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2024-06-02

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精选6篇)

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第1篇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近段时间以来,我校出现个别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甚至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防范和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今天利用学习时间再次强调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首先,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

体罚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它不仅会造成学生身体上的伤害,影响学生心智发育,而且可能造成一系列的心理行为问题,如:孤僻、怯懦、畏缩、悲观,并且缺乏热情,也缺乏对热情的感召力;还会引起痛苦的情绪反应、自尊心水平严重下降及对心灵和人格的严重摧残。无端的惩罚不但不能使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反而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千方百计与教师对抗,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甚至可能造成学生终身残疾、死亡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体罚学生要承担相关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承担三种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被追偿的义务;(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刑罚处罚。各级部管理人员要切实教育和引教师充分认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自身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体罚现象的发生

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作为职业道德的标杆,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弘扬高尚师德,以言传身教感染和教育学生。

1、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转变落后思想。在现时期,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发展既包括生理的发展,也包括心理的发展。对学生实行体罚,危害直接作用于学生身体,必然影响着学生心理的发展。大家要充分认识到企图靠体罚学生身体取得暂时教育效果的做法是无效的错误的,要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观念,切实转变落后的教育思想。

2、努力提高教育艺术,转变落后方法。作为教师要加强对教育心理学的学习,了解教育发展规律,了解学生成长的规律,正确认识学生的所思、所想及行为表现特点,要了解和理解学生经常表现出不良言行的心理原因,为采取恰当的教育方法奠定心理基础;剖析学生的成长轨迹,明白不良惩罚并不能唤醒学生,只能让学生在迷途中越去越远;剖析成功教育案例,认识“爱”才是古今中外教育成功的真谛;通过学习、思考、讨论剖析,提高认识,形成观点,从而获得他律到自律的效果,自觉用“爱心”来教育学生,诲人不倦。我们要运用多种途径来提高自身的教育艺术素养,以便能依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认真钻研教材,不断探索新颖、独特、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虚心向身边名师学,学习他们的教育技艺和成功之处;向中外教育名家学,学习名家的艺术精华,逐步积累各种教育方法和手段。要随着教育观念、目标、方法、环境的不断变化,与时俱进,加强实践探索与总结,获得鲜活的经验。

3、不断提高素质,转变教育态度。要在提高自己的威性和魅力方面多下工夫,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自觉杜绝体罚学生的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适应时代赋予教师的更高的要求。要耐心对待纪律较差、学习较懒的学生,用忍耐代替急躁,用爱心取代私心,用和颜悦色代替疾言厉色,以平心静气代替怒气冲冲,用平等交流代替发号施令,以常常自我反思教育教学方法取代一味让学生认错低头,用恒心取代急功近利,以巧妙的方法取代粗暴的方法,以谈心代替动武,以正面的肯定、赞美代替负面的否定、指责。

4、切实加强管理,严厉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建立课堂巡查制度,实行学校领导干部值日巡查课堂,及时发现和解决科任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建立“学校开放日”制度,接待学生家长到校反映教师教育教学情况;同时要鼓励学生积极举报教师体罚行为。对发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决不姑息,依法律和规章制度实行顶格严肃处理,同时在绩效工资、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惩罚,并不能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

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第2篇

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 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一般违纪现象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停课或由家长领回家,如确需领回家反省教育,必须经领导同意。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维护学生的尊严。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上或下次改正即可,不能让其重复完成几次或让其回家等现象,严禁体罚学生,禁止殴打,如打撕嘴脸、打手心、打屁股、鞭笞、拳打脚踢等)不许罚站、罚跪、罚面壁、罚抄过量的作业、罚钱、罚跑步、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罚饿饭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签假条,级部主任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不得让学生自行回家。凡随意让学生离开教育场所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负责。大门口放行要凭请假条并存放好。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放学,并及时报级部主任或其他领导。

七、教师或和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才可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九、因教职工本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需一切经费及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对于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各级部主任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要防止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出现放弃管理的不良倾向。

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第3篇

一、案例

2014年, 王先生的儿子就读于高崎小学一年级。据王先生反映, 儿子6月17日放学回家后, 他们发现他衣服的前胸位置有血迹, 立即询问, 儿子却支支吾吾, 不敢回答。“今天你儿子上课时被老师打了, 都流鼻血了, 回家有没有事?”当晚有家长打来电话询问, 王先生这才知道儿子被语文老师林某打了一巴掌, 衣服上的血迹就是流的鼻血。谁知第二天一早, 王先生就接到林某的电话, 对方质问, “是不是打电话去教育局告状了?”王先生觉得很不可思议, 孩子被打了, 他们还没有去投诉, 打人者反倒质问起家长来了。于是, 他去找学校理论, 学校老师都劝他平息此事, 最后他考虑到当事老师已怀孕, 而且是第一次体罚儿子, 就不打算深究。王先生没有想到, 事发一星期后, 儿子竟然再次遭到该老师的体罚。王先生说, 6月24日, 在全班背诵课文的时候, 该老师无缘无故走到他儿子身边, 用一只手捏住小孩的脸, 冲他喊道“你流啊!你再流啊!”儿子觉得委屈, 回家后告知了父母。儿子被打后, 王先生也向其他家长、学生进行了解, 发现他儿子被体罚并非个例, 班上许多孩子都被这个老师打过。于是, 他分别向区教育局、学校反映。王先生说, 他跑了区教育局两趟, 区教育局表示一周内答复, 可是一周过去了, 他没有得到答复;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却希望他“不要再闹大。”后来, 湖里区教育局介入调查, 之后经行政会研究, 将对当事老师处以警告处分, 期限6个月;师德考核不合格, 扣除6月绩效、学期绩效综合奖;取消本年度岗位竞聘资格;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并要求学校负责人上门对家长、学生进行抚慰。

在以上案例中, 三位教师的行为是典型的体罚行为。

二、什么是体罚

《现代汉语词典》对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这是对“体罚”一词做了例举性的解释。体罚, 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与管理方法长期存在于中小学教育和家庭教育之中。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体罚也做过较为典型的注解。如《教育大词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 并对“变相体罚”做了例举性的解释:“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 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 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 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新世纪教师素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是指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 人格受到侮辱。变相体罚是指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 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 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由上可知, 教师体罚的概念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笔者认为教师体罚就是一种故意损害学生身体, 以改变学生行为的教学方法, 它“包括如下一些具体形式, 如打、拍、拳打、脚踢、掐、摇晃、推搡、勒喉、使用各种器械, 或使学生保持令人痛苦的姿势, 使用电击, 让学生进行过度体育运动, 禁止大小便等等”。除了体罚外, 在小学还存在大量的变相体罚现象, 如超量做作业, 吃喝对身体健康不利的东西, 恶语斥责学生等。体罚和变相体罚往往都是因为学生有违纪行为而引起的, 然而其严重后果也是出乎体罚者意料之外。

三、体罚对学生行为习惯的改善有效吗

笔者认为, 小学阶段的学生, 其行为能力本身较差, 如果他们未能按老师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或是犯错, 教师应讲道理, 提醒学生下次注意, 并要求学生家长给及帮助, 不应粗暴地采取体罚手段“教育”学生。教师体罚学生, 不论是受“严师出高徒”, “棍棒底下出孝子”, “不打不成器”的传统教育观念的左右, 还是在应试教育体制下, 大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教师缺乏教师职业素养和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的精神的原因, 都是不能更长久促进小学教育发展的。教育是慢的艺术。而体罚是破坏这艺术的方法, 且体罚学生还会造成一下危害:1.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人格尊严受到伤害;2.导致师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家校之间矛盾的加剧, 甚至暴力事件的发生, 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干扰;3.损害了教师及学校的形象, 不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4.学校和体罚者要承担体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5.体罚者要受到行政法律制裁, 事件情节严重者, 甚至刑事法律制裁。

四、怎样“适当地体罚”

近年来, 我国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不是像有些教师一样, 放弃对学生的管理工作, 而是对教师管理学生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教师坚持“以人为本”的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理念, 掌握更文明、更科学的管理学生的方法。“适当地体罚”其实是一种更有爱, 更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法。在此, 笔者提出自己的几种方法。

1. 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位一体”来促进教学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小学教师的科学管理, 重视小学教师专业成长, 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特别要对个别思想陈旧, 心理有障碍的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教育, 有的放矢地寻找个别教师人格上的缺陷和弱点, 以《教师法》、《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规范, 要求教师依法执教, 提高教师的法制和人权意识。同时,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 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 引入同行评价, 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熊丙奇说, 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 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 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 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 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2.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于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只作了原则要求。对于什么样的惩罚算体罚, 什么样的惩罚算变相体罚, 对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怎么处理, 除构成伤害案参照刑法处理外, 我国法律是空白。其实, 国外很多允许教师体罚学生的国家大多制定了详尽的体罚制度, 比如体罚的原则、情形、场所, 在场的人员, 体罚的工具及其尺寸, 打击的部位、次数和程度等等。我国应完善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制度, 才能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对有体罚行为的教师的问题。

3. 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促进学生发展。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 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的义务。在促进学生品德发展的同时, 教师自身的品德也应提高。不能因为自身的工作或是生活的压力而牵制到学生身上, 从而做出错误的管理学生的方式。前苏联著名教育实践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小孩子犯了错误, 上帝都会原谅的。”小学生是未成年人, 他们还是不成熟的个体, 在他们生命成长过程中, 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过失。因此, 教师要给予正确地引导和教育, 不能紧紧抓住学生的错误和过失不放, 耿耿于怀, 甚至莫名其妙地给学生发火、体罚学生。教师们要始终相信教学的方法总比教学问题多一种, 总能想出一种理性, 人性, 良知的教学方法。让自己的教育适应自己的学生, 而不使自己的学生被迫来适应自己的教育, 做到“无创伤教育”, 使自己的教育接近人性, 使自己的教育告别压抑。

摘要:体罚, 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也是在提倡“以人为本”管理理念背景下我国小学教育管理的一个难题。为促进孩子品行的提高, 适当的体罚是存在可行的, 然而, 怎样的体罚才叫“适当体罚”?在实施上这个度是很难掌握的, 许多时候又导致了教师体罚的滥用。基于小学教育学理论和自身教学经验的指导, 本文做出了几点思考, 希望对广大小学教师进行教学管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小学教育,学生管理,体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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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第4篇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八六年和九零年制定有关制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现重申以下规定:

1、严禁下列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推搡学生、打骂学生、罚学生作业、罚学生跑步、罚站、上课时把学生关到室外、揪学生的耳朵,让学生惩罚学生等等相关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者,责任教师要写出书面检讨,领导对进行其全校大会批评。给学生本人造成伤害的,要上门给学生家长赔礼道歉。要由教师本人付出全部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并报上级教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对教师在体罚学生过程中不听劝阻的,由校办公会议研究加重处理。

3、对有以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学校由校长室、教导处组成调查组,联合调查有关事

实,写成书面材料及有关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在全校大会宣布,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教育局。

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第5篇

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专题教育

各位教职工、保安人员:

根据峨边县教育文化局安办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学校教职工,特别是保安人员的教育,不要动手体罚学生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开此专题教育。

一、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

简单地说,“体罚”具有体罚的表象和体罚的本质;而“变相体罚”只具有体罚的本质,不具有体罚的表象,就是“看起来不像体罚的体罚措施”。

我国法律虽然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规定不够具体,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对于不当惩罚都是一笔带过,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且对于什么才是正确合理的惩罚生为未作说明,导致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个人随意性大。

体罚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以此对犯错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

1、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有发现,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并且勒令学生不准向家长、学校反映的教师,学校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做检查。

2、有情节较为严重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学校除要求其赔偿学生医药费、报请教办给予相应有处分外,该教师两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不能参与各项荣誉的评定。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的教师,学校将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教师、校园保安应该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教师和安保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教师、保安员体罚学生不但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而且使学生身体上受到伤害,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给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伤害。

2、坚持正面教育。教师、保安员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通过正当的教育途径、正确的教育方法实施教育和引导,严禁对学生体罚和通过其他手段惩罚,如:罚做额外作业,罚抄课文,留校、罚站、罚款、赶出教室等;也不准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手段对学生的人格、名誉进行辱骂、嘲弄、讽刺,使学生感到受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

3、提升综合素质。学校安全办要组织教师和保安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园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在全体教职工中开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提升教师、保安员的综合素质。

4、严格执行新林中学教师“十不准”

新林中学

孙庄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调查报告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条文,为保证学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权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现对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学习有困难,思想品德较差的学生,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平时应特别加以关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每一位教师都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的简单粗暴的办法,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赶出教室不允许上课等变相惩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由由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及其他学校领导负责帮助教育。

2.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虽没有留下明显外伤,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一经学生或家长举报,学校除责成教师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绩效奖,并取消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轻微伤(即学生形成比较严重的皮外伤、出血,耳膜穿孔,轻微骨折等),致使学生住院治疗;或者虽未住院治疗但学生家长举报到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学生的检查治疗费、营养补助费、赔偿费,家长的陪侍费、误工补贴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教师本人承担外,学校扣除当事人半年绩效奖,责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或学生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4.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轻伤以上伤害,致使学生住院治疗;或被学生家长举报到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学生的检查治疗费、营养补助、赔偿费,家长的陪侍费、误工补贴等一切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外,扣除当事人一年的绩效奖、取消当年享受学校福利的资格,并处调离教师工作岗位处分。对于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轻伤害受到拘留或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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