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024-06-0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精选8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1篇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2篇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03]22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09]108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2010年8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

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

(一)领取

领证由院办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日期,到市卫生局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的数量按产科质量报表的分娩数领取,并详细记录于《〈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中并签名。

(二)交换与保管由妇产科医生填写接生登记本后与本人核对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然后交保健科专人录入信息。定期由保健科主任到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出生医学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严格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案信息后,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用计算机产时软件打印,同时打印一份相对应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并按编号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填入相应资料,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定期装订成册备查。

(四)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盖章时,应章印端正、清晰、骑年跨月,每次使用专用章后需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

(五)发放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指定的护士(毛爱群)负责,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并由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根页上亲自填写签名。

2、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废证,要及时登记、上报和上交增城市妇幼保健院。

3、我院只能对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儿(包括急产、院外出生来院断脐者)填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的《出生医学证明》号码是唯一的,不得重复。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我院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领证、盖章、发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医务科必须每季度与负责《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盖章、发放科室或专管人员核对已发证、废证、未发证等详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院领导与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人。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析与管理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2007~2010年长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资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情况登记本。

1.2 方法

从签发情况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关资料,核对年报表,按补发、换发、废证原因进行分类,使用Epidata录入数据,经核校后的资料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使用我院计算机室自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签发,2007~2010年共签发4 218套《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首次签发3 587套,占使用数的85.04%;换发138套,占使用数的3.27%;补发41套,占使用数的0.97%;废证452套,占使用数的10.72%。见表1。

2.2 原因分析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数大于活产数220套,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其中,145套是由于2007年以前《出生医学证明》需在妇幼保健院办理,在签发时限上未作规定,复杂的办理程序给部分家庭带来不便,又由于当地户籍部门管理不严,无《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上户口及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未婚先孕证件不齐等,导致部分家庭不把《出生医学证明》当回事,直至因其他原因需要时才来办理;另有75套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办证原则不够了解,违规办理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138套换发证明中,50套为儿童随父或随母姓存在争议更改孩子姓名,或领养儿童将亲生父母换为养父母姓名,占换发数的36.23%;33套是为了某种利益,或为拆迁补偿或为保险或为上学报名等更改出生日期,占换发数的23.91%;20套为保管不善,证明损毁,占换发数的14.49%;15套为2007年刚开始办理证明时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规格不统一,跨地区不能使用,占换发数的10.87%;7套为使用假身份证,占换发数的5.07%;13套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办理原则,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占换发数的9.42%。总体来说,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为换发的主要原因。

41套补发证明中,多因家长不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不善遗失所至。

29套遗失证明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占废证数的6.42%,占使用数的0.69%。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够,交待不清,家长不知需要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才能生效,领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未交给医生填写打印即自行带走。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是造成废证的主要原因,占废证数的85.18%,占使用数的9.13%。主要原因为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不熟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出错或填写时不认真核对,导致姓名字、身份证号填错或其他项目错误或不全。

3 讨论

《出生医学证明》是卫生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制订的,是我国加强人口管理,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新举措,其严肃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不但是一个新生命诞生的依据,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及入户的申报依据,已经成为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医院必须高度重视[3]。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995年至今,卫生部与公安部4次联合下发通知,卫生部也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但是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文件相对分散,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签发、换发与补发等工作做出系统的规定[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内公民在境外生育和外籍人口在我国境内生育的数量大幅增加,这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户籍人口登记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鉴于世界各国办理公民人口登记以及办理公民出入境、移民等许多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鉴国外出生证明的管理与发放、人口登记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遏制某些不良现象,减少换发、补发及废证数,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对照国家公安部与卫生部精神执行,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1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为签发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减少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3.2 签发机构作好宣教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为提高办证及时率,减少换发及补发数,签发机构应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作用、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的必要性,告知家长在办证前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带齐所需证件,使办理、领取证明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3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

为提高信息填写正确率,避免一个婴儿持有多张《出生医学证明》,减少换发数、废证数及纠纷,签发部门可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由产科在产妇出院时出具并做好记录,以后不得再次出具。签发部门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规定证件办理,其项目包括: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及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填写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 实行责任追究制

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谁发生问题、违规办理,追究谁的责任,杜绝管理中的漏洞发生。

总之,家长不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效力、重要意义及工作人员不了解办证原则、责任意识不强是造成换发、补发、废证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聂妍,徐鑫鑫,杜玉开.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5):2056-2058.

[2]阮香莲,陈国娟.上虞市《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现状及思考[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5):3515-3516.

[3]顾祖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护理,2007,7(6):69-7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4篇

2014年11月,央视报道了一则名为《宁静小镇卖子成风》的新闻,其中提到福建省长汀县警方通过DNA检测确认,该县童坊镇上一户童姓人家的“儿子”并非亲生,但这名男孩是以童家亲生儿子的名义上了户口。

经警方调查,这名男孩其实是童家买来的,为了给孩子上户口,童家找了中介买了张出生医学证明,“花了1000元在广东买的”。童家正是拿着这份证明,通过了福建当地派出所的检验,顺利给孩子上了户口。

这份买来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着“铁涌镇卫生院”的公章,并写着一名梁姓医生的名字。福建警方专门到广东惠东县铁涌镇卫生院调查,结果发现医院保留着这个孩子从产妇入院到孩子分娩的全套住院记录,意味着这是一张“真证”。

1月9日,央视记者前往该医院,并找到了在出生证上签字的梁医生。记者谎称由于福建警方已经查出孩子并非家庭亲生,所以没收了原来的出生证,希望医院方面能重新补办一张。听闻记者的来意,梁医生显得非常紧张,压低声音说:“出生证在这里补办可能补不到,要河源的,我可以帮你找。”在打了一通电话后,梁医生表示,“要过两天才买的到,要7500元。”

医院工作人员参与售假

据“打拐”志愿者仔仔向媒体透露,网络上还有大量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其中不少中介都在医院工作。

记者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来自河北的中介,他表示自己已经卖了三年的出生医学证明,从来没有出过事。在与记者见面后,该男子先是保证他拿出的绝对是真证,并称“拿的都是当地小医院的证”。

该中介介绍,如果要绝对真证,价格不能低于1.3万元,但不是河北本地的,而是广州市番禺区妇幼保健院的,“这个是以前医院里保留下来的,他保留下来的都是2012年、2013年的东西,现在没剩几张了。”

随后,记者还在河南省安阳市见到了一名孙姓中介,该男子也从事与医疗相关的工作,他表示自己办理的证上所盖公章同样为“番禺区妇幼保健院”。他还向记者展示了真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辨别方法。

无法跨省查询难封杀假证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部分假证也可依照各省公安机关下发的户政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文规定,为非亲生的孩子上户口。

央视记者拿着河南中介提供的已上户口的出生证图片到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求证,专门负责出生证管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证件肯定是假证。”

每一张出生证明都有唯一的编码,为何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编码核实真伪呢?河南警方指出,跨省查询暂时没有实现,省内的也只能查2014年以后的出生证。而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的人员也向记者证实,公安机关和卫生职能部门的数据库互相不连通,唯有警方怀疑该证有假,才会联系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核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5篇

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及单位实际制定三塘镇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由本院固定的管理人员持本单位证明到县保健站购买《出生医学证明》;

2、每年12月底向县保健站预定下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凡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均发卫生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胡功菊专管,新生儿出生后由接生医师填写出生登记,再由胡功菊核实、填写出生登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盖专用章;

5、《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有钢笔或碳素笔属实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6、在本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随时进行核查;

7、本院出生人口《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情况,在本院住院分娩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取得本院有关卫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当事人持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证明到本院补办,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户籍手续前遗失的,只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3月1日出生的婴儿;

(4)对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因入学、移居境外等原因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院可根据有关病历资料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的情况说明函,加盖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8、非本院出生而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2)出具该婴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接生证明(同时出具家庭接生员资质考核合格复印件)或婴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留存备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3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6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汀州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蓝东辉

副 组 长:韩步升、沈煜春

成员:廖海兰、曾水丽、廖陈洁、程祥在、戴香秀

(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后,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一)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二)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妇产科护士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四)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五)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四、首次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二)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三)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三)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院书面申请换发。

(四)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产生的废证及时上交县妇幼保健院,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计局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四)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院及县卫计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二)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四)纸质资料归档保管的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汀州中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7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8篇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国家统一印制,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 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信息、申领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孩子就学、民族的更换、出国、留学等, 都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为凭证, 其档案管理状态必然体现着人口管理、社会福利状态、人员流动监管、社会稳定维持等重大公共事件及民生的和谐程度及幸福指数。为了更好保护《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 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2013年10月,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档案局联合发文关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网络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自2014年1月1日起, 浙江省全面启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由原先的单机版办证改为网络办证, 即进入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 给每一位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 不需要手工上传就能在网络上保存。当前, 温岭市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各家医院进行培训, 上门指导等工作, 已全面落实《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谈谈《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一) 实现资源共享, 方便办证流程

应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平台, 分娩室, 手术室以及乡镇具有接产资格没有签发资格的单位, 在平台上输入产时信息, 妇保院办理出生证窗口即可看到新生儿的基本资料, 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信息核对, 核对无误后, 给予办理, 产时信息签发状态会显示已签发, 以减少差错, 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碰到有产时信息核对不一致的, 工作人员及时与相关科室或医院取得联系, 进行核实并修改, 以方便群众。

(二) 减少工作失误, 提高工作质量

在办证过程中通过使用身份证扫描仪直接扫入父母亲的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 既节省了办证工作人员输入的时间, 又减少以往因输入父母身份信息而导致的废证率高。通过双显示器双方核对信息, 双签名等制度减少医患间的矛盾。

(三) 增设信息平台, 操作简单快捷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平台设置出生证档案案卷管理, 操作简单, 遵循100个出生证编号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规定, 新增案卷后输入出生证起止编号, 便会自动产生100个新生儿的相关信息, 即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责任者、新生儿姓名、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出生日期、发证日期等, 档案工作人员只需要输入每一位新生儿的文件材料的起始页号即可完成此案卷的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可以直接打印。随之, 案卷封面上的相关内容, 如全宗名称、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保管期限、起止日期, 件数, 页数等都会自动产生。与以往相比, 手工录入案卷目录和案卷封面, 大大节省了档案工作人员的时间, 避免了在输入信息时出现的错误。

三、《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查阅利用

近年来,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人数也越来越多, 如出生证遗失补证、出生证上信息错误来换证、孩子迁户、父母离婚、公安查真伪信息等, 对于来电、来函、来人查档要遵循相关规定, 提供相关证明, 传真要再复印以便保存。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做好登记手续。

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移交工作

签发工作完成后, 将出生证档案进行编号、整理, 用相关工具固定以避免散落, 造成档案丢失, 材料不齐, 材料错放等现象, 并在3个月内将出生证档案及时归档至综合档案室, 签发数量较少可以收集到100编号后及时进行归档, 如果年末仍不足100编号的, 以实际占用编号组卷,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本机构保管满五年, 移交同级档案馆。

五、结论

1.提高法制意识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严把质量关, 减少差错率, 提高服务满意率。

2.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及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加大对签发信息人员培训力度。《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签发人员要掌握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发证人员要相对稳定, 对签发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应加大力度,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如需要更换岗位, 必须做好交接培训工作, 以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3.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 使出生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 让出生证档案管理进一步跨入信息管理的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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