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2024-08-14

流动人口管理系统(精选8篇)

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第1篇

流动人口管理管理论文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 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转自http://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

(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 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流动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关键词」流动人口 管理 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杨云善 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彭勋等著《人口迁移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4、谢升华。论流动人口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障。甘肃社会科学.2004(6)

5、徐水源。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几点思考。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5)

6、张跃。关于取消暂住证管理制度的思考。公安研究。2003(9)

参考资料: http://

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第2篇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为主。

2、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婚姻证、身份证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后,予以登记,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5、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到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山西流动人口管理创新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山西,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流动人口大量出现, 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流动人口的大量增长, 既为山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 也对城市承受能力和政府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因此, 加强对全省流动人口管理问题与对策的研究, 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 对于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山西省流动人口现状分析

综合目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 流动人口是指在不变更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前提下进入非常住户口地从事各种社会服务和经济活动的人口。“从事各种社会服务和经济活动”是指不包括流动到异地的从事就医、探亲、旅游、上学等非经营劳动活动的一般流动性人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环境的改善, 山西省流动人口的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较大发展和变化, 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流动人口规模有较大增长。

由于缺少相应的统计数据, 只能以暂住人口的发展状况来推测山西流动人口的变动趋势。山西省在户政部门登记的暂住人口, 由2003年的57.09万人增长为2011年的132.6万人, 8年间增长了232.26%, 年均增长11.11%。可见, 山西流动人口数量正处于急速增长阶段。

2. 男性比例逐渐缩小, 女性比例相应扩大。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2003年到2011年, 山西省暂住人口中, 男性所占比例由81.68%逐渐下降为67.53%, 女性所占比例则相应地上升为32.47%, 8年间男女所占比例分别下降和上升14.15个百分点。表明近年来山西流动人口中, 男性所占比例逐渐缩小, 女性所占比例相应扩大。

3. 流动人口中务工人员逐年增加。

2003年到2011年, 山西省暂住人口中, 务工人员人数逐年增长, 2011年 (81.10万人) 比2003年 (44.46万人) 增长了82.41%;其所占比例由2003年的77.88%上升为2009年的84.80%。经商人员所占比例次之, 由2003年的19.97%下降到2011年的10.24%, 8年间下降了9.73个百分点;务农人员和保姆占有较小比例。

4. 流动人口中长期居住者逐年增长。

从居住时间来看, 山西省暂住人口中, 暂住一个月以下和一个月至一年者所占比例, 2003年为72.17%, 2011年下降到59.28%;暂住一年以上者所占比例, 2011年 (40.72%) 比2003年 (27.83%) 上升了12.89个百分点。表明近年来山西省城市流动人口中, 暂住一年以上的长期居住者所占比例逐年增长, 暂住一年以下者所占比例在相应缩减。

5. 来自省内的流动人口大幅增加。

从山西省暂住人口来自地区的情况看, 来自省内其它市县者所占比例, 2011年 (54.41%) 比2003年 (36.48%) 提高了17.93个百分点;来自省外者所占比例, 2011年 (45.54%) 比2003年 (63.51%) 则降低了17.97个百分点。表明近年来山西流动人口中, 来自省内其它市县者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 来自省外者所占比例则相应降低。

二、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当前, 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为核心, “以证管人”为主要手段, 以公安部门为管理主体, 民政、劳动保障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以进入本地域范围的非户籍人员为主要管理对象, 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 保证社会秩序。

1. 目前流动人口管理的体制机制。

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由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其下有综合协调、治安管理、社会保障、房屋租赁管理、计生服务等五个办公室, 分别设在公安、民政、城建、计生等部门。这些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部署。各县 (市、区) 则在县综治委的领导下, 街道 (乡镇) 建立综治工作中心, 社区 (村) 建立综治工作站, 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日常服务和管理。

2. 目前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手段。当前, 山西省主要依托“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三种手段来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

(1) “以证管人”, 即依靠居住证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2009年, 太原市在全省率先确定了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的政策思路, 同年底,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2011年, 全省启动了居住证制发工作。

(2) “以房管人”, 即依托对居住房屋的管理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山西省于2010年底推开了日租房“快捷通”管理工作, 通过将“快捷通”设备联入“日租房管理系统”, 实现了对“日租房”住宿人员的实时上传和实时比对, 提高了实有人口管控率和信息采集率。

(3) “以业管人”, 即主要依靠就业单位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务工就业是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主要目的, 就业单位大多会为流动人口提供一些生活服务并承担部分社会保障职能, 这也为职能部门把其他管理要求叠加给就业单位提供了基础。

三、山西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加速推进, 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传统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在认识程度、工作理念、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

1. 管理理念落后。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 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面对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社会参与度不断加深的实际情况, 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的问题。比如, 认为流动人口所占的比例不大, 管理问题没有沿海城市那么突出, 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流动人口会占用城市资源, 威胁社会稳定, 而较少地考虑其正效应;比较重视流动人口规模控制和治安管理, 忽视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

2. 政策法规滞后。

现行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基本上都是上世纪中后期制定实施的, 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 引导人口有序流动, 强化服务、保障权益等方面的内容较少。由户籍制度制造并维持的城乡二元分治格局是限制人口流动的巨大制度性障碍, 但《户口登记条例》自1958年颁布以来从未修订。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省人大2004年修订的《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职责划分比较笼统, 大大落后于流动人口发展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3. 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现行的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和流动性大、成分复杂、管理涉及面广等特点的要求。

(1) 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当前,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级综治委成立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涉及公安、计生、住建等21个部门。但在实践中,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仍存在部门职责不明晰、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协作制度。

(2) 基层基础薄弱。流动人口管理在基层主要依托派出所、计生委和村委会 (社区居委) 等基层组织开展工作。但一些地区基层组织软弱涣散, 无法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站,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数量少、工作头绪多、任务重, 管理流动人口的精力有限。

(3) 投入保障不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量大, 内容繁杂,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2001年以来, 国家相继取消了各种流动人口管理费的收取, 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经费列入预算。但是, 全省大部分市、县没有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 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无米下炊”的状态。

四、山西流动人口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构建适应流动人口发展趋势的管理体制, 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 为此就我省流动人口的管理创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转变流动人口管理的理念。

2000年以来, 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 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就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实现“五个转变”, 即由传统的防范控制型向综合服务管理型转变;由单纯的以户籍人口管理为主向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转变;由流入地管理为主向流入地、流出地密切协作管理转变;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多种综合手段管理运用转变;由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向政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转变。

2. 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体制机制。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 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需要健全的体制和机制。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是: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管理格局, 建立从中央到基层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化平台。

建议由省政府设立“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全省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统一领导公安、计生、教育、社保、房管等部门开展工作。在市、县 (区) 、乡 (镇、街道办事处) 设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规划、领导、监督社区工作站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社区规划建设, 纳入社区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范围。

3. 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对流动人口住房、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社会救助、参政议政等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建议省政府制定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财政预算等做出具体规定。

4. 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是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目标的关键, 因此,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把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1) 整合基层管理力量。流动人口的一切服务和管理最终必然落实到基层社区, 因此, 建议整合基层户政管理、出租屋管理和社区服务管理等力量, 根据流动人口数量, 增加基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的编制, 配备专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待遇和整体素质, 提高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2)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确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要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的综合应用, 提高流动人口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综合服务水平。

(3)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 建议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 实施村改居, 是解决城中村管理问题的根本出路。要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出租权交给社区服务站, 由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实施统一管理。

(4) 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当前,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的问题, 控制流动人口犯罪迫在眉睫。建议对流动人口实施分级管理:对大部分有固定居所、有稳定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常规管理;对小部分“三无”人员、有犯罪前科或经济收入反常的易犯罪流动人口要强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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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4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超生

【中图分类号】R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1)04-0084-01

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一地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目前我国大力开展城乡建设,对农民外出务工采取了积极引导政策,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东部地区和各大中城市,他们成为了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对城市的建设发展与繁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大量农民工的流动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因此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对流动人口重防范,轻服务

目前多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还仅仅局限于管好不超生就行的理念,重管理轻服务。对于流入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戒备、防范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遇事推诿,想尽办法来防止育龄群众违法生育,轻视服务,不够尽职,也不够尽责。

1.2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

我国目前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已经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不存在没有流动人口服务经费的问题。但多数地方都以没有经费为由,拒绝为流动人口开展各项服务,相关的奖励优惠政策更得不到落实,大多数的流动人口需要自己负担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率极低,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基础薄弱,严重地损害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3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

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管理,一些地方并没有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只是为了完成考核,采取各种手段搞突击;甚至于一些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部署根本落实不到位。

1.4没有形成综合治理和综合服务的局面

多数地方的党政领导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没有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是出于应付考核做了一些表面文章。对国家要求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在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等政策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部门之间的联系制度、协调制度落实不好,综合服务机制没有形成。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做好流动人员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计化生育管理部门及工作者,要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地,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校,随时让他们利业余时间,免费让他们来学校接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庞大的人口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少生优生对提高人口素质民族振兴家庭富裕的道理他们来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必须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小手册免费发放到每一个人手中,让他们真正了解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2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法定责任意识。大量流动人口的进入,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注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因此,我们对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要由“是包袱,要限制,要管理”的理念,转变为“是财富,要尊重,要服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另外,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加强责任观念,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责任体制以及具体的监督考察的有效长期制度,加大考核在绩效中的权重,可以在每年年底举行从上到下地对签订的责任书兑现奖惩办法。把党中央关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城市流动人口和稳定全国低生育水平的各项基本要求落到基层。

2.3逐步完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我们应有步骤地完善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机制,将其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常规内容,切实解决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工作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做到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各级政府的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政府各级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2.4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抽样调查,对出现管理责任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率及验证率不高、信息通报不负责、高收费或乱收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必要的制约;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协的权利监督和民主监督;强化计生部门的层级监督。同时计生管理部门还要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对现有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并定期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干部赴先进地区学习当地好的管理经验,启迪干部的思维,拓展视野,不断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和计划生育执法水平。此外,还应充分调动起社会与群众的监督作用,实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实行群防群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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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尤丹珍,郑真真.农村外出妇女的生育意愿分析安徽四川的实证研究[J].社会学研究, 2002,(6)

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第5篇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树立久长路社区对外的良好形象。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全面掌握我社区流动人口的动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一、流动人口管理具体为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对流出人口督促办理《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查证验证,对无证和计划外生育对象予以处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各种帐、卡、册等台帐,定期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4.进行调查研究,培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

5.组织开展各种有利于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生殖保健等方面服务,努力作好“三查两清一服务”工

二、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由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到各居民小组进行走访并发放传单以此来大力的进行宣传,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让每位村民都了解,从中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各居民小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其整改;(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大型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调查。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我社区流动人口信息,做到“人数清、去向清、收入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健全居民身份证检查员制度,建立流出人口、暂住人口、“三无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公共场所主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高控制打击外来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流动人口各项方案的落实,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变动管理制度,减少漏登、漏管;

(二)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户,处罚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

(三)清理“三无”盲流人员,发现并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在逃犯;

(四)严抓以出租房屋、旅店、公共复杂场所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点的治安控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立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久长路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

(三)要突出整治重点,实行严打、严管、严防与严控相结合。

(四)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久长路社区

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第6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服务至上”的原则,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通过稳步实施、系统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我县流动人口居住“一证通”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确保卫生系统流动人员的稳定,年内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发生社会治安案件。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和完善民警联系机制,在民警的指导下,采集、整理本辖区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将流动人口的信息及时上传给民警或当地派出所。

2、建立和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把流动人口清理、计划生育普查与吸毒、涉毒人员排查等专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流动人口底子摸清,工作抓落实。

3、充分发挥专项工作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流动人口情况,有人员异动的要及时更新,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

4、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流动人员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对流动人口清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5、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流动人口提供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服务,不断改善和提高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6、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定期组织检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对卫生用品用具、空气、水等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并实施监督,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知识培训,积极保障流动人口的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7、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以流动人口为重点开展传染病知识和禁毒知识宣传,提高其传染病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控制艾滋病、性病在流动人口中的传播势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开展流动人口清理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亲自抓,带头抓,做好表率。

(二)落实责任。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立足本职、服从大局、服务群众,保平安,保稳定,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不得相互推卸责任。凡领导不得力、工作不落实、态度不负责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7篇

一. 流动人口管理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含义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到其它地区滞留活动的人口。

流动人口是否在在流入地居住可分为暂住人口和过往人口;按流动人口暂住时间长短可分为长年居住型、季节往返型、短期型三种;按流动人口的地域跨度可分为跨省流动,跨市县流动、跨乡镇流动三种;按流动人口的流入原因可分为劳务经营型(也称就业型)、公务事务型、社会型、盲流型等类型。

二.流动人口的成因、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流动人口剧增的基本成因

流动人口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就客观存在。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促进了人、财、物的大流动,流动人口剧增。其原因有:

1.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

我国13亿人口有80%在农村,全国农村有劳动力约4.5亿人左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显。

2现代化建设对劳动力需求的加大

城市、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加大,使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有了可能。

3地区、城乡之间的较大差距

由于城市在社会中的特殊经济地位,使得许多农民和一些中、小城镇的居民为追求更高的发展而不断向大、中城市集中。

4.公民自由度的空前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自由度也空前提高,使流动人口有了可能。

(二)流动人口的特点 1.数量大,增速快,周期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增加,流动人口在持续了20年递增的情况下仍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来源多,分布广

各地调查统计资料表明,流动人口来源较多,分布广泛。流动人口虽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沿海及其它开发、开放地区,但农村地区、一般地区也有分布。

3.季节变化渐小,滞留时间渐长

调查统计表明,占半数以上的流动人口在暂住地滞留一年以上,有的多达数十年,成了暂住地不流动的“流动人口”,没有常住户口的“常住人口”。

4.构成复杂,呈现“五个为主”

流动人口的构成比较复杂,但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以经济活动为主。(2)以农民为主。(3)以男性为主。(4)以青壮年为主。(5)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为主。

5.居住分散,变化迅速

由于流动人口的类型众多,构成复杂,所以居住分散,且处于经常变动之中。

6组织松散,管理难度大。

(三).流动人口的发展趋势

1.流动人口是我国今后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 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没有劳动力的流动、转移,经济和社会就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人口大流动是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然结果。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现象将成为我国今后不可逆转的社会趋势,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发展。

2.流动人口的规模将持续增长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增加,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开发发放、旅游事业的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促使我国流动人口将呈进一步增长的趋势。

3.一定时期内盲目型流动人口仍将占相当比重

要真正把流动人口纳入合理有序的轨道,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入地的需求相适应,在短时期内是难以达到的。

4.流动人口的总体结构将向较高层次发展

随着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的提高,人才型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之间旅游观光、文化交流、学习进修、社会交往等社会型流动人口比重的提高等,都促使流动人口的总体结构向较高层次发展。

三.流动人口的社会效应

(一)流动人口的积极效应

大量的流动人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出的一种必然现象,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外来从业人员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作用应给予充分的肯定。流动人口为流出地和流入地都注入了活力,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1.对流入地的积极作用

流动人口缓解了流入地经济发展与劳动力不足的矛盾,成为城市经济发展、市场建设和第三产业的重要力量,加速了市政建设,促进了商品流通,活跃了市场,推动了流入地第三产业的发展,方便了市镇人民生活,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外汇收入,加强了流入地与外地的信息传递和文化交流,刺激了社会消费,增加了流入地的经济效益,推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吸纳。

2.对流出地的积极作用

缓解了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从城镇带回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利于流出地积累资金和发展经济,加快了经济不发达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促进了农村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经济活动方式的转变,提高了人的自由度,使人的价值得到了充分实现,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3.密切了城乡联系,改变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 大量增加的流动人口,密切了城乡之间的联系,打破了我国“城市――工业”与“农村――农业”长期分离、割裂封闭发展的“二元经济”模式,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使城乡、工农业之间逐渐出现相互促进、互相支持的良性循环局面,加快了社会进步。

(二)人口盲目无序流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今年来,尽管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强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但是,从总体上看,还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盲目无序状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

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动力的流出,使农村劳动力结构失衡,使加强农业、建设农村的措施难以落实。大量相对有文化的人口流出,使农村更加缺乏人才。大量农民把资金用于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流出,农村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对社会管理造成严重冲击

大量流动人口盲目无序地流动,使本来就处于紧张状态的铁路、公路、航运及市内公交变得更加紧张,尤其是每年春运期间出现的“民工潮”,交通运输秩序难以正常维持。对流入地的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税收征管 市场管理等方面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冲击。加重了流入地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市政建设的负担。

3.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在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形成了一些流动人口非法聚居点,其中有些发展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伙组织,影响了社会安定。由于劳资纠纷、人身安全、福利待遇、解聘等引发的外来从业人员罢工、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流窜犯罪分子混杂在流动人口之中,增加了发现和打击的难度。(周寅:《户口管理教程》 警官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

人口的盲目无序流动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

一.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

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协调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流出多的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大局和整体观念,要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更国家发展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要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的职责是:(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2)对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部署工作的建议,并监督实施;(3)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4)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流入地、流出地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

流出地与流入地都要从大局出发,树立整体观念,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好工作中突出问题。

(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涉及到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和环节,需要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工作,主管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并管理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就地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农业部门负责对剩余劳动力进行疏导。党团组织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计划生育、卫生、铁路、交通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应结合各自的职能,共同参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总体措施

对流动人口必须采用疏导分流、宏观调控、加强管理、教育服务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切实掌握流动人口情况,控制流动规模,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保护社会治安和各项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一)加强疏导,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1.增加农业投入,抓好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真正调动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减少盲目外流。

2.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鼓励东部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办厂,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

3.鼓励和促进小城镇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使其成为连接城乡经济、文化、商业和服务的中心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

(二)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

1.建立基层和区域性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并实行证卡管理,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宏观调控,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

2.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凭证就业管理制度。凡跨地区务工经商的人员,必须凭常住地劳动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依规定进行处罚。

3.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要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使之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的转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对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

(三)加强对外来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口全部纳入流入地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工作范围,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

(四)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要确保必要的经费,为收容遣送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保护教育中心。

(五)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流入地要寓管理服务之中,变消极限制、防范为积极引导、服务,确保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防止各种歧视和不法侵害,肯定他们对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及时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促成他们增进对流入地的感情。

(六)依法处理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沈建法:《城市化与人口管理》,科学出版社)第三节 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其管理的力度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状态,而且也影响着其它行政管理秩序,关系到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

一、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

2.对流动人口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控制。

3.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路边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的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

4.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与交通、劳动、铁路等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

二、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的基本制度

(一)暂住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暂住于各类旅馆的,由旅馆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定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查验;公民离开常住地的市区或乡、镇,拟在其它地区滞留3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有暂住地的户口或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拟滞留1个月以上但不满16周岁的公民,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华侨和港、台同胞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或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应凭所在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二)申领《暂住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暂行规定》确立了暂住证制度,1995年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的暂住管理制度。

1.申领范围

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申领的人员,都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2.申领方法

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者的居民身份证,带暂住人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薄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领取《暂住证》,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3.《暂住证》的效力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其它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执照是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的得伪造、变卖,买卖暂住证。除公安机关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可以收缴或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4.暂住人义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借用他人的暂住证;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5.违法处罚

违法《暂住申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拒不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或暂住人口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3)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和其它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三.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方法

(一)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调查研究发现,居住分散,特别是暂住于私房出租户中,是导致流动人口管理失控、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滋生的重要因素,也不利于流动人口自身权益的保护。

一是根据用工政策和企业自身的需求,将民工集中到企业内外民工集中住宿区居住,使居住生活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是在大、中城市外来人员暂住较为集中的工厂、企业、市场周围,由政府出资,或由房地产经营部门开发新建供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集中宿舍区。三是无条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企业,以生产班组为单位,为外来人员就近统一承租,集中住宿。

(二)以外管外,源头管理

一是对流出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入地公安机关主动与流出地公安机关或当地流传人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切实落实外来人口的跟踪管理措施。

二是对有组织引进的外来成建制务工经商人员,明确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该单位外来人口中的治安责任。

三是加强对外来人口中违法犯罪可疑分子的掌控。

(三)以主管客,以房管人

与外来流动人口来源、构成、居住、活动等变化无常相比,流入地的用工单位、客留流动人口住宿的户主、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和房屋出租户是相对稳定、易于管理掌握的,以主管人。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建立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四)居住地为主,从业地配合

从业地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对在本地从业的各类流动人口经常进行清理调查,要积极配合,协调动作,形成制度,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五)分类组织,属地管理

为了规范这部分流动人口的行为,减少相互之间矛盾引发的治安问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自律性组织进行属地管理。

(六)职工待遇,保护服务 按照规定录用的外来人员实行与正式职业基本相同的待遇,对外来人员实行教育培训一样严格,工作一样安排,报酬待遇一样对待,生活一样关心。

(七)群众协管,突出重点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大,除了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外,必须建立一支群众性协管队伍,以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信息,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八)常抓不懈,经常清理

我区流动人口现状与管理的转型 第8篇

一、城市流动人口的现状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生存存在诸多问题, 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 人口管理包括就业、计生、教育、治安、消防、生活供应 (水、电、气) 、疾控、城管等, 是综合性管理, 需要多部门配合。以往管理模式是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办理,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的办理查验。而作为管理层重点的社区, 却没有有一个综合协调的权力, 因而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模式。

由于政府没有很好的管理体制, 流动人口形成了自我保护群体, 最有特色的是同乡聚居。外来人口将近20万人, 一般都是同乡聚居, 因来自同一个地方, 往往相互照应, 彼此帮忙,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流动人口凝聚力, 但同时滋生一部分人没有合法的谋生手段。

1、流动人口生育及生殖保健的状况

由于缺乏综合有效的管理, 城市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呈逐年上升趋势, 流动人口的出生率高, 计划生育率低, 对计划生育工作压力很大。从我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报表显示, 全区2009年外来育龄妇女8.27万人, 户籍为本市的4070人, 占4.9%;省内的2.26万人占27.33%, 外省的6万多人, 占72.55%。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分析, 其在生育、生殖保健方面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计划生育率低, 计划外生育和非婚怀孕生育的比重大, 且初产妇年龄偏低, 有些甚至未到十八岁就为人母;二是生殖保健意识不强, 意外妊娠占相当大的比重, 一系列孕产期保健几乎为空白;三是外来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的主要方式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查孕、查环、查病的“三查”服务。

作为一类特殊群体, 民工子弟出生在城市, 或被父母带到城市, 他们在最应该受到教育的年龄却饱受着失学或超龄入学的威胁与痛苦。流动人口生育的婴儿潮, 对教育设施已经产生巨大压力。而且我区每年新出生的婴儿中, 流动人口出生的婴儿占相当大的的比例。

2、流动人口居住质量和环境较差

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密度很大, 大多住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环境卫生安全设施较差的老城区, 人均住房面积偏低。像我区的育才居、衙门巷、屋基里等一些即将拆迁的老城区都成为流动人口居住最多的地方。除了这些还有一大部分的民工住在工厂、厂房宿舍, 他们居住的生活环境也不容乐观。人均居住面积远远低于当地居民的水平。高密度的居住人口给社区交通、治安、消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大大增加了城市人口管理的风险和难度。另外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三合一” (厂房、仓库、宿舍混杂) 房、“四合一” (宿舍、车间、仓库、办公室混杂) 房。建筑结构老化, “脏、乱、差”现象突出。

3、流动人口工作现状

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 雇主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 这使得劳与资之间经济契约关系明显不平衡, 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工作变动率较高。调查表明, 我区流动人口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只有26.9%, 接近3/4的流动人口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3年, 有近44%的人不到一年就换了1次工作。流动人口的这种流动性增加了城市人口管理的难度。同时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一般为粗活累活脏活以及技术含量低的工作, 如人力车夫, 清洁工, 建筑行业工人, 化工厂工人, 商场服务员, 酒店服务员等。其原因是因为流动人口整体素质不高, 75%以上的流动人口只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 超过5%的流动人口为文盲和半文盲。从而导致收入水平较低, 生活负担较重。

4、流动人口带来社会治安问题

由于流动人口中无业人员多, 工作收入不稳定, 加上在城市中生活后与当地居民形成的生活上的对比, 心理上的不平衡, 极易滋生各类犯罪。而流动人口特殊的居住环境给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二、流动人口管理思路及方向的转变

流动人口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实际上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已变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人口, 他们在这个城市工作生活2年以上有的甚至差不多5年以上没有离开这座城市, 只不过受目前户籍制度限制而无法获得合法的当地城市居民身份, (外来人员有房产的才可落户本市) 成为不流动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城市发展的主力军, 他们也应是城市的主人, 应该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因此为了加快农村城市化步伐, 加快流动人口管理的转型是迫在眉睫。

1、对流动人口认识重新定位

流动人口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因此, 对于流动人口要从过去的“管理”转变为“服务”。要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 带着深厚的感情, 以务实的工作作风, 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实现城市流动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2、建立一套有综合管理能力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在政府核心部门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 我区已于2008年8月成立了椒江区流动人口管理局, 乡镇街道也相应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所, 流管局的班子成员分别由原公安局、计划生育局等熟悉流动人口情况的部门领导担任, 区和街道负责辖区内治安、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街道按人口聘用流管所工作人员, 负责辖

区内房屋租赁、承租人信息采集、出租屋管理、房屋租赁管理费、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口信息采集系统。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全面取消流动人口暂住证, 改流动人口暂住证为台州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后, 还要负责居住证的办证及查证等工作, 对辖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

3、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上把流动人口纳入政府工作日程

适应流动人口管理转型, 城市要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总人口来规划城市的建设 (城市的基础设施, 城市的医疗体系、教育体系、住房体系等等) , 只有这样才能够为这些流动人口变成城市居民打下物质基础。

要把流动人口就业问题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日程。目前流动人口就业问题并没有被大多数城市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内。就目前而言政府最关心的是大学生就业, 城市失业人群的就业问题, 并且许多城市在劳动就业方面仍将相对较好的职业留给本地人, 外来务工人员被明确地排除在这部分职业的范围之外。

健全流动人口的社保体系是完善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一环。很多企业都存在未签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等问题。政府要强化企业员工的社保制度, 保障企业员工合法利益。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与服务, 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对象纳入综合管理服务网络视线, 做到早发现问题, 早做好工作, 早服务到家。目前我区作为实施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管理试点, 尝试对贫困流动人口孕产妇补助机制, 开展了对贫困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住院分娩定点限价等措施, 我区的定点医院有三甲卫生院、洪家卫生院、海门卫生院、章安卫生院、台州中医院等, 这些定点医院遍布全区各街道乡镇, 为外来孕产妇提供方便与优质服务, 对于免费婚检和免费孕前优生监测优惠政策, 外来育龄人群也可享受同等待遇。为解决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教育问题, 区政府特指定多所中小学为外来民工子弟免费入学学校, 如椒江八中、三甲中学、章安中学、东山中学、海门小学、白云小学、三甲中心小学、洪家小学等。并鼓励民间办学, 在外来人口密集的市区街道创办民工子弟学校, 努力为民工子女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实现“同在一片蓝天下, 共享教育优质化”的理想。为外来人员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 整合公安、计生、劳动、工商、城管等多个部门, 建立数据统计一致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4、探索改变流动人口素质偏低的途径

首先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是改变流动人口素质偏低的重要途径。企业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在职与脱产相结合的多种学习方式, 展开各类员工的业务培训、技术培训、学历教育, 举办各类培训班, 实现逐步提高员工素质的目标。其次政府应积极培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市场, 开发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项目, 规范对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 积极开拓渠道, 加强学校与企业合作, 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这一现代化教育平台, 为所有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成人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5、探索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治安工作的途径

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工作应强化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落脚点管理, 由股份合作公司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对出租屋集中管理。探索在城中村、老居民区采取分片管理方式, 及时掌握居住人员的置换情况, 加强对出租屋租户登记注销管理制度, 全面降低治安刑事案件,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摘要:近十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的迅猛发展, 我国流动人口的发展速度也势头强劲。在推进城市化、实现工业化过程中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流动人口, 即按照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农村向城市这一规律不断流动的人口。我国的城市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1.4亿, 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也给计划生育工作、治安管理、入学劳动就业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加快流动人口管理的转型, 是当前城市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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