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2024-08-13

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精选6篇)

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1篇

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

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云南分公司《*****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四违”(“四违”是指: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四不伤害”活动(“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落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三级控制”措施,用“三铁”即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班组及外协部门的违章管理工作,适用于我公司全体人员的违章考核。

1.3 本办法只适用于违章未造成后果的反违章管理和考核,对于造成后果的违章事件按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办法考核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部和各级安全员监督执行,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考核。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云南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 职责

3.1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所属各部门开展反违章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3.1.1***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公司领导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任成员的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的日常事务。

3.1.2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等。

3.1.3 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生产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汇报。

3.1.4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监督部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

3.1.5 安全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3.1.6安全生产部负责召集各部门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事项。

3.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制定部门反违章的职责。

3.2.1 落实公司反违章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反违章工作。3.2.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用人、财、物。3.2.3 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2.4 检查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违章分类及管理原则

4.1.1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行为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不遵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及技术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发布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指挥行为;

(4)管理性违章:指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结合实际正确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管理行为。

4.1.2 对各类违章,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4.1.3 在公司局域网设立违章曝光栏、公示栏,张贴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

4.1.4 各部门应在每月上报安全生产部的安全月报表中填写班组自查自纠和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部将违章情况填入违章者的个人档案。

4.2 反行为性违章的管理

4.2.1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行为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2.2 不断提高作业者自身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意识,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

4.2.3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4.2.4 反行为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

4.2.5 安全委员会及安全网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行为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4.3 反装置性违章的管理

4.3.1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集团公司新编《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3.2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设备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4.3.3 保证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4.3.4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4.3.5 各级安全网络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3.6 由安全生产部牵头,组织安全网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云南公司安全生产部。

4.4 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

4.4.1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4.4.2 生产人员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安全生产部。4.5 反管理性违章的管理

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安全生产部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考试。违章考核与处罚

5.1 对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5.2 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者本人、监护人,或与违章者一起作业的其他人员,虽未直接参与违章,但发现违章不制止、不纠正,应负同等责任。

5.3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负责该装置工程技术人员、检修调试人员和与其直接管理有关的人员。运行人员发现违章的装置应及时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否则,一同视为违章。

5.4 指挥性和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指挥者本人(或管理者),但作业人员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不拒绝,照样执行者也负同等责任。对于发现上报的装置性违章,主管及管理人员不安排处理或未列入计划,视为管理性违章。

5.5 凡个人违章1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个人及所在班组、部门先进个人及集体的评选资格。并将违章行为、违章处罚等情况载入员工安全业绩档案。

5.6 反违章工作的统计与考核周期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5.7 对违章责任者的处罚实行直接离岗和累计扣分制,每人给予基础分12分,并按照扣分值×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加统计,扣分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或者离岗期满后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5.8 当基础分值减至0分时,安全生产部应及时上报安排其下岗学习一个月。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9 同一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种违章行为的,按扣分标准加倍扣分;由上级单位或领导发现并查处的违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高于扣分标准的处罚,但最高不高于扣分标准的2倍。

5.10 员工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进行扣分和处罚。5.11 鼓励作业人员对违章自查自纠,对作业人员已自查自纠的违章行为(且未发生后果),不追究违章责任并免于处罚。

5.12 凡发生下列特定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直接“离岗”的处罚;对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给予扣2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计入个人违章档案1次;对厂长、分管厂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值班负责人)给予等同扣2分的经济处罚。

(1)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等而直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

(2)无票操作或操作时不按照操作票填写的顺序操作(事故处理除外);(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4)约时停、送电;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冒险蛮干,不听劝阻而继续违章作业;(6)同一设备多专业交叉作业时,某一专业在工作中或工作结束后未征得运行人员意见或未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就进行电气试验、联动试验或试运行等对他人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工作;

(7)酒后作业;

(8)线路停电作业少挂主接地线或有来电可能的分支线路上应挂而未挂或少挂接地线;

(9)不按规定得到有关人员批准,擅自撤除或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者;

(10)经本单位或上级机构认定的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的严重违章行为;

(11)专职驾驶员醉酒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5.13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给予“降岗”的处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给予“离岗”处理。

5.14 对发生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等,与违章者个人负连带责任,作相应的经济处罚但不扣分不计入个人违章档案。

5.15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除因本人违章或受违章连带责任外,其所管辖的人员一个考核期内违章扣分达到3人次者,对其给予“降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3分处理;违章扣分达到6人次者,对其给予“离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4分处理。5.16 班组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不进行连带处罚(不予扣分);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给予扣3分的经济处罚。

5.17 降岗:岗级下调2级,期限1个月。降岗期满,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后撤消“降岗”。

5.18 离岗:暂离原工作岗位,时间为2个月。离岗期间,被考核对象必须接受厂部统一安排的教育培训,岗级按4级执行。离岗期满后,考试、考核合格,经厂长批准后可回原岗位工作。

5.19 对违章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或连带责任者按以下所列条款的标准进行扣分。对未列举的其他违章行为,由本单位或视其性质、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罚。

(一)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3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 多个作业点或工作小组同时工作,未按《安规》规定使用工作任务书,或不明确、不指定各点负责人。

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者。

1.3 不认真履行许可制度,严重违反《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指挥人员擅自操作无权操作的设备。

1.4 私自准许外委项目施工人员无人带领进入非施工区域。1.5 未经许可,擅自增加或减少试验项目。

2、行为性违章

2.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2 电气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不合格、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 2.3 电气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2.4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5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2.6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7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2.8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吃力不均;

2.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1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11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12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13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14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15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6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2.17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2.18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19 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2.20 设备停电检修未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组织、技术措施不完善; 2.21 工作中弱电回路需要自行解开接线端子时未做安全措施;

2.22 安全工器具未按周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和超过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

2.23 配合工作怕麻烦让维护人员“代劳”操作;

2.24 安全风险大的外委项目,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安全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管理、监护和监督能力;

2.25 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相关维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不完整;

2.26 一张工作票有两项及两项以上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不具体; 2.27 安全设施不规范或防误入带电间隔措施不完善;

2.28 专职驾驶员酒后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

3、其它

3.1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3.2 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

3.3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3.4 运行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消除处理; 3.5 巡回检查不到位或巡回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未发现已经存在的设备缺陷或异常工况,检查后被他人随即发现;

3.6 不履行检修后设备或长期停运设备送电前的全面检查、恢复、试验制度; 3.7 现场值班期间(ON-CAII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纪律和管理规定; 3.8 规程制度未按要求及时进行修编或使用失效的规程制度;

3.9 未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切换、试验、定检制度或未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3.10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活动、安全分析、安全大检查等);

3.11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无警示标志;

(二)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2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 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设计方案,造成较大失误; 1.2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等; 1.3 工作及人员安排极不合理、极不恰当;

1.4 管理人员(含调度员)在得到有关安全生产紧急问题汇报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既不汇报也不处理的;

1.5 事故未按规定程序、时限上报;

1.6 新设备投运时存在新设备未编号、现场运行规程和制度未制定、运行人员未培训等情况;

1.7 验收人员不按验收规范验收设备,而遗留安全隐患并未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的;

1.8 擅自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和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9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待或交待不清,盲目开工;

1.10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重大设备或重大隐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盲目许可,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行为性违章

2.1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2 测绝缘前不验电、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2.3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4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高压带电设备安全警戒线; 2.5 用湿布擦拭、湿手触摸电气设备、电灯开关; 2.6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7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2.8 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9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2.10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11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12 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1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2.1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定期检查,无记录;

2.15 重要操作(断路器、隔离刀闸、接地刀闸、接地线、球阀)未准确记录操作时间,未录入值班记录;

2.16 使用接地线时未进行登记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接地线; 2.17 未如实记录操作开始、结束时间;

2.18 无票操作时,值长未记录发布操作令时间,操作人员未记录接受命令、允许操作的时间(电话或口头命令);

2.19 设备消缺过程未及时与值班负责人联系或未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2.20 专职驾驶员将自己驾驶的公车借给或交予他人驾驶,被发现查实的; 2.21 专职驾驶员未定时定程维护保养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 2.22 专职驾驶员违反调度命令行车或私自用车,被发现查实的; 2.23 现场兼职驾驶员超规定线路行驶,被发现查实的。

3、装置性违章

3.1 电源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熔丝不符合规定; 3.2 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3.3 升压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机构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3.4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3.5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3.6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3.7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3.8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3.9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10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3.11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3.12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3.13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14 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4、其它

4.1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4.2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4.3 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4.4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三)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1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 新设备投运、设备异动,未及时移交、修改技术资料;

1.2 现场运行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复查、修订,导致规程和实际不符合; 1.3 指派未正式任命的人员担当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配备不够; 1.4 工作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或危险点分析不准确具体;

2、行为性违章

2.1 工作终结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工作票上没有记录、签名; 2.2 工作中,需延期而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继续工作的; 2.3 未按规定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上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2.4 电气操作,不按规定试用安全用具;

2.5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动工器具;绝缘工具和电动工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6 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无漏电保护器; 2.7 出入配电室、开关室、变压器室、升压站未随手锁门;

2.8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9 将无插头的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绕在刀闸上使用; 2.10 非电气人员拆、接电源线;

2.11 临时电源线跨越或搭设在有油或热体设备上; 2.12 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焊机电源; 2.1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2.14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5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2.16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2.17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2.18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19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20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21 在起吊物的下方通过或停留; 2.22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3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24 工作负责人承担不熟悉的工作,事前未提出异意;

2.25 检修维护工作中途换人,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安全措施交代不清楚; 2.26 组合式高低压电器设备检修,隔离不明显,带电部分和不带电部分无明显辨识标示;

2.27 在弱电带电回路上作业,使用未采取防止短路措施的工具; 2.28 不按要求使用行灯或使用不安全的行灯;

2.29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未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未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者。

3、装置性违章

3.1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3.2 电线绝缘破损;

3.3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3.4 设备、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5 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3.6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3.7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8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3.9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3.10 中控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6 附则

6.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6.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3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6.4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或无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三违”活动,落实 “三级控制”措施,以“三铁”反“三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铁即“铁的制度”、“ 铁的面孔”、“铁的处理”)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用电作业的各项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法规,公司全体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并执行。如在工作中有所违背,均属违章,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登记、考核、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逐级管理考核,各区域公司、分子公司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考核细则。

第三条 每人给予基础分10分,发生违章现象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减,减至0分为止。记分以一年为期,不累计至下一年。

第四条 当记分卡分值减至0分时,有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安排其下岗学习一个月。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离岗学习违章记分消除。

第五条 凡个人违章累计两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先进个人等的评选资格;凡班站违章累计三次及以上者,分公司违章累计五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先进集体等的评选资格。

第二章

考核与处理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扣10分:见附件1,但不限于附件列举现象,各区域公司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补充细化。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5分:见附件2,但不限于附件列举现象,各区域公司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补充细化。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2分:见附件3,但不限于附件列举现象,各区域公司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补充细化。第九条 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1分:见附件4但不限于附件列举现象,各区域公司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补充细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

第十一 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附件1 违章现象列举(扣10分)

1、人为责任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

2、人为责任的恶性未遂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事故未遂的误操作、违章未遂事故作业等经区域公司认定为恶性未遂事故。)

3、监护人员脱岗。

4、蓄意破坏电气设施。

5、市电与发电机倒闸操作不按规程执行或无操作规程。

6、在没有弄清站控柜内控制原理的情况下,操作控制柜内电器。

7、站控设备未接入UPS运行。附件2 违章现象列举(扣5分)

1、填用了工作票,但工作现场或值班室无票。

2、值班接到作业指令,口头通知无记录。

4、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验电或装、拆接地线。

5、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

6、作业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装设接地线等)与实际作业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7、使用不合格的(含超过试验周期)安全用具。

8、作业人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9、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10、临时用电过程中,无人监护。

11、带电作业前不对要使用的绝缘工具进行绝缘检测、检查。

12、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14、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本站酒后作业。

16、对外来工程施工队,发包单位在签定合同前不制订安全组织措施,合同中无安全条款。

17、允许审查不合格的外来施工队进行作业。

18、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9、作业现场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措施。20、作业中随意跨越遮拦或随意扩大工作范围。

21、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2、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作业。

23、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24、使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员工顶岗或从事其他电气作业。

25、在倒闸操作时,不进行模拟或不监护。

26、不按规定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27、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使用明火。

28、电气设施、场站接地不按规定进行春季检验。对不合格接地点未进行整改。附件3 违章现象列举(扣2分)

1、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2、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穿短袖服装,不使用绝缘工具。

3、装、拆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

4、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

5、工作、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

6、在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用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7、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8、电焊机无护罩,接地线、焊线不符合要求及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

9、在未装漏电保护器的检修电源回路中,未加装携带式漏电保护箱。

10、所用熔丝不配套或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附件4 违章现象列举(扣1分)

1、值班人员对工作班使用的工作电源私拉乱接不制止(双方违章)。

2、拉、合通讯接地刀闸,不使用绝缘工具。

3、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4、低压线路私拉乱接;使用绝缘破损漏电的电线。

5、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

6、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7、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8、操作中途换人操作。

9、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震措施。

10、夜间作业无照明或照明满足不了工作需要而进行工作。

11、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现场。

12、计划检修延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13、不按规定时间抄表、检查设备或作假数据。

14、在工作中改变二次回路接线后,不及时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15、宿舍、食堂等电器安装使用不整洁。

另附

电气操作的主要危险点及控制措施

1、检修后的工作终结不认真

(1)检修工作结束时,设备状态应与工作开始时一样,如果不一样,检修人员要说明原因;

(2)要严格履行工作结束手续,值班人员到现场细致检查设备是否有变动,如开关、地线、压板、保险的位置和状态等;

(3)操作前,必须核对一次系统图,并查清与操作有关的设备状况;

(4)根据操作任务或设备检修后的验收方案、新设备的起动方案,由操作人正确填写记录并由监护人和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名,确保正确无误。2、监护人和操作人选派不当

(1)现场作业负责人要根据每个值班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性格、心理和身体状况选派监护人和操作人,对重要作业,上一级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督;

(2)人事部门要挑选基础好,素质较高的同志加入运行队伍。

3、监护人代替操作人操作

(1)这是违章行为,应该禁止并对违章人员作出处理;

(2)操作不协调,操作人存在依赖监护人的心理

4、不认真核对设备就发出操作命令等

(1)这是习惯性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员应进行处理;

5、发现异常情况未查清原因就继续操作

(1)发现异常情况要查清原因,得到值班负责人允许才能继续操作;

(2)加强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正确判断处理;

6、操作人员的摔伤、撞伤和物体击伤

(1)操作时行走路线不得有障碍物,如检修工作需要揭开盖板时,应在周围装设遮栏和警示灯;

7、接触电压或跨步电压触电伤人

(1)要使用合格、合适的安全工器具,使用的方法要正确;

(2)装、拆接地线时要戴绝缘手套。装设接地线时,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

8、尽量不同时使用大功率的家用电器;用6孔以上的插座,用电时先算一算这些电器功率的总和是否超过插座的功率。

9、安装符合规格要求的空气开关,一旦出现用电超负荷,它能立即切断电源;

10、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火花、烧焦味等异常情况

一定要先断电、后灭火。

11、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电缆,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严禁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前必须停电。

12、擅自甩保护,更改接地线排端子或调整整定值运行造成人员伤害

严禁擅自甩保护、更改接线排端子、调整定值。

13、误送电、误操作

设备运行前未发出警告,导致人员触电或伤害----.送电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送电。

设备运行前,必须先发出警告,确认设备运行范围内无任何人员后,方可运行。

13、接线工艺不符合要求;接线腔内卫生差。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害

严格按照标准接线工艺规范接线。

14、工器具清理不干净,遗留在开关电器内,造成人员伤害

作业完毕后先清点工器具然后封盖。

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3篇

(1) 顽固性。

习惯性违章作业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势支配的, 并且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惯性的动作方式, 因而它具有顽固性、多发性的特点。

(2) 潜在性。

对于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 由于人们看得多了, 习以为常, 所以易使人对违章现象丧失警惕性。

(3) 传染性。

新员工看到老员工违章操作“既省力, 又没出事”, 自己也盲目地效仿, 而且又用自己的习惯性行为方式, 去影响下一批员工。

(4) 排他性。

有些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员工, 对安全规程根本学不进, 不遵守, 总以为自己的习惯性方式“管用”。

2 习惯性违章的心理现象分析

(1) 无所谓心理。

一些员工对违章行为持无所谓态度, 过高看重行为后果的价值, 而又过低估计自己失败的可能性。

(2) 蛮干心理。

无视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全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 从众心理。

看见别人违章了没有发生事故, 也就跟着学。

(4) 侥幸心理。

偶尔习惯性违章没有受到伤害, 就得出了“这种行为不会引起事故”的结论。

(5) 盲目无知心理。

对每项工作程序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不了解或一知半解, 对工作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各种违章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工作起来凭本能、热情, 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 根本不知道错在哪里。

(6) 逞能心理。

一些员工熟悉岗位技能、有工作经验, 认为自己“技高胆大”, 违章操作才显“英雄本色”。

(7) 取巧心理。

有的员工为了抢时间赶工作进度, 简化操作过程、减少施工工序等。

(8) 麻木心理。

个别员工因长期、反复从事同一工作, 工作积极性不高, 安全处于被动状态。

3 反习惯性违章的预防控制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反违章活动应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主要负责领导要亲自过问部署和检查。成立反违章活动组织机构, 安监、生技、营销、农电、基建、调度、工会等相关部门都应参加。

(2) 加强责任落实。

要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 根据反违章活动的目标要求, 将反违章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和员工。

(3) 加强过程管控。

实施目标管理, 强化过程管控, 注重工作效果, 鼓励自查自纠, 提倡联责考核。逐级开展反违章活动专项监督检查, 从责任落实、工作进展、效果评价等方面, 对活动过程进行督导。

(4)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对青年员工结合岗位培训, 加强其对习惯性违章的认识;对老员工则引导其避免盲目工作, 增强按安全规程工作的自觉性;对盲目蛮干的员工应劝告其珍惜自己的生命, 爱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止悲剧的发生。

(5) 认真总结“安全百日回头看”。

对本单位近年来安全事故和违章现象进行分析检查, 重点检查防范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事故责任人是否受到教育, 违章原因特别是深层次的管理原因是否清楚, 同类违章在同一单位、同一车间和同一班组是否同样存在或发生, 事故发生后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 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班组每周定期开安全活动会, 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通报、简报, 表扬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批评违章现象。

(7) 完善安全制度体系。

定期对各个层面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梳理, 清除无效、归并重复的规章制度, 及时修订发布规章制度。

(8) 强化现场违章查纠。

认真总结反违章的成效与经验, 研究采取违章记分、连带处罚等行之有效的措施, 建立健全现场违章查纠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监督体系和专职 (兼职) 督查队伍作用, 严肃查纠现场违章现象, 强化“两票三制”, 规范人员行为, 落实安全措施。

(9) 强化问题隐患整改。

全面清理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 分析隐患原因, 检查治理情况, 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整改责任不明确、整改措施不落实,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或影响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问题隐患, 要采取挂牌督办、逐级督导、专人跟踪等形式, 集中资源限期整改。

(10) 通过技术创新来保证安全生产。

淘汰落后的装备, 提高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设施及有关安全装置可靠性;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 寻求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使员工自觉摆正安全与生产二者之间的关系, 主动远离习惯性违章。

(11) 加强设备的验收工作, 杜绝装置性违章。

关于电厂反违章管理工作的探讨 第4篇

【关键词】电厂;反违章;管理工作;举措;体会

安全一直是电厂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电厂长期的运行过程中,也始终坚持着安全第一的重要方针,特别是近年来,电厂生产过程中违章事故增多,电厂交抓好违章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电力企业通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使员工能够做到监督约束和自主管理,树立较强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员工能够在具体工作中按章办事,远离违章,确保各项生产工作能够走向良好的轨道,确保电厂生产的安全。

1.电厂反违章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1.1不断提高员工对反违章重要性的认识

电厂生产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较多的设备、人员及管理,同时还与环境息息相关,这些都是影响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而这其中人则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在案的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百分之九十左右的事故都是由人的因素所导致的,所以要想确保电厂安全稳定的生产,则需要做好人的工作。首先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员工充分的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同时对反违章的重要性也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其次,明确员工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再次,利用党内民生生活会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安全意识在员工头脑中时刻铭记。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从而使员工能够更好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对反违章重要的认识,从而在企业中营造良好的安全范围。

1.2通过制度创新约束员工的违章行为

在电厂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违章动作,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是确保每一名员工都能够按章办呈,遵章守法,所以电厂需要对制度进行创新,利用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违章行为。

首先,将违章与考核办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对员工的违章行为采用记当累计的办法,各种不同的违章所对应一定的分会和考核周期,由安监部门进行在线管理,并每月在全厂进行公布,这样可以在全厂范围内对违章情况进行更好的掌握,同时还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利用连带考核的办法,即在场一名员工发生违章行为,对于同在场没有对其进行制止的人员即视同为违章。对于违章行为实施分级处罚,即上一级部门查出的违章除处罚违章人员外,违章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也要连带进行处罚。

1.3要坚持预防为主

任何一项违章行为的发生,不一定会直接导致事故,但事故的发生百分之九十以上是由于违章行为引起的,所以对于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其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需要做好人员行为的管理,这样才能对事故的发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往往凭借自身经验来进行操作,这就导致其操作行为没有执行规章制度和具体的规程,所以需要克服这种侥幸的思想。对于工作中凶险点重点开展预防工作,进行科学的防范和控制,同时还要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全面的监督,从而将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从根本上杜绝违章的发生。

1.4加强现场管理,整治作业环境,统一作业方法

(1)补充完善了厂区安全警示牌、设备标示牌。

(2)对全厂栏杆的高度进行普查,对不符合安全设施标准的进行全面的改造,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上达到规范统一,为员工创造一个清新、安全的工作环境。(3)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系统本质安全化的程度,如加装微机防误装置等。

(4)大力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检修工艺过程标准化。生技、检修部门举办标准化作业培训班,分专业做好检修预试标准化作业检修文件包的编制工作,通过推行标准化作业,做细了修前的准备工作,避免了修中漏项,缩短了检修工期,提高了检修质量,养成员工按章办事和按程序办事的习惯。

(5)在操作设备上粘贴重要操作提示卡,在电话机旁粘贴火警报告提示卡等。

(6)开展5S管理,提升了员工个人素养,改善了企业的生产、工作环境,加强了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形成了现场整洁有序、员工遵章守规、工作标准规范的良好局面。通过一系列现场规范化的管理控制,努力营造遵章比违章容易的环境,使员工不再违章。

1.5持之以恒,从严管理

在开展反违章工作中,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任何人都不能讲情面,这样可以有效的打消员工侥幸的心理,从而在工作中对自己严格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违章行为的发生。同时作为电厂的安监人员,需要实施走动式管理,并随时做好记录,在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和纠正,对违章行为进行严惩。通过各项制定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的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使其在工作中能够做到遵章守纪,相互监督,为企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氛围。

2.反违章管理的几点体会

2.1领导重视,是做好反违章工作的关键

厂领导率先垂范,持之以恒地抓好反违章工作,从严考核,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反违章工作有效、长效,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使员工不想违章。

2.2从严考核,是做好反违章工作的根本保证

俗话说: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丁宽。对生产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事故苗头应揪住不放,否则积重难返。严格要求,才会令行禁止;严格要求,才会不断提高;严格要求,才能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严格要求,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监督考核,使员工知道违章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要付出沉重代价而不敢违章。

2.3安全文化建設,是做好反违章工作的有效载体

电厂的安全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所以在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人为本,从安全文化建设入手,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通过加快企业自身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从而在企业中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使员工树立良好的安全理论,从而在生产中能够更好的规范自身的行为,确保自身技术素质及安全素质的提升,从而确保企业生产的安全。

3.结束语

在电厂生产运营过程中,安全是生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而人作为最重要的安全影响因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对电厂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需要加强电厂的反违章管理,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从而更好的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培育员工的安全文化素养,使员工从思想上拒绝违章行为,这不仅有利于电厂生产的安全,而且还可以有效的降低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电能安全、稳定的供应。

参考文献

[1]郑涛.违章安全管理工作探讨[J].电力安全技术,2011-04-10.

[2]刘俭.切实加强反违章管理 完善安全目标四级控制[J].电力安全技术,2010-01-10.

反违章管理 第5篇

摘要:安全心理学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很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论述其在反违章管理中的应用。在煤矿实际工作中,由于煤矿工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存在难管理的问题,需要管理人员利用经验以及有效的办法使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管理人员应积极研究职工的心理,想出对应办法,在反违章管理中针对具体的事例,进行有效的解决,为保障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所谓安全心理学,是研究人在劳动过程中伴随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之间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安全意识及其反应行动等心理活动的一门科学, 研究劳动中意外事故发生的心理规律并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业心理学领域。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健康的、良好的心理状态,对安全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反之,不良的心理状态,如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烦躁、紧张、恐怖、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对安全生产会造成负面影响。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种种原因中,人的不安全因素是一种很重要的原因。要想搞好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及时矫正各种影响安全的不良心理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并运用安全心理学,探索人的安全心理,从而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

近年来煤炭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对安全管理中的系统理论的探讨,我们和国外理论界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一般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多停留在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的执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级安全检查的过关上。虽然绝大多数用工单位都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所有参加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人员,从领导到一般员工,都可能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而酿成事故,所以,研究安全心理学是该引起注意和重视了。

以人的性格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为例,安全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粗心的员工,容易导致观察失误;工作马虎的员工,注意力往往不集中;自以为是的员工,往往工作麻痹大意,容易出现过失行为;性情急躁者,冲动性强,缺少耐心,易违规操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常抱侥性心理;以自我为中心的员工,缺少合作与团队精神,常不顾他人安危;不能控制自己情绪者,操作行为易受现场情景所影响,有时会有冒险行为。因此,注意研究包括人的性格、情绪、心态在内的各种心理活动,是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安全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从业人员的选拔(即职业适宜性检查)、机器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以及培养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等都有

安全心理学的影子。在国外的公交系统中,有一种专门对人的生物钟进行测试的仪器,通过科学分析,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是起伏变化的,它们各有自己的高潮期和低潮期。在高潮期与低潮期相互转移的“临界期”间,由于机体内部发生剧烈变化,往往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所以容易出差错。如果在临界期内多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有些国家根据测试规定每个月都有若干天数不允许司机上路,就是因为这几天人的周期性精神状态不良,对交通安全有着潜在的威胁。

在安全管理活动中,要通过研究分析广大职工的心理,了解他们在各自岗位上的需求和愿望,预测他们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分析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从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生产。由于劳动对象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煤矿成为事故多发行业。近年来,国家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安全投入,应该说,大多数事故的原因并非物质的原因。据了解,2003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由于“三违”直接造成的事故高达2539起,死亡4102人,占全国煤矿死亡事故起数的61.3%和总死亡人数的63.8%。现在工业事故的研究表明,85%~95%的事故原因与人的因素相关。我们在某矿做过一项调查分析,恰恰与这个比例相吻合。这足以证明,如果把人、机、环境当作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那么,人是主要要素。既然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更确切地说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以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不安全行为,显然对预防事故是有着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的。从这个角度说,组织行为学做为一种理论恰恰与员工安全管理这个实际有一个公共 切点:组织行为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从而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组织(安全)目标的科学。把组织行为理论导入安全管理,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预测员工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

按照美国心理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没有安全保障其它什么都没有意义。由此,从理论到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定理:所有员工都是不愿意出事故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明明预料到违章可能造成事故或受到处理,为什么还要去违章?对此,心理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违章心理依据。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堕性心理。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之一,著名管理学家道格拉斯.麦格雷尔的X理论假设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堕性是先天的,勤奋是后天的,需要漫长的培养和教育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接受后天教育越多的人越勤奋,接受教育越少的人原始堕性越明显。2003年中国煤矿安全数字报告显示,2003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农民工2269人,临时工1628人,合同工2396人,而正式工仅为132人,仅占死亡总人数的2%。很显然,在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员工受教育的时间是较少的,受教育的程度是较低的;还有一部分人从大山里走出来,真实的文化程度不过高小水平,有的甚至是文盲,那种原发堕性依附和潜伏在人的身上,并没有因工作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井下黑暗的作业环境和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堕性就会凸显。比如有的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违章抓车造成事故;有的为图省劲违章用绞车钢丝绳拽材料,结果钢丝绳被拉断后弹伤身体,有的违章用电溜运料;有的该用手操作的却用脚操作等等。所有这些本质上都与原发堕性息息性相关。

2、自私心理。这是人类以及各类生物与生俱来的另一个本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性恶论”与“性善论”之争,现代研究表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后天的所谓集体主义、助人为乐等方面的人文教化。“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的“经济人 ”假设,正是以人的自私本性为前提的。著名经济学家斯密的理论理论源点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是人的本能要求,使人的天性。因此,从逻辑上说,自私是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不是很坏,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人类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私与自私心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自私心理无疑是具有破坏性的。精神分析创始人费洛伊德认为:在本质上,一个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它按照快乐的原则操作,不顾后果,寻求即刻的满足。这就是所谓行为规律中的“本我律”。实际上就是自私心理在个体行为中的表现。很显然,人的本性中的这种丑陋无需掩饰,人人都有。但是人们在行动中并非时时暴露,而是当教化不足、自制力较低、特别是在诸如黑暗井下工作环境,失去社会监视或单人操作,失去群体监督的情况下,常常得以暴露出来,在事故分析中,我们可以把员工的违章与其本人追求的快乐原则相联系。比如:为追求收益,就要追求效率,为了追求效率就冒险违章;为了尽快完成井下工作,早一点上井,工作上急功近利,造成违章。2003年上半年,我们有一位员工为了图自己工作方便,甚至敢于私自改动瓦斯闭锁,使装置处于失灵状态,致使包括本人在内的现场员工置于危险境地。可以肯定,所有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违章,其根据都是利益驱动,都不同程度地表现着人本能中的自私心理。

3、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人的堕性本能的派生物。别人怎么干我就跟着干,随波逐流,不愿意劳心费力地另辟溪径。科学家曾进行过有趣的毛毛虫试验:在一个封闭的玻璃器皿内的顶端放了一些食物,然后放进一群毛毛虫,结果毛毛虫排成一队总是按照第一个虫子的轨迹爬行,周而复始,最终因未找到食物而全部饿死。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一只毛毛虫不去从众,而是另辟溪径,就可能找到食物,从而救活这个群体,这就是所谓的毛毛虫现象。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行动与团队或群体相悖,对此,美国心理学家阿希曾经以大学生为对象,做过一次从众实验,结果发现,37%的大学生为了“从众”而放弃了自己的正确判断。试想,美国人是很讲独立人格的,而且实验的对象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连这些人都尚且如此,更何况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的井下工人呢?调查发现,许多员工违章操作都是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就从众,久而久之就成为一种氛围。但是对于没有经验的违章者来说,出现事故的几率要比有经验的违章者大得多。比如,过去下班的员工为了抓时间早上罐,大多数人都抓煤车,有的人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也盲目从众,结果往往发生伤亡事故。后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煤矿都采取了包括直接除名在内的硬性措施,制止了违章抓车。现在已经形成了新的良好氛围,抓车伤人事故已经基本杜绝。大多数人不抓车了,那么,想抓的人也就从众了,这也是一种健康的从众心理。

4、习惯心理。习惯心理是人类堕性本质的另一派生物。如果说,从众心理是与空间相联系;那么,习惯心理就与时间相联系了。有些违章行为一辈一辈的传下来,徒弟继承了师傅的作法;也有些是自己长期这么干的,很难自觉改变。我们有一个单位正在接受上级安全检查,在此之前单位领导一再向员工强调千万不要违章,否则会撞在“枪口”上。结果还是有位员工违章用溜子运料,当场被上级检查人员发现。事后分析事故时,这位员工说了一番十分经典的话:我知道不该在这时候违章,但是平时这样做惯了,一时没改过来。这就是习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井下现场操作中,习惯性违章比较普遍,有些违章司空见惯,没有人觉得不对,甚至于领导下井也不会产生违章的感觉,而大量和长期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可能不造成事故。

5、侥幸心理。这种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普遍存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问题在于:单个的违章行为并不必然造成事故。有人统计: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概率只有十万分之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概率仅有二十万分之一,而恰恰是这种较低的事故几率才造成了较强的侥幸心理和大量的违章行为。事故几率和侥幸心理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如图1所示:当事故几率等于100时,侥幸心理几乎等于零,比如,谁都知道,下井时从井口往下跳要比等罐省时省力,但是谁都不会侥幸地往下跳,因为那样做死亡的几率几乎100%;但随着

事故几率的下降,侥幸心理逐渐上升,特别是当事故几率接近零时,侥幸心理则达到极限。即:当侥幸心理不存在(等于零)时,事故几率也等于零;随着侥幸心理的逐步强化,事故发生的可能也就逐步上升。

从实际上看,很多事故反思起来,不少当事者都表现了“悔不当初”的心情,如果没有侥幸,许多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

上述五种心理因素,是员工“三违”现象的基本心理状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它不是全部心理过程,除了上述心理之外,还有其它心理过程,如麻痹、逞能、表现欲强等等;第二,任何一起具体的违章行为,往往不是一种心理过程,而是各种复杂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我们分开来叙述只是出于逻辑和表述的需要而已。

那么如何培养员工的安全心理?

首先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在头脑中建立起“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理念和岗位责任意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将“三级控制”(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落实到每一项操作、每一个动作之中,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其次,在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的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心理素质。在日常生产工作中,还要注意调节员工的心理状态、稳定的情绪投入生产。

反违章作业管理制度 第6篇

反违章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生产部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四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 各生产部门应建立“违章档案”,如实严格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生产部门。第二章 责 权

第七条 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反违章管理的各类标准、条例、奖惩考核办法;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第八条 安生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公司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全公司出现的违章情况。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条 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电力工程建设、各类施工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一条 违章现象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二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三条 作业性违章:指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制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十一)工作负责人在安全措施不可靠,工作环境仍然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本部门的反违章作业条例或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第十七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施工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安生部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生部考核该部门领导、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条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安监人员应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对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分支机构及本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生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安生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时检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安生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人身安全的由安生部门列入“两措”计划予以消除。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安生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消除的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并由安生部门备案。第六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六条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七条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1、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

2、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发电生产工作。

(二)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三)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第二十八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一)查禁指挥性违章,人人有责。

(二)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三)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生部门。

(四)工会,公司办公室要经常搜集员工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作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条 管理性违章: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生产、施工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

(二)发电生产、施工生产的计划、制度、规程等不符合实际

1、不按要求制定“两措”计划、培训计划、检修计划等;

2、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本单位有关规定;

3、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三)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应用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分管区域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不落实; 第三十二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一)管理性违章责任者主要是各级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二)查禁管理性违章,应明确相关岗位的权责,制定各种岗位的工作标准,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部门、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章行为实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公司领导,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对严重违章的,取消部门评比先进的资格,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第三十七条 经济处罚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每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处罚违章者100-300元。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处罚部门领导100-300元。

(三)每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处罚违章者100-200元。

(四)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五)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每次不低于50元。第三十八条 离岗培训

(一)离岗培训的条件

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2、有习惯性违章行为。

(二)离岗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应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三)对离岗培训人员除责令其离岗培训外,还应给予不少于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降低岗级

(一)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处理,并进行不低于3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一年内两次及以上离岗培训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处理。

(三)降低岗级期间一般不得少于12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第四十条 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或者一年内出现2次降岗情况者应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一年。第四十一条 反违章奖励

(一)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300元以上奖励。

(二)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奖励。

(三)对于积极主动消除装置性违章的部门,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学习本制度并制定相关反违章作业条例或违章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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