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2024-08-21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精选6篇)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1篇

浅谈公务员录用制度

院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的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

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公务员队伍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化制度约束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度化基础,在中国却没有引起行政学界足够的重视。公务员回避作为一个宏观课题,其制度化基础理应是行政学界研究的重点。

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如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来源于对西方公务员制度化经验的借鉴。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自然法中的公正原则,即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客观地讲,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以西方的自然法公正作为其理念基础是正确的,其具体制度化设计在程序上也较完善,但为何在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得到实现,并且又产生了那么多的现实问题呢?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重视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规定之原则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深刻影响。以近乎完全西化的标准来定位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本身就犯了原则性错误,从而在具体

制度设计上脱离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以致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中国缺乏适用的土壤。具体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并没有顾及本土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特征来具体设计公务员回避制度。相反,近乎完全照搬了西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由于中西方公务员来源方式的巨大差异,照搬西方回避制度,必然注定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近乎照搬了西方公务员制度,包括其有限的公务员回避方式,并未考虑适合我们的旨在避免人际关系影响的其他具体回避措施,致使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在本土化过程中偏离了本土化方向,并未考虑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最终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难点始终是无法打破亲情网、关系网的束缚,因公致私始终是无法打破的弊病,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始终处于举步不前的状态。

要想杜绝公务员的公权私用,除了加强对公务员们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更好的办法就只有增加人民的民主意识,加强对公权的民主监管——凡是公务员的一切工资收入和养老、福利待遇都必须交由人民讨论决定,只有把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做到荣辱与共,人民的利益或许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2篇

浅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院(系)名称 管理科学系 专 业 名 称 公共事业管理 学学生姓

名 郑文亮 号 091444076

浅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郑文亮

(管理科学系 09公共事业管理 学号091444076)

摘 要: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政府部门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几年来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基本形成了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录制度,建立起合理的考录机制,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也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公务员录用;成就;存在问题;制度的完善;意义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所谓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录取什么样的人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质上由什么样的人来掌握各级政权。健全、科学、合理的录用制度,可以为国家机关输送各级各类合格的人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而正常地进行。反之,如果录用不当,培训、调配、升降、奖惩等其他环节搞得再好也作用不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成就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原劳动人事部1982年制定下发《吸收考录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标志,第一次引入了公开竞争机制,考试列入录取程序中。第二阶段,以中组部、人事部1989年1月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为标志,第一次明确规定采取考试方式补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今后全面推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第三阶段,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标志,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我国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原则,实行凡进必考,标志录用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

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十年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从不为人知到被普遍接受。这也是我国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一个缩影。无论是从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还是考试制度,都日趋成熟。十年来,虽然取得显著成就,也存在不足和问题:官僚,散漫和效率地下问题仍在,公务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经过十年风雨的洗礼和完成,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将会更加平稳规范的运行。

二、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尚不够彻底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体现了现代民主社会所倡导的价值取向,然而,公开到何种程度,平等是以何作为测量尺度,竞争的内容该如何确定,择优的标准又是什么,国家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时,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而对于其他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在实际录用的过程中,各种限制条件如地域限制、年龄限制、性别限制等也往往成了用人单位照顾 “关系户”的幌子。

(二)笔试和面试的设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目前的公务员考试题型简单,题目量很大,各个地方考试的内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脱离应试人员实际,侧重死记硬背,缺少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的运用型试题,招考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所想测试的是应试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目前 更多的测试不是侧重于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上,申论的题目大而空洞,很难测出应试者真正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这实际上降低了对公务员考试的权威度。另外,面试的标准比较模糊,再加上了有些地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暗箱操作”,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质量,也损害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性原则。同时在目前的考试内容上,缺少心理素质的测验

(三)加强和提高考官队伍的素质。

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来自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另一部分是来自高等院校、行政学院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然而,在现实中,各个地方的考官的组成人员来源单位是不同的,而且考官队伍的素质也不同,因此很难作出一个正确的综合测试。考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甚至有的职位还会出现外行考内行的现象,严重降低了选人的质量。

(四)《公务员法》中的部分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概括。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一些纠纷如第二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而在各部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单位往往根据职务等需要对录用条件进行细化,在很多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诸如身高等的限制,侵害了一些公民的权利。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录用之条件,该法作了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而《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原则。虽然其要求必须具备该法第十一条的具体条件,但是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条件都是公务员作为普通公职人员所必须的,其对于

(四)中的“良好”、(五)中的 “正常”、(六)中的“职位要求”等具体内容都无法予以明确的确定。这些模糊的规定使得具体招录部门在招录过程附加了某些录用条件,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五)有些规定不尽合理。

如《公务员法》第21条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主任科员以下的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这一表述就不合理。事实上在我国广大的县级以下公务机构中,科级属于有相当权力的一个“领导职务”,并非所谓的非领导职务。

三、对我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完善

(一).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中的“录用”与“资格”考试分开。公务员资格考试应当替代录用考试。对公务员资格考试,一定年龄、未有犯罪记录的中国公民皆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后即取得相应的资格,这个资格应当在法定年限内有效。拥有公务员考试资格合格证书者方可参加公务员录用选拔,而录用、选拔则应转为面试和心理测试。因此,如何协调资格与准入之间的关系是今后公务员录用、选拔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论级别高低都应取得公务员考试资格。

(二).努力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有笔试和面试两种,在考试内容上,应增加心理素质的测验。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一方面,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这样可以保证笔试的命题水平,同时应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不断完善试题的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面试的效果和份量,加快面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同时建立高素质的科学化的考官面试队伍。在考核方面,则应加大考核的力度,要认真听取被考核者原单位和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尽量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三).完善《公务员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过程的透明度。

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确实做到考录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五公开”,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学历界限,取消少数部门规定的不合理的专业、年龄、性别、经历等附加条件限制,对面试成绩实行当场公布制度,使得“可变通”环节越来越少。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坚持制度防范和严肃查处相结合,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四).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中考官队伍的结构。

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英国成立的文官选拔委员会,该委员会里有7名领导成员,其中有两名是心理学家,一般是每三个考官组成一个考核小组,每次负责5个考生,三名考官是由一名主席、一名观察员、一名心理学家组成。我国完善公务员考官队伍,应增加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在主考人员中的比例,同时实行考官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素质较高的公务员面试考官队伍。

(五)明确规定岗位专业笔试。

这是用来测试考生对报考岗位所需专业能力的考试。应在《公务员法》中明确给予规定,每个岗位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便上岗。国家或省级人事部门应科学地划分岗位专业,合理地设置各专业考试科目,并组织命题人员逐步建立各专业的题库。考题要有鲜明的专业特色,以引导考生注意所学专业与所报岗位的匹配性。凡公共科目统考笔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考生,都可以参加所报岗位的专业笔试。

四、录用考核的意义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建立必要的考核机制,对于发现人才,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并且正确恰当地使用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录用考核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条件。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笔试、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还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回避的情形。考核是录用的前提,没有经过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录用考核机制是激励有志于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努力工作,力争向上,遵纪守法的有效措施。录用考核是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从事的职位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录用考核结果又是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录用考核优秀的人员,将有可能获得所希望从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一职位,这就要求报考人员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因此录用考核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好学上进的风气。

【参考文献】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对策

1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现状

1.1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 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各自单独进行, 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 考试可以根据考生自身情况来选择报考的政府机关, 考生也可以同时报考中央和地方的适合自己的政府部门, 互相不会影响, 也不会牵制。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 都属于招录考试, 考生根据自己所报考的职位按时参加国考或省考。考试通过了笔试, 体检, 面试之后, 就可以被录取为自己之前所报职位的任职人员。

1.2 考试流程

(1)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 需满足年龄要求。一般要求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但是对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以放宽到40周岁。第三, 需要遵纪守法, 拥护我国宪法。第四, 个人需要有良好的品行。第五, 身体条件良好, 可以履行相应工作的职责。第六, 工作能力符合职位的相应要求。第七, 无特殊要求的, 至低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八, 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2) 基本报考流程。

首先, 查看各地人事考试网发布的考试公告、职位表。其次, 根据职位表的要求选定自身满足任职资格条件的职位, 比如:学历, 专业, 基层工作经验等。然后, 进行报考, 等待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后, 按照公告的要求缴费, 打印报名表, 参加笔试、面试等。

1.3 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 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

(1) 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 和面试。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2) 体检和考察。

一般笔试结束后, 根据进入面试的名单, 考生到指定医院参加规定项目的公务员体检。

(3) 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1∶3、1∶5, 只有通过笔试后, 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资格参加面试。

(4) 录用。

经过笔试、体检、面试后, 根据考生考察情况和体检的结果, 按参考人员的笔试、面试的成绩计算综合成绩, 将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根据招录单位招录的人数, 择优确定最终人选。

2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考生报考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 应届毕业生占得比例较大。我们可以这样来核算一下一名考生报考公务员的费用。笔试费用两科按100元算。基本上大部分考试考公务员还会报各色的辅导班, 每人按1000元算。2015陕西省公务员截至3月31日20时审核通过20763人。以这个人数来算, 考生费用约达到2284万。这些都增加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成本。再加上目前我国公务员省考每个地方的时间也不统一, 成绩也不能通用。考试需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四处奔波。这也无形中加大了考生报考公务员的成本。

2.2 面试部分客观性难以保证

一方面, 公务员面试相对比笔试可能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面试官在面试过程中也会带有感情色彩。如果有自己认识的考生, 或者是打过“招呼”的关系户, 就算是笔试成绩低, 他们也可以通过提高考生的面试成绩以此来提高考生的名词。这种现象在公务员面试中也是时有发生的。这样就无法保证面试的公平性, 会存在所谓的“暗箱”操作。

另一方面, 面试题目的科学化也有待提高。在面试的时间里没法考核出考生的能力与素质。考生完全可以参加面试突击班提升自己的面试技巧。所以, 面试题目的信度与效度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再加之面试考官的专攻的方向不同, 水平不一, 也会影响面试考核的质量。

2.3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许多在公务员录用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在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中找到支撑。这就导致许多公务员录用方面的问题无章可循, 出现杂乱无章的情况。目前也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这些行政法规, 难以涵盖所有公务员录用中的所有范围。

3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

3.1 合理设置面试内容与形式

我国大部分公务员面试采用传统的问答形式, 这有可能造成考生的潜在能力违未被发挥出来。所以面试内容可以涉及多种领域。面试的方式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角色扮演、文件筐测试等多种多样的面试方式。无领导小组小组更加适合公共部门发现具有领导才能的人才。文件筐测试虽然在设计上比较花费时间, 但是这种考核方法可以真正发现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处事原则及人际方式, 能更加真实的发现考生的能力。通过多样的面试方式, 有利于将考生的内在潜能发挥出来, 面试的结果也更为公平、客观, 也可以让我国的公共部门发现、选择到更多的优秀人才。

3.2 严格面试官选拔制度

面试过程中, 面试官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不仅要求考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也要求面试官掌握评判的技巧与能力。因此, 在面试官的选择上更应该严肃认真。如果是用人单位的领导担当考官, 需要首先掌握面试官的基本人际情况, 以此来避免出现“拉关系”“暗箱”等情况的出现。如果说是专业的面试官需要考核他对具体职位的任职要求的了解程度。这些情况可以通过谈话, 考核的方式获得。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应的面试官培训来提升面试官的能力与素质。培训过后可组织相应的考试来考核其是否合格。可以是针对培训内容的考试, 也可增加心理测验。

3.3 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关于公务员录用制度方面的法律

关于公务员录用制度方面的法律的出台可以保证公务员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每一个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及透明性。再者, 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 是由相关的人事部门担当的, 这种制度设计, 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我国公务员管理在权力相互制约中保证检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 使国家可以真正选拔到优秀合格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胡斌.当代中国党政干部录用制度的变革与发展[D].太原:山西大学, 2010.

[2]范旭.国内外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比较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 2010.

[3]赖锋.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化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 2012.

[4]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5]徐银华, 石佑启, 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6]郑光梁.论行政伦理与公务员人文精神重塑[J].商业时代, 2007, (30) .

[7]吴志华.美国公务员制度的转型及其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 2005, (12) .

[8]郭熙保, 胡汉昌.论制度后发优势的实现机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 .

[9]李庆钧.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 2006, (4) .

浅析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录用制度 内容 启示

本文以日本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作为参考系,通过比较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借鉴和吸收日本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优点和经验,以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相关内容的比较

关于中日两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以下将着重从录用的程序、组织机关、内容、方式、范围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务员考试的录用程序

1、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中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8个步骤:①制定招录方案;②发布招考;③报名和资格审查;④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⑥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⑦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⑧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1]

2、日本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日本公务员考录的程序有以下几步:考试的通知发放、报名和考前辅导、考试、访问政府部门(参加高级类的考试人员一般在第一次考试后即去所报志愿的机关访问,听股长、课长等人介绍本部门的情况;参加中级类考试的人员一般在考试合格后再去所报志愿的政府部门访问)、录用。[2]

(二)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1、中国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这样把录用机关分为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是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因素相适应的,同时某种程度上发挥和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日本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日本的公务员录用机关包括三个,有人事院、外务省、法务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院主管实施,包括考试机关的权限,各项考试科目及考试的综合结果,决定录取所需要的最终合格人数。外务省和法务省受人事院的委托,主持外务人员和法官的考试录用工作,同时人事院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在日本,人事院是一个地位与职能都比较特殊的中央人事行政机构,对内阁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又是在内阁管辖之下担当人事管理的中立的专门机构。

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则分别由各自治团体的人事委员会主管实施,地方自治团体的人事行政机构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独立管理地方人事。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1、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的主要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另外有些职位(如报考公安系统的)需考专业科目。行政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五部分。而申论,即申述、论证之意,是对给定资料进行分析,其考试内容可以归纳为阅读资料、概括主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四个主要的环节。旨在考查考生的文字表达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是面试。面试的主要内容一般与所报志愿的职位有关。旨在考查考生适应职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面试的考官是各级政府招考部门的行政领导。

2、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为有效防止试题的泄露,各部门会制定出好几种卷子,由人事院考试课统一选定试卷。[3]笔试的内容,根据不同等级的公务员考试内容有所不同。高级类考试范围比较宽,包括外语、基础知识、政治学、行政学、国际关系、国际法等等,2006年加上了教育学和心理学。中级类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小论文写作。初级类考试内容比较而言较为简单;[4]面试的内容,主要采取的方法是集体面试(一般把考生分成若干组,每组5-8个人),所出题目一般是要队员相互合作才可以完成,旨在考查每个人的协调能力及团队精神等。而且面试时,考官如认识某考生必须事先声明、回避,否则会被追究责任。面试时考生的出生地、父母职业、家庭状况、最尊敬的人物等问题也都必须回避。[5]

(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1、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是对基本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考查,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举行;面试主要是对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拟任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进行考查,由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其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个人面试的形式。

2、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比较多,而且不统一,一般采取以下7种方式中的2种,(1)笔试;(2)经历评定;(3)实地考试;(4)业务评定;(5)口试(集体面试);(6)体格检查;(7)其他完成职务能力的评定方法。[6]

(五)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1、中国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我国公务员一般分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与办事员。而针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采用委任和选任方式进行录取;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采用调任的方式。

2、日本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按照政治性和专业性日本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务公务员和特别职务公务员。[7]录用制度针对的是一般职务公务员。一般职务公务员(事务官)主要是指参加公开录用考试、获得职位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专业技术性的公务员和事务性的公务员;而特别职务公务员(政务官)主要是通过公选得到职位的公务员,主要包括大臣(总理、国务)、长官(内阁官方等)、政务官、大使、人事官和检查官、司法官等等。另外根据录用条件可以将公务员分为正规职员、临时任用职员、再任用职员、非常勤职员等。

二、日本公务员录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录用制度内容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实践历程较短的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日本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我们在这条道路上才会走的成熟,走的成功。

(一)实现公务员考试内容的科学性

考试内容合理、科学,才会真正甄选出优秀、合格的高素质人才。在我国,不论年龄、专业、学历基本上是整齐划一的考试内容,忽视了个人的学术背景和专业优势。而在日本,根据不同的教育背景,将考试分为三级,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知识要求,这种因人而异的方法有助于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

(二)实现公务员考试方法的多样化

在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方法只有单纯的笔试和面试。这对于全面测评一个人的知识水平、真实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在日本,考试方法有七种之多。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方法应适当增加,诸如现场实习、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经历评定、笔迹辨析等考试方法的辅助方法。

(三)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考录工作的监督

考试录用是否公正、客观,程序是否合理,归根到底是由相关法规建设的完备程度来决定的,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还不完善。在日本,《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拖延和扣押考试公告的人该如何处置,又如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人该如处置等等。而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过程许多环节却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这样势必会影响考录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另外提高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公开化,形成监督网络,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减少不正之风。同时要实行考录工作的回避制度,严肃考风考纪。

(四)建立成熟的公务员考试和培训制度

在我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主要是国家及地方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还有一些部门的干部管理学院。而在日本都建有全国性的培训机构或培训中心,承担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设立培训的教育机构有人事院研修所和类似于西方行政学院的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中心,另外还有如东京大学、琦玉大学和自治大学等也分别承担了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任务,形成了整个公务员的培训体系。包括出任培训和在职培训两个方面。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完备的培训制度,形式种类内容上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正所谓“培训是最好的投资”,这种“投资”,对于提高公务员素质,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及高效率化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五)扩大和提高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和职级范围

我国目前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这种录用制度不仅适用范围过窄,而且职位级别相当低。例如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及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即便被任命,也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因此应在完善公务员分类的同时,参照日本的考试分级,进行划分,而且也不必局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对一些更高级别的职务也可以试行。

(七)实现法规规定的平等、公正

不能使报考人员因自身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户口等而受到歧视和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原则是公正平等、竞争择优。但是有些省市的人事部门则自行规定报考条件,将报名者限定在某市某区,甚至还对考生的性别作出硬性限制。而且国家公务员招录条件和地方各省市公务员招录条件也不一致,地方的随意性较大。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就可报考公务员”,而有些省市在招考公务员职位简章公布的省直机关的具体报考条件,在年龄一栏中,绝大部分职位年龄要求是30岁以下。这种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必须要打破地域界限、年龄和性别的界限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淡化学历门槛、户籍门槛、身份门槛,给所有公民平等的选择机会,这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8]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历程较短,很多地方发展的还不完善,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敢于创新,朝着理性的、良性的方向和目标前进,走向一条成功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之路。

参考文献:

[1]http://www.zfgwy.com/luyong/77103241282007.html.

[2]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20.

[3]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78.

[4]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06.

[5]高级类: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可以担任事务官,必须懂法律;中级类:两年制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担任一般公务员,必须懂法律;初级类: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作辅助性工作.

[6]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13.

[7]吴志华.当今国外公务员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p28. [8]http://opinion.jyb.cn/gnjy/201010/t20101015_393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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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5篇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近几年由于国内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公务员报考越来越热,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举行的各级公务员考试超百次,参加中央机关和省地两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数达400万以上。以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为例,2000年以前的考试规模在3万人以内,2005年发展到25万人左右,近几年则均在100万人左右。庞大的参考规模和公务员令人艳羡的社会地位使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国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2012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笔试已顺利结束,96万人参加考试,其中仅有1.8万人可招录充实到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可谓百里挑一。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并不尽如人意

我国公务员制度迄今已建立18年,公务员法也已实施5年了。公务员考试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由于它肩负着科学评价、准确选拔人才的光荣使命,对促进人才职业发展、促进就业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5年来,全国共有1177万人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通过考试录用62万名公务员;在选拔任用机制上,通过大力推行竞争性选拔考试,5年共有24万余人通过公平竞争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导致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第一,考录程序不尽合理。现行的公务员考录基本程序如下: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拟录取→试用。笔者认为,先进行报名与资格初审,然后进行笔试,容易导致职位报考冷热程度不均的问题,从而使许多高分考生被淘汰,而低分考生反而被录用。

第二,考试录用的周期长、成本高。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没有实行全国统一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考试成绩互不认可,这不仅使广大考生的求职空间大为缩小,而且无形中为用人单位录用优秀公务员设置了障碍。不少考生为了增加录取机会,不得不重复报考,以致出现了既参加“国考”又参加“省考”的现象。

第三,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标准不一,通常是由考录单位自主制定。考录单位根据考录职位的要求,在专业、学历、年龄、户籍、政治面貌、工作经验、婚姻状况、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毕业院校等方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作出要求。尽管考录单位设定的职位条件需报送省级或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但由于招考职位种类过于繁杂,而且没有统一的资格制定标准可供参照,造成报考资格条件标准不一。

第四,笔试内容设置存在缺陷。我国公务员考试采取统一考试的形式,对于不同的职位没有严格区分,导致标准的简单化。职位分类管理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分类有利于明确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为评估和晋升提供依据。我国公务员考试科目内容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只能体现被试者的部分能力素质,缺乏专业化测量。

第五,面试环节容易出现偏差。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但对考生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人格素质等方面的测试不够完善。另外,试题较易被专门的辅导机构和考生猜中,加之众多的考试培训机构瞄准了面试培训这块利润巨大的市场,使面试出现千人一面的情景,考官难以有效地测试出考生的真实素质与能力。

第六,对考试舞弊行为惩罚不严。当前对公务员考试舞弊人员惩戒不严,使舞弊人员作弊成本不高,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屡屡以身试法,当然这与考录过程个别监管环节存在漏洞也有关系。因此要以法制手段保障公务员录用过程的规范化、法制化。按照法制社会的要求,尽快出台人事考试相关法律,并逐步健全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使人事考试工作走上正轨,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考,明确人事考试中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的高度对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和保护。

体制改革中制度系统结构如何有效转化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制度和体制性的。中国的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双重制度修正过程,在渐进、非均衡的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体制改革中制度系统结构如何有效转化的战略思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上的问题与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缺陷的积累就是引起目前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基本成因,而改革的实质就是社会各种力量不断重复博弈下的制度演进过程,最终实现社会和谐。也正因为如此,公务员考录也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的创新,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效地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起和谐社会的有效机制,能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有效整合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有效化解内部矛盾,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使社会运行在良性的状态下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新投入,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人力资源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作为人力资源开发重要途径的人事考试的改革与发展,也应顺应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创新人事考试服务理念,推进人事考试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务员考试机制。

浅析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6篇

摘要: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自隋文帝创建科举制至清末废除,中国持续了一千三百余年的官员考试录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至“文化大革命”,中国的公务员录用以推荐选拔为主,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开始逐步探索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随着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正式推行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2006年《公务员法》的正式施行,更是为这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通过中外公务员录用制度之对比,分析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研究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和发展

在中国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将不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制度。根据这样的定义,本文所要阐述的录用只适用于定义所包含的公务员录用,至于在定义之外公务员的录用可能会有所涉及但暂不在本文中心探讨内容之内。在西方对于公务员录用的含义可能也大同小异,只是不会出现像“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这样的中国特色的具体范围,但是西方也有其录用适用范围的区别,在下文会提到。

公务员的录用,是为了保持公务员队伍新陈代谢的良好运转,为公务员对于带来新鲜血液的要求。不论一个国家的大小,它的公务员系统总是必不可少的,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务员系统也不会永远完美无缺,总会根据时代的发展显露出其内在的一些缺陷,这时就需要有新的公务员体制变革,也需要录用新一批的公务员加入进来,来满足和符合时代的需要。这同样也是优秀社会人才与国家的双向选择,优秀人才通过公务员的录用能有途径和机会报效国家,当然国家也可以通过公务员的录用,吸取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为国家机关的高效、良好运转提供保障,公务员录用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质量。

新中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在时间段的划分上可能[1] 刘厚金.《中外公务员制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7

3与其他观点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为第一阶段,“文化大革命”后至1993年为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6年为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为第四阶段,这是十分粗线条的时间段划分。建国后中国当然还没有公务员这个概念,当时根据国情的需要,采用的是干部推荐选拔和统一分配的人事管理方法,这是符合当时国情需要的一种制度,为当时的国民经济恢复,政权正常运转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文化大革命”的袭来使得国家的人事工作进入混乱时期,大批干部被下放和改造,为了国家的正常运转不得不从工人中选拔优秀份子进入干部层。到了“文革”结束,国家除了原有计划统配的招录方法之外,开始进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尝试。直到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全面铺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从1993年至2006年中国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只有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国务院条例为支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公务员阶层曾出现了一些普遍问题,当然其中也包括有录用方面的问题,于是在2005年中国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的实施正式将公务员管理纳入了法律轨道,将考试录用的方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和明确。

二、中国公务员录用

一般来说公务员录用有几个关键的内容,首先是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其次是公务员录用的方法,再次是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和公务员录用的程序等。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在这几个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公务员的录用范围,中国的公务员录用范围在《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可见中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非领导公务员,根据我国的公务员级别划分在主任科员之下的非领导公务员有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中国的公务员数量官方没有数据提供,但无疑应该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通过考录的公务员范围可能是世界上相对偏小的,中国的公务员考录基本都是录用一些事务性人员。

其次,我国录用公务员的方法在《公务员法》上也明确指出“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

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两种方式对应试者进行考核。在我国还有一类是特殊考试与公开考试不同,它由于职位特殊性不宜展开公开考试,所采用的特殊考试方法,如保密性较强的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殊的职业等等。

再次是公务员录用的条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是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是最重要的客观条件。之后才是对于应试者的一些条件限制,包括国籍、年龄、品行等,还有根据职位不同所要求应试者的不同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政治条件等等。

最后是公务员录用的程序问题,在我国录用一名公务员一般需要以下几个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公示—审批、备案—办理录用手续—试用—任职。①在许多环节如果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就将会被淘汰,可见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是十分繁复而又慎重的一个过程。

三、外国公务员录用

在看过了我国公务员的录用内容之后,我们现在来比较分析一下西方各国在公务员录用方面的实际方法。这对于我们看到自身制度的优缺点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英国,英国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各项制度的发源地,其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历史悠久,早在19世纪英国就建立了文官制度,并开创了考录制度的雏形,从1918年开始英国全面开始执行考试录用制度,一直保留至今。英国公务员录用的最大特点是公务员录用的条件有比较详细的要求,在1968年公务员制度改革之前,英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条件为:行政级报考年龄22—24岁,大学毕业;执行级年龄为18—20岁,中等教育毕业;事务级年龄为16—18岁,初级中等学校毕业;勤杂级年龄20岁以下,职业学校毕业。②在1968年改革之后,这类的规定有所放宽,但是大体的要求仍保持不变。条件在年龄上有所划分自然在考试内容上也有划分,不同针对高级文官、低级文官、执行级官员、办事员都有不同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内容。总的来说英国公务员的录用对于年龄和学历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这是也英国公务员录用的一大特点。①

② 薛立强 杨书文.《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100谭健.《二十国人事制度》 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32

4其次是美国,美国受英国的影响也很早开始实施公务员考录制度,甚至早于英国正式实施该制度,成为西方最早使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国家。美国公务员的85%以竞争性考试录用,仅仅15%的公务员是通过非竞争性考试录用的,美国对于公务员考试应试者没有做什么强制性的要求,不像英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通过考试的人员会进入候选人名册,再由人事机构从候选人名册中选取优秀人才得到录用,而实际录用的人数远少于考试合格人数。并且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拟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十分的长,首先要通过一年或者三年的临时录用,再通过三年的工作后才能成为正式专职人员。

其他国家像法国、德国、日本等,其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大体脱胎于英美两国,会给公务员岗位分类,然后进行不同内容的考试,再从通过者中选取优秀人才获得录用。当然各国也有各国特色之处,像日本的高级公务员考试内容涉及28门学科之多,很好地考察应试者是否有良好全面的知识储备,加拿大对于应试人员条件没有任何要求,采用结构性面谈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比较应试者之间的优劣,新加坡公务员录用一般不采取笔试,但十分注重应聘者的学历、在校的成绩、在校人际关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并且通过面试者需要在两年的试用期内在不同岗位上实践,并要求六个月提出一份工作报告,两年试用期内若无工作成效,则取消资格。

大体上来看各国的公务员录用的体制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尽相同之处,主要在录用程序上、录用原则上存在共同点,但是在考试的类型、考试条件资格的审核、正式录用的试用期方面存在差异。

四、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的制度,孰优孰劣难以界定,但是通过了解各国不同的录用制度,我们可以比较分析,从而简单的看看我国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凡进必考”没有有效管理。我国对于公务员这个概念本身就十分模糊,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我国的公务员与政党之间存在许多联系,公务员更有广义、狭义等之分,所以不免对于公务员的进入管理出现问题。西方各国对于公务员录用的进口有明确的划分,类似外

部考试录用、内部考试录用,竞争性考试录用、非竞争性考试录用等等,明确了公务员职位的受众对象。我国往往在这一点上管理比较混乱,有些通过社会竞争录用,有些则通过直接委任、聘任等方法录用公务员,不能坚持做到“凡进必考”的基本原则。

其次,我国公务员的公开录用比例不是很高。之前已经提到,美国85%的公务员通过社会考试录用,仅有15%的公务员由委任、直选等方式录用,这个比例是很高的,而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仅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非领导公务员,这部分占公务员的数量可能挺高,但是往往这些公务员在英国的公务员分类中处于勤杂级、事务级至多也只是执行级的,是处于公务员级别中低层次的。这对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质量,特别是中高层次公务员质量保证而言是有隐忧的。

再次,聘任制实行不畅。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一般是采取永久制聘用,但是在任用制度上采取合同制聘用的话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从实际出发,针对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某些特别职位上采取合同聘用制可以增强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在我国《公务员法》的十六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方面仍然没有很好的实施。在德国,聘任制主要适用于录用一些专门人才包括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等,我国也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多一些的尝试和应用。

第四,面试透明度不足。公务员考试在民间总有着这样的流言,很多时候通过了笔试但是通不过面试,面试往往与内定、黑幕等联系在一起。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加拿大公务员录用的面试方法就比较科学,它实行的是结构性面试,也就是事先周密设计提问的内容,各个问题所占的比重不同,亦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这样每位同学的问题基本相同,也可以十分科学地比较各应聘者的之间的差异,亦可以提升面试透明度、面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最后,在考试的内容较狭隘。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基本以笔试和面试为主,不能有效客观地观察出一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中除了常规的考试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考核,内容有智力测验、直觉测验等等。在法国,公务员考试内容还包括了实际操作题,主要为了考查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需要。此类考试虽然成本较高,但是从长远来看,能较好的综合考察一名应试者,对于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水平有重要的作用。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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