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2024-05-28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精选14篇)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1篇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为了树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安全保证书。顶岗实习期间(从学校出发到返校),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参加实践者应当先征求家长同意,应于实习前将家长同意实习的意见书交至系部。

2、严格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团结协作意识和纪律观念。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单位或宿舍)或中途停止实习,如遇到特殊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离开。

4、珍惜学院荣誉及自身健康安全,不做任何影响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事情。从事实习安排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有为自己负责的态度。

5、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若出现生病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报告。

6、严格按实习单位规定进行见习和操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水等,不去游泳池、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或洗澡。

7、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行为,不参加传销等非法活动。

8、不参与损害学院和实践单位名誉的任何活动。若遇到重大问题,学生应及时与指导老师联系,由学校与顶岗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顶岗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造成学校声誉受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9、本责任书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学生应该自觉全面遵守执行有关规定;学生家长要主动配合,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如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安全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10、参加实习前应自觉签订此安全保证书。

1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生家长(签字)签订时间

实习学生(签字)签订时间

学院(盖章)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2篇

顶岗实习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院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国土系(甲方)与实习生(乙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如下:

一、学生责任

实习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如果出现以下因素造成实习生人生伤害的,实习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习生违反学院和实习单位禁止性规定和安全操作规定;

(二)实习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未向学院及实习单位报告;

(三)未经实习单位或系部同意,实习生个人或学生集体组织的活动;

(四)实习生下河、湖或水库等游泳;

(五)实习生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六)实习生参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七)实习生在非实习工作时间段;

(八)顶岗实习结束未按时返校;

(九)因喝酒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自伤的。

二、其他责任

(一)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实习生人生伤害,而学院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二)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实习生人生伤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他人故意伤害实习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四)实习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生伤害或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实习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三、附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国土系2010级毕业班学生;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学生顶岗实习结束自动失效;

(三)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国土系及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解释权在国土系。

甲方: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国土系(盖章)

乙方:(学生签名、指印)

2011年 10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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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3篇

一、对顶岗实习的认识

顶岗实习是现今职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形式, 也是培养高素质人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职校学生在参加以就业为目标的顶岗实习中锻炼, 企业对学生的管理与企业员工相同, 使职校学生提前完成由学生角色向员工角色的转化, 他们不只是仅仅学会一项操作技能, 最为主要的在确立人生观、养成职业道德、增强适应能力、获取岗位需求信息、锻练自身意志、学会与人沟通, 真正对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起到了促进作用。

顶岗实习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对象是在校学生, 这就把顶岗实习的对象与就业的毕业生区别开来;组织者是企业与学校, 是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顶岗实习, 不是学校或企业的单方面行为;功能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这就明确了学生顶岗实习的本质还是学校常规教学的一部分, 是以企业岗位生产的形式进行的实训教学。

二、在顶岗实习中对安全问题的认识误区和风险管理的意义

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 直接工作在生产一线,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尤其是在重工业企业顶岗实习的工科类学生, 直接和机械设备打交道, 危险性更大。意想不到的人为事故或一些偶然机械事故, 在实际工作中都有可能随时发生。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生的切身利益如何维护和得到伤残后的有效补救, 是必须考虑和解决落实的新问题。因为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 不属于企业职工, 因此企业不会全权负责;学生属于弱势群体, 缺乏保障体系维护;学校暂时还没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保证;目前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出台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相应的文件和法定的条例条款。这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项空白。职校学生教学外置、顶岗实习是发展方向, 大势所趋。既要保证职校教学外置、学生定期顶岗实习, 又要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切身利益, 就必须探索研究职校教学外置、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保障体制或模式。

三、顶岗实习中学生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认识

从界定可以看出:顶岗实习的对象是在校学生, 而组织者或直接责任方是学校, 功能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 本质还是学校常规教学的一部分。因此, 必须清醒认识到学校在顶岗实习中的法律责任。

(一)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认识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 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 也是一个空间概念, 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 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责任的认识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 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在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当中, 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 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 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002年9月1日,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的认识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必须证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这就涉及到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问题。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 即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 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 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四)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 即补充的补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应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之外, 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二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 无过错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 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说明的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关联性, 若不存在关联性, 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原理是一致的。学校之所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是因为学校在该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 使本来可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 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

四、顶岗实习中学生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一) 明确各方职责, 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

建议教育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 明确在校学生实习期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实习单位各自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并加大督查力度, 切实把职校学生实习期间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2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 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的义务只是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而不是《民法通则》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 明晰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对于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无过错即无责任。若学校无过错或尽到了相关义务, 则可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反之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在输送学生外出顶岗实习前, 要把安全问题讲清、讲透、讲实, 对企业、学校的安全责任进行划定, 与合作企业签订条文明晰的实习协议, 分清校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实习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及时按照工伤处理。学校还要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敦促家长配合做好校外远程管理。

(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 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 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 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 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 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2.

[2]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

[3]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N].人民教育, 2000-10-16.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4篇

一、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定性现状

大专院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受到意外伤害,引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情形越来越多。但目前在法律上对此类纠纷定性为何种法律关系却没有定论。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2006年11月2日,安徽某大学学生张某在永康某塑料制品公司实习期间,右手手指被机器轧伤。张某在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3.2万元遭拒后,于2007年底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受伤时属在校学生,与塑料制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即“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认为实习生应包含在“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内,并以此作为案件定性依据,最终通过调解由厂方一次性补偿张某1.5万元。

[案例二] 2006年10月,江苏某药科大学学生王某在常州药业下属某制药厂毕业实习时,误启动了混合机,造成左手食指、中指及第二掌骨被切除,治疗费用103934.67元由制药厂垫付。2007年5月,制药厂正式录用王某,一年后,将其辞退,同时要求王某出具借款近一万元医药费的借条。王某向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因不符合工伤赔偿的规定,审批中心不予受理。2008年8月,王某在镇江京口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三方在这一案件中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判决由常州药业赔偿王某103934.67元,药科大学承担连带责任。常州药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常州药业赔偿70000元,药科大学赔偿33934.67元。

将法院对以上两则个案的审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者,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宽泛条款认定张某为工伤,其实质就是肯定了全日制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在后一则案例中,王某不被认定为工伤,一、二审法院均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其实质就是否定了全日制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以上司法判例不难看出,此类案件的确存在定性、归责不一的情形。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问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来看看“顶岗实习”“劳动者”等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实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1] “所谓顶岗实习就是学生到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参加与一般职业人一样的工作,它是学校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在企业环境下采用由师傅(企业技术人员)带徒弟(学生)顶岗工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岗位专业技能、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实现‘毕业即就业,就业就上岗,上岗即顶岗的零距离培养目标。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是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培养环节。”[2]学生顶岗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其过程同样是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顶岗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不是为了“劳动”而劳动。

关于“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3]。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我国法律在劳动者资格认定方面有如下规定: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年满16周岁,从这个层面上看,自然人如果没有达到这个年龄下限,是不可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次,作为劳动者还应具有劳动能力。对于这一能力要求,大专院校学生一般都能具备。

那么,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呢?要定性这一问题,不能孤立地仅从“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方面去考虑,而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法律层面去把握。“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及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4]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则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5]与此同时,“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的人身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地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人身关系”[6];“从现实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是为了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而予以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的财产性。”[7]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表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仅仅是服从,而且还具有依附性。因此,“劳动者的许多正常需要也应当依靠用人单位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8]我们知道,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实习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意思,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应定性为生活补助)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

既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呢?在案例二中,无论是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是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都没有简单地将此类案件牵强附会地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学生为关系人的实习合同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非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单位无论是经由学校安排还是通过学生自己寻找获得的,实习单位都应当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不应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合同,因为“实习合同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学生是作为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存在”[10]。“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11]。实习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它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有实习协议且协议中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约定不违背法律),可直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或虽签有实习协议但仍无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则可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因过错(如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没有指导老师进行学生实习过程的教育管理等)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因过错(如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未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将学生安排在不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上、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造成学生伤害的,实习单位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责任的免除,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管俊杰,杨海.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高职学报,2008(12).

[3][4][5][6][7]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第5篇

专业 班 同学:

因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为了安全、有效的进行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促进毕业生的择业就业,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顶岗实习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顶岗实习学生在离校前,由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有关劳资及安全责任书。就业处组织实习的学生,由就业处指定专人组织安排学生与实习单位办理;自主实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直接与实习单位办理。

三、由就业处组织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内,由于实习单位和其它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造成实习学生安全问题的,由就业处和学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共同向实习单位或责任单位、责任人追究法律和赔偿责任。学生个人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出现安全问题由学生直接与协议单位或责任人交涉处理和学校无任何关系。

四、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仪器设备,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确需中途离开单位或终止工作的,须经就业处和班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应事先在实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离开前告知就业处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否则,由此引发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自联、就业处联的以专业为主,实习期至少6个月,之后方可再联系新的实习单位,否则延缓半年毕业。

六、实习的毕业生,主动每月与自己的指导教师及辅导员进行联系,汇报实习情况。实习期间应严格接受指导教师的管理,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带队教师管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七、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超过就业处规定的返校日期或未按时校,由此错过毕业补考和毕业证发放时间的,学院视为自行离校,其当事行为,均由学生负责。

八、学生要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注意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讲究文明礼貌,维护学校声誉。

九、实习学生必须加入有关保险。实习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报告,并迅速告知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凡未参加学院相关保险者,发生意外和岗位安全事故一律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家长签名: 实习学生:

学生家长证件号: 学生证件号码:

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学生联系方式 年

日 年

学生外出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第6篇

为切实保障学校教学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避免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针对当前顶岗实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积极参加外出前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说明会,外出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接洽单位的各项要求。

三、必须在顶岗实习单位指定地点住宿,并遵守驻地相关管理条例。

四、顶岗实习期间,须按照学校和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随队行动。

五、在顶岗实习期间严禁单独外出,如确因需要外出,须征得顶岗实习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同意,并说明外出事由、地点和归队时间。请假外出期间,学生应充分注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顶岗实习期间,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接洽单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本人签字(手印): 学生家长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1.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2.换汇一定要去银行,不要在私人商店或个人处换汇。在非正式营业点换汇是违法行为。

3.单独外出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不要打“黑车”。

4.不要到江、河、湖泊、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和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7篇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确保学生有效的完成顶岗实习,院部与顶岗实习学生就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必须如实向辅导员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或QQ号),保证每星期至少与辅导员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二、学生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实习;不得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体力劳动强度大等实习劳动。

三、学生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1、在顶岗实习期间往返要遵守交通规则,结伴而行,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2、不允许独自外出游玩,严禁私自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

3、严禁乘坐无证无照非法营运的车辆。

4、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同学、朋友介绍好工作的谎言,以免误入传销歧途。

5、不准无故旷工、迟到,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或在外酗酒、赌博及从事传销活动等其它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6、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应酬。

7、不得私自在工作单位以外的地方住宿。

四、学生严格遵守单位的纪律及规章制度:

1、做好身份转换,调整好心态,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单位负责。

2、要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遵守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谨防出现工伤事故。

3、要爱护个人及单位财产。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5、在实习单位应虚心学习,尽快掌握知识、技能。

五、若遇到重大问题,学生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由学校与顶岗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顶岗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造成学校声誉受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六、本责任书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学生应该自觉全面遵守执行有关规定;学生家长要主动配合,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如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安全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本责任书有效期至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安全返校为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学生(签字):辅导员(签字):

家长(签字):家长联系电话: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8篇

一、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定性现状

大专院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受到意外伤害,引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情形越来越多。但目前在法律上对此类纠纷定性为何种法律关系却没有定论。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2006年11月2日,安徽某大学学生张某在永康某塑料制品公司实习期间,右手手指被机器轧伤。张某在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3.2万元遭拒后,于2007年底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受伤时属在校学生,与塑料制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即“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认为实习生应包含在“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内,并以此作为案件定性依据,最终通过调解由厂方一次性补偿张某1.5万元。

[案例二]2006年10月,江苏某药科大学学生王某在常州药业下属某制药厂毕业实习时,误启动了混合机,造成左手食指、中指及第二掌骨被切除,治疗费用103934.67元由制药厂垫付。2007年5月,制药厂正式录用王某,一年后,将其辞退,同时要求王某出具借款近一万元医药费的借条。王某向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因不符合工伤赔偿的规定,审批中心不予受理。2008年8月,王某在镇江京口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三方在这一案件中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判决由常州药业赔偿王某103934.67元,药科大学承担连带责任。常州药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常州药业赔偿70000元,药科大学赔偿33934.67元。

将法院对以上两则个案的审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者,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宽泛条款认定张某为工伤,其实质就是肯定了全日制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在后一则案例中,王某不被认定为工伤,一、二审法院均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其实质就是否定了全日制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以上司法判例不难看出,此类案件的确存在定性、归责不一的情形。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问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来看看“顶岗实习”“劳动者”等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实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1]“所谓顶岗实习就是学生到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参加与一般职业人一样的工作,它是学校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在企业环境下采用由师傅(企业技术人员)带徒弟(学生)顶岗工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岗位专业技能、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实现‘毕业即就业,就业就上岗,上岗即顶岗’的零距离培养目标。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是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培养环节。”[2]学生顶岗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其过程同样是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顶岗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不是为了“劳动”而劳动。

关于“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3]。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我国法律在劳动者资格认定方面有如下规定: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年满16周岁,从这个层面上看,自然人如果没有达到这个年龄下限,是不可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次,作为劳动者还应具有劳动能力。对于这一能力要求,大专院校学生一般都能具备。

那么,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呢?要定性这一问题,不能孤立地仅从“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方面去考虑,而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法律层面去把握。“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及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3]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则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3]与此同时,“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的人身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地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人身关系”[3];“从现实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是为了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而予以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的财产性。”[3]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表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仅仅是服从,而且还具有依附性。因此,“劳动者的许多正常需要也应当依靠用人单位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8]我们知道,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实习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意思,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应定性为生活补助)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

既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呢?在案例二中,无论是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是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都没有简单地将此类案件牵强附会地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学生为关系人的实习合同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非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单位无论是经由学校安排还是通过学生自己寻找获得的,实习单位都应当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不应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合同,因为“实习合同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学生是作为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存在”[9]。“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9]。实习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它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有实习协议且协议中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约定不违背法律),可直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或虽签有实习协议但仍无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则可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因过错(如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没有指导老师进行学生实习过程的教育管理等)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因过错(如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未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将学生安排在不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上、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造成学生伤害的,实习单位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责任的免除,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2]管俊杰, 杨海.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高职学报, 2008 (12) .

[3][4][5][6][7]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8]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9篇

【摘 要】本文以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从高职学生责任意识培养的实践出发,对顶岗实习阶段在培养高职学生责任意识中的对策和措施进行了分析并指出,顶岗实习是培养高职学生责任意识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管理和示范引导,使学生尽快认同职业身份,强化岗位责任意识。

【关键词】高职学生 顶岗实习 责任意识

“责任”从字面上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个人或集体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个人或集体应承担的过失。责任意识,是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就是当责任主体清楚明了自己肩负的责任,自觉、认真地履行,责任意识是人最基本的心理品质。一个人只有有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会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才会善待自己、关爱他人、热爱生活。面对当前高职院校部分学生责任意识淡化的现象,本文就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纺织服装学院现代纺织技术专业的顶岗实习的实践证明:顶岗实习是培养高职院校学生责任意识的重要途径。

一、高职院校学生责任意识弱化的原因

(一)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父母都有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盼。有的家庭关爱变成了溺爱,而成长中的孩子不能理性正确地对待家庭的是与非。造成家长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轻视了品德教育;注重孩子的营养健康,轻视了精神培养;长此以往,孩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不理解父母的艰辛,不懂得孝顺长辈;只会享受爱与照顾,不愿承担责任义务;只懂索求,不懂付出。

(二)自我责任意识淡薄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于2012年对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相关课题开展了调研, 结果显示有82. 52%的被调查学生认为现在的高职学生有一点或非常缺乏社会责任感, 只有7. 11%的学生认为不缺乏。高职部分学生责任意识的缺失, 使他们丢失了青年人应有的朝气蓬勃和激情追求, 出现了无兴趣、无所谓、无意义的精神疲软现象。做事以自我为中心,只从个人喜好考虑,从不从他人和工作的立场考虑问题,高兴了就干,不高兴了就走人。有些学生不仅对待工作毫无责任意识,甚至对自己的健康和前途也不负责任。为了把生活费节省下来用于上网,宁愿少吃饭,晚上熬夜上网玩游戏,完全不顾自身健康。

(三)对他人责任意识淡薄

在上课和实习中都是一间宿舍六人或八人同住,有学生把垃圾随便乱扔,从不做值日,更过分的是直接把垃圾从窗户往外扔。由于顶岗实习作息时间不同,分白班和夜班,有些学生从不考虑别人的感受,旁若无人,任意活动,不顾及正在倒班休息的其他人。

(四)顶岗实习工作责任意识淡薄

在进企业顶岗实习前,学校虽然对顶岗实习的目的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说明,但学生却不是从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岗位技能)为出发点,而是以挣钱多少为目的。当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过低就失去工作积极性,甚至以敷衍、消极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能认真工作、按时作息,有的沉迷于游戏网络等,意志消沉,漫不经心,上班迟到、早退,更有甚者旷工等违纪现象屡有发生。

二、高职院校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对策与措施

责任意识应该是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为了建设美好社会而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各种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尽职尽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从而在工作岗位上体现自己的能力与价值,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之一。纺织服装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全面实行顶岗实习,实践证明:顶岗实习是培养学生责任意识的重要环节。

(一)利用主渠道和主阵地的教育引导,加强学生对责任意识的认知

思政课是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就是要在思政课中加强职业素养、职业辅导和就业指导,深化学生对责任、义务和权力的认知。在主阵地教育中,学院围绕责任意识教育,开展了有利于学生责任意识的形成的形式多样的活动。通过学生值日、值周、志愿者等活动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认知,丰富他们对责任的体验。同时将企业文化引入校园,特别强调学生在企业定岗实习期间既是学校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的双重身份,必须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明确作为一名员工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职业特点

纺织服装专业学生就业的单位通常都是大中型纺织企业,特别是近年来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招工难,工人工资却不见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到第二月就会出现问题:工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二班倒难适应、没有节假日。面对出现的这些问题,带队老师和辅导员就要定期走访顶岗实习学生,加强与企业指导老师或师傅的沟通,及时化解和消除学生的各种心理障碍,把握学生思想和心理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工作性质。

(三)共同参与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由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和企业管理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是培养学生责任意识教育的教育者和实施者。应与学生经常沟通,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在选派人员时,学院和企业要把好关,指派职业道德高尚,具有很强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人来担当指导老师和师傅。

顶岗实习指导老师或辅导员在学生到达企业后,要及时帮助学生转变角色,尽快融入企业之中。作为教育者,指导教师应和辅导员应深入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有针对性的责任意识教育工作,巩固学生对责任意识的认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企业师傅对学生培养责任意识教育,则在于日常工作中的言传身教,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好的职业道德;学生要通过学院的岗前教育,加深对顶岗实习目的和意义的认识,加快自身角色转换,快速适应岗位要求,自觉接受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的教育与管理,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

(四)利用榜样的力量和典型案例进行学生责任意识的教育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榜样示范能帮助学生树立学习的典型。榜样可以是专业领域的佼佼者,也可以是表现突出的学生,同时,爱岗敬业的顶岗实习指导老师和企业师傅本身也是学生学习效仿的楷模。对于典型事例,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应主动跟进,不但要在实习学生中给予大力宣传,还要在即将进入实习的在校学生中积极传递正能量。而对负面的典型事例,也要因势利导,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学生判辨是非的能力,促进学生责任意识的内化,达到增强责任意识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五)利用多样化活动激发学生责任意识

实践证明,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各类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学生责任意识的形成。在活动中,学生往往担任着特定情境下的某一角色,通过履行角色所赋予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体验特定角色的责任感是学生乐于接受的教育形式之一。宿舍、班组的轮值,担任值班长,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可以增强实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另外,由于技能竞赛具有很强的群体性和组织性,都需要团队成员积极配合,团结一致、协同作战才能完成,顶岗实习期间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技能竞赛还有助于激发学生主动求知、精益求精的学习钻研精神和敬业奉献的责任意识。

总之,顶岗实习是大学生责任意识培养的重要阶段,顶岗实习是使高职学生端正劳动态度、强化纪律观念,提高学生职业道德、责任意识的最重要环节。需要我们结合专业的实际和青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不断用新思维探索新方法,深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不断加强顶岗实习阶段培养高职学生责任意识工作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徐建南,施向荣,聂建荣.工学交替顶岗实习中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09(8).

[2]蒋永忠.基于实践视角的高职学生关键能力培养及评价体系研究[J].铜陵学院学报,2009(5).

[3]卢晓春,闫子刚,胡昌送.我国关键能力研究现状与趋势[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5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10篇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

专业班级实习类别

姓名姓别指导教师时间联系电话地点

为搞好安全生产确保实习学生的安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安全责任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公司或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昆冶高专学校建工学院同学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应承担的职责:

1、向乙方传达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政策和法规,宣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乙方进行口头或文字的安全技术交底,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3、监督乙方正确使用安全保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二、乙方应承担的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的安全教育,服从甲方现场指挥;

2、乙方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乙方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意识,确保自己及他人安全;

4、乙方如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有高空内容的实习;

5、实习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实习负责人及学校负责实习的教师反映实习情况。

三、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

1、如因甲方未进行安全教育所造成的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

2、如因乙方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服从指挥,不遵守安全法规制度,违章操作或个人思想不集中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反映实习学员的情况,由此发生的学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4、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由本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学校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电话:

乙方(签章):电话: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11篇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顶岗实习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让每个学生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系与学生就顶岗实习间的安全达成如下共识,并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树立良好的学生形象。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三、学生不得到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实习;不得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实习劳动。

四、学生必须如实向班主任和指导教师提供所在实习单位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或QQ号),保证与班主任和指导教师的联系畅通。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五、遵守交通法规,禁止乘坐无牌无证的非营运车辆,保证交通安全。

六、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同学、朋友介绍好工作的谎言,以免误入传销歧途。

七、严格遵守实习期间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游玩。

八、严格禁止到江河、湖泊、水库、溪涧等处游泳、玩耍;禁止去歌舞、录像厅、网吧等不适合青少年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不酗酒、不吸烟,不赌博,不滋事生非、不打架斗殴。

九、在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十、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应迅速及时报告,不得拖延。

十一、本责任书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学生应该自觉全面遵守执行有关规定;如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安全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经系鉴章、学生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学生实习结束安全返校为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系、学生各持一份。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签名:

艺术设计系(公章)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12篇

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甲方:广西工业职业枝术学院系

乙方:广西工业职业枝术学院班学生

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而有效地完成实习任

务,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安全,广西工业职业枝术学院系(简称:甲方)和学生(简称: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参加校外实习离校前,告知自己的家长并书面向甲方的指导老师留

下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同时办理必要的保险(如学生安康险)。

2.乙方在校外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贵港职业学

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规则》,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3.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定期向家长及甲方的指导老师汇报实习情况及人身

安全情况。

4.乙方在实习期间,由甲方的指导老师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实习情况,并

了解乙方的人身安全情况。

5.乙方在校外实习或回家途中、找工作期间出如现意外,属乙方自身原因的,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可以配合乙方进行意外事故处理;如果不属于乙方自身原因,由双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毕业离校止。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广西工业职业枝术学院系(公章)

甲方指导老师(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

乙方家长(签名):年月日

4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书 排版 第13篇

在顶岗实习教学开展的过程中, 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安全等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学生自我约束管理能力较差, 缺乏安全经验, 现场作业情况具有复杂性与开放性, 学校跟踪管理困难, 实习单位管理与控制强度不高而极易发生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给学生家庭、学校、实习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我校学生的实习单位部分为铁路工程企业, 容易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因此, 要保证顶岗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 不仅要从安全管理制度上进行设计, 还要从安全管理模式上进行分析研究, 探索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与控制规律, 更好地维护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安全问题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高职学生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的顶岗实习时间应不少于半年。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 进入企业生产一线顶岗实习的学生越来越多, 据估计, 每年全国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有将近900万之多。在顶岗实习过程中, 学生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人身安全事故经常见诸媒体,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般而言, 学生顶岗实习处在一个开放而复杂的动态多维空间里, 有一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存在, 因此, 有必要分析一下学生顶岗实习的宏观物理环境特征。

人身安全的环境风险因素当人处在一个开放的现场作业环境时, 周围的物品如材料、设备、工具、建筑物等都可能是影响安全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按照一定的空间与时间集成一体, 呈现出信息与能量交换的状态, 在某种情况下就可能成为一个危险源。如不平整的作业地面会使作业人员身体移动产生疲劳;散乱堆积的金属材料或建筑施工材料维护不充分;有安全缺陷的机械设备和动力设备;不合格的工具;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电源布置等。我院课题组对南京供电段南京东实训基地典型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了模拟分析与研究, 显示人身安全环境风险边际概率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人身安全的心理活动因素如果某一次作业组成员 (包括顶岗实习的学生) 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多半是由于未知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 这些因素包括意外交通事故及各种突发事故等不可预知事件, 通常是不可控的。但也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往往与人的心理活动、主观情感有密切联系。课题组认为, 在开放的工业现场环境下, 作业者的心理活动特征和规律与作业者的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环境风险因素与心理活动因素的关系人总是会与周围物理环境及自然环境发生联系的, 离开自然环境和特定的物理环境, 人是无法生存的, 人类社会也是无法进步的。要完成某个特定的工作任务, 人们需要经过一定的劳动组织结合在一起, 形成一个作业组, 这个作业组成员 (包括顶岗实习的学生) 在一定的物理环境下, 会有特定的心理群体活动与心理个体活动。物理环境与心理活动会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形成一个多维度的动态复杂系统, 每一个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与健康都受这个系统的控制与影响。当系统强度低、规模小且稳定时, 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几率较小, 反之, 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则可能会增加。宏观物理环境具有可见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含性, 二者具有互补性。通过现场调查, 课题组了解到为保障作业安全, 作业组使用的机具几乎都有安全闭锁装置或机构。此时, 若某位成员心理活动结构度低 (如情绪低落, 消极沮丧) , 出现不安全的征兆时, 这些安全闭锁装置就会起到作用, 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因此, 可以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降低环境风险因素, 最大限度地抵消心理活动结构度低所带来的安全风险。通过硬件结构的改善, 可以补充“心理软件”的结构度不足与缺陷。另外, 如果作业组成员心理活动结构度高, 当作业现场物理环境出现发生危险的预兆时, 则可通过积极的心理应对, 正确的应急处理和熟练的安全防护操作等措施, 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减少事故发生的损失, 但这种补充作用是隐含不可见的, 同时也是不可控的。

对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而言, 在这个系统中是相当脆弱的, 他们不熟悉现场的物理环境, 因此环境风险在他们身上发生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实习学生的身份也使他们具有不同于其他作业组成员的现场工作心理活动体验。因此, 研究学生在这个系统中的心理活动特征和变化轨迹, 找到降低物理环境风险概率的措施与手段, 是保障实习学生健康安全的必要条件。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心理干预

通过心理辅导实施心理干预调查研究发现, 心理活动的某些特征因素对现场人身安全的影响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如表1中的第二项与第四项。根据人的心理活动规律, 乐观积极的情绪状态能够调节人的植物神经, 使人对外界物理环境刺激的反应加快, 动作更加灵活敏捷。同时, 人接受外界信息的范围也会变大, 大脑对信息的处理会加快, 这些心理活动特征有助于降低由于物理环境风险因素而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因此, 对作业组成员进行有效的心理干预与辅导, 帮助他们克服消极心理, 维护其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在生产现场顶岗实习的学生, 更要重点监控他们的心理活动, 一旦发现有不利于人身安全或安全生产的心理表现, 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课题组对本校141名深入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和65名南京供电段、南京地下铁道有限公司生产一线的职工进行了调查访谈。有67%被调查的学生认为作业现场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是关心的, 有30%的学生认为现场的领导对安全非常关心, 有81%的学生认为企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是重视的, 有17%的学生承认作业现场的负责人 (或安全责任人) 对自己的情绪与精神状态表现过关注, 另有10%的学生表示接受过现场的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干预。在被调查的职工中, 有34%的人认为作业现场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是关心的, 有47%的人认为企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是重视的, 有27%的人承认作业现场的管理者 (或安全责任者) 对自己的情绪与精神状态关心过, 有3%的人表示现场的安全管理干部曾与之谈心交流, 并试图做心理上的疏导与安慰, 他们也都承认, 做思想工作和进行心理活动沟通有助于现场的安全作业。

通过安全教育实施心理干预表1中的第四项还表明, 对安全作业知识的了解与对安全生产技能的掌握, 能在很大程度上可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对安全知识的充分理解会潜在地影响学生的情感与认知, 会通过心理迁移影响学生的安全意识与安全行为。当学生有了安全意识后, 会在生产作业现场具备安全防范心理和防范意识, 在具体行为上会自觉表现出正确的安全操作动作, 避免做出错误和危险的操作。通过有效的安全教育, 使学生具备安全意识, 正确全面地理解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章规范是不可或缺的, 应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使学生掌握安全操作的知识与技能。这不仅是保证现场学生人身安全的根本途径, 也是对学生实施间接心理干预的重要手段。调查显示, 几乎所有的顶岗实习学生在参加实习前都接受过正规的现场安全教育, 87%的学生认为企业的安全教育有效, 42%的学生认为企业的安全教育非常有效, 16%的学生认为企业的安全教育内容过于陈旧单调, 另有11%的学生认为安全教育不起作用。现场的职工大多数认为现场的安全教育没有起多大作用, 他们更相信安全操作经验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 构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企业安全文化的浸润和影响, 对企业职工和学生进行心理干预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与控制的根本途径。

对于企业的安全教育实施的内容和形式、方式和强度, 一般而言学校无法进行直接的参与和管理, 因此, 仅靠企业“快餐式”的安全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高职院校也要做好前期的安全教育防范工作, 利用课堂与校内实训开展安全教育, 利用校园安全文化对学生进行心理干预, 如进行以职业安全、职业健康为主题的演讲宣传, 开展知识讲座等。

高职学生职业安全行为能力的培养

国家高职教育发展规划明确提出, 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作为高职教育根本任务的承载者和任务方案的实施者, 在培养学生学习技能与掌握本领的同时, 必须关注学生的职业安全行为能力的发展与培养。

职业安全行为能力是以职业岗位安全与劳动生产安全为核心, 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 有效处理和防范安全危机并能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从某种意义上讲, 职业安全行为能力既是一种能力, 也是一种素质, 学生的这种能力和素质必须在职业教育活动过程中予以培养与发展。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现状, 学生高中毕业后进入高职院校接受职业教育, 在两年的理论学习与一年的实际技能学习结束后, 将走出学校步入职场, 投身于职业生涯。在校学习期间, 学生无论学的是何专业, 无论将来在何职业领域工作, 都应当积极培养良好的职业安全行为意识和习惯, 这对于学生养成职业安全行为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这样的意识与习惯应在学校和顶岗实习的企业中养成, 并伴随学生的职业生涯继续发展, 最终与技能和经验一起形成学生受益终身的素质与能力。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 是人们生活的根本保障, 培养学生的职业安全行为能力也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内在要求。学校可以专门开设职业安全课程, 向学生讲授包括日常生活安全常识在内的职业安全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对现实生活生产中出现的典型事故案例, 应通过案例的深入分析使学生受到教育与感化。同时, 应利用学生在校内实训现场的机会, 传授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技能, 这应当成为实训教学环节的重要部分, 也是培养与发展学生职业安全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让学生明白, 职业与健康安全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 而且是关系到每个学生家庭幸福的大事。

我院课题组对赴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进行了职业安全行为能力的综合测试。测试由职业安全基本知识与现场行为能力两部分组成。职业安全基本知识采用笔试, 答卷的情况虽不能令人满意, 而现场的行为能力测试则更使人担忧。学生在模拟真实情境的突发危机面前的表现普遍是呆滞、惊慌、不知所措, 丧失了正确有效地处理意外安全危机的宝贵时间。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的途径

顶岗实习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学生人数众多, 实习地点跨地区且分散, 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指导有困难等原因, 校外顶岗实习的教学实施、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等仍然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根据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的现状, 我们认为, 可以通过人本化、制度化、网络化的途径对顶岗实习的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高职院校不仅要让学生学到技能和本领, 还要关心学生的终身成长和发展, 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不仅要把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摆在突出的首要位置上, 更要把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教育提到议事日程。在职业教育实践活动实施的各个方面, 都要体现人本关怀的理念。教师要言传身教, 努力塑造学生的职业安全心理意识与行为习惯, 发展和培养他们的职业安全行为能力。

高职院校要掌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的规律, 探索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如建立学生职业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与安全学分制度, 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知识与安全技能掌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还可以设立相关的附属职能机构, 开展学生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信息收集、心理辅导与咨询、学生职业安全行为能力评价、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项工作。对于即将离校赴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 要建立职业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 切实保证顶岗实习的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安全行为能力,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在企业实习中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的概率。另外, 高职院校要与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安全进行法律法规上的责任划分, 并应积极探索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事故的基金支付制度和商业保险赔付制度, 尽量减少发生事故对学生和学生家庭造成的损失。

对于已经到企业参加实习的学生, 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进行远程监控的网络化管理。有关调查显示, 学生在实习企业具有远程网络学习条件的占90%以上, 学校的大部分教师也认为远程网络化管理有助于推动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高职院校可以建立一个网络化信息技术平台, 在这个信息平台上, 实现学生与教师、企业与学校的双向沟通。这样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学生在外实习安全管理的缺位和不足, 从而确保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安全。

摘要:随着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活动也进一步深入展开, 如何管理与解决这一教学环节中的问题, 提高职业教育的效益和水平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针对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的安全管理难点问题, 文章分析了现场人身安全风险出现的原因, 并对实施心理干预, 培养学生的职业安全行为能力, 降低实习学生的安全风险, 加强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的规律和途径加以探索。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模式,安全,行为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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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祖祥.工业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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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顶岗实习,勿忘安全教育 第14篇

案例描述

2011年5月2日, 我作为班主任(兼任实习指导教师)将4名学生送往南京金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顶岗实习。上午到达南京金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4名学生安排在公司住宿部居住。

当天下午,一位25岁左右,个子不高,肤色偏黑,左肩跨一黑包的男子来到学生宿舍楼栋前不断打探,我以为是我们实习学生的什么亲戚或朋友,我让其中一名学生把那个陌生人带到了宿舍里,我热情微笑地接待了他。当即他就开始自我介绍:“我是你们学校实习生王明的表哥,我的老家在河南,现住在江宁开发区,任某公司人事部经理,王明告诉我参加了学校到金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顶岗实习,今天已到达实习单位,刚才在各学生寝室找了半天没有看到他,请老师提供帮助,想见上一面。我来把他接到家里去,让他到我公司去做事。”

从这个陌生人走进学生寝室起,我就在认真观察他的一言一行,直觉判断这个表哥不简单。我在耐心听他自我介绍完后,提出了几个问题:“你和王明是什么关系?找他有什么事……”还没等我问完,他就滔滔不绝的讲了起来,“王明的母亲和我的母亲是表姊妹,从小两家就住在一起,常来常往。我表姨说王明是第一次出远门到大城市,虽然他在南京生活了两年,但他老实巴交,很少出门,人生地不熟,怕生活不习惯,让我把他带到自己公司去实习,以便好好照顾他。”听到他这样熟悉的介绍,我随即问道:“王明的妈妈叫什么名字?你在哪个公司上班?公司主要经营哪些产品?规模有多大?”这时,我发现在我提问的时候,他的眼睛一直不敢与我对视,眼睛老是看着门口,半天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后来,他说:“我们厂规模不大。”我又问道:“你的厂址在哪里?你的公司全称是什么?有网址和电话号码吗?我想和你们领导联系,确认你公司的有关情况再考虑。请你理解,此次顶岗实习,学校派我们老师全程跟踪,就是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防止学生上当受骗,同时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更多的社会知识。我不反对你把王明接走,但前提是我要调查你的真实身份和你的工作单位,还有,王明家长要给我们来电话,传真一份自负安全责任保证书给我们,我也要向学校汇报情况,学校同意后,我就让你带走他。”当他听完我的讲话后,情绪马上就急躁起来。接着我又说:“请你出示身份证。”他立即说:“我没有带身份证。”从随后与他的交流中,我发现这个“表哥”暴露了许多疑点,渐渐露出了骗子的马脚。最终他灰溜溜地离开了学生的寝室。

随后,我找来王明谈话了解“表哥”的情况,才知道这个所谓的“表哥”实际上就是一个老乡。我告诉王明:“此次你很幸运,没有成为受侵害的目标,在现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里,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被同学、同乡、亲朋好友骗去搞传销的、甚至违法犯罪的事例时有所闻,你轻易把自己的信息告诉别人,是很危险的。”我还告诉他以后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处理。通过这一事例,王明也有了较深的认识,表示今后要慎重交友,明辨是非。

这事没有引起什么不良后果,但从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让我无法平静,经过认真思考,我对顶岗实习的学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微杜渐。我抓住这一契机,利用学生集体返校的机会,就这一典型案例给学生进行了分析,并且告诉学生们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也让王明同学现身说法,让同学们有了更深的体会。除此之外,我还印发了此类安全法律知识的相关材料,以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分析与反思

类似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是司空见惯的,但对于我们学校来说是一件不容忽视的需要常抓不懈的大事。学生被骗案件中,被骗者往往以农村或从未出过远门的学生居多。他们涉世未深,阅历较浅,没有社会经验,思想单纯,看待问题过于理想化,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骗局”缺乏防范意识,也缺少法律意识。远在他乡遇到同乡会倍感亲切,聚在一起谈乡音叙乡情,在其乐融融中,就把自己的有关信息透露出去,给了骗子可趁之机。本文中的主人公王明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他来自河南农村,平时也很少出远门,这次一人来南京求学,远在他乡遇到同乡倍感亲切,听到乡音就有种回到家的感觉,轻易地就把自己的信息告诉了“表哥”,使得“表哥”有了可趁之机。幸亏老师及时处理,才使得“表哥”的骗术没有得逞。

上述案例,给我们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尽管学校一直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但有些偶发事件往往是预料之外的。对于顶岗实习的中职生,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中职生安全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通过顶岗实习,丰富学生的社会经验,提高中职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具体来讲,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学校教师要教育中职生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安全隐患的预防。第一,谨慎交友。交往对象是影响交往安全的主要因素,一个人的朋友如何,对自身的成长、发展往往起一定的作用。与正直、讲信用的人交往会收益匪浅;与心术不正、华而不实的人交朋友,会带来害处。交友审慎,“择其善者而从之”应是学生的交往准则。第二,明辨是非。交往中讲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决不能含糊。不能因为是同乡、同学或好友,讲所谓的“义气”,感情用事,不分是非曲直,使自己误入歧途而断送前程。第三,虚心求教。在交往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和事,也会出现许多自己把握不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要盲目听信他人,也不要自作主张自行其事,而要及时与老师和家长沟通,多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帮助,这样才会避免交往中的危险,使交往变得更加安全。第四,沉着应对可疑人员。如果自己发现可疑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应主动上前询问,一旦发现其回答有疑问,要设法将其稳住,并及时向学校老师报告。

王明的案例提醒了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管理中的安全法律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永恒的话题。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事关广大学生的家庭幸福,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强“和谐校园”建设,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王明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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