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

2024-08-05

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精选6篇)

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 第1篇

企业HR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

关于企业HR管理规避措施可从很多方面体现出来,比如:从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管控、绩效考核、企业宏观调控、岗位设计、薪酬体系、企业文化和用人机制等方面去规避,下面我首先从招聘开始阐述:

(一)1.盘点现有的人力资源总量以及公司员工的工龄、年龄,根据其所从事岗位的具体要求,预测其距满十年工龄的时间内,能否胜任该岗位,留则当留,退则当退,以降低资金成本。2.清理现有规章制度,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倾斜。

3.招工简章的制作很重要,里面对岗位任职资格应有非常明确的细致的界定。并要留存作为合同附件。4.职位说明书

(1)需确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注意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能力要求、考核标准。

(2)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还需要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内容。(3)要全面界定确定不符合任用的条件: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有精神病史的;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试用期请假超过X天的等等。

(二)1.员工入职时候:

(1)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并留存(注意有效期)。(2)要求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或者签署《劳动关系清白承诺书》,并对其前一个工作单位作背景调查。

(3)员工入职时候需要签字抄录以下《承诺书》(注意,不可以用印刷的承诺书让员工签,但是可以抄录):内容涉及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职位要求与工作职责;了解公司规章制度;承诺没有员工欺诈胁迫公司的内容等。

(4)员工入职时,需让其阅读公司制度,并考试(注意试卷要归档)。(5)发给该员工的《职位说明书》,并要员工签收。注意职位说明书中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

(6)签订《签收表》,里面注明已经签收的各个文件(主要要有文号),以证明其已经收到公司发放给他的相关文件。

(7)只能向员工收取如下证件正本:《健康证》《失业证》,至于公司出资的《资格证》或《上岗证》,可以签订培训协议来解决,而不能扣押。

(8)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员工需要保管一份,如果要两份合同都公司保管,可以这么操作:让员工亲笔写一份《委托公司保管合同书》,注意要亲笔写或者抄录,与合同一起归公司保管。

(9)人事档案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保存2年。

(10)注意:所有的《承诺书》都必须由员工亲笔抄录,不可以用制式的印刷文本让员工签字(但是可以提供范本让员工自己抄),否则会存在“胁迫”嫌疑。

2.劳动合同签订

(1)合同条款,宜粗不宜细,对于不同类型的岗位,可以分别订立补充协议,一样有效。(2)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的人,如果是刚从学校出来参加工作,其订立的人生第一份劳

动合同,需要其监护人(父母、养父母)签字同意方可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其在与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参加过至少一份工作,这无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3)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1:发出限期签订劳动通知书,说明过限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方法2:员工写不签订合同的申请入档(不合法);方法3: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要求员工写申请来“申请”劳动合同期限(特别是第三次签订的时候)

(4)试用期约定:试用期不得延长。试用期为一个月的应特别注意,此条款中的“一个月”不是按一般的30天或自然月计算,而是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即每月的15日以前算1个月,15日以后月底之前算半个月,这就要求加强招聘筛选和人才测评工作,把住进人关,摒弃“沉淀式”的招聘方式(大量招人、优秀沉淀、大量离职)。(5)用工之日的证据固定:考勤卡(最优选择)、入职申请表或员工名册。最好是报到日或前一天即签《劳动合同》。

(6)在员工报到日,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发出书面的《上班通知书》,《通知书》上需要记载两项必备条款﹕一是劳动者报到﹑正式上班的时间﹔二是劳动者逾期不来上班需要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7)合同中的工资约定:可以只填写基本工资,而且加上一句话“依据公司经营效益以及工作表现,给予奖金及各种补贴”。(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还需要做两件事情﹕一是要向劳动者签订《岗位责任书》﹐其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候﹐方面用人单位举证﹔二是要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9)合同期限:把握3+N≤10的原则。建议3年最佳(因为3年的话试用期最长可以到6个月,以便观察考核一名新员工)。注意外国人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有职位危害的合同不得高于8年且需要轮换岗位。

(10)当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员工存在“不胜任、经培训后仍不胜任”“患病”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2项)的,公司在无人可替代的情况下,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1)集团内的调动,合同有效。(12)为了规避合同到期的疏忽风险:在合同中加入“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的条款。

(13)有职业危害的岗位,需要在合同中告知员工可能的危害程度。(14)关于“专项培训”,不包含员工入职时候需要的培训项目。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专项培训。注意要保留有发票或复印件作为举证材料(发票复印件可以与培训协议装订在一起归档)。

(15)涉及竞业限制的,约定的补偿金与违约赔偿法律没有具体的界定,可以由甲乙双方自行商议,但是劳动者违约赔偿公司有收集证据并保留证据的义务。

(16)对于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其范围有限制,但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上没有界定,这样就给企业留下了很多可操作的空间。同时,对于需要“竞业限制”的人员,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就事先确定。

(17)对于淡旺季明显的公司,可以签订“综合工时制”劳动时间来规避旺季加班问题。(18)外地专柜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方法一:将劳动关系转到商场,由商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工资由商场发并从公司的货款中账扣工资与社保额。公司、商场、员工签订三方协议要求员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二:在每个专柜设立独立的公司,分别以这些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

方法三:统一由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统一在公司所在地缴纳。

(19)劳动合同填写注意点 A.工作地点不宜过于详细。

B. 工作内容:对于一些初级岗位,工作内容宜多样化,或者通过《职位说明书》来固定。C. 薪资约定:注意加班费及请假扣款基数的约定,或者注明“按薪资管理办法”执行;在薪资约定中的奖金部分,要注意企业经营状况的条件,D.社保条款:均是企业与员工的法定义务。

E. 其他需要注意的约定:员工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时候发生工伤,其工伤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培训协议条款;保密协议条款;职务创作、发明的权力归属条款等。

(三)1.合同期间的人事异动

(1)修改《人事异动申请单》中的相关条目,转换成《申请单》《补充协议》一体的单据文本,每次员工异动时一式两份,员工亲自填写申请,并签字画押,经公司核准后盖章。同时异动到新岗位的员工,一样要履行《职位说明书》告知手续。

(2)对于降低薪资或者职位的员工,与之“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是“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来处理。

(3)对于不胜任的员工,可以在“培训”或“调换岗位”中选其一。仍不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选择“调整岗位”的,行政管理规定中需要有一条“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随岗位而变动。若员工不服从的,既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将此条写入合同中。

2.工资与社保

(1)关于社保,应告知入职员工公司将在公司注册地给大家缴纳社保,如员工不愿意,则要求员工亲笔写申请不缴纳社保(要求员工抄录我们的《不交社保申请》)。注意,法律规定不可以给员工发放之前的“社保补贴”。(2)对于在工资项目中加入“社保工资”“固定加班工资”项目的,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即可。

(3)计件工人的月最低收入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年终奖金不能列表,不能签收,而且改以《购物券》的方式发放。用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核算。

(5)工资项目中可以加入:“劳保费用”“讲课费”“稿费”“计生补助”“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法定的“非工资收入”来减少纳税、经济补偿金的核算。

3.劳动定额与加班

(1)能确定劳动定额的,应尽量确定劳动定额,目前政府没有具体的劳动定额标准,企业可自行确定,但是要注意确定的法定程序与定额标准的合理性。对于定额无法完成而要下班的员工,可以以处罚或倒扣的方式促使员工“自行加班”,注意不能以规定“定额未完成者不能下班”的方式处理

(2)管理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劳动定额无法量化,但是可以以《职位说明书》中规定的职责为“参考定额”,在完成这些工作过程中的“自行加班”不计为加班。(3)加班: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方才计为加班。所以要注意:

① 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因此加班申请必须提前且经过公司或授权人核准。② 必须是书面。

③ 对于周末特卖会的加班,经书面核准须计为加班。

(四)1.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1)书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内容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举证(要求用人部门出具证明)。理由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几条(如:达不到任职条件——注意任职条件需明确、无法胜任并经过培训或者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严重违反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等行为的)(2)注意,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只能是法律规定中的几种条件,因此用人单位需举证,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3)要书面通知工会。

(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几个注意点

A.各职位依据《职位说明书》的录用条件来证明“不胜任”,注意录用条件要合法合理,且有可操作性。

B.证明劳动者已经知道录用条件。(入职时发给职位说明书并要对方签收)C.举证时候要有《职位说明书》、对生产者的职业定量、对管理这的职业定责、有合理合法的考核标准。

D.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即使通知解除,但是员工需要提前3天。

2.转正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1)需要有明确的各岗位绩效标准。(可以通过《职位说明书》来固定(2)需要有数据化体现的各人岗位绩效评价。

(3)对于不胜任的,需要有相应的培训记录(至少一次),此类培训可以针对某一技能、某一工作态度(注意要举证)。

(4)严重违纪,注意要有明确的《奖惩条例》。

(5)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要举证严重失职、违反职业道德或者社会道德,而且要给公司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比如个人简历与工作简历的真实性(职位、时间)、证书的真实性等都是欺诈的行为。

(7)其他温和的让员工辞职的方法。

(8)“末位淘汰”除非能够举证员工“不能胜任,且培训后不能胜任”,否则尽量不要用。如果实在要用,可以用“薪酬体系”对末位的人进行处理,以激发其工作热情,结合奖惩条例,加以“培训”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9)要“书面通知”工会。

3.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1)是否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2)是否办理规定的工作交接。(3)是否有培训协议与保密协议。

(4)员工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需赔偿(需写入合同),企业要注意保存员工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据。

(5)对于员工未按法定程序而自动离职的处理:可以按未出勤天数计为旷工(注意要保留其未出勤证据),按旷工的规定扣款。扣款最多扣到“最低工资”为止,员工剩下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劳动合同的终止的:

(1)合同期满终止的,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有1-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2)除非出现过错性行为,否则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担任工会专

兼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其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期满。(3)有职业病的、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而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4)有职业病的要在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6)需要开具“终止合同证明”

(7)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08年1月1日之前合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1.经济补偿标准

(1)非第(2)条件下的经济补偿金没有12年的上限(2)以下条件发生的经济补偿金以12年为上限:

A.高收入者(月工资高于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以12年为上限。B.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12年为上限。

C.不胜任,经培训或调职后仍不胜任的,经济补偿以12年为上限。

(2)年终奖金劳动法规定记入“工资”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以,年终部分可以改以《购物券》的方式发放以规避此风险,而且注意,不能列表,不能让员工签收。(3)工资中增加“劳保费用”“讲课费”“讲课稿费”等固定项目,因为这些项目不属于法定的“工资”范畴,可以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核算金额。2.非全日制用工

(1)对于招用晚上工作的计件或者计时兼职人员,应与其签订《协议》,确保因我们雇用其晚上工作对白天的全职工作没有影响,且若因此发生导致对方全职公司的损失,全部由劳动者承担。

(2)晚上的兼职计件人员,可以采用计件方式计薪,但其小时计件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建议以后不要用“临时工“这个称呼。

3.劳务派遣

确定公司那些岗位需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劳务派遣比较适合劳动密集型却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尤其是女性占公司人员比例比较大的企业,应重点考虑。女员工的比例大的企业,每年招聘近来的员工的年龄都差不多,结婚及生小孩的年龄又相近。如果员工请假人数比较的多,招聘一批补上,老员工回来后又怎么处理,此时又不能解除合同,员工回来后解除合同,企业的成本就比较大,不仅为员工缴纳请假期间的保险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选择劳务派遣比较的合适,针对劳务派遣不成熟的地区,企业与员工什么时候解除合同比较的好,企业应该认真的思考,并提出做出相应的计划工作。

(六)规章制度制定法定程序:需要将以下讨论与协商的书面化,制作会议纪要,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异议书面回复等文件均需保存。(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公司决定;(4).报备劳动部门;(5).向劳动者公示。

2.制度公示方法(1).发放签收法:适合与发放员工手册,并回收签收表,即将员工已经收到员工手册的证据固化。(2).制度作为合同附件。(3).会议宣导发:通过召开会议,通过会议的方式向员工宣导规章制度,然后用《会议签到表》的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这种方法在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方面存在弊端。(4).考试法:对新近员工进行制度自习、考试的方法。注意考卷需归入员工档案作为证据固定。(5).入职申明法:与新进员工签订入职申明,其内容为员工申明自己已经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目的。(6).制度公告法:对于修订的制度,可以张贴在公告栏上,并拍照留作证据。(7)传阅法:注意传阅者的签名。(8)网站公告法:注意保存公告页面。

3.如何在奖惩条例中确定“严重违反”

(1)违反基本职责,使公司处于某种不利的危险境地。(2)严重违反基本道德规范。(注意,需要界定哪些是基本道德规范)。(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的。(4)短期内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已对其进行多次教育的。

(七)1.薪酬制度调整

(1)对超出法定工作40小时制度的企业,应在薪酬中有“固定加班”一块工资。(2)相对明确的职位任职资格与薪酬等级挂钩制度。

(3)对于计件,应在工资表及制度中指出:8小时内件薪、8小时外加班件薪、节假日加班件薪、法定节假日加班件薪。注意在计件工资核算的时候要转换单一工价制为上述工价制。(4)制定新员工的薪资制度,以月为周期,以6个月为限,逐月递增,以降低新进员工为索赔经济补偿金而故意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2.奖惩制度调整

(1)对员工各行为进行明确的等级划分,以使用不同的奖惩等级。(2)注意界定“严重违纪”的“行为”,可以采用列举法一一罗列。

(3)建立“扣分”上限制度,达到“扣分上限”的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此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慎重使用开除、除名和辞退;(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劳动合同不成立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3.其他(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需要提请公司尽量不要将业务承包给自然人或个体户﹐而最好承包给法人﹐这样做就避免了与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2)劳动者违约限制措施:用人单位可在适当的场合和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借款合同,把一

些项目变成债权债务的关系。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约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注意经济损失的取证工作。

(八)培训与竞业限制

一、培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九)经济补偿的核算与支付 经济补偿的核算与支付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

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我个人观点

不足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温州人力资源管理精英交流群

2012年11月8日

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 第2篇

每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者,企业为了保证稳定的生产及产品的合格率,就必须要留住人才,所以企业就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保证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速度,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公平、公正、合理的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问题而产生争议,使双方利益达到和谐的统一,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弊端

1.企业管理阶层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缺乏重视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也越来越高,他们不再象六、七十年代的工人一样,只知道埋头苦干,他们已经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近几年来劳动合同的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但仍有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管理认识度不够,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比如说,有些企业觉得员工与公司之间就是雇佣的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没有规范的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就会导致两者关系破裂,矛盾激化,企业就会处于被动局面,影响正常的生产。

2.没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内部根本就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大多都是以兼职的形式来做这项工作的,这种不健全的组织机构就造成了内部员工之间的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等不良现象,而且企业也没有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来进行约束,让员工工作起来,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乱糟糟的一大片,使劳动合同名存实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企业利益也得不到合理的维护。

3.没有合格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大多数的企业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看作是稀松、平常的常规性工作,觉得随便一个办公室文员都能搞定,因此导致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良莠不一,再加上没有设立具体的岗位职责及要求,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手段,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

三、如何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纠纷

1.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度

第一,不论任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流程绝对不能省略,有一部分企业为了省事,就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这种方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因为没有书面的合同,承担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就不明确,这就是劳动合同纠纷产生的源头。我国《劳动法》已经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满一年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对劳动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将来要是发生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状况,企业也只能自食其果。

第二,为了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双方基本情况的了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前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报酬等一系列内容,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劳动者去了解一些与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不得隐瞒。

第三,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宣传力度,企业员工上岗前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做到清楚、明了,尤其是那些容易引起争议的薪酬、福利等敏感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做好详细的了解。合同是在双方协调统一的情况下签订的,不能有欺瞒、强制行为,如果劳动者不认同,可以拒绝签字,再进行调解解决。

2.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前的一系列工作

市场经济的时代是双向选择的时代,劳动者可以选择企业,企业也可以选择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入职前的体检工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劳动者没有传染病等一些不利于工作的现象存在,如果体检不合格,企业可以拒绝录用,符合要求以后才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比如说,某企业在没有进行健康体检的情况下与某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工作一年后发现肺部出现了问题,与企业产生纠纷,而企业经调查发现这位劳动者在进公司前曾经在一家小煤矿工作过,这到底是本企业的问题,还是这个劳动者在原来煤矿工作时的问题,就说不清了。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进行入职前的健康体检,为了平息争议,解决纠纷,企业只能自认倒霉,赔偿损失。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第一,要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组织,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必须要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二,要有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序发展,为企业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对规章制度进行改动时必须与员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规章制度中如果存在需完善的地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并协商。

4.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某个劳动者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并不适合这项工作或者是在工作中出现违章、违纪等等不良的行为,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的原因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拿出足以让当事人信服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同书上必须要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字,才能生效,而且这些解除关系的一系列的文件材料,企业有必要存档保留,以备后查,避免争议。

5.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管理者是与劳动者进行直接接触的,劳动者如果违反劳动纪律或不按章操作的话,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责罚,但责罚的方式一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对工人进行体罚或经济处罚,甚至责令其停工,这些都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不是管理人员想让干就干,不想让干就停的。而作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责任就更加的重大,合格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可以有效的规避劳动纠纷,搞好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好正常工作中的纠纷调解工作,让将各种争议及纠纷在初始阶段就得到控制。

6.企业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严格的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等款项,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加强劳动合同中每一个环节的管理,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达到和谐的统一。

总而言之,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水平越来越高,他们对劳动合同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所以企业一定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个条款,让劳动者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规避争议,达到和谐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吉文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争议规避[J].中国市场,(78017):58-59

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 第3篇

国企员工“买断”工龄下岗

罗友军,原凌钢职工。1994年从部队退役后进入凌钢做了一名经警(经济警察),1998年7月,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到企业培训中心,1999年进入凌钢炼铁车间工作。2002年3月“买断”工龄下岗,到由凌钢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参股的一家公司做了一名股东。后来该公司改制为钢达公司。2003年7月,罗友军与钢达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合同期满,双方再次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罗友军说,虽然经过这一系列变化,自己的工作却没有变,他始终工作在凌钢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和他一样经历的还有370多名原来凌钢的“下岗”工人。下岗之后的上岗,他们已经不是凌钢原来的职工,而是由钢达公司在以收取中介费、劳务输出的方式“派遣”的“顶岗临时工”。工友们简称“顶岗工”。罗友军的伙伴说:“顶岗工”也是凌钢的工人啊,我们对凌钢有着深厚的感情。尽管待遇低了,毕竟还没有离开凌钢这块热土。

顶岗工与协力工

罗友军说,钢达公司的人事关系也在变化着,消息灵通的人说钢达公司正在成立一个新的“协力公司”,准备把总计380名在凌钢岗位上的“下岗工人”归到新的公司里去。那样,原来的“顶岗工”就成了“协力工”。有人透露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临时用工的期限,劳务派遣最长不能超过半年。据说“协力工”是个新名词,不在《劳动合同法》约束之下。罗友军说,这就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规避者并不是钢达公司,而是一直给钢达公司提供岗位和受益于“临时工”这种用工方式的凌钢。

罗友军说,当初下岗再就业完全出于对凌钢领导的信任,还有作为职工对企业的奉献精神。当初,在做下岗动员时,凌钢有关领导表示:“企业好比一艘船,眼前船超出负荷要沉了,不得不卸下一些人,等到情况有了好转,首先把你们请回来。”现在眼看凌钢的形势一天比一天好,我们的“利益”却下了船。身体还是在船上为凌钢做着贡献,可身份离得越来越远。当我们有一天真正成为“协力工”的时候,我们可真就彻底与凌钢无缘了。

据罗友军和他的工友们反映:2008年,凌钢准备大批量招工,1月份已经招进了500人。而与此同时,已有19名老员工被分到了协力公司。在他们看来,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方面把他们这些在岗员工越推越远,一方面招用新人,这不是有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又是什么呢?

业务外包之说

2月19日,记者采访了凌钢人力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该部门侯部长称:1997年凌钢职工下岗期间,凌钢在辽宁省朝阳地区真正起着给人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是全省的一个典范,而且得到了国家的褒奖。因为凌钢落实“下岗”政策不是“一刀切”,确实是通过业绩考核淘汰下去的。后来下岗的影响波及到一些家庭,下岗职工的家庭就成了特困户,凌钢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选择性地吸纳一部分人回来“顶岗”作为临时工。这也是一种劳务输出方式。因为这时大部分人已经到了再就业中心或者处于被“托管”的情况。

后来,国家又出台政策:关闭再就业中心,下岗职工向失业并轨。钢达公司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这些下岗职工用下岗补偿金,以“认购股权”的形式加入到钢达公司。至此,他们完全和凌钢解除了劳动关系。

记者:凌钢和钢达公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侯部长:二者完全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从前是父子关系,现在是哥们关系。

关于“协力”的问题,侯部长介绍说,其实不是一种用工模式,而是一种业务发包的办法。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凌钢有关部门感到以前那种劳务派遣关系对企业很不利,因为政策不允许。凌钢通过走访首钢、鞍钢等企业,觉得这种叫“业务外包”的方式更适合企业,因为企业不宜大量招工,招完工不用会是很麻烦的事。谈及“协力”的好处,侯部长说:“下岗工人如果没有企业来用,那他们可就是彻底没的干了。对于企业来说,这样做也确实降低了用人成本,实现了双赢。”

记者:你们这项举措和想法开始于什么时间?

侯部长:就在一周前。

记者:这样的事发生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有规避新法之嫌呢?

侯部长代表自己答:“规避就是规避,没有什么嫌疑之说。作为企业来说,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存活也是职工受益前提。企业选择适者生存的办法是合理的。”

就凌钢近期大批量招工的问题,侯部长说,企业有它的自主选择权,不能说因为一批人的下岗,就再也不能招工。而且,此次招工范围也包括下岗和顶岗职工的家属,是件好事。

职工返岗呼声强烈

记者随后采访了钢达公司有关负责人,他表示当初凌钢在贯彻落实中央下岗分流政策上有些偏差,本要求企业效益不好时职工才下岗,而凌钢当年的领导理念则是“企业形势越好越要减员”,并对下岗职工承诺,“一旦形势好了需要人的时候,优先让你们回来。”结果现在不是了,一个也不让回去,而是在社会上招了500人。这位负责人还说他和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也探讨过,原则上企业用人的话就不能让人下岗,如果年龄不超身体素质还好的话应该用人家,即便这些下岗工人没在凌钢干,如果人家愿意都可以回来;何况人家当初才离开凌钢岗位3个月,接下来以临时工的身份又干了10年呢!他说,下岗的时候凌钢就搞“左”了,那时候为了竞争上岗,以下岗职工的境遇激励岗上职工珍惜岗位,而不是因为企业真的不需要人了。这边职工下岗、那边临时工上岗,这些年凌钢确实用临时工来降低用工成本。

据介绍,凌钢从钢达公司用临时工,每人每年只需花费1.5万元,而凌钢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发放工资4万多元。

该负责人认为,这件事最终需要解决。“这些‘顶岗工人’有经验和技能,在凌钢干了这么多年,对凌钢是有贡献的,凌钢不能像当初动员下岗一样只给人表面的荣誉、拿嘴糊弄人。下岗时我们的工人是做出牺牲的,当初一个工段、一个工序地停产,一个生产厂子的职工集体下岗、整个编制地下岗,根本不是末位淘汰下岗,不是你不好你下岗,很多都是岗位上的骨干。返岗以后,‘顶岗临时工’当班长,去领导在岗的长期工。可是,‘顶岗临时工’一年才挣1万多,从情理上讲说不过去!”

罗友军说,其实,“协力工”就是临时工的代名词。这是企业在偷换概念,是企业不守诚信、不尊重工人、不尊重现有法律的表现。他觉得无论凌钢的有关部门为了企业的利益怎样规避法律,终究还是要在法律的约束之下。他们要依靠《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访即将结束时,钢达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钢达公司有原凌钢几名下岗职工,既没和凌钢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和钢达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他们的各方面待遇和保险也仍是悬空的问题,这次,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给他们的命运提供了转机。他表示,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这几个人胜券在握,如果他们维权成功,那这380名顶岗工人同样也有机会返岗:因为他们曾经积极响应号召,为凌钢做出贡献,以后也一直没有离开凌钢的岗位,凌钢在企业发展以后是不该忘记他们的。

相关人士表示,凌钢采取“业务发包”的用工模式,无疑是给钢达公司的用工制度增加了压力,变相把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用工增加的成本,甩给了合作对象。采访中凌钢人力资源部侯部长也表示:“钢达公司对‘协力用工’的态度还是积极的;反之凌钢有权做出其他选择。”对于钢达公司来说,因它特定的背景和现状(领导和员工都是凌钢的下岗职工),很难欣悦地接受这个说法。相关人士说:“如果钢达公司接受凌钢的协力用工方式的话,按照新法规定,钢达公司就应给职工一个基本工资保证,而不是如以前那种劳务输出模式,只把凌钢的工资转发给职工。这样一来,如果钢达公司职工能接受这种用工模式,那他们得到的将会是‘双薪’。”

浅谈医院如何规避医疗纠纷的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院;管理;医生;患者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9-35-2

1 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

对当前医疗纠纷的医患紧张因素大致分为三方面:社会环境因素、院方医务工作者因素、患方及家属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做如下浅析:

1.1 社会环境因素

首先,医院由于其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价格管制,决定了医疗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同时由于市场化导向,出现竞争机制。其次,新闻舆论对医疗纠纷倾向性的报导和炒作,使人们在此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误区,患者缺少引导就医的有效信息是导致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社会原因。

1.2 院方医务工作者因素

在医疗纠纷中部分患者对医方不满意因素可分为医务人员态度、管理问题、价格问题、医疗效果等方面。医方因素就是指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及技术规范要求,而这也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发生的导火索。

1.3 患方及家属因素

包括患者对医生期望值过高,对医生不全信任,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对疾病的认识不足,医院管理制度等等,其中,也不排除少数“医闹”为尝到甜头或以此为职业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在这种形势下,更应该加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真正依法行医,沟通医患关系运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

2 医疗机构的维权工作

2.1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1.1 建立健全院内各项管理制度

搞好医院管理,首先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主题”的服务理念,在当前医疗改革新形势下转变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在国家医疗改革方针指导下,有法必依,遵章守纪,严格按照诊疗程序、病历书写、规范相关程序制度,做到针对病情检查、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实施相应治疗措施,做到优质服务。同时,要完善以前的管理模式,实施科学有效绩效考核,使广大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执业素质等多方面提高。真正做到“依法治院”,才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安全有效运转。

2.1.2 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做人民满意的好医院

良好的就医环境和设施环境对医务人员的精神面貌以及患者对医院的信任程度和战胜疾病的信心都有重要的影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真正做到为广大病人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服务。主要体现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方面,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

第二方面,优化就医程序和诊疗环境,改善患者看病等候时间。

第三方面,加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态度。

第四方面,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诊疗经济活动。

第五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药费用管理制度,杜绝以药养医等不合理收费现象。第六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1.3 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让广大医务人员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生命;以诚信为基石,真正达到医患互信;以医疗质量为根本,提高患者满意度;以效益为基础,达到安全有效的医疗目的;改变发展理念,建立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要认真做好下方面的工作:

①改进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制定科学严谨的服务规范体制,培养热情、周到、负责的服务态度,培训熟练掌握有序的就诊技巧。

②长期贯彻医疗安全。从细节抓起,从基础做起。常举办病案分析、抽查通报和绩效挂钩,严重者通过经济惩罚等方法,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全局意识和法制意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保障患者就医安全。

③规范制度和实施全面监控。强化落实医疗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医护质量问题全面提高,24小时全程监控。

2.2 改善医患沟通,掌握沟通技巧

2.2.1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服务态度

改善易患沟通态度的关键点是医务人员情感适时恰当的“输出”。所以,医务工作者是否树立良好的沟通愿望往往是决定医患沟通成败与否的关键环节。

2.2.2 用心就诊倾听患者倾诉

要做真正的倾听高手,应注重:一是要聚精会神和适时适当回应讲评。二是在倾听对方倾述过程中,对病人的讲述进行核实。三是当患者讲述完有关情况后,将病人陈述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反述给病人,使他能在你的反述过程中对自己的讲话和表现重新评估并做出必要的澄清。

2.2.3 积累工作经验,掌握语言技巧

希波克拉底曾说医生有三样法宝: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位居第一。所以医生优秀的语言水平,会使病人提高信心并增加希望和力量,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则会产生反作用,恶化医患关系。因此,医生学习掌握语言的艺术尤为重要。

2.2.4 重视人体语言的沟通

重视人体语言的沟通是相对于语言沟通而言的,这里所指是以人体语言作为载体,即通过人的各种表情如与患者的空间距离、目光、动作等表现出来的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在实际当中往往这些微小的非语言行为表现,既可拉近也会疏远医患双方的距离,所以在诊疗工作中要注重把握与病人的人体语言行为分寸,达到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更富有效果。

2.3 加强医务人员自律意识,提高医务人员思想道德水平

针对当前医患关系之所以愈加紧张,矛盾双方都有其自身责任。医务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道德建设要与现代医学发展状况相结合,尽快适应国家医疗改革的新形势,转变观念提高自身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

首先,医院管理者根据职工思想情况,切实下大力气抓好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广大职工的工作和心理变化,坚持以理服人和循序渐进的做法。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两手抓,注重实效,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求真务实的开展工作。

同时,职业思想道德建设的关键是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价值取向。使广大职工认识到作为集体中的一份子,以集体为荣,一损俱损的集体荣辱观。医院管理者要长期不懈教育职工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做到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文明服务,不以医谋私。

2.4 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1 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还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正当合法权益。如双方发生问题时医院要收集好多方证据,如病历、影像资料、相关文献报道、证人及证言等。另外,还要做好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准备。

2.4.2 重视投诉,妥善处理暴力索赔事件

医院要高度重视患者及家属的来信、来电、来访,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应该加以重视合理解决,要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要严格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聚众围攻医院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切实保障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2.4.3 医疗纠纷的调处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无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由医患双方自行调处,医务科进行接待、登记并予以解释答复。首先,稳定患方情绪或带至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调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进行病情分析、认定责任,如医院有责任,由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医院工作人员共同与患者或家属,按相关赔偿标准规定与其进行协商;如医院没有责任,由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患者或家属进行解释,若患方不服,可告知患者及家属有关法律法规及处理医疗纠纷的其它途径:其一是由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二是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纠纷规避措施 第5篇

在笔者同一些物服企业人士交流时,他们基本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体系已经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极大的压力:招工难、用工难、辞退更难,在法律给予员工“超级”法律武器的今天,对物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确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和物服企业的特点,就企业对劳动法认识的一些误区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风险规避,最后提出自己的浅薄之见,以期与读者朋友交流,祈愿对物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益。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生效。其主要特点就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置劳动者以 “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增大。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该法总结了我国二十年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员工打劳动官司越来越简单容易。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535号国务院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解决了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的生效实施,重新构建我国劳动法体系,对企业、特别是用工较多的物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本身的复杂性与个体企业的差异,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存在一些误区,为了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防范风险,笔者就实践中物服企业就人力资源管理通常存在的几大误区作简要分析,并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建议,以期劳动合同法得以正确的理解与适用,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又能与员工建立融洽和谐的劳动关系。

物服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存在的误区分析

一、企业在订立合同阶段存在的误区

1、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侥幸心理 劳动法虽然规定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未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还是企业说了算,特别是物服企业,用工比较多,每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法律风险。风险有二: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风险二是会导致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上海,企业为每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最低标准每年也是近万元的成本,外来务工的人员,每年也要2000元左右的综合保险费用,上海最小的物业公司也有几十人,一级物业甚至达到上万人,这笔费用对任何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所以,部分企业总会想办法不缴、少缴这笔费用,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果不缴、少缴这笔费用,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一是给员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了条件,他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企业不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要求随时解除合同;二是工伤风险,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一旦出了工伤,少则3--5万,多则70-80万,如果全部由企业“埋单”,恐怕是一笔不小的成本;三是行政处罚,不管是工伤条例,还是公积金管理办法,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从合理规避的角度讲,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少缴不缴保险费用:一是在不影响物业管理品质的情况下,尽量用外来务工人员、退休人员或从非正规就业组织引进协保人员;二是适当规避按照较高档次缴纳社保金,在上海社保金的交纳有五个档次,企业交纳的标准尽量选择最低一档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通过专业分包,将保洁、保安等项目分包出去,专业公司在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方面更有经验,物服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综合考评来决定是否选择专业的公司管理。

2、用人单位与员工随意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些企业就根据这条规定既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又约定了一个服务期限。另外,按照国务院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约定服务期限可以延长劳动合同,可以规避两次签订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约定服务期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服务期必须要进行专项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项的,有利益于专业技能的提高,而并不是一般的操作技能或者安全防范等的普及教育。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说接受的3次是专项技术培训,请老师来讲座花费3万元,一共30个人来参加,那么每个员工也就分摊到1000元,如果服务期6年,每年分摊到167元,如果服务了2年还有4年,那么违约金也最多667元,有些企业动辄几万元违约金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由于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本律师认为,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条规定,通过给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相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而没有必要再次签订新劳动合同,一是可以节省管理成本;二是可以规避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后,再聘用员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阶段存在的误区

1、物服企业认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要变更合同,单位想怎么变动就怎么变动,经常出现单位通知员工合同中具体条款的变化,而并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如果并没有履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那么企业单方面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讲:小张与物服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被聘用为某住宅小区的经理,后来物业企业由于经营策略的调整放弃了小张管理的小区,就派小张到公司管理的另外一商用物业做客服主管,小张不同意,遂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该案例中的单位就没有履行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原则,其未经员工的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该行为是无效的。其实该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完全可以以这条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但也必须经过与劳动者协商这一环节。同时,企业也应当注意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不具有变更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增加一些合同条款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比如说可以增加:“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保障乙方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一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工作岗位调整认可。”

2、未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现在,有些物服企业,特别是一些三级的小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上没有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没有员工手册,有些大企业,也存在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规定,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

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

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

3、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铁饭碗”

现在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一种终身制的铁饭碗,认为类似计划经济的那种情况又回来了,实际上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存在误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无终止时间”和“无确定终止时间”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实际上性质就改变了。

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两者解除的法定条件完全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就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应该作为一个比较普遍的合同形式,在用人单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现在劳动合同普遍存在着短期化现象,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有好处,对企业也有好处。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感情,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从劳动合同法内容看,其39条规定专门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分别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无固定期限用工的劳动合同讲,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等亦完全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用工合同。为了解除企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解聘员工难的疑虑,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用工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存在的误区

1、混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不是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五种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排除了企业与员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终止。

区别适用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笔者可以举一案例说明:比如某物业公司与员工小王约定:小王与企业签订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为:每年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在达到95%,否则企业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小王在第08无法完成公司定下的收缴率,企业便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这实际上是一则无效的约定。

那么,难道企业就应该白养着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吗?其实也不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无法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时,企业可以选择,如果认为小王还是有这方面的工作潜能的,还继续留用的,那么就给他进行培训。如果不想再继续留用,可以调岗,经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话就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2、滥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即时通知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此许多企业在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就想尽办法往39条里靠,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纠纷。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在单位一方,许多企业往往由于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导致了败诉的结果。下面我就想针对企业经常会引用的39条中的几项做简要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有不少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其实不然,法律只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企业只能在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那么企业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我认为在招聘广告或者规章制度中必须明确录用的条件,并且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其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必须有考核记录。这样企业才能有拿出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顺理成章地行使即时解除权。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实践中企业运用最多的也是这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或者违反日常的操作规程后企业就要运用这项来行使解除权。其实,企业要运用这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的限制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公开的规章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员工公布,在员工违反了操作技能之后就很难举证证明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二还必须对“严重违规”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并不是只要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就要被解除合同,法律限制是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

企业在运用第39条的规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讲,要加强管理、考核严密、有奖有罚。以前,由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基本上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企业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有的物服企业虽有这方面的意识,但由于工作量大、有碍于“情面”等原因,对员工的考核工作基本空白,特别是对于员工较多的物业公司,作员工考核更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法律上讲,企业适用39条与员工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在企业,所以,企业有一大堆理由来说明员工是如何不称职,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是不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所以,企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服企业一定要吃透条文,灵活运用,控制防范好企业所面对的用人风险。从总体上讲,笔者对物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自己的浅见,与读者朋友交流:

一、根据企业情况,合理利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日益受到物服企业的重视,原因之一是其灵活的用工机制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力资源管理讲究效率原则,以用人单位来讲,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人员储备,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一线员工的工作大部分属于低技能、可替代性强的工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招聘、培训、解聘等引发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对于员工来说,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在信息和联络上的优势,他们相对来说比较好就业,缩短找工作的周期。另外,当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进行协调,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节省企业的管理成本,但用人单位应注意自己应承担的相应义务: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看,劳务派遣不规范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要“一网打尽”。最后,劳务派遣用工也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考核,因为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还是实际用人的物服公司要求退回被派遣员工,都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有足够的证据,所以即使是派遣用人,管理方面也不能掉以轻心。

二、建议物服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行专业分包

在当前物业管理当中,服务分包管理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将部分服务管理项目分包给专业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运做,例如:配电室设备维护、消防检测以及专业的外墙清洗等。这种管理模式之所以被物业管理公司广为接受,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首先,各专业服务项目的分包公司具有特种行业操作资质;其次,各专业的服务分包公司具有专业的技术优势。再次,各专业的服务分包公司对特定项目服务管理已形成规模效应,能以相对较低成本完成服务项目。从物服企业的运作情况看,各企业实行专业分包的作法不一,有一些一级企业,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已经实行全面对外分包,而有些企业,处于市场风险、企业发展模式等考虑,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并不太多,对于专业分包的利弊笔者不在此讨论,但笔者坚信物业管理专业分包这是在市场分工日益明细条件下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行专业分包后,企业大大减少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需要做好的是对分包单位的评审与监督。外包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对委托服务供方进行评审,以确保选择有资格的供方提供服务并达到委托方要求。评审内容一般包括:分包服务供方的资信、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方案、价格、业绩等。衡量外包单位的专业水平主要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两种方式,书面评审包括:供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文件;技术能力;品质保证系统;策划服务方案(组织架构、人员安排、岗位职责、作业文件、质量记录等);合同草案(价格或预算、服务标准、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等);经营管理业绩等。现场考察主要侧重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方面,一般采用对拟选服务方现有客户进行实地考察、暗访调查等方式,反映的情况较为客观,可以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合同是物业公司对外包商进行控制、监督的核心环节。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对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方法、不合格项处理及相应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且细致的约定。

三、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对员工管理重新定位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企业,特别是大型的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并不缺乏,完备的《员工手册》、清晰的管理流程、全面的员工考核制度,但真正将这些制度在管理中实际运用的企业是不多的,从大的方面讲,也许是东方文化法治的色彩太少,从企业角度讲,把用制度的条条框框来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管理成本高,亦不人性化。而将制度束之高阁的直接后果就是保安可以脱岗、保洁工可以偷工、绿化工可以减料,不但物业服务的品质下降,而且劳动法赋予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企业根本无法正常行使――因为法律最讲证据。

我们要改变传统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相关制度,还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就建立《奖惩制度》而言,它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它制订的目的在于“奖励积极努力、业绩突出的A类,培训指导迷茫、摇摆的B类,坚决处理屡教不改的C类”。当一切防治手段都使用后,仍然出现人员的谋私违规事件,这时,企业管理人员就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奖惩制度》为准绳,把握尺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企业权利和程序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会在员工向企业“维权”时处处被动。

四、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

国内大部分企业因为逐渐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而尝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努力在不断强化,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框架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仍有许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远未完善。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性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小的物业公司公司也有几十人,大的物业公司几万人不等,所以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物服企业应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故粗浅认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他应当是相对稳定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决策,原因很简单,企业的成功关键是员工,而员工发挥积极作用就是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责任人应当是人力资源专家,否则物服企业应借助外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烦琐的大公司,另外,人力资源管理应借助于律师仲裁与诉讼经验,律师一般不是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但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不能取代的;二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新员工岗前培训或新员工见习、员工培训、奖惩、薪酬分配、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人力资源规划、干部竞聘上岗、后备干部管理、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员工合理化建议和员工申诉等制度。三是人员有效地去执行制度。执行力问题,在员工管理模式中已经提到,制度没有执行力,再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最优化的制度都是写在纸上的文件,此笔者就不再赘述。

五、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争议

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这类案件除了早期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案件发展到内容复杂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等等,造成这些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看,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诉讼只收10元,且程序规定对员工越来越有利:举证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法律时效也从原规定的60天延长到1年。不管是从造成劳动争议的原因看,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看,对这类案件企业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一是可以减少较高的诉讼成本;二是可以避免由于个别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而对整个员工队伍造成消极影响。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第6篇

序言

先决条件:企业要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和提升对员 工的管理能力,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健全的规章 制度是先决条件。

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是 具有准法化的特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的依据。例如: “不能胜任工作” 的依据是什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由规章制度来规定的。规章制定要具有法律的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制定流程合法、内容合法、公示。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招聘员工阶段的法律风险

1、就业歧视风险:招聘广告中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包括乙肝 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对策:用人单位不需要设置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条件,只要在录 用时内部掌握这些条件,并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的相应证明就 可以规避以上这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 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 同。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 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对策:录用员工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 行为的证据。例如,1、以书面方式告知应聘者信息,并要求 对方签字确认(附件1:确认书);

2、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 明;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

3、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证明和虚假信息的风险 :虚假的信息可 能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

对策:在审核应聘员工所提交的信息后,在录用环节,设计相应的 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对重要工作的岗位,进行必要的尽职 调查。

4、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 律风险: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负有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对策:要求应聘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对重要工作的岗位,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

5、录用与其他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的风险:单位招用了此类人员,会因原单位的请求而被迫辞退员工。如果无意或有意使 用了上述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策:

1、了解聘用者在前一个用人单位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向劳动者本人了解,是否与前一个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具体途径可以通过查阅简历或询问谈话。

3、与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个人情况属实。

4、对聘用人员 进行背景调查,向聘用者前一个用人单位确认了解聘 用者是否与该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合同。

6、招聘未满16周岁未成年的法律风险:《劳动法》第94条和《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招聘未成年工(16-18)的法律风险: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 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具体是指《劳动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条文的说明》所列的工作。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 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 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7、录用外国人法律风险:外国人是否办理了就业手续。除《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可以免办《外国人就业 许可证》的人员外,其余均需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 可证》、《外国人就业证》。

8、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名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向 劳动者收取财务的法律风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 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 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1、发送录用意向书的法律风险: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 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如果应聘人员同意,则具有合 同生效的约束力。因此要慎重。

对策:建议口头通知或只在意向书中要求应聘者到公司协 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

2、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尤其需要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 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只能 通过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 二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服 务期货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那么就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 劳动者提前离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对策:入职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不载明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 :用人 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 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 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约定试用期的风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5、续签劳动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负有提前1 个月告知义务。(继续用工,终止用工)

对策:书面通知,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三、有关工作岗位、工资及支付的法律风险

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风险(《最低工 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 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低于最 低标准的应当补足,同时,可能要支付经济赔 偿金或补偿金。

2、调岗的风险:调岗及引起的调薪属于变更 劳动合同,需经劳动者同意;否则违法。

对策:明确调岗的条件,与劳动者协商,并保 留协商一致的证据。

3、未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风 险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 补偿金。薪资的计算:法定带薪假的薪资;职工病假;整体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事假工资;员工过错赔偿的扣除;绩 效工资或奖金。

4、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风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 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 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1、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事项;

2、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赔偿事项。

四、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的法律风险

1、加班的风险:加班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加班时数的确认。相关规定:标准工作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 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 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特殊工作制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对策:

1、采用适合的工作制;

2、制定合理的加班制度及加班统计;

3、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4、工资单要明确加班工资。

5、制度 合理的调休制度。

2、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探亲假:目前关于探亲假的规定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对于民营企业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假的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有关规定,因此是 否享受将由企业自主确定。病假:劳动者看病期间病假工资不得克扣(《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第三条 劳动者在看病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克扣,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医疗期、本人工龄等来确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五、有关女职工保护的风险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及违反的风险:《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违反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产假及待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关于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自身 的原因或在女职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的除外。

六、劳动保护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等。风险及对策:

1、行政司法风险:行政处罚,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事 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2、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的如下义务: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3、加强劳动保护教育工作;

4、建设安全生产救援体系。

七、涉及五险一金的法律风险 社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住房公积金 未办理相关保险的风险: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标准支付。

3、女职工生育: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给劳动者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风险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合同达成一致的,应当保留证据,并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对策: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应当有明 确的录用条件,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 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存在被视为违法解除的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对策:根据录用条件依法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并保 留考核记录;解除时,应当书面通知,并保留通知的 证据。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解除劳 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需支 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对策:

1、必须有依法生效的规章制度,并明确严 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或严重失职及造成重大损 失的具体情形;

2、必须要有劳动者有上述情形的 证据;

3、解除程序应当合法。

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解除劳动合 同的风险: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应当安排 工作。否则,直接解除可能被视为非法。

6、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风险:应当有具体的岗位职责和流程;能够证明不 能胜任;经过培训和调岗仍不能胜任的证明。否则,直 接解除可能被视为非法。

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 变化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客观条件确实发生变化; 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否则,直接解除可能被视 为非法。

8、用人单位其它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9、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 明的法律风险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 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赔偿。

10、解除劳动合同时,扣押档案或其它物 件的风险 :退还,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 赔偿。

11、未及时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 支付经济补偿风险及经济赔偿风险。

12.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体检时的 法律风险 :

可能因此承担劳动者入职前已患职业病的 风险和合同解除、终止后患职业病的风险; 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时不得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

一、入职程序:

(一)核实求职者与原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在竞业限制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要求入职员工签订《入职声明》,内容明确写明“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核实求职者是否提供真实的个人材料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申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要求劳动者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在个人简历及相关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3、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可将简历虚假等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有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一)有关规定试用期期限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风险分析: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要指出的是,赔偿金并不能代替正常工资的支付,也就是说,在单位承担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与该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工资,即用人单位最终将承担该员工试用期满后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双倍工资。

此外,赔偿金的承担是以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限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单位就无须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下两个标准:

(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个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须格外注意。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有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单位单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不管员工是处于医疗期还是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只要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天通知,都可以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对于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试用期要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前提是试用期必须合法约定;(2)用人单位制定有针对该员工的明确的录用条件要做到录用条件的尽量量化;(3)用人单位曾向该员工公示过该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在招聘时或录用后,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并言明将其作为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在此,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要员工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在试用期内对该员工进行了考核;(5)该员工的考核结果必须告知员工;

(6)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7)时间上需注意,在试用期内通知该员工;

(三)有关试用期缴纳社保问题分析

1、风险分析:

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主要如下:

(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一年工龄折合一个月的补偿;

(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2、风险规避:

由于我公司的行业特点,员工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没有缴纳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件,损失就会有单位承担,为了减少损失,同时对员工也有一个保障我公司是否可以考虑为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三、有关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

风险分析:由于我公司工作的性质特殊,一线员工的休息时间不能严格保证,所以我司可以采取以上两种工时制度,规避用工风险,但要注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

四、有关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方面的风险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采取培训的形式告知:

1、制作一个签到表;

2、写明入职培训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内容等

3、在打印出来的会议记录上让培训员工签字确认、如果页数很多,可以采取每页纸的下方都保留培训签到人员签字的地方,第一页签不完可以在第二页上签字。

五、有关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需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其离职交接的义务,并约定员工未依法辞职、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如招聘费用、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员工辞职时,公司应当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的辞职信,并且应当要求员工本人在辞职信上签字;同时,公司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口头辞职、电子邮件辞职、手机短信辞职等行为无效,必须按公司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信,并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三)有关涉密岗位的风险分析:

针对涉密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该提前通知期可以超过一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脱密期不能与竞业限制同时约定。针对这种涉密岗位员工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在法律上称之为“脱密期”。脱密期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脱密期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六、有关公司辞退员工需规避的风险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员工严重违纪:

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此外,还要确保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

(二)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员工有严重失职行为,二是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所谓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还得举证证明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单位来算,然后单位还要有依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单位可以规定,单位没有规定的,由仲裁机构来裁定。

(三)公司实施解除行为需向员工出具书面文书,告知解除决定和理由,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收到。如果员工拒绝签收,公司可以邮寄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

七、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决定续签的,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完,或者发现双方无法就续签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果断地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决定不续签。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致使额外的成本支出。

(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何时出现;

2、须依法或依约决定是否提前、提前多长时间将终止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员工;

3、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包括为员工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书;

4、违法或违约未提前通知员工的,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特殊情形、需要特别保护的员工一般会有一个强大的倾斜保护,体现在劳动合同终止环节,如果出现这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女员工处于“三期”、员工处于医疗期的,等等,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五)由于医疗期也是使得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形之一,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对员工病假的管理。注意病假证明的核实,员工请病假多或比较频繁的,应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要求复检。“两种方法。第一,连续开病假的,带员工去指定医院随机指定医生复检,核实病情。第二,去员工就诊的医院,直接找医生施加压力,因为乱开假单,医生的执照是会被吊销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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