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来人口租赁合同

2024-09-06

北京市外来人口租赁合同(精选9篇)

北京市外来人口租赁合同 第1篇

立约人: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

地址 :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

原籍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镇_________(村)街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包括乙方之家属名单)作_________使用。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合同,乙方愿意承租。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

四、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负责对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的正常维修。如因维修房屋须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致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

(三)甲方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四)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五)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该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有优先承租权,并应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六)如乙方死亡,应准许本合同附件二中乙方之家属中的其他合法居住人办理合同更名手续。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约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与第三人互换。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改建、装修或增加设备。

(四)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陪偿。

(五)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还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三十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六)乙方另有房屋居住,甲方提出退房的,乙方应交还承租房屋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应付违约金。

(三)租赁期内,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收取违约金。

七、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日期内付清。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九、租赁期内因房屋拆迁,双方应共同遵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不遵守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起诉。

十一、房屋在租赁期内,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须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一份送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结构

四至界限_________东_________西_________南_________北

附图↑北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之家属名单

序号 姓名 原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身份证号码 甲方签章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北京市外来人口租赁合同 第2篇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乙方及时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银行扣收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委托扣收协议

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缴纳租金的需求,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基于签订的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提供甲方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作为租金代扣的银行介质。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应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应遵守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户名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户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银行卡受银行相应的银行卡的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银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款项。扣收的款项总额种类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违约金。其中,租金是按R月 □季 □年扣收,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乙方须在每个缴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要求,将租金足额存入乙方扣款账户;押金及违约金均按照甲方提供的扣款信息进行代扣。乙方若对扣收的金额、方式等有异议,应联系甲方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每个租金扣收日,乙方应保证代扣的银行账户的可用余额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出现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代扣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者账户状态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代扣的银行卡(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代扣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因甲方或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的不当利益,甲方有追索相应金额的权利。

第六条 在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不欠缴租金、违约金等金额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监管政策;法律或监管政策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北京市外来人口租赁合同 第3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法律制度

一、前言

乌鲁木齐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是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 也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 吸引了大批疆内外人才的涌入。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 乌鲁木齐总人口超过311万人, 2010年公安机关共登记暂住人口约91万人, 同比上升38.6%。大批流动人口在促进乌鲁木齐建设和发展、加快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同时, 随着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 也造成了乌鲁木齐基础设施紧张、违法犯罪增多等严重问题。这说明了乌鲁木齐对流动人口的引导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进一步采取改革措施来推进流动人口管理, 从根本上减少流动人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正是加强对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和服务的目标与价值之所在。

二、对振兴社区及黑甲山片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调研

2010年底至2011年初, 乌鲁木齐开展“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暨违章建筑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笔者随后走访了乌鲁木齐振兴社区及黑甲山片区, 了解其管辖下的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相关问题。

(一) 振兴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

乌鲁木齐新市区振兴社区位于蝶王针织厂家属院内, 该家属院房屋的户主多为上海、天津等城市知青, 退休后大都返回原籍居住, 造成大量房屋出租。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管辖内的流动人员管理, 振兴社区工作人员不辞辛劳, 每家每户上门调查辖区居民的信息, 严格按照“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一人一卡建档、一户一表造册”的标准, 现已核辖区共有出租房屋73户, 共184人, 承租人大都是附近学校的学生及疆内各地州来乌打工人员。社区主任介绍说, 目前该社区已实现对流动人口房屋租赁问题进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提高了管理服务效益。

(二) 黑甲山片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

乌鲁木齐黑甲山片区多是居民自建房, 滞纳大量无业流动人口, 成为城市“贫民窟”。为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 排除社会不稳定隐患, 该片区按照新出台的《黑甲山片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综合整治暂行办法》, 在辖区内进行摸排登记工作, 对未登记备案的出租屋进行认真清理, 签订治安责任书, 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率达到100%。现已核查该辖区流动人口近2.3万余名, 占辖区总人口的68%;共有出租屋1, 332户15, 000余间。目前, 黑甲山片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已进入科学化动态管理程序, 并随时处于社区和公安系统户不漏人、人不失控的掌控之中。

三、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的缺陷

(一)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现阶段乌鲁木齐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而《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于2008年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现阶段的法规、条例多半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制定并付诸实施, 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 存在很大漏洞和弊端, 致使宏观调控管理的局面难以进一步打开。

(二) 综合管理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条块关系尚未理顺、治安管理方法需要创新。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强、情况极其复杂, 而基层社区责任重、权力缺、难以调动基层社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往往是从各部门抽调部分力量及协管员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从目前运作来看, 尚缺乏规范化, 管理方法与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与工作人员的安全性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确保和完善。

(三) 信息统计和监督管理体系缺失。

一方面乌鲁木齐流动人口房屋租赁信息统计口径不一致, 得不到准确的统计数字;加上各区甚至各街道管委会往往根据不同的理解进行部署, 给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统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监督管理时调查、搜集资料困难, 成本高。由于流动人口房屋租赁信息获得途径过于复杂、效率低, 以及信息资源的不共享, 造成管理成本高居不下;而多头绪的重复调查本身也为各调查部门及调查对象带来诸多不便。

(四) 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经济与社会地位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流动人口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其就业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流动性强、失业率高;二是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因此, 应尽快建立健全乌鲁木齐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如在社区设立专门窗口, 便于社区内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再就业、子女入学及医疗卫生等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解决, 以优质服务促进良好管理, 使他们在乌鲁木齐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四、探索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新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看, 乌鲁木齐流动人口会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 加强对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

(一) 建立健全对社区房屋租赁管理的立法。

居住情况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 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乌鲁木齐相关部门应针对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难度增大等问题, 统一对社区房屋租赁管理立法, 提高立法层次, 规范管理行为。立法中应本着“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要求;以落实责任为核心, 以治安问责为手段, 努力夯实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基础。同时, 要结合户籍制完善立法, 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 对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权益保障、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总之, 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 是促进乌鲁木齐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二)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管理机制。

一是调整充实现有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定期召开会议, 分析存在问题, 研究制定解决措施;二是完善市、区 (县) 、街道 (乡镇) 、社区 (村) 四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的工作体系。特别是在社区房管站和治安司法警务室合署办公后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奖惩机制, 狠抓落实;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工作联系机制、情报信息交流机制与督查整改机制, 定期召开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会议, 分析研判, 确保试点工作环环相扣、步步推进;四是建立公安、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相关执法部门联系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沟通情况, 加强协同配合, 不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三) 着力推进网络建设, 构建综合信息平台。

信息化管理是破解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难题的突破口。我们可以借助乌鲁木齐“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建设的契机, 进行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首先,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 逐步建立具有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等功能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信息平台, 实行动态管理, 实现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效能;其次,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 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逐一进行登记录入备案, 注重数据的标准化建设, 实现与其他数据库的无缝式连接, 完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系统与其他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 最终实现乌鲁木齐城市管理中各部门的联动、协作。

(四) 建立健全基层社区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联系群众的优势, 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逐户逐人核查对比流动人口, 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跟踪做好暂住证办理工作, 严把“入口关”;二是清理整治出租房屋, 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街不漏巷、巷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屋、屋不漏人、人不漏项”的标准, 对出租房屋摸底排查;三是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四类管理法”对辖区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 落实社区干部包户责任制, 要求包片包户的社区干部做到放心户定期走访, 基本户经常走访, 重点工作户重点走访, 重点管控户随时走访;四是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摸清查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实有底数, 把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情况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总之, 对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加强服务是政府主导下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目前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只有政府高度重视, 以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 建立“以房管人”的新模式, 纳入信息化城市建设体系, 重新构造相关法律, 真正做到依法管理,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乌鲁木齐社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徐水源.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几点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5.5.

[2]张子珩.中国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研究[J].人口学刊, 2005.2.

北京市外来人口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 第5篇

本《商铺租赁合同》 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由双方共同遵守,本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受其约束和保护。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北京 项目 单元商铺, 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 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 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根据实际需要可接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拆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 免租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 装修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费用

4.1 租金条款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第 年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如下: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4.2 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但不含空调超时使用费、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大厦物业管理机构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甲方按租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由 方承担。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并不包括乙方依法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项及其它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 电话网络配备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申请电话和网络,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自行缴付。

五、付款方式

租金应按 (月/季度/年)支付,乙方应提前 日即应付款月的 号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首期租金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六、币种和帐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帐户资料支付本租约项下,所有的到期款项。所有付款以 (人民币/美金)计算,以 支付。

七、租赁保证金条款(“押 付 ”条款)

7.1 自本租约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人民币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相当于 个月的租金)。

7.2 在乙方全部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并且乙方交还所租房间并交清所欠的一切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及电话等费用)甲方应于乙方退房之日三天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甲方的义务

8.1 甲方应保证是有权合法出租该单元的唯一业主。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8.2 甲方应在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8.3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相关产权文件。

8.4 本租约有效期内,若甲方将该单元出售予第三方,第三方将继续享有和承担甲方在本租约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8.5 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内可将其承租区域转租、转借予第三方。

九、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应根据本《租约》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9.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且在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后的 个工作日内开始进场装修,乙方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

9.3 乙方自行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

9.4 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9.5 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改的物业所有管理规定。

十、违约责任

1.1 甲乙双方自租约签定之日起,在本租约有效期内,如租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租约中任何规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纠正,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违约行为仍不能得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并终止本租约;如租约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数额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2 乙方有下列情况发生时,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①在本《租约》有效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法经营活动的行为;②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用途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在甲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③乙方未在租赁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内进场装修和开业经营。④乙方逾期十天未付租金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租金即视为违约,合同自然终结。并以保证金的3‰为单位,按天赔付甲方滞纳金。

十一、租约终止

11.1 租赁期限届满;

11.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确实不能履行义务的;

11.3 该承租单元被查封或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使用,并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甲方归还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11.4 乙方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包括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迁出租赁房屋后,如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装饰、装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在迁出租赁房屋后的三日内未处理,均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11.5 如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收取两倍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须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十二、附则

12.1 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租约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迟延不得视作对本租约的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③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12.2 争议的解决

①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租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租约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双方诉讼开始之日,乙方人员必须停止经营并撤出经营场所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条只限于由于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等费用而引起的诉讼)。

12.3 本租约的修改和变更或对其附件的修改和变更只可通过双方或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2.4 可分性

本租约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2.5 完整协议

本租约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租约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租约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等。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12.6 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租约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 、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①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作于人工投递之日送达;②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的通知,视为于投邮日(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③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公认的快递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5)天送达;④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视作于发送日后第一(1)个营业日送达。

12.7 通讯地址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任何一方均应依本条规定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改通讯地址。

12.8 附件

本租约的附件构成本租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双方具有同等拘束力。

12.9 生效日

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12.1 文本数量及效力

本租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1 甲方附加:乙方在付款月付款日后十五天,仍未支付甲方应付租金,则视为乙方的自行退租,合同终结。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视为乙方租赁房屋内的一切物品财产为放弃,甲方有权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理。 12.12 乙方附加: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一年,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递增点为5%,甲方在乙方同意续租的情况下,不得将物业租赁给第三方。 十三、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丙方: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章)日期:

附 件

一、甲方帐户资料银行名称:帐户名称:银行帐号:

二、甲方应提供文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约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乙方应提供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确定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租客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已不见踪影。所以:

1、若出租人是房东,请检查房产证上的户名或查看购房合同。

2、若出租人是二房东,则需要有房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

3、若出租人是租客,则需要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四)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承租期限、续租优先权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注意,法律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风险提示: 明确各项金额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另外,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来支付租金及押金,可直接在合同中指明具体银行账号。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应尤其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风险提示: 明确转租程序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还应明确转租的程序,以免因转租事项产生分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日期:

承租人(乙方)签章: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第7篇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小区 楼

区(县)街 号 房号

胡同

楼 间

结构 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其中居室

平平方米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签订合同者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附件

1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门 窗 玻 璃

水 表

纱 窗

玻 璃 窗

纸 窗

玻 璃 门

包箱门(板门)

壁(吊)橱门

白 炽 灯

日 光 灯

水 龙 头

洗 菜 池

墩 布 池

大便器(坐、蹲)

水箱(背、吊)

漏电保护器

澡盆(坐、卧)

脸 盆

洗 手 盆

电视天线插端

门 锁

暖 气 片

煤气灶具

附件

2一、_________房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_________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_________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_________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_______街(胡同)_________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同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8篇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   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查询),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

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

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

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 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 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表 号:市流调1表 制表机关:市流管办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7]126 号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编号: 填表日期:______年 月 日

说明: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2. 表中带下划线“XXXX”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1. 身 份 证 号 码:无身份证的在第一格填特殊标识,16岁以下,填1,16岁以上,填2; 2. 政 治 面 貌: ⒈中共党员,⒉共青团员, ⒊群众, ⒋其它党派; 3. 受 教 育 程 度: ⒈研究生, ⒉大学本科, ⒊大学专科, ⒋高中,

⒌初中, ⒍小学, ⒎不识字;

4. 婚 姻 状 况: ⒈未婚, ⒉已婚, ⒊丧偶, ⒋离婚;

5. 原籍户籍地址: 按照身份证件内容详细填写至 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6. 家 庭 户 流 入: 指夫妻双方携带家庭成员来京并一同居住的家庭,户主为夫妻中一方; 7. 与 户 主 关 系: ⒈配 偶, ⒉子女, ⒊父母, ⒋祖父母, ⒌岳父母或公婆,

⒍孙子女,⒎媳 婿, ⒏兄弟姐妹,⒐其他;

8. 来 京 原 因: ⒈务工, ⒉务农, ⒊经商, ⒋学习培训, ⒌婚嫁, ⒍随迁,

⒎治病疗养, ⒏投亲靠友 ⒐其他;

9. 居 住 类 型: ⒈自购房屋, ⒉租赁房屋, ⒊寄宿, ⒋借住,

⒌单位宿舍, ⒍建筑工地, ⒎工作场所, ⒏其它;

10. 现 住 地 址: 填写至街道(乡镇)、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11. 目 前 状 况: ⒈就业, ⒉学生, ⒊丧失劳动能力, ⒋退休,

⒌从事家务, ⒍正在找工作, ⒎其他;

12. 就业单位行业: ⒈农、林、牧、渔业, ⒉采矿业, ⒊制造业, ⒋金融业, ⒌教育

业,⒍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⒎建筑业, ⒏住宿和餐饮业,⒐批发和零售业, ⒑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⑾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⑿房地产业, ⒀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⒅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⒆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⒇其他行业;

13. 职 业: ⒈单位负责人, ⒉专业、技术人员, ⒊办事人员,⒋商业、服务业人

员,⒌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⒍生产运输工人;

14. 其 他: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填写。

附件二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9篇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涉及房屋基本情况、权属状况、用途以及双方交验身份证件情况,是否需要对房屋设施进行改善、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水电相关费用负担、房屋的交付及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转租、所有权变动及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同时,租赁双方还需签订《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说明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3]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 ▁▁▁▁(□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 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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