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部工作职责

2024-06-10

核销部工作职责(精选6篇)

核销部工作职责 第1篇

材料核销工作流程

材料核销工作流程如下:

一、材料部:

1、材料账要及时报账。

2、每月要做好材料收发工作。

3、月未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清点现场材料,确保材料核销工作的真实性。

4、每月做好物资报表,要及时递交给财务部。

5、每月整理未报销的材料账,要及时与财务部核对材料账。

二、财务部:

1、及时将材料部报销材料入账。

2、配合材料部做好材料账目清查盘点工作。

3、根据材料部未报销材料账,进行材料款暂估工作。

4、每月账务处理完成后,要及时和材料部核对材料账。

5、确认材料部的协作团队物资领用台账。

三、工程部:

1、做好工程材料用量计划,按项目、部位列出材料用量清单。

2、及时整理工程变更材料清单。

3、及时将材料清单报送给材料部。

4、根据工程管理部现场材料用量报表,及时调整材料用量清单。:

5、根据材料清单做好现场材料用量管控工作,杜绝材料浪费。

6、做好现场部位材料用量报表,及时报送计划给材料部。

7、配合材料部做好材料清查盘点工作。

8、根据财务部核对后,按部位做好材料实际用量台账。

9、根据工程部材料用量清单,按部位做好材料计划用量台账。

10、工程项目、部位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材料核销工作。

核销部工作职责 第2篇

不实资产核销处置财务管理工作研究2007-02-02 21:55:46

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及国有经济产权的先天性缺位等原因,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不实资产,这类资产在客观上成为企业制度转型、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障碍,已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因此,在国企转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处理和财务监管,已成为国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不实资产的形成

⒈不实资产与不良资产区别与含义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不实资产是指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形成帐面虚盈实亏,会计信息失真;不良资产是指呆滞或闲置资产,无法实现或全部实现其帐面价值,但根据现行政策又不能确认其损失或允许调整其损失额的资产。在实际处理过程,这两个概念被赋予基本相同的含义而统一使用,但“不实资产”更多地反映在国资部门的文件中,而财政部门往往更倾向于使用“不良资产”的概念。为处理简便,本文所有论述将从国资管理的角度出发统一使用“不实资产”的概念。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号)的规定,本市将不实资产认定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⒉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

不实资产的形成主要由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原因:

()宏观方面。一是由于会计计量上的变更和缺陷,如过分强调历史成本,忽视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诱导非现性经济行为的发生,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存货计价方法可选择余地过大,结算方法的任意更换,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二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如由于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者在资金运用方面的随意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思路上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期重视实物管理转变为价值管理为主,规范的监事会制度尚未建立等等。

()微观方面。一是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存在缺陷,企业约束机制不健全。

《公司法》的颁布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法制化,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长期以来企业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二是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弱化。有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未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任意调节企业利润,形成企业成本计算不实,虚盈实亏,其结果表现为企业资产质量低下,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财会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削弱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三是国有企业较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产权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造成相当一部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对外长期投资行为不规范,投资失败项目履见不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高投入、高消耗、高速度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必然是低质量、低效率和低收益的经济后果。

二、不实资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影响

⒈不实资产的负面影响

首先,阻碍了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严重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实资产的存在,无法给企业带来收入和利润,反而为维持其运转或保护其存在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企业的运作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其次,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随着形势的发展,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新一轮的结构性调整,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以推动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已成为国企改革的趋势,但由于不实产的存在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产出和收益,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对其进行核算、折股,已成为影响吸引外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革的重要因素。

再次,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不实资产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长期来,已形成一定的帐面值。然而,这一帐面值与其当前的市场价值存

有较大差距,已不能真实反映出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决策者对其真实与完整的评价与管理。

最后,干扰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不同企业不实资产各异,因此同样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代表着不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利于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

⒉不实资产处理面临着紧迫性

在中国入世和十六大召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新的完善和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将同其他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面临着优胜劣汰的竞争考验。而国有企业要在新的游戏规则中求得生存并获得发展就必须面临着新的改革。成熟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表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强其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要实现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就

必须解决好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不实资产。

三、本市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政策的演变及规范内容

由于不实资产对企业改制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进行了调研,深入讨论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处理方法,明确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申报、审计、核销及处置程序,并形成了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程序的基本框架,从目前看已取得了一定成果。

⒈不实资产核销政策的演变

本市自实施不实资产核销政策以来,共制发八个相关规范文件:

年: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合制发《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

年:市国资办、市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

定》、市国资办《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年:市国资办、市审计局制发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

年: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过程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

年:市国资办制发了两个重要文件:《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意见》;

××年: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

近年来本市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基本上都是依据以上文件展开的。上述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本市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在这些政策的支撑下,我们不断探索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上

海特色的不实资产申报、核销、处置等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流程。

⒉本市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国有企业将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⒊本市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程序

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国资委最近制发的《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不实资

产核销进程,同时加快核销流程,提高核销效率,本市对申报核销企业采用了剥离、申报、托管与审计、核销、处置程序同步走的核销方针,并成立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和不实资产核销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审核与指导。

总的来看,通过国有企业集团自身的清产核资、对所属企业不实资产的清理和申报,市审计局的审计,市国资委对不实资产的审核和批复,专业国有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的处置,本市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不实资产处置程序。

四、本市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的财务管理的探索

目前,本市对国有企业在不实资产核销中的财务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经验,基本奠定了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财务监管的程序及制度。

⒈不实资产核销前的财务监督与

管理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有督促所属企业对已进入申报、审计、核销程序的不实资产落实保全措施的责任。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根据市国资委不实资产核销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并做好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的准备工作。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按照批复金额与处置公司办理移交。如发生核销的不实资产中部分资产已由企业自行处置的,应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企业不得随意截留。如企业将处置收入挪作他用的,应由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垫付。

⒉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

处置公司应对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及财务收支规定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处置公司在接受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后,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拓展处置渠道,承担处置变现的责任,努力提高不实资产处置收益率,终了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不实资产处置、收入、成本及收益情况。

处置公司应接受市国资委对其不实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不实资产处置的情况与进度分别拟写结案报告,并在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完成终结报告。

⒊不实资产处置收益的财务管理

处置收益,是指处置公司对接受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委托处置变现的收益,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处置公司应按时组织收缴收益。处置公司应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分开、专户存储。于次年月底将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国资委,并进入国资收益账户,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处置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

实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按时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⒋不实资产核销处置后的审查

市国资委对处置公司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结案报告及结案后的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资产继续处置的情况。

市国资委可根据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市国资委根据抽查或审计情况,如发现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可建议处置公司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本文总结

总的来说,不实资产的形成是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由于当时条件下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不

实资产得以产生与积累,逐步形成了企业负重经营和负重竞争的局面,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转制、重组、资本运营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为推动本市国有资本的战略性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的竞争和管理能力,我们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不实资产管理制度。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种通过剥离、审计、核销、处置的管理流程,已为本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本市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核销部工作职责 第3篇

加强对出国用汇支出的监管,努力压缩出国团组和人数,对于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的规定,切实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在全党全国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指示精神和中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严控出国团组、压缩出国经费等支出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好出国用汇核批、核销关则是加强出国用汇支出监管的重要环节。

一、出国用汇核批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出国用汇核批是指出国用汇核批部门对用汇申请单位依照出国用汇标准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用汇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查核准活动的总称。

(一)核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出国用汇核批部门应掌握国家有关组织因公临时出国的外事规章制度,熟悉国家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政策,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2、出国用汇申请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单证要真实、完整,手续齐全,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同时,出国团组应根据核批部门批准的购汇数额,办理配套人民币预支手续。

(二)核批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核批部门收到出国用汇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表及有关单证等)后,在核批工作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必须是原件,且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此件在出国外事审批部门是唯一的),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申请用汇问题。

2、国外邀请函必须真实可靠。在审核国外邀请函时,要对照用汇申请主办单位出具的盖有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审查邀请函上出国人员和出国批件上出国人员是否一致,是否是最后发出的正式邀请函,是否有国外单位提供资助的开支项目等。

如果是中央单位组团出国的,要有中央单位盖有印章的有关出国费用通知、出国任务通知书及出国任务批件。

3、注意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活动路线是否经济合理,有无绕道旅行问题;日程安排表所提供的出访国家及城市必须是出国任务批件中批准的出访国家和城市。凡不符合要求的,用汇申请主办单位需要重新制订计划后再报批。

4、在核批出国用汇各项具体开支项目预算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划出国人数和在国(境)外的天数计算。在国外有收入的或对方提供资助的,应相应扣减出国用汇预算。在核批其他方面的出国用汇时还需注意:

①在核批城市间交通费用汇时,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加盖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国外日程安排表。对于已核批出国人员培训费的,不应再单独核批城市间交通费用汇;②在核批政府组织的对外宣传、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中发生的有关展览费、展台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邀请翻译人员的翻译费用汇时,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有关方面的文件、中方组团单位与外方承办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正本、副本;③在核批国际会议会费用汇时,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有关方面的文件、参加国际会议的到会通知书的正本、副本;④对其他费用用汇的核批,也要注意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应的依据,理由是否充分。

5、在核批出国实习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出国培训协议”中有关开支项目以及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出国用汇核销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与出国用汇核批相对应,出国用汇核销是指用汇单位到核批部门或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出国用汇限额报销手续的活动过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汇单位办汇,从2004年3月1日起,我省出国用汇核销手续由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

(一)核销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出国团组在国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本着“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列支。

2、出国团组办理的外汇核销项目,必须是出国前经核批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项目。

3、出国团组核销的外汇支出数额,必须在出国前核批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预算数内。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此限额。节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4、出国团组核销外汇时必须提供国外开支的原始单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核销工作需重点注意的问题

1、核销外汇时,应对照核批部门核准的出国用汇申请表、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审核出国团组国(境)外实际停留天数与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天数是否一致。如实际在外天数少于批准天数应按实际天数和相应标准重新计算实际用汇数额;如实际在外天数多于批准天数,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在核准的外汇额度内开支使用。

2、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开支,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外的费用发票、凭证必须是有效的原始凭证(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在规定开支范围内包干使用,如用于开支电话费、城市内交通费、国外汇兑损益及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且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名称、数量和金额,并由团组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超级市场的打印收费条、接待单位和主办单位开支的支出证明不属于有效单据。国外接待单位开出有关证明的同时,必须附国外实际开支的原始单据(或复印件)方能作为有效凭证。

3、在核销住宿费时,宾馆、饭店开出的住宿费原始凭证,往往包含了电话费开支、房间开支的早餐费、夜餐费、饮料费等开支,这些开支应从住宿费中剔除,按其开支性质核销。

4、出国团组如取得国外有关部门(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等收入,在核销外汇时应以此收入抵相应支出,或全部核销退回,不得挪用或私分。

经核销,出国团组如出现了外汇节余,应由有关经办人持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设区市财政局开具的“退汇通知书”(加盖印章),到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中国银行及时办理退汇手续。有关财务部门或财政局要加强跟踪监督。

核销部工作职责 第4篇

■ 赵新 刘莹

近年来,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认定和核销条件逐步放宽,为商业银行自主核销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随着核销政策运用的日趋成熟,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出现较大幅度反弹的形势下,呆账核销已成为快速处置消化不良资产、实现资产质量控制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与此同时,由于已核销资产数额的大量增加,银行出于自身规范管理、合规经营的目标以及内外部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加强核销后追索,强化已核销管理已经成为现今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半年全行呆账核销力度加大、步伐加快,核销金额相比近年同期增幅较大。本文对当前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工作进行了思考,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是银行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有助于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截至2010年底,全行已核销资产已经超过表内不良贷款余额,其中有追索权的资产余额占比超过65%。为应对全行不良资产结构重大变化,自2009年以来,总行资产保全部先后下发多个关于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文件,以“账销、案存、权在”为核心要求,从健全台账、设立专岗、资产分类、档案管理、时效维护、会计核算以及建立追收处置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政策和加强系统运用等方面不断细化完善要求和标准,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近几年,全行对已核销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分类,在此基础上甄别、遴选出有潜在回收价值的重点项目,进一步提升了资产保全向后延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后续回收处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增加全行经营效益。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利润增速放缓、不良反弹加大的双重压力,资产保全工作不仅要承担快速处置不良,提升资产质量的重任,还要以回收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为全行积极创造价值贡献。随着呆账核销条件的逐步放宽,已核销资产回收潜力也相应提高。近年来,保全条线“沙里淘金”,对已核销资产债权不放松管理、不放弃追索,充分挖掘资产信息,加大管理处置力度,为全行创造了较为可观的利润。自2005年至今(截至2013年6月底),已核销资产累计回收现金超过80亿元,2012年现金回收突破15亿元,为全行经营效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生态环境有了比较大的改观,但是地区间仍存在差异,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司法诉讼案件执行不力等事件时有发生,对银行债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发生和损失加大。完善社会诚信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各个层面和许多不同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更需要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地作为。呆账核销并不是“一核了之”,加大对已核销债权的管理追收力度,可以强化债权保护观念,促进全社会诚信意识、司法公正和资源配置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当前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观念亟需转变。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性思维,“重表内、轻表外”、“重处置、轻管理”的观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已核销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这是因为,已核销资产回收不影响分行KPI;部分行没有下达已核销资产回收计划;即使有计划,也和表内不良资产处置任务无关,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对已核销资产回收增加利润的贡献没有充分认识或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因疏于管理带来的不作为引发的监管问题及合规性风险认识不足。

(二)基础管理需要加强。全行历年来核销的呆账资产金额已超过1000亿元,笔数超过10万笔,如此规模巨大的资产对管理处置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已核销资产的基础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催收处置难度较大。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时间跨度大、建行系统历经多次改革,机构撤并、人员变更,资产信息流失严重,陈年旧账往往无从下手;二是现存已核销资产大多分散在二级行及分支机构,目前仅个别二级行仍设保全部,其他分支机构仅设有保全专岗或兼职人员,管理力量跟不上;三是项目情况本身复杂,随着时间推移,涉及政府、法院及相关部门机构、人员变更,经营管理难以延续,财产线索难以查找。尤其是较早年度核销条件比较严格,资产基本追索穷尽,回收几乎不可能。

(三)激励政策有待完善。近年来,总行将已核销资产回收列为资产保全条线KPI考核指标之一,对已核销资产回收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每年按回收额挂钩一定费用,且费用比例基本保持在4-5%,高于表内不良资产处置费用激励标准。但是,激励效果并不明显,难以调动经办机构处置回收积极性。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行将已核销资产回收挂钩费用同表内不良资产处置费用混合下达;二是费用经层层分解下达后不能专项用于保全处置工作;三是费用不能激励到经营团队,没有兑现专项员工费用。

三、对已核销资产管理催收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管理职责。要充分认识到呆账核销仅仅是我行内部账务处理的一种形式,除几类特殊情况以外,我行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已核销资产管理及核销后债权的继续追索是不良资产经营管理的延续,是贷后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和职责所在,也是当前可以深挖潜力直接创造利润的来源之一。各级行应当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牢记“账销、案存、权在”原则,坚决杜绝“一核了之”之后的不作为和疏于管理行为,逐笔明确管理处置岗位责任人,避免出现“无人管、无人问”的管理真空,对保留追索权的已核销资产做到穷尽追索。

(二)做好资产分类,加强基础信息管理。按照是否掌握财产线索以及是否保留追索权,我行已核销资产分为A、B、C三种类别。因此,资产分类是确认我行已核销债权效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实施核销后续管理的关键步骤,进行催收处置的基础和前提。各级行应当根据现有项目档案资料和信息,及时建立台账,完成资产分类,定期进行档案、时效等信息检查维护。目前,SARM系统已核销资产模块仅能提供核销项目转入时的基本信息查询,建议尽快开放系统已核销资产信息维护功能,充分运用系统平台提高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后续催收处置打好基础。

(三)实施差别化管理,积极寻找财产线索。在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实践工作中,要区分侧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对于保留追索权且债务人存在未处置完毕的资产,或我行已掌握债务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证据的A类资产,应当加快推进资产的处置变现或重启执行程序。对于保留追索权但是目前暂未发现债务人有效财产线索的B类资产,应当持续关注债务人的动向,通过查询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土地信息以及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情况,积极寻找财产线索。对于完全丧失追索权并符合表外销案条件的C类资产,应组织审核尽快销案,以减少系统资源无效占用。

(四)创新手段运用,实现多元化处置。目前,我行已核销资产处置适用表内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审批权限,可以灵活运用清收、诉讼、以资抵贷、减免息、变更借款人或担保方式、调整借款期限等现有处置政策和手段。另外考虑到B类资产笔数多、金额大、回收难,主要采取批量委外催收方式处置。从我行实践看,已核销资产有其特殊性,处置过程中的催收、谈判、重组难度更大,对公B类资产委外催收回收率较低。因此建议,对已核销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出台本金折让政策,实施批量委外催收的已核销资产可以优化资产组合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竞争和奖惩机制。

(五)完善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回收积极性。目前看,已核销资产回收激励政策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激励作用有限。建议考核激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一是激励费用完全由总行配置,提高员工费用比重(2013年挂钩比例为员工费用0.6%,非员工费用3.4%);二是各行细化回收奖励考核政策,鼓励各分行追加一部分激励费用,依据项目回收难度和金额大小等实行差别化费用奖励,返还经办行适当的信贷规模用于奖励回收;三是确保激励政策执行到位,已核销资产回收激励费用切实用于保全经营团队和对回收做出贡献的员工个人。

核销部工作职责 第5篇

国资评价 [2005]67 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5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 1.《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5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年随财务决算向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作为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内审机构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

(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特别是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是否进行了逐笔逐项审计;

(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国资委依法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抽查和监督及对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部设在港澳地区的企业和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的相关资产拨备核销工作,原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核销部工作职责 第6篇

浏览次数:40 日期:2010年5月26日 15:30

摘要: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委托监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明确核销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现将我委制定的《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资产减值 财务核销 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

(共印120份)

附件:

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资〔2007〕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凡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包括:

(一)按照《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国资〔2006〕81号)的要求,已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的企业;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核销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的资产,企业应当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三、核销原则

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从严把握,做到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三)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本规则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取得该资产损失确凿证据的六个月之内。

四、工作程序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应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一)企业审核

1、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市国资委《暂行规定》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2、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企业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包括:资产部门的申请报告、财务部门的复核意见、监督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决策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内部公示等;

3、核销依据的证据材料须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4、按照核准权限,对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所属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核批,每半年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首次备案应同时报送核批办法);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按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核销申请,由市国资委审批;

5、根据资产损失的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据、决策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的核批文件(较大资产损失取得市国资委核准文件),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

6、根据我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确定为:

企业集团合并(汇总)资产总额小于5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万元;合并(汇总)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合并(汇总)资产总额大于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0万元。

(二)中介机构审计

1、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由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委托;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上的财务核销审计,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委托,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承办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为通过比选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机构;

3、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等,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在报告中进行逐笔逐项审核说明;

4、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和资产以及境外投资的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企业集团的内审机构审计并出具报告。

(三)市国资委核准

1、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须符合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

2、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进行核准,核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较大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企业较大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等;

3、市国资委接受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10月,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一年内申报较大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资产处置

1、按照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已经市国资委核准和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核批的资产损失,其损失资产应移交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处置;

市国资委核准或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核批后,企业集团(委托监管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准(或核批)的损失资产清单,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确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转移;并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核销资产明细清单》、资产明细资料及审计认定的相关材料移交给资产经营公司;

2、企业在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后,应继续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并提供相应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向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3、资产经营公司应对损失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办法、处置规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资产经营公司应按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损失资产处置情况;对处置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处置收益报表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处置移交资产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结案报告等情况。

五、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

(一)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和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切实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核准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三)中介机构在财务决算审计中须对备案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进行重点审计,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说明,作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报市国资委。核准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也应在财务决算审计说明书中进行单独披露;

(四)企业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对较大资产损失未经市国资委核准,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市国资委将根据《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资〔2007〕1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市国资委《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各区(市)县国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可参照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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