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2024-07-08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精选15篇)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1篇

商洛市商州区安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商洛市商州区安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于2011年5月30号在公司召开了股东会,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选举周小强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二、选举杜艳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三、选举周小强为公司经理,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1年6月1日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2篇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我公司委派任公司董事;委派任公司监事。

以上任职人员均无《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董监高,勤勉义务

一、设定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 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董监高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具备完善的董监高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概括而言, 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 主观标准, 侧重于考察董监高执行职务时的个人主观状态, 从其个人能力、经验来判断是否为公司事务竭尽所能。该等标准属于较为严格的判断标准。第二, 客观标准, 考察董监高在履行勤勉义务过程中是否达到一个相同或类似地位的谨慎之人在相同或类似环境下所应当尽到的注意程度。该等标准属于相对宽松的标准。第三, 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 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公司、相同职务和相类似的环境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经验程度为衡量标准, 但如某一董监高的知识经验要明显高于此标准时, 则应以该董监高是否诚实地贡献了他所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此外, 还可借鉴美国法院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做法。具体内容是指当公司董事因为一个错误的决策而被追究责任时, 如果其决策行为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要求, 则不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如下四点:善意、不存在利害关系、合理知悉、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据此, 董监高只需要对公司事务尽到一般勤勉义务即可, 即合理谨慎人的判断标准。

(二) 针对不同类型和义务的国有企业董监高, 差别化设计不同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日益增大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经营业务的专业化要求不断增加。因此, 国有企业往往高薪外聘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作为董监高, 参与实际经营。对于该类董监高, 可称之为经营性董监高。而其他的董监高则是一般性董监高, 并不必然具有某类专业资格或经验, 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董监高会议, 为重大业务决策提供建议、咨询, 监督经营性董监高。显然, 针对前述两类不同义务和责任的董监高, 并不能适用同一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因此, 可针对不同类型和义务的董监高, 差别化设计不同判断标准。

当然, 不同类型和义务的董监高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概括性要求, 如:董监高应具备经营管理的知识, 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事务, 需要具备一定经验来支撑其判断该事务是否合乎正常的经营实践, 有无违反常规之处;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确保其对财务信息能够有全面正确的理解与分析;在履行监督管理层时, 对其所监督的对象或所从事的业务应当有必要的了解, 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作为作出科学判断的支撑。

(三) 国有企业董监高勤勉义务还可采取客观性加特殊性的判断标准

1. 客观性判断标准:国有企业董监高应当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董监高必须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因此, 该任职资格条件可以视为是担任国有企业董监高职务的先决条件。鉴于信息的不对称, 企业在聘用之初, 无法准确全面获知关于所挑选之董监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及经验技能, 因此, 可以规定, 若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认为违反勤勉义务, 则不能因其申辩不具备前述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而免于责任承担。

2. 特殊性判断标准:国有企业董监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有企业的董监高一般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时, 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 还需要考虑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因素。如果董监高作出重大决策时, 仅以企业本身盈利为唯一目标, 未能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目标, 则该董监高并不能被认为是已完全履行了勤勉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而言, 鉴于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与追求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并不必然正相关, 如董监高因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应当被认为已履行勤勉义务。

二、设定国有企业董监高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 董监高勤勉义务的一般性要求———勤勉、谨慎要求

比如:对于公司业务必须合理知悉、必须亲自履行相关职责、必须出席会议、不得擅自离职、应当监督和适度关注其他董监高和相关人员, 等等。

规定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需要达到谨慎要求。比如:必须善意和合理相信其行为是为了企业的最佳利益, 并且其行为与一个普通的审慎的人在相同的地位、相似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相一致;职务履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职务履行行为必须遵守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履职, 不得滥用职权。

(二) 董监高勤勉义务的特别要求———特定岗位的专业技能

对于具有特殊才能、在经营管理中负有较高权限或较重职责的董监高, 除了要求其应当遵守董监高勤勉义务的一般性内容之外, 还可有针对性地规定特别内容。通常而言, 履行董监高职责并不要求必须具备某一或某些领域的特别专门技术, 但在行业性特征突出的企业或企业处于特殊情形时, 具备某类特别的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可能是任命董监高的先决条件。对于该类处于特殊职位的董监高而言, 就可以要求其履行勤勉义务需要承担该特殊职位谨慎的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

(三) 国有企业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

1. 国有企业董监高应当达到职务聘任合同或上级机关委派文件中规定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验技能以及勤勉工作的要求。

2. 国有企业董监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谨慎和注意, 善意、合理地履行职责。

3. 国有企业董监高谨慎、注意地履行勤勉义务的相应措施。

比如:严格执行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签报制度、请示报告、集体研究、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制作和妥善保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材料;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对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制订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作为处置事件的依据。

(四) 国有企业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

依照《公司法》规定, 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 该条并未对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对其他权利主体的赔偿作出规定。因此, 企业可以就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在董监高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对象及责任承担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规定国有企业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的免责条件

(一) 关于合理信赖规则下的免责设计

如果董监高是基于合理信赖企业专业人员和专业部门的信息、报告等而作出业务经营的判断和决策, 则不能因为其行为造成了损失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关于商业判断规则下的免责设计

商业判断规则的实质在于, 在追究董监高责任和保护其独立经营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是否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比如:

若企业尚处于成长阶段和是以放权为架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监高职权范围尚未过度扩大, 则从保护董监高利益、鼓励董监高积极履行职权、充分发挥董监高价值的角度出发, 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使董监高免于承担因决策失误的不可避免性和商业风险的不可预见性而导致的责任。

四、建立国有企业董监高勤勉义务的规范体系

(一) 在国有企业章程中对董监高勤勉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在维护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 赋权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设计, 可以有效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 企业章程有权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加以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章程作为企业的根本大法, 对董监高具有约束力;同样, 董监高也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 对自身合理履行勤勉义务作出申辩,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 在章程中对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主要内容、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加以规定, 是国有企业规范董监高勤勉义务的有效手段。

(二) 国有企业章程授权的制度、文件规定或解释董监高勤勉义务

尽管企业章程可以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对董监高勤勉义务作出相对具体详细的规定, 但是, 章程的容量是有一定限度的, 同时, 章程也不可能对企业发展中的各种情形作出全部的预判。由于企业之间存在性质、行业、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的差别以及董监高具体负责事务的不同, 决定了各企业董监高的具体职位和职责不尽相同, 承担的勤勉义务范围和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 企业章程以授权有关制度、文件的方式规定或解释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令该等规定的效力相当于企业章程, 也可以成为国有企业董监高勤勉义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与章程规定相衔接, 在国有企业的制度体系中, 明确具体地规定董监高的勤勉义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体系, 明确董监高的勤勉义务, 可以形成全面完整有效的约束规范, 确保董事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企业要求, 也可以为董监高合法申辩提供依据。不仅可以在制度中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而且还可以在该等规范下制订更加细致和完善的具体细则。同时, 可以随着公司经营管理流程、组织构架、对董监高的期待及市场需求的变化, 对该等制度进行不断地修订、更新、废止, 以保持其合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适应企业对董监高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也可确保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的适时性。

(四) 国有企业与董监高签订各类合同约定勤勉义务的内容

在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命或聘用中, 均会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 如各种合同等。因此, 股东或公司在与董监高签订的书面文件中存在约定董监高勤勉义务标准的空间。如果这些文件中有高于法律标准的额外约定, 法律亦应尊重这种约定, 以体现法律对公司自治的承认。在公司与董监高签署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均可载明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可以根据董监高个体差异、具体职务的不同、所实现目标的不同等, 差别化地约定勤勉义务的履行要求。

综上所述, 构建国有企业董监高勤勉义务的规范体系, 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 提升董监高自身素质以及维护董监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 国有企业构建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董监高勤勉义务规范体系, 能够为依法治企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并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慧荣, 石纪虎.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4篇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公平;效率

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已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有必要考察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监事会制度是否兼容,并得出两种制度兼容性考察结论。

一、两种制度的价值理念不同

法有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理念,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当人们追求公正时,常常会导致效率不佳;而在追求效率时,往往又不利于实现公正。所以,人们在两者之间常会作出一种选择;或者倾向于实现公正,或者侧重于追求效率。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对“一元制”内部治理模式的选择,考虑了诸多的因素,其中效率是一个重要因素,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元制”内部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其对公正的追求与倾斜关系非常大。

(一)“一元制”框架内的独立董事制度:对集权经营下效率的偏爱。英美在国家机构设置上践行了“三权分立”理念,通过权力机关(国会或议会)、行政机关(总统或首相)和监督机构(法院)的相互制衡,来确保民主政治的监督。但是英美在公司的部门设置方面却没有切实贯彻“三权分立”的理念,只设立了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和行政机关——董事会与经理层,而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就由董事会代劳。董事会的监督只是一种内部监督,显然与“三权分立”理念不一致。笔者认为,导致这种奇怪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英美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追寻的是保障民主、公正得以实现的“三权分立”制度。然而,“三权分立”却会导致这三方面之间由于意见不统一而内讧互斗,不利于迅速果断地做出国策,也许正是人们看到了这种“三权分立”下的弊端,才在公司机关设置上选择了体现效率的“一元制”模式。

(二)“二元制”框架内的监事会制度:对权力制衡下公正的倾斜。漆多俊教授在《论权力》一文中认为,“权利与权力,乃构架人类社会制度之脊梁。其概念无论在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等学科中,都属于基石范畴”。事实如此,从国家制度到公司制度,都存在着权利的行使和权力的制约问题。因为权力本源于权利,但又常常背离权利。“鉴于权力对于权利的超越、背离和异化,提出了对权力的制衡问题”。

基于分权制衡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构造上模仿了国家机构的设置。以防公司“内部人控制”,就需要以“监控”对抗“控制”,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使法律的公正价值理念得以实现。于是,与国家有议会或国会、总统或首相、法院之分设相对应,公司内部也有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分立。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效率与公正两种价值的碰撞。上述论证表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框架下的监事会制度所奉行的理念是:公正优先,同时兼顾效率;而英美法系国家推行“一元制”框架内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奉行的理念却恰恰相反:效率优先,同时兼顾公正。这就暗含了一个规则:追求公正,必然不利于效率;而追求效率,同样会有碍于公正。在两者的取舍上,要想偏重一方而不影响另一方,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人提议,在一个公司内部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制度,不就吸收了两者的优点而弥补了两者的缺点吗?允许两种制度并存,不就可以通过扬长避短在公正与效率两者间达到平衡吗?这恐怕是很多人主张在我国不废除监事会的前提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不仅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共赢,反而会导致两种价值的相互摩擦。首先,独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模式的产物,而监事会制度却是“二元制”模式的产物,两种制度在理念寻求上都有不同的侧重,独立董事会制度以效率为重心,监事会制度以公正为重心。如果将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两种制度同时设立在同一个模式内,将会有两个重心同时并存。常言道,一山不容二虎,如果硬要把二虎放在一座山中,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如果二者是实力相当,结居很可能是同归于尽。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矛盾论,面对很多矛盾时,要抓住主要矛盾;在解决一对矛盾时,要抓住其主要方面。效率以及公正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在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一元制”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抓住的是效率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二元制”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抓住的则是公正这个矛盾主要方面。俗话说,有得必有失,这是最简单的道理。在效率与公正的问题上,不能平均使用力量,如果平均使力,只恐怕效率也丧失了,公正也失去了。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两者的共存将会导致效率与公正两种价值之间的相互碰撞。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没有把效率与公正、一元制与二元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这三对范畴完全对立起来的思想,也并非只能二选一。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不能把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制度完全地照搬过来,但也不应全盘否定,可以将该制度的内涵(即“独立性”与“事前监控”)结合到“二元制”框架下,吸取其成功的经验,在监事会制度中创立独立监事制度,并改造监事会和强化其监督职能。

二、两种制度的外部环境不同

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环境,偏离了这些外部环境,它就难以存续。如果不考虑本国的国情,生搬硬套,把适合于他国而不适合于本国的法律制度强行移植到本国法律框架中,势必会引起本国法律制度的不和谐,移植的舶来品也不会在一个陌生的国度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如前所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外部环境是不同的,这集中表现在它们所属两大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和外部市场等差异上。这是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兼容的另一表现。

三、两种制度的职能重叠冲突

(一)原因。英美独立董事的职能与大陆监事会的职能存在着相同之处,其原因在于两者在监督功能方面是一致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和市场机制等决定了其借助于外部监控机制就能较好地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加上英美公司追求集中经营的高效率,因此,便采取“股权加市场控制主导型”外部治理模式,公司内部无需设置专门监督机关,于是就形成了“一元制”内部治理模式,由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内部监督。英美模式下的外部监督有其局限性,单纯依靠外部监督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英美开始强化内部监督,在“一元制”内部治理模式下设立了独立董事,以加强董事会决策与监督的独立性。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和市场等外部环境决定了这些国家依靠外部监督并不能达到像英美国家那样好的效果。在大陆法系国家,外部治理模式往往需要靠内部治理模式来发挥作用。因为,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由于强调内部治理的作用,追求制衡和公司理念,故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监督机构——监事会。

(二)表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职能上的重叠可以从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规章和《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会的规定中看出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了规定。《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作了规定。对比《指导意见》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重叠集中体现在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上。可见,“大陆法系下构建的监事会的职能,想对于英美法系公司机构下的独立董事的职能有雷同之处。在这种状况下,假如给予监事会强大的权利,就会使独立董事会显得有些多余了。”

(三)后果。关于如何解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重叠与冲突,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对两者的重叠与冲突不需要进行调整,即“无需协调论”;2、对两者可以进行职能的分配与协作,即“可协调论”;3、两者之间无法进行分配与协作,即“不可协调论”。

主张“无需协调论”的学者认为在如今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有限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并存,能够使董事得到了双重的监督与制约,两者的职能不单单可以交叉,而且认为这种交叉有益无害。

主张“可协调论”的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密切结合”的优势,而监事会则包涵“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外部性监督”的优势,双方可以达到职能上的互相弥补。因此,应从二者的不同特点出发,来构建二者的作用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各行其职、适当交叉、相互监督和互相依存。“不可协调论”则认为,两种制度根本上冲突,不存在协调的可能。

无论是“无需协调论”还是“可协调论”,都使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效能不仅不能得到提高,反而会极大的削减。然而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源就在于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不可兼容性。

四、两种制度兼容性考察结论

从前面的介绍和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具有诸多缺陷和不足,但与此同时,它的确有大陆监事会制度所不具有的优点与长处。我们应一分为二地看待独立董事制度,客观地对它做出评价,扬长避短,为我巧用。

笔者不提倡由英美“一元制”框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取代中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不赞成在大陆法系“二元制”结构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依然保留监事会制度,也不赞成在通盘否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所谓的监事会制度之完善。笔者认为,我国不能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但应该弘扬其精神(独立性)和优点(事前监控)。受英美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两大启示,公司可以创建独立监事制度,成立“决策监控”类型的监事会并且加强其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天习.公司治理与独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 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年,第一期.

[3] 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

[4] 韩志国、段强.独立董事——管制革命还是装饰革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4月。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 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选举 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选聘 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从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股东(签名):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6篇

股东会纪要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的股东: 会议内容:

1、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及监事;

2、讨论通过公司章程;

3、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4、决定公司正式创立,决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会议决定:

1、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一直同意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一致同意选举XXX为公司监事;

2、本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一致通过。

3、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XXX 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 XXX 出资人民币9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XXX 出资人民币6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4、本公司自公司登记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创立;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执行董事、法人、监事任职书 第7篇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公司法人变更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法人、执行董事:

一: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股东会决定,选举李勇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同时免去梁玉玲 原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李勇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胜利村31栋201房

股东签字:

编著者:深圳市星港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http:///

深圳市宝尔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8篇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9篇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等人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有董事会、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3.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5.要求用A4纸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有限公司经理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6.本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有董事会、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7.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8.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9.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10篇

兹证明同志(身份证号码:,住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选举拟出任企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选举拟出任企业监事,任期三年;并经审查上述同志履历中无以下情况:

1、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期满或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

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7、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国家机关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全体股东签字:

监事任职文件 第11篇

监事任职文件

经**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同志为本公司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经审查,***同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体股东:

监事任职免职文件 第12篇

监事免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免去

先生担任

#####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

股东签名或盖章:

###有限公司 ####年 ##月##日

###有限公司

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聘任(聘请)职工###先生担任

##有限公司监事职务,任期三年。

股东签名或盖章: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13篇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决定:

任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设有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14篇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决定:

任命等人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任命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设有董事会、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第15篇

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股东XX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二、由股东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XXX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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