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2024-09-06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精选9篇)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1篇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出境展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物出境展览,是指下列机构在境外

(包括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各类文物展览:

(一)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从事文物出境展览的单位;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四)境内各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条 出境展览的文物应当经过文物收藏单位的登记和定级,并已在国内公开展出。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出境展览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审核文物出境展览计划,制定并公布全国文物出境展览计划;

(二)审批文物出境展览项目;

(三)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承办大型文物出境展览;

(四)制定并定期公布禁止和限制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

(五)监督和检查文物出境展览的情况;

(六)查处文物出境展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出境展览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核报文物出境展览计划;

(二)核报文物出境展览项目;

(三)协调文物出境展览的组织工作;

(四)核报禁止和限制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

(五)核报展览协议书及展览结项有关资料;

(六)监督和检查文物出境展览的情况;

(七)查处文物出境展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确保文物安全。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并对文物安全负全责。

第七条 举办文物出境展览应适当收取筹展费、文物养护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章 文物出境展览的审批和结项

第八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其中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由国家文物局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 计划的报批程序:

(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从事文物出境展览的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境内文物收藏单位,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国家文物局书面申报下一文物出境展览计划。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所辖的文物收藏单位的出境展览计划,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下一全国文物出境展览计划。第十条 文物出境展览项目的报批程序:

(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从事文物出境展览的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境内文物收藏单位,应在展览项目实施的6个月前提出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所辖的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出境展览,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国家文物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文物出境展览项目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和境外合作方的邀请信。

(二)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草案,内容包括:

1、举办展览的机构、所在地及国别;

2、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

3、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及赔偿责任和费用;

4、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

5、展览派出人员的安排及所需费用;

6、展览有关费用和支付方式;

7、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三)展品目录、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和展品估价。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应按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并附汇总登记表。上述书面申请应另附电子文本一份。第十二条 下列文物禁止出境展览:

(一)古尸;

(二)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

(三)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

(四)列入禁止出境文物目录的;

(五)文物保存状况不宜出境展览的。第十三条 下列文物限制出境展览:

(一)简牍、帛书;

(二)元代以前的书画、缂丝作品;

(三)宋、元时期有代表性的瓷器孤品;

(四)唐写本、宋刻本古籍;

(五)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

(六)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

(七)唐宋以前的陵墓石刻及泥塑造像;

(八)质地为象牙、犀角等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禁止进出口物品种类的文物。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文物出境展览的承诺或签订有关的正式协议书。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文物出境展览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展品估价等,如需更改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于展览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展览协议书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于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结项报告及展览音像资料。

第三章 出境展览文物的出境及复进境

第十八条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应持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并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凭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应向海关申报,经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后,凭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出具的证书办理海关结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文物出境展览的展品安全

第二十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对出境展览的文物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现状不能保证安全的文物一律不得申报出境展览。

第二十一条 出境展览的文物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展品估价保险。出境展览文物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和运输一切险。

第二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点交应当在符合文物保管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场地进行。点交现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卫措施,严格规定点交流程。点交记录应详尽准确。

第二十三条 出境展览文物的包装工作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执行。由包装公司承担文物出境展览的包装工作时,包装公司应具备包装中国文物展品的资信和能力,承办单位负责对包装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运输工作应由具备承运中国文物展品的资信和能力的运输公司承担。承办单位负责对运输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确保境外展览的场地、设施和方式符合中国文物陈列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制作展览图录的照片原则上由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提供,不得允许外方合作者自行拍摄。重要文物展览的电视和广告宣传需要摄录展品的,由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文物出境展览人员的派出

第二十七条 文物出境应派出代表团参加展览开幕活动,并配备工作组参与展品点交,监督和指导陈列的布置和撤除,监督展览协议书的执行情况。根据展览工作的需要,展览承办单位应派出工作组评估境外展览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中国文物陈列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文物出境展览工作人员应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熟悉展览及展品情况。工作组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或从事文物保管等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大型文物展览工作组组长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为文物出境展览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安排人身安全及紧急医疗保险。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文物出境展览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签订文物出境展览协议书的;

(二)未如实申报文物出境展览项目有关内容的;

(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或其它恶劣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延长文物出境展览时间或在境外停留时间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文物出境展览协议书、结项备案表和结项报告,或未如实填写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及结项备案表的。

暂停文物出境展览的时间视情节轻重确定,最短时间为1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文物出境展览合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其它收藏文物的单位举办文物出境展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2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物 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他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五)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3篇

一、交流生概况

本文中的“交流生”是指根据国内高校与境外高校之间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由国内高校选派到对方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根据交流合作协议,交流生主要是为了丰富自身学习经历,增长见识,拓宽国际化视野与思维模式。交流学习形式多样,有异域风土人情参观考察、文化专题讲座、专业知识学习,等等。交流学习时间相对较短,根据交流项目不同,期限一般分两三周( 如暑期夏令营) 、一学期、一学年及两年。学费也分自费和免费。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籍状态同正常在校生,无需办理休学手续,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继续学习。

二、出境交流生管理现状分析

1. 学生的交流学习需求大,但实现有难度

因很多独立学院需依托本部的相关合作交流项目,选派学生出境交流学习。而独立学院与本部之间存在某些固有的差别,如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学生特点等,因此使得独立学院学生出境交流学习的流程更复杂,难度更大。而另一方面,独立学院存在很多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学生,只要有合适的机会、又符合交流条件,无论是学生本人还是学生家长对出境交流学习有较强的需求和愿望。需求和满足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2. 学生的交流学习手续衔接易出问题

虽然很多独立学院都有相应的交流生管理制度,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细节不够规范和完善,如学生虽然填写了交流学习审核表,也按规定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了,但由于表格最终是送往本部交流与合作处,并由他们及对方合作学校决定录取与否,这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如何让学生所在的学院相关部门,如学生所在系、教务部、学工部等,及时知道录取结果,以便及时做好学生后续管理问题,如退、补、选课,保留学籍等; 如果录取了,学生是否就肯定会去成,会不会因为签证、费用、学生个人学习计划等因素影响而最终又取消交流计划; 学生回校后能否顺利进行学分认定以及正常上课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因本部、学院、系以及学生本人之间的沟通问题而产生滞后性,导致的严重后果有: 学生已经去对方学校学习了,但学院和系里直到开学不见学生来报到注册才知道,或是学生出去前没及时办理退课手续导致多交学费,又或是学生回校后马上面临毕业,但由于交流学习耽误了本专业原有的学习进度而达不到毕业条件,不知该如何弥补等。

3. 学生易存在语言障碍

独立学院学生一般语言基础相对较弱,对于出境交流学习,大多会考虑语言关是否能过。如何让学生越过或减少语言障碍,也是独立学院在交流生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4. 学院缺乏专人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

据了解,目前很多独立学院没有专门的外事机构或人员负责交流生的管理工作,还有些设有外事秘书但不是全职的,外事工作只是其一部分工作内容。对于交流生的管理,教务部负责整个学籍管理,学工部学生思想教育和审核,系负责学生推荐、成绩审核和返校后的学分认定,看似分工明确、管理规范,实则管理分散,缺乏统一性。

三、交流生的规范性管理

1. 设立适合学生的交流学习项目

通过学院与本部外事处沟通、协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交流学习项目门槛更低,更适合独立学院学生,如设立专门的语言培训课提高交流生外语水平,或随队派遣翻译教师,或选择可开设双语教学的境外学校,减少交流生的语言障碍。为学生争取一定比例的名额,以弥补独立学院学生在面临择优录取时存在的劣势。

2. 设立专门外事人员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

目前,很多独立学院是通过本部开展合作交流,本部有专门的外事处负责此项工作,在此情况下,独立学院自身可不设专门外事机构,但需有外事人员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以使项目开展更具规范性、计划性和统一性。外事人员除负责交流合作项目的宣传和跟进外,还能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整合学院各相关部门的力量,更规范、科学地管理交流生。

3. 严格学生资格审核和事前教育工作

学院外事人员做好交流生出境前的教育工作,包括出境材料、学院有关交流生管理规定、对方学校情况、境外学习生活环境、可能存在的突发情况及注意事项等。让学生对境外学习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要求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与学院保持定期联系。

4. 及时跟进了解项目进展和交流生境外学习情况

学生出境交流学习的申请审批进展情况,学院应及时通过本部外事处予以关注。对于最终成行的学生及时做好记录,并通过相应部门及学生所在系,及时做好学生的后续处理工作,如学籍保留、课程处置、宿舍安排、在外学习安全保障等。

5. 做好交流生返校衔接工作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要求中途放弃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学生交流学习期满回校报到后,学院可为学生提供返校学习手续办理流程。如学籍方面,在学生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申请后,学院相关部门和系应及时予以审核,即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学院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予以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若达不到此要求,也可考虑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并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库,以减轻学生回校后的部分学业负担和经济负担。

境内外高校合作办学是国内高校顺应国际化办学趋势的一个重要举措。而充分利用好本部合作办学项目平台,培养出更多具体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人才,对独立学院而言,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学途径,但需注意的是,要从交流生的事前审核和教育、事中跟踪、事后衔接三方面,共同加强交流生的规范性管理问题。

摘要:随着国际化办学趋势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出境交流生”队伍,规范化管理交流生已成为高校能否顺利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重要影响因素。而独立学院因受其办学性质影响,很多都没有自主合作项目,需依托本部的合作办学平台开展学生出境交流学习工作。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研究独立学院出境交流生的规范性管理问题。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4篇

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为系统试点运行过渡期,经天津市、浙江省、广东省3地进出境的文物可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审核,亦可直接携带文物到当地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现场申报,鼓励通过系统申报、审核。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凡经以上3地进出境的文物均需经系统申报,并按程序审核。

三、申报人需通过国家文物局网站(http://www.sach.gov.cn/)进入社会文物管理网,点击“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并妥善保存用户名及密码。

四、申报人登录系统后,选择文物进出境类型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申报人可以随时登录系统查看该项申请受理和审批情况。

五、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受理后将通过系统消息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所申报文物到该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有问题,可在网站下载查阅《用户手册》,或咨询当地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及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技术人员。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5篇

【发布文号】文物博函〔2008〕1006号 【发布日期】2008-10-06 【生效日期】200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进行整改的通知

(文物博函〔2008〕1006号)

四川省文物局: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建设,我局于近期开展了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查工作。经核查发现,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存在着专职鉴定人员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规定条件。

为此,请你局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整改工作。加快选拔具有一定文物鉴定基础的中青年专业人员到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工作,确保该站按现有编制足额配置专职文物鉴定人员。积极参加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使该站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综合素质均能充分满足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要求。

如该站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达到《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将积极考虑授予其文物进出境审核资质,并从工作经费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切实加大对该站的支持力度。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6篇

在风景秀丽的北京什刹海南岸,坐落着一座环湖衔水、钟灵毓秀的大型四合院建筑,这就是北京目前保存完好且唯一对外开放的清代王府建筑群——恭王府。

在龙年新春来临之际,恭王府延续“文化过年”的特色,推出及更新了七项展览,让春节期间前来参观的每一位观众在饱览王府古典建筑风采的同时,尽享文化盛宴,细品王府文化的厚重底蕴,体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作为独具魅力的王府建筑群,与王府文化相关的历史类展览是恭王府的基础。2008年全面开放的一批基本陈列和专题陈列让前来参观的游客对恭王府有了全新的认识。这些展览已在迎来送往中走过了1300多个日子。新春将至,为保证观众的观展质量,恭王府管理中心对葆光室的“恭王府历史沿革和博物馆建设成果展”、多福轩东厢房的“《红楼梦》与恭王府”展等长期展进行了维修维护,对银安殿的“王府文化基本陈列“展进行了彻底更新——不仅对展品进行了维护,还翻新了所有的展墙展具,改造了灯光设施。

上述三大常设展览正以全新的面貌构筑“王府文化观览线”上的亮点,引人驻足流连。

值此龙年新春,恭王府还推出四项艺术展,为广大游客奉上一份“艺术大餐”。——在嘉乐堂开幕的“回望中国——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综合美术作品展”,是由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政协书画室共同主办的大型巡回展览,旨在回望与纪念辛亥革命百年历史。

——乐道堂的“古韵清流——龙泉青瓷、宜兴紫砂艺术精品联展”,汇集了来自江西宜兴和浙江龙泉的14位紫砂和青瓷艺术家的精品之作。陶瓷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一个缩影,而宜兴紫砂和龙泉青瓷则是陶瓷中的精品,承载了东方人的精神状态、文化取向和哲学思维。

——后罩楼抱厦展厅的“抟庐高兴——魏广君书画印作品展”展出了艺术家魏广君历年创作的金碧青绿山水、水墨山水、书法、篆刻作品以及手绘青花瓷瓶作品,观者可在一片墨色淋漓中深味艺术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和基于丰富学养而形成的触类旁通的创作力。

——花园安善堂展厅的“醇墨溢彩——崔东湑中国画作品展”展出的是艺术家崔东湑近年创作的水墨山水作品,笔墨语言凝练而纯熟,随意洒脱。细观之下,竟似在与自然直接对话。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7篇

2010-2011年我国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10-2011年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累计审核各类进出境文物60余万件,其中,申请出境复仿制品45余万件,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近10万余件,申请出境文物3万余件,被明确为禁止出境文物的2万余件。审核出境文物展览100余个,入境文物展览40余个,展品超过1万件。

宋新潮就做好2012年全国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文物进出境工作放在深化改革开放、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一大背景下来认识和把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机遇意识、改革意识和发展意识;二是抓住文化体制改革的良好时机,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把机构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抓好抓实;三是从有效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职责的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新审核机构的设立;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科技信息化水平,促进文物进出境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五是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做好“中国文物进出境管理60周年成果展”各项筹展工作。

与会同志就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提交的《加强自身建设,迎难而上,努力提高我国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水平》的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讨论。天津、广东、山西、陕西、安徽等五省市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分别在会议上做了重点发言,介绍了本地区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的情况与经验。

2012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營资资质审批工作即将展开

国家文物局于3月12日发布通知,为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管理,将于近期开展2012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

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即2009年4月15日前取得);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含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相适应的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通知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拍卖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于2012年4月15目前将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其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并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出境为何后推116年 第8篇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9篇

关键词:文物展览;沉浸式体验;游戏化思维;文物保护

国内的文物保护概念由来已久,商周时期古人在青铜器就刻有铭文,如“子子孙孙永保用”,以此强调对物品保护的重要性。近代文物保护于清末民初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随后的半个世纪里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对文物的保护也多是局限于调查、发现以及制定保护计划,真正付诸实施的文物修缮与呈现出的关于文物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近年来,受益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政府及民间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力度,大众在该领域的相关认识与需求也有了较大的提升。

1 在当前文物展览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国内外,当前整体的文物保护格局为以博物馆主导的阵地化保护模式为主。这一模式有其形成的特定原因,一是所陈文物的价值相对较高,需要对其进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保存和管理;二是所陈文物由于历经年久而相对容易受损,需要特定的环境(如温度、湿度、光线等)方可确保其整体形态具有可持续性。在这一模式的主导下,确实有效地做到了对文物的保护,及时地抢救了一大批珍贵文物。同时,得益于各地博物馆的建设,有效地形成了该地区自身的文化高地,从而提升了该地区的历史人文影响。

但在文物展览中,受制于多方面因素仍存在较多的实际问题,以下简要分析:

1.1 文物展览中出现的时空限制尴尬

博物馆是主导的固定区域固定形式的文物展览,也为大众获取相关信息制造了壁垒。以近期备受热议的南昌“海昏候”墓为例,不少文物在出土后即被运至北京展出,而南昌本地无论是市民还是游客均遗憾未能亲见。当文物跨越时空让当前的大众有机会接触它时,却又因时空的限制失去了与之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这样的尴尬现象实际远不止南昌一个案例。

换个角度,2015年3月在南京博物院举办的“拿破仑文物特展”,短短的展期内,大量市民集中来观展。虽然这种形式获得了市民的高度赞扬,但仍有较多的市民未能如愿亲历各件珍贵的展品。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展品在运输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较高的运输与保管成本。同时,展品本身的实物不可复制性与运输过程的高风险也是很容易形成的矛盾。

1.2 文物展览中出现的情境异位尴尬

即便观众与文物近距离接触时,除慨叹文物的精美与文化内涵外,如细致追寻,也不难发现眼前文物的所处环境已与原先的环境相差甚远。虽然这一差距可以通过展览中布景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限于场地与成本,完全展开文物当时的情境则显得非常困难。

集中陈设大量展品确实给人以丰富震撼的视觉体验,但展品本身相对孤立的周边环境,却很难将观众带入展品所处的真实情境,以致往往多数观众走马观花,很难真正建立起对展品的深度理解并形成记忆。

2 情境呈现与沉浸体验在保护与展览文物中的运用

静止的文物让人有庄严的视觉感受,但太过庄严的保护文物的环境也使普通大众很难对作品建立起深度的记忆。部分展馆采用虚拟现实与沉浸的文物互动的方式,则成了当前保护文物的有效补充,为文物保护提供更富有建设性的成效提供保障。

沉浸式的空间展示辅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通过光影效果营造氛围突显所展示物品的特征

这方面可以运用常见的立体成像、全息成像等方式配合实物进行展示。例如,南京艺术学院数字媒体艺术系2015年毕业设计作品《破.界》(如图1所示),采用贴膜立体成像技术,将文物放置于由贴膜玻璃构建的梯形空间中,再辅以立体光影特效用于烘托文物的神秘感。它还在其中穿插了与文物有关的特征图形,以动态的演绎的方式使其与文物交相辉映,在相对封闭的空间中形成有机的整体,能够加强观众对文物的气质认识与记忆。

2.2 通过VR营造沉浸式观赏环境加强现场感

通过引入VR技术,以头戴式显示器为视觉载体设备可以构建完全沉浸式的视听环境。目前此方面硬件除了“HTC VIVE”“Oculus”以及三星的“Gear VR”等设备外,国内亦有多家企业提供各类解决方案。值得确信的是,头戴式显示器的成本与性能将在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进一步优化。通过此方案实现的文物展示充分打破了局部空间限制的陈列式观赏模式,可以将观众直接代入还原文物历史、文化背景的实际场景中。

3 交互体验在保护与展览文物中的运用

趣味是引导主动性的最大动力源,上文中解决的是如何拓展呈现方式的问题,当引入了更多的数字化内容后,数字技术中核心的交互行为也必将作为重要的内容同时引入。

目前部分博物馆已经使用了内容交互,但主要集中在自身即科技类或科普类博物馆,如上海科技博物馆的恐龙展馆,当然也包括近年来新建的博物馆,如南京云锦博物馆、杭州运河博物馆等。以南京云锦博物馆为例,其馆厅中设置了对云锦图案宣传讲解的一件互动展示作品,观众可以自行选择云锦的图案进行拼图(如图2所示)。

目前大部分展馆的交互应用也多与此相似,对展品的深度化呈现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以当前成熟的交互技术为基础,结合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特征,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索:

3.1 空间营造下进行的还原情景并使用文物体验

不同的文物有其不同的使用情境,具体反映不同的历史年代、使用场景等。特别是大部分文物与历史事件相关,若能真实还原彼时的人物、言谈举止,能过VR技术将观众带入其中,“亲历”并参与故事的发展脉络,这样的体验必将使观众记忆深刻。例如,博物馆中常见的陈列的秦汉时期的酒器,若将观众直接带到“鸿门宴”中,扮演一位宴客与刘邦项羽同席,通过具有位置传感的体感手柄直接举杯与项王互敬,必将在其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与关于文物的认知。

3.2 基于制作原理參与抽象制作文物的过程

目前观众对文物的认知基本都是其成型后且历经多年风蚀保存下来的样子,且年代久远。虽尚能发现当时的工艺破损的一部分,但这些让普通观众很难形成直观的认识。让大众参与基于虚拟交互的实际制作过程可以让观众切实地感受当时的工艺水平,“亲历”文物的成型过程,大众更易得到情感化代入的系统认知。

这方面可以参见一款名为《Pottery》的移动端游戏(如图3所示),在游戏中,玩家可以自己“亲手”通过陶土制作完一个个精美的陶瓷,并且支持对其上釉彩以及观看烧制的过程。通过这样的游戏,玩家可以切实地认知到陶瓷类文物的制作过程,如果在其中融入当时的(如哥窑、弟窑)烧制特征,加上一些特殊工艺(如金丝铁线)的制作方法,则更具有展示文物与普及传统文化的意义。

随着社会对保护与展示文物的关注,此领域已经展现出极大的发展空间。如果融入新的展示技术与展示观念,相信可以探讨出更多的极富创意与实际应用价值的展示文物的形态。通过对此方面的研究,在为观众提供更为丰富的参与体验的同时,也将为传承和保护文物积累更多的文创素材。

参考文献:

[1]单霁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J].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08.

[2]曹永康.我们文物古建筑保护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控制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8.

[3]奚雪松,等.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空间分布特征[J].人文地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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