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的协议书范文

2024-07-23

入伙的协议书范文(精选5篇)

入伙的协议书 第1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郑州市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以下简称“原有限合伙人”,乙方与丙方在下文中合称为“原合伙人”)

丁:______________

(丁以下简称“新合伙人”)

鉴于:

1、为方便甲方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其他投资人将以新入伙之方式,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新甲方之新合伙人。

2、原合伙人已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新设立的甲方中,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且乙方为甲方之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丙方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3、新合伙人丁XX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有限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4、原合伙人乙方与丙方一致同意接受丁X入伙并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新合伙人丁X、原合伙人乙方和丙方及甲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入伙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

(1)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

(2)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3)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

2、新合伙人性质:有限合伙人

3、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4、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新合伙人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乙方之书面指令,于年 月 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三、新合伙人丁X认可甲方《有限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丙方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四、新合伙人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该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占甲方总认缴出资的比例计算。届时,原合伙人及所有新入伙之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修订后之《(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本《入伙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

丙方:______________(签署)

丁(签署/盖章):______________

 

入伙的协议书 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以下简称“原有限合伙人”,乙方与丙方在下文中合称为“原合伙人”)

丁方:________________

(丁方以下简称“新合伙人”)

鉴于:________________

1、为方便甲方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其他投资人将以新入伙之方式,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新甲方之新合伙人。

2、原合伙人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同签署《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新设立的甲方中,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且乙方为甲方之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丙方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3、新合伙人丁方X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有限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4、原合伙人乙方与丙方一致同意接受丁方入伙并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

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新合伙人丁方、原合伙人乙方和丙方及

甲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入伙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

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

2、新合伙人性质: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

3、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

4、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新合伙人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乙方之书面指令,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三、新合伙人丁方认可甲方《有限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丙方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四、新合伙人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该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占甲方总认缴出资的比例计算。届时,原合伙人及所有新入伙之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修订后之《(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本《入伙协议》一式______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盖章)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签署)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入伙的协议书 第3篇

关键词:新合伙人,合伙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债务即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 当然负有清偿责任, 而对新合伙人入伙前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 是否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 即使是同一法系内的国家, 其相关规定也有差异。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入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2款规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表面上看, 这两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如果在入伙协议中约定了新合伙人不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呢?

笔者认为, 该约定实际上是无效的, 不能约定免除新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其理由在于第2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此外,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只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允许合伙人内部可以对入伙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 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能对抗债权人。第2款规定则是针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的, 我国法律在该款中规定了新合伙人对于其加入前的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基于合伙基本法理,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应是由法律强行规定的, 合伙人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变更 (马强, 2000) 。

二、大陆法系对入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1.商法典规定负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不在民法典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问题, 通常在商法典的合伙或无限公司里加以规定, 且一般规定负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

《德国商法典》第130条规定, “ (1) 加入现存公司的人, 对在其加入前已经设定的公司债务与其他股东同负第128条和第129条的责任, 而对于商号变更与否, 可以在所不问。 (2) 有相反约定的, 其协议对第三人无效。”《德国商法典》第128条规定,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作为连带责任债务人向债权人负个人责任。有相反约定的, 其协议对第三人无效。”《瑞士债法典》第569条规定, “新加入之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为限对公司包括发生在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本商法典》第82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 对于未加入前发生的公司债务, 也负责任。”以上这些法律条文很简洁, 学者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样。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新合伙人对加入前合伙所负之债务未做规定, 解释上加入者基于合伙人之地位, 就加入前之合伙债务, 唯有以合伙财产负责 (有限责任) 。日本学者永田菊四郎的解释是, “就加入后之合伙债务, 负无限责任, 对于加入前之债务应理解为仅在其股份之内负其责任。”连带责任不同于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中的无限连带责任, 乃是指合伙人不仅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且还要对其他合伙人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法国实务中, 通常在合伙协议中免除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的责任。如果经登记, 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 新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负责。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无需公示登记, 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自《德国民法典》诞生以来, 德国合伙之债务与责任问题的争议长期存在。德国多数学者主张新合伙人对加入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其理由在于, 合伙人个人无限责任之不可动摇性众人皆知, 但个人无限责任仅指该个体建立之债务。旧债务之效力延伸至债务建立后入伙之新合伙人, 与人合公司之本质背道而驰。故德国多数学者主张成员变更不影响合伙财产之责任承担, 而该责任承担一般不涉及新合伙人之私人财产。

2.新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陆法系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规定新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采此制的以意大利为代表。《意大利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 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而依该法第2267条规定, 除非合伙人有相反的约定,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691条规定, 加入为合伙人者, 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之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之责任。依台湾学者郑玉波的解释, 所谓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之责任, 即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新加入之合伙人亦应与其他合伙人对于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采用这种立法制的,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责任, 无论该债务的发生是在入伙之前, 抑或在入伙之后, 一律应负责任。

三、英美法系对入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以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立法制规定, 对于入伙前的债务, 新合伙人不承担责任。《英国合伙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之前产生的债务则不承担责任。”《印度合伙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之前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美国的合伙制度源自英国普通法。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 其关于企业主体的立法权限属于各州的立法机关。就新合伙人对加入合伙前所负之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美国1914年通过并供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的《统一合伙法》第17条规定, “被允许作为合伙人参加既存合伙的人, 对在入伙前发生的一切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如同在这种债务形成之时他便是合伙人一样, 只是这种债务仅以合伙的财产清偿。”即以投入合伙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不同于英国。

值得关注的是, 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1914年的《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订。1996年和1997年又先后两次对《修订统一合伙法》作了两次小的修订。1994年所作修订是根本性的, 是以“实体说”对“集合说”进行了补充。例如, 该修订版的第201节 (a) 就明确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其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 从而为合伙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一问题理顺了关系。这样, 某个合伙人的退伙也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 合伙本身即可以作为起诉与被起诉的主体。在新合伙人的入伙责任承担问题上, 1994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向英国法回归, 即美国现行新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之前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1994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第306节 (b) 明确规定:“经许可加入现有台伙的人对其加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四、完善我国入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建议及理由

笔者主张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让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串通, 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1) 债权人可以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 要求原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债权。原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担保人, 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串通损害的是合伙人自身的利益, 故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2)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和退伙人退伙都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合伙内部则需要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对原有的合伙协议就合伙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债务分担比例等进行重大变更。这些制度足以防止合伙人串通。

此外,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还有以下原因: (1) 当原合伙债务产生时, 新合伙人尚不是合伙人, 因此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与债权人的利益无关。 (2) 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财产。新合伙人入伙和退伙人退伙的情形类似, 也要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 既然退伙人对退伙后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那么, 新合伙人也不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 扩大新合伙人的责任, 未必能够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反而可能使合伙企业增加更多的内部纠纷。 (4)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入伙人并未参与过入伙前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也未享受过原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 因而不必对既存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从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上看, 原合伙企业之债务实质上是原合伙人的共同债务, 让新入伙人负担就扩大了债务人之范围。 (6) 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债务的发生上来说没有根据。 (7) 让新入伙人对既存债务负责, 不利于合伙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使其规模扩大。 (8) 认为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必然对合伙资产进行调查从而推定出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原合伙债务的默示接受是十分荒谬的。对于债务承担的接受不应当认为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进行, 只有当新合伙人以明示方式表明才可认为是自愿的, 因为这是赋予他人义务的行为。

五、结语

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极不合理。英美法系的合伙法较好地平衡了新合伙人、原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英国自1890年起一直实行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美国自1914年通过了《统一合伙法》后, 就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 实行新合伙人以投入合伙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做法。到1994年时, 尽管美国合伙理论已经由“集合说”发展到“实体说”, 但就新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这个重要问题, 美国转而采纳英国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美国合伙法理论和立法的这种发展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2] .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个人入伙协议书 第4篇

身份证号码:地址:

入伙人2:(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地址:

入伙人3:(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地址:

入伙人4:(以下简称丁方)

身份证号码:地址: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入伙协议书。

第二条入伙主要经营地:顺庆区西河北路207号天池洗浴

第三条入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天池洗浴服务

第四条入伙期限: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1日止,共。

第五条各入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每人占四分之一的股份,合计人民币68万元。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按比例分配;债务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负责范围为:外围考察;

乙方的负责范围为:一店的日常管理;

丙方的负责范围为:二店的日常管理;

丁方的负责范围为:三店的日常管理。

甲、乙、丙、丁四方负责各自的管理范围,不能越权管理。

第八条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个人入伙协议书 第5篇

身份证号:

现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现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伙经营理发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20xx年x月x日起,甲方、乙方合作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x年。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条:出资方式

1、前期预需投资现金人民币元。甲方投资现金人民币元,占投资总额的%;乙方投资现金人民币元,占投资总额的%。甲方与乙方的投资比例为xx%。

2、店面装修完工后根据装修情况多退少补。如前期投资不足,需扩大投资仍按原比例进行投资(具体数目以账面为准)。

3、店内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随意中途抽回,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不得私自挪用。

2、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甲乙双方认同所有应支出的经费后,支出包括:店面租金、员工宿舍租金、水电物业、伙食费、电话费、产品费等,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2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每月纯利润之金额按甲方x%,乙方x%进行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3、每月财务由方保管,方监管,在每月日核算双方签字后,分红。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店内盈余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费用后)。店内债务同样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部分。

2、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②对于双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②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③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生产收支财务报表,并通报另一方。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④后期他人入伙,需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退伙:

①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需有正常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按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事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转让出资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起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帐务及清算利润。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作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涂改无效,以上合同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再行协商,作为协议附加条款。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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