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课程范文

2024-07-24

律师实务课程范文(精选6篇)

律师实务课程 第1篇

律师实务课程

核心课程设臵第一阶段:基础技能(综合素质)

第一课时 律师综合素质养成及法律思维培养(白劭翔律师主讲)(2月18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该课程主要通过解说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以让学生了解在学校阶段的学习重点和自我培养方向。同时解说几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帮助学生培养起正确的法律思维。

白劭翔律师现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兼任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白律师从业17年,在房地产、公司、金融、股权私募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二课时 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及青年律师成长之路(孙卫星律师主讲)(2月25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向学生介绍中国律师业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发展情况,通过数据说明目前律师市场状况,并展望未来律师业的发展方向。

孙卫星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厦门市仲裁员协会副会长、厦门市思明区商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孙律师在金融、公司商务、房地产、建筑、投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领域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

核心课程设臵第二阶段:进阶提高(律师业务综合训练)

第三课时 案件办案流程及接待客户(白伟冰律师主讲)(3月4日下午2:30)课程内容:重点阐述诉讼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

1、会见客户;

2、案件及法律的初步研究以形成总体策略;

3、调查取证;

4、第二次案件及法律研究以形成具体战术;

5、法律文书书写;

6、庭审。之后,介绍第一次接待客户的技巧以及包括和客户沟通交流的方式,此外还顺带介绍客户维护方式。

白伟冰律师现为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13年,长期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在民商事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的案件。

第四课时

案件研究及调查取证(郭熠律师主讲)(3月11日下午2:30)课程内容:重点阐述如何初步形成案件的基本策略,如何进行首次案件研究及法律研究;在初步策略形成后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如何进行,通过具体案例阐述战略和战术相互配合的重要性。

郭熠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2001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10年从业经验,主要专注于房地产、公司、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和转让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五课时

庭审技术(何锐律师主讲)(3月18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律师庭审中辩论心理学方法;法官法律意识心理学分析,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方法;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及法庭辩论的技巧,并介绍法院内部办事基本流程及各种规则。

何锐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任厦门市律师协会行政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何锐律师从业13年,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以思维缜密、机敏雄辩见长,2001年代表福建省参加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其睿智、诙谐的辩论风格给观者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并获得“最佳辩手”的荣誉称号。

第六课时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白劭翔律师主讲)(3月25日下午2:30)课程内容:阐述法律文书写作和其它文书写作的区别,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并介绍法律文书的书写技巧。

第七课时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王哲律师主讲)(4月1日下午2:30)王哲律师现任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监督委员会委员,兼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兼职教授、福建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厦门市“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政协特邀研究员、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哲律师对业务要求精益求精,数十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在工程建筑及房地产、合同法、公司并购重组、银行不良债权处臵等领域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

核心课程设臵第三阶段:熟练运用(各种类型案件办理技巧)

第八课时 金融证券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曾招文律师主讲)(4月8日下午2:30)

曾招文律师现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召集人及副主任、厦门市政协常委、厦门市律师协会理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致公党厦门市委员会委员。曾律师从业24年,擅长公司治理、改制、上市、再融资、并购等非讼法律事务和经贸、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纠纷处理,曾律师曾为多家上市公司上市、配股及其它融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课时

房地产开发流程及各阶段的主要合同、典型案例与法律运用(王哲律师主讲)(4月15日下午2:30)

第十课时

劳动法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叶勇律师主讲)(4月22日下午2:30)

叶勇现任事务所合伙人。叶勇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起在读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叶律师自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执业于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和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并于2010年7月加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叶律师于2007年3月起被聘任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兼职副教授,先后讲授法律诊所等课程。2008年3月起被聘任为厦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先后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0余件。

第十一课时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薛明波律师主讲)(4月29日下午2:30)

薛明波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薛明波律师自1984年8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业务20多年,经验丰富,业务领域较广,涉及金融、保险、房地产、民商、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课时

刑事诉讼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林联铨律师主讲)(5月6日下午2:30)

林联铨律师1994年毕业于兰州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之后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厦门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他曾经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多年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05年8月至今在本所工作。林联铨律师在刑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十三课时

公司设立重组流程及各阶段的主要文件、典型案例与法律运用详解(王哲律师主讲)(5月13日下午2:30)第十四课时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陈庆华律师主讲)(5月20日下午2:30)

核心课程设臵第四阶段:法律服务市场及风险

第十五课时

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及业务拓展(汪卫东律师主讲)(5月27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深入阐明法律市场的构成方式及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业务拓展的技巧。

汪卫东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泉州分所副主任,199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汪卫东律师锐意进取,在泉州地区不断拓展新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开发了房地产开发、大型项目工程建设、政府片区开发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旧城改造、BOT及BT项目、大型体育赛事、企业海外投资、汽车按揭贷款调查等多领域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市场开发经验。

第十六课时 律师职业道德及风险规避(曾招文律师主讲)(6月3日下午2:30)课程内容:通过讲解《律师法》及全国律协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方面的规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律师职业观。同时通过具体案例解说法律服务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并教导学生如何进行风险规避。

律师实务课程 第2篇

A.身份证复印件B.执业申请书

C.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D.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 下列可以属于律师业务的有(ABCD)。

A.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B.解答关于法律的咨询

C.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D.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律师的执业原则有(ABCD)。

A.执业活动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B.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的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D.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4.律师承办具体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业务的直接根据是(AC)。

A.人民法院的指定B.法律的一般规定

C.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D.律师法规定的职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书(ACD)

A.受过刑事处罚的B.年龄不满23周岁的C.被开除公职的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6.当事人陈某于2003年1月1日接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10天后,陈某持该调解书及该调解违反其意愿的证据向许律师咨询应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许律师告诉陈某应当(C)。

A.提起上诉B.再行起诉C.申请再审D.请求重新调解

7.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资产必须达到人民币(A)。

A.50万元B.30万元C.10万元D.5万元

8.刘某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依照《律师法》应由(C)进行处罚。

A.司法行政部门B.公安机关

C.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律师不得非法组织和干预对方当事人进行的活动。

B.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C.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D.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

10.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知悉的有关秘密事项,下列内容中不属于律师保守秘密义务范围的是(D)

A、国家机密

B、当事人个人隐私

C、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D、合议庭人员的组成情况

11.律师刘某在担任周某的法律顾问期间,受周某指派与梁某签订经济合同,刘某由于履行职责时接受了梁某的财物,并造成合同明显不利于周某,使周某损失人民币达二万余元,刘某对此应付出的代价是(A)。

A.承担赔偿责任B.不负责任C.受警告处分D.停业执业3至6个月

12.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A)

A.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C.无权委托辩护人D.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

13.律师应以谁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D)

A.国家B.律师本人C.律师事务所主任D.律师事务所

14.下列有关律师协会的表述正确的是(ABD)。

A.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B.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C.律师协会有权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

D.律师协会有权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15.我国律师在执业中享受的权利有(AD)。

A.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有权向他们调查情况

B.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

C.法庭审判后,律师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有权收集、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同被限制 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事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

(一)使用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采取正当手段吸收合伙人、律师退所;

(四)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五)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

项费用的,或者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

(六)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应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十)不得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真实或者适当的宣传;

(十二)不得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

(十三)不得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四)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不得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八)不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

(十九)不得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二十)不得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

(二十一)不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

(二十二)应依法纳税;

2.辩护律师出庭前有哪些准备工作?(15分)

(—)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为了了解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情况,了解公诉机关的观点、意见!为法庭辩护作准备,辩护律师必须认真审、阅起诉书,从中发现问题确定辩护策略。除起诉书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种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程序化,所谓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主要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辩护律师在阅卷时要认真作好阅卷笔录,注意各种证据材料中可能存在的相互矛盾、不~,致的地方,掌握控方主要的证据和事实,以便在开庭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为法庭上质证和辩驳作好准备。

(二)会见在押被告人

辩护律师经过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作有关调查,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后,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查阅了起诉及有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有丁个基本的认识。在此阶段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注意核实起诉在论述案情和援引证据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询问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要求被告人进一步提供可供律师调查核实的线

2.听取被告人本人对指控犯罪的辩护意见,了解有无法律规定无罪;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

1、某律师事务所为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本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在某报刊上做了

如下的宣传和承诺:本律师事务所是本市规模最大、人数最多、声誉和效益最好的事务所。本所既有年轻有为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也有一批退休的司法行政干部,他们不仅办案经验丰富而且与司法界关系密切。我所律师在同案对阵中胜诉率也是较高的。另外为了更好地为 人民、为社会服务,我所决定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和败诉赔偿制度。凡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我们予以减费或者免费;保证在同行业中实行最低收费标准。本律师事务所竭诚为社会 各界服务,凡为我所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案源的,我所将按案件受理的费用支付一定比例的信 息费。

问题:

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并说明理由;对所犯的错误,如何处罚?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有:

本律师事务所是声誉和效益最好的事务所、本所有一批退休的司法行政干部,他们与司法界关系密切。我所律师在同案对阵中胜诉率也是较高的。败诉赔偿制度。保证在同行业中实行最低收费标准。凡为我所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案源的,我所将按案件受理的费用支付一定比例的信 息费。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应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

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3.张某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1、可以。

2、可以,程序合法。

3、不可以。

4、不可以。

3、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张某为了能尽快地打赢这场官司,决定找自己的朋友王律师做代理人,他给了王律师1000元代理费。王律师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密友,给张某作代理人 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很快接了案子,直接代理张某出差了。

[问题]请问王律师的行为合法吗?(结合法律条款回答)

律师实务课程 第3篇

关键词:律师实务,非智力因素,职业体验法,双师型教师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实务》课程正是介绍我国律师制度及律师业务的一门实践课程, 属于高职高专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课程, 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必修课。课程要求学生对律师的工作任务、程序、方法、技巧、步骤和手续掌握和应用, 特别对于能体现律师基本业务素质的工作, 如律师工作计划的制作、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技巧、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具体方面能够进行模拟实务练习。课程的最大特点即实践性强, 一般安排在实习前的一学期开设, 为学生毕业后能在工作岗位上迅速适应岗位要求而奠定基础。作为实践性强的一门课程, 笔者认为, 对当前《律师实务》课堂教学进行针对性改革非常有意义, 重点应改革当前以纯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理念。结合笔者从事律师实践工作的经历, 本文提出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课堂教学改革, 即:分析教学对象——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更新教学方法——引入“职业体验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以“双师型教师”教学为主等三方面入手。

一、分析教学对象——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教师和学生例来是课堂教学的两大主体, 结合近年来高职教育号召把课堂还给学生的理念, 对于《律师实务》这门实践性强的课程, 对教学对象的把握显得犹为重要。

从总体上看, 高职高专的学生和普通高校生一样, 都具备当代青年学生的人生观和道德观, 但这一学生群体是经过高考的筛选而被高等院校淘汰下来的, 这些学生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1知识基础差, 底子薄, 起点素质较低;2.学习能力较弱, 尤其是自我学习能力不足;3.认为自己是高考的失败者, 自信心不足;4.学习缺乏主动性, 认为混几年, 拿个文凭就行。笔者认为, 面对这样一个学生群体, 在讲授《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时, 教师要多花心思, 教学应更具针对性。因为经过两年法学理论课程的学习, 他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 如果在《律师实务》这门实践性强的课程中也一味的讲理论, 学生的上课状态及课堂效果可以想象, 这就要求这门课程的教师应简化理论, 重视实际应用和动手能力。同时, 这个时期, 学生也热衷于牛刀小试, 教师正可趁机检验学生的法学功底。因此, 笔者认为, 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要特别注重引导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参与并进行有意识的培养。

顾名思义, 非智力因素是相对智力因素而言的, 指与认识没有直接关系的情感、意志、兴趣、性格、需要、动机、目标、抱负、信念、世界观等方面, 非智力因素主要重在培养学生的意志力, 道德修养, 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能力以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心理素质等。在教育过程中, 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和智力因素的培养同等重要, 注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而不仅仅是智力水平。众所周知, 学生以后从事职业需要具备的技能与书本知识之间的联系不是划等号的, 还需要学生具备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诸多能力。以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为例, 他要能够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人员进行良好沟通, 如遇到疑难问题和工作阻力, 就需要借助团队的力量, 这个时候非智力因素的参与往往比智力因素显得更为重要。在当前和今后的社会中, 成功的人不是只会考试得高分的人, 而是具有创造力和动手能力的人。因此, 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发掘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学会期待和欣赏他们潜在能力的形成和爆发。

高职教育的基础理念是“以人为本”, 这种强调对人的重视和理解的教学理念为课堂教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要充分了解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和学习兴趣, 制定的教学目标才能既符合高职院校教学规律, 又符合学生个体实际, 尤其是高职学生入学前, 普遍接受的是一种真理式教育, 即对“准确”“精确”“唯一”的追求, 更多的是在培养正向思维, 而高职教学中更多的是培养学生的发散式思维和逆向思维, 因此, 在教学前充分的把握和分析教学对象, 注重其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显得犹为重要, 这样更能启发思维, 激发其学习热情, 使其在有趣的学习过程中自觉主动地学习, 在追求成功的激情中重获自信心, 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 我想这样的教学课堂必然是一个有激情而和谐的课堂。

二、更新教学方法——引入“职业体验法”

“职业体验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 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 基于职业特点, 通过创造工作的实际情境和机会, 呈现或再现教学内容, 使学生在亲历职业体验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基础知识、发展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它是在任务驱动型课程、项目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至今,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活力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意在培养学生将来从事律师工作必需的法律识别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推理技能、法庭辩论技能、证据操作技能、庭审参与技能、民事调解能力、文书制作技能等各项技能, 目的是使学生从职业应用的角度出发, 掌握相关的律师实务技能, 使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很快上手适应工作需要。因此, 在该课程的课堂教学中, 引入“职业体验法”这一教学方法尤为必要。近年来, 在课堂中采用单纯的案例教学方法已难以引起多数学生的学习兴趣, 也无法满足学生就业时对岗位要求上手快的需求, 通过引入“职业体验法”, 让学生自己去操作和导演, 在职业情境中去体验和感知, 较真切地感受到上岗后可能实际碰到的问题, 进而有效地提高其对课程的兴趣度、关注度和参与度。

学习是学生通过自主活动对知识的主动建构过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就是引导学生通过学会获得信息、学会决策、学会独立完成任务、学会自我分析判断和检查, 来获得新知识, 掌握新技能, 而“职业体验法”正是一种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教学方法。它以学生就业岗位为目标, 设定专门的职业情境, 学习过程可以设定为:“教师提出问题——学生查询信息——教师指导——学生决策——完成演绎——学生互评——发现问题——教师点评——归纳总结”等环节进行体验, 从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团队建设两个方向切入, 强调“现实融于情境之中, 知识融于思考之中, 快乐融于体验之中”。如讲到实践中会普遍碰到的问题——律师的会见权时, 上面的操作流程就具体为:首先由教师提问:律师有无会见的权利?在哪个阶段可以有?然后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诉讼法知识进行回答, 如果不能确定的话则由其多渠道进行查询, 在回答完教师的问题后, 再由学生决策, 演绎会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会见过程可能按以下步骤进行:查找资料准备相关案例——到律师所开具会见的函——和当事人的家属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看守所沟通——会见问题的设想——会见时的表现及注意事项——会见完毕后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等等。其实, 律师在执业实践中, 接手的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都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 这样, 学生在演绎前的准备过程中, 必然会对于自己扮演的职业角色产生强烈的参与情绪, 不但会注意自己的举止和言行, 还会从专业角度来思考应做如何的安排或回应, 以免被其他同学笑话。这种跳出书本而又不脱离书本的演绎能在很大程度上把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参与。在演绎完毕后, 还可以由参与的学生在课堂上讲述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得失, 观看的学生则既能直观的了解律师会见的流程也能提出自己的意见, 进行点评, 为下一个项目的参与积累经验。这样, 在整个演绎过程中, 既锻炼了学生的临场应变, 实景操作能力, 带动了整个课堂气氛, 提高了教学感染力, 同时, 还增强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笔者认为, “职业体验法”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来的教学来说, 是一种最贴切的教学方法。

三、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以“双师型教师”教学为主

现代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课堂教学的目标趋于多元化, 注重情感、思维、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的发展, 教学过程始终强调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导向。因此, 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所学知识、所学专业的情感和兴趣, 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关系到教学成果的优劣。

前面我们提到, 高职生在进学前, 普遍接受的是一种真理式教育, 在学习过程中, 期待教师给出标准答案, 而随着年龄的增长, 他们对主观和客观世界的判断能力和评价能力大大提高, 他们的学习内容也开始从公理拓展到了猜想, 从纯理论的学习演变为实际操作, 因此, 高职院校的教师也要更新教学观念, 努力培养自己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力争成为教育观念新、创新意识强、师德高尚的人, 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而要在《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职业体验法”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方法, 对教师自身的素质和教学技巧都有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 《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师队伍应该是以具备律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为主, 所谓“双师型教师”, 简单的讲就是指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 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具体说来, 从事律师学教学的教师在知识素质方面, 应具备法学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教学大纲, 熟知相关的理论, 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在实践素质方面, 要求教师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有相关的律师执业经验, 熟悉律师岗位要求及其工作流程, 有较强的专业操作技能。这样, 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把握住教学的重难点, 选择一些运用普遍的, 能和课堂教学紧密相连的知识, 经过加工整理后编订出适合学生用的实训大纲, 并且, 在操作的过程中, 也能及时指出学生的错误, 给予纠正, 把握好课堂节奏和教学进程。如作为常见的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 从接收案件——对证据的辨认——文书的起草——立案——开庭——庭审结束——执行, 每一个阶段都要熟悉才能指导学生的实践, 才能较强地驾驭课堂教学。

另外, 《律师实务》是一门和实际生活结合十分紧密的学科, 各种案例在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 教师日常应关注报纸、杂志、互联网、电视媒体, 多收集一些热门的案例, 并有选择地纳入课堂教学, 这样, 容易和学生达成共鸣;此外, 还要在教学中及时补充一些学科发展动态, 教师把行业相关的前沿知识融入教学, 可以使学生从感性上较快的融入律师实务的广阔天地, 扩大学生对律师职业的认知面, 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当然,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还可以设计一些多媒体课件, 播放一些相关的视频、FLASH等, 这样也能较好的弥补课堂有限时间内教师讲授和学生演绎的不足, 使学生从直观的画面中获得能量。如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可以选择一些中央电视台举办的诉辩大赛, 这些视频的时代性强, 参与辩论的选手都是各个地方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 不仅口才好, 应变能力强, 而且其中不乏幽默和技巧, 很吸引学生的眼球。

总之, 从传统教学理念到现代教学理念再到后现代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打破了传统教学那种把教学仅仅视为一种特殊认识过程的狭窄的视野, 进而把教学看成是一种交往活动, 一种沟通与合作现象, 笔者即是从自身的体会浅议高职院校《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教改, 希望这样的教改能让学生尽快的熟悉职业岗位, 毕业后也能尽快的适应职业岗位。

参考文献

[1]《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规划纲要辅导读本[M].教科出版社, 2010.

[2]杨东平.2020:中国教育改革方略[M].人民出版社, 2010.

[3]何杰, 伍红林.当代基础教育改革的理论和实践[M].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论刑事诉讼律师实务 第4篇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律师实务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是律师必备的基本功

因为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巨大,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故刑事案件影响力极大,刑事案件涉及法律层面广泛。《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452条法律条文、8个刑法修正案、涉及维护各种法律关系、打击犯罪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办理刑事案件要求刑事律师对400多种法律关系必须很熟悉。刑事案件涉及众多科学,涉及自然、社会等科学领域,要求刑事律师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刑事案件要求证据体系严谨,证明要求严格。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分为尸体证据体系和程序证据体系,证据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审理要求程序严谨、正规,毕竟涉及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故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出现马虎和疏漏。刑事诉讼的重要性要求律师有社会责任感。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每一个律师都应该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办案、保守秘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要求律师有精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律师在形辩过程中需要有精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来进行代理、辩护。律师还要有良好的口才,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上都是做一名合格的刑事诉讼律师必备的基本功,因而要做一名优秀的刑事诉讼律师是需要付出努力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的。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

刑事律师的责任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刑事律师有可能代表的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但是每个人都有辩护及被辩护的权利,作为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根据事实及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尽其能力为当事人辩护,包括无罪、减刑等辩护,但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非常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要防范和避开帮助串供、犯罪嫌疑人翻供风险。如果律师将案情中已经知道的情况透露出来,说者无意,听着有心,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改变自己的口供,这时,律师已经在客观上起了串供、帮助翻供的作用。具体防范方法有:律師要有保密意识。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的案件事实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即使是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应当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三、律师进行刑事诉讼法律服务的要点及流程,很有实际的实践指导意义

1.如何接待当事人方面,也很有讲究

(1)律师与当事人在沟通中,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如果当事人认为律师沟通能力很好,那么委托关系就成功了一半。

(2)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及目的,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4)律师要懂得适当地缓解当事人的焦虑的心情。

2.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注意礼仪形象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需要给当事人沉稳、专业、庄重严肃但又亲切和蔼的形象,让人感觉是值得委托的律师。

3.目前国内刑事案件的收费形式是计时和计件收费,支付方式可分为提前支付及分阶段支付

按照中国国情,律师应当采用谈好价格、一次性收入的方式,以免出现案件达不到当事人的要求,律师被拖欠辩护费的尴尬情况。

四、刑事诉讼的几个阶段

1.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首先要弄清案件的承办单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律师要告知具体的承办单位自己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并且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要了解所涉及的罪名和案情提出会见申请。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提交的法律文书有《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办案机关出具的《准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然后和检察院承办人员约定时间、地点提交手续、查阅案件卷宗。

3.一审阶段

第一审程序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以后,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的参加下,依法进行初次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行使国家的刑事处罚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一审程序的提起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

4.二审阶段

律师制度实务 第5篇

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80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律师执业不受()限制。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和

()。

3、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

4、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日以下拘留。

5、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除涉及()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30分)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2、辽宁省的省会城市沈阳市设立了律师协会、则沈阳市的杨律师应为()

A、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B、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

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D、可以不参加律师协会

3、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鉴定结论

4、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任停业B、吊销执业证书

C、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D、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5、下列犯罪嫌疑人中,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的是()

A、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患癌症晚期

B、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可能被罚处拘役

C、放火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怀孕五个月

D、投毒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有立功表现

6、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

A、人民法院B、公证员C、律师D、社会志愿者

7、某个体经营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

()

A、原告是该个体经营户B、被告是工商部门执法人员

C、原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

A、王某,执业律师B、陈某,当事人的父亲

C、朱某,由某市妇联推荐D、丛某,经法院许可的公民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B、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C、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D、为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侯审

10、我国目前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机构主要有()

A、中国海洋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上海仲裁委员会D、北京仲裁委员会

11、古罗马的()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的起源。

A、雄辩家B、讼师C、保护人D、辩护士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9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

1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

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

14、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

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C、担任辩护人D、申请取保候审

15、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

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

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

2、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

()

3、律师私自收费的予以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4、在一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

除了委托合同。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

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

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5、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6、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7、只要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经律师身份执业。()

8、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可经兼任执业律师。()

9、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0、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

1、法律顾问:

2、律师见证:

3、辩护权:

五、简答题(共11分)

1、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6分)

2、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5分)

律师制度实务(A)答案

一、填空题

1、地域

2、合伙人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3、商业秘密隐私

4、公安机关155、自己国家秘密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D2、ABC3、C4、ABD5、ABC6、BC7、AD8、ABCD9、C10、BCD11、C12、D13、B14、AB15、ABC

三、判断题

1—5√√×√√6—10 √××√√

四、名词解释

1、法律顾问: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

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

2、律师见证:是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

查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

3、辩护权: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

五、简答题(共11分)

1、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

答: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

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法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

(3)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申诉。对于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委托辩护律师

代为申诉。

《 律师制度实务 》课程期末试卷(B)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执业人员。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和

()。

3、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和当事人的(),不得泄露当事

人的()。

4、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元以下罚款,()日以下拘留。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

分,共30分)

1、古罗马的()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的起源。

A、雄辩家B、讼师C、保护人D、辩护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9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

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

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

4、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

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C、担任辩护人D、申请取保候审

5、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

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

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

6、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7、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情形是()

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的违法活动

C、委托人隐瞒事实D、委托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8、下列各项中,原告一方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案件是()

A、重婚案B、故意伤害案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D、侵犯知识产权案

9、律师在参与各类谈判的过程中,其谈判技巧主要包括()

A、倾听技巧B、引诱技巧C、让步技巧D、沉默技巧

10、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措施有()

A、警告B、责令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

11、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

A、人民法院B、公证员C、律师D、社会志愿者

12、某个体经营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

()

A、原告是该个体经营户B、被告是工商部门执法人员

C、原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

A、王某,执业律师B、陈某,当事人的父亲

C、朱某,由某市妇联推荐D、丛某,经法院许可的公民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B、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C、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为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侯审

15、我国目前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机构主要有()

A、中国海洋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上海仲裁委员会D、北京仲裁委员会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记注册。()

2、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

3、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也不必要通知任何机关。()

4、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马某本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5、从性质上分析,律师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6、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其中熟练运用外国语

工作的不少于3人。()

7、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

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

()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二审法院上诉的民事案件,应以书面的审理为原则。

()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的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辩护人。()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2、3、律师法律责任: 律师辩护: 行政诉讼:

五、简答题(共11分)

1、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5分)

2、简述申请再审符合的情形有哪些?(6分)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

1、某当事人因涉嫌杀人被逮捕,律师会见时,该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如果一审判决死刑,可否上诉。律师答,可以上诉,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一律被告两审终审。该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刑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年纪为13周岁的初一学生,案发当时在现场看见犯罪嫌疑人丢弃凶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请证人出庭,审判长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均都不能作证人为由,不予准许。请问,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律师制度实务(B)答案

一、填空题

1、执业证书、法律服务

2、合伙人、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3、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4、500015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2、D3、B4、AB5、ABC6、A7、ABC8、ACD9、ABC10、BCD11、BC12、AD13、ABCD14、C15、BCD

三、判断题

1—5√×√×√6—10× × × × √

四、名词解释

1、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执业纪律或委托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五、简答题

1、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5分)

答: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实务文书格式 第6篇

一.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二、刑事自诉状

 刑事自诉状 具状人:年月日

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三、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四.民事反诉状

 民事反诉状

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反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五、刑事上诉状

 刑事上诉状

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六、民事上诉状

 上诉状

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民事判决(或判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七、民事再审申请书

 再审申请书

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一 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八、民事申诉状

 民事申诉状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九、刑事申诉状

 刑事申诉状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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