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2024-07-13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精选6篇)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第1篇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期末复习

一、选择题

1、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ABCDEF)A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 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

C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D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F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2、关于缓刑对象应具备的法律文书(AE)

A 刑事判决书;

B 假释裁定书;

C 出监鉴定表; D 心理矫治档案;

E 结案登记表

3、结合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含义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BD)

A 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应当是司法机关; B 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助理员;

C 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应当是专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具体工作; D 社区矫正的执行是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因而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是社会工作;

E 社区矫正的执行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F 社区矫正的执行场所应当是社区。

4、引领性技巧包括(BCD)

A 表达专注

B 对焦

C 澄清

D 摘要

5、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ABCDEF)A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 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

C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D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F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6、关于缓刑对象应具备的法律文书(AE)

A 刑事判决书;

B 假释裁定书;

C 出监鉴定表; D 心理矫治档案;

E 结案登记表

7、结合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含义的论述正确的是:(CEF)

A 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应当是司法机关; B 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助理员;

C 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应当是专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具体工作; D 社区矫正的执行是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因而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是社会工作;

E 社区矫正的执行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F 社区矫正的执行场所应当是社区。

8、警告的日常考核量化处罚条件(ABCD)

A 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B 社区矫正对象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给予警告处分一次。C 社区矫正对象半累计扣分30分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D 社区矫正对象本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9、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的不同点(ACD)A 矫正环境不同

B 矫正客体不同

C 矫正对象不同

D 矫正方式不同

10、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干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ABCDEF)A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C 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的奖惩意见和建议; D 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 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F 完成本级司法所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11、根据我国《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BC)A 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B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C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年以上7年以下。

12、关于管制对象应具备的法律文书(AE)

A 刑事判决书;

B 假释裁定书;

C 出监鉴定表; D 心理矫治档案;

E 结案登记表

13、下述关于社区矫正矫正对象的扣分考核条件标准设定正确的是(ABCDEF)A 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3分; B 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1分; C 每半月未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0.5分; D 每月未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扣1分。

E 对待思想汇报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扣1分。

F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扣1分。

14、公安机关的职责(BC)A 接收法律文书。

B 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C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人口管理。

D 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15、组织集体性公益劳动的基本要求(ACD)

A 组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公益劳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

B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就业岗位、居住地以及实际劳动能力等基本情况,并便于其参加,安排和落实相应的劳动场所、劳动内容和劳动量; C 严格执行公益劳动请假制度和考核评议制度; D 做好公益劳动情况备案工作。

16、个案会谈的技巧(AC)

A 引领性技巧

B 表达关注

C 影响性技巧

D 主动倾听

17、社区矫正的主要特征(CD)

A 刑罚执行性

B 社区制裁性

C 社区参与性

D 惩罚缓和性

18、矫正接收环节的需要准备的档案材料(ACDEF)

A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B 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 C 社区矫正宣告书

D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E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罚法律文书

F 其它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19、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体性公益劳动的基本要求是(ACD)A 必须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原则;

B 按照公益劳动的原则,落实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劳动内容、劳动工具以及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C 落实监督、考核、管理措施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D 司法所要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公益劳动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20、严管级的处遇为(ADE)A 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B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C 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D 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E 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21、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ABCD)

A 坚持依法原则

B 坚持规范运作原则 C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D 坚持实践创新原则

22、矫正工作与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同点(ABD)A 工作目标相同

B 工作机制相同

C 工作对象相同

D 工作内容及方式具有相似性

23、监督管理环节需完成的材料档案(ACDEF)A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B 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情况记录表; C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准假通知书;

D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 E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F 矫正对象脱逃、下落不明及死亡情况登记表。

24、教育矫正的内容有(ABCD)

A 入矫教育

B 思想文化教育

C 职业技术教育

D 解矫教育

25、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也包括四种情况:(ABD)A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同; C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同;

D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不发生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问题。但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因为由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6、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特点是:(ABD)A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性 B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 C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性 D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

27、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基本条件(AD)A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B 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C 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D 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28、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条件(BCD)

A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

B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C 发现缓刑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D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29、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AB)

A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B 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C 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D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人口管理。

30、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干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ABCDEF)A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C 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的奖惩意见和建议; D 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 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F 完成本级司法所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31、属于思想教育的方式有(ABC)A 集中教育

B 分类教育

C 个别谈话教育

D 志愿者帮教

32、引领性技巧包括(BCD)

A 表达专注

B 对焦

C 澄清

D 摘要

33、普管级处遇为(ACD)A 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B 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C 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D 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34、下述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制度的是(AD)A 日常报到制度

B 请销假制度

C 迁居制度

D 异地委托管理制度

35、教育矫正环节需具备的档案材料(ACDEF)A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B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汇报情况登记表; C 社区矫正对象谈话记录;

D 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记录表; E 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情况记录表; F 其它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36、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体性公益劳动的基本要求是(ACD)A 必须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原则;

B 按照公益劳动的原则,落实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劳动内容、劳动工具以及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C 落实监督、考核、管理措施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D 司法所要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公益劳动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37、《刑法》规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后果(BCD)A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限也不能缩短;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C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D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8、关于假释对象应具备的法律文书(ABCD)

A 刑事判决书;

B 假释裁定书;

C 出监鉴定表; D 心理矫治档案;

E 结案登记表

39、严管级的处遇为(ADE)A 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B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C 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D 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E 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40、在社区矫正衔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职责:(ACD)A 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B 看守所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出所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文书寄至罪犯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告知罪犯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应与司法所及时联系,办理矫正衔接手续,同时令罪犯做出书面保证,接受社区矫正。C 对脱管对象,公安机关要协助司法所查找。D 对要迁居的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根据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履行审批和材料转递工作。

4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也包括四种情况(ABD)

A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同;

C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同;

D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不发生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问题。但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因为由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2、属于社会化教育的方式有(BCD)

A 集中教育

B 基地式社会教育

C 社会志愿者帮教

D 亲情帮教

43、下述关于严管级的描述正确的是(ABD)

A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

B 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级。C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即为严管级。

D 社区矫正对象连续三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

44、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种罪犯(ABCDEF)A 被判处管制的。B 被宣告缓刑的。

C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D 被裁定假释的。

E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F 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二、判断题

1、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对)

2、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错)

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重点考核其遵守就医、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以及参加学习教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等情况。(对)

4、当月无扣分的,可以给予优秀等级。(错)

5、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对)

6、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在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时,报请当地检察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对)

7、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报到时,详细询问和了解其外出期间的相关情况,收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准假通知书》,并将其销假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对)

8、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对)

9、一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一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错)

10、当月累计扣分在3分以下的,可以给予差等级。(错)

11、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每周电话报到规定时,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电话报到,司法所记录备案。当社区矫正对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司法所应当及时告知其履行相关规定。(错)

1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对)

13、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对)

14、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报告外出期间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过电话报告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错)

15、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三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级。(对)

16、《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错)

17、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或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状况原因,经公安局批准同意,可以委托其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思想和情况汇报。(错)

18、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走访。(对)

19、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一次性扣10分。(对)20、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对)

21、《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收监。”(错)

22、应当明确无书写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的方式,到司法所进行每月思想情况汇报,工作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并存入该对象的个人矫正档案。(对)

23、法定节假日以及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及其亲友,掌握动态情况。(对)

24、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报告外出期间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过电话报告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错)

25、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要考核其遵守社会活动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情况。(对)

26、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即为普管级。(对)

27、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重点考核其遵守报告活动、迁居审批、会客、请销假以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等情况。(对)

28、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3分以上的,可以给予良好等级。(错)

29、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两个月月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三个月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加3分。(对)

30、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会同相关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

三、实务操作题:

1、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基本程序

2、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评议会的基本程序

四、文书制作题:

根据不同主题开展集中教育

五、案例分析题:

1、Z某为监外执行矫正对象,因肝癌晚期,卧病在床,无法履行正常日常报到相关制度和规定。针对该矫正对象如何履行正常的日常报到制度?请说明相关的办理程序。

2、D某于1992年7月至11月间,先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三次,窃得财物价值456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D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在监狱认真接受改造,多次获得减刑,直至假释。现D某工作不稳定,多次到司法所提出希望街道帮忙解决其就业难题,以及家庭的实际困难。在某次月度谈话中,工作人员为D某做风险评估,结果遭到拒绝:“我连吃饭都无法解决,你们司法所能帮我什么,我没时间做问卷!”请问作为司法助理员,你将如何说服矫正对象配合做评估工作?在该个案中你采用了何种个案会谈技巧,请加以分析说明。

3、2009年8月,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同年10月被我县大麦屿司法所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原本高某应好好珍惜机会,在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可高某却多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并连续四个月以上未到当地司法所报到。当地司法所和派出所多次对其进行走访查找,仍去向不明。对高某给予何种司法惩处?司法惩处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办理司法惩处?

4、E某,因诈骗、抢劫等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刑两年,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减刑,主刑服刑完毕后,现通过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矫正接受剩余的附加刑。该犯由于长期的监禁的生活,无法适应社区生活,对当前社会表示不满,在矫正接收日,面对管辖区的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服,并大声威胁:“你们不要脑子进水,我有枪的,没事别惹我!” 带有明显的暴力报复行为倾向,现场气氛极为紧张假如E某要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民警实施暴力报复行为,你将如何应对? 请拟定一份方案。

5、Y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Y某经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疾、室间隔缺损、心功能Ⅲ级。2008年2月25日,县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决定将Y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2008年2月28日,Y某到大市派出所报到,同年3—5月均能按时到派出所汇报思想。2008年6月以来,Y某一直未到临岐司法所和临岐派出所汇报活动情况,经查找下落不明。对Y某给予何种惩处?惩处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办理惩处?

6、B某因犯偷税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生活和思想动态,认真接受司法所开展的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并多次因表现突出获加分奖励。同时,该社区服刑人员努力经营企业,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重大科技项目1项,研发省级新产品2项,通过专家鉴定,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对B某给予何种司法奖励?司法奖励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办理司法奖励?

六、自己在社区矫正顶岗实习中发现的问题,阐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第2篇

(一)工作目的: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确定工作对象、交待矫正事项、宣布社区矫正开始,促使其端正认识、接受矫正。

(二)具体要求:

1、具体时限要求,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2、收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材料后,应立即做好接收的准备工作。

3、及时完成接收手续。

4、及时走访(社区家庭)。

(三)具体工作内容:

1、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如期到司法所报到。

2、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地址。

3、查看监狱、看守所、法院是否向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了社区矫正是否让其做了书面保证。

4、完成接收登记。

5、完成第一次谈话。

6、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进入社区矫正。

7、发给其《社区矫正须知》。

8、告知其权利义务。

9、告知其有关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

10、有针对性地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矫正措施。对“五种人”要分别告知他们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

11、进行法制教育。

12、完成家庭走访和社区走访。

13、确定监督人。

14、鉴定监督帮教协议。

15、(1)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

(2)结合《社区矫正须知》讲解有关社区矫正知识。(3)宣布矫正纪律,提出具体要求。(4)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加以必要的嘱咐。

(5)鼓励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机会,接受改造,告别昨天。(6)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如何与家人、他人相处。(7)对假释社区服刑人员介绍当前形势、社会环境。(8)对剥权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提示。

二、关于管理工作:是其他各工作环节的基础和前提

(一)工作目的:使社区服刑人员时刻清楚自己的身份,提示其必须全面遵守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具体要求:

1、开展各项工作均要有依据。(权有法授)

2、执行各项规定要严格、规范。

3、管理方法必须科学、文明。

4、实施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

(三)具体工作内容:

1、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定期(形式灵活,电话、当面)报到。

2、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3、建立矫正小组,指定矫正方案。

4、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确定6个月后,要重新测量,调整类别,修改矫正方案。

5、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司法所要督促其立即报到。拒不报到的,要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工作。

6、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定期递交矫正小结。

7、走访、了解、掌握其行为表现及其他情况。

8、要经常对监督人进行走访,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各种情况。同时,检查监督人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开展工作。

9、监控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10、批准外出后,监督其是否按期返回。

11、对应该报到而没有报到的,应及时查找。查找三天仍无下落的,要向公安派出所发送脱管通知书,去向不明的,报公安机关追逃。

12、社区服刑人员户口迁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都要严格批准手续。

13、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不得与社会上不良人员来往。

14、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进行处理。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各种矫正活动。

15、对不同类型的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注重重点人物的管理。

16、对不服管教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对工作人员的提示:社区矫正的七项基本工作: 四项基本工作内容:

1、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报到。

2、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的当面报到。

3、对社区服刑人员调查走访。

4、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

三个监督工作内容:

1、收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结。

2、检查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

3、核查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

三、关于教育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教育工作的整体思路应该是: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弃恶扬善,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使之早日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一)工作目的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进行道德修养,使其早日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二)具体要求:

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必须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得当,注重实效。

2、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3、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个性化教育。

4、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要阶段进行。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

初始教育要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目的。既要让他们认罪、悔罪、服法,还要让他们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

常规教育要注重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其健康心理,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道德水准。

解矫前教育要以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逐渐弱化管理教育的强制性,努力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巩固教育矫正成果。

5、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必须做到七个结合,教育与管理结合,教育与公益劳动结合,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教育结合,思想教育与心理教育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结合,常规教育与辅助手段结合,正面灌输与感化手段结合。

四、关于考核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是社区矫正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社区矫正以后,是否服从管理?是否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程度如何?就必须通过考核来实现。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也是为对他们实施奖励、处罚建立事实依据。

(一)具体要求

1、考核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2、考核结果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司法所必须建立考核制度。成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小组”。

2、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3、司法所对考核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全体社区人员公布。

五、关于奖惩工作

按照考核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或者惩罚,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管理与教育的一种评价,是对他们处遇的具体兑现。

(一)工作目的

调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严格矫正工作兑现社区人员处遇,提高矫正质量。

(二)具体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奖惩。

2、奖励、处罚结果是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类别的重要依据。

3、奖励结果是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提请假释的主要依据;处罚结果是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建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建议收监执行的依据。

(三)关于奖扣分的量化,审批程序和要求(略)

六、关于解矫工作

解除矫正意味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完毕,工作人员对其 进行的管理 与控制工作宣告结束,这标志着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完结。解矫工作作为社区矫正法定程序的内容之一,也是十分严肃庄重的。因此,工作人员必须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和异常审慎的作风加以对待。

(一)工作目的:向刑罚执行完毕的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社区矫正终结,对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表现作出评价,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具体要求:

1、工作人员的仪表必须严肃、庄重。

2、整个解矫程序必须严谨、细致。

3、对待解矫人员的态度必须真挚、坦诚。

(三)具体工作内容

1、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满前30日,写出矫正总结,交司法所工作人员审查。

2、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15日前,将书面鉴定材料,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总结,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审核批准后,即可宣布社区矫正解除。

3、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向其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并令其在宣告书上签字。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满或刑满当日未到司法所办理解矫手续的,或者矫正期满或期满当日仍脱管去向不明的,或者矫正期满当日仍被羁押、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司法所在解除矫正宣告书上注明原因后,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4、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尚未届满即死亡的,终止社区矫正。

5、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因违反规定被收监,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且未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社区矫正。

6、社区服刑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社区服刑人员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的,暂时终止社区矫正。

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司法所要通过区矫正办提前30日通知原关押监狱或看守所,并书面通报其表现情况。同时,督促其按期到监狱或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8、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所除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外,还需填写死亡通知书并附在医院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公安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通过区矫正办通知原关押监狱或看守所。

9、社区服刑人员解除校正后,对需要转入帮教安置的,司法所要在宣布解除矫正的同时,书面告知其转入帮教安置的,司法所要在宣布解除矫正的同时,书面告知其转入帮教安置的,司法所要在宣布解除矫正的同时,书面告知其转入帮教安置工作对象,并令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第3篇

一、社区矫正在杭州市的发展情况

杭州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03 年7 月,经中央批准中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 省市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率先在杭州市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一)组织建设:政府起主导作用

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后,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率先在上城区开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开展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市政法委,公、检、法、司及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从组织机制上来看以党政为领导体系,符合党中央关于建立社区矫正领导体制的思路,形成各部门之间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即是坚持喝确保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托党委、政府总览全局、协调各方职能作用,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发挥多部门的积极性。

(二)工作机构:创新形式引入多元主体

杭州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经验逐步加深和完善,随之社区矫正的机构也逐步健全。除建立基层司法所做具体的矫正工作外,还配套建设有“中途之家”、爱心帮教基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杭州市社区矫正心里专家库等以心理矫正、安置帮教为主要功能的单位。为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矫正场所。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为相关团体、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了场所和内容;搭建起了帮困扶助的桥梁,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三)管理模式:“五化”模式

杭州市“五化”模式主要包括:一是教育科学化。该体系是根据矫正人员的个性特点,推广“菜单式”的施矫方式,将教育矫正内容分为六大类23 小项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选择。被矫正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居住位置选择自己擅长的公益劳动、选择劳动地点。此外还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来规范被矫正人员高效地接受教育。二是温控信息化。开发建立杭州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和日常监管纳入计算机的智能化管理中,并借助GPS等高科技手段对矫正人员的行为实时监控。三是执法规范化。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并确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衔接机制化。各级矫正机关主要承担杭州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工作,落实社会审前调查、入矫前教育和文书人员衔接职能,实现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五是过渡基地化。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杭州市建立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教育基地,主要作用就是在入矫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思想、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如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主要是集中社区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安置帮教于一体的组织。杭州市“五化”模式紧密结合了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杭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志愿者参与机会少

目前杭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少数的社会人群,从了解到的参与人数上分析,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数数量少,平均到具体社区会更少。在参与时间上也很短,志愿者的作用就大大地被限制了。

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心理排斥,由于受到传统重惩罚、轻教育的社会观念影响,在他们心理形成一种惯性阴影即犯罪学上的一种标签理论。第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管理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拒绝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矫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他们认为被矫正的人员自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社会志愿者参与不能保证志愿者自身的安全,容易给民众产生一种误导和排斥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第三,缺乏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和依托,目前在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问题上,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部分真空区域,对志愿者服务项目的管理、需求管理、表彰激励、考核评价、资金筹集等具体的环节尚未出台一套完整管理机制细则,使得志愿者在参与社区矫正时没有规范化的途径可循。另外志愿者服务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对于志愿者来说由于自身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矫正管理困难

社区矫正的层面出现的问题是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固定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自由空间大,进行自我矫正的思想意识薄弱,不能切实可行地发挥社区矫正的功效。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特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采取稳定、有效的矫正教育工作。第二,他们工作、居住环境大都不稳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到一起,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脱节的,无法全面起来进行矫治。第三,社会关系不明确,由于流动人员接触的社会人群范围广、社会关系复杂,其中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的不利因素。比如被矫正的对象平时接触的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缺乏积极正确思想观念的人,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影响,给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增加困难。

三、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确立正确的矫正理念是建立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必须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施矫理念,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打消顾虑,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出发,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工作的常态机制。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科学划分,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个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正常合理的要求,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心理上有一个积极阳光的心态。同时也为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被矫人员与社会的良性沟通。

(二)制定科学、完善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

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也将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趋势,志愿者主体作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需要有赖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制定有关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具体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将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性质、志愿者自身的地位、以及志愿者在参与工作中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管理要求。在有规范的一个环境下,志愿者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志愿者的参与。

(三)调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关系,优化参与结构

第一,转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观念,打破旧有的传统思想对社会志愿者力量的偏见。重视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主体机构也包括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健全体制,创造宽松的参与环境。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发挥志愿者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保障志愿者活动资金的来源

资金保障问题对各地的志愿者社区矫正参与都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面主体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应当是发挥主要作用。在国家的角度,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费水平高低不一。对此,国家就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经费筹集标准和渠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并在具体条例中细化;在社会的层面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会、各类相关社会团体,筹集志愿者专项经费,开展一系列以社区矫正依靠社区、依赖社会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民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中;并设立一个志愿服务主题,定期进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

(五)充实社区矫正中自由的监管形式的社区矫正项目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开展与其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矫正项目。第一,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开展远程的视频教育。先将一定数量的具有流动人口性质的被矫正人员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矫正的主体。针对他们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各个时间段进行分时段进行矫正。在时间上和工作性质上解决了部门被矫正人员的在时间上参与矫正的问题。同时参与视频教育的矫正人员书写教育内容报告作为具体考核评估的依据并辅之以考试作为评估考核手段。对于考试不合格的矫正人员做出比如延长矫正时间等相关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借鉴学校教育,将培养人才的方式投入到矫正工作中。第二,联合被矫正人员工作单位就地适当安排相应时间的公益劳动。其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以材料的形式报告给社区矫正负责单位。最后被进行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回归社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解除矫正。第三,对矫正对象考核评估内容中增加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人信用的评估考核,通过被矫正对象日常工作、人际关系、生活、参与社区矫正教育表现等方面统计数据,参照相对固定的被管理的矫正对象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予解除矫正。

(六)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

社会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社会各界的资源来帮助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为这类人群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给与一定的帮助。一方面提高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推动社会的整体参与,普及刑罚处罚的一种理念,理解社区矫正积极作用。另外,可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这类人员的矫正工作,取得多方面的效果。

四、结语

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第4篇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主体体现 不足和完善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历经 8 年试点之后,于 2011年2月25日,被正式写进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实现了新突破。然而,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试点的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它的执行机制实质上是公、检、法、司、民政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统一管理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比较少,因而对社区服务中心这种性质的社会组织在矫正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微乎其微。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现状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市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矫正组织”为中心开展的。向下主要是市级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处管理矫正工作,最后就是区(县)的司法局和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应该说,法律制定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其中不乏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司法所成为实质意义上矫正工作具体执行主体所带来的问题。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问题。一方面结构不尽合理、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而且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编制混乱。有公务员身份的,有事业编制的,也有临时聘用的人员。二是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尚未到位。办公用房紧张,必需的执法装备如执法用车、警戒具、通讯器材缺乏保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到位。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上下配套解决,事实是往往上面的经费到位了,下面的配套经费却迟迟没有着落。四是司法所执行矫正与其工作任务在性质上存在冲突。其自身负责的工作主要是法律服务类的,而社区矫正则是刑罚执行。由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则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拥有了执法权,这就与法律规定相矛盾了。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主体存在诸多问题,势必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力,因而需要对此进行改良和完善。

二、 不足与完善

社会工作在中国刚刚起步,社会工作专业认可度不高,因而社会工作者在进行专业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首先,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对于社区矫正,从多国的立法实践看,多以立法或者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澳大利亚《矫正服务令》,我国香港《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等。对于我国,首先应当借鉴成功经验,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尽快进行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矫正执行机构、矫正工作者的权力与责任。

其次,与相关部门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社区矫正的实施理念与社会工作具有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理念、功能和过程上。从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理念来看,社会工作者强调问题的社会性。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其在这一过程中职责界定不清,可能很难取得相关部门的协助。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权力和地位,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再次,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明确在三种模式司法所存在的现阶段,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逐渐过渡,最终统一形成一种模式。二是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三是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给予列支,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不要让司法所成为一个空壳。

除此之外,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在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化的同时,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

三、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展开才刚刚起步,道路曲折、困难重重毋庸置疑,但毕竟已走过9年的路程,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要坚持不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假以时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不断走向完善、成熟。

金水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郑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金水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矫正衔接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利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的区司法局。

(二)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

(三)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

(四)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

(五)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

(六)对上述被决定移送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户籍在当地的,由人民法院、监狱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监狱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接到判决书(生效)、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以下同)办理登记手续。

(七)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在3日内与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二、矫正执行

(八)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指导、帮助矫正工作机构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九)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十)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签订矫正协议。

(十一)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臵。

(十二)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

(十三)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监督管理

(十四)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十五)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一次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十六)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应当经)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十七)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十八)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区司法局,接受检察监督。

四、考核奖惩

(十九)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 4 和日常表现,每季度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二十)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年召开1次评议会。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二十一)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二十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二十三)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经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二十四)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的,由犯罪地有侦查权的机关参与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矫正解除

(二十五)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二十六)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二十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二十八)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区司法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二十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司法所社区矫正流程图 第6篇

九运街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法律文书 矫正对象 ① 判决书或复印件 ② 起诉书副本 ⑶ ⑷ ⑸ ③ 执行通知书 剥假 暂④ 结案登记表 夺 予⑤ 出监鉴定表 ⑥ 出所鉴定表 政 监⑦ 假释裁定书 释 治外 ⑧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权执⑨ 具保书 利 行 ⑩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矫 正 执 行 发建 制签公学放 定订益习须 方协劳教知 档 案 议 育 动 形 对有 内与有根据矫矫劳动监管容 式 矫正能力能力 对象正正的矫的矫具体正对正对对情况对政策 个别象指象近运用形势

1、矫正衔接 登记 ⑴管 制 ⑵ 缓 刑 ⑴⑵⑶⑷⑸移交时办理登记或矫正对象报到时办理登记 谈话教育 心理矫正 心理测试、制 定方案、实施矫正 办理登记时进行谈话,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各项规定 象人手一象人手一册 档 多种知识 综合 分析 后有 针对 性制定 亲、属原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签订 定项目,时间 每月 不少 于12小时 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 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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