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2024-08-26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精选8篇)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第1篇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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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及中小板大量的监管实践,我所再次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不需披露的事项,根据本细则应当披露的,在本细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同时,我所制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第2篇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在掀起一轮以城市板块领衔的企业上市热潮。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创新型经济的发动机;企业上市是资本迅速积累、企业迅速扩张的重要途径。江阴,一个有着29家上市公司、30只上市股票的县级市,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实现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八连冠”,资本经营战略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襄阳要建成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发挥省域副中心城市支点、龙头作用,必须快速做大企业、做大产业、做大城市,这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作支撑。解决资本不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招商引资,而企业上市是最大的招商引资。

襄阳有着丰富的企业资源,拥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创业中心,建立了国内知名的电力质量优化控制生产基地、汽车用胶生产基地、国家级汽车动力及零部件生产基地、特种泵生产基地,许多企业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有一些更是细分行业的龙头,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后续的企业上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襄阳共有境内上市公司8家,远远不及资本市场相对活跃的地区,与襄阳经济发展的实际规模还很不相称。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成为影响襄阳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短板。必须改变这个现状,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搭建企业上市对接平台。一是加大协调力度,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提高服务效率,加快上市进程;落实对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对拟上市企业在土地、税收、财政、房产、金融、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按进展情况给予奖金和补贴。二是加大扶持力度,联系中介机构召开培训、推介、论坛等会议,为企业讲授资本市场、企业改制、私募股权融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协助拟上市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使技术含量高、预期收益大的项目优先向这些企业倾斜,使之尽快在资产规模、销售收入、盈利水平等方面符合上市要求。三是加大培育力度,坚持发掘上市后备资源,不断充实和完善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把主业突出、管理水平高、产品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充分挖掘出来,纳入后备资源库,按照“上市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一个优秀的上市企业能够带动一个产业,一批优秀的上市企

业有助于支撑起一个城市的产业集群。这些都需要我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利用好资本市场这个平台和工具,带动襄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把企业上市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更加积极地谋求更多企业与资本市场联姻,使更多的优秀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加快转型步伐,全力打造上市企业的“襄阳板块”。(龙仲平)

王晓东同志在襄阳调研时的讲话

中央决定让我到湖北工作,我是11号报的到,工作还不到十

天时间,省委常委会见面会后,我走访了几大班子、正省级老同志,到红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去北京参加了发改工作会议。襄阳是我到湖北后调查研究的第一站,首先向襄阳的干部群众报个到,同时做点调查研究。这次时间虽然很短,但是襄阳给我的印象还是十分深刻。看了部分企业和城市建设,刚才又听了范书记的情况介绍,很受鼓舞和教育。首先要祝贺襄阳市十二次党代会成功召开。一方面,选举非常成功,选出了一个好班子;另一方面,范书记代表市委做的报告很有激情、很有文采、很有水平,我也很受教育。

襄阳是我向往已久的一个城市,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又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现代化城市,的确是一个好地方,也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方。我主要有以下几个感受:一是文化底蕴非常深厚。刚刚范书记介绍了襄阳是三国文化之源、荆楚文化之源、古城文化之源、汉水文化之源,是对中国历史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地方,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二是区位十分重要。别市长介绍,人们对襄阳有一个生动形象的说法,“一脚踏四省”,古人讲“七省通衢”、“南船北马”,如今三条铁路和四条高速公路在这里交汇,都充分说明了襄阳区位历来都十分重要。三是发展的势头很强劲。“十一五”期间总量上了几个大台阶,2008年突破1000亿元,今年接近2000亿元,保持了15%以上的年均增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32%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突破3000亿元。今年1-11月,多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都在全省位居第一,总量排第三。四是发展的氛围很好。有很强烈的发展愿望。五是班子强。年纪轻、人心齐、思路对、干劲足,充满了活力,大有希望。

通过之前了解的和这两天看到的情况,结合同志们的介绍,我简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切实增强建设“四个襄阳”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要求湖北成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中部地区竞争态势十分激烈的环境下,湖北要落实好中央交给的政治责任,任务相当艰巨。为了完成这项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做出了“一主两副”的战略决策,这项决策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战略支点的构建。而建设“四个襄阳”又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一主两副”战略决策的重大部署。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四个襄阳”首先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历史使命,同时也是襄阳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襄阳对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宣传、专题研究、全面部署、编制规划等等,各项工作也已有了初步进展。这里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几点认识:要高度统一思想,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坚定信心,充分认识建设“四个襄阳”的有利条件和难得机遇;要有干大事的激情、气魄和干劲。同志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业,一定要有干大事的激情、气魄和干劲,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大事做好,不辜负省委、省政府的重托和全省人民的期盼。

二、坚定不移地推进跨越式发展

要承担起“一主两副”的历史责任,关键要推进跨越式发展。当前湖北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跨越式发展。鸿忠书记讲,湖北最大的实际、最大的不足就是发展不够,最大的着力点就是跨越式发展。他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讲话中提到,要以湖北省的跨越式发展来服务全国稳中求进的大局,这应该成为湖北发展的主旋律。同时,襄阳要实现党代会描绘的蓝图和制定的目标,也要靠跨越式发展,要坚定不移地把跨越式发展作为中心任务。

建设“四个襄阳”,实现跨越式发展,我认为要坚持“一个引领、五个跨越”。“一个引领”就是规划引领,这是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决定一个城市的发展方向和未来,是一个城市重要的生产力和宝贵的财富。规划的遗憾是最大的遗憾,规划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因此,下本钱、下功夫,制定高水平、高标准的规划是第一位的。你们邀请国际国内顶尖的规划机构编制规划,是十分有远见的。不要怕花钱,它

能管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它所创造的生产力和财富不是钱能衡量的。坚持规划引领,保证城市一开始就能沿着正确的、科学的方向发展。

“五个跨越”,一是经济总量的跨越,这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城市的脊梁。省委、省政府要求襄阳未来五年的经济总量要占到全省的六分之一,去年的地区生产总值是1538亿,达到5000亿必须实现约1.7番,年均增幅要超过20%,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但是经济基础上不去,建设“四个襄阳”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全省发展的大局,在经济总量上的跨越必须是第一位的。怎么实现?按照常规的方式、方法肯定不行,必须有超常规的举措,要靠大投资、大项目、大产业来支撑。襄阳已经形成了一些支柱产业,要尽可能扩大规模。二是城市规模的跨越。衡量城市规划,一看人口,二看建成区面积。襄阳现在建成区面积是120平方公里、120万人口,近期目标要达到200平方公里、200万人口。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要靠新区,老区的重点是优化环境、提升品质,扩展规模主要放在新区。我有一个设想,将来高新区和经开区合成一个区,再加上东津新区,等于“四个襄阳”的两翼,这两翼强了,襄阳就能腾飞。要坚定不移发展东津新区,坚定不移地搬迁行政中心。没有这么大的手笔,“四个襄阳”是建不成的。因此,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包括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等等,要交叉作业、平行推进。三是城市功能的跨越。一个城市的辐射力、服务力、带动力,靠的是城市功能的完善。城市功能的完善、发挥主要体现在现有城市上,我认为必须注意两个关键问题:城市的基础设施和体制机制。关系城市基础设施的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大交通,也就是区域大交通格局;另一个是城市路网建设,将来新区的发展主要靠路网建设引领。政府引领路网建设,市场机制自然就会发挥作用。四是发展方式的跨越。它关系到城市,特别是产业的竞争力,靠的是优化结构。五是社会管理的跨越。主要是“两型”社会的建设、文化创新等。

做到这“五个跨越”,还必须注意“两个环节”。一是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经济增长,一靠生产要素的数量,二靠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而前者主要依靠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后者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完善。对于襄阳来讲,开放至关重要。要按照鸿忠书记讲的,敢开放、真开放、先开放、全开放,把生产要素都汇集到襄阳。二是优化环境,发展民营经济。用市场经济的文化、理念、机制打造更多的经济人。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要更大胆地放、大胆地扶,最大限度地释放民间活力。如果能够做到外抓招商、内抓民营,内外互动,竞相发展,襄阳就有活力了。

三、始终坚持以“正”的工作标准和一级追求推动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主两副”战略决策,必须坚持“正”的工作标准,以一级追求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正因为干的是前无古人的事,要有气魄、有胆量,敢于突破、敢于变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要敢于担当、强力推进。干大事肯定会遇到认识上的分歧和很多阻力,一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一个地方发展负责的态度,大胆干、义无反顾,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强力推进、冲破阻力。

三是善于运作、破解难题。在市场和开放的条件下搞城市建设,钱的问题,聚集人气的问题,土地供应的问题等等,这一系列的难题靠什么破解?关键是要善于运作。要学会向市场要钱,善于把土地资源变成建设资本。政府规划、市场运作,这才是城市建设成功之道。

四是齐心协力、务实落实。干大事,心齐是第一位的,人心齐,泰山移。还要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项项抓实抓好,强力推进。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第3篇

创新企业处理内外部环境的过程实际上是影响环境, 以达到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创新环境的过程。环境的变化催生了企业的创新需求, 而创新既是企业处理环境变化及不确定性的手段, 又是企业处理环境变化及其不确定性的结果。现代管理学把企业影响环境的能力称之为企业柔性。企业柔性体现在与企业内外部环境建立良好互动关系上, 柔性不仅提供企业被动适应环境的能力, 还可以令企业通过更新自身能力的方式去影响和改造环境, 这和技术创新的观点不谋而合。技术创新柔性管理思想认为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顾客需求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的顾客需求就构成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通过为需求发生变化的顾客创造价值, 企业就可以打破已有产业条件限制创造新的市场空间, 这实际上是主张企业通过改变外部产业和市场环境来谋求发展机会, 而市场外部环境的改造又必须通过企业内部环境的改造――能力和资源更新来实现。这样一来, 技术创新者可以看作是一个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的改造者, 所以说柔性是技术创新最本质的特征。技术创新企业处理环境不确定性的过程也就是企业运用技术创新柔性改造环境的过程, 创新成功的关键问题演变为如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柔性的问题。显然, 加强技术创新的柔性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创新柔性管理对促进企业发展的实证研究

1. 基本假设的引出

假设 (1) :市场动态程度越高, 企业越需要创新。

假设 (2) :企业规模对创新影响不大。

假设 (3) :创新柔性管理对企业创新实现有正面促进作用。

假设 (4) :创新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经营业绩。

2. 模型设计

在企业创新管理的实务中, 虽然许多企业并未明确表示其管理为技术创新柔性管理, 但在其管理实务中, 还是不自觉地用到了一些技术创新柔性管理的思想。我们研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块中选了43家高科技中小企业 (本文中所采用的数据是样本企业2006年度的经营数据) 。

(1) 本文用客户需求变化 (G K X Q) 作为市场变化的模拟变量。本文用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创新程度 (JSCX) 作为技术创新模拟变量。根据上文假设1, 我们设计了模型1:JSCX (技术创新) =α+βGKXQ+e。

(2) 本文用资产规模 (ZZC) 作为企业规模的模拟变量。本文用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创新程度 (JSCX) 作为技术创新模拟变量。我们设计了模型2:JSCX (技术创新) =α+βZZC+e。

(3) 本文选用企业的自有研发能力 (Z Y N L) 、合作研发能力 (HZNL) 、市场管理能力 (SCGL) 、企业与客户的战略联盟合作关系 (K H L M) 、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G Y H Z) 、企业的组织形式 (ZZXS) 作为模拟变量。本文用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创新程度 (JSCX) 作为技术创新模拟变量。为此, 考虑到我们所作的各种假设, 我们设计了模型3:J S C X (技术创新) =α+β1Z Y N L+β2HZNL+β3SCGL+β4KHLM+β5GYHZ+β6ZZXS+e。

(4) 本文选用企业高出同行利润水平比例 (ZYLR) 作为企业经营业绩提高的模拟变量。为此, 我们根据假设4设计了模型4:LRSP (利润水平) =α+βZYLR+e。

二、研究结果

我们用SPSS.12统计软件进行了分析, 实证研究结果证明:

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与客户需求变化成正相关关系。这就证明了我们的假设1即:即客户需求变化速度越快, 就越需要技术创新。

本文的假设2也得到了验证, 我们发现企业技术创新与企业资产数量之间没有相关关系, 也就是说, 企业规模对企业技术创新实现影响不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 技术创新是更适应于中小企业的创新方式。中小企业规模小, 进入市场时间较晚, 技术创新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发挥市场后发优势, 通过创新改变现有市场结构, 创造跳跃式发展机会。

从统计分析结果看, 企业技术创新与企业合作研发能力、市场管理能力、客户联盟、组织形式成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与供应商联盟的正相关关系显著性水平略差, 而与其他变量之间关系不明显。排除一些因素干扰后, 统计分析结果基本上证实了假设3——创新柔性管理对企业创新实现有正面促进作用。

本文假设4也得到了证实, 我们发现技术创新与企业的利润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也就表明技术创新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

三、建议

1.企业的创新方式和创新管理方式应该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发展而发展, 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应环境变化的创新及创新管理模式。技术创新方式更适应当前动态市场环境, 且能有效提升企业经营业绩, 创造跳跃性增长机会, 应该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

2.面对我国企业面临全面入世后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强、科技高速发展、产品期越来越短等共性趋势, 企业应适时加快实施技术创新柔性管理, 以适应未来创新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傅家骥:技术创新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2]金锡万:管理创新与应用.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3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第4篇

关键词: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评价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石油企业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经营体制,战略重组和体制改革的力度逐渐加强,基本实现了主、辅业务的分离。油气生产、炼制、化工等业务资产逐渐分离出来组建成为上市公司,而石油工程板块、辅助业务则作为存续企业继续经营。在这种体制改革背景下,石油工程板块成为存续企业业务和经济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企业高层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经营石油工程板块的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扩大企业经济效益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现状分析

(一)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现状

我国石油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的使用效率,主要表现为:①利用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如石油企业与下属的服务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资产经营转移到更为专业的企业,提高资本的利用率;②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石油企业不断加大管理改革力度,在资产管理方面实施了精细化管理,为企业在租赁、维护、管理调配资产的业务活动提供了规范的制度;③积极扩展海外市场,将业务领域扩展到国外,不断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④成立资产租赁部门,提高该领域业务的转型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流通性。

(二)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评价存在的问题

石油工程板块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改革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产的经营效益,但与国际石油企业相比,其收益率和使用率仍存在一定不足。

1、评价体系兼容性较低

石油工程板块涉及的资产规模较大,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效益评价,必须要设定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多层面、多角度的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评价结论。现有的评价体系缺乏对资产经营效益、使用率、资产质量以及发展能力等多方面的评价,导致评价体系的兼容性较低。

2、评价指标选择难度大

资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指标较为复杂,若对其进行一一评价,不仅费时费力,还会影响评价效果;这就需要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取舍,保障全面的基础上,简化评价指标,这就给评价指标的选取带来了困难。

二、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评价体系设计

(一)评价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发现资产经营中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以优化管理措施,改进决策方向。若按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济效益评价的目标可分为总目标层、中间目标层以及具体目标层三个层次。总目标是提高石油工程板块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石油企业的长远发展;中间层目标为实现我国石油企业资产经营的制度化,将效益与资产经营相结合,提高石油企业资产经营水平;具体目标为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增大企业投入产出的有效性;增加内部管理,缩减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评价体系的建设应按照战略性、经济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原则,制定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

(二)评价体系的框架和特点

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是一项复杂、综合、系统的工作,对其经营效益进行评价应从多方面考虑,充分体现出通用指标与针对性指标相结合、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特点。为满足以上要求,资产经营效益应从盈利能力、发展能力、作业效率、投入产出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资产效益评价指标选择及体系构建

石油企业资产经营效益评价指标的选择和体系构建可从业务层面和总体层面开展。业务方面主要是对石油工程板块下属的物探公司、钻井公司、测井公司等生产经营状况的评价,经营效果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盈利状况、发展能力、作业能力等多个方面。现以钻井公司为例,对其资产经营效益的评价体系构建如下,表1。

表1 钻井业务资产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资产盈利指标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外部市场收益率

资产质量指标应收账款收现率;不良资产比率

发展能力指标营业增长率;钻机成新率;经营性资产比率

钻井能力指标钻井质量合格率;外币市场创收比率;钻井速度

石油企业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总体层面效益评价主要从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约束性指标三个方面进行构建,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基本指标资产报酬率;费用总额控制能力

分类指标营业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外部市场创收比率

约束性指标作业合格率;安全生产能力

(四)资产经营效益管理对策

石油工程板块资产经营效益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石油企业的发展,因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的管理水平。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基础管理,制定规范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形成资产经营管理保障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创新资产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加强人才战略,提高石油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有效的奖惩制度,激发企业员工参与资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总结

石油工程板块是石油企业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其经营收益对企业的的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可为后期的经营水平、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重要参考。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第5篇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中小企业板块融资具比较优势 第6篇

深交所推出中小企业板后,中小企业融资再添重要渠道。面对海内外资本市场,中小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融资市场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曾经参与协助多家企业海内外上市的上海亿都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李训。李训认为,中外融资市场各有千秋,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具有比较优势。(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条件最严 吸引力较大

李训认为,相对海外市场,深圳中小企业板块是一个针对性和独立性很强的市场,板块特性鲜明,主要吸纳能够提供新产品、新服务或公司运作有创意,有较大增长潜力的公司,其中相当多的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代表了中国制造业中最有活力的一批企业。

统计显示,已经发布招股说明书的中小企业板块的公司中,基本上都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主导产品和生产技术在国内同行保持领先水平,有的具备行业龙头特点。(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李训称,现行的中小企业板参照的是主板上市标准,相对海外市场而言,上市条件最严格,同时中小企业板不仅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同时也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在上市成本上,根据中小企业板块已公布招股说明书的公司数据统计,发行费用占筹资额5.14%,而今年以来沪市新发股票的筹资成本为4.48%。平均每家中小公司的筹资成本约为1300万元。李训认为,随着国内证券市场日益规范,上市所需要的隐性成本大为降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成本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从法律、会计制度、文化、语言习惯衔接上,国内中小企业板具有竞争优势。

但同时李训认为,在中小企业板块达到一定规模和经验积累后,应该尽早推出创业板,与海外市场比才有根本优势。

海外融资各有长短

李训介绍,目前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有100多家,H股公司大约有70多家,红筹股大约有70多家,民营企业同样形成独特板块;新加坡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有30多家,多数以红筹股方式上市;由于地域及市场推广的关系,中国民营企业对美国市场的认知度普遍较低,但现在中国概念公司已有60多家。

目前香港市场H股的平均市盈率在10倍左右,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市盈率与香港相似。美国市场是三个市场中市盈率最高的,其传统行业的平均市盈率都可以达到20倍左右。IPO在通常的情况下,在美国、香港和新加坡市场上市过程的时间一般都要在半年以上,在美国市场将近一年。

香港市场由于地域、语言、市场推广时间的关系,香港的投资者对中国的认知度比较高,因此通常优质公司的流通性较好。在新加坡市场,中国的企业还未形成很大的板块。在香港市场借壳上市会较IPO要快。新加坡市场通常需6-8个月。在美国市场买壳(反向收购)是中国民营企业较好的选择。其整个过程3-6个月,壳成本在20万-40万美元。美国的壳资源都是零资产零负债企业,不会有债券、债务的纠纷,股权稀释大约为3-12%之间。但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上市,美国和新加坡对房地产企业上市非常不认可,更难接受非本国房地产企业,而香港市场本身有不少房地产企业,所以地产企业境外上市中主要选择香港。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第7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报告披露后举行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板块 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板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4年6月25日,随着开市钟的敲响,新和成、江苏琼花、伟星股份、华邦制药、德豪润达、精工科技、华兰生物和大族激光组成的“新八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中小企业板块 (又称“二板”) 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在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又迈出了重要的坚实性的一步。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强化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建立在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但是,近年来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些研究主要围绕着主板市场的大型上市公司,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研究较少,而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中小企业可以说是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领头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了,广大的中小企业在它们的带领下也会蓬勃发展。笔者正是以此为契机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集中于部门规章中,法律以及法规是对我国全体企业整体性的一种规定,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没有规定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是我国普遍意义上的制度,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本文将从部门规章和一些具体规定入手,分析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区别。

(一) 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

从现有的部门规章中我们可以发现,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要比一般性上市公司要严格。中国证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点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点存在严重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对于一般性上市公司,适用于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6年5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还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但是对一般性上市公司制度规定较为简单,更是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致使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于形式化,没有实质内容。再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缺乏统一要求,可以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陈述、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发布的单独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等形式中进行披露。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标准也不一致,可以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来进行披露。对注册会计师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使鉴证意见从内容到格式五花八门,目前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依据有: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使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较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

(二)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启动之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明确了中小企业板块的“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原则,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即中小企业板块。根据“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原则,适用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仍然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像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一系列的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同样适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2006年9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就明确指出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企业。中小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

但是,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也是有特殊规定的。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就是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制度,但其不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2007年12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可以说是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最全面的制度,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每两年由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 主板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如表1所示,我国对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基本上没有区别,只是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了中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并且对两个资本市场都区分了一般性上市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

下面主要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比较。由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中,只有一家商业银行,样本数量少,再者由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这些上市公司规定的特殊性,所以对两者的制度比较将从一般性上市公司方面进行。如表2所示:

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只是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单独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使用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在其他的制度方面是没有区别的。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些制度的不适用性,从而使得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加规范、严格,这也是与我国最初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要从严监管的初衷是一致的,从而拉近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距离。

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执行

本文数据来源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年报。截至2008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块共有222家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了2007年年度报告, 本文仅限于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而不涉及配股等情况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分类标准》,金融保险业 (代码为I) 和综合类 (代码为M) 这两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或具有特殊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或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行业不具有相比性,因此首先将这两类行业共计2家公司剔除掉,即将宁波银行 (002142) 和大港股份 (002077) 剔除。再者,独一味 (002219) 未在巨潮资讯网中找到其年报,将其剔除,以剩下的21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公司治理结构一节规定:公司应该说明生产经营控制、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这说明内部控制应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披露,经统计有190家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一节进行了披露,而有29家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披露,而在这29家未披露的公司中有1家在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而28家未披露。在披露的190家中,有161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一节中特设了一节来介绍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29家只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一节中提到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在监事会报告中要求:监事会应对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统计后发现,有173家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有46家未发表独立意见。在173家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司中,都认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很少真正涉及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根据学者李若山等 (2002) 的一项调查发现,有近1/4的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与本文的调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不少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监事会报告存在严重地形式主义。

如表3所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未披露占到13.24%。但是,在进行披露的86.76%中有73.52%是专设一节来介绍的,有13.24%只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简单提了一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监事会报告中未披露的占到21%。在进行披露的79%中,全部都是简单披露。学者吴劭堃 (2008) 对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后的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在829家上市公司中,有792家进行了内部控制的披露,占总样本的95.54%。说明中小企业板块披露的情况还是不如主板市场,但是与李明辉、何海、马夕奎 (2001) 研究中披露的77.67%有了一定的提高。可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整体情况还是比较好的,虽然披露的程度上有所不同、与主板市场相比还是存在差距,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进行了披露,说明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正不断提升。

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有130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报告中都披露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有30家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了披露,有43家只在监事会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而有16家既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也未在监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如表4所示:

四、加强我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 制定统一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中,主要的规定都是针对于主板市场大型上市公司的,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规定少之又少,而中小企业板块“领头羊”的作用显著,但是既没有与主板市场一样的规定,也没有适合于中小企业板块的特殊规定。但是,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两个板块其实区别对待并不明显,因此,本文从我国的长远发展出发,认为应该制定全国统一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二) 统一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执业标准

由于我国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准则,使得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随意性很大,因此,本文建议,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框架,尽快规范评价标准,增加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使得投资者在使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有统一标准。

(三) 应采取措施鼓励管理当局自愿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

自愿披露与市场的有效性有关。在市场缺乏有效性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价与其价值缺乏关联,管理当局也缺乏进行充分的披露以反映公司质量的动机。只有管理当局认识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益处,他才会进行披露。因此,应当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也可对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给出指南,以引导上市公司的披露。本文建议应该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方式。

五、研究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优于主板市场的,确实是从从严治理的角度出发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进行管理的。但是,某些制度本身却是不适合中小企业板块的,这也是我国今后在制定规定时要完善的地方。

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执行上看,确实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经逐步重视,大部分公司也按照要求进行了披露,但是披露的程度,对规定的认识程度都是存在本质区别的,我国今后应该加大对披露的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明辉, 何海, 马夕奎, 唐予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J].上海会计, 2003, (4) .

[2]彭媛媛.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 2008, (9) .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R].2007.

[4]李若山, 覃东, 周莉珠等.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研究, 2002, (4) .

[5]吴劭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基于沪市2006年报的调查[J].财会通讯 (学术版) ,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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