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2024-05-30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精选9篇)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1篇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公司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员工转变工作作风,调动员工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适用对象为我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制定原则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制定原则: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为目标,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服务行为,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第四条 考核采取记分制,分值为基础分100分和因错扣分、一票否决扣分三个部分。基础分包括项目经理层建设、测绘队伍建设和民主测评三个方面。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基础分考核内容和分值认定:

(一)项目经理层建设本项满分15分。

本项考核项目经理层协作、履职和工作效率三个方面,认定方式为听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及日常工作沟通和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测绘队伍建设本项满分40分。

本项评分侧重于测绘队伍日常效能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与效能建设办公室(由项目经理组成)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相结合。做不到、被投诉每一项或每一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民主测评本项满分45分。

民主测评是对公司效能建设整体情况综合评价的主要尺码,员工的满意度和领导的满意度测评是促进公司效能建设的重要手段。按照测评表汇总排位后三名给予扣分,倒数第一名不得分,倒数第二名、第三名测绘队成员每一人次扣2分。项目经理按照实际评分记入相应的分值。

第六条 因错扣分。

(一)六项制度是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在工作中必须做到的要求,对不按照要求做到、不按时上报资料及其他违规行为予以扣分。

(二)公司会议是部署和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会议,制度是规

范从业行为的主要标准。不执行会议决定、不按制度办事的按最高评分标准扣分,对会议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分。

(三)所有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事业务的处理,对违规行为予以扣分。

第七条 一票否决。本项包括员工失职和廉洁建设两个方面,其行为的严重性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以上所得分值全部扣除,即效能建设不得分。

第四章 组织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组成员:效能建设办公室成员。

第九条 考核程序:各测绘队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先自查,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效能建设办公室。自查报告要按照《公司作风效能建设量化表》中考核评分标准逐项对照就执行情况评分。

第十条 考核小组于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考核,并进行现场初步评分,被考核测绘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对有争议的分值应于本测绘队考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报告及其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将视同放弃复核权。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的认定。考核组考核结束后,将初步考核情况及争议分值的相关资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进行逐项评议,测绘队的最终得分应为初步考核得分加减评议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效能建设办公室认可后记入测绘队工作责任目标相应的分值。

第五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组成员、被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审核被考核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不完整或证据不充分的经考核组成员评议后从严扣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考核中考核评分标准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考核结论的利用。本考核结果计入当年部门工作责任目标的相关项目,同时应当作为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轻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没有在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报告、不配合考核工作的部门,将不予考核,本项不得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2篇

《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为充分发挥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核的管理、激励和引导功能,全面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宜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我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李永洪任组长,陈玉君、胥玉梅、王惠、易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玉君兼办公室主任。考核时间为6月份进行预评一次,预评成绩占30%,集中考核时间为当的12月份。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各部门的工作绩效和服务水平;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判纳入检查考核之中;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把平时检查和集中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考核范围

火花街道机关各部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效率、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绩效和投诉处理等五个方面。(详见考核实施细则)

四、考核办法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采取日常不定期考核和年底集中定期考核相结合,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1、日常考核。由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小组成员、行风评议员、特约监察联络员等组成督查小组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督促抓好整改。对日常受理的效能投诉,由相关部门将调查情况属实的涉及《细则》中的投诉内容提供给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考核。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上报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组,通过听取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作风与效能建设情况的汇报、检查工作台帐和相关资料、组织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估。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秀、达标与不达标三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

2、达标等次:综合分值80分(含)—90分(不含)的。

3、不达标等次:综合分值80分(不含)以下的;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考核,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考察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二)考评结果由党政办负责通报,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三)在考评中综合得分前五名的授予“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先进部门”称号,并通报表彰。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3篇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67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3.列入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2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市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千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百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百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省经贸委和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办会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企业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表:1.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评估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均要组织进行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的从业人员;授课教师;承办培训班部门的组织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执行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内容的设置;培训课时数量;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二)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授课水平、授课质量及授课效果。

(三)学员学习考勤记录和测验成绩。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对参加培训班学员的考核依据是其学习出勤记录、测验结果。

(二)对授课教师的考核依据是其授课效果,以及学员对授课教师的反馈意见。

(三)对组织管理人员的考核依据是学员对培训组织工作的综合评估。

(四)每期培训班授课结束后,由承办培训班的协会管理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学员进行测评。同时填写学员综合评估表、教师授课效果反馈表。

第五条 学员出勤记录良好,测验成绩合格者可计算后续教育课时。

第六条 内容符合要求,授课质量较好,学员比较满意的授课教师,方可继续聘为后续教育培训的授课教师并列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师资库。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 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

(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

(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

(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

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

(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

(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七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实施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

(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

(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

(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

(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第八条 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

(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

(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

(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

(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第九条 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解聘)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

被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被问责人员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的方式。

已调离工作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拒绝纠正错误的;

(二)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形和应承担的责任,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决定性责任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管理(任免)权限进行。被问责人员的管理(任免)权限所在机关(单位)为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问责决定机关受理以下问责线索: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巡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五)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

(七)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及时移送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情也可直接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事项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组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受理机关、问责决定机关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施行的我市相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聘用人员],以及市各级各类机关的借调(挂职)、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问责决定书

中共宁波市纪委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 月 日

附件

问责决定书

XX问决[20XX] X号

关于对XXX同志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四部分: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XXXXXX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09 访问次数: 151

信息来源: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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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宁波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纪发〔2013〕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力,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 13

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

(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

(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

(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到现场处理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长期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 14

决定的。

(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

(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

(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

(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

(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

(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 15

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第八条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

(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

(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

(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

(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 16

活动的。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第九条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问责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解聘)。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

被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被问责人员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的方式。

已调离工作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拒绝纠正错误的。

(二)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形和应承担的责任,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决定性责任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被问责人员的管理权限所在机关(单位)为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问责决定机关受理以下问责线索: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巡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五)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

(七)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及时移送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情也可直接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事项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调查处理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并向问责建议机关进行回复。

第二十一条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二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受理机关、问责决定机关印章和作出 20

决定的日期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问责决定机关。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施行的我市相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聘用人员),以及市各级各类机关的借调、挂职、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问责决定书(样本)

XX问决〔20XX〕X号

关于对XXX同志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四部分: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XXXXXX单位(印章)

年月日

行政效能作风建设考核情况汇报 第6篇

作风建设考核情况汇报

XX路政海事局:

根据新路政海事巴党[2011]14号文件精神,我局为进一步提高部门效能建设,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巴音郭楞路政海事系统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神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我局进行了自查,通过组织自查自纠,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教育、整改、巩固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我局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民生、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大力倡新“XX效率”,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考评体系和作风评议机制、加强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为重点,以服务民生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提升效能、改进作风、严肃纪律,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局长和长治久安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我局从本单位行业特点出发,成立了机关效能建设和

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我局党组副书记XX任组长,局长XX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一是我局及时研究制定了《XX路政海事效能和作风建设实施方案》二是突出活动重点。根据作风效能建设年的总体要求,我局确定了“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总体目标,为顺利实现“保增长、达小康”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切实解决机关作风问题,杜绝办事拖拉、效率不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吃、拿、卡、要、报”等等问题,提高机关形象,我们认真抓好了对突出问题的整改。一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设立了投诉箱,公开举报电话等。

(一)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方面

我局在管理职能、岗位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许可、办证、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工作,我局将群众反馈的意见及时上会研究,将结果上公示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同时积极开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通过召开义务员监督会、发放行风测评表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今年我局共发放政风行风问卷测评表30份,收回30份,其中对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窗口形象、服务质量方面都比较满意,对我单位制度建设方面有个别人不了解,对信息公开方面也有个别人不了解,我单位针对上述情况,加大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公开,让广大业主对我单位进一步了解,以便我局更好地为当地群众服务。

(二)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相应职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三是围绕提升行政效能,重点督查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五条禁令”执行等情况。

(三)为了提倡“XX效率”,我局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事项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做到随收随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想方设法简化程序、提高速度,做到“能快则快,能简则简”;没有“拖、推诿、敷衍”等现象。对人民群众反映或咨询的每一件事都狠抓落实,要求责任部门和单位限时办结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要求干部职工要以群众利益为重,真心实意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对基层、对群众服务做到热情、周到,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能,积极主动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在行风建设方面

我局在单位深入开展了理想信念和作风纪律教育,通过开展行风建设,提一步提升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没有敷衍了事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对群众来信来访能一一耐心细致解答,受到社会各界和群众的一致好评。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作风效能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个别同志办事效率还不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2 第7篇

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人民***,***直及驻***各单位:

为规范***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进一步明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促进***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高效有序的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公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以着力提高效能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目的,通过考评实现***各级机关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考评单位工作实绩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一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直及驻***各单位的考评;二是各***,***直及驻***各单 位机关作风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直及驻***各下属单位进行考评。

三、考评对象

各***,***直及驻***各单位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100分制,以倒扣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一)对***领导重要批示件及督办内容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

1、对***明确要求落实或重点督查的工作任务,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扣4分;因工作不落实而对全局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

2、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次扣3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时办结反馈的每件次扣3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情况的考核。按照“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的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含各类年检和服务事项)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扣30 分,每少一项扣除相应分值;对只受理不授权或两头受理的单位,每项扣5分;超承诺时限办结的每项扣2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行政服务中心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三)对***领导信箱、微博转办件、作风效能投诉件、“行风热线”转办件、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考核

1、对***领导信箱、微博转办件、***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件、“行风热线”群众投诉问题转办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因办理不认真被退回重办的,每件次扣2分;经核实,办理结果与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

2、对***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和越级上访案件,未按时限和要求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敷衍塞责,处理不认真不到位的,每件次扣2分;未完成信访积案化解目标任务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办公室、***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四)对机关作风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

1、未经同意无故缺席***、人大、***、政协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每次扣2分;参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不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参会有关情况的,每次扣2分。

2、因机关作风效能问题,被***“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或地区相关检查暗访通报的,每次扣10分。

3、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公共接待除外)、上班时间在茶社、棋牌室、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场所休闲娱乐,经 查实并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5分。下属单位人员,每人次扣主管单位3分,个人按有关单位予以问责。

4、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玩电脑游戏、看影视节目(专业审读部门或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炒股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2分。

5、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仪表着装规定,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1分。

6、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或外出逛街、非因公购物的,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1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监察局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五)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考核

1、对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每件次扣单位10—20分。

2、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事件、出现公共危机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除其他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每件次扣单位10—20分。

3、对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的部门,经调查属实的,除通报批评外,每件次扣单位5分。

4、因参与黄赌毒或酒后驾车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处理外,每件次扣单位10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纪委监察局、政法委、公安局及***联合调查组牵头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六)对民主评议情况的考核

1、对***各部门及内设重点科室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以上不扣分,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对***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以上不扣分,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提供。

五、考评方法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受理群众投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等作为考评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作为扣分依据。

(一)日常督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办、目考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督办内容、重要批示、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按照地区、***有关规定,对***内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察暗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办、目考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及驻***各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及内设重点科室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各办事窗口的民主评议。

(四)受理投诉。

***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得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在全***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授予“***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在全***予以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对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党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该单位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经***“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对该单位党政“一把手”提出处理建议报***。

(四)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结果除运用上述考核办法外,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组织、人事部门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三)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四)不准对考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评结果失真的,考评结果无效。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第8篇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按照“统一方案、分类实施、群众参与、重在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事业

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原则

第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机关的作风、效能和工作业绩。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七条 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八条 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三、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机关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五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建立和运作情况以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转变机关职能。主要考核: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否规范、机关运行是否协调、依法行政能力是否提高。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对明确规定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是否做到应进尽进,审批行为是否规范。三是强化服务功能。服务程序是否公开,服务用语是否规范,服务时限是否遵守。

(三)规范行政行为。主要考核: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二是严格决策程序。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实施政务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等是否公开。

(四)强化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一是是否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制度。三是是否规范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监督考评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工作和监督机制。

(五)提高办事效率。主要考核: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是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方式是否得到改善。

四、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条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三种方法组织实施,最后将各种考核折算的累加作为总分,总分值为100分。

(一)集中考核,占总分值的20%。每年年底前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xx区机关效能建设集中考核细则》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年来的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平时监控,占总分值的30%。按《xx区机关效能建设平时监控情况评分细则》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

(三)社会评价,采取问卷测评形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占总分值的50%。

1、群众测评,占总分值的30%。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企业测评,占总分值的5%。向部分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4、特邀监察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聘请政风行风监察员根据专项督察、明查暗访查实的违规情况进行打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随机抽取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结果共同采用。

第十二条 考核的时限为上一年11月20日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

五、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计算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将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单位名次。

第十四条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30%)名次的。

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9篇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县民政局实际,特制订民政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措施(办法)。

第一条

依法履行民政部门职能,严禁相互推诿,贻误工作。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办事部门或办事人员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示本单位及各科室职责范围,公开办事程序流程、依据、纪律、要求、时限和承办科室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并挂牌上岗。

第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查询主动公开的相关政策法规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涉密除外)。

第四条

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公布于众,公开承诺。

第五条

实行导办和首问责任制,负责导办询问的工作 人员,属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引导到相关科室及时处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告知办事时限。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办事请求,因政策或职能范围不能办理的,应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应告知相关单位(部门)办理,并向直接领导报告。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秩序和请、销假制度,有事外出或休假的,须请示科室领导同意后,报局领导批准(按县相关制度和民政局考勤制度执行),做好交接手续,分管领导人要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延时服务,在办理各种权属登记过程中,如因下班、无故停办或其它因素造成当时未办完手续的,延长下班时间继续办理各种手续。

第九条

以“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十查为主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各级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条

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和过错追究制,认真落实县委政府效能监督举措,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强化调研和回访制度。各级工作人员结合工作状况深入乡村、调查研究和回访,每月提交1篇有份量的调查报告或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导办或首问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办事部门或办事人员告知经办科室联系电话的,扣除半月津补贴;

(2)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及时办好的事项不说明正当理由的,扣除1个月津补贴;

(3)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处置决定或者提出处置意见的,扣除2个月津补贴;

(4)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

(5)接待办事部门或办事人员脸难看,话难听,并进行刁难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报县相关部门;

(6)不认真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报县相关部门处理;

(7)其他严重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开除公职。

第十三条

接受社会监督,年末组织服务对象对局机关各科室进行征求意见和作风评议,群众评议和投诉的结果作为机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对于存在违规事实的,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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