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2024-06-23

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精选8篇)

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1篇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说明

近几年里,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发展较快,其独特的融资方式,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和机会,目前已成为众多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所谓股权质押融资,本质属于质押贷款,是出质人(借款人)与质权人(贷款行)之间的一种权利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就是借款人(企业)以自己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一类贷款。

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流程

目前企业法人或股东申请股权质押融资,流程上主要有以下6个步骤:

1.如果是企业出质股权,则需先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如果是自然人可直接向银行(质权人)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2.借款人(出质人)向贷款行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待审核。

3.如果审批通过,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4.借贷双方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注:股权质押合同可单独另签,也可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出现。)

5.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在股权质押合同签立后15天之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同时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需提供这些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出质公司出具的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和有效责任公司有所差异);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2篇

 借款人提出股票质押贷款申请;(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高管简历、质押股票名称、代码、质押数量、期限)

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2周)

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 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 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浅析 第3篇

1. 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1)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了企业合格押品的范围。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办拓宽了企业的押品范围, 原本并不能用于抵押的股权此时变为合格押品, 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虽然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很早便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开展, 但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及市场环境的不完善, 为数众多的非上市公司很少涉及该项业务。但在2008年以后, 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加之诸多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 非上市公司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可操作性及安全性大大提高, 广大中小企业也因此多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降低了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

目前, 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及流动性资金短缺的问题。该问题是由诸多因素导致的, 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值的房产、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难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 却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不仅能确保有效地控信贷风险, 而且有利于扩大信贷客户规模。

(3)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利于有效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银行业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在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一流银行相比, 国内多数银行仍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开展传统信贷业务上, 产品同质性及目标客户单一性日趋明显, 而新模式、新产品的创新及开发相对缓慢。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条新的、比较安全的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股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有效盘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量资金, 既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也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4)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有效刺激产权市场的发展。

股权质押融资这一创新业务的出现, 一方面极大丰富了股权的经济和法律内涵, 另一方面也对股权的流通和转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长足发展依赖于股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从国内目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看, 我国产权市场发展并不完备, 相关股权交易标准和执行规范尚未真正建立。但随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旦相关交易机制得以完善, 必将对产权市场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

(1) 质押物选择风险。

由于不同类别公司的股权风险特性及其大小均不相同, 即使对同类别公司而言, 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性也可能大相径庭, 因而, 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 质押股权的选择至关重要, 如果选择不慎则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市场对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 信息披露较充分, 运作也相对规范, 并且其股权出质时需到法定机构办理登记, 因而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的风险较小, 为各金融机构普遍乐意接受的质押品。而非上市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低, 并且其股权出质时缺乏合理的登记机构, 因而接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时会面临较大风险。

(2) 质押股权价值评估风险。

我国虽然早已制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但至今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股权评估准则的缺失造成公司股权价值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地评估。此外, 由于相关监管的缺位, 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容易存在虚假注资及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在对这些企业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时, 极易出现价值虚高的问题。此时, 若贷款银行仅依据虚高的股权价值确定贷款金额, 就会出现质押物的不足值而导致的贷款偿付风险。此外, 股权质押属于诸多权利质押形式中的一种, 相对于实物质押及其他权利质押而言, 股权质押标的价值具有比较明显的易变性。企业股权价值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政策的利空或自身经营不善均可导致企业股权价值大幅下跌, 在此状况下, 质权人会面临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 股权出质人的道德风险。

借款人在将股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后, 可能出现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非法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进而掏空公司、悬空银行债权的现象。股权价值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价值的多少, 公司价值的保值、增值需要股东的合法、合规经营及其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在出质人信用缺失的状况下, 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能面临比较严重的股权质押道德风险。

(4) 质押股权的价值实现风险。

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金融环境下, 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股权时可能受到诸多因素限制, 难以获得比较合理的处置价值, 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3.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应对措施

(1) 谨慎选择质押物。

股权质押是诸多担保方式的一种, 在融资企业能提供其他有效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 建议金融机构只将股权质押作为补充或追加担保。在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 应优先考虑接受流通性、保值性强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对于以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融资业务, 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此外, 应认真核实质押股权的合法性, 确保质押的股权无瑕疵。

(2) 合理确定质押股权的价值。

为了使确定出的股权价值能为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双方都接受, 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独立的专业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时, 往往根据评估对象选用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中的一种或多种。但从最近几年的具体实践情况看, 注册资产评估师更青睐于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的组合。此外, 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也应了解和掌握基本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在其获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 能对评估报告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做出初步的评判。

(3) 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及额度。

各金融机构在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投放期限时, 应尽量采取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为辅的期限搭配结构。此外, 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信贷产品种的一种新业务, 金融机构对客户额度授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在企业承贷总量不突破其风险限额的情况下, 应根据质押股权的价值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一般而言, 股权的质押率控制在50%~60%较适宜。

(4) 强化贷前、贷后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质押股权的可靠性, 金融机构应对拟作为质押物的股权充分的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中, 经办人员应仔细分析借款人及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 对其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及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合理评估。为有效防范股权质押风险, 贷后监管应实行强化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应对质押股权的市值动态监测, 在融资企业出现风险信号时及时实施风险预警, 从而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

(5)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不是金融机构与融资客户密切合作就能开展好的一项业务, 还需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支持, 需要相关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的鼓励和引导。为帮助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地了解融资企业的实际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力度。为此, 工商管理部门需加强自身信息系统的建设, 增强信息系统的查询及警示功能, 并将融资企业的信息变化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发布。此外, 产权交易市场是否活跃, 运作是否规范, 是影响股权质押融资能否顺利开展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国内各主要的产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有的股权交易制度及操作流程, 提升产权市场的活跃性和有效性, 为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股权转让提供权威、规范的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左其敏.关于股权质押问题的探讨[J].时代金融, 2011 (4) .

[2]贺晖.浅析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2) .

[3]吕其兵.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8.

[4]王敏, 陈晓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 (22) .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分析 第4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 分类 优缺点

自2013年6月24日,券商股权质押融资开启以来,在一个月间便开展了49笔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股数12.56亿股,质押股票市值约94亿元。股权质押融资有着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将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2)现行模式从控制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除规定了质押率的上限、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外,还规定在质押期内出质股票不能自由流动。这大大降低了股东“变相套现”和“掏空公司”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于上市券商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

2.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缺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这种质押贷款模式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被质押的股票缺乏流动性,手续烦琐,不能满足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融资要求。

(2)银行若开展此项业务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并应有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代为管理出质股票,对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拥有专业人才要求较高。

(3)尽管与其他担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种风险较小的质物,但银行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风险控制。

(4)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在质押期内不能自由流动,这种限制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忽视了券商希望质押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

(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1.个人股票质押优点。

(1)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模式能够满足市场众多投资者的融资要求,它充分发挥了银行和券商的比较优势。

(2)银行无须新增硬件设施,也不必到证券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和注销手续、到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现有条件即可满足业务需要。

(3)证券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型,充分发挥了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证券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有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有齐全的交易监控设施,比银行更能够对市场的走势进行敏锐的把握和对质押股票进行实时监控。

(4)出质人用于质押的股票在平仓线上可自由流动,当股票价格上涨到出质人的心理价位时,能及时出售质押股票,保证了出质人的获利机会。

2.个人股票质押缺点。该模式比较突出的风险是由于出质人质押的股票虽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证券公司代表银行监督股价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券商不认真履行三方协议,同出质人串通,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损害贷方银行的利益。特别是证券公司在对出质股票资格审查和风险审查中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目前中国股市波动大、股票市值虚增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大股东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而将上市公司股权拿出去做质押保证。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

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标的物。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

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这种操纵不会是过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种赤裸裸式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能那样的话,大股东就不会借股权质押之名而兜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显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其公司价值越低。股权质押具有经济后果性。

6.许多被质押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我国金融业的分立体制不允许商业银行以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实现质权,银行必须拍卖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这就会使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再次变更,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质押股权被拍卖前)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

股权质押融资 第5篇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是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股权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第6篇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成,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对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鉴于法律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因此,如协议解决,必须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出质人破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力、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

出质人只有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其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 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尚无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股权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 位物。

第二条出质记载及登记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第十四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 第7篇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8日

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规定,现就全省大力推进股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指依法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股权质押融资中以其所持股权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三)借贷双方及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人及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骗取贷款、逃废债务。贷款人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监管政策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合规经营。

二、登记托管机构

(四)股权登记机构。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负责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五)股权托管机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我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机构。从2015年7月1日起,整合全省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统一由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与要求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登记证明文件。

(六)登记托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提供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未登记托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审查与评估

(七)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权人应充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转让、出质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或限制转让、出质的; 3.未按国家规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4.股权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纠纷的;

5.股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6.银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办理股权质押的商业银行股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不适宜办理质押的其他情形。

(八)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规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股权须取得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

(九)股权出质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国资管理的企业按照国资管理办法办理,金融企业按照金融管理办法办理,外资企业按照外资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十)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对借款人、出质人、出质股权和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查。股权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尽职调查。贷款人应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方便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抵押、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十一)贷款人与借款人商议,合理确定股权的价值和质押率,明确质押贷款金额。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股权的挂牌和转让价格应作为贷款人确定股权价值的重要依据。

四、股权出质登记

(十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先后到省内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锁定与股权出质登记。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准予登记的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人名称(姓名)、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等。登记机关应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登记机关应依法通过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十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期间,出质双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因并购重组导致股权出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及时、高效为企业做好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十六)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

五、风险管理

(十七)出质股权一经质押并依法登记,非由法律规定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被出质部分的股权。擅自处分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股权托管机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也不得同意或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对条件具备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及时放款。(十九)贷款人发放贷款后,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贷后检查工作,有权依照约定列席股权所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重大决策会议,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参加会议,贷款人列席上述会议,股权所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质人有义务将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财务年报、财务和经营状况、影响处置股权价值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股本、股权变更、合并重组、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解散、倒闭、申请破产、被撤销或吊销、被强制执行、重大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等信息及时完整地告知贷款人,以便贷款人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如贷款人认为股权质押价值下降导致抵押率不足时,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六、争议处置

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8篇

一、信托行业股权质押业务

(一) 信托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所谓“信托”, 就是以自己信誉和专业能力, 受人之托, 代人管理财物, 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主观意愿,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埃及, 古埃及人去世之前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所有的财物委托他人, 允许他人从中受益。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 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 商业信用的进步催生了现代信托, 表现为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 信托业务在美国开始兴起, 并向全世界辐射, 目前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 信托行业都是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 改革开饭以来, 信托行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很大进步。200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993年, 我国对金融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信托行业作为金融业的补充形式, 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后来随着信托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与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从2007年开始, 信托行业与银行业一道, 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这标志着信托行业与银行业都成为金融体系的独立的成员, 信托业不再依靠证券行业和银行业, 而是成为了单独发展的行业。在信托行业没有剥离证券业时, 其发展相对缓慢, 2007年落实分业经营以后, 信托行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 同时信托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加。2008年末, 国内信托资产达到1.22万亿元人民币, 突破万亿大关, 银行业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拉动信托行业进一步发展, 并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 2001年,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信托行业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认可, 在我国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2007年, 信托行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 进一步促进了信托行业的发展。但金融行业“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 2012年以来, 信托行业在能源资源、房地产以及其他很多行业上的风险日益增长, 管理上的漏洞也日益暴露, 导致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 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

股权质押业务的实质是收益权投资模式, 即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资于融资方持有的某股权的收益权或受益权, 最终用于补充企业营运资金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用途。具体而言有两种操作模式, 一是“买断模式”, 即信托期间受托人将标的资产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主要来源方式, 同时融资方允诺在信托期限内, 该标的资产的收益权实现价款不低于一定金额, 同时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 可以考虑提现进行预付款。另一种类似于银行的存款, 即融资方将相关资质授予信托公司, 由信托公司出面融资, 吸收投资者资金, 并类似于银行经营的模式, 定期给予投资者以报酬。从本质上来说, 这两种模式都是拥有着固定收益的股权质押业务。

二、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与管控措施

(一) 市场风险及其管控

所谓市场风险, 又叫系统风险, 是指由于整个宏观市场的变化导致自身经营风险的一种现象。就国内信托公司股权质押业务而言, 其面对的市场风险主要指股价变动引起资产价值变动, 甚至出现损失的现象。市场风险在2007年到2008年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是最显而易见的, 当时正值次贷危机, 我国信托行业也不可避免地被影响, 股市先涨后跌, 很多信托公司损失惨重。

以2009年为例, 从8月4日以后, 在我国最具有说服力的上证综指开始大跌, 一时间几乎所有股票都处于熊市状态, 少有几支由于“四万亿”的政府救市投资而仍在坚挺, 但信托公司的股权质押是面向整个市场的, 因此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风险是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综合体现, 因此对于单个公司而言, 对市场风险只能规避, 是无法通过单个公司自己的力量去改变全市场的力量。因此市场风险要通过信托公司在最初的股权质押项目的立项到最后的审批环节将风险管理落实到位。要对市场当下发展和未来发展趋势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一定程度上的正确的预判, 要对所涉及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真实而全面的了解,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制度, 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匆忙对项目做出决定, 而是应当充分结合长期和短期目标, 进行综合考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股票在短期内往往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因此有价格的上下浮动, 但从长远来看, 它始终围绕自己的真实价值上下浮动, 从理论上, 这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规律具有内在的统一。当前信托公司偏向创业板股票进行股权质押, 因为创业板股价普遍高于沪深A股, 但长远上, 创业板股价将会回落到自己的价值上, 这是信托公司应当注意并规避的问题之一。股票价格是市场风险的体现, 因此对于信托行业而言, 股权质押业务需要对相关股价的变化十分敏感。目前国内信托行业使用的估值手段是市盈率和市净率两个指标, 通过比较真个行业内的估值水平和大盘整体的估值水平。从而判断股权质押对象的业绩和经营情况, 从而决定如何构造资产组合以规避市场风险。目前的指标标准是, 股票动态市盈率在30倍以下, 市净率在4倍以下, 即可认为是风险较低的股票, 可以进行投资。

(二) 流动性风险及其管控

所谓流动性风险, 就是指某公司其拥有的短期资产价值小于短期负债或其他或有资金的外流, 也可以理解为公司拥有的现金流“资不抵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 其面对的流动性分析就是指在合同到期日没能足额收回事先约定的资产, 有的信托公司资产雄厚, 即使出现了流动性风险也有一定的抵御能力, 但有的信托公司实力相对较弱, 有的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破产,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在流动性风险理论中, 还有一个著名的“蝴蝶效应”。所谓“蝴蝶效应”, 来源于一位科学家所设想的, 北美洲的一只蝴蝶偶然间扇动了下翅膀, 可能导致空气出现振动, 这种振动传到南美洲可能已经被放大成为一场台风。蝴蝶理论意在说明, 即使是很小的一个变化, 可能会给事物最终带来一场巨变。由于股权质押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 很多中小板股票也在质押对象名单中, 而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受市场影响大, 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 因此一旦市场有变, 中小板股票会最敏感地产生变动, 进而影响股权质押保值, 对信托公司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 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采用技术性手段规避风险, 如设置平仓线, 止损线和预警线等。止损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平仓现象的发生, 而且平仓线的存在也可以给市场价格变动预留出弹性空间。根据经济学相关理论, 信托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 股权质押业务是不断发展的, 因此流动性风险是无法完全彻底避免的。所以国内信托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制约了流动性风险的规避。现阶段我国仅允许“一对一”的股权质押, 即一个信托计划只能在一个融资方和标的证券之间建立, 不可以“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现象的发生。这种规定是基于我国对金融体系“审慎监管”的目标下做出的适当决定, 但也不利于信托业务构造投资组合, 降低流动性风险。因此解决流动性风险, 不仅仅需要信托公司需要和融资方之间进行信息对称化努力, 还需要从政策层面顶“顶层设计”, 统一协调。

(三) 信用风险及其管控

所谓信用风险, 即经济学理论所说的违约风险, 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或双方都没有按照合同写明的责任去履行义务, 进而对对方或双方带来损失的风险。传统的规避信用风险的措施是双方抵押适当的物品, 在股权质押业务中又叫做质押物。但由于质押物的交付和合同义务的履行往往有一定的时间距离, 因此质押物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信用风险不发生。因此信用风险的规避单纯依靠质押物的手段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因此在国际上针对不同公司的信用风险大小, 给出了信用评级。就股权质押业务而言, 信托公司可以首先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 如最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 有没有被查处的案例, 并了解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情况, 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和行业地位等。同时, 要多方位了解公司过往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 要在风险审核过程中充分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解掌握, 并对后续融资方关于资金的使用去向、还款能力等进行后续跟进。同时,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当前信托公司可以依法在信托合同中写明提前结束条款, 即当融资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 信托公司有权单方撤销合同, 进行风险规避。由于信用风险具有突发性, 因此信托公司进行股权质押业务还要狐疑最近的政策变化等其他外部因素, 全面评估信用等级, 科学地规避风险。

此外, 国内信托公司的股权质押业务还会面临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等其他风险, 限于篇幅, 在此不一一介绍。

三、结语

本文从国内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入手, 分析其产生的起源和在我国的发展, 侧重强调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其风险日益暴露。与此同时, 对其面临的风险给出了简要介绍, 部分配有图表以助于读者理解。同时对每一种风险, 作者都有针对性地给出了适当的政策建议。相信笔者的努力对进一步促进国内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规避相应风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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