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2024-09-07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的协议书(精选14篇)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第1篇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空项目内容:

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2、甲方在乙方进行施工操作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及时干预和制止。

3、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人是本次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制定该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方案(操作程序),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安全操作《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1)等法律、法规,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

5、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6、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如有损坏必须更换,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安全作业。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

乙方(责任人): 乙方施工人员: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第2篇

甲方: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 乙方:

为了做好 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2、甲方在乙方进行施工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施工人员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施工,必须持证上岗,并已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

6、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7、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8、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9、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如有损坏必须更换,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安全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第3篇

关键词:电力行业,安全工作,增强责任心

文摘编号:1005-913X (2011) 08-0172-CA

电力行业是一种特殊行业, 它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同时, 电力行业也是国家整体经济工作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 电力企业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特别重要的问题。那么, 如何加强电力安全工作, 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侵害, 就需要从事电力工作的人提高认识, 不断增强从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保证安全生产。

一、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存在的基本问题

第一, 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压力过大。这个问题主要反映在电力供需形势转换迅速, 增加了工作重点的难度。一方面, 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电力行业的建设, 但是电源不足所掩盖的电网供应能力与结构缺陷还是很鲜明, 一定程度上影响电力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社会对供电可靠性的期望进一步提高, 使得电力安全的责任加大, 任务也更加艰巨。此外, 电力企业的建设和改造, 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仅就全国电网建设看, 从基建质量监控、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器械维护到设备试验投运验收、系统方式调整、启动投运等方面都长时间处于高强度运转, 稍有不慎, 就会留下事故隐患或直接酿成事故。因此, 本文强调的责任心在电力行业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差异很大, 从政治觉悟看, 大部分人员对政治淡漠, 不闻不问。从技术水平看, 高水平人员短缺, 业务能力差、不加强学习的人员很多。从责任心上看, 很多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 不能把电力工作当做一项关系到百姓生活的重要工作来做, 积极主动性不够。从领导层面来看, 由于强调经济效益, 对安全问题忽视的现象也很严重。这样就导致了从事电力行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待整体性提高。

第三, 安全责任落实不够。随着设备的不断改进与技术的进步, 一线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已出现严重不适应现象。一方面确是由于任务重、人手紧, 培训工作不易安排, 另一方面也与各级领导对现场不够重视有关。从而导致了违章现象频频出现的情况。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地落实, 少数领导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 抓安全工作停留在表面上。安全责任落实不够, 也表现在责任心不够上, 这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责任心在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中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正因为电力行业是个特殊行业, 工作责任心才显得特别重要。往往一名有责任心的员工可能会堵塞一个大的疏漏, 而一名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会造成大的损失。

第一, 工作责任心是电力企业减少工作疏漏的前提。在电力行业工作中, 责任心的强弱是个极其关键的问题。有时一个小的疏漏, 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 在从事电力工作中, 要减少工作中的疏漏, 就要不断严格要求自己, 增强责任心。不论自身的业务是熟练还是生疏, 都应把责任心放在首位, 做一个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工作人员。这是减少工作疏漏的前提。

第二, 工作责任心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工作责任心是任何一项工作的保障。工作中没有责任心, 什么工作也做不好。尤其是在电力行业, 要保证安全生产, 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否则, 就会出现大问题。人们通常所说的“天灾人祸”在电力行业中反映非常敏感。“天灾”主要体现在自然灾害性的事件, 如电力行业的设备容易受台风、龙卷风、强雷暴雨的袭击等, 而“人祸”则突出表现在外损现象的发生。虽然各级电力部门在防外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但仍不足以阻止外损事故的蔓延和加剧。这里, 很大程度上要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去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三, 工作责任心是电力行业创新的动力。工作人员有了责任心的趋使, 才能够有创造力。

三、怎样增强工作责任心以提高电力作业中的安全率

(一)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在电力行业, 从领导到每个员工必须牢固地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要从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入手, 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使从事电力行业的每位员工都能够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并且不只停留在口头上。对于领导层来讲, 所安排的任何工作都要贯穿这一思想。这一思想不能只写在报告中而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对于一线职工, “安全第一”要贯穿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 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 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的理念。

(二) 要建立起安全保障责任体系

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就要建立起安全体系。同时要从电力行业的各级领导做起, “分级控制、分口把关”, 并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 做到谁在岗谁负责。安全责任不仅从制度上体现, 从行动上落实, 更要从到位上考核。要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标准的月度考评工作, 公布考评结果并把奖惩结果落到实处。要用监督保障安全, 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三) 要加强电力行业队伍的建设

加强电力行业队伍建设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要搞好队伍建设, 就要实现整体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一是要抓好安全意识的培训。安全意识培训教育的目的是:提高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树立正确的安全工作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使职工在工作实践中能正确自觉地行动, 并有目的、有预见地投入到安全工作中去。二是要进行危险性教育。开展危险点预控工作, 找出作业危险点, 制定预控措施。要结合事故教训, 对职工进行危险点及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教育, 让每位职工都知道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 增加防止事故的意识和能力。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列举了这些共性问题的主要表现, 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请生产部门、班组进行学习和讨论, 举一反三, 结合本部门、班组实际也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不断的培训和教育, 达到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

(四) 要不断引导从业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

你的作业,你的责任 第4篇

【关键词】 作业 责任 周记

【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992-7711(2016)05-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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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周一早上,(6)班课代表榴送来了10本笔记。榴不好意思地说:“老师,同学们有的说忘记带了,有的说没有写完,我要了几遍也不给我……”

“没关系,你尽力了。”我没有批评课代表,也没有抱怨学生偷懒不完成,只是笑了笑让课代表回去了。

没想到他们因为我是新接班的老师,对我的要求视而不见,想到这,我的火气就往上窜。走,去班上把全体同学大骂一通,或者上完课,把没有交作业的学生留下来,收拾。

有用吗?学生会领情吗?冷静,冷静,再冷静,思考,还是转换策略。

第四节课到了教室,我首先向学生们表示歉意:“我差点就拒绝阅读、批改这10份周记。我想我不能因为其他同学没有交,就拿那些同学的错误来惩罚这些按时交了周记的同学,所以刚才我还是很认真地阅读了这10份周记,并写了评语。

“请课代表拿出笔来,将我念到的名字记下来。”我把学生的周记逐一下发,并表扬他们按时上交。我又特别指出几位周记写得特别棒的同学,并把他们周记中可圈可点的亮点一一向全体学生讲评出来,并展示给大家看。有一个同学的所写的周记,里面的内容很生动,我就请他给全班同学读出来。

“课代表把名字记下来了吗?”

“记下来了。”

“好,往后我只看这10位同学的周记,麻烦你按名单收取就行,其他同学的周记就不用收了。”

学生们很惊讶,这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我继续说:“当然,要是其他同学想要交周记给我也可以,条件是必须先写申请,申请的理由要充分,让我觉得你的周记有批改的价值,否则将留下遗憾,这样我才看。别说我偏心,这是你们自己的选择。”我表现得十分淡定,也没有过多的解释,只是很平静地说了说。但看得出,那些没有交周记的学生表情有些无奈和懊悔,而交了的学生则非常开心。

下课后,两个女生马上找到了我。一个说:“徐老师,我每次都交作业的,并且每次都做得很认真的,以前总能得A.但这次真的是忘记带了,您让我交周记,行不?”我微笑地看着她。另一个女生着急地说:“老师,我明天把笔记带来您看,这次是因为生病了没有写……”

好吧,看在你们俩知错能改的份上,就放行吧。

或许,让学生感觉缺交作业成为自己的损失,比不断惩罚效果会好一些?我为自己的冷静处理,很是得意了一番。

第二天上午,我期待着(6)班会有更多学生的笔记补完交来,但并没有如我所希望的那样——等了一上午也没有一本周记送来。直到下午,课代表抱着笔记来到办公室,才15本。

难道这个办法没有作用?学生想同我捣乱?我开始心里有些后悔了。早知道就把他们留下来补完,才放他们回去。

课代表榴说:“老师,多了那两个同学的,但少了另外几个人的,他们觉得自己周记没有达到字数,想要再写长一些再给您看。”

哦,原来如此。课代表紧接着说:“老师,很多同学找我求情,说希望您能批改他们的周记,但他们又不愿意写申请,怎么办?”

我笑了:“那就给你这个权力,让他们走一次后门吧。”

第三天,课代表拿来了剩下学生的周记本。

去上课的时候,我假装感到很郁闷地说:“我说只要10本,怎么多了这么多呀?”

“老师,课代表同意收的!”学生们在下面起哄道。

“哦,原来课代表大开方便之门呀!”

我仍然对他们说:“我不会为难课代表,所以我不会强求你们每个同学必须上交周记;我只希望课代表每周第二节课下课时将周记送给我批阅,过时不候哦。”

“知道了,老师!”

……

随后的日子,虽然还是经常会有学生忘记了带周记,但交周记的积极性却比原来高了很多。每次上课时总会有学生把周记本迫不急待地送到讲台上,让我批改,说课代表送作业时自己恰好去洗手间了;有时周一中午巡班,学生也会跟我说:“老师,我的周记确实忘带了,下午送给您,可以吗?”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5篇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乙方施工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将依据公司及相关国家安全条例的制度进行处罚。

2、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等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职责: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5、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6、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7、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

责任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乙方: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6篇

安全协议书

工程地点:黄南洲农牧局兽医工作站商住楼 甲方:湟中博艺雅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做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熟悉施工现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危险点的分析及防范注意事项。

2、甲方在乙方进行施工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施工人员的伤害(或伤害行人、车辆、设备)情况,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施工人员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施工,必须持证上岗,并已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如发现伤害人员的这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消除隐患方可工作。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如发现施工人员喝酒上岗、酗酒闹事、疲劳上岗,每次处罚500元。

6、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7、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如有损坏必须更换,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安全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负责人(签字):

养老院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7篇

甲方:

乙方:

天津市利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养老院空调室外机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2、甲方在乙方进行施工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3、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职责“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5、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6、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7、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如有损坏必须更换,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9、作业人员必须有专业高空作业资格证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

乙方:天津市利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责任人:

责任人:

签订日期: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第8篇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把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为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大力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联合安全生产社团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向所有会员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会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 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以敬畏生命、敬畏规律、敬畏法律、敬畏监管之心对待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 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 使企业各级、各工作部门和所有员工都熟知《通知》的有关要求, 形成和巩固“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我要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各会员企业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健全纵横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完善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 强化各级岗位人员责任, 形成责权利相结合,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安全生产格局, 把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

各会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的要求, 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强基固本,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会员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在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狠下功夫。要不断强化现场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工作, 确保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实现管理无漏洞、现场无隐患、行为无“三违”、安全无事故的目标;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不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使领导干部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确保生产安全。

五、不断加大安全投入。

各会员企业要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保障用于安全生产、改善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职工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等各方面的资金投入, 并有效实施, 确保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让安全生产工作“无后顾之忧”。要通过调整结构, 淘汰落后的工艺和高耗能、低水平的设备, 发展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坚决退出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矿小厂, 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六、坚持“科技兴安”战略。

各会员企业要着力强化科学技术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保障力, 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 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技术保障体系, 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针对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 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会员企业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落实培训时间、内容、师资、费用和场地等,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确保培训质量。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完善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切实履行好外协用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救援和事故管理能力。

各会员企业要增强忧患意识, 未雨绸缪, 居安思危,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 更加重视加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与机制, 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稳定、安全的有利环境。要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个方面, 严格惩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更加注重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教训的吸取、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 达到亡羊补牢、标本兼治的目的。

论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分担 第9篇

一、关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的争议

随着现代建筑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城市建筑物的高度及密集度也随之增加,高层建筑物上抛掷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受到了理论界及实务界广泛、持续的关注。

此类相关案件中,以“重庆高空坠落烟灰缸致人损害案”为代表。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郝跃(化名)与他人在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公路上交谈时,其中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系一墙之隔并均临街。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此共产生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35173.33元。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后郝跃起诉法院,要求上述房屋开发商和24户居民共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郝跃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的公路上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头部致残确系事实。但现经多方查证,目前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因而该两栋房屋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事发时65号6号和67号3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为恰当。

重庆市法院此判决一出,立刻在社会以及理论界引起激烈争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褒贬不一。需要说明的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如果根据现在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明文规定则可以减少很多非议。但是,有成文法可依,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普遍接受。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仅仅是在司法实践中在遇到相关案例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而并未真正定纷止争。归根结底,是人们对于此案及相关案例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对当事人责任的分配、对公平正义的实现等问题的关注,并由此产生了因不同理解所引发的争议。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争论焦点

1.责任承担主体的争议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大致分为两个看法:集体归责和个体担责。即责任的承担在可能的、不特定的加害人群与受害人本身两者之间进行分配。

(1)坚持集体归责的观点。公平责任的基本理念。此类案件与完全找不到侵权人的案件有所不同,案情中侵权人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只是无法具体明确,而这一定范围内的人对自己的物品都有控制和监管义务,确保其不致人伤害,亦言之,这一定范围内的人有危险控制义务和危险防范的能力。而建筑物外的行人代表着不特定的公众,其在公共场合内有合理期待不受损害,且其无法控制高空抛物造成的侵害。受害人已经遭到了不幸, 如若再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 而某些或全体业主的负担能力明显强于受害人, 所以由他们来合理分担损失, 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济弱扶困的救济原则。从各方主体利益的博弈和社会价值、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危险防范义务和能力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理应期待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遭受侵权,应由可能有危险防范义务和能力的主体赔偿其损失,这是价值判断衡量的结果。主张由分担损失实际上是将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公平、正义、民情做了一个有机整合。

公共安全的考虑。每个人对于公共安全均享有合理期待, 如果人们向楼下乱扔东西因无法确定加害人便不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那么就会放纵高空抛物行为, 这将是对公共安全很大的威胁。责任范围的扩大, 虽然使居住人的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公共安全得到极大的保障, 这正是法律所希望达到的。

当然, 这种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代替实际行为人来赔偿,也并没有阻碍对加害人的道德谴责和找到真正的加害人, 原来承担责任的人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如此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是为了公平与效率的需要, 并不会因此放纵这种危害社会行为。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由于加害人不明, 受害人信息掌握不对称, 在诉讼举证时, 处于无法抗衡的地位。因此, 如何配置责任才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社区的公共安全便是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属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的民法越来越重视实质正义, 注重对弱者进行保护, 侵权法也日益突破自己的界限渐渐向保护受害人倾斜, 由此可以看出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分担损失是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最佳选择。虽然这对于绝大多数承担责任的业主不公平, 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恰好体现了民法上实质的公平。

(2)坚持由受害人个人承担责任的观点。从法律逻辑角度来看,高空抛物致害而侵权人不明,由于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结果,如行人在路上被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无法找到侵权人,该行人的损失则无法得到赔偿。虽然在法律上应该由侵權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无法找到具体行为人,所以产生了事实上的责任承担不能。

从诉讼法角度来看,无明确被告亦达不到诉讼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正是济南“菜板案”被判裁定驳回诉请的原因。

nlc202309020030

这样的判决不但缺乏制定法的依据而且在法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认为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来承担责任是“济弱扶困”,使无辜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 并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济弱扶困是民法衡平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结果,通过对处于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平衡,而并非盲目的同情弱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的这一职能早已为其他部门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所分担。如果承担责任的是下岗职工, 那此种结果并不是“济弱扶困”所达到的, 反而会使真正加害人心存侥幸、无辜的被告产生消极情绪。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使人们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以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损害赔偿也应该以行为人对其加害行为的后果可以预见为前提,如果让人们为其不能预见的行为后果负责,那么将使人们的行为将动辄得咎,从而限制了其有利于社会的积极行为,也有碍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受害人通过商业保险获得救济。一些学者更是提出了一种看起来更为折中、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谓公平的解决方案。他们认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获得救济,对此种观点笔者深以为同。当确实存在侦查机关介入后仍不能查明坠物人的可能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应当是一个合适的途径。首先,将高空坠物造成的人身损害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之外延范围,普通公民只要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伤害事故,就可以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赔偿,以达到救济公民遭受包括高空坠物在内的各种意外伤害,并将此类风险向全社会合理分散的目的。而且一旦发生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故,受害者或其家属就可在第一时间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充分的赔偿,即使公安机关后来侦破案件查出了抛掷行为人,由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受害人大可不必担心找到加害人后反而不能充分获赔的问题。

2.责任承担主体之间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议

在堅持由整体归责的观点中,还存在着对担责方式的争论。

(1)整体责任,即由全体业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此观点认为,造成高空抛物侵权损害归责困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高层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当具体的侵权行为不能确定时,除非业主之间相互约定不向建筑物下丢弃物品, 否则采取集体归责的办法让全体业主共担责任。高空抛物侵权的受害者可以先通过责任保险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待具体的责任确定以后, 再由其承担补充责任。业主委员会也有权向其追偿, 以归还公共基金。

笔者认为,此种责任承担方式固然在受害人和可能的不特定加害人之间达成了平衡,对他们实现了公平,但是,毫无疑问,此种方案把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了全体业主。公共基金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其用途应该是解决属于全体业主的具有公共事务性质的项目上,从物业管理的公共基金中支付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无疑是用全体业主的钱为一部分人买单。同时,在一个供不特定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坠落物致人的损害,将非可归责于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由可能不包含加害人的一群人,也就是与加害人未必有联系的住户承担,未必比由加害人承担公平。

(2)分担责任即按份责任。此观点认为抛掷物抛出后如果致人损害, 不能发现抛掷人, 也找不到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业主或者有可能拥有这种物品的人来适当地分担这一责任, 即按照公平原则负补偿责任。他们认为,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从损失分担理论来考虑, 某些或者全体的业主的负担能力明显强于受害人, 由前者来分担比受害人来分担更公平合理, 这也体现了公平责任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全体业主最接近于损害, 都够采取措施去预防损害。如果让受害人去承担责任, 受害人与损害发生的来源相隔是遥远的,即使让他承担责任, 他也不可能采取措施来预防今后这种损害的发生, 那么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效率的。再一方面,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 都应当享有一种公共的安全, 人们应该有一种合理的期待,即从楼下行走时楼上是不会被随便抛下的东西砸伤自己。假如不让全体业主共同分担责任, 而让不幸的受害人自己承担, 就意味着从楼上抛下东西, 只要大家互不承认, 就没有人对他负责。这样不仅无助于使人们采取措施预防损害, 甚至会鼓励人们抛出东西把人砸伤,这将会对公共安全形成一种极大的威胁。所以为了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 适当地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来遏制这样一种行为以保护公共安全, 从价值的衡量上是更为合理的。

因此,分担责任的方式是相对更为公平的, 即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衡量,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在可能的行为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的责任是平均而不是连带, 使用平均而非连带主要是考虑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却要负担责任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因为, 我们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判令建筑物的使用人分担了受害人的损害, 但是不能把这种责任承担无限制地扩大, 如果无限制地扩大反而会加重责任人的不满情绪, 给执行带来困难。再者, 一旦法院判令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要求承担全部的损害责任, 各责任人可能会以责任过重自己无法承担而拒绝承担责任, 又或者, 一个或几个责任人承担了责任以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方面又产生新的纠纷,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事实也证明, 分担责任更有利于高空抛物侵权纠纷的解决。

三、结语

综合对以上相关类似案例的分析与比较,我们发现,特殊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诸如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就责任的分担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的标准,而这一标准,必然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上的平衡,具体而言,则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在遭遇无辜侵害后获得救济的权利。但是,对这种利益的保护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即不能违背最基本的公平性,责任分配的结果不能与公众心中最朴素的公正感相悖。再次具体到高层建筑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因而较之通常意义上的特殊侵权行为显得更为特殊,法律在对这一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及责任分担的确定所彰显的公平性也更容易为人争论、质疑。结合具体案情,如何在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应有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做到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合理规定责任分担方式,在判决结果中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使民众从法律分配责任的过程及结果中获得公正感,是司法人员在此类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要竭力实现的效果。

高空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10篇

为了搞好工程项目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工程项目为托辊车间场地大棚安装。

第二条:甲方安全责任: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乙方安全责任

(一)乙方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三)需使用甲方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四)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严禁酒后上班。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生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安质办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高危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11篇

XXXX投资集团

高危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甲方将

工程承包给乙方,作业日期自

日至本工程项目验收完工之日为止,为做好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此协议。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施工;

2、乙方作为施工单位/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已明确知晓;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各种应有而合理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对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造成甲方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起生效,在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煤气区域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12篇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凌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乙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预防煤气区域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为凌钢生产设备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条协议期限:2012年3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第三条煤气区域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维修主要指竖炉、高炉、转炉、烧结机煤气设备的维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六)维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凌钢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八)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九)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

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十)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由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乙方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本次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为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的具体人数及姓名。

(三)施工前,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癫痫病等人员高空作业,不许使用未成年工上岗。进入现场必须自行配备和正确穿戴好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需使用甲方或凌钢的机械、电器、起重设备时,必须经甲方或凌钢主管单位同意,方可使用,乙方不得私自使用、操作以上特殊设备;自带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

(五)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项目区域外的场所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相关的安全责任。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打架斗殴、酗酒,严禁酒后上岗。如果遇到雨雪雷电等特殊气候时,野外、高空、外房顶作业,必须停工。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过程中的现场施工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事故的分析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 第13篇

关键词:高空坠落物侵权;归责原则;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DF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2-0108-02

1 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发生以后,学界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就这一行为的名称和概念界定存在很多分歧,表现为:将案例中的烟灰缸称为“抛掷物”还是“坠落物”;是否应将此类侵权行为限制在空层建筑物中。笔者认为,称案例中的“凶器”为“坠落物”更为妥当。物品从高空落下致人损害,可能是某人积极抛掷落下,也可能是某人不慎使之掉落,还可能是由于使用人疏于管理而脱落等。不同原因的落下可以统称为“物之坠落”,这一物品即为“坠落物”。“抛掷物”这一概念中参杂了人的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同时,笔者认为不应将此类侵权行为限制在高层建筑物中的观点,正如王成教授所言,从高架桥上经过的路人,也可能抛物,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发生侵权结果,只要物品是从高空中落下即可。同时还要指出将此类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确定加害人,如果能够查明其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

笔者认为以“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为模版的侵权行为可以通称为“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从高空中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却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形。这是一种新型侵权,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其特征表现为:①物品从高空中坠落;②物品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③无法确定真正加害人;④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虽然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之后,真正的加害人无法查明,但根据常规判断,可以将其确定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

2 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构成

2.1 加害行为

一定范围的某人将物品从高空抛落或者由其管理之物从高空坠落造成他人损失。如上文所述,高空坠落物侵权中真正加害人无法查明,但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举证,此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如果没有理由确定加害人的范围,即使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受害人损失,也不能成立高空坠落物侵权。

2.2 损害结果

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高空坠落物侵权中,由于物在迅速坠落,受害人一般对高空坠落物的出现没有防范,即使受害人下意识感觉到危险也很难避免;加之,物坠落在人或者物之上,其损害一般很大,甚至是致命的。

2.3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在坠落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如果物的坠落没有造成他人损失,自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3 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

3.1 实务界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处理

中国实务界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处理,有两类不同的结果。一类是判决可能致损人承担责任。其依据主要有4种:①依据《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责任判决可能致损人分担责任;②依据《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责任判决可能致损人承担连带责任;③依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理,判处可能致损人承担连带责任;④依据《民法通则》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由有可能致损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第二类是判决可能致害人不承担责任。

3.2 理论界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认定

理论界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有3类结果:①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损人为责任主体。其依据有:“共同危险行为”说、“同情弱者”说、“推定过错”说、“损失分担”说、“预防损害”说、“保护公共安全”说。②反对一定范围内可能致害人为责任主体。认为集体归责制的出现,使无辜主体赔偿,并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与“保护弱者说”相悖,也使“预防妨害说”失去意义。③“区分说”。此学说认为应将高层建筑物分为供不特定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和供特定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发生坠落物侵权时针对两种情况做不同处理。唯有供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侵权才能适用集体归责制。

3.3 笔者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认定

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高空坠落物侵权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而,“共同危险行为说”与“推定过错说”是并不合理的。区分说对不同建筑物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失的受害人进行不同的对待,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只要构成高空坠落物侵权,无论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属物的用途、性质如何,对受害人均应进行同样的补救;“否定说”认为集体归责制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但是这无法解释为何要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集体归责。笔者认为任何原则都有一般与例外的区分,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决定了一个原则不可能没有例外。为了体现个案的公平性与社会妥当性,例外的运用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因为集体内的某些主体生活艰难而使得无辜的受害人自己去承担生活中这一致命的伤害,也不能因为集体归责制固有的缺陷而放弃对它的合理利用。

笔者赞成高空坠落物侵权的情况下,运用集体归责制,使一定范围内的主体承担责任。首先,这是人类生存的本能要求。安全权是人类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高空坠落物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的损失一般都会很大,甚至对有些家境不富裕的人而言,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之后,向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索求是人生存下去的本能要求。其次,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与危险源最近,最能防范危险的发生,并且他们因与危险源有密切关系而受益,因而将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附加与他们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成为责任主体并不违背正义的要求。罗尔斯说过:“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容忍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的,在高空坠落物侵权中,让无辜的受害人自己去承担损失是更大的不正义,因而,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来防范和弥补受害人损失时,使一定范围内的人承担责任就是正义的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经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

4 结束语

有数据表明,高空坠物导致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除交通事故外最主要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高空坠落物侵权不同于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加之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界受到质疑,因而实务界对高空坠落物侵权的处理依据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在高空坠物事件如此众多,造成的损失如此重大,实物界处理受到质疑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快设立相关制度,完善侵权责任法,为人们安全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Analysis of Falling Objects Tort

Li Xianfeng

Abstract: “Mr Hao injured by ashtray in Chongqing” raised public awareness of falling objects tort,How to define the concept of it, What are the elements of it, who will bear the loss caused by it? This series of questions arising by the tort have highly controversy in legal circles. I will discuss these issues and hope to find a solution.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书 第14篇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做好对洛玻集团唐宫路唐三街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1#、2#楼仿古花窗、铁格栅、铝合金百叶窗、北立面空调板仿古护栏制作、安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高空作业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的责任

1、开工前务必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2、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3、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应视作高处作业,乙方应严格按要求采取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保护设施和用具。

4、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务必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5、在使用吊绳作业时,必需配备安全防护绳,作业人员务必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6、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防护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8、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作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在工作地点下方区域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方区域应拉设警示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警戒看护,防止人员误入及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9、严禁直接上下投掷工具及材料,应采用绳系牢后向下或向上吊送,以免砸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上安全网。

10、上、下层同时进行交叉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务必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作业人员务必佩戴安全帽。

11、乙方应随时关注天气情况,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需使用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务必经得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职责。

13、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务必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立专职安全员,并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设备、设施及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14、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5、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严禁吸烟;严禁私接乱接施工电源,非专业电工不准私自接驳电源;严禁乱倒垃圾、杂物;严禁使用非熟练工人和童工;严禁在现场非施工区域随意走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甲方及监理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及监理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16、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务必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7、在施工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留书面交底资料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8、乙方应对其所使用工具的安全防护措施负全责并承担安全责任。如发现安全吊绳、安全吊板、安全带有损坏,务必及时予以更换,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职责。

19、为防止误登,在禁止攀爬部位或不坚固的结构区域,乙方应在适当位置悬挂警告牌。

20、由于乙方管理疏忽、违规作业等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职责,若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

二、违约职责:

1、甲方如发现乙方施工人员中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本协议规定及甲方其他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

2、因乙方施工人员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乙方承当。

3、若因乙方违反本安全协议规定、而造成甲方的施工成品等的损坏,乙方承担及时恢复原状之责,因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承当。

三、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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