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合同订立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2024-07-30

“甲供材料”:合同订立不同,纳税处理有异(精选2篇)

“甲供材料”:合同订立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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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中,“甲供材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及发票的开具却纷繁复杂,以下区分不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备企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事后因处理不当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料”签订合同的几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甲方与乙方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内“甲供材料”,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时的不同处理。

对合同内“甲供材料”,又可区分为以下两种:

方式一,甲方转售材料。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此种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将材料再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账务处理: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乙方的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乙方应就这1000万元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

方式二,甲方代购材料。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此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对材料的质量把关,因此要对工程用的材料进行监管和代购),对委托代购,受托方甲方不垫付资金(具体到操作上,通常这部分材料款并不真正打到乙方的账户,仅是做往来款项处理),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乙方,并由受托方甲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按实购或实销额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甲方应就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甲方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乙方将甲代购的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征营业税。

对合同外“甲供材料”(下称方式三)。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600万元。合同注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与乙方的合同中仅规定,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合同外“甲供材料”即甲方应按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600万元于建筑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甲方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不同签订方式的流转税分析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部分由甲方采购,但供货商的材料发票已开具给甲方,形成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甲方应缴纳销售材料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式二,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代购代销材料。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甲方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但另外收取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依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00万元施工费用,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600万元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但与乙方不发生材料结算。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甲方自行采购材料600万元,应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中核算,并按照6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不需要开具建筑业发票。

以上三种不同“甲供材料”方式,合同内“甲供材料”方式一与方式二,甲方转售材料应缴纳增值税,甲方代购材料应缴纳营业税。相对而言,甲方增加了税收成本。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甲方按提供材料600万元与乙方按提供建筑业劳务400万元分别缴纳营业税,但总体税负并没有增加。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材料发票的开具,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方式拨交乙方后,因为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方式二,甲方应注意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方式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方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建议“甲供材料”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事前要统筹规划,规避税收风险。

来源:2010年05月17日《中国税务报》

“甲供材料”:合同订立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第2篇

甲供材是“甲供材料”的简称, 是工程领域的常用语, 简而言之就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 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它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 材料的价格风险由业主单位承担, 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业主单位统一购入管理, 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扣除。采用甲供材料的方法主要有四方面的优点:控制了材料的来源, 保证了材料的质量;固定材料价格, 使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 使工程进度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材料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有利于合同变更处理。但每一种方法都不是完美的, 甲供材料也是如此, 它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业主需要成立专门的物资材料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管理;材料带来的风险均由业主承担;甲供材料的用量较难控制。

二、甲供材料的税收问题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 可以说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 以及随之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一) 增值税问题

建设单位一般无法向承包商提供甲供材料的增值税发票, 使甲供材料无法按甲供成本直接进入承包商的施工成本, 使承包商无法正常核销成本, 如果承包商出具不了材料发票, 税务局会将未核销的材料成本作为企业所得向承包商收取企业所得税, 为了将材料顺利计入成本, 承包商需将“甲供材料”按税务局的要求重新开具材料 (增值税) 发票, 从而导致承包商重复交纳购进材料的增值税, 使承包商利益受损。但实际上, 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对增值额征税, 不增值不征税。“甲供材料”在业主购进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税款, 如果承包商再缴一遍税款, 就违背了增值税的征税原则而重复征收了税款, 与我国现行的税法相背离。

(二) 营业税问题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 (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不再将甲供材纳入应税范围。

2. 其他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 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 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 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3. 安装工程,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材料和设备如何进行界定, 这个看似简单, 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 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 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l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 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因此, 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缴纳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目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尚未对甲供材料的财务核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下面主要从甲供材料所涉及的主体—建设单位来探讨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方法。

案例:某水电企业委托一施工单位修建水电站某标段工程, 假设该工程总造价为X万元, 其中甲供材为Y万元 (其中X>Y) 。

(一) 建设单位账务处理

1.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借:工程物资Y万元

贷:银行存款Y万元

2. 该企业将这Y万元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建设。

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Y万元

贷:工程物资Y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中, 无论材料由谁提供, 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 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 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 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 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 同样, 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 (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 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 一个付的是实物, 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 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 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X万元。

(2) 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Y万元

贷:工程物资Y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 建设方认为, 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工程, 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 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 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 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 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

(二) 甲供材的开票问题

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的是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主要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在该模式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 没有进入工程成本, 因此施工方应该按X万开具建筑业发票, 并按X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 因此, 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 只能按X-Y万开票, 如果按X万开票就会导致Y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无论施工方是按X-Y万开票还是按X万开票, 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即施工方都必须按X万元缴纳营业税。

(三) 小结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 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 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入监管的范围。从企业的角度而言, 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 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 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 材料并没有用于工程, 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 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 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 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 如果采用模式二, 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会计处理, 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 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如果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 模式二似乎更优, 但这种情况下, 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 最终会转嫁到建设方。

参考文献

〔1〕李梅.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供材料”的利与弊〔J〕.中国水利, 2009 (5) .

〔2〕建筑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及会计处理探析〔J〕.能源技术与管理, 200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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