当然也包括中国在内,至此,新自由主义完成了它从冷落到复兴再到全球蔓延的一系列步骤,并一直在各个国家的思想界和实际的社会政策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而作为新自由主义主要代表人物的哈耶克,他的理论思想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大体上也呈现了这样一种发展脉络,下面我们就结合哈耶克的政治和经济理论主张,来对他的社会福利思想进行分析和评介。

二 哈亚克社会福利思想的基础

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政治和经济理念基础上的,可以说他的社会福利思想恰是其政治和经济理论的体现。如前所述,哈耶克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而这个思想体系又是以其的经济和政治理论为核心内容的,因而我们需要对哈耶克的这些核心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而哈耶克的这些经济和政治理论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内容也比较多,所以在这里笔者只对和社会福利思想有关的一些理论主张作简单的介绍,并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我们来看看他关于自由,关于社会正义的政治主张。

1.哈耶克的政治理论

哈耶克在对自由进行论证时认为,自由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外一个或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性状态”(哈耶克)。自由的意义在于“一个人自行决定什么样的需要和谁的需要在他看来重要”,哈耶克始终认为自由是和个人责任密不可分的,个人责任要求我们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不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意味着对自由的丧失,个人只对自己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同样具有自由的人承担任何责任。从他的个人责任和自由的关系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个人因失业而失去了生活保障,那么仅仅是这个人自己对失业负责,不需要别人来为他的失业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失业保险在哈耶克看来并不是对自由的保障,而恰恰是对自由的一种恶意篡改,因为它将个人责任和个人自由截然分开,因而从其的这种自由观出发,就不难推算出在哈耶克那里并不看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因为一些社会保障在发挥作用时往往是以某些人的个人自由为代价的。

哈耶克在论证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时认为,要使所有的人都享有尽可能多的自由,就不能否认强制的必要性。在他看来尽管强制是一种罪恶,他将人类彻底沦为实现目的的工具,然而若强制以众所周知的规则为依据,它就会有助于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和个人自由的实现,这样就需要国家和政府来实施强制的功能。但是,如果不对国家和政府的作用给予限制,个人的自由又会受到伤害,这一点和其他自由者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把国家看作是“必要的恶”。从他的这种国家和自由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哈耶克是反对国家“集权主义”的,也就是说反对中央集权制式的统治,而这也是为什么哈耶克一些专著直到了改革开放后才不断引入中国的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国家一直是把哈耶克的一些著作看作为“禁书”。在他看来不但集权制的国家其自由是难以保障的,即便是在西方国家中,过多的侧重于政府和国家作用的凯恩斯主义也是对自由的一种亵渎。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了限制人们自由的一种工具,也就很难达到福利学家们所畅想的一种平等的结果。比如中国在计划时期所实行的一系列企业保险,便是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种限制,不但劳动力自由市场难以形成,就是自由市场经济也难以保障。

在哈耶克的政治理论主张中,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其社会福利思想的就是他的关于正义的观点。哈耶克在关于正义的问题上一直奉行的是程序正义论的观点,认为只要市场过程本身是合法而公正的,其具体结果导致谁贫谁富是无可指责的。他反对所谓的社会正义。在他看来社会正义的典型特征是,它并不关注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强制和干预以便让每个人都追求其自身利益,而是关注社会机制的特定结果,即在经济分配的结果上体现具体的社会目标或正义原则。哈耶克认为这种正义不关心程序和过程的公正性,而只对分配结果感兴趣,因而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他认为社会正义的原则经常设置某些特定的标准来干涉分配,比如两个相当普遍的分配观念是应得和需求,即要求社会的产品和服务遵循个人是否应得的道德标准或者根据个人的需求来分配,由于这种道德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而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和正义,并且他认为还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以社会正义为导向的社会政策往往会变为个人或者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样可能就会出现两种极端,一方面是,利用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自身保障的人反而会获得更多的政策保障,另一方面就是其他人更加没有保障。利用社会工作的视角对这一矛盾进行分析的话,意思就是说,强势群体反而获得了政策保障,而弱势群体却更加的没有了保障,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而这样的结果恰是和社会正义原则相背离的,会导致更加的不合理和不公正。

从哈耶克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哈耶克是反对类似于福利国家的大规模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在他看来这种以社会正义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不但极大的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对个人自由造成了损害,而且由于不重视程序或过程的公正性,反而会使社会不正义。

2.哈耶克的经济主张 在本文中,笔者将哈耶克的政治和经济主张分开来论述,其实二者是相互联结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具有内在一致性。比如对集权国家的批判是和他对自由市场的推崇联系在一起的;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与他对计划经济的批判相对照;他的程序正义论与经济的不平等的必然性又有着相似之处等,也就是说很难将其的政治和经济主张区分开来。因此在这里我们只对哈耶克的关于效率和平等的关系的问题展开论述。

在平等与效率的这种矛盾中,哈耶克和其他新自由主义者一样侧重于效率。哈耶克认为平等作为一个社会目标,当然是要争取实现的,但不能强求平等,否则只会损害效率,也不能获得真正的平等。哈耶克指出,即使市场经济程序不可能给人们带来公平的分配,但如果采用行政的、组织的手段,实行诸如 “收入均等化”或“公平分配财富”这样一些措施去设法“纠正”市场秩序的缺点,那将是对市场秩序本身的破坏。他认为靠行政手段来调节收入,那样的话不仅不会实现公正的理想,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不公。所以哈耶克坚持认为,建立福利国家的一套做法是有损自由的,是以效率的损失为高代价的,只有个人的行动才可能是公正的。由此可见哈耶克在平等问题上的立足点是机会平等或起点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或分配的平均主。

从哈耶克的政治和经济理论主张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哈耶克的一些主张和观点有点极端,比如他的正义观就属于一种极端的类型,但他自由主义思想中的某些成分,比如自由和个人责任相辅相成的观点以及正义的观点为其社会福利思想中个人自由权利奠定了基础,也为当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合理划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启示。

三 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

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可以说更多的是体现在他对福利国家批评上,通过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度本身设计以及制度所能真正起到的效用的批评来论述自己的社会福利思想。下面我们就结合他对福利国家的批评来谈谈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

1.对福利国家的批评

哈耶克认为福利国家具有短视和低效的倾向,他认为福利国家中的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和提供社会保障方面形成了一种垄断性的地位,也就是说福利国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垄断行为,这种垄断性制度由于缺乏竞争的挑战,长期下来会导致低效,政府以排他性权利提供的服务会造成福利的过剩或者是不足,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会造成两种极端行为: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不但如此这种垄断制度损害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个人自由。哈耶克对福利国家的批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福利国家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哈耶克认为福利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家长式的国家”,她以一种整齐划一的标准限制了个人在诸多问题上的选择权,并控制着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政府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分配财务,这时政府的权利大增,而个人的自由和责任日益衰弱。“真正决定人们得到什么东西,已不再是自由的竞争性试验,而是权利机关所作的决策”。(哈耶克)所以在哈耶克看来,政府不再运用他所控制的有限资源提供某种特定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得到权威人士认为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因此个人的自由受到了严重威胁。

第二,福利国家对经济具有破坏作用,它抑制了自由市场经济。福利国家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收入转移来达到强者救济弱者,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但是哈耶克认为这种强制性收入转移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强制性收入转移是依靠高税收政策来实现的,高税收政策使企业和个人缴纳高额税收,从而遏制了福利创造者的积极性。降低了个人积累。他认为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收入是因为他满足了其他人在市场上进行衡量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再分配。这种强制性收入转移不但遏制了福利创造者的积极性,而且越来越高的福利政策也助长了懒汉倾向,破坏了经济发展所需的动力和竞争力。这种强制性收入转移政策也导致了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的混淆,由于福利国家中的一些政策忽略了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反而极易造成资源的浪费,进而破坏了自由的真正内涵。

此外,福利国家中,由于效率和平等的双重标准,使得人们在效率和平等的取舍上难以平衡。效率和平等是一对相矛盾的价值取向,因而很难达到双方的最优。哈耶克关于效率和平等关系的问题在前文中也已经论述过了,在哈耶克那里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当二者不能兼顾时,新自由主义者往往牺牲平等的价值观,来实现效率。但是由于福利国家的种种社会政策或社会制度的限制,福利国家政府和个人又不能堂而皇之的牺牲平等或社会正义,也就是说由于社会政策的存在,尤其是在人们达到了这种强制性收入转移的好处后,人们的这种“平等”意识会增强,所以福利国家在处理效率和平等的关系时,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因而在哈耶克看来福利国家的实施是以“效率的损失”为代价的,效率的损失不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对自由市场形成一种强大的阻力,使得那种自发的市场秩序被认为的破坏掉。

2.哈耶克的社会福利观的主要内容 从哈耶克的经济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哈耶克是一个坚定的市场推崇者,他认为市场带来的资源分配和财务分配是公正和有效的,而任何人为的财务分配要求都会导致社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平等只是机会平等,而非财务分配上的平等。基于这些理论前提,哈耶克在其《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提出了“有限度的保障和绝对的保障”的概念。哈耶克认为社会保障是个相对概念,不能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社会保障,因而他将社会保障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可获得的,是维持生计的最低收入保障,存在于市场之外;另一种是绝对的保障,这种保障不是大家都能获得的,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只有控制市场才能得到。

哈耶克认为绝对的保障对自由具有很大的威胁,因为这种保障的目的是想保护个人或集团不遭遇竞争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收入减少或其他痛苦,在他看来这种保障忽略了个人在市场竞争中所应担负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保障制度的设计没有考虑到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意识的欠缺不仅容易使社会保障资源浪费,而且容易养成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陷入这种依赖中的个人往往就会失去自己选择的自由。而且他还认为这种保障通过政府的强制性权力给予某些个人或特殊群体,不但损害了个人自由而且还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所以政府凭借自己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只能提供有限度的保障。

同时哈耶克还详细论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过程。他指出社会保障制度在最初是以济贫制度的身份出现的,随着济贫分范围和水平的提高,济贫制度面临着促使个人放弃自我努力的危险。于是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他最初的目标是用来维持人们的生活,避免成为公众的负担。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在成为了国家垄断权力后,就变成了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工具。这样,济贫制度的性质就发生了极大变化,“他不再是绝大多数自立者同意给予少数无法生存的人以救济的再分配,而是多数因为少数拥有的财富而从少数那里取走部分收入的再分配。”在哈耶克看来,根据一种先入为主的公平观来平均分配收入的制度,显然是与“自由秩序”不相容的。

当然他的社会福利还包括很多内容,比如主张在社会保障中引入竞争机制,在提供服务时要尽可能的消除政府的这种排他性权力,即一些服务能由市场提供的就应该引入到市场中来,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也就是说主张社会保障的个人私有化等等。

四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的评介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哈耶克的思想在20世纪70年代复兴以来,其关于社会福利的思想迅速在各个国家广为流传,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当时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福利危机有着密切关系。就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情况而言,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到20世纪70年代已面临着重重困难,社会保障支出在国家社会支出中所占的份额日益增多,而高水平的福利所带来的高水平的支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面对这些障碍西方福利国家纷纷开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并在改革中逐渐认识到个人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性,哈耶克及其所倡导的发挥市场效率和个人责任的理论主张正好顺应了这种需要。哈耶克的思想不仅影响了撒切尔政府时期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而且对美国的社会福利改革以及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社会福利改革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纵观社会福利思想我们可以从中找到许多有益的启示,比如他对个人责任的强调和市场效率的强调都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意义,我们国家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根本就没有个人责任的存在,因而导致了我们许多社会保障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保障的正义和公正的价值取向。同时当时的社会保障是一种平均式的社会保障,缺乏对效率的重视,所以和以效率为生命的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说要适当的强调个人责任和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性,要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应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平衡。哈耶克的这一思想可以说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着极大的影响。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哈耶克的思想中还存在很多缺陷,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自由主义的思想。比如他反对社会正义的观点,效率和正义关系问题上的过分的重视效率等,这些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所以在这里就不再详细论述了,只简单谈谈关于效率的重视对我们国家社会保障的影响。

改革后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引入了竞争机制,也就是说把效率放在了优先的地位上,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是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是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把正义和公正作为效率的附属品,就会使以上问题更加严重。虽然哈耶克一直认为社会正义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社会保障制度便是在这种主观性的正义基础上建立的,缺乏一种衡量的标准,因而很难做到真正的正义,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社会保障政策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他所强调的机会平等或起点平等或许可以解决一些社会上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但是机会平等或起点平等也是很难做到的,因而就只能依靠一些人为举措来改善这种状况。

总之,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不仅对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有着重要影响,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同样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当然前提是要把握好哈耶克思想中合理的部分。

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 第2篇

《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朱苏力

意志自由理论是统治阶级的一个发明。

——尼采 [1]

哈耶克的进路

许多人曾经以不同的进路(理论的和诗意的)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就对促进人 们充分理解自由的重要性并为之行动而言,哈耶克的所有著作也许并不比裴多菲的名章“生命 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普通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因为,从根本上看,自由于人之可贵并不在于它有一个重要的很能自圆其说的论证;而在于 自由是人的生命的一种需求。自由对于人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如何阐述出来的,而在于是否为人 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感受到并得以坚持。无论中国近代以来追求民族独立的志士仁人,还是为 了婚姻自由而私奔甚至不怕被沉塘的村姑,我想都是出于一种生命的本能而追求自由,并以自 己的行动甚至生命实践着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的论证只是强调 自由的进路之一,而不是唯一,它并不具有更本真的特点。世界可能会因为哈耶克关于自由主 义的论证而多了几个哈耶克的理论信徒,但是世界不大可能因为哈耶克的论述而增加了对于自 由的本能渴求。

我这样理解哈耶克,并不是贬低哈耶克,而是要使哈耶克获得他应得的地位。我并不否 认哈耶克对于自由之阐述是有贡献的。但是这种贡献不过是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开 篇中所言:“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尽管这些旧真理赖以为基础的理念之确当性一如往昔,但其语词(甚至当它们指涉的依旧是我 们当下所面临的问题时)却已不再传递其往昔的信念;其论辩的情境也已不为我们所知悉;而 且他们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亦几乎无力作出直接的回答。”[2] 哈耶克无疑是20世纪的一位重 要思想家,他为市场经济的辩护无疑是深刻的,同时是影响深远的。然而哈耶克的贡献就在于 针对当代的一些问题,从自由主义的传统,以一套新的学术语言和概念对于自由作出了重述。因此,哈耶克为自由的辩护也许只有在自由主义的论述传统之中才是独步20世纪的。

哈耶克自由论述的独到之处,在我看来,在于他的论证进路是个体主义的知识论,而不 是或不限于传统的政治哲学。他的基本命题是,自由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更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 识,进行空前的实验和创造,积累对于自己有用的知识,但由于人类具有模仿能力,个体也就 是在积累对于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的知识,他人和人类社会可能以此来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和危险。[3] 例如,在一种群居形成习惯的社会中,一个人独居寡处可能会被这个群体的其他 人视为怪僻、异端,但是,按照哈耶克的论证逻辑,个体选择的这种生活方式不仅创造了一种 替代的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一场人们无法事先预知的迅速传播的瘟疫,仅仅由于 这样一种生活方式的存在,不仅这个个体可能得以存活下来,而且他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为他人 效仿(而不是“知道”或“理解”――在哈耶克看来,人的更大能力是效仿,而不是知道),因此可能使这个群体免于灭顶之灾。同样的道理,个体的知识和技术创新有可能为人类改善自 己的生存状态而利用。因此,这种逻辑不仅对于一个群体是如此,对于一个社会,甚至对于整 个人类均如此。因此,自由在哈耶克那里,不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绝对价值出现的,而是从其对 于人类的生存价值上分析的;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自由永远是人类生存的backup, 是一种战略 储备。在这个意义上看,哈耶克的自由是功利主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这种为自由的论证 或辩护的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据我有限的阅读还没有哪一位学者曾经在这一高度上论述过自 由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一般只是从自由能带来社会繁荣兴旺这一点上论述(例如密尔),或者强调自由本身对于个体的价值(例如康德)。

哈耶克的这一基本命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假定,一方面是关于知识主体的,即不可能有一 个全知全能的人,个体的理性总是有限的,即有限理性的假定。这一点已经受到人们的高度重 视。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的论述中还隐含了一个关于人类生存状态和环境的假定,即时间 和空间都并非一成不变的,我称之为时空非均质化假定。这个假定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意义 上,这一假定甚至是前一假定的前设,如果接受了这一假定,甚至必定推出有限理性或理性不 及的假定。对于这后一假定,我将在后面论述。

迪尔凯姆的进路

哈耶克的论证是强有力的。但是,如前面所强调的,强调自由的重要性,这并不是唯一 的论证进路。实际上,从其他理论进路,其他学者曾经或者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据我有限 的阅读,我想举两个例子,一个是迪尔凯姆以及其后法国学者,另一个就是我们的常识进路— —“情况是不断变化的”。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和《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两书中都提出过与哈耶克相当类似的观 点,尽管是从一条与哈耶克相对立的进路――总体主义的(holistic)进路,并且没有直接讨 论“自由”的问题。[4] 迪尔凯姆认为,所谓违法犯罪不过是对集体形成的一种惯常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集体良知)的违反,这种违反,在每个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并往往受到制裁。但 是他认为,其实犯罪“为必要的改革直接作了准备。哪里有犯罪,哪里的集体感情就处于为形 成新的形式所必要的可塑状态”;他特别举了苏格拉底为例,认为“尽管按照雅典的法律,苏 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的思想,不仅对全 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也是有益的„„,他的罪刑为雅典人所必须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 的形成作了准备。”因此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犯罪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5] 他还曾指 出“如果考虑到社会在同一时期里不仅必须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而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那 么这种必要性就更加明显了。„„如果现在没有未来的萌芽,那就不可能有未来。”[6] 特别 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在强调自由的时候,并不仅仅强调思的自由,而是更强调做的自由,[7] 实际也就是强调竞争的自由。因此,在这个关于违背常规对于人类生存和繁荣的意义问题上,迪尔凯姆和哈耶克的论证的实质性要点是一致的。

当然,迪尔凯姆讨论的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性与个体创新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自由”。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成哈耶克笔下的自由问题的讨论。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至少在我看来,迪尔凯姆甚至更为深刻。哈耶克强调自由无疑是对的,他看到个体自由在社会 中可能受到限制,个人的创造力可能受到压制,但他不承认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两难,而更多 倾向于将“自由”在近代社会之丧失视为一种虚假个人主义欺骗的结果,一种思想和观念的结 果。他的解决办法是在政治哲学层面提出一个法律下的自由制度。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实 际只是在形而上的层面,无法落实到实践层面;他只能提出一些原则,而无法落实在操作层面。他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追求自由概念上的包容性。在这个意义上,他的确是、而且也仅仅是1 8世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后人――他的进路限制了他对现代社会科学的更深刻全面的理解和 把握。尽管他是经济学家的重镇,但是一旦进入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问题时,他基本停留在1 8世纪。迪尔凯姆的深刻之处在于他发现这种社会有序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是一种难以在理 智、智识甚或制度层面完全解决的问题,是一种人类的近乎“荒诞”的悖论的或两难的生存状 态。这并不是说迪尔凯姆认为社会规范性与个人自由就一定是对立的,迪尔凯姆和哈耶克一样 都意识到社会规则会促进自由;但是,哈耶克从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路没有看到的,而 迪尔凯姆特别是迪尔凯姆的后代法国学者例如福柯和布迪厄从社会科学研究中看到了的是,社 会如果要成为一个社会,事实上不可能在一切方向上发展,无论在社会资源、知识路径、社会 结构上都不可能,因此社会即使在促进最大可能的自由时,也必定会有自由的“机会成本”的 问题,而且我们无法事先计算这种自由的机会成本。

迪尔凯姆的这一洞察到了福柯这一代就更为明显了。福柯的大量著作都充满了对那些被 压抑的声音的同情,展现出他的知识考古所发现的被埋藏的那些知识,他更展现了现代资本主 义社会的自由是如何在征服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福柯的名言所概括的,“启蒙运动发现了自 由也发明了训诫”。[8] 布迪厄关于社会结构与人的能动性之间的辩证法,所针对的问题也是 类似的问题,尽管布迪厄讨论的不再是迪尔凯姆的具体的自杀或犯罪问题,但布迪厄不过是在 法国的迪尔凯姆传统中以一种更为理论化的框架重构了迪尔凯姆的问题。[9]

常识进路

我们再转到我所说的“常识进路”,即强调“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当然,这里的“情 况变化”不仅是时间上的,也是空间上的。如果从这一进路看,甚至无需假定个体的有限理性,我们也将同样得出自由重要的结论。相反,所谓关于人的理性有限或理性不及,都不过是情 况不断变化的结论。在空间上,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因此,对于一地一事知识之了解不能压 制他人对于此地此事之了解,在时间上,由于个人生命之有限,前人对于某地某事之做法不能 排除后人对于某地某事之做法。如果按照中国人的这种常识,那么所谓理性有限不有限、及与 不及的问题几乎可以完全无关。

事实上,如果在一个更大的文化传统中看,所谓理性有限或理性不及这个概念也许只有 在西方传统中才是有意义的,甚至才可能发生。因为,在西方的犹太-基督教文化传统中,一 直预设了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上帝。此后,由于所谓的“人”和“理性”的 发现,一个大写的理性或人又先后取代了先前上帝的位置;甚或可以说,人又“按照上帝的面 目创造了自己”。因此,只有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中,进入现代之后,才有必要、同时也才有可 能提出理性是否有限或有所不及的问题。而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构建出来这样全知全能、理性无际的神人,中国传统只有圣人,但这只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智识上的,即使是圣人也强 调的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正因为中国人这种关于世界“情况不断变化” 的前提性判断,这种强调面对“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的实践理性,因此,中国人似乎历 来不大相信原则(道德原则似乎除外),人们总是强调自己去面对现实,解决问题,获得真知,获得创新。这种思路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思路,就是所谓“普遍真理与具体 实践相结合”的思路,这就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上,这也是中国近二十年来改革之所 以取得相当成果的一条基本经验,用中国人的话来说,“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这近乎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尽管其论证方式完全不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进路,完全不需要有限 理性的假定。

因此,哈耶克对于自由的论述很难说是一种“最正确的”“最真实的“进路,因为并不 存在这样的进路。“太阳底下无新事”,“条条大路通罗马”。

自由的两难

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并没有充分回答为什么自由会被“遗忘”,为什么“传统的语 词和表述会无力对当下的问题作出直接回答”。对于这个问题,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由于一 种虚假的个人主义,一种欧陆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偷梁换柱篡改了真正的自由主义。这种分析 有真确的成分,但仅仅从思想传统上辨析,不能令人信服,而且也违背了哈耶克自己关于制度 是行动的产物的命题。我们可以沿着哈耶克的逻辑来分析哈耶克,我们可以发现其在理论上难 以自恰或有不少虚构。哈耶克认为,在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中,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可以产生 更具生命力和活力的自发秩序,保持社会的高度自由状态。但是哈耶克所批判的福利国家、“ 社会主义”和国家干预的因素也同样在英美发展起来了,这很难说是为一种虚假个人主义所蒙 骗的结果,如果哈耶克坚持自己的理论,他就应当承认,这种所谓的“奴役之路”也是一种“ 自发秩序”。在这里,不分析社会历史条件的演变,而仅仅分析观念或学说的演变,哈耶克对 历史难题选择的是一个最为小儿科但未必能令人信服的答案,他的进路仍然是18世纪政治哲学 家的进路,尽管他是一位重要的经济学家,但是他对19和20世纪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显然是缺 乏了解或缺乏重视的。

如果仅仅从逻辑上看,自由之所以被“遗忘”(其实未必会被遗忘),就是因为自由有 一个内在的两难。简单地说,自由对于一个个体来说就是可以不断创新,不断竞争,按照自己 的意愿进行社会交往。但是一旦要进行社会交往,就必须要有一些起码的规则,也就是要形成 哈耶克也不得不认可的那种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规则并不等同于剥夺自由,相反,规则往往是自由得以构成的条件之一;即“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但是,它也毕竟 要求“有所不为”。因此,不可否认,规则对于自由创新是有限制作用的。如果要写诗,就不 能像写小说那样写;用中文交流就必须不能夹带太多英文单词同时使用俄文语法。并且这种规 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而稳定性和持久性实际上就是要限制创新,排除创新。而 且,由于事先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样的创新是对未来有意义的,这种限制和排除也未必就是不正 当的、恶意的或毫无道理的。因此,即使是一种起初自由的制度,如果没有外来的刺激,没有 异端,长期下去,也会逐步僵化起来,缺乏新的包容性,对某些创新变得不自由。因此,就现 实生活来说,不可能存在一种各种创新创意层出不穷永远竞争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如果有,也是人们无法忍受的。因此在人的生命对于未来之预期中,蕴含着一种深刻的保守即希望相对 简单、稳定和稳步发展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本身是对自由和创新的一种潜在的威胁。

哈耶克似乎没有看到现实生活中这一两难问题;或者看到了,也没有真正理解这个问题。他只是提出了法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因此在思辩层面“回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种思 辨式的答案无法回答现实中的具体难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迪尔凯姆的思想要比哈耶克 更为深刻。在迪尔凯姆看来,个体的创造力往往会被一个社会视为某种异端,甚至是犯罪,而 且社会也的确有理由这样认为;但恰恰是这种创造力是未来的种子,是社会变迁的开始,是对 社会的重塑。而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第二部分中,并没有展示人类自由的这种无法避 免的两难,而是试图用法律下的自由、自由秩序、自由的原则这样一些大的原则来描述一个自 由的乌托邦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的乌托邦。事实上,这也是哈耶克为什么在这一部分总是言不及 义,无法讨论具体的法律问题,而只能限于重述一些永远正确的“大词”(波普尔语)或原则,一些法理学的常识或理想的根本所在。[10] 在我看来,这第二部分是缺少份量、最缺少干 货的一部分。[11]

当然,有人可能会反驳我说,哈耶克并不要对法律下的自由作出详尽分析,他只是提出 一个自由的理想,一个自由的乌托邦,以鼓舞人们为此努力。这种反驳是无力的,是偏袒的,是无原则的。如果仅仅是想提一个乌托邦,我不知道柏拉图的理想国或孟子的“老吾老及他人 之老,幼吾幼及他人之幼”或基督教的天国,甚至哈耶克批评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什么地方 弱于哈耶克。固然,作为理论应当具有独立于现实的一面,但是,如果一个理论完全不考虑实 际操作问题或者实际上无法操作和实现,那将无非是一种煽情,和“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与“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之类的命题毫无两样。

法治

哈耶克在第二部分中集中讨论了自由与法律。其中有不少重要的、富有启发性的然而是 自我重复的思想,例如法律与立法的区别,自发秩序等等。然而,令人不满意的是,恰恰是在 法律和法治问题上,他并没有什么新的可以称之为他的贡献的。他基本是重述了到20世纪末已 经成为常识然而未必真确的一些原则。特别是在第10章中,他似乎要界定法律的特性或者是法 治的特性,然而,他的分析就总体说来,没有任何独到之处。

他列举了“真正的法律”的一些特性:抽象的一般性规则,具有公开性、可预测性,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溯及即往。然而这几点不仅为受哈耶克批评的戴雪等人早就系统指出,[ 12] 而且这些特点若要仔细分析起来,实际就是一点,强调规则的统治,其目的和功能都是为 了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规则作出合理预期和安排,并在规则的制约下,同时也是在规则的促成 下充分运用个体的知识。[13]

例如,法律的抽象性和一般性或普遍性原则,就是说一个法律不能是对个具体问题的决 定,而必须是针对所有人的某一类问题。事实上,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才可能称之为规 则。如果总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或某个具体个人,这样的“法律”就是一个行为(act),就 是哈耶克所说的命令,而无法成为规则。又如法律公开的原则,即制定法必须颁布,法律必须 为人们所知晓。[14] 但是法律为什么必须公开,必须为人们所知晓,这里的核心问题也许并 不在于法律是否“颁布”本身这个行为,重要的在于颁布在理论上可以说是使人们了解法律的 最便捷的途径,尤其是在一个以文字作为基本的交流手段的社会中。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 强调的是普遍性还是公开性或可预知性,实际上真正重要的都是法律便于人们掌握、预测和利 用。而只有法律作为规则时,才是便利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际是法律普遍性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因为只有对人们同等适用 的法律,才有可能并便利人们了解和预测,人们才可以从他人如此行为的得失中预测自己的类 似行为的后果,从而了解规则。否则的话,人们就会因不了解法律对自己的要求是什么、自己 应如何行为,而陷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又如法律不溯及即往的原则,也正是因为人们无法依据 尚未形成的法律规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司法独立则被视为规则性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保 障。从这一方面看,所有这些特点都可以用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费用来解释:规则性是节约信 息费用的,规则是有效率的。如果从这一角度看,我们也还可以进一步理解,号称不成文法的 普通法国家,为什么可以没有法律颁布的问题,以及在小型社会之中,也没有成文法,为什么 仍然可能有法律下的自由。这就是因为,在这里,尽管没有成文法,人们也仍然可以依据他们 的习惯行为和一般智识、根据他人的行为后果预测法律将如何要求。事实上,现代各国的法律 实践也总是认为,任何个人不能以不了解法律而作为违法的借口。因此,法律的所有这些特点 以及法治的这些标准,都是为保障人们预期、运用个体知识的不同说法而已,而并非什么可以 分解的特点。这种分析本来应当成为哈耶克的知识论进路研究自由与法律的自然延伸,然而,哈耶克不知是放弃了还是并不理解从他自己的知识论进路研究法治的巨大可能性。

由于放弃了这一可能性,哈耶克实际上就只能回到传统的政治法律哲学,在法律概念或 特性上兜圈子了,并试图依据这些所谓的原则来规定法律或评价。由于不熟悉法律问题,他甚 至得出一些荒唐的结论。例如他批评霍姆斯关于一般性法律命题并不决定具体案件的观点,[ 15] 认为这是进步党人(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社会主义思潮在美国的一种表现形态)的观点。这种将法官从长期司法实践中获得的真知灼见意识形态化的做法充分反映了一个脱离法律实践 的人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偏见,并且会堕落到何等程度。在哈耶克看来,一般性规则似乎是永远 是明确的,所有的案件也总是齐整地落入这个或那个众口称是的规则之内,因此必定可以用一 般性法律命题来裁定具体案件。但是事实并不如此,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诸多规则,或者因 为当事人各方在规则指导下利用他们个体的知识而不得不涉及到诸多规则,甚至有许多案件是 两可的。例如商家完全可以以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而反对知假买假的做法,王海这样的消费者 也完全可以诉诸同一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声称自己的权利。在这种境况下,一般性的抽 象法律命题就很难解决具体问题。解决具体纠纷时究竟运用哪个规则,因此,就无法与审判者 的判断相分离。空谈法律的基本特点和一般原则至少在很多时候并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就 如同仅仅懂得保持平衡之原理的人未必能骑好自行车一样。世界不会因为有更多的人在理论层 面懂得了某个原则而变得更好。在这一点上,哈耶克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几十年前研究得出的 并在此书中多次重复的结论:市场、法律、语言和国家都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对原则思 考的产物。[16]

由于对于自由原则的高度重视,哈耶克得出的另一个重大的然而又是有重大问题的结论,这就是他对程序的轻视,以及逻辑上的一系列自我矛盾。哈耶克在许多地方主张要区分形式 合法和实质合法,强调法律必须坚持自由的原则,并引述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良法之治的观 点。如果仅仅在思辨层面,这并不成问题,但是哈耶克将这种观点延伸到司法实践中,这就造 成了依据以自由为核心的“高级法”对立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保证法律不出差错的观点。当 然,这也许还不是一个问题,如果有一个真正了解高级法的全知全能且没有偏私的法官或法院 的话。问题在于哈耶克将美国最高法院当成了这样一个具有神奇才智的范例。这如果不是无知,那么就是欺骗。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是一些“人”组成的,他们大多是由历届总 统从自己党派中挑选的,其中一些人往往会为了党派的利益而决一死战。[17] 在许多重大问 题上,最高法院都是分裂的,甚至是严重分裂的。例如受哈耶克批评的罗斯福新政的“社会主 义”措施,为最高法院之否决仅仅是以4:5票之差,而此后不久近乎同一的法案在罗斯福“重 新包装最高法院”的威胁之下又以5:4获得通过。这就表明哈耶克所主张的以自由的基本原则、以高级法来审查法律并不像哈耶克所描绘的那样可以信赖。另一个典型的例子则是Dred Sc ott案件,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美国联邦政府立法之后,竟然肯定了一个因来到北方 而成为自由人的黑人返回南方后仍然是奴隶,并因此认定联邦的有关废除奴隶制的立法(密苏 里合约)违宪。此外,尽管哈耶克大力批评法律仅仅重视程序性合法或形式合法,而事实上,他所强调的“真正的法律”的那些特点本身都是一些形式化的特点,并且他所赞美的司法审查 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程序化的制度。

在第二部分中,诸如此类的事实、分析上的问题以及自我矛盾之处相当多。

哈耶克的失足之处

这个小标题本身也许就有问题:也许哈耶克根本就没有失足,因此谈不上失足之处。尽 管有这种可能,我还是认为哈耶克在这本著作中违背了他的知识论的要点。尽管哈耶克认为人 的理性是有限的,有些问题是无法言说的,但是哈耶克在许多问题上似乎表现出一种“致命的 自负”(借用他自己的一本书名),即认为自己发现了社会发展的真理,关于自由的真理,这 最典型地(或之一)表现在他第一章中对作为单数的自由与复数自由的辨析上。这种辨析是需 要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字里行间,他充分展示了那种霸气,即只有自己所理解的自由 才是真正的自由,是自由的精髓,而其他都是假的或误解。他相信天才,过分地不相信所谓的 即时民主,都是这种智识上的精英观念的体现。我当然承认人的智识上有差别,也不大相信民 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是,如果有一点休谟传统的怀疑主义(这是哈耶克尊敬的传统),那 么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同样应当有一点自省。

哈耶克的另一个失足之处可能来自于他对计划经济的正确批判。由于在这一方面判断的 正确,很可能导致他对自己判断所依赖的某些思想根据统统确信无疑。事实上,一个正确的判 断完全可能是一个系列错误的结果。一个人相信气功有疗效并且确实在气功锻炼中病愈的人也 许“证明了”他关于自己的病会好的判断是正确的,但并不因此证明了他关于气功治病的确信 和推理是正确的。人们常常因为而且完全可能因为自己某个判断得到“证实”而误认为自己的 理论资源都是正确的。哈耶克关于计划经济的判断可能是来自他的理论,但未必如此;在我看 来,更可能是洞察在先,而论证在后。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证实都是可疑的,都不具有终结性 ;也正是看到了一点,波普尔反对证实论,而主张证伪论,尽管在另一个意义上证伪也仍然是 证实。

上述分析,并不是要贬低哈耶克。而是要将哈耶克放在一个知识传统和脉络中来理解哈 耶克,从而看到他的贡献和他缺陷。同时这也是坚持哈耶克以及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进路的基本 命题,即关于自由重要性的论证并非只有一条进路,而是可以并且也应当有竞争的。人们对于 自由之理论论证之接受,如前所说,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该理论的论证是否周密、详尽,而在 于他们当下的欲求;并且取决于理论范式的简洁和畅销(这在科学上常常如此),并因此也取 决于理论的路径依赖。如果我们在获知哈耶克对自由的出色分析之后,误以为这就是对自由的 唯一论证进路,我们就很可能会忘记哈耶克关于自由之真谛,而成为一个哈耶克教条主义者。

为了强化这一点,我们还必须注意,哈耶克关于自由的理论和论证之所以获得了世界的 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深刻地看到了、预见了计划经济的失败。这当然是了不起的。但是,正是由于这一点,我才认为,并不一定是由于他的理论深刻,最终使得人们最终理解了他的 理论的重要,而是因为世界这个大文本改变了他的小文本的意蕴,是一系列非话语的实践改变 了其话语的意义,改变了我们对他的理解和解释。

写到了这里,获得这样的感想,是我自己也未曾料想到的。但是我并不想因此否定哈耶 克,哈耶克的许多洞见仍然是深刻的,但是,就到目前为止我的一些阅读来看,他最有独创意 义的并可以称之为贡献的是他的知识论,而不是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

1998年2月25-26日于北大蔚秀园

*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号。

[1] Friedrich Nietzsche, The Wanderer and His Shadow, in Human, All Too Huma n, trans.by R.J.Hollingda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no.9, p.305.[2] 《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页1-2。

[3] 《自由秩序原理》,第2-4章。

[4] 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

[5]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页88,89。

[6] 《自杀论》,页346。

[7] 《自由秩序原理》,页34。

[8]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l.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pp.222.[9] 当然这一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期,追溯到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 在枷锁之中”。这里的枷锁,据萨拜因,实际是指社会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但并不一定具 有贬义。见,《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9章。

[10] “我们由此进入了法理学领域的探讨,但我们将从历史的角度去关照其间的问题。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对保障个人自由的各种制度的进化过程所持的认识,主要依凭的 既非法律家的观点,亦非历史家的观点。我们所关注的乃是一种理想的发展,然而必须指出的 是,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除个别时期以外),人们只是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理想或者说不尽 完善地实现了这一理想”。《自由秩序原理》,页7。

[11] 不尽如此,哈耶克的这一部分甚至使我怀疑他对法学研究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真诚。这两点指责是严厉的,但并不是苛刻的。哈耶克根本没有理解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是 停留在前法学阶段的阶段;例如关于法律的基本特点的分析,所谓普遍性、一般性、公开性、可预知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溯及即往等。他对霍姆斯、戴雪的批评都是“站着说话 不腰疼”,不着边际的批评。他所引用的学者或语言显然太随意和太selective。他对约翰· 马歇尔大法官的赞美和引用完全无视马歇尔的所作所为。他甚至隐含地默认了以司法审查方式 肯定美国南方奴隶制的Dred Scott案件,但又不提出自己的理论论证。他完全无视美国最高法 院是一个由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的人组成的机构,而将它视为一个有集体意志的人格,这 也完全违反了他的个体主义研究进路。这种例子太多了。在这里,我并不是仅仅因某些问题质 疑哈耶克,而是使我对这一部分所体现的哈耶克的学术品格产生根本怀疑――我更倾向认为他 是自由主义的辩护士,而不是自由主义的思想家。

[12] 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Macmillan, 1968, pp.188-196,提出的法治三原则,大致是,法律必须事先确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司法决定法律适用;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ed., Yale Uni versity Press, 1969,提出了8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公布、不溯及即往、确定、不自相矛 盾、可行、稳定和实际落实;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Press, 1980, 基本重复了富勒的原则,增加了规则限制的裁量和官员守法两点

[13]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葛利亚经过多年司法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法治就是规 则之法(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见,Antonin Scalia, “The Rule of La w as a Law of Rul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6, no.4, 1989, pp.1175。

[14] 这一点,如今――由于法律太多――已经为法律必须可能为人们所知晓所替代。大 量的立法,实际上包括律师都不可能完全在不查阅法律的情况下知晓(因此现代社会需要律师,甚至律师也需要律师),更不用说常人了。

[15] 《自由秩序原理》,页194。

[16]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 991年,页7以下。

哈耶克社会福利思想 第3篇

自上世纪30年代起, 凯恩斯和哈耶克两大经济学大师通过信件、公开发表的文章甚至是激烈的私下对话进行辩论, 最终又通过他们热心的弟子加尔布雷思和弗里德曼代为辩论。可以说, 这是一场具有豪华阵容的“巅峰对决”:以上4人中, 3人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其中唯一没有获奖的是凯恩斯, 因其于1964年去世, 而诺贝尔经济学奖1968年才设立。但毫无疑问的是, 凯恩斯在经济学上的成就无人能及, 他创立的宏观经济学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被称为“20世纪知识界三大革命”。

凯恩斯和哈耶克代表了两大主流的经济学派:哈耶克继承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思想, 以个人主义出发, 自由是他永恒的理想。哈耶克强调维护人的自主, 这种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其中, 经济自由是自由的基础。他相信资本主义经济本身有一种自行趋于稳定的机能, 反对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

而凯恩斯认为市场经济也是需要管理和干预的。一种带有适当干预和管理的市场经济, 即所谓的混合经济是最佳的。当市场崩溃的时候, 政府应该增加支出, 这些支出经过乘数效应的放大, 在整个市场中激发出巨大的动力, 从而拯救市场。

多年来, 两个学派的论战互有胜负, 但从未真正辨出输赢。实际上, 两位大师的交流和融合多过争论和攻击, 就如作者着力描写的一个阶段:1936年, 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明确提出通过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增加公共支出, 降低利率, 刺激投资和消费等政策, 以实现充分就业。此书获得了大洋两岸经济学界和政界压倒性的高度评价, 以其为基础, 美国主导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及其支撑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对战后经济的繁荣和美国主导地位的确立起到了关键作用。1944年, 哈耶克出版《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 明显受到凯恩斯的影响, 表示国家有道义在自由企业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介入经济和社会事务, 包括组建失业保险、提供基本的医疗和教育。

80年来, 代表市场干预的凯恩斯学派和代表自由放任的哈耶克学派之间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西方世界, 每一次不可避免的经济危机发生, 凯恩斯和哈耶克的争论又会重现。

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及其启示 第4篇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25-01

一、从管理到治理

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最早生发于西方国家。在传统社会管理体系下,政府依托公权力,对社会实行自上而下的刚性控制,以强制力使社会沿既定的规范轨道运行;而社会治理是以自治为基础,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主体的多样性使得社会治理的手段并不囿于单一的刚性,而更加强调各主体间上下互动、平等协商的协作制衡,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战之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干预经济,扩大财政开支。政府机构愈发繁杂,官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国家财政负担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政府之外寻求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愿景开始萌发扩散。它强调除了人们早已熟悉并习惯的政府以外,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能够成为提供治理手段的主体。其中政府运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提供公共服务,而那些政府以外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工作与服务。而这一观点的领军人物之一,便是凯恩斯的“死对头”——哈耶克。

二、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透析

与凯恩斯主义关注运用货币与财政政策来控制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不同,哈耶克社会观中最核心的思想基础就是社会秩序乃人类行为之结果,而并非人类有意设计之产物。以下三点构成了他的社会治理思想的基石:

(一)提倡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在不断自生演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不从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识形态,也不依附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是人在历史的进化中不断试错而艰难获得的成就[1]。每个人可以和他人进行自由的互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实现预期的目标。自生自发秩序里并没有一个能够包罗万象的社会规则,但社会的整体知识是无限拓展的。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知识是分散的,人的无知并不代表人们会一无所有,相反人可以从他的无知中得到收益,并且这种无知促成整个秩序观的持续完善[2]。

(二)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论述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纳粹组织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了国家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建立独裁统治,从而摧毁了这些国家的民主政体。哈耶克认为,一切不受竞争挑战的垄断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导致低效,政府以排他性权力提供的服务会造成供给的过剩或是不足[3]。他主张在“大社会”中建立“小政府”。把制定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交给社会其他民间机构或中介机构去管理。

(三)强化社团组织职能。“在真正自由的社会里,公共事务并不限于政府的事务(更不限于中央政府的事务),而且公益精神也不应当只限于对政府治理的关注。[4]”哈耶克眼中的全权性政府正在日益摧残着真正的公益精神。他认为,严格界分政府的职权范围及其重要。政府有必要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能一家独大地垄断这些服务。独立且自愿的社团组织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为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但对于解决各种现代都市生活中种种紧迫问题有着很大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与政府展开竞争的方式减少政府行动所具有的不足与局限性,同时在相当的程度上预防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支配,阻止政府以各种权力为支撑所形成的垄断以及由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低效。

三、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启示

哈耶克的社会治理思想不仅在上个世纪的西方发挥过重大作用,对于今天我们的社会治理工作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加强法治保障。“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的原则。法治最基本的一点就在于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哈耶克看来,法治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国家战略高度,既要依靠公共权力治理社会,也要通过立法来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理是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工作有了法治的保障,明晰各方的权力与职责,方能有效运行。

(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的自我管理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自动调节机制。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不成熟,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都还达不到哈耶克所言的能够在政府之外推动公民社会生活的层次,社会组织设立、运营、解散等管理制度也并不够完善。诸如行业协会、志愿服务机构、人民团体等社会力量较为薄弱,在具体的治理工作中往往陷入“没人管”、“没法管”“不知如何管”的处境。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微观治理作用,引导并给予各社会组织自由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即保障每个人都能获得生存的基本需要。这也是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中,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在我国现阶段,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需要,接受基本教育的需要,以及基本医疗需要是国家、社会、公民最为关切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低保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

[2](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刘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哈耶克经典名言 第5篇

1、经济活动的完全集中管理这一观念,仍然使大多数人感到胆寒,这不仅是由于这项任务存在着极大的困难,而更多地是由于每一件事都要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心来加以指导的观念所引起的恐惧。

2、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残酷剥削中,从来没有哪种剥削比一个较不幸的生产者集团中的成员从一个基础稳固的集团那里受到的剥削更恶劣、更残酷的了,而这是对竞争进行“调节”所造成的。很少有什么口号比“稳定”特定价格(或工资)的理想为害更大了,因它在稳定一部分人的收入的同时,却使其余的人的地位越来越不稳定。

3、在一个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 “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

4、经济价值对于我们之所以没有许多东西那么重要,正是由于在经济事务上,我们能够自由决定什么对我们比较重要,什么对我们比较次要的缘故。或者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是由于在现在的社会中,必须去解决我们生活中的经济问题的,乃是我们自已。

5、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的机会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影响另一事实的存在,那就是在这种社会里的穷人比在另一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拥有很大的物质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

6、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局所掌握的对所有消费的控制权的根源,就是它对于生产的控制。

7、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消除这个制度来给与人们以无限的自由与平等。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其自由市场的.发展成了我们一切民主自由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它的自由,恐怕就会随着自由市场的取消而消逝。

8、那些最早把儿童纳入政治组织中去,以保证他们长大成为优秀的无产者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首先想到在党的俱乐部里把运动和竞技、足球和徒步旅行组织起来,以便其成员不妥其它观点传染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首先主张应以敬礼的方法和称呼的形式来使党员区别于其他人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通过人们的“小组”的组织和手段来经常地监督私人生活,创造了极权主义政党原型的人们,也就是他们。“法西斯少年组织”和“希特勒青年团”“意大利职工业余活动组织”和“德国群众业余活动组织”、政治的制服和党的军事化编制,都不过是社会主义者原已有过的制度和模仿而已。

9、从纯粹的并且真心真意的理想家到狂热者往往只不过一步之遥。虽然失望的专家的激愤强有力地推动了对计划的要求,但如果让世界上每一方面最著名的专家毫无阻碍地去实现他们的理想的话,那将再没有比这个更难忍受和更不合理的世界了。

10、我们认为我们个人排列各种价值的顺序不仅是个人的排列顺序,而是在有理性的人们的自由讨论中,我们会使别人相信我们的顺序是正确的。

11、我们已经见到了,各种经济现象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使我们不容易使计划恰好停止在我们所希望的限度内,并且市场的自由活动所受的阻碍一旦超过了一定的程度,计划者就被迫将管制范围加以扩展,直到它变得无所不包为止。

12、知识不能够创造新的伦理价值标准,无论多大的学问,也不会使人们对有意识地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所引起的道德问题,持相同意见。

13、某些产业或活动基本上是由少数民族来从事的,因此,许多表面上针对一个产业或一个职业阶层的措施实际上是指向一个少数民族的。这一切极其充分地向所有那些希望了解计划怎样在实际中造成政治后果的人证实了,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那种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几乎无限的可能性。

14、经济变化往往只能影响我们的需求的边缘或“边际”。有许多事情远比经济上的得失可能影响到的事情来得重要,对于我们来说,它们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受经济波动影响的生活上的舒适品,甚至超过许多生活必需品。和它们相比,“肮脏的金钱”,也就是我们在经济上是否拮据一些或是否宽裕一些的问题,似乎没有多大重要性。

15、过去50年中垄断组织不断发展,竞争法则的领域愈来愈受限制,这个历史事实当然是无可争辩的——虽然这种现象的程度常常被大大地夸张了。重要的问题是,这一发展是技术进步的必然后果,还是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政策的后果。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这种发展的实际历史强有力地使人想到后者。但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一下,现代技术的这种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使广泛领域中垄断的发展不可避免。

16、大企业的高效率并未得到证明。被认为是破坏竞争的那种有利条件,在许多领域内并未显示出来,大规模的经济,在它们存在的地方也并不一定产生垄断……对效率来说最合适的一种或几种规模,可能在大部分供给量受这种控制的支配以前很久就达到了。大规模生产的有利条件必定不可避免地导致竞争的消灭这个结论是不能接受的。并且,应当注意,垄断的形成常常是规模大成本低以外种种因素的结果。它通过互相串通的协定而形成并为公开的政策所促进。当这些协定失效和当这些政策扭转过来时,竞争的条件是能够恢复的。

17、在社会演进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

18、人们往往说,没有经济自由的政治自由是没有意义的。这当然很对,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和我们的计划者使用这句话的意思几乎相反。作为任何其它自由前提的经济自由,不能是那种社会主义者允诺给我们的、免于经济劳心的自由,也不可能是只能通过同时解决个人选择的必要性和权力才能获得的自由;经济自由必须是我们经济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其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可避免地也带来那种权利的风险和责任。

19、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

20、竞争经济的最后手段是诉诸法警,而计划经济的最后制裁则诉诸绞刑官,这句话说得很好。

21、在竞争中,在决定不同的人的命运方面,机会与幸运常常是和技能与先见同样重要的。

22、社会主义所允诺的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更加公平、更加平等的分配。人们认真想要达到的唯一目标,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而只是“较大的平等”而已。

23、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把两者混合起来就意味着哪一个也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凭借二者之一的情况还要糟些。或者换一种说法: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

24、可以默认一种像平等规律那样的固定规律,并且,也可以默认偶然性或客观必然性;但由一小撮的人来衡量每一个人,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都全凭他们自已的爱憎与判断,这种事是不能容忍的,除非它是来自被认为是超人一等,并以超自然的恐怖为后盾的人们。

25、只有竞争普遍发生时,也就是说只有在个别生产者必得调整自己的活动以适应价格的变化但不能控制价格的变化时,价格体系才能完成这种职能。

26、经济保障这一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

哈耶克的自由观 第6篇

哈耶克的自由观

从发掘自由的内在规定性出发,哈耶克将自界定为人的.一种状态,一种强制的不存在.他认为,自由只能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与法律相互联结,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的实现.大学生应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作 者:马春元 作者单位: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学院,河南,南阳,473000刊 名:希望月报(上半月)英文刊名:HOPE MONTHLY年,卷(期):“”(7)分类号:B2关键词:自由 强制 法治 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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