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

2024-08-05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精选6篇)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 第1篇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

制度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制定本制度。

一、在查处国土资源案件过程中,因受阻力和干扰,致使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有管辖职权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报告后,一般应立案查处;认为应当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要责令查处,同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重大违法案件的,还应报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复议决定书和法院司法文书。

重大违法案件包括:(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五、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设想。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六、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七、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现有明显有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八、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 第2篇

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 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09]21号)和《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参照《红河州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口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做到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 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可以获取下列国土资源信 息。

(一)县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

(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六)土地、矿产资源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咨询、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国土资源政务信息。

(一)通过县局各科室查询或者县局政务信息公告栏查询;

(二)登陆河口县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县“96128”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政策法规科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局“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设在政策法规科,局信息联络员负 责转接和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第七条局信息联络员为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负责解答“96128”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局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员进行反馈。

第八条 信息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作为重要职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接工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政策法规科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完善查询终端、局政务信息公告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

第十条 依托河口县人民政府信息查询公开平台,建设县局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建设政务查询信息库。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带普遍性并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资料库。

第十五条 信息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日内应及时响应,回答查询时应用语规范。能回复绘制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政策法规科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第二十条 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考评与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 第3篇

内化于心,围绕思想教育促认识

坚持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为基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综合素质,服务型行政执法已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一是抓好法制教育。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一年集中轮训一遍、考试检验一次。

二是抓好技能培训。积极鼓励、支持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土资源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搞好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业务技能,提升服务能力。

三是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习,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风建设年活动等。

四是抓好廉政教育。抓好廉政教育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四位一体”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提升廉政教育效果。

服务贴心,围绕用地保障谋发展

强化服务“零距离”“全方位”,解决好企业群众实际困难,高效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突出抓好政策服务、审批服务、执法服务、资金服务等。

一是政策引领服务。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是行政审批服务。成立了行政审批股,进驻县行政服务大厅,将所有审批业务纳入窗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搞好执法服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禁令等,定期不定期對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向企业进行回访,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

四是压缩时间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并多次到企业上门服务,主动作为,缩短办事时间。

保障用心,围绕企业发展求实效

加强与相关委局、各镇以及相关用地意向单位的沟通衔接,梳理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建立用地服务台账,当好“三员”。

一是当好向导员。通过行政服务大厅、业务股室,向企业印发《服务指南》和《用地服务提示函》,并设立政策咨询点,适时上门服务,征求企业、群众用地需求,宣传土地政策,告知土地审批流程,引导企业抓住重点环节,确保引导服务到位。

二是当好参谋员。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针对企业用地要求,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企业选择最佳用地需求,使企业用地结构更加科学节约合理。

三是当好服务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带头深入一线,分包联系一个企业,联系一个贫困户,解决一批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配置,解决一批农业发展后劲不足,解决一批微小企业融资发展问题。

深化有心,围绕发展大局促提升

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开源节流,主动作为,破解难题,创新服务,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持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以来,通过窗口依法办理审批事项903件,提前办结率达97%以上。

一是土地整治“扩增量”。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先补后占”有关规定,大力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确保各类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尽快建设。

二是增减挂钩“挤存量”。大力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持续推进建新拆旧,实现了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土地使用效率更有效的目标,较好地解决了城镇化项目的用地问题。

三是专项整治“稳总量”。深入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治理,囤地圈地集中治理等专项活动,大力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或减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追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依照本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对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二章追偿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仅对行政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 — 1 —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费:

(一)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非法捆绑他人的;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工、没收地上附属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建筑材料、设备查封、折价变卖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

(四)将耕地认定为非耕地报批或者将耕地批准为非耕地的;

(五)地籍确权由于勘测人员或者确权人失误造成确错土地使用权的;

(六)领导人、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

第三章追偿方式及限额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条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五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全部费用。

责任人有本制度第六条违行使职权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最大限额不超过责任人年工资的30%。

第九条对责任人的追偿金额,根据数额大小,直接从工资中一次性或按月分期扣出,也可以由责任人自己一次性或定期分批交纳。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推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考核评议机构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处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股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股室应相应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处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处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股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机关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处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各处室考核分100分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2、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3、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4、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 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5、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 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第七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第八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法制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河口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备案制度 第6篇

时间:地点:

案件名称:

参加案件审议人员:

审议(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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