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4-06-30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省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 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县为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开行、农 发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省、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用于补助贫困县的资金占比不低于以前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并将各地财力、脱贫攻坚任务量、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攻坚期内,省财政每年在转贷市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时,单列安排扶贫资金额度。

第七条 省、市、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 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由贫困县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贫困县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支持非贫困县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并优先用于扶贫支出,集中资金推进脱贫攻坚。

第九条 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衔接,按照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及时足额筹措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项目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纳入相应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攻坚期内,贫困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市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省财政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省辖市和直管县提前下达工作,省辖市财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财政应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

第十二条 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省、市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省财政收到中央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省财政,省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省辖市财政要按规定时间下达到相关县财政。

第十四条 通过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转贷市县债券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数额。省辖市财政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具体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确定数额及时分配下达至相关县,不得截留、扣减。

第十五条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改委审核。省扶贫搬迁公司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筹措资金,项目县提出申请后,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及时转借资金;项目县要在收到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第十八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市县易地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参照预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臵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 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 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贫困县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级按大类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贫困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省审计厅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53个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非贫困县应每年进行扶贫资金抽查审计,攻坚期内实现非贫困县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贫困县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臵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臵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主要对市县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贫困县附加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级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省级在市县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县开展复评。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各市、县的绩效评价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省,并作为下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 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占比低于上补助贫困县资金比例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7.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 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省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资金的。2.省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3.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进一步强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一)省级公告公示工作,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重点将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二)州(市)公告公示工作,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下达的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和支持项目等情况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公示。

(三)县(市、区)公告公示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同时,健全和完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应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 3 告、公示,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户贫困农户的扶持情况。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省、州(市)级应通过重点使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县(市、区)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九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2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 4 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州(市)、县(市、区)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将调减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扶贫开发是直接服务于农村贫困群体的重要工作,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也代表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 各级扶贫管理部门必须把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摆到整个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位置, 切实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把各项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同时, 各级扶贫部门要把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 列入扶贫开发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实行奖优罚劣。

二、完善制度, 规范管理,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 受“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影响, 各地在扶贫资金的分配上或多或少存在平均主义的倾向。在这种思想和倾向的影响上, 一方面, 扶贫资金分配分散, 另一方面, 基层尤其是贫困乡、村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等、靠、要。必须通过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激励机制, 将扶贫资金集中投向那些村两委班子团结, 工作积极性高, 群众参与意识强, 想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村, 形成“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扶持”的良好格局, 充分调动贫困乡、村和贫困群众的积极性, 实现扶贫资金集中投入。

(二) 建立项目立项专家考察论证制度

扶贫项目能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立项是关键。要按照科学论证、择优选择的原则, 严把立项关口。要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 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村级总体发展规划和群众实际需求, 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保项目的合理性。

(三) 建立健全项目库储备和申报、审批制度

对扶贫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凡是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可审批审报, 对一经确定的扶贫项目不能随意高调项, 如确需调整, 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所有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合同签约, 明定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形象进度、项目管理、验收和奖罚办法,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管项目、建项目、验项目。

(四) 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要本着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 通过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 对上级批复的项目和资金进行公告。与此同时,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扩大公示内容, 拓宽公示领域, 将每年安排到村到户的项目资金在公示栏上公布, 定期向村民公示资金投入量、建设时间、农民投入资金和劳动力的数量, 做到农户名单、项目内容、投资强度“三上墙”, 让群众参与, 让群众监督, 让群众评议, 接受群众监督, 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五) 推行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明确建设任务、质量标准、工期、价格等, 最大限度节减财政专项资金。

(六)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扶贫、财政部门监督。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区, 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了解、跟踪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及时发现问题, 并着力加以解决, 将问题解决在盟芽状态。二是审计监督。对使用扶贫资金的所有项目, 实施竣工资金审计。三是群众监督。通过聘请农民监督员的形式, 对整个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七)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度

要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实行县级报账制。主管部门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 保证相关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拨付项目资金必须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必须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必须的相关手续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性。在会计核算上, 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正确核算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或会计凭证为依据, 列支项目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各项资产, 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八)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项目完成后, 按照项目预算, 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工程量等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资金购建的实物进行实地勘验和核实。与此同时, 按照项目预算的目标、预期效益、资金使用效果, 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评价;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力求评价实事求是并具科学依据。

(九)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后决不能“束之高阁”, 必须加强维护管理, 充分发挥项目的“榜样”和“效益”作用, 以促进项目单位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十) 建立健全项目标志牌管理制度

扶贫项目竣工后, 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永久固定标志。与此同时, 县、乡、村三级要妥善完整保存扶贫项目各种资料, 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强化安全教育, 牢固树立“高压线”意识

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第4篇

近年来,腐败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其实,中央历来重视反腐问题,但腐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关键就在于制度不够完善。此次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说明反腐关口将向前移,在预防上下功夫。很明显,“两个必须”彰显了我党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本人通过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和推进扶贫开发科学发展的根本手段。

一、要切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

在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上下工夫,切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十七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党的建设,党的建设历来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因此,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全会公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做到精读多思,潜心钻研,反复体会,深刻领会;要把全会文件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切实把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凝聚成推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和扶贫开发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

在大力营造学习氛围上下工夫,切实把四中全会精神宣传好。要把深入宣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扶贫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使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效能年活动和党性教育年活动的开展,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纳入扶贫系统理论宣讲的重要内容,增强学习全会精神的实效性。

在结合实际推进工作上下工夫,切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好。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运用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目的。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同狠抓当前党建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打造扶贫工作亮点;同时要超前谋划明年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把握大局,拓宽思路,切实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抓好当前各项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结合起来。通过制度的构建,达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和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目的。

二、要强化措施,严格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认真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对扶贫项目要按选准、申报、审批、建设、监督、验收、结算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进一步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要按资金类别分类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并分类落实监管责任措施。如整村推进资金,要将资金计划和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同时将资金计划和项目审批文件通过互联网和乡村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的检查考核。一是对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使用管理进行季度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半年一次专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同时对全市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

要通过上述措施,从制度上防止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达到推进扶贫开发科学发展的目的,真正以实际行动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作者简介]温会礼,男,江西省赣州市政协副主席、市扶贫办主任。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52号 【发布日期】1997-11-26 【生效日期】1997-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5)各种周转金;(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扶贫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宁津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为切实管好、用好扶贫开发资金,按照《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选派第一书记帮包村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组发〔2015〕7号)、《关于加快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方案编制审批和资金拨付进度的通知》(鲁贫发〔2015〕5号)、《关于加强2016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德扶贫办〔2016〕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

(一)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收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后,向县政府提出资金安排申请。

(二)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扶贫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附件1)。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县扶贫办10日内将资金拨付乡镇政府。

(三)乡镇财政所长到县扶贫办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乡镇财政所收到扶贫资金后,于5日内拨付到乡镇经管站。

(四)设立乡镇经管站扶贫专帐。由经管站站长负责核算管理。

(五)实行乡级报账制。扶贫资金通过乡镇经管站扶贫资金专帐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的项目资金专帐核算进行账务处理(即:两套凭证、两套账。将涉及扶贫资金核算的原始凭证复印,原件附扶贫资金专帐,复印件附经管站帐,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扶贫资金专帐”由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同一记账凭证需要两份,一份附经管站帐,一份附扶贫资金专

帐。)

(六)扶贫村登记辅助账。乡镇经管站负责指导项目村,根据乡镇经管站扶贫资金专帐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登记扶贫资金辅助账。

二、乡级报账程序

扶贫资金乡级报账流程:扶贫项目实施村和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的相关报账资料,经乡镇政府、县扶贫办组织验收、审核后,拨付资金。

(一)扶贫开发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镇政府、县扶贫办签字盖章后,预付不超过该项目合同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并在以后报账时予以抵扣。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项目实施村初审、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签字盖章后分批报账。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村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工程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支付其余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决算审定资金总额的10%,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如工程完好无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和项目实施村核实,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确认,方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项目实施村核实,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签字盖章后支付资金。

(五)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六)如项目有自筹资金,应将自筹资金统筹到乡镇扶贫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实施中应优先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不实行乡级报账制。

三、报账资料

(一)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附件2)、承包合同、开工报告、收款凭证等。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附件3)《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附件4)、《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5)、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

(三)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及时将相关资产移交所属项目村。项目村依据资产移交手续,登记资产账。

四、项目报账要求

(一)有扶贫项目的乡镇政府经管站应设立扶贫资金专账,对所承担的扶贫项目进行单独完整核算。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本乡镇扶贫资金乡级报账账务处理工作。乡镇政府经管站主管会计要把好单据审核关,不合理、不合规原始发票不受理,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不受理,没有计划预算不受理。

(二)村级登记辅助账,对扶贫项目进行记录。

(三)项目内容需要变更调整的,需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变更,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自行调整,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的,不予报账。

(四)要按照财经纪律要求,扶贫资金支付应实行转账,减少使用现金支付。

五、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与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拨付201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告

2.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 3.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 4.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阶段性工程结算单 5.宁津县扶贫资金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件1:

XX镇(乡)人民政府

文件

X政发[201X]XX号

关于拨付201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告

县扶贫办:

根据资金分配计划,201X年安排我单位财政专项扶贫XX万元,其中:省财政资金XX万元,市财政资金XX万元,县财政资金XX万元,现申请拨付。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实施项目,落实招标采购、公告公示、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财务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取得实效。

XX镇(乡)人民政府(盖章)

201 年 月 日

精准扶贫需要资金精准管理 第8篇

近年来,国家从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投入,逐步构建了针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财政综合扶贫政策体系。2015年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农业生产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社会事业等综合扶贫投入近5000亿元,地方财政也较大幅度增加了扶贫投入。在绝对数量上,扶贫工作并“不差钱”。

投入数量得到保证后,扶贫资金和政策用于何处、如何使用、使用后效果怎样,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成为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之一。然而,财政扶贫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中“重安排,轻监督;重争取,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投入渠道分散、统筹整合不到位,导致资金长时间闲置;基层监管薄弱,资金被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部分扶贫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或形成损失浪费;资金分配未与贫困人口数据有效衔接,项目实施中也未严格按规定条件筛选对象;部分扶贫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在个人账户存放扶贫资金。

公共部门的任何采集和分配社会资源的决策即财政行为,都会改变社会的财富分配,具有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扶贫资金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是全体人民共有的财富,管好用好这些关乎民生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应不止于事后审计,还需要制度靠前建设,监督全面跟进,注重过程管理。实现精准扶贫,需要相关资金的精准管理,通过具体的数字、程序、责任,使每一项工作内容看得见、摸得着、说得准,每一个问题得到解决、每一项资金有人负责,每一项监督有人完成。

会计工作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专业方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资金的来源、数量、规模、流转,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资金的任何动向均有据可查,可以针对资金管理提供专业的决策建议。公共部门会计工作处于管理国家财政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第一线,是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肩负着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重任,同时,《会计法》明确赋予会计工作者对本单位会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因此,作为经济和财政工作基础的会计工作,应该发挥规范核算的专业作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财政资金,用好财政资金。

发挥会计工作精准管理资金的专业作用,根本基础在于构建形成健全、完善的公共部门会计体系。在这一基础前提下,各单位、部门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务制度。其一,梳理现有制度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比照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有的放矢的制度创新。其二,加强财务分析,会计工作者把会计记录和有关报表作为分析工具,善于提出疑问,及时反映问题。其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违规使用、虚假冒领扶贫资金成为既成事实或多年之后再发现资金闲置,损失的有形财富和失去的时间价值,成本太高,因此,对每个项目以及对应的每笔资金,有必要即时跟踪或者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反映风吹草动,发挥会计工作“报警器”、“探照灯”的作用。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9篇

【关键词】扶贫开发工程;效益审计;作用;方法;促进;规范管理

扶贫资金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体,社会各界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用于发展生产,改善交通、兴办学校、医院,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资金总称。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当前农村扶贫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扶贫资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财政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问题比较突出,其中用于平衡预算、购车和弥补行政经费等,甚至被贪污私分。有些部门或乡镇通过虚列项目支出套取扶贫资金,用于弥补经费支出或者其他非扶貧项目建设。部分扶贫资金非但没有为贫困地区的人口雪中送炭,反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2.资金投入偏离扶贫项目,贫困户受益较少,扶贫效果差。有的领导只注重形象工程、选择一些不切实际的“花项目”“亮点”进行扶持,导致项目效益差。有些扶贫资金分配不合理,没有执行好扶贫政策,不符合扶贫条件的人员享受扶贫政策,需要扶贫资金帮扶的人员没有得到帮助,有的开着“大奔”领扶贫款,变成“劫贫济富”,加大社会不公。

3.弄虚作假、敷衍搪塞。一些领导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扶贫政策,进行项目包装、对付上级检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骗取各种扶贫款,用于小团体开支。有的用已有的项目冒充新扶贫项目;有的项目报大做小,套取结余资金。

4.损公肥私、掺杂私人利益。有些领导在工程项目中,为捞取更多的好处,扩大建设规模、上利润丰厚的“高大上”项目。贪污受贿、为亲属谋求利益,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该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放低工程质量要求,虚假签证、工程造价虚高。他们把党和国家、人民放一旁,利字摆中间。

5.在扶贫开发项目中,没有听取群众与专家意见,项目缺乏合理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未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行土地的综合开发,农业、工业、物流等服务业的综合发展。不利于农村脱贫致富,造成浪费资金、土地资源、生态破坏。

6.工程质量低劣。有的农村扶贫项目不注重质量管理,有的系乡镇及村干部自己承包,偷工减料,放低质量要求验收过关。短命建筑在扶贫建设中仍旧“顽强”地存在。

二、扶贫资金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1.对扶贫资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一些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贪污私分、挤占挪用、出借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频发。有的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造成财务制度有章不循,执行不严。有的将扶贫资金发放给非贫困户,造成分配不公。

2.有些领导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没有求真务实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名利心重,工作动机不纯。为了政绩热衷于搞“政绩工程”,追求“高大上、大动作”,不计环境生态和社会成本,只需“亮点”,不顾亮点的背后是损人利己、不折手段,不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

3.未引入绩效评价手段评价扶贫项目。目前,评价干部的能力常常还是以“能干事、会干事”、“有亮点、有成绩”为标准,而没有去考量扶贫项目是否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未重视项目的绩效评价,往往“政绩”背后是经济效益差、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三、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作用

1.是贯彻落实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各种扶贫资金应切实发挥脱贫致富的作用。通过加强对这些资金的审计监督,促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2.是促进用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的重大举措。通过对用款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周密细致地审查;可以发现其在项目的决策阶段,是否做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效益比较决策;在项目的经营管理阶段,是否做到了按照扶贫资金的使用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对项目的人、财、物管理是否达到了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促使其运用科学管理办法,保证项目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3.是保证扶贫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贪污腐败的利剑。通过对用款单位的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责令用款单位限期纠正、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对于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净化社会环境。

四、扶贫项目绩效审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立项决策科学、正确性。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齐全,深度能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可行性研究的审核批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可行性研究中的技术论证、经济论证、财务投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2.审查设计概算、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重点审查概预算文件编制的合规性、合法性;工程量的计算、概预算定额和指标的套用是否合规。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查明是否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3.审查项目招投标是否公正、合理。重点审查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串标、内定中标人现象。审查标底是否控制在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编制的依据是否合规、计量准确。

4.审查工程管理科学合理性。重点审查项目在施工阶段是否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工程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是否规范。发现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5.通过审查项目建成后的投入运营状况分析,通过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投产后的获利能力、贷款偿还能力等,客观评价项目建设的工作成效。

五、做好扶贫项目绩效审计的综合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条件下,计算项目范围内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盈利能力、清偿能力考察项目财务上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合理配置国家资源前提下,从国家整体角度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考察项目经济合理性。

2.社会效益评价。评价投资项目对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项目周边自然环境及相关社会环境的影响。如是否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信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评价投资项目是否可对经济和社会产生持续的影响;是否贯彻了中央的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带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化升级。

此外,应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查处渎职、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这样才能促进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

[2]郑宝华.陈晓未.崔江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实践与理论思考》.中国书籍出版社2013年12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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