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学计划审查制度

2024-08-05

中学教学计划审查制度(精选8篇)

中学教学计划审查制度 第1篇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报告)

题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院(系、部):法 学 院

学 科、专 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究生 :张熙宇

指 导 教 师:李宝琦 教授

延边大学

2007年11月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摘要:自司法审查制度创设之日起,激烈的争论从未停止。拥护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本文通过对两种看法支持观点的阐述,揭示现阶段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水平和面临问题。

关键词:司法审查 支持 反对

二战后,美国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日益扩大,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国家移植美国司法审查模式并获得成功的实践,使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了普适性的意义。而美国宪法在域外强有力的影响也许由于它的司法审查非常成功。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另一个或另一级政府部门行为的权力,尤其指法院使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违宪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力。”而各方学者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应该存在有着激烈的争论,下面就争论的各方的观点一一阐述。

一、支持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综合各种表示支持的观点,其依据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二)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三)法院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无疑担当着‘宪法守护神”的重要角色。在立宪民主政体中,人民并非时时处处都能影响和左右政府各个分支,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任何立法程序都有可能被滥用或歪曲用来制定违反基本立宪民主原则的法规。正当而公正的宪法理念总是通过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来确定,而不是由实际政治过程的结果来确定。美国最高法院就适合于这种立宪民主理念,即一种保护较高法律—宪法制度设置的理念。通过运用公共理,胜,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反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尽管支持司法审查的人列举了种种理由,但是,司法审查制度仍然招致各方的批评和攻击,这些批评主要有:

(一)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的质疑

这主要体现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Gibson)在埃金诉劳布(Eaki。二Ruab)(1825)一案中提出的异议。吉布森首先承认了马歇尔判词中的如下观点,宪法有可能与国会立法相矛盾,如两法相抵触,显然宪法高于立法。但是,吉布森认为,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宣布违宪无效。如果由司法机关来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的话,那么司法机关一定是一个特殊的机关,它可以修改立法,并且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但我们从宪法的哪一条文可以找到这种特殊的地位呢?宜布一部依据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不是篡夺立法权吗?吉布森又说,正如马歇尔自

己所说,司法机关的任务就在于解释法律是什么,那么司法审查权力来源何在?吉布森认为,它不仅在宪法上没有根据,在理论上也不应有此权。如果有突,司法权将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其次,如果说应由司法机关来阐明和审查什么是法,那么,司法的这种审查权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对于这种审查应有某个限度,任何人都不能主张法官有权下令重新举行大选或者审查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资格。”这个问题,在马歇尔的判词中没有回答,这也是马歇尔判词中最致命的漏洞。再次,司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那么立法机关至少也有同样的解释宪法权,不解释宪法怎么可能依据宪法的精神去制定具体的法律呢?吉布森的理论显然言之有据,同时他还指出,如果立法机关有错误解释宪法的可能性的话,司法机关也不能避免这种可能性。如果法律根据宪法规定的形式得到通过,他们就不违宪。制定和解释法律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行动,由于司法机关未被要求去赞同法律的制定,它不会在制定的结果违背宪法时也跟着违背宪法,那么就应该把错误都归咎于立法机关,并且把所有责任加在它之上吗?最后,马歇尔曾说,法官就任时对宪法宣誓效忠,因此,法官只能适用宪法。针对此论,吉布森说,支持宪法的宣誓并非为法官所特有,而是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每个政府官员;且它是被设计来检验人的政治原则,而不是在履行责任时约束官员。吉布森又说,即使假设宣誓的目的是在法官履行公务责任时确保其对宪法的支持,这也未必授权法官去判决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宣誓更可能被设计来保证每个不同分支的权力不被任何其他分支所篡夺,因此,官方宣誓仅仅和官员的公务行为有关,它并不能授权官员偏离其寻常事务的轨道,去搜查其他分支的事务是否违反了责任,也不像想象中那样定义了官员的权力。吉布森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向马歇尔的司法审查理论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吉布森的驳斥虽不能说无懈可击,但可以说是相当有道理的。许多人也认为,马歇尔的说理的确存在着难以令人信服的一面。

(二)对司法审查的公正性质疑

美国当代批判法学派代表人物乔治敦大学的法学教授马克·图什内特(MarkTushnet)对司法审查模式的公正性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首先,司法解释不具有决定性。这就是说,法院没有能力解释宪法。因为法官解释宪法,必须通过历史知识,发掘立宪意图,以此为依据解决问题。但历史即使对历史学家来说也是模糊不清的。此外,法官要研究立宪者的意图也是不可能的。立宪者的意图并不仅仅建立在对历史人物思想的个别信念和目标的确认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对一个历史时期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理解之上。这远非法官能力所及。因此,法官的裁决缺乏可靠的基础。其次,司法活动不具有中立性。法官的中立性显然是受制度约束的,即‘冲立性”的概念本身来自于先前人们对何为中立性的理解。因而中立性并不中立。另外,中立性原则要求法官判决前后一致,但翻开最高法院的判例汇编,遵循先例原则已赫然面目全非,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往往可以找到截然不同的处理办法。可见,司法活动并不是一个客观、中立的过程,而是一个法官选择与操纵的过程。

(三)对司法审查作用的质疑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协调彼此冲突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但在某些时候司法审查却走向了反面。在裁决过程中,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往往掺杂并固守着那些宪法和法律无法提供的道德、哲学和社会观念,而置发展了的或尚处于变化中的社会现实于不顾。这就可能导致司法专横和阻碍社会进步的结果。从美国内战前夕的斯科特诉桑德福德(Scotv.Sandford)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专横和阻滞社会进步的影子。此外,法院的审查是否实现了正义值得怀疑,路易斯·亨金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对法院的政治问题回避审查原则表示质疑,“我不同意那种认为就宪法规定来讲对外事务总是‘特殊,的观点”,“并非每个涉及对外交往事务的问题均是有关‘战争与和平,的抉择问题,并非每桩同国家安全这一模糊概念相关的行为,均是急迫得可以侵犯重要的个人利益为代价的,而且司法机关在解释制定法时并非总是存在着尊从行政的必要性。路易斯,亨金表示最高法院往往以政治问题为借口回避对某些问题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

总结尽管美国学界对司法审查制度褒贬不一,但实践证明,美国法院手中的司法审查权确实是制约国会立法、限制行政扩张、保持分权制衡格局稳定的有力依据。这一制度对促进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中学教学计划审查制度 第2篇

一、检查校工会贯彻执行党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二、审查校工会预算、决算;

三、审查校工会各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检查校工会财产、各类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帐薄情况;

五、经审会发现校工会财务工作的问题,有权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

六、经审会每季组织学习一次上级有关文件,有计划的布置经审工作经常开展;

七、经审会要努力研究、探索工会经费、财产管理的新经验,在审查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起到指导作用;探索经审工作赋予的审计职能作用和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及辐射面等;

八、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经审会委派专人负责监交;

九、经审会主任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将经审工作逐步推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开拓经审工作的新局面。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制度

一、组织:

1、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工厂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4、工厂经费审查委员会为兼职工作机构。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厂工会组织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2、审查校工会及其所属分会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3、督促校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财务公开;检查校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可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工运事业服务。

5、检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同一切腐败贪污浪费行为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工会直至上级经审会报告。

6、当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办理交接工作。

三、权力与义务: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出席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财务工作,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的权力。

2、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表、帐册、单据等资料。

3、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分会和经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6、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7、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要与工厂审计处保持联系。

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所称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是指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所属的所有分会经费(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和分会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制定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工作组,对分会实施审计工作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审计面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审计内容

(一)经费(会费)的收、交、管理、使用。检查是否真实赛事、合规,有无欠收、欠交、截留经费(会费)问题;

(二)分会财物的购置、管理、使用检查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有专人管理,并符合工会管理制度;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计划,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经审会向被审分会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分会自接到审计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分会实施认证手续。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记录,检查存款、实物,向有关会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记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记录,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向分会交换意见,在征得被审计分会意见、核实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取得被审分会的签认。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分会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厂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六)被审计分会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报厂工会经审会。

第六条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一般为上一,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到前期。

第七条审计要求

被审计分会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经费(会费)收、支、上交报表、凭证、帐薄。

(二)财物管理台帐。

(三)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厂工会经费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的上一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向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审计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1、会费收入;

2、拔交经收入;

3、事业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行政补助收入;

6、投资收益;

7、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会员活动费;

2、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工会业务费;

5、工会行政费;

6、补助下级支出;

7、专项奖金支出;

8、其他支出;

9、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

(四)经济合同

(五)滚存经费节余

(六)专项奖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经审会向工会财务送达审计通知书,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财务部实施认证。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文件夹、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审计记录和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确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有关人员签认。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书初稿,并向经审会主任汇报。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送校工会财务部,同财务部负责人交换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正式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并提交经审会会议,作为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七)送达审计意见书。经实施审计和经审会全委会会议审查,经审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书,送达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要求

校工会财务部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会计报表(含报表说明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有关会计资料;

(二)固定资料及其财物台帐;

(三)下拨经费(会费)明细帐;

(四)投资、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书。

(五)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的批文。

第八条审计时间。

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终了后15天内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违宪审查制度 第3篇

关键词:违宪审查,监督,审查模式

一、引言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 不仅可以保障宪法的实施, 还能更好的维护宪法秩序, 同时对于颁布的存在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及时的予以撤销或是改变, 而且违宪审查的结果直接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效, 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违宪审查是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法轨道上正常运转的行为, 所以只有进行违宪审查才能维护宪法秩序, 为建立法治文明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二、中国违宪审查模式的现状

(一) 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简介

1. 违宪审查的权力主体

我国违宪审查的权力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都保证了宪法的监督, 有利于宪法的实施。

2. 违宪审查的方式

违宪审查的方式有事前审查、事后审查以及两者结合的复合性审查制;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3. 违宪审查的效果

违宪审查的效果, 也就是违宪与否以及违宪责任的承担, 具体表现为“同意按照书面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撤销’。从规定来看, 优先适用的是修改, 而且常务委员会有可能不通过‘书面审查意见’。”

(二) 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弊端

违宪审查对监督宪法的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了程序保障, 然而, 不管这一体制在理论上多么优越, 它的实效性不是很明显, 目前为止, 即使存在违宪的法律、法规等, 也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撤销或是修改, 这就足以说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

1. 违宪审查缺乏专门的机关

目前我国有多个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 还有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 监督权交错重叠导致有的机关要受到多重部门的监督, 这样多重监督的现象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甚至会出现没有监督的局面。

2. 缺乏系统完备的监督、保障程序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时限、步骤、等没有具体规定, 所以尽管宪法中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性, 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要追究。有权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进行撤销和改变, 甚至还规定了一些制裁措施, 但是怎样进行, 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程序保障, 一方面体现为法律没有针对违宪审查的具体的启动程序、步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个方面表现为缺乏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

三、中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

(一) 国外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

1. 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是指宪法规定设立专门的机关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凯尔森反对“三权分立”的传统学说, 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只有两种:创立法律和适用法律, 而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他认为应由一个特殊机关———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又叫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是指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 (主要是最高法院) 来行使, 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 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3.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又称议会审查模式。这种模式首创于英国, 在不列颠帝国内, 除议会本身外, 任何人或是任何团体都无权宣告英国议会的法案无效。法案既经过议会议定, 只能由议会撤销, 在未被撤销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宣布其违宪或是其他原因将其废止。一方面。它通过修改或是废除自己制定的法律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另一方面, 议会还有监督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权利。从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模式来看, 采取立法监督的国家数量不多, 实践也存在着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 同时立法机关对于自己订立的法律进行审查很难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实践中很少。

(二) 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宪政生活的实践来看, 一国采取何种的违宪审查模式, 并不是统治阶级所能决定的。一般来讲都要与该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 我国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发展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具有移植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的条件, 第一, 作为一种宪法监督制度, 这种模式不仅加强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而且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 奥地利是最先实行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国家, 欧洲大多国家是实施成文法的国家, 这种模式的实施效果显著, 得到欧洲很多成文法国家效仿, 我国一直有着成文法的传统, 所以值得借鉴。

四、违宪审查模式的再构建

综上所诉,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情下, 要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违宪审查主体资格不变的前提下, 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普通法院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混合体制, 当然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条例等遇到问题需要普通法院解决, 还需要认真推敲。这种体制是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的。但是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在一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做好违宪审查工作

我国自宪法颁布至今, 没有一部法律因为违宪而被撤销, 也可以说从来没有启动过违宪审查的程序, 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把违宪审查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般法律监督中独立出来。

(二) 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从事违宪审查工作。在组织上,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成员上应坚持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各半为益。全国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 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所以宪法监督委员会也应该有代表的地位;在职权上, 有独立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违宪问题, 还要负责由此实行的直接由宪法调整的行为, 但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对上述两个方面可以提出建议。

(三) 要授予普通法院一定的违宪审查权

人民法院被授予权力后, 对于一些特定的宪法纠纷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也就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以后的生活中, 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请求消除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侵权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判断公民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最后做出裁决。综上所述, 该行为的合宪性应该由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给予人民法院一些职权, 一方面监督了宪法的实施, 一方面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同时也能缓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工作繁忙监督效力低下的问题, 在以后的工作中两者争取能很好的协调配合。

五、结语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政治体制, 综合分析, 在不改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主体的前提下, 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下放一些权力给人民法院, 这样既能减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负担, 提高宪法实施的监督效果, 而且能高效及时的解决违宪问题, 最后实现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刘晓琳.浅谈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及其启示[J].政法论坛, 2012.02 (中) .

[2]欧爱民.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2) .

[3]苗连营.关于设立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J].法商研究, 1998 (4) .

[4]费善成.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1999 (2) .

[5]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6]文正邦.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 2004.

呼吁审查制度 第4篇

自弥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以来,不同制度的各国宪法相继都规定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无论西方国家还是苏联、东欧,都没有明文的出版法规。在20世纪80年代的匈牙利,作家们却主动要求建立审查制度,并把它看做一种进步。

每个人都变成审查人员

匈牙利事件后,卡达尔上台掌权。为了恢复社会和谐,他提出“谁不反对我们,就是和我们站在一起”,取代了过去“谁不和我们站在一起,就是反对我们”的口号。

与东欧其他国家相比,匈牙利艺术家在创作上要自由得多,出版界也要宽松得多。比如,在匈牙利可以出版在其他东欧国家遭禁的作品。当然,仍然有许多政治的禁忌,最重要的创作戒律就是:艺术必须证明现实。

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内容是可以发表的,什么内容又是不可以发表的,标准很模糊。控制言论的部门总是滞后,编辑往往会抢最快时间处理稿件,但早上获准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午就可能遭到谴责。好不容易公开出版的一本书,很快就可能遭到禁售。编辑和作者不知道,一篇文章或一本书籍在通过时,哪个环节会出问题,作品的命运将会如何,自己会不会受到处罚。

编辑就像法官,他可以自由裁量,但他的决定只能根据上面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为了生存都变成了审查人员:除了宣传官员,报刊编辑、出版社审读和电视制作者,甚至艺术家本人,也学会了严格的自我审查,不断删除作品中的敏感词,删除大段文字和镜头,加进一些主流意识形态的说法和概念。编辑和作者都明白,要想公开发表作品,就得善于打擦边球,采用曲折的隐喻。这样一来,思维与话语的完整性遭到了损害,作品的意思往往与作者的意图相左,或者变成言不及义的空话。

“进步的审查制度”

呼吁审查制度实在是个讽刺,因为不公开的审查制度一直都存在。作家米卡罗斯·哈拉兹提曾写了一部书《天鹅绒监狱》,描述这种“审查制度的文化”。他在书中假托一个正统作家的口气,论证创作者和审查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亲密的合作者,他们“相互拥抱”,共同創造了繁荣的文化生活。艺术家们通过“创造性妥协”和“自我纠正”,越来越与国家利益趋于一致,以至于不再需要公开的审查制度了。

这是一种“进步的审查制度”,它不要求艺术家必须表现完美的社会,或者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忠诚,而只要求他们认可制度的永恒性。它的宽容度不是由专横的命令所决定,而是由合作的意愿所决定。国家拨出财政预算供养艺术家,艺术家则提供国家需要的产品。这种非经济的方式被视为艺术的“解放”。

宁愿接受保护,而不是自由

20世纪70年代,政府曾试图倡导大众文化,把艺术品推向市场,结果引起许多“严肃”艺术家对庸俗文化的抗议,他们担心这样会危及自己的崇高地位和稳定收入,宁愿接受保护而不是自由。对这些艺术家来说,20世纪70年代的匈牙利已经不同于30年代的苏联,或者50年代的匈牙利。斯大林主义早已成为过去,虽然意识形态未变,但现在的国家已经采用一种新的温和机制来统治社会,由上面发布命令的粗暴方法已经被艺术家和国家的共生关系所代替。艺术家们既然已成为 “国家艺术家”,出于责任感也要主动维护国家利益,严格进行自我审查。

此书令人想起米沃什的《被俘获的心灵》,都是循着某些知识分子的论调和逻辑,探讨他们的内心世界。哈拉兹提是一个独立的思考者,他从不将世界简单地分成“他们”和“我们”。事实上,如果没有“我们”的合作,“他们”的权力一天都维持不下去。20世纪70年代初他被迫离开大学,去工厂劳动了一年,后来将自己的经历写成一部书《一个工人国家的工人》,并以萨米亚特的形式出版,为此他遭到逮捕和审判,被禁止在公开场合发表文字。20世纪80年代,他成为萨米亚特杂志《讲述者》的主要编辑和撰稿人。

工会审查制度 第5篇

一、检查医院工会贯彻执行党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二、审查医院工会预算、决算;

三、审查医院工会各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检查医院工会财产、各类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帐薄情况;

五、经审会发现医院工会财务工作的问题,有权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

六、有计划的布置经审工作经常开展;

七、经审会要努力研究、探索工会经费、财产管理的新经验,在审查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起到指导作用;探索经审工作赋予的审计职能作用和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及辐射面等;

八、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经审会委派专人负责监交;

九、经审会主任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将经审工作逐步推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开拓经审工作的新局面。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制度

一、组织:

1、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医院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兼职工作机构。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院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院会组织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2、审查院工会及其所属分会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3、督促院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财务公开;检查院工会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可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工运事业服务。

5、检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同一切腐败贪污浪费行为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工会直至上级经审会报告。

6、当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办理交接工作。

三、权力与义务: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出席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财务工作,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的权力。

2、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表、帐册、单据等资料。

3、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分会和经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6、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所称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是指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所属的所有分会经费(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和分会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制定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工作组,对分会实施审计工作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审计面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审计内容

(一)经费(会费)的收、交、管理、使用。检查是否真实赛事、合规,有无欠收、欠交、截留经费(会费)问题;

(二)分会财物的购置、管理、使用检查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有专人管理,并符合工会管理制度;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计划,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经审会向被审分会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分会自接

到审计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分会实施认证手续。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记录,检查存款、实物,向有关会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记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记录,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向分会交换意见,在征得被审计分会意见、核实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取得被审分会的签认。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分会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厂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六)被审计分会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报厂工会经审会。

第六条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一般为上一,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到前期。

第七条审计要求

被审计分会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经费(会费)收、支、上交报表、凭证、帐薄。

(二)财物管理台帐。

(三)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厂工会经费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的上一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向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审计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1、会费收入;

2、拔交经收入;

3、事业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行政补助收入;

6、投资收益;

7、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会员活动费;

2、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工会业务费;

5、工会行政费;

6、补助下级支出;

7、专项奖金支出;

8、其他支出;

9、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

(四)经济合同

(五)滚存经费节余

(六)专项奖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经审会向工会财务送达审计通知书,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财务部实施认证。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文件夹、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审计记录和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确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有关人员签认。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书初稿,并向经审会主任汇报。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送校工会财务部,同财务部负责人交换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正式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并提交经审会会议,作为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七)送达审计意见书。经实施审计和经审会全委会会议审查,经审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书,送达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要求

校工会财务部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会计报表(含报表说明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有关会计资料;

(二)固定资料及其财物台帐;

(三)下拨经费(会费)明细帐;

(四)投资、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书。

(五)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的批文。

第八条审计时间。

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终了后15天内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查制度 第6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本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经济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对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负责审查。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各科室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科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六)重点工作

(1)严格审查增量。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局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出台。

(2)有序清理存量。局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3)局各科室要切实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列入本科室的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力量按照清理要求,认真对本科室负责起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文件制度等进行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清理。

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保密审查制度 第7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

机关业务工作部门负责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五条 需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保密局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街道办事处应按前条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第8篇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

( 一) 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特定的机关, 该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的必要性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存在以下几种特点:

1. 违宪审查主体需要明确具体

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需要做到明确具体。法治中国提出以来, 宪法做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作用也在不断完善。而正是由于宪法的作用正在逐渐被重视才使得我们选择违宪审查主体的时候才需更加谨慎, 更加具体。只有将权力给特定的国家机关才使得其效率更高, 不会出现踢足球的现象。

2. 特定的违宪审查方式

违宪审查的方式实施的效果主要看程序的恰当与否, 合理有效的程序会促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但是,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 在选择审查方式时也存在差异。英国主要采用的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美国则采用事后审查的方法。因此我国在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 选择适合我国的审查方式至关重要。

3. 违宪审查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从相关资料表明: 违宪审查制度的对象存在着特定性的特点, 相关国家的审查对象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其中将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也列在了司法违宪审查的范围。

二、进行违宪审查存在的必要性

( 一)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决定者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 以及宪法宣传日的设立, 宪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宪法的实施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 二) 杜绝与宪法有悖的法律文件存在

当代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代议制上, 全国人大作为立法的制定机关体现着人民的意志, 法律体现和表现着民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体现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进行违宪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的减少相关现象的出现。

( 三) 人性的弱点决定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社会是由人类组成的, 而人类本身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人性的自私论, 并且我们每个人在想问题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在立法时也是如此, 因此我们需要构建违宪审查制度, 只有这样才可以尽可能的避免人性弱点的存在, 及时弥补相关不足。

三、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违宪审查的含义模糊不清

宪法第5 条, 仅仅对对象做了一个模糊的规定, 而其中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对象、具体实施等相关内容都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在操作起来时会很困难。

( 二) 违宪审查程序上存在缺陷

一个法律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相关程序的构建, 一个好的程序运行会有利于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而我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构建方面并没有规定是实行事前审查, 还是被动的事后审查, 因此, 在实行违宪审查时便显得相当的被动。具体体现在: ( 1) 事前审查程序的缺陷: 我国《立法法》在63条的规定较为简单, 相关制度并未做明确规定。对如何批准、批准的程序、相关制度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会使得其实施较为困难。 ( 2) 事后主动审查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违法宪法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这是事后审查的相关规定。但是, 该制度存在着两点缺陷, 第一, 《立法法》虽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备案制度, 但是备案并非其生效要件。第二: 虽然在《立法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 对违法宪法规定的可以对其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并责令其修改, 而相关修改方法并无具体说明。对于审查期限的问题, 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机关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 3) 事后被动审查的缺陷: 第一, 根据《立法法》第91 条第二款的规定, 委员长会议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都不太详细,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第二: 法律对审查的要求和建议是否告知结果还没有相关要求, 相关规定较为笼统还需进一步完善。

( 三) 监督方式单一、制裁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机制的形式过于单一, 仅仅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具体的监管力度较弱, 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四) 公民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的公民的相关法律意识海比较低, 法治观念还比较差, 虽然较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仍需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四、违宪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本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也与现阶段的法治中国的目标相差甚远, 因此, 我便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提出几点可行性的建议:

( 一) 需要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对象

20 世纪是司法审查的世纪, 通过对外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分析和研究, 主要是在美国和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基础之上, 建立相关的违宪审查机构, 并且对其对象和主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扩大违宪主体的范围, 并且提高工作人员的素养和工作效率。

( 二) 需要设置适当可行的程序

1. 完善相关的程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 违宪审查的范围, 应该将宪法的下位法均列入违宪审查的范围。这样讲违宪审查的范围予以扩大化。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第二: 应对程序的设置, 以何种情况为法律中的必要时做出明确规定。第三: 监督机制, 需要对有关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对其工作予以评价, 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都需有明确的界限。

2. 救济程序的设置, 主要包括: 第一: 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第二: 进行赔偿或补偿。第三: 不作为的, 责令其做出相应行为。

( 三) 审查结果强制力方面

第一: 对于违法机关或者不作为机关, 可以通过罢免或者其他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相关的公职人员已经到达犯罪的程度, 应该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尤其是对那些威胁公民人身的违宪性的相关内容更需加大处罚力度。第二: 在涉及民事纠纷的内容上, 如果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使得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需要依法进行处罚。第三: 对于应该进行违宪审查而不作为的公职人员, 须要责令其做出相应行为。

( 四)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宪法做为根本大法, 在法治中国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加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

五、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紧迫性, 并且通过分析国外的相关制度, 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需要如何进行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逐步发展完善对整个法律体系都起到推动作用。因此我国需要在加速构建违宪审查制度, 并且加强民众对宪法的尊重, 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注重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 将于宪法背道而驰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使其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法治中国并不是梦, 我们将一步步将法治中国向前推进。

摘要:面对我国近年来的情形, 法治中国的不断推进, 宪法的作用被摆在了突出位子。宪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也越来越重要。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日益完善。本文通过研究违宪审查制度, 并根据我国国情对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并希望我国早日实现违宪审查的制度立法。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构建,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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