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24-09-05

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精选6篇)

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第1篇

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社保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公伤保险金,是政策性较强的专项资金,社保基金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管理、使用情况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关注民生、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社保基金审计的不断深化,基金的征

收、使用和管理逐步规范。但从审计情况看,基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规范,现就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些我的浅见。

一、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缴费存在一定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

2、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拖欠社保费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工作缺乏有力的后盾,稽核也是孤掌难鸣。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部分企业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程度不够。在处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认识上有偏差,存在“重工资轻保险”的现象。三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强制力不够。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合作,但由于各部门受各自职能所限,难以主动配合,其效果也不明显。对个别恶意拖欠社保费的企业或法人,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手段等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

3、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通常由社保局经办,失业保险由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办,造成经办机构不统一,往往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4、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障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障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

5、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五险”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其次,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二、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的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2、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

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3、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统一为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程的监督管理。

4、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责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通过各种措施对基金实施全面、动态、实时监管,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6、加强社保税务工商各部门间的配合,共同做好扩面工作

税务部门要将税务年审与社保年审相结合、税务稽查与社保稽核相结合、工商年审与社保年审相结合,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瞒报参保人数、少缴漏缴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企业,税务机关、工商部门不予年审。税务机关、工商部门的共同介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扩面征缴。

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第2篇

摘 要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都在不断地增加,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社会保险基金非法挪用的案例,社会开始质疑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基金 会计核算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社会保险基金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情况。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与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对会计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细致的分析,在会计系统的监督与控制下完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无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提供基本保障,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必须对其会计核算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未进行单独核算

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以每个人的身份证为依据设立的社会保险账户,只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才拥有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的基本特征。保险经办机构在个人账户中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和所获得的利息金额进行记录,当参保人员退休之后,就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2006年,国务院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定了新的规定: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分开管理,个人账户不得进行使用。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个人账户并没有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将个人账户划分到社会统筹账户中进行管理,为当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稳定性提供基本保障,致使实际中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大大提升了个人账户的风险。[1]

(二)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足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始终不高,尤其是在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更是参差不齐。会计核算工作并不是简单的出纳、会计,还需要极强的分析能力。会计核算从业人员需要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内部的数据资料进行筛选和整理,但是,这些工作做起来都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不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业人员是很难保证其工作效果的,只会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结果。

(三)会计信息体系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对报表内容和报表质量的管理比较随意,会计信息披露情况严重不足。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会计报表的内容笼统,没有专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对内部信息进行整理,无法准确地反映出资金运营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管理效果。另外,会计报表在制作过程中也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的公开不够全面,参保人员无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隐藏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

(四)会计信息管理控制工作不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比较强,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对于会计核算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比较严格。但是,现阶段会计核算队伍的发展受到财政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综合素质高的从业人员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领导无法对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作出准确的判断,基层工作水平相当不到位,基层员工一人多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各种凭证的使用、保存、记录都比较随意,无法保证会计财务报表中内容的准确性,大大降低了其内部资源的利用率。

三、解决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一)落实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深入贯彻国家的规章制度,坚决落实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工作,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分开管理,??现其单独核算、运营以及信息的公开,为个人账户的安全性、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与此同时,还能够确保个人账户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为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提供全面的保护,也能够全面提升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信任程度,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也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另外,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分离管理也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通过落实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工作能够有效地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质量。[3]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披露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金融部门负责,为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行政上的支持。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构建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从而满足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需求。财政管理部门应该构建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准则,根据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作为参考依据,制定出更加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需求的会计准则。总而言之,要想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披露,就必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

(三)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相容岗位进行“内部牵制”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能够为会计报表中内容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提供基本保障,更加客观地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内部审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日常会计工作监督的重要途径,需要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必要时还需要单位的基金业务人员、纪律检查人员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当中来。内部审计能够对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某一个环节进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业务的流程,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4]

四、结语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全面需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学术界认为社会保险机构应该积极落实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制定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为威海市经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参考文献

[1] 赵丽娟.社保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策略探析[J].现代商业,2013(05):211.[2] 吕佶舜,王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6

(09):122-123.[3] 席建勋.基于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J].知识经济,2016

我国社保资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第3篇

一、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一)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面临的主要挑战

1. 社保资金预期收支偏紧, 面临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

2000-2004年4年里社会保险资金收支数据表明,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人数一直以150万人/年左右的速度增加, 可预见的事实是未来要发放的人数必将以更大比例增加。虽然自2000年以来, 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的收支一直有盈余, 至2004年底已累积了2975亿元的结余。但是, 不能忽略的一点是, 我国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自1997年以来实行的一直是“混账”管理:由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下没有基础养老金积累, 其“社会统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将两个账户混在一起, 这就给个人账户资金向社会统筹资金的转移提供了可能, 社会保险机构就是利用“混账”管理的便利, 直接挪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不断地透支个人账户来填补统筹基金的不足。

2. 社保资金监管不到位, 挤占、挪用资金现象严重

2006年8月, 在上海查出我国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经调查, 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 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而上海社保案仅是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同年11月27日, 浙江金华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就在2006年即将结束的最后几天, 上海再爆27亿元企业年金通过“委托贷款”再次流入房地产企业的大案。据不完全统计, 在1986年至1997年间, 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1998年以来, 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 至2005年底, 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 (养老、医疗、失业) 的审计结果中, 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或是流失, 一边是过去7年来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超过7000亿元。

3. 统筹层次过低, 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及节约管理费用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由各级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主要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分级管理, 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 其他险种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 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对于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有方便之处, 但是由于统筹层次的不同, 资金管理主体分散, 使资金结余分散, 影响了存量规模, 必然削弱运营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 由于各地都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 管理成本必定居高不下。据统计, 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成本为3%, 而国际上一般在1%左右, 美国加州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成本则只有0.16%。运营期间, 各级管理中心的经费主要是从当年征收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 这并不利于资金的完整和保值增值。此外,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抽调, 这部分人大多没有大资金运作的经验, 专业化素质不高, 缺乏操作投资组合、构建模型分析市场潜在风险的能力。客观而言, 无论在目前投资品种单调的情况下运营社会保险资金, 还是未来社会保险可能按市场化运作, 各级管理中心都难以承担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重任。

(二)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所遵照执行的各种文件和规定, 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1993) 、《关于加强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和财政部, 1994)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动部和审计署, 1995)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 (劳动部和财政部, 1998) 、《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 等。但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一直没有出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来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明显的部门主义色彩。

2. 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在许多国家, 社保基金管理体系中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 各司其职, 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而在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下, 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督,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政府部门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根据统计资料显示, 目前已有27个省市成立了由有关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 他们往往很难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由于个人账户普遍未做实, 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对个人账户的余额及投资情况基本上毫不知情, 更谈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监督权力了。受益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缺失, 从某种程度上说比政府监督不足还要严重得多。

3. 管理机制不健全, 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

在很多发达国家, 依法逐月收缴养老金并承担保管责任、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是信托公司;负责设立投资计划、做出投资决定, 并按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基金增值目标提取管理费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而我国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 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下, 而各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又负责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 即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当监管者, 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 政企不分, 容易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

二、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 加强立法, 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 提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 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 从法律的根本上规范和建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 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中国社会保障法》等与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 明确法律责任, 统一法律规范, 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 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 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二)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保障基金管理安全

良好的法律还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保证。完善的监督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人大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批,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以及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首先地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发放, 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 单独设置机构进行全面具体的监督工作。对于监督机构的管理方面, 采取中央垂直管理模式, 各地分设办事机构。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在“人、财、物”上辖制基金监督部门, 使监督工作能够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资源配置, 减少重复浪费。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垂直管理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的干扰, 但是也存在监督缺失的可能性, 所以社会监督就成为全方位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目前, 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健全, 也使得社会监督受到制约, 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无法及时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力。是否可参考国内外基金业信息披露的规定, 增加诸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变动表等财务信息, 并且在此基础上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每月或每季度以委托契约、基金定期报告的形式, 按照证券投资的类别分类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使公众可以借助网络或者其他大众媒体获取相关的信息, 了解社保基金的投资成本、收益、积累、运营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多渠道筹集资金, 减缓空账现象

事实上, 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中存在的空账现象, 许多专家学者都已提出了很多可行的办法。综合起来可分为主动偿还和被动偿还两类。主动偿还包括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来筹资, 并借鉴智利政府的方法, 采取给原体制下的职工发放类似“认可债券”来偿还;通过发售社会福利彩票来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或证券化来偿还;征收特种税来偿还等。被动偿还包括通过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运作受益来偿还;其他的开源节流方法。如可以通过逐步推迟退休年龄、扩大制度的覆盖面、降低养老金待遇的替代率、规范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偿还。这些偿还方式具有某种“隐性”的效果, 即通过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一定程度的隐性的待遇降低来逐渐偿还。

(四) 设立专营机构, 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可以说, 由国家对社保基金的补贴到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正是我国社保基金从外部调节转为自身调节的趋势所在。那么, 有没有更安全有效的方式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呢?在此, 我们认为可以设立专业运营机构——社保基金专业银行, 让社保基金进入金融市场, 通过其自身的经营服务, 以取得的的经营收入作为充实个人账户、偿还隐性债务的来源。

参考文献

[1]高书生: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国际劳动局编:《社会保障导论》, 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

我国社保基金运营中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1-01

一、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的现状及意义

社保基金是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

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发展。我国的社保基金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基金构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保基金总量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事业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又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

二、我国社保基金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征缴困难。

一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对社保基金的征缴缺乏积极性,认为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有些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状况的问题,并未能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而事业单位由于其资金来自国家拨款,也缺乏缴纳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国社保基金的征缴缺乏足够的力度。地方政府面对社保基金少缴、欠缴等行为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征缴措施,给征缴工作带来了盲区。

(二)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的运营缺乏监管。

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对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管不够重视,监督环节薄弱,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运行的监管缺乏必要的认识,并没有设置完备的与监管相匹配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缺乏专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另外,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的威胁到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三)社保基金面临严重的保值增值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随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传统的投资渠道的收益已经不能满足社保资金的递增需求。社保基金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缺口,给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带来巨大的压力。

我国的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以来,央行进一步降息,银行利率已经远远低于工资增长率和CPI的增长率,这意味着存入银行的巨额社保基金不但没有达到增值的目的。未来三十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时期,如何提高社保基金的收益率,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四)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偏低。

好的制度需要好的人员来维持。在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偏低,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求。各级市县政府由于经费和人员编制的问题,并没有配套相关的从业人员,或者相关从业人员配套不足。

(五)社保基金管理信息披露迟缓,缺乏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及时的获知社保基金运营的相关信息是每个参保人员的权利。在现实的运行当中,部分地区缺乏必要的社保基金运行披露制度,社保基金的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社保基金的运营并没有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虽然各级政府间都成立了相关的监督机构,但是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的交流,信息反馈迟缓,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行政效率低下。

三、规范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社保基金相关的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规范社会秩序,使人民生活的有法可依,社保基金的规范运营也必须有法律的支持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事业的立法工作,发挥法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督作用,监管更有效力。制定框架性的法律和相关配套法律,并继续制定与之相匹配的规章和细则,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提高社保基金的征缴力度。

社保基金的征缴对社保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足额的社保基金是社保事业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的部门建设,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探索使用新技术、新方法,对参保单位缴费数和参保人数做好记录工作,对资金的使用做好记录,避免社保基金的挪用占用。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培养从业人员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业务知识的拓展普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

积极引入人才,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培育专业化的从业人员团队。积极引入新技术,特别是发挥互联网在社保基金运行中的作用。促进社保基金运营的专业化,信息化。

(四)拓宽监管渠道,加强非现场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存在着覆盖面窄、效率低、能力弱等问题。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监管软件,提高精准监管的能力。运用现在信息手段实时监控社保基金各个环节的问题。把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加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推进基金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改进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关系到社保基金安全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还关系到社保基金的长久发展问题。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依赖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拓展新的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缓解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四、结束语

社保基金的运营关系着我国的国家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以上是作者对我国社保基金运营中的一些问题级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1]杨晓静.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09.

[2张克晴.中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与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3]邹松建.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5.

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第5篇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监管 ;法律制度 ;养老金。

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缺失。 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这些大多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虽然形成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体系,但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零散而混乱,权威性差,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对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够健全。由于没有把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呈现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挪用“两项基金”盖大楼、搞房地产、兴办实体、滥提管理费等问题,甚至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等重大案件。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以便政府从宏观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统筹社保基金的安排,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3.社保基金监管力量比较薄弱。为了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障司,劳动保障部也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履行内部行政监督职能。但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 2 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权威性。

4.社保基金监管透明度较低。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充当委托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没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场监督。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涉案人员,将大量的社保基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房地产和股市,并委托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协议委托理财等。这种情况能够出现,显然与监管缺乏透明度大有关系。作为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通过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制度,让普通公民都对基金的使用以及运行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社保基金存在较大缺口。我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 资 金 缺 口。 由 于 测 算 的 口 径 不同,对养老金缺口的估计数目差别很大,从两三万亿到八九万亿不等。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国家在筹集社保基金方面也曾做出过努力, 年 6 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但由于多种原因,方案出台后,股市持续下跌, 6 月,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该办法。到 年 6 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联合发文,启动了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这些政策和措施,为社保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社保事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还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但也应看到,目前社保基金的缺口仍然很大。据统计,截至 年底,全国养老金“空账”已达 8000 亿元,而目前这个数字已超过万亿。

6.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缴,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法制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比较差。按照 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既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但既然不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就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社保基金收缴的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征收成本较高。

社保基金监管的改革对策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必须大力完善监管体制,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监管力度弱、司法监管无法可依等问题。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国外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比较健全,如在澳大利亚有《养老金行业监管法》、《强制年金监管条例》,英国有《养老金法案》,美国有《社会保障法》等。而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大都属于“暂行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行政性的政策、法规,还没有一部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从广义的法律体系来看,它们都属于部委规章,属于较低层次的法律,权威性较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立法技术上过于粗线条,导致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少。由于条款不具体,通常要在法律颁布后再颁布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如果滞后,无疑会给监管带来诸多不便。而现有的《信托法》、《证券法》等,也都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因而有必要专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

从世界各国流行的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理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监管,一种是严格限量监管。信托监管的前提是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发展,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比较发达和成熟的金融监管系统来支撑,并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普遍对信托责任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认识和心理认同。与信托监管相对应的严格限量监管,除要求投资管理人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通过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组合的比例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内容进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从而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对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及比例限制都逐渐进行了调整,这方面的管制逐步放松,大多数国家在补充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方面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趋势,应该是从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走向信托监管。

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从收费(或拨款)、日常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待遇发放等众多环节,需要大量懂得相关法规政策、有特定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同时拥有的。因此,在监督管理上必须实行多方管理,互相监督,权利制衡。即社保基金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交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账户管理、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在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全流程监督,按照财政法规履行审核、检查和处罚等职能 ;税务部门对课税过程进行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发放及运营过程的违规、违纪进行监督 ;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对于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必须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在统筹范围内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支出需要。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与动态发展,掌握投资赢利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的财务监督。[1]

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外在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比如,在制度转轨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智利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曾遇到。智利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其隐性债务显性化处理,发行特种债券,纳入财政预算。智利共发行 150 亿美元的特种债券,包括利息在内,政府共需支付 170 亿美元,本息将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内分批兑付。同时规定,1980 年前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也可以选择退出旧制度参加新制度,但一旦转入新制度,便不可退回到旧制度。[2]这种将债务和国家责任显性化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再如,关于社保基金的税务征收问题,自 19 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 ) 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社会保障税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速而广泛的推广。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经验,将社保基金征收纳入税务征收范围。企业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限制相关人员离境等措施,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款按时、足额征收。而且,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3]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每个国家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也都各有特色,因而不能一味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必须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科学研究,谨慎决择。

参考文献 :

[1] 林 毓 铭 .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制 [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 毕小龙 .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智利、新加坡的经验及借鉴[J]。特区经济,2006,(6)。

社保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第6篇

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财税等部门都能够认真地贯彻实施这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在县级社保基金的扩面征缴、支出、投资、预算、决算等诸多环节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保扩面征缴上没有形成合力。《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的职责。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多数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依法对缴费单位的进行监督稽查和欠费追缴及依法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等工作基本没有实施;财政部门仅仅对已经征缴到帐的社保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监督管理,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实际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同时对一些享受上级养老保险资金补助县而言,财政部门为考虑能得到更多的上级补助资金,减少地方财政配套支出,在审核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时,往往不能从应收尽收的角度去思考,而只是从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的角度去考量;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监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未能作跟踪审计。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出台许多地方性法规,要求各部门实行齐抓共管,但事实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然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唱戏,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在基金监管上财政、社保部门没有形成双向制约机制。《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样做,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其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加之地方财政资金相当紧张,为财政部门挪用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且一旦挪用,不易暴露。日前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地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70多亿元的违规问题,大多数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其二,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管并不到位。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其三,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能落到实处。按照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实际操作上,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在利息分配上,往往根据各险种基金存款进行粗略估算分配,缺乏分配的科学性。其四,部分县由于地方财力紧张等因素,财政预算中未能安排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造成了“吃”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长期占用社保基金等现象。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业务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社会保险各项业务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都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来实现的,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从健全完善内部业务运行程序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在这方面,虽然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若干规章制度,但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未能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个别业务、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职工人数已成倍增加,由于受编制限制,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十分缺乏。同时,少数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个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财务记帐发生差错,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分析,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还有待加强。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虽然劳动保障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但是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上都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是社会监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但实际上各地的监委会大都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三是应该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能部门,要从保障当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把老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收好、用好、管好,要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管理。在国家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同时引入财政部门编制财政支出“零基预算法”,把本地区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而不是简单的按照上年收入实绩递增一定的比例和幅度编制。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既不能遗漏,也不能超出。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预算方案一经批准,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就必须依法足额的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同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的拨付预算支出资金。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的对税务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以此强化预算的约束力。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完整。

2、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无源之水”越管越死,社保基金连年出险,监督管理就失去意义了。只有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壮大社会保险基金盘子,监督管理才更有意义,职工群众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会同财政、地税、工商部门,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审计部门在审计社会保险时,向缴费单位延伸审计,督促单位参保缴费;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3、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收入专户、基金支出专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解缴资金,严禁坐支。基金利息要按照基金管理的要求纳入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二要严格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三要将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吃”基金现象。四要规范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严谨挤占挪用,各险种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要规范凭证管理。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征缴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帐、定期对帐,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4、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依照规定程序,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向政府建议调整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定期组织监督活动,同时要认真听取监委会委员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高监督水平。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和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社保基金报告,将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政策、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增强基金运行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以透明运行促有效监督、保安全运行。

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

要完善基金管理体系,“只有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管理体系,我们的社会保障才是完整的、全面的。”社会保险首先要有制度,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筹集、待遇标准等,其次是经办,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财政的专户、地税部门的征缴、银行收发等,“光有制度和经办,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光有制度和监督,没人做事,也不行;有监督、经办,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事情也没法做。” 一个环节也不能逃离监督

扩大基金监督范围,也是于来山提出的基金监管招数之一。“社保经办的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独立于监督之外、逃离监督。”他说。

要完善基金内部控制机制。于来山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基金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

要改进基金监督方式,实行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现场监督可以了解和查清问题,非现场监督可以进行动态监管,随时监控。”他要求,“以前我们都是事后审计,等出了问题才来查,现在要变成不仅有事后的审计,还要有事中的监督,甚至关口更加前移,事前就要监督,防患于未然。”

社会基金监管三大问题

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全国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规划。不久前,该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语经济学研究中心进行了立法调研。

作为该课题负责人,胡继晔介绍称,调研发现,各地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各地社会监管办法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无力,仅部分地方出台了比较系统的社保基金监管统一办法,而大多数地方的社保基金监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次,跟不上社保机构发展的现实。

现实是目前在社保机构外,各地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往往不明确,无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胡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结余基金,都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然而银行利率近年来已低于工资增长率,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国债数量、期限无法满足要求。

专家们还发现,基金支付环节问题突出。胡继晔介绍,在上海社保案后,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了基金挪用、侵占的监管;然而,他们在调研中发现:“收支两条线”使得管理机构间互相制约,在绝大部分省份挪用基金的现象已经很少了,而社保基金面临的是支付环节的骗取、冒领问题,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保花样百出。

胡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重庆某区的一家民营企业一共7个员工,其中有6个做了肾透析,已享受400多万元的医保基金,事发后这几人就申请注销了公司。基金增值新路径

对应上述问题,专家们给出了相应建议。

从法律层面讲,胡继晔介绍,首要的在于提高立法层次,利用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在未来该法审议出台后,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形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针对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中山大学教授申曙光建议,社保基金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投资主体,以一定比例投入到赢利前景较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腾出空间让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内需的直接投资,或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补贴,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但胡继晔认为,无论何种投资,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应该放在首位,对投资运营商的监管今后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方面也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针对社保基金支付环节存在的问题,专家们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将所有的社保经办机构、投资管理机构都要置于“阳光下”。

此外,专家们还从社保监管机构的宏观架构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前述政法大学课题组提出,借鉴国际经验及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在我国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拥有独立于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刚刚结束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社保经办机构课题研究。她提出,鉴于现在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各种社保体系混乱,在名称、定性、职责流程等方面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建议从2009年起,用3-5年时间,对这些机构职责、名称进行统一。

杨指出,统一的前提在于,国家新设立社会保险总局,由上而下,垂直管理。“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直接决策部门,而社保总局作为政府执行机构——这种机制便于‘政事分开’,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政府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改革。” 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问题的初步分析

劳动保障部对近期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

从时间看: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也有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甚至有违法犯罪的。

从违规主体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占一定比例。

“发生这么多问题,不管什么情况,根本原因都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说。四大措施整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问题

刘永富表示,劳动保障部将采取四大措施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在问题汇总分类、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等方面,多做具体工作,按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工作小组,将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办,重点省份要现场督办。

二是逐项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清理回收资金。各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立项,根据问题的类型和难易程度等,进行梳理,明确解决办法和责任单位,分类加以整改。凡能立即整改的,如未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多头开户,要商有关部门立即纠正;不该用基金支出的费用,要按规定把钱冲抵回来;因为合同未到期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纠正;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商财政等部门并向政府汇报,提出清收意见,已经造成损失无法清收的资金,要按要求由同级政府偿还到位。三是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规范管理创造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或者办不了事而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发生挤占挪用而危及基金安全。比如,异地领取养老金的邮寄费问题,这个费用必须支出,而且不能让退休人员负担,但又没有经费来源,要商财政部门解决经费问题。

四是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这次审计的是三项保险基金,而且主要是省本级和省会城市。市县怎么样,其他基金管理得如何,特别是基本保险之外的资金,要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

从制度上加强和改进社保基金监管

刘永富强调,基金管理监督要从多方面着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强和改进社保基金监管。

“了解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情况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也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要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刘永富说。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基金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基金和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将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明年,将组织基金征缴专项检查。

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耳聪目明,及时了解和掌握重要情况。劳动保障部已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进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研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调研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延伸阅读:

对社会资金被挪用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认为,社保基金出现问题,首先是基金监管法规不完善。目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劳动法》中有概括性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文件和规定,但都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不高,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其次管理力量和手段有限。有些地区的基层甚至没有计算机,只能人工记账。另外社保基金管理人手极少,全国基金监管人员不到100人。此外,有些人法制、政策观念淡漠;还有监督不到位。因此,提出如下药方:立法、加强监督。从实际运作来看,社保基金表面上存在着三层监管,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基金管理司的内部监管;二是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管;三是社会组织、舆论和公民的监管。但这三层监管均很难落实。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社保基金常常会被当作“准”政府资金支配使用或挪用,一切规范其运作的法律法规只能成为美丽的陪衬。

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管理社保基金第一是确保安全,第二是实现增值。他说:“这是老百姓的钱,你首先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但是老百姓的钱存在这里,像个人账户基金是20年后、30年后退休了才用的,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才能应付未来的需要。”

法律上规定了基本保险金入财政专户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劳动保障部门没有途径来挪用这些钱。法律明文规定社保基金要增值保值,虽然地方上哪个部门负责增值保值有不同的规定,但劳动保障部门确实有很大的空间来动用这笔钱。挪用的实质就是违规投资,监管不到位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中国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还很低,虽然中央要求做到省级统筹,但实际上现在大部分地区仍然停留在市县级统筹的层面,基金的接触面很大,这无疑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各地社保管理部门普遍面临队伍、人才以及手段都跟不上现实监管需要的困境。

但监管要到位更关键的是,必须解决谁来监管的问题。社会保障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单位一把手说了算,监管部门仅作为劳动保障局的一个下属部门来监管局长,这种监管是根本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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